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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集体申报材料
文化部门先进集体申报材料
文化部门先进集体申报材料
近几年来,xx充分发挥侨台优势和海交文化优势,大力弘扬xx精神,通过依靠民营经济、发展产业集群、政企互动协作,闯出了一条以市场经济、外向型经济、股份合作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兼收并蓄的经济共同发展道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文化体育事业也取得了全面发展,先后荣获“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体育先进市”、“全国现代民间绘画之乡”、“全国武术之乡”、“中国民间特色艺术(书法)之乡”等称号。2003年,xx市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戏剧之乡”,xx市文化馆被文化部联合表彰为“全国服务农民服务基层先进单位”;2004年6月,xx市文化馆被文化部评为一级馆,xx市图书馆通过“第三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一级馆的检查核评;9月,xx市顺利通过省文化厅组织的“全国文化先进县”的复查验收;12月,xx市又被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评为“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目前,正在加快办理“中国灯谜艺术之乡”的申报手续。
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齐头并进,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带动了晋江城市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在具体工作实践中,xx市文体局真正发挥了指挥部和参谋部的作用,促进文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一、文化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xx市历届党委和政府对文化建设高度重视,为文化事业发展构建了良好的基础。从提高全民素质的高度全力以赴加以推动文化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并在领导、机构、制度、设施、经费、活动、管理、产业等几个方面予以重点保证和扶持。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能够切实解决制约文化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着重抓好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经费三个重点。2003、2004年市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经费分别为810万元、925万元;人均文化经费分别为7.94元、9.07元。
先进集体申报材料[文化部门]
近几年来,XX充分发挥侨台优势和海交文化优势,大力弘扬XX精神,通过依靠民营经济、发展产业集群、政企互动协作,闯出了一条以市场经济、外向型经济、股份合作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兼收并蓄的经济共同发展道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文化体育事业也取得了全面发展,先后荣获“全国文化先进县”、 “全国体育先进市”、“全国现代民间绘画之乡”、“全国武术之乡”、“中国民间特色艺术(书法)之乡”等称号。2008年,XX市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戏剧之乡”,XX市文化馆被文化部联合表彰为“全国服务农民服务基层先进单位”;2008年6月,XX市文化馆被文化部评为一级馆,XX市图书馆通过“第三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一级馆的检查核评;9月,XX市顺利通过省文化厅组织的“全国文化先进县”的复查验收;12月,XX市又被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评为“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目前,正在加快办理“中国灯谜艺术之乡”的申报手续。
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齐头并进,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带动了晋江城市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在具体工作实践中,XX市文体局真正发挥了指挥部和参谋部的作用,促进文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一、文化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XX市历届党委和政府对文化建设高度重视,为文化事业发展构建了良好的基础。从提高全民素质的高度全力以赴加以推动文化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并在领导、机构、制度、设施、经费、活动、管理、产业等几个方面予以重点保证和扶持。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能够切实解决制约文化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着重抓好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经费三个重点。2008、2008年市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经费分别为810万元、925万元;人均文化经费分别为7.94元、9.07元。
两年来,市政府投入文化设施建设的经费有:海丝两个考察点的整治和建设工程2100万元、新的图书馆大楼工程4500万元、可满足大型文化活动需要的祖昌体育馆工程5300万元、体育场工程4200万元、晋江大剧院停车场建设及立面改造工程550万元、文化馆新址装修工程59万元、施琅将军故居修缮及史迹景观建设工程1000万元以上,合计17709万元。
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大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率,人均文化事业费高于福建省平均水平。同时采取市、镇、村和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办法,拓宽文化资金筹集渠道,利用社会资金举办文化活动,如在2008年的6—7月份举办了XX市首届企业文化节,走上了一条由政府牵头、社会及企业支撑和投入的新路子。切实保证逐年文化经费投入都有所递增,建立良好的文化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文化事业发展走在福建省前列。
一、以人为本,提高素质,增强规范执法意识
---通过学习,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强化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加强道德教育,提高思想素质。我们组织税干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了“加强税务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政为民思想”等活动,大力弘扬“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把爱国之情转化为规范执法、为国聚财、无私奉献之中。同时,我们还深入进行了警示教育、法制教育,认真开展了“人该怎样做、权该怎样用、法该怎样执”等大讨论,观看了《生死抉择》《反腐警示录》等廉政教育片,重点整治了“吃、拿、卡、要、报”等行业不正之风。去年和今年,在镇人大、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中,我所均获第一名。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文化素质。我们把税干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作为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的重要举措。一是开展“拜师学技”活动。从县里请来电脑专家、业务能手,举办了各类培训班8余期,内容涉及税政、会计、票证、计算机、法律等方面。同时在所内采取“以老带新,以熟带生”结成帮学对子的方式广泛开展“拜师学技”活动。大家如饥似渴,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比、学、赶、帮、超”蔚然成风。二是班前一题。每天上班点名前,提问一个问题,内容包括税收、会计、政策法规等方面。一日一题,一周一税,周而复始,日积月累,不仅锻炼了干部职工分析判断能力和演讲能力,而且进一步巩固提高了大家的业务水平。梅花香自苦寒来,经过艰苦磨炼,全体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在县局举行的计算机竞赛中、《征管法》考试及县局举行的税收业务等各类业务考试中,我所均屡获奖项,成绩名列前茅。
二、细化管理,明确责任,构建执法责任机制
多年的工作实践使用我们感到,税务干部能否规范执法、从严执法,建立起明确的执法责任机制是关键。在这方面,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点:一是定岗定责,落实目标责任。根据基层税收执法的工作实际,我们围绕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定额核定、违章处罚、发票管理等七方面,明确细化了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实行定岗、定责、定人、定绩,做到了事事有人管、环环不脱节,使权力的行使既责任明确,又相互制衡。
二是突出重点,从严考核。结合每个人目标责任制的内容,我们每季进行一次执法考核验收。在征收环节坚持“四查四看”:查征管资料,严格对照征管规程要求,看档案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完整;查管户情况,看是否存在双漏户;查税收帐册,看是否存在收“人情税”“关系税”现象;查税收票证,看是否存在大头小尾、贪污税款问题;在管理环节做到了“五抓五促”:抓税务登记办理的审核,促限时办证、及时发放;抓定额管理的检查,促进定额公开公平,程序规范严密,税款足额征收;抓停(歇)业户的和减、免、缓税的手续审核,促进虚假停歇业和越权审批得到有效遏制;抓发票管理和使用,促进发票开具登记造册,有据可查;抓纳税检查的监督,促进检查程序规范,执法到位。
三是狠抓落实,严格追究。我们结合本所情况,制定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将责任追究的触角延伸到税收执法的全过程各方面。今年以来,共查处不规范、不落实的问题28项,在限期纠改的同时,追究6人次,经济处罚达268元。
一、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
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8号)、《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178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120号)。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176号)。
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197号)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政策、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表格和申报材料要求可登陆我厅网站(),在“内设机构”-“人事处”-“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专题”栏目内查阅。
二、申报、审核和公示要求
(一)申报人应对照相关政策,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并一次性向所在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之后一律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鉴定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1.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即是否符合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申报条件。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即申报材料是否与申请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农药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第六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第七条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是否满足核准时的条件,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公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将被认为自动取消其已获得的农药企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注销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延续的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的依据。第十五条生产农药企业的省外迁址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内迁址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六条农药企业更名由工商登记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予以公示。第三章农药产品生产审批第十七条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第十八条申请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申请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四)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五)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六)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七)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格式见附件八);(八)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九)农药登记证;(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八)、(九)项规定的材料。第二十条企业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农药产品的,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生产其他企业已经取得过登记的产品的,应在申请表上注明登记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本企业该产品的登记状况,并可在办理农药登记的同时办理生产批准证书。第二十一条申请批准程序:(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并如实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四);(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查决定的,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公示。第二十二条申请本企业现有相同剂型产品的,两年内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但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一)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省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第二十三条省级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其所需要的时间。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不在法定的工作期限内。第二十四条现场审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及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现场审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审查小组应当场告知原因及整顿、改造的措施建议并如实记录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中。第二十五条申请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可由企业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或提供一年内有效的抽检报告。产品质量抽检由省级主管部门现场考核时抽样封样,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农药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编号。第二十七条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产品为五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为三年。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新证书。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见附件五);(二)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第二十九条企业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可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六);(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十条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和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工作。第三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企业应当将其上年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农药生产年报表(见附件七),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十二条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一)己核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三)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四)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第三十五条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第三十六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至少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告后,方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第三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批结果及农药生产管理方面的相关公告、产业政策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上公示。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二、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四、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六、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七、农药生产年报表;八、农药原药来源证明文件格式。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从整体上提升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条“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为使机关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严谨细致,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评选原则。坚持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突出创新性、领先性、实效性。
第二条申报范围。凡本部门、本单位在工作中自身创造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创新成果,均可申报。跨部门联合合作完成的创新成果,必须经联合部门协商同意后,联合申报。基层和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创造的创新成果不在申报范围。
第三条申报数量。各区县、**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以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名义申报,每年申报数目不超过5个;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直接以部门、单位名义申报,每年申报数目不超过3个。
第四条评选时间。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的机关工作创新成果进行评选。
第五条评选程序。
1、申报。各部门、各单位要于每年底提出申请,并填写《机关工作创新奖申报表》,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创新成果进行整理、登记,组织评审委进行严格评审,提出预选名单。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的节能降耗和工业节水及工业污染治理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申报**年度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和清洁生产奖励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
(一)申报内容
1.节能。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年节能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针对在役锅炉单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效率低的问题,采用循环流化床等高效、低污染工业锅炉替代低效落后锅炉;以及采用集中供热的方式替代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
(2)电力生产、输配与热力系统降耗。实施降低供电煤耗、厂用电率和电网损耗;优化发电企业机炉结构,辅机系统改造,推广背压气轮机拖动、等离子点火等节电新技术;推广热电企业集中供应压缩空气和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等节电新技术。
(3)余热余压利用。在钢铁、建材、石化三大重点用能行业采用余热、余压利用技术等。
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通知》精神及《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联合成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具体办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成立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估监督。
盟(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审核整理相关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进行项目实地评估;整理相关推荐材料,做好公示和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审核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各级科协、财政部门落实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农药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第六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