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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大学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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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安全农产品市场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安全农产品市场秩序混乱和消费者逆向选择行为等诸多问题。本文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人的有限理性假设和杜生贝里的相对收入假说构建了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理论分析框架,通过对河北省消费者的调查,运用相关分析方法和二元逻辑回归对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理论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出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受消费者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消费者信息理解程度、信息需求程度、安全农产品价格、消费环境和关系集团等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安全农产品;消费者购买行为;二元逻辑回归

中图分类号:F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3-0011-04

消费者作为安全农产品的消费主体,其购买行为直接影响到安全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和安全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因此,剖析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及其影响因素有助于刺激安全农产品消费。

一、 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理论模型构建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关于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人的行为的有限理性假设和杜生贝里相对收入假设,构建了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理论模型,并通过变量分析提出了有待检验的理论假设。

(一)模型提出的理论基础

西蒙最早提出“有限理性”概念,他认为(1961)“人在主观上追求理性,但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做到这一点”。1970年,阿克洛夫(Akerlof)在《“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中首次分析了交易双方的“不对称信息”对市场效率的影响,即我们称之为“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的情形,它揭示了不对称信息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样作用于安全农产品市场。杜生贝里认为,每一个人的消费行为不仅受自身收入的影响,而且受到周围人消费行为及其收入和消费相互关系的影响,这就是消费的“示范效应”。继杜生贝里之后,西方经济学家在分析人们消费支出的社会性质时采用了“关系集团”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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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研究综述

摘 要:食品安全风险认知是食品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然而全面地对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研究较少,故通过国内外文献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理论模型及测量方法、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的影响因素及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措施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理论模型;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88

0 引言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社会的稳定、厂商的经济利益。从目前的国内形势来看,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并不理想,甚至有些消费者并不认同近年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改善。在某种程度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情况反映了大众对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满意度,也直接成为影响其消费行为的关键因素,总而言之,许多消费者对现有食品的供给产生了安全风险认知的偏差。Hornibrook等通过建立感知风险理论计算模型,研究了购买超市高级牛肉消费者的风险认知的情况和规律。高艳等构建了食品安全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理论模型,利用多元回归分析法对模型的相关假设进行检验实证。本文通过回顾和总结国内外文献中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的理论模型及测量方法和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的影响因素及其措施,并重点分析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理论,为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参考。

1 风险认知的理论模型和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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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形成机理实证研究

摘要:近年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我国食品安全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笔者在对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形成机理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江苏省862份调查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分析表明,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受消费者对食品供应各有关主体的信任、消费者对相关机构监管作用感知的显著影响。方差分析与多重比较的结果也从消费者感知角度反映出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被动地位和食品质量信息披露中的角色缺位等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机理;江苏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0YJA790030);扬州大学科技创新培育基金项目(2011CXJ088)。

作者简介:崔彬(1968―),男,陕西宁强人,管理学博士,扬州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研究;伊静静(1986一),女,山东菏泽人,扬州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营销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713.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编号:1006―1096(2012)02―0115―05 收稿日期:2011―08-21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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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速生鸡”事件影响下的消费者态度和行为倾向研究

摘 要: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消费者对日常饮食亦步亦趋,停留在继续维持原消费或是改变消费行为的十字路口。消费者是否会转变消费态度,从而影响其消费行为,关键还在于对消费者食品安全事件认知的研究。因此,本课题选取近几年较严重的肯德基"速生鸡事件",从网络博客贴吧中选取素材,进行扎根理论法定性探索消费者在肯德基"速生鸡"事件下的态度和行为倾向。

关键词:肯德基速生鸡;态度;行为倾向;博客;扎根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央视曝光的"速生鸡事件",以其使用违规药品,使鸡在短短40天内长5斤,并涉及包括肯德基、德克士等知名快餐企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在"速生鸡事件"前,肯德基早已因其"苏丹红事件"、"豆浆门事件"等多起事件身陷食品安全事件的泥潭之中,这些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对消费者的消费态度、行为和消费方式的改变产生了影响。因此,本文以肯德基速生鸡事件为素材对消费者食品安全事件后态度和行为倾向机理进行探索。

二、文献评述

态度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或观念等社会现象所持的一种心理反应倾向,消费者的态度即为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对商品或服务等表现出来的心理反应倾向,是消费者对某一事物或观念所持有的正面或反面的认识上的评价、情感上的接受和行为上的倾向(卢泰宏,2006)。

对食品安全事件后的消费者态度,众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如唐钧(2009)对问题奶粉事件的食品安全评价、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归因和对问题企业奶制品的购买倾向等七个方面研究了公众的社会态度;全世文等(2011)指出新知识的积累和新信息的搜索都可以显著地促使消费者降低对奶制品的感知风险;靳明等(2013)将态度划分为:质疑、反对和悲观的消极情绪,中立,信任、支持和乐观的积极情绪等三个维度,认为随着事件的调查进展和公众的卷入程度加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众的认知和态度。但都没有对食品安全事件后的消费态度进行从"认知-情感-行为倾向"整体性的框架研究,因此本文采取扎根理论探索型方法对其进行进一步研究。

三、理论模型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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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识别安全生鲜农产品的影响因素:理论与实证分析

摘要:分析消费者识别安全生鲜农产品影响因素,对规避、防范农产品食品安全风险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针对2009年11月初发生在扬州部分农贸市场的“荧光蘑菇”事件,对扬州市695名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分析,发现消费者识别安全生鲜农产品的能力提高主要受消费者学习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主观态度和外部信息环境状况两个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生鲜农产品;影响因素;扬州市

中图分类号:F3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12)02-0034-06

一、引言

生鲜农产品一般是指未经深度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它在我国居民日常消费中占有很大比重。近年,“毒蔬菜”、“病死猪”、“毒木耳”、“荧光蘑菇”等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使消费者对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的担心不断增加。为落实“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我国的强制性无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已进入试点和推广阶段,但生鲜农产品松散的产销衔接方式依旧是诱发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作为我国大部分地区生鲜农产品主要零售终端的农贸市场也因为个体摊贩的小规模经营使得对其进行质量安全管制的成本大大增加,加上信息不对称问题存在,极易引发农贸市场中部分不法商贩销售,甚至加工有害生鲜农产品事件的发生。因此,有学者认为以个体摊贩为主体的农贸市场不适宜经销安全、优质农产品。

在我国生鲜农产品新型零售业态发育迟滞的情况下,提高消费者对农贸市场中生鲜农产品安全性的识别能力,对消费者规避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遏制农贸市场中部分个体摊贩的“败德”行为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目前国内对安全农产品消费者认知方面的研究大都关注于消费者对安全认证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的认知,以及对可追溯农产品的认知和对市场准入标识QS的认知等方面。少有学者关注农贸市场中消费者对无标生鲜农产品安全性的识别问题。

为此,本文以2009年11月初发生在扬州市部分农贸市场的“荧光蘑菇”事件(当地媒体连续报道了部分农贸市场中的个别不法商贩使用荧光粉浸泡双孢蘑菇以提高“卖相”的事件)为调查分析对象,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对消费者正确识别安全生鲜农产品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

二、消费者识别安全生鲜农产品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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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消费者评价及影响因素

摘要:政府监管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的当下,也是媒体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中国质量发展观测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从中国消费者感知的角度来看,对于政府规制机构在质量安全体系中责任承担效果的评价并不高,甚至偏离了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科学定位。同时,Probit模型回归的结果表明,在全样本中,消费者的性别、受教育程度和支出水平会显著地提高消费者作出这一判断的概率,恶化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负面评价。将消费者按照其内在属性特征进行分组,组内差异会对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判断产生不同的影响。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需要根据不同的消费者特征因素,采用对应的政策和手段,帮助消费者树立质量安全责任科学和理性的判断,尤其是需要在高等教育的本科阶段、女性消费者群体和在政府、事业单位中工作的消费者进行质量安全责任的宣传和教育,才更有助于扭转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错误认知,构建良好的质量安全治理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质量安全;政府责任;实证分析

一、引言

在目前的社会化大生产体系当中,质量安全责任是一种“混合责任”,即这种责任体系的构成和平衡需要政府监管、企业、消费者及其社会组织三方的共同参与(程虹,2010)。这就意味着,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生产者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同时,消费者责任、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责任也要发挥作用。

但是,从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之后各种媒体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消费者对政府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履行和效果体现出更为强烈的关注,而且多是对监管部门的履责效果大加抨击,认为这些机构“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然而,以上也仅仅是一种粗略的感性判断,没有统计数据的支撑。消费者到底对监管部门的责任履行是一个怎么样的评价呢?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于2012年在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8个地区进行了基于消费者评价的质量观测,从观测结果中我们可以得到消费者对于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数据。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消费者在对国内和国外质量安全风险产生原因的认识上,有明显的反差。多数消费者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重要原因,这一比重甚至高于认为企业不诚信是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比重,前者的比例达到了68.12%,而后者为61.49%。也就是说,认为政府监管不力是重要的质量安全风险原因的,要比认为企业不诚信是重要原因的高出约7个百分点。而对于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虽然也有相当多的消费者认为国外政府监管得力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但是更多的消费者认为企业更诚信是进口产品安全的原因,比重分别是43.27%和51.57%。从理论上说,政府当然不是质量安全问题的制造者,所以不应该是质量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而企业是产品的生产者和市场交易经营的主体,是理所当然的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主要来源;而从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的调查结果来看,消费者的这种判断发生了逆转,或者说消费者对于中国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认识并不符合科学规律,不是理性的。那么,什么原因会影响消费者对于质量安全风险因素的选择,导致中国的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做出这样的判断和评价呢?这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除引言之外,文章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文献综述;其次是消费者性质特征与消费者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之间关系的统计描述;第三部分是对影响消费者政府质量安全责任评价的相关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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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核心:消费者权益

作者简介:宗志娟(1986.09-),女,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助教。

摘 要: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成为各国金融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服务纠纷也日益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鉴于此,我国要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念和监管目标,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以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顺利实现金融转轨。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一、金融消费者

(一)定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消费者需具备的三个要素:自然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劳务。

我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的行为进行判断:第一,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自然人”的标准。第二,从个人的银行存取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购买保险、基金、股票等行为,都是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实现个人或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这些财富归根结底还是用于个人消费。因此,符合“为生活需要”这一标准。第三,金融业属于服务行业,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标准。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理应遵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规定。

(二)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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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对策建议

摘要:国际经验表明,标准的制定应是包括政府部门、专家、社会组织、公民、消费者等多元主体协商的过程。我国目前标准的制定还局限于专家、有关机构等参与。本文借鉴国际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案例,从中归纳出其具有可行性和可比性的做法,并以食品安全问题为例,提出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若干对策建议,及其重要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参与 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

一、引言

三聚氰胺事件后,卫生部公布《生乳》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此前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降到了2.8%;菌落总数反而从每毫升50万调升到200万,相关标准均为“历史新低”,与欧美标准更是差距甚远。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的安全是否得到保障,消费者是否满意才是衡量奶业是否达标的根本标准。在乳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决策者屡屡表现出对乳业大企业等利益集团的呵护之情,但让消费者深感“受伤”。

欧洲、美国等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达到了苛刻的地步,他们的食品标准制定除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家参与之外,还强调必须有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规定。

在消费者运动繁盛的国外,标准制定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中,如组建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者独立机构等。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据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不仅在许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鼓励消费者通过参与监督的活动,提醒企业时刻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建立之初,由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比例下降30%。再如,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喀麦隆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劣质产品常常引发火灾、崩塌甚至丧失生命,例如该国2009年发生的多起列车脱轨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此,2011年11月,喀麦隆标准和质量局邀请消费者组织在雅温得举行了题为“了解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座谈会。会议认为消费者是标准制定技术委员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向他们进行大量征询,同时也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熟悉标准领域采用的规则。

标准是一种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中所定义的“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指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全新的ISO手册,该手册阐述了标准如何影响消费者,使消费产品更加安全可靠,而该手册也正是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消费者利益论坛(CIF)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除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外,非洲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行为。他们通过成立非营利消费者安全保障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等方式,保障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在促进组织生产,规划发展及技术普及同时,也暴露了其局限性。总之,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专家与相关机构的参与,更加需要消费者参与。国内部分研究者如罗海林、刘广明等讨论了我国标准制定中的消费者参与问题,但仅于国内。本文认为通过对海外一些国家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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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市场应用前景探讨

摘 要 在总结和整理现有国内外研究文献及调研现有已采用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的企业状况的基础上,阐述了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发展的重要意义,并从国内外发展水平、技术可行性、消费者需求、企业战略选择等方面归纳与总结了我国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的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应用前景。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可追溯系统 应用前景 企业战略选择

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定义是一种有效的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系统方法和手段,通过这一系统能对问题产品快速定位并准确隔离,最后实施快速召回,降低质量安全的风险,保护公众健康。本文从应用前景研究视角,探索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的推广与现实意义。

一、国内外理论研究状

(一)国外理论研究状况

国外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较早,因此食品可追溯技术的理论也较为丰富,研究也较为全面。认知和支付意愿是影响该体系推广的重要原因,理论研究显示不同的消费者对食品可追溯体系的认知有概念的差异。社会最优供给的可追溯食品所额外增加的成本与生产者出于收益考虑所能够承担的额外成本间存在着差异。

(二)国内理论研究状况

相对于国外的研究,国内研究起步较晚,理论也较少。国内很多学者也借鉴国外的研究方式,对国内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进行了研究。为了百姓饮食安全,国家积极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然而,我国食品可追溯开展较晚,普及面较窄,现在还处于初期摸索阶段,食品安全观念落后,生产规模小,技术兼容性差,操作成本高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限制了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推广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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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效果的检验及分析

摘要:针对历史和当前出现的政府在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效果不佳的问题,从理论的角度对指导政府干预市场的不完全信息理论出现的谬误进行了修正,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阶梯形曲线分析了政府在食品安全市场中监管行为,指出政府的监管措施无法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是政府在食品安全市场上监管无效果的原因;最后总结提出能够使政府在食品安全市场中施行监管的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互动机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市场;不完全信息;阶梯形曲线;风险交流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 2012)00-0000-00

自1993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9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与法规,其中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更被视为食品安全生产与管理立法与监管上的里程碑[1]。自这些法律法规颁布以来,立法与监管的最终效果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本文将依据对国内各年度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报道次数的统计结果,以及对美国近百年来所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律与法规取得的效果的分析,结合有关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 对国内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监管效果的经验性检验

图1反映了从2005年至2011年间我国每年被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以食品安全法颁布的2009年为基准,在2009年之前,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逐年减少,而在2009年以后,尤其是2010年至2011年,被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陡增。根据对数据来源网站数据库的统计显示,仅2012年上半年,被各家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已经达到300多起,可以预计,2012年的全年数量会超过2011年,达历史最高。

就统计结果来看,2009年之前的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控制作用,而2009年之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并没有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起到很好的控制作用。对此,我们的分析是:

(1) 在2009年以前,食品安全问题并未作为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受到媒体、政府和消费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因此,社会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数量并不能作为检验法律法规有效性的合理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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