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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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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范论文:基于法理学视阈浅析消防规定

本文作者:李前林作者单位:江苏省消防总队

消防技术规范效力的实现方式

消防技术规范因有关消防法律规范条文的引用而成为该规范条文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具有法律效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等项目管理应该遵守和如何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做了详细的规定,通过有关条款赋予消防技术规范以法律效力。《消防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等都对如何遵守消防技术标准提出要求。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三条和第六条、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等也都分别作了类似的规定。以上这些消防法律规范条文对消防技术规范的引用,使涉及的消防技术规范在消防工作中得以贯彻执行,从而实现其法律效力。

消防技术规范的溯及力

1消防技术规范应可溯及既往

虽然赋予消防技术规范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一般均不溯及既往,同时从消防技术规范的制定来看,本身也都没有规定溯及力的条款,尤其是消防设计、验收类技术规范,因此从逻辑上讲消防技术规范一般不应具有溯及力。但是消防技术规范是人们从事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总结,新的消防技术规范是人们对火灾防控认识水平深化和提高的产物,如果适用消防技术规范一概实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则有可能导致一部分火灾隐患无法责令消除或者火灾防控新技术在老旧场所得不到使用这些情况出现,因为旧的消防技术规范囿于人们认识水平和消防科学研究深入程度的限制,可能会存在错误的或者不完全科学的条款,执行这些条款就有可能形成火灾隐患,或者造成影响消防安全的因素产生。从这个角度来看,消防技术规范不但不应实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反,应一般地可以赋予其特定的溯及力(这就要求消防技术规范或标准本身及其制定过程要最大限度地达到科学化的要求),特别是在涉及公众权利、公共利益或者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就更有必要,因为经营决策者在追求最大利益的过程中,受消防专业知识缺乏的限制,往往并不能自觉觉察火灾隐患形成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他们整改火灾隐患往往缺少原动力。

2赋予消防技术规范溯及力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虽然《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但同时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使消防技术规范取得溯及力成为可能。实际上,《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前款规定要遵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已经设置好的上述场所所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是旧的标准但不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必须整改;二是,已经设置好的上述场所所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是修订后的标准,但是没有严格按照新标准来执行,也必须更改。这使前文所述的消防技术规范应取得溯及力的设想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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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消防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代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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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对消防法规和消防实用知识的学习,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把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消防安全治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十八个字是同志二十多年前提出的,至今仍是消防安全治理的主旨所在。而做好预防工作的要害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校园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易燃易爆化学品等高危险物质,校园内部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治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

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涉及到易燃易爆设备和物品的部门除了定期的培训之外,还要经常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研究整改。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不仅可以及时扑灭前期火灾,更重要的是通过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将消防意识和技能深入到重点部门的各方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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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方消防法规建设与立法后评估

【摘 要】完善地方消防法规建设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正确和充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前提和基础。昆明市在完善地方消防法规建设的过程中,坚持“立法与执法并进”的原则,紧紧围绕消防法制建设,着力构建我市体系完整、层次分明、内容合理的地方消防法制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具体执法活动,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关键词】地方消防法规建设《云南省消防条例》 《昆明市消防条例》立法后评估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立法工作提出了宏观要求。地方政府立法体系作为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完善的目的是依法贯彻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保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执法力量的组成部分,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完善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建设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省条例》的基础上,积极起草制定《昆明市消防条例》。

1.完善地方法规建设

1.1及时修订《云南省消防条例》

在完善地方法规建设中,早在2001年,我省就颁布实施了《省条例》。该条例的施行对于我省健全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新修订的《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全省消防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面临着较长时期内火灾总起数持续增长的压力。二是面临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压力。三是面临着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凸显的压力。四是面临消防法制建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省条例》许多规定与新修订的消防法不一致,也必须尽快予以调整完善,以确保法制统一。为贯彻好新修订的《消防法》,解决近年来在消防工作中暴露出的新问题,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我省及时对《省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2《昆明市消防条例》的起草制定

虽然《消防法》及省《条例》切实推动了消防工作的开展,为我市消防工作在法制、服务、和谐、以人为本等方面起到了较为明显的作用,对整治各类极易造成重大群死群伤火灾隐患有了更加有力的监管措施。但两者规范的内容较为宽泛,并未涵盖我市消防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为切实解决制约我市消防工作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固化现有经验和做法,为建设宜居宜人新都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去年我市积极启动了《条例》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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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探析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指出了当前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了使我国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适应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特从提出了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改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消防;消防法;法律;法律体系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of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practical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n order to make our current system of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from the proposed several suggestions to reform the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 fire; fire protection; law; leg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追溯到几千年前我国消防工作就已经开始实行了,相应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也就随之形成。在1998 年 4 月 29 日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这也是我国消防的基本大法,为后面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法律保障。到后来建立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有对现行《消防法》和公安部令规章进行了修改,又从消防工作全局和行政监督管理者的角度来规范了开展消防工作的具体法则。下到各地方的消防法规和规章,上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形成,共同组成了我国当前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执法的层层深入,使得消防法律法规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突显出了许多问题,因此,健全和完善目前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构建良好有效的消防环境,预防各种火灾及火灾隐患的发生已成为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有利保障。

二、目前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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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摘要】提升消防部门执法能力的前提是消防监督执法的规范化。执法部门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勇于探索,将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使执法行为更加科学、规范。但由于在实际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积极的寻找有效措施进行改进,本文将就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关键词】消防执法;现状; 规范化建设

Some Thoughts on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Chen Ming-xiang,Chu Bing

(Legal System of Fire Department of Guizhou Province Fire BrigadeGuiyangGuizhou550007)

【Abstract】To enhance the fire department law enforcement capacity of the premise is the standardization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in the work to carry out the process to dare to explor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work, so that law enforcement behavior more scientific and standardized. However, due to the actual fire supervision and enforcement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need to actively fi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is article will be related to the content.

【Key words】Fire law enforcement;Status quo;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我消防执法工作不断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严格执法监督,消防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较以前均有了明显提升。但我国消防工作正处于向社会化、法制化转轨的重要阶段,尚有不健全的地方,加之市场经济正处于世界化、多元化转型阶段,消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消防执法实践中暴露出许多薄弱环节,因此,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已成为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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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

[摘要]执法规范化从字面上的含义上理解就是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自觉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执法活动的一种行为,需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承担着最具体、最基本的消防行政执法活动,因此,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立足于基层,立足于实践,在现有的条件下,抓住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找准着力点、侧重于从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最大限度地提升监督人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提升消防部队的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所在消防支队来说,辖区面积9500平方公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353家。多年来,支队始终将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基础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特点,创新执法新思路、改进执法利民新措施,规范执法程序,在执法制度、执法行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出一条以提高消防执法人民群众满意率和实现消防执法质量过硬的创新之路,形成规范化执法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有机结合,以此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和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的双赢。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概念

执法规范化从字面上的含义上理解就是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自觉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执法活动的一种行为,需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执法实践角度看,执法规范化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程序的规范以及执法礼仪和执法用语使用的规范等。因此,执法规范化建设,本质上就是要通过采取教育、制度、监督等形式以及相关硬件装备的投入和使用,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自觉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开展执法工作成为一种准则,并通过规范化的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促进驻地社会和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消防工作任务繁重,执法执勤警力明显不足。就笔者所在的克拉玛依支队来说,全支队仅有26个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但是要承担着353家重点单位的监管和辖区9600平方公里的监督检查任务。随着消防监督检查业务量的逐年增加,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明显,有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目前由于消防监督人员不足,大队建审、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宣传培训等岗位均要兼职,致使消防监督员的数量、队伍的知识结构与消防监督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任务重的特点不适应。

2、消防行政执法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岗位的作用得不到相关单位的有效重视,同时基层执法人员普遍担子重、繁杂事务多,在保证工作效率的同时,难以保证各项监督工作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做到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对于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消防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不能落实到实处,从而起不到应有的规范、惩戒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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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法裁量权与其规制

行政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往往具有无限膨胀的特性,公权力的触角若伸向私人领域,往往会造成私权利的损毁,甚至是化为乌有。对行政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具有合理性,但限制得过死,过于苛刻,造成行政管理中的机械执法,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进行有效行政管理及服务的客观需要。在行政执法中,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是实务和理论界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形式及原因

消防行政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行政执法的一个具体方面。消防行政执法是指消防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对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社会事务加以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是消防行政执法主体行使消防行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消防行政权力的具体实现[1]。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绝大多数为“裁量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其中也有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问题。究其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预防立法上的滞后。立法总是针对过去已经发生的和现在正在发生的事情做出社会规范上的调整,以防止或减少相同或相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立法总是以现实生活为其作用的场,纵使立法者以其高深的理论素质和洞察事物的能力,根据事物的发展规律,对事物的发展态势做出前瞻性和预见性的把握。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是立法技术的需要,但立法者不可能预见社会生活的全部。为防止立法的滞后,立法者往往使用一些原则性甚至是模糊性的词语,以增强法律的弹性和适用空间。正是这些原则性和模糊性的用语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创造条件,消防立法也不例外。其次,立法技术不成熟。立法是一项需要技术含量的社会活动。立法技术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立法质量的高低,同时,立法技术成熟与否也直接决定着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的大小。消防行政执法也需要对技术含量的拿捏与掌控,消防行政执法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在立法技术不成熟时,立法只能规定完成的任务和目的,由消防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执行;最后。立法条件不具备。立法需要一定社会条件的成就,在一些社会条件不具备时,立法机关便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出决定。同时消防行政执法的复杂性,法律不能严格要求,强求一致,只能对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做出相应的授权。

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执法种类上的自由裁量权。对同一消防行政违法行为,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往往有执法种类上的自由裁量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对于个人有前述消防违法行为的,究竟是处警告还是罚款,由执法主体自由裁量。

其次,执法幅度上的自由裁量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中,特别是涉及到罚款和行政拘留的条款,是一个弹性区间规定,如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至第六十六条以及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虽然公安部消防局出台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重庆市也出台了《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但只是细化了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或条件,在具体执法行为中,在细化的范围内,究竟罚款多少,或拘留几日,由消防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做出决定。

再次,限期改正中的自由裁量权。限期改正作为消除行政违法持续状态的执法措施,主要针对于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并有消除违法状态的可能与必要。如果违法行为是瞬间性的,或者违法行为没有恢复适法状态的可能与必要,则没有限期改正适用的空间和余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及《重庆市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九至第六十一条都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是首选的执法措施。限期,究竟“限期”多久,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显然为消防行政执法留下了弹性空间。

最后,事实认定上的自由裁量权。有些消防行政执法或者便于消防行政执法,往往涉及对事实的认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六十八条,“情节严重的”、“情节较轻的”,这些伸缩性极强的词语为消防机构判定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处罚的种类及处罚幅度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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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设施选址布局规划方法初探

摘 要:消防设施是城市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布局消防设施,是确保消防保障能力覆盖程度和提高消防站队出警效率的必要条件,在城市防灾减灾综合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本文介绍了消防设施布局的传统方法和基于transCAD模拟的消防站布局方法,并分析了各类特种消防设施的布局方法。

关键词:消防设施布局 城市防灾减灾

中图分类号: D035.36文献标识码:A

1、概述

城市消防安全作为城市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广泛重视。科学布局消防设施是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基础。我国目前消防设施布局常采用传统辖区面积法。随着模拟技术的发展和基础数据的不断完善,消防设施布局可采用transCAD模拟等技术手段进行校核和完善。在布局常规消防站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特种消防站,能进一步增强城市预防和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以及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

2、消防站布局传统方法

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站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5分钟时间”是由我国“15分钟消防时间”中的“接警出动1分钟”和“行车到场4分钟”组成。我国目前消防站布局常采用传统辖区面积计算法。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是在“5分钟时间”原则内,根据消防车到达其辖区最远点的距离、消防车时速和道路情况等综合确定的。消防站辖区面积的计算公式是:A=2P2=2×(S/λ)2

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不同地区消防设施布局采用不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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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消防监督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如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续新期待,将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理念贯穿到行政活动各个环节中,成为政府机关行政部门的全新课题。作为国计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监督执法的地位和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消防监督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须引起足够重视。只有对现存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积极寻找解决对策,才能增强公安部队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消防部队良好社会形象,才能更好地为国家、社会和人民服务,促进和谐社会的不断发展。本文主要分析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详细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相应处理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0.前言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三项重点工作”,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安部“三项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之一[1]。而规范执法是实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前提,这要求消防部门正确树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新观念,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当中。但就目前的形势看,部分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及其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较为淡薄,消防监督执法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这不仅危害到消防机构的执法公信力,损害消防部队的形象,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带来一定不良影响。因而,要结合具体情况,全面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严格性及文明性,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1.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消防大队属于一线执法的单位,承担着最基本、最具体的消防执法活动,全面实施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建设法治消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树立公安消防机构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也是打造严格、公正、文明的消防执法大队的基本条件。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包括:(1)思想层面,正确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思想意识,将为人民服务形成自觉,并将其贯穿于具体执法活动的始终。(2)实体层面,在科学立法的同时,也要对必要的立法解释和系统的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化。同时,还要统一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规范执法的认识,在实体问题上规范消防执法行为。(3)程序层面,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章办事,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对消防案件进行有效处理,保障执法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

2.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消防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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