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现实表现证明

现实表现证明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纪委办案问题分析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基层纪委因干部队伍调整新同志增多,尽管他们工作很努力,但由于业务、办案基本功和经验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些容易忽视的问题。笔者经多年审核基层办案质量,概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收集上容易忽视的问题

1、不注重围绕违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表现在取证时抓不住要点、吃不透重点、找不到疑点、摸不准突破点。如被调查对象的自然情况不清,侵犯的客体不清,对责任案件不注意区别是主观上的故意还是客观上的过失情节等。

2、不注重收集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表现以有错推定收集证据,只注重围绕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收集证据,忽视对被调查人申辩理由和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造成收集证据一边倒。

3、不注重间接证据的收集。表现只注重收集证人证言,忽视物证、书证和专业性证据的收集,忽视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对一些孤证的案件没能利用间接证据的鉴别、印证,从而发挥并利用好间接证据定案的作用。

4、不注重提高证据的证明力。表现办案人员对所取得的证据不做深入推敲,满足现状就事论事,只看到暴露出来的表面现象,不注重透过现象看问题。只谈其然、不谈其所以然,造成许多证据随时间推移发生变化。

5、不注重对证人的研究。表现偏重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致使证人缺乏作证的信心和勇气,甚至有时由于办案方法欠妥,使证人产生压力,影响和干扰证人的正常情绪。造成有时证据不稳定或出现反复。

6、不注重结合中心工作开展调查。表现办案人员守株待兔,有的办案人员很少深入到掌握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其他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展开调查,也不善于从具体问题入手查找案件线索,处于“自我循环”的工作状态,与上级和有关业务部门缺少彼此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

全文阅读

分析社会危险性证明的困境及解决

论文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及刑事诉讼规则通过列举的方法规定了5种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显得更加具体明确,但这5种情形相对于错综复杂的案件现实而言仍显得较为抽象。实践中,在尚无具体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司法实务人员对社会危险性的把握尺度不一,带有浓重的主观色彩,有失现代法治精神所要求的统一和公正。本文针对这一现状,就社会危险性证明的困境及其成因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脱离该困境的解决之路。

论文关键词 社会危险性 证明 困境 解决

一、社会危险性证明的困境及其成因

(一)社会危险性的真实涵义不够明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该条款明确将修改前刑诉法中“逮捕必要”的模糊性提法予以摈弃,凸显并细化了应当予以逮捕的5种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但列举的这5种情形不可能穷尽现实条件下的社会危险性的外延,也未明确回答社会危险性是什么这一关键命题,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工作者仍倾向于以长期办案实践中形成的惯性思维对这5种具体的社会危险性进行恣意解释,难以走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办案逻辑。

(二)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缺乏统一标尺社会危险性本身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虽然大家都倾向性地认为社会危险性不同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等法律概念,但给其一个明确的定义确非易事。修改后刑诉法明确了5种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确实有助于法律工作者对该概念的认识,但现实情况永远比理论更复杂多变,看似具体明确的5种情形一旦与法律实务相结合,就会衍生出许多意想不到的状况,如果再生硬地规定社会危险性的具体证明标准和细则,有可能反过来歪曲立法本意,这种尴尬的处境直接导致了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在该问题的解决上慎之又慎,步履维艰。

(三)证明社会危险性有无的证据缺乏刑事诉讼法列举的5种社会危险性,第1、3、4种情形都有“可能”二字,第2、5种虽没有“可能”二字,但“现实危险”和“企图”的表述实则“可能”的变体。无论如何,这里的“可能”显然不是司法人员的妄加推断和毫无根据的猜测,必须基于一定证据加以证明,这种证明程度的强弱尚不明确,但其存在性不容置疑。证据要求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只有根据证据情况把握社会危险性,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该部分内容才不会变成一纸空文。修改后的刑诉规则也明确了这一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负有说明社会危险性理由的职责,然而实践中公安机关并未严格遵照执行,即使在提请批捕书中有说明理由的情况,很多情况下也属于主观化的臆测。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只是审查核实证据,缺乏收集证明社会危险性证据的必要手段,因此,在公安阶段未有相当证据证明社会危险性有无及大小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案件定罪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社会危险性有无的判断无异于做无米之炊。综上,社会危险性有无需证据证明,但证据缺位问题严重。

二、走出社会危险性证明困境的解决之路探析

(一)限制性理解社会危险性的内涵社会危险性作为一个语词,其含义的模糊性是无法避免的,无论立法如何完善,只要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就会映现出其自身的不足,因此,一味苛责立法上的不足实际上是回避现实问题的表现。我们可以从刑诉法列举的5种社会危险性情形中了解立法的原意,这5种社会危险性,从性质上分,可划为两类,一类为实体危险性,即侵害实体法所保护法益的危险性,体现为1、2、4三种情形;另一类为程序危险性,即妨害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危险性,体现为3、5两种情形。社会危险性,就是可能对社会产生的某些危险性,为避免司法的恣意性,司法实践中,宜将社会危险性的内容限制理解为上述5项,只有严格遵照执行该规定,才有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不足之处宜在之后的立法中予以完善。

全文阅读

书证含义研究

一、国外书证的含义的比较

在英美法系中,证据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对于书证的界定各国在立法中多数加以规定。

英国在《民事诉讼规则》中对书证的界定是a.“书证”指记载任何描述信息之事物;以及b“副本”,是与书证相关,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将书证所载信息复制至其上的事物。

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规则1001对书证的界定是(1)文书与录音(2)照片(3)原件。(4)复制品。

文书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或书证指法院从查阅向法院提出的文书得悉有关事实的证据。

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 第47条书证的 定义是(1)本部分所指“书证”指以其内容进行证明的书面文件(2)本部分所指“书证副本” ,包括虽非所指确切复制文件但在有关方面等同于所指书证的副本。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家三月章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指出书证有两层涵义:1、所谓书证,系指查阅文书,以其记载的含义、内容作为证据资料的证据调查。2、所谓书证,系指用文字及其它符号表现思想含义的有形物为标记或识别所制作的物品(如鞋标、界标等),视为书证,按书证的程序认定。因为这些标识也有内容方面的问题。

从以上的列举中书证至少有以下几个共性: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载体为媒介;副本是书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文阅读

测慌证据再思考

「摘要本文从品格证据的角度,论述了测谎证据的实质,以此为基础分析了测谎证据可能的违法状态,并提出相应的合法性归化设计。

「关键词测谎证据,品格证据,自白任意性,自证其罪,合法性

一、测谎证据-一种纯技术的品格证据形态

测谎技术兴起于20世纪初期,192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伯克利警察局首次把测谎技术用于审讯之中,此后测谎技术逐渐从美国传入加拿大、日本以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的执法机关,并逐渐推广起来 .1989年美国第11届巡回上诉法庭会议声明:“近年来在测谎技术方面取得意义重大的进步……以致于其检测结果作为法庭证据以为科学界说认可。” 这一表现,一则反应了测谎技术使用鲜明的技术背景特征-发达国家,二则表明了测谎技术已经突破了技术与法律两大障碍而实质升级为证据程序的一种可能的证据状态了。

我们先来看一下测谎技术的原理:当人体的感受器官受到内外环境的各种刺激作用时,就会诱绪活动并伴发植物神经功能、躯体功能种内分泌方面的一系列生理变化。而植物性神经又可以分为交感神经和副交感神经 ,生理反应是这两者对立统一的结果。植物性神经主要是管理心跳、胃肠蠕动、血管张缩、腺体分泌等内脏活动的。当对被测人提出的与证明事实有关的问题很容易引起他的内心刺激冲动 ,如果他说谎 ,他体内神经系统会产生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反应 ,其内部器官表现出有规律的变化:在呼吸系统表现为呼吸量增减和呼吸率变化 ;在消化系统表现为唾液、胃液等消化液减少 ;在循环系统表现为心跳加快或减慢、脉搏和血压发生变化 ;在肌肉系统表现为肌肉抖动超过标准值等等。生理学原理还表明 :有意识的反映受大脑控制 ,而无意识的反映则不受大脑控制。当人故意说谎时,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 ,而这种心理压力又会引起一系列生理反应 .而这些生理反应又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只受人的植物神经系统控制),这就是测谎仪的主要科学依据。

同一般的证据形态对比,我们发现测谎证据证明重心不是集中在对传统的相关涉案事实的论证之上,而是聚焦于证明人 自身陈述准确性的证明上,亦即这种证明只是对于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的真伪性的证明,或者说测谎证据只是纯技术的间接辅助证据而已。有学者因此认为测谎证据应当归入鉴定结论,属于对“人”态证据的直接甄别 ;还有学者引入所谓的“心身证据”:“是指用心理刺激的方法以获得心理-生理反应的变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形式” .但笔者以为不能将测谎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形态加以讨论,因为测谎证据一定是依存于言词证据而存在的,既然是测“谎”,则是一种证人诚信状况的最好说明,其性质应该同证明人的品格更加接近;再从证据被采信的角度来看,测谎的目的同证人品格的受询一样,也在于强化证人说明的可信度,从而树立确信证人证言的心证倾向。显然脱离了证明人言词内容而强调对证人品格说明-测谎证据的独立使用的意义,无异于无源之水而不能存续。

二、测谎体系-精神的刑讯逼供?

不可否认,测谎采用的证误的形式,直接针对的是证明人的证言质量,回归到证明人的诉讼权利层面,我们却无法回避下述的几次法律冲突的尴尬:

全文阅读

Excel函数学籍管理论文

1系统介绍

本毕业证明书打印系统只需要一个Excel工作薄,工作薄由两个工作表组成,第一个工作表名称可称为“数据”表,用于存储和生成打印数据;第二个工作表名称可称为“毕业证明书模版”表,根据空白的毕业证明书样式,对相应的空白处进行填空式打印。

1.1信息录入

“数据”表中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录入毕业信息”,另一部分是“生成打印信息”。首先录入需要打印毕业证明书的毕业生信息到“录入毕业信息”处,单元格的格式为“文本”格式。通常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的都是已经毕业的往届生,很难实现统一下载数据使用导入功能,只能通过敲打键盘输入或者在相应毕业生数据库中进行查找、复制、粘贴毕业信息。毕业证明书编号可以是学校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自行编排证书号码,此时可由文本函数text和行号引用函数row结合运用实现编码,公式为K3=TEXT(ROW()-2,"125721201209000")。

1.2生成打印信息

根据空白毕业证明书需要打印的信息,建立相应的生成项目。“生成打印信息”表中的“姓名”、“性别”、“专业名称”、“学制”、“层次”、“毕业证书编号”、“毕业证明书编号”均可运用“=”号公式自动填写生成。如:在“M3”单元格中输入“=B3”,“B3”单元格的“张三”就自动填写在“M3”单元格里。使用鼠标下拉进行公式复制,完成“M3”下面单元格姓名内容的填写。“出生年”、“出生月”“、出生日”“、入学年”、“入学月”、“毕业年”、“毕业月”、“打印年”、“打印月”、“打印日”的打印格式为中文格式,需要对“录入毕业信息”表中的日期进行格式转换,此时需要文本函数text、字符串函数mid以及特定参数结合运用实现。

1.3设置打印模版

毕业证明书打印实行填空式打印,首先需要运用引用函数VLOOKUP将“数据”表中的“生成打印信息”引用到“毕业证明书模版”中。第一步,进行定义名称,选择“数据”表中m列的“姓名”以下单元格内容,设置步骤为插入-名称-定义。第二步,对“毕业证明书模版”的“H14”单元格进行数据有效性设置。

全文阅读

漫谈中医的辨证(四)

虚实真假,在疾病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正邪交争,机能紊乱,有时也会出虚证与实证真的真假疑似的情况。辨证时最需注意。虚实的真假,有真实假虚和真虚假实之分。

真实假虚 是指原本为大积大聚的实证,由于经络阻塞,气血不能畅达,反而表现为种种虚象的证候,即前人所说的“大实有羸状”者。例如,患者身寒肢冷、体倦神疲、消瘦懒言、脉象沉细等,表现一派象。但详察之后发现:肢虽冷而胸腹烫手,神疲懒言但语声高亢,形体消瘦而腹满拒按,脉虽沉细而按之有力。说明虚象是假,而本质为真。再如,由于消化不良所引起的大便稀薄如水、午后潮热、四肢末端不温等虽然类似虚象,但便稀臭秽,灼热、腹满硬痛、舌苔干黄等,则是实证的真象。以上均属真实假虚者。

真虚假实 是指病本属虚,但因内脏气血不足,运化无力,反而出现类似“实证”的现象,即前人所说的“至虚有盛候”。例如脾胃虚弱所引起的腹部胀满、食入脘胀、腹痛、大便不畅、脉弦等。虽然形似实证,但腹满时减,不似实证的持续不止;腹痛不拒按,或按之痛减;大便不利但腹胀痛,便质稀软;脉弦但重按无力。同时可见有神疲乏力,面色萎黄或淡白,舌淡嫩等症。说明病的本质是虚,所见的实象则是假。

辨别虚实真假的要点,古人多强调脉象和舌象。如张景岳说:“脉之真有力、真有神者,方是真实证;似有力、似有神者,便是假实证。”李士材主张沉候分真假,认为“真证之隐伏,皆在里也,故沉候脉而脉可辨耳。”清代杨乘六《临证验舌法》强调,舌干燥苍老多为实证;胖嫩者多为虚证。此外,还要结合疾病的新久、体质的强弱,以及有否误治等情况,详细分辨。

应当指出的是,临床单纯虚证或实证者往往不如虚实错杂者更为多见,而虚实夹杂与虚实真假的情况又往往难以截然区分。因此,临床辨证时,关键在于分清虚实的主次、轻重,以及其间的因果关系。

(四)证候转化 是指在疾病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某种证候向其对立方转化的情况。如病位的表里、病性寒热,以及正邪盛衰的虚实转化等。证候的转化不是骤然的,往往有个过程,故在转化前又可能呈现出证候相兼或错杂的情况。但证候的转化与证候的相兼和错杂是截然不同的,转化是疾病的本质和现象均已变换,故应详细分辨。

表里转化 一般称作“表里出入”,是指疾病在病位上的由表入里、由里出表的变化。表里转化的发生,主要取决于正邪双方力量的对比;正气不盛或邪气过强,或误治、失治、护理不当,则表证入里,病势为重;反之,治疗和护理得当,正胜邪却,内邪外达,则里病出表,病势转轻。因此掌握证候的表里出入变化,对于预测疾病的发展,采取适当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兹举例说明如下。

表证入里,如外感初起有发热恶寒、头项强痛、周身酸痛,属于表证。由于失治或误治,病人不再恶寒,只有壮热而且恶热,同时见有烦躁口渴,舌红苔黄等症状,表明外邪已经入里化热,转化为里热证了;反之,在温热性疾病中,病人先有高热、恶热、口渴、烦躁等里热证候,经治疗后里热已退,尚有低热头痛,而汗出后即可缓解,便是由里达表的表现。再譬如,麻疹初起,见有身热、咳嗽、烦躁、胸闷等症状,待到皮疹已经透发,病情就逐渐缓解,这也是里证达表的表现。如果麻疹患儿,由于体质素弱,或感受风寒,或过早应用凉药,以致疹出即没,又见高热、咳喘、烦躁等症,相当于麻疹合并肺炎者则反映为疹毒内陷,病热由表入里;此时若能加强护理,并采用清热透疹,托邪外出的治法,以使疹毒外透,皮疹再现,则热可退,喘可平,表明病又能由里出表。

全文阅读

价格听证困境的解决之道

摘要:价格听证在当下中国的制度实践令人堪忧,公众对价格听证认同感的日益下降便是其尴尬处境的真实写照。为了从根本上摆脱价格听证的困境,必须从三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通过弱化政府的主导权和坚持类型化的方式产生听证代表,确保代表的民意基础和专业技能;二是通过科学配置听证申请人、听证会代表和听证组织者的权利义务,努力消弭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三是通过引入行政案卷排他规则,明确价格听证笔录对价格决策机关的法律拘束力。

关键词:价格听证,困境,出路

一、价格听证制度实施情况令人堪忧

自《价格法》正式实施以来,作为公众参与国家公共政策制定的一种重要机制——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有六年之久。在此期间,全国各地共举行了千余次价格听证会,内容涉及水电气、交通、景点门票、教育、电信等诸多领域。从宏观上看,价格听证会不仅确立了一种崭新的由政府、垄断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而且还唤醒了广大消费者和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就微观而言,一些价格听证会还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如2002年1月全国铁路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经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以后,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这种“过程正义”对打造阳光政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2000年6月青岛市中小学教育收费听证会则由于大多数听证会代表的反对而迫使举办者不得不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并于同年8月重新召开听证会直至取得各方都满意的效果,这种“结果正义”既体现了政府对民意的充分尊重,也有力地限制了价格决策权的恣意行使。

然而,价格听证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诸多异化现象,以至于价格听证几乎成为新一轮形式主义的代名词。价格听证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其美好的价值期望之间形成了巨大落差。人们似乎都在发出同样的疑问:听证会怎么了?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听证会?可以说,价格听证制度在很多地方正在“陷入困境”。当我们实际考察当下举行的一些价格听证会时,这一结论显得格外清晰。

困境的首要表现就在于普通民众甚至听证会代表对价格听证会的热情与日俱减。一项来自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听证会的价值正在广州市民的心目中滑落,认为听证会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没有作用”、“作用不大”和“是形式主义”的受访者三项合计竟有62.5%,其中15.5%的人认为“是形式主义”或“听令”的摆设。[i]而根据另一份对北京市1998—2000年间四次价格听证会应到代表和实到代表的比例统计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到代表的数量和比例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甚至一度下滑到53.3%.[ii]作为我国政治、文化中心的首都北京和地处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州,其市民的参与热情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就可想而知了。就此而言,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正因为失去民众的信仰而日益蜕变为一种法治的摆设。

其次,困境表现在大量的“听话”代表、“糊涂”代表和“哑巴”代表充斥于各种价格听证会,致使价格听证会犹如一场精心组织的彩排。综观当下的价格听证,很多与会代表都有着明显的“近亲化”倾向,这些与价格主管部门关系亲密的代表往往对定价方案表现出高度一致的“理解”和“支持”。例如,2002年9月举行的兰州市公交车调价听证会的全部31名代表都是由市物价局选定的,除5位普通的消费者代表以外,其余26位都是少有以公交车为主要代步工具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校长及高级工程师等有身份的人士。在大多数代表都不是真正的买方的情况下,出现“各界代表达成共识、公交车票价调整方案顺利通过”的结果就顺理成章了。[iii]更令人叹为观止的是,有些价格听证会的代表甚至连“自己是怎样产生的”都不清楚。如此糊涂地参加价格听证会,又怎能指望其积极、有效地传达民意?在很多时候,“糊涂”代表往往就是“哑巴”代表的代名词。例如,在2002年1月召开的安徽省公路客运旅客春运价格听证会上,有的代表就发出了“自己究竟是如何产生”的疑问。由于是被动地参与听证,因而这些“糊涂”代表就选择了沉默,并表示“说了也白说”。[iv]听证会代表遴选标准的不明确、产生方式的不公开和组成结构的不合理,必然会导致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良好初衷丧失了实现的可能。

困境的表现之三在于听证会代表难以对定价方案提出实质性的抗辩意见,价格听证会几成垄断行业经营者单方面的信息会。从实践来看,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突出,即普通消费者代表往往因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无法与经营者就实质问题展开辩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价格听证在增进社会总福利的同时往往会触动垄断行业经营者的即期利益,因而是一种典型的“非帕累托改进”性质的制度变革。由此,垄断行业经营者就会本能地利用其所固有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干扰价格听证的实际运作。而组织化程度极低的消费者代表又天然地处于信息的劣势,加之相关制度安排的缺失,致使他们在听证会上无法就定价方案提出富有说服力的抗辩理由。事实上,面对高度专业化的企业成本核算,即便是相当出色的专家也会出现“失语”现象。正因为听证会代表不能与申请方形成真正的“高手过招”,因而价格听证会就只能沦为垄断行业经营者单方信息的“独角戏”。

全文阅读

审计证据证明力

审计证据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从广义上说,审计证据应包括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鉴证、验资等相关业务过程中获取用于证明审计事项真实情况和过程的相关资料。

审计证据与审计风险密不可分,如果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能满足对有关审计事项证明的需要,或者说缺乏应有的证明力,审计风险就不可避免,它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成败,是审计风险控制的核心。

一、影响审计证据证明力的几种不良现象

—是审计过程中的“程序现象”。表现为单纯追求审计程序到位,审计范围面面俱到,做表面文章,忽视重点领域实质性的风险控制,对潜在的风险抱有侥幸心理,对被审计单位虚假的会计信息视而不见,甚至虚构未履行的审计程序,自欺欺人。走程序成了“玩”程序。二是证据收集中的“数量现象”。其表现为,只注重审计证据的取得,认为资料多总比资料少好,即所谓“油多不坏菜”。证据收集后未进行必要的审核和筛选,甚至对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或是否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缺乏应有的分析和识别。如对被审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未进行核对,即使有核对也是由被审验单位“自核”或写个保证;采用的文件依据为非有权部门出具;查验的合同文书等不具备主体资格或无行为能力;数据之间未衔接等。三是取证方式上的“简化现象”。表现为应进行函证或实地查验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时,因时间、成本等原因而取消或直接实施不具有替代作用的其他审计程序;现场审计的精力主要放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账面数据作“搬家”式的抄录,未能抽查足够数量的会计凭证予以验证说明,甚至在未能提供必要的会计凭证时,仅依据会计账本或报表资料发表无保留意见或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实施程序未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等。四是风险控制领域的“应付检查现象”。其特征是,将风险控制定位于应付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对审计质量的检查,忽视法律诉讼或司法调查等风险;表现为事后进行补制程序表、检查表,未进行实质性“三级复核”;当事人应签章未签章或代签章未经被人授权甚至直接由审计人员“代劳”等。

之所以存在上述现象,一是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二是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基本属性和要求缺乏足够认识。

二、审计证据的基本属性

根据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具有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应具有如下属性:

1、合法性。指审计证据是否具备可采用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合法来源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否则将丧失证据资格。一是形式要合法,按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规规定,证据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视听证据、口头证据、当事人陈述、鉴定和现场查验等证据,审计证据也应该基本符合这些形式,法律上对证据形式必须履行相应法律手续的,审计证据应当满足这些要求。如:不动产的权证应是有权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就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还有会计报表须经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等规定也属必要的“形式”。二审计证据的来源要合法。包括审计证据的形成过程、收集方式和手段等,都要符合法定程序。

全文阅读

《伤寒论》六经外感表证证治初探

摘要:六经皆有外感表证。太阳经外感表实证和阳明经表实证,可麻黄剂峻汗。少阳经外感表证,宜柴胡剂和解。阳经外感表虚证、三阴经证外感表证无论虚实,皆扶正解表,常用桂枝剂。其目的是根据六经抗病能力以及感邪轻重,分别解表祛邪,以免过汗伤正。

关键词:伤寒论;六经;外感;表证;治疗

《伤寒论》六经指太阳、阳明、少阳、太阴、少阴、厥阴六经。六经外感表证指六经感受外邪表现的证候。《伤寒论》着重论述了太阳经外感表证,对其他五经的表证则简略。清代柯琴著作《伤寒来苏集》注疏《伤寒论》,补充归纳了《伤寒论》六经外感表证相关治疗,具有临床指导意义。

1太阳经外感表证

《伤寒论》第1条概括太阳经外感表证特点:“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太阳统摄营卫,主一身之表,为诸经之藩篱,外邪侵袭人体,太阳经首当其冲受邪。卫阳奋起抗邪,正邪交争,见发热。卫气抗邪于肌表,见脉浮。风寒外束,卫阳被遏,温煦失司,见恶寒。经脉受邪气血运行不畅,见头痛。体质强弱不同、感邪轻重有异,风寒邪气侵袭太阳经表表现为伤寒表实证和中风表虚证。

风寒较重,表闭阳郁,表现无汗,脉紧者,属太阳伤寒表实证。如第35条:“太阳病,头痛发热,身疼腰痛,骨节疼痛,恶风,无汗而喘者,麻黄汤主之。”麻黄汤由麻黄、桂枝、杏仁、炙甘草组成。麻黄开腠理,发汗解表。桂枝解肌祛风,助麻黄发汗。炙甘草缓和麻桂烈性,防过汗伤正。柯氏总结:“麻黄发卫中汗,桂枝发营中汗。”

风寒邪气以风邪为主,风邪伤卫,卫外失固,营阴外泄,表现汗出、脉缓者,属太阳中风表虚证。如第13条:“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桂枝汤主之。”桂枝汤由桂枝、芍药、生姜、大枣、炙甘草组成。桂枝配生姜,发散风寒以解肌。芍药、大枣、炙甘草滋营阴以资汗源。

2阳明经外感表证

全文阅读

婚姻登记现状对婚姻状况公证的影响评估及对策

【摘 要】自从制定并实施了《婚姻登记条例》以后,充分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的尊重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反映出了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但由于有关整改制度的落后和措施的不合理,使公证员在办理婚姻状况公证过程中造成很多困扰。

【关键词】婚姻状况;婚姻关系;夫妻关系

一、目前我国婚姻登记的现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第4条和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地点可以是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也可以是与其结合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另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对婚姻进行公证的人员来说,要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地进行判断,除了要了解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之外,还应该了解与其有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因为如果只有当事人自己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信息是不能够全面真实的表现出其婚姻状况的真实性。这与我国现行的发送与回收婚姻证书的相关规定有直接关系。

根据目前的《婚姻登记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公民是可以同时拥有结婚证和离婚证的。

在条例中的第17条和第5条规定表明,不论婚姻证件是处于遗失还是损毁状态,婚姻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二次补发婚姻证件,还可以继续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些就会给一些居心叵测的当事人成为其钻条例空子的理由,就会为了保留离婚证或者结婚证而撒谎称证件已经被损毁或丢失,以此来达到办理离婚登记或补领婚姻证件的目的。

在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表明婚姻自由,并要尊重婚姻。由于户籍管理部门发放的户口簿不能够及时的了解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因此,能够准确记录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就只能是婚姻登记机关,虽然其目前实现了信息共享的状态,但婚姻登记部门的在联网时仍存在一些疏漏,就会导致没有办法对个人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了解。

综上所述,婚姻管理条例中的不足和疏漏,以及互联网信息下的不健全,都会导致公证员在进行婚姻公证时的真是婚姻情况难度增大。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