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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存在主要问题和对策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存在主要问题和对策

摘要本文对贯彻修订后的《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过程中,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调研的实际,对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了阐析。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一)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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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旅馆类项目联办方案

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商登记窗口接到业主申办旅馆类项目时,立即通知中心业务科。中心业务科由专人负责、全程参与、协助业主依次办理下列手续:

一、环保、消防、治安咨询,名称预先核准

为确保项目落实、节约业主经济成本,业主在先通过中心环保窗口、消防窗口、治安窗口咨询后,凭业主身份证,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当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二、业主提供材料

业主根据中心业务科提供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清单及材料规范样本准备材料,一次性向工商登记窗清涉及项目审批的所有材料。

三、工商登记窗口填写中心小联办项目进程单

由工商登记窗口牵头,中心业务科配合,在确保业主所提供材料齐全、准确后,装入中心联审联办材料袋。工商登记窗口牵头填写《旅馆类小联办项目办理进程单》(以下简称《进程单》)。

四、环保窗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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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对策思考

【摘要】本文对贯彻修订后的《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过程中,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调研的实际,对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了阐析。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5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7-0298-0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1.1 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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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铁车辆段消防验收与组织

摘要: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本文对地铁车辆段消防系统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对地铁车辆段的消防验收程序及地铁车辆段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地铁,车辆段,消防系统,验收与组织

Abstract: After the building completed, the construction unit shall propose project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fire application to the public security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after acceptance can be put into use. In this paper, the subway vehicle fire system is introduced, and the main contents and key of metro vehicle depot fire approval procedures and Metro Depot fire inspection are described.

Keywords: fire system for metro, depot, acceptance, and organization

中图分类号:U23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地铁车辆段是车辆的停放、检修及保养的综合性维修基地,担负着各工艺设备的维修、检测、管理工作,同时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生活场所,主要包括综合办公楼、运用库、检修库、材料总库、牵引降压变电所以及其他一些辅助用房。涵盖建筑、轨道、供电、通信、信号、低压、给排水、通风空调、气体灭火、火灾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等二十多个专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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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

【摘 要】自新消防法实施开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日臻完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仍然难以满足社会之需。本文作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还存在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消防审验权的范围仍需进一步厘清等问题。作者提出几点仅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问题思考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1.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1.1关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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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从业人员资格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省消防安全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素质,从消防安全岗位源头上提升从业人员对灾害事故的综合防控能力,推行消防从业人员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制度,适应和保障**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及公安部、劳动部《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10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消防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范围

(一)灭火员,使用消防器材和装备,进行灭火工作的人员,即:消防战斗员、消防通信员、灭火船艇水手、特种灭火装备修配工。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使用消防器材和装备扑救火灾;

2、向火场供水;

3、进行火场通信联络;

4、修配特种灭火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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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制度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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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浅析

【摘 要】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是指消防监督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工程图纸,进行消防审核,监督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保障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贯彻实施。

【关键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

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是指消防监督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工程图纸,进行消防审核,监督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保障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贯彻实施。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都要实施消防监督。如果当一项建筑工程竣工后,发现不符合防火要求,这时再去采取补救措施,不仅影响工程的投产使用,在资金、材料等方面都会造成巨大浪费,甚至有的无法弥补相应的安全措施,只能停用或拆除。

1 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1.1 消防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 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42 条又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公安部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对消防监督审核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检权、验收权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该规章第2 条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管理。第3 条规定: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等都要遵守本规定。

1.2 消防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0 多部,这些技术标准基本涵盖了各类建筑设计和施工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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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置法定证据思索

法定证据是消防行政处罚证据制度的基础,处罚的“有因性”依赖于对法定证据的全面、及时、正确地搜集和适用,消防行政处罚作为消防机构履行的法定职权之在对违法行为人权益的约束和剥夺,它是构成消防法上行政制裁的主要内容。因此.法定证据必须能够体现处罚的正当性.没有证据支持的处罚极可能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对法益的侵犯.研究消防处罚中法定证据的意义正在于此.

1消防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属性

证据必须具有的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也必须具有上述三性,首先,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意志不能作为证据。其次,证据的形式和获得途径应当是合法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形式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法律证据使用,例如专家意见:此外.证据的收集方式和方法要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获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再次,成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与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与事实无关的材料不能成为证据。

2消防行政处罚法定证据种类

消防行政处罚中适用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有人认为应采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种类,《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等七种证据。理由是证据只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才具有法定性,否则在行政诉讼中可能存在被排除的风险而另外有人认为应当采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等八类。”因为该规定直接适用于公安机关包括消防机构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依照该规定确定证据种类。对比两种规定,在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内容上没有区别.后者将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侵害人陈述和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实质内容也不同。主要的差别体现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将电子证据、检测结论和检查笔录规定为证据的合法形式,随着《刑诉法》修改草案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体现出电子证据的重要地位和逐步被法律认可的趋势。电子证据不同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应当尤其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以其内容来表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二是以声音和图像来表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如视频图像:三是以其外在介质来表现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检测结论也应当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特别是消防机构在办理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时.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是最为重要的证据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时做的笔录材料.它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因此.消防机构在行政处罚中采用的证据应当适用《规定》的有关要求.八类证据都具有合法性。具体种类和形式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1)书证是消防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形式,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反映与事实有关的证据。主要有火灾事故认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消防行政许可文书、消防技术标准、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培训记录、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单位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资质文件、图纸、其他执法部门制作的法律文书等书证能够原件应当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或痕迹。包括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消防设施、器材、易燃易爆危险品、用火用电设备、痕迹、消防产品、建筑物、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线路管路、装饰装修和保温材料等。一般物证应当提供原物:但在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难度较大.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作为物证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是指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方法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号资料。例如证人陈述录音、火灾现场录像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存储媒介所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电子证据涵盖的范围也非常广泛.书证、物证中的很多证据载体发生变化.即成为电子证据。下一步.随着消防机构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设备,电子证据将发展成为办案的重要证据形式之一。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在载体上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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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本

责任人: 责任人:

职 务: 职 务:

为贯彻倩妃实业公司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和消防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名员工,确实做到"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不发生火灾事故,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消防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消防操作规程,不发生火灾、工伤等责任事故,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

二、各区域管理部门设立义务消防安全员,部门负责人与义务消防安全员坚持每天对自己工作责任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三、各区域管理部门确保本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符合要求,确保消防通道、消防门畅通无阻,确保消防报警系统、喷淋系统能正常工作。

四、对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存放、使用符合消防安全准则,对存放大量商品、材料的仓库,消防状况符合仓库的消防安全制度要求。

五、生产、工作结束时,关闭本工作区域内的电源,认真检查是否有可燃物等不安全因素,发现后要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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