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范文精选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范文第1篇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委托银行与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定的__年__字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为__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本担保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住房公积金质押。

第六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本息之前,不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的存款。

第七条 如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三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上扣收,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如乙方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不足以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乙方有义务主动偿还不足部分。

第八条 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中的一人或全部保证人履行还款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乙方意见必须是全部保证人的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及乙方所有保证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认识一致。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业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的审查务必认真。客户房屋产权的核档、客户的面签、房屋的评估等进行严密、细致的核查。加之委托银行的第一道把关,这一风险得以控制。

拓展阅读: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1、接受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申请人的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公司个人置业部或致电公司个人置业部进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咨询,准备个人贷款相关资料。

2、银行员初审、信用评估及抵押物评估(4个工作日)

(1)借款申请人携填写完整的《日照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借款申请表》)及个人贷款相关资料至银行员处进行个人贷款初审。借款申请人通过初审后,银行员将借款申请人情况录入计算机个人贷款系统。同时银行员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不同情况,告知借款申请人复审时需提供的贷款资料。

此项工作银行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2)银行员指导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信用评估。信用评估机构自接到评估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4)银行员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人持《抵押物评估通知单》至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评估机构应在接到评估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

3、银行员复审(3个工作日)

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人持个人贷款资料及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售房单位签章后的《收押合同》及《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报告》至银行员处复审。

4、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

借款申请人持银行员复审过的资料到中心,中心根据上述相关贷款资料确定个人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担保方式、经办银行、个人贷款拟划入的售房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录入计算机个人贷款系统。

5、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申请人出具《抵押房地产清单》后,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5份,银行出具《担保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贷款发放通知书》3份,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和中心各执1份.

6、担保公司办理房屋评估、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人持《贷款发放通知书》和《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贷款担保,缴纳担保费。担保公司个人置业部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号码和《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中的信用等级,对于集资建房项目的个人贷款,在备注栏中注明集资建房的项目名称、专户管理的开户行及其账号、单位住房基金编号应进行认真审核。

以上工作担保公司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7、担保审核(3个工作日)

个人贷款资料由银行员转至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审核。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

(2)咨询单位名称。

(3)有关事项。

2.正文:

(1)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据。

(2)具体法律意见和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以及可行性分析。

(3)针对当事人所咨询的有关事务进行分析和阐述。

3.尾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及提出意见的时间。

二、格式:

法律意见书

咨询(或委托)单位名称:

咨询(或委托)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对该事项的情况分析:

律师对该事项的处理意见:

律师对相关事项的附带意见:

律师

律师

致: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

作为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的委托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仇××对贷款申请人A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请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申请人A先生,购买××花园××号房屋,房屋面积××平方来,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购房合同编号为××,并选择了“开发商保证”担保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贷款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三)《借款合同

争例》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担保细则》

(六)《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八)《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事务的规范意见》

(九)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北京市公证处签订的《委托协议》

(十)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房地发展商签订的《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十一)国家和北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资信文件(包括复印件)和第二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的规定,并根据我们与A先生的谈话,确认如下事实:

(一)借款申请人A(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学历),现住××市××区××路×号,具有××市城镇正式常住户。

(二)借款中请人A先生具备必要的还款能力。借款申请人A先生自19××年××月起在××公司工作,任经理职务。其19××年税后月平均收入为××元人民币;××年××月至××月税后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借款申请人现持有××公司××的股份。该公司于19××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

(三)借款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

1.借款申请人填写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申请20年××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约占购房价款的70%,其余30%的购房款××万元已支付给发展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借款中请人自愿选择“开发商保证”的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并愿以其所购买的××花园××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于××年××月××日在我们面前分别签署了《承诺书》、预售房屋登记《授权委托书》、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借款中请人所填《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中的担保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印鉴属实。

3.抵押物的保险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住房担保细则》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借款中请人A先生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基本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且初步申贷手续已履行完毕,具备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借款中请人A先生向贵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⒂晒笮邪炖砩昵氲盅捍钍乱恕?br>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范文第3篇

案例1:2009年4月,吴某将人民币1.2万元借与朋友张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还款期限届满后,吴某多次向张某索要钱款未果。无奈之下,吴某向公证处咨询求助。公证员在对张某出具的借据及借款用途等情况作了调查后,确认双方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建议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借款协议,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2011年11月,新的借款协议期满,但张某仍以无力支付为由未将欠款及违约金归还吴某。为此,公证处根据吴某的申请,依法出具了执行证书。吴某持执行证书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案例2:董某经营着一家造纸企业。2010年6月,因业务需要,董某以现有房屋和设备作抵押,向投资公司申请贷款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按季结息。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协商增加了“如果借款方不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凡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贷款方有权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并申请办理了借款协议公证。合同到期后,投资公司多次上门催款未果。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立即申请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人民法院据此对借款方的抵押财产依法进行了执行,向投资公司全部偿还了借款本息。

案例3: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所在镇中学的综合教学楼工程。工程按期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由于建设方尚欠承建方25万元工程款,承建方以此为由拒绝交付使用。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建设方6个月内分期还清工程款的还款协议。为解除后顾之忧,双方均同意办理还款协议公证。公证处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所签协议合法有效,遂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赋予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今年2月,双方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偿还工程款。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在多次调解无效后,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了强制执行证书。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依法对债务人的部分财产及账户上的存款予以查封。慑于法律的威力,第二天,债务人自觉还清了全部债务。

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还是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借贷纠纷后,大多数债权人往往会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样不仅要经过一审、二审等“繁琐”的诉讼程序,还需要当事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除了打官司和申请仲裁以外,债权人还有一条迅速实现债权的捷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上述3个案例,均符合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通过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从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启动执行程序,在较短的时间内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范文第4篇

进口押汇是银行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审单无误后,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和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先行对外付款并放单。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在市场销售后,将押汇本息归还给开证行。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一般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同时还须提供保证人;有的银行还要求客户与之签订《总质押书》,然后银行将提单等货权凭证交给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从上述办理进口押汇的程序看,银行的风险似乎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因为客户不仅要提供保证人,还要签订《总质押书》,将货权凭证质押给银行。对于银行来讲,这种“双保”的业务风险很小。但是,进口押汇的特殊之处在于,虽然货权凭证质押给了银行,但银行毕竟不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进口商(也即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才是货物的真正需求方,他必须取得并处理货物。于是,在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纸法律文件。通过信托收据,进口商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再将货物信托给进口商处理。这时,法律风险就出现了,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根本没有信托收据这个概念;而且,货权凭证既然已经通过《总质押书》质押给了银行,又根据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拥有的到底是质权还是所有权呢?很显然,同时存在的法律文件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存在冲突部分的。目前在我国银行业广泛使用的“信托收据”完全是个舶来品,是一种借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实践的做法,我国缺少相关制度规定。因此一旦出现纠纷诉诸法律的话,银行的资金安全并不必然能够得到确实的保障。

纠纷案例

1997年4月7日,原告A银行根据被告B公司的申请,开出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开证金额为港币2110290元。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价值港币2110290元。信用证开出后,香港C银行向原告发出进口到单通知书及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要求支付信用证项下金额。原告于4月16日向B公司发出进口付款通知书,要求B公司审核后确认是否承兑,B公司于4月14日向原告A银行表示同意付款。此前,B公司曾于1997年4月15日向原告提出申请,表明对原告开出的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牛皮,因进口后分批排产,收汇期要三个月,特向原告申请进口押汇,金额为港币1899261元。1997年4月18日,原告支付了信用证项下款,同时,原告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交予被告B公司提货。随后,被告B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请要求信用证金额押汇,期限三个月。

1997年5月8日,另一被告D公司向原告出具进口押汇额度担保承诺书,表示对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款项,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天,原告和两被告签订一份进口押汇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B公司提供进口押汇额度港币1899261元,有效期一年。被告D公司对被告B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押汇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对进口押汇信用证项下货物享有质权,如B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原告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该批货物。签合同时,原告和被告B公司未知被告D公司有关原告已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单证交予被告B公司提货的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于当天向被告B公司出具一份借款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为B公司.金额为HKD1899261元,借款用途为信用证项下押汇,到期日为1997年8月8日。B公司在借据上盖章确认。此后,被告B公司用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进行加工生产,并出口销售。原告在此过程中,未对该货物进行有效监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B公司未偿还原告的借款。1997年9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尽快还款。1997年9月2日,被告B公司向原告偿还押汇款港币593261元,余款未还。同年12月12日,原告将被告B公司尚欠押汇款港币1300600元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以后,原告经追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信用证、付款通知书、押汇申请书、担保承诺书、押汇协议书、借据、汇转款凭证、催收函、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书,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切实履行各自义务。被告B公司未依约向原告还清押汇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D公司作为被告B公司的担保方,对被告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押汇”的解释,押汇行为是一种以货物抵押为特征的融资方式,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押汇协议也约定,原告对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因此,原告和被告B公司就1899261元港币的押汇款。已设立了物的担保关系。由于原告在被告B公司申请押汇之后 ,签订押汇协议之前,自愿将抵押物的有关单证交回被告B公司处理,签订协议后,又未对该批货物尽到监管义务,致使失去对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对此应承担责任。应视为原告已放弃了物的担保,被告D公司在原告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启示

关于进口押汇的争论,银行界的争论由来已久。因为日常实务上的需要,银行迫切需要确定的指引,各家银行由于效法不同的实务标准,不同的银行在实务上有不同的操作和制度设计。例如中国银行关于进口押汇的业务规定效法香港的押汇实务。而其他银行可能效法其他国家的实务,相互之间差异很大。

银行界有一致的观点,即在进口押汇实务中进行制度设计以便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银行的利益。但银行界无法仅仅在银行实务的范围内解决这一问题,它们需要司法的明确指引。在进口押汇问题上,银行界迫切需要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给以法律上的明确指引。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文书 权益维护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不可诉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据此,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与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一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那么,如何实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公司、股东权益维护有效衔接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容忽视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问题。本文笔者通过一起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公证案例进行分析。

某甲(自然人)作为贷款人向红河县招商引资项目乙公司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四川省丙公司为某甲提供保证担保,丙公司又要求某乙公司以其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为丙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上载明,乙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乙公司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某甲、乙公司、丙公司三方向红河县公证处申请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因该公证事项贷款数额巨大,公证处和公证员承担的风险较一般公证事项的风险大,于是公证处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组织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公证处对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作如下解释:(1)乙公司以其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为丙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物不详不便于法院执行要求其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抵押物清单并提供抵押物权属凭证。(2)丙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外提供担保或投资的,不得对被担保或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未明确约定丙公司的担保方式约定,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推定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违反了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3)乙公司以其公司财产抵押的,须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4)丙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须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5)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向公证处提供营业执照。公证处耐心细致地向公证申请人进行法律法规解释后建议申请人重新修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因申请人达不成修改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部分条款的补充协议。于是公证处对某甲、乙公司、丙公司分别进行询问,经询问查明如下事实:一是某甲是丙公司股东,因为企业之间的借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上贷款人为某甲。二是乙公司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在办理之中无法为丙公司即时办理抵押物登记。三是丙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和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无法查实。公证处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拒绝受理该公证事项。

通过对上述公证案件的深入分析、研究和探索,结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如何实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公司、股东权益维护有效衔接,有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应限定在以下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严格证明材料,力求证明材料达到最高盖然标准

公证处在办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抵押公证时,除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释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决议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是某甲、乙公司、丙公司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抵押物借款担保合同应属企业之间的借贷,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丙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就此条款作出的决议无效。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具有对内的效力,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外效力,从维护法律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角度出发,有必要否定撤销之诉判决的溯及力,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四、适当援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范文第6篇

[关键词]借款合同 强制执行 效力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14条规定:“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应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诉法和公证法的上述规定,在法律上确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职能,不但可以敦促债务人按时履行其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预防纠纷、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充分尊重公证事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用以维护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一、关于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问题

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无外乎两种: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个人。而借款人主要是公民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有的企业有闲散资金无处可用,就自己放贷收息,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企业之间是禁止拆借资金的。正确的做法是可以委托银行贷款,和银行签订相关的委托合同,收取其应得的利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几年个人出资将自有资金贷给需要资金的个人或者小型企业的民间借贷业务逐渐增多,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怎样都要符合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条件,办理公证时对于主体资格的审查尤为重要,我们要对此重视起来。

二、如何理解担保合同能否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问题

我们都知道: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基本上都设置担保,只是形式不一,有的在合同中有担保条款,有的另行签署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都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就表面上理解,不包含在债权文书中,如果担保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可能出现以下状况: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担保事项。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资产,于是执行中止。债权人只有向人民法院担保人(非债务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执行局恢复对担保人的执行,实现债权。但是,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观点认为,担保行为属于担保物权,担保合同应当属于物权合同,不属债权文书,不能通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一旦成为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就意味着应当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同时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根据以上种种规定,笔者认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借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同时,也应该赋予该主合同的从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此项公证的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债权转移,强制执行效力能否也随之转让问题

我们在办理业务中常常遇到债权人因不能得到债务人按时足额还款,将自己的债权转给某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况。因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并赋予了借款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债权转以后,那么强制执行权力能否一并转移呢?根据司法部司复〔2006〕13号《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所以新的债权人完全可以向原办证的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四、执行证书问题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范文第7篇

一、商业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比较

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会计核算比较 在财务会计中,收款单位使用“应收票据”账户,付款单位使用“应付票据”账户。而银行会计中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核算有所区别。商业承兑汇票使用“吸收存款”账户,银行承兑汇票中使用“应解汇款”账户。

财务会计的会计核算:(1)付款人。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出商业承兑汇票时,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账户等,贷记“应付票据”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款支付,则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2)收款人。收款人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借记“应收票据”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如果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款支付,则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

银行会计的会计核算:(1)付款人开户行。借记“吸收存款―付款人户”账户,贷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账户。无款支付或拒绝付款则要出具未付款项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2)收款人开户行。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贷记“吸收存款―收款人户”账户。

[例1]甲公司2011年3月1日销售A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款8,500元,共计58,500元。对方开出为期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抵付货款。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提交本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向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取汇票款。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到甲公司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商业承兑汇票。通知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当日将款划出。甲公司开户行收到异地乙公司开户行划回的邮划贷方报单及商业承兑汇票,经审核无误予以收账,并通知甲公司。其中甲公司开户行和乙公司开户行属于系统内联行。

财务会计:

乙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付票据 58500

2011年6月1日:

借:应付票据 5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甲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应收票据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011年6月1日: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应收票据 58500

银行会计:

乙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6月1日

借:吸收存款――乙公司户 58500

贷:清算资金往来 58500

甲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6月1日:

借:清算资金往来 58500

贷:吸收存款――甲公司户 58500

承例1,如果到期时乙公司拒绝付款或无款支付,则乙公司开户行将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甲公司开户行,甲公司开户行再将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理由书退给收款人。此时,银行会计里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则不做会计核算。

而收款人做如下处理:

2011年6月1日

借:应收账款 58500

贷:应收票据 58500

付款人做如下处理:

借:应付票据 58500

贷:应付账款 58500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核算比较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区别在于:承兑银行要办理汇票承兑,要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并在汇票到期前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对于收款人来说,到期时一定能够收回票款。

财务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付款人向开户银行申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时支付承兑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时,借记“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账户等,贷记“应付票据”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无款支付。票据到期时无款支付,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短期借款”账户。(2)收款人。收款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借记“应收票据”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

银行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开户行。收取承兑手续费,借记“吸收存款―付款人户”账户,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账户。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借记“吸收存款”或“贷款”账户,贷记“应解汇款”账户。到期支付票款时,借记“应解汇款”账户,贷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账户。(2)收款人开户行。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贷记“吸收存款―收款人户”账户。

[例2]甲公司2011年3月1日销售A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款8,500元,共计58,500元。对方乙公司开出为期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抵付货款。乙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支付票面金额万分之五的手续费。2011年5月28日乙公司开户行向乙公司收取票款。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提交本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向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取汇票款。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到甲公司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当日将款划出。甲公司开户行收到异地乙公司开户行划回的邮划贷方报单及银行承兑汇票,经审核无误予以收账,并通知甲公司。

财务会计:

乙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原材料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应付票据58500

借:财务费用 29.25

贷:银行存款29.25

2011年6月1日

借:应付票据58500

贷:银行存款58500

甲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应收票据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011年6月1日: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应收票据58500

银行会计:

乙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借:吸收存款29.25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9.25

2011年5月28日

借:吸收存款 58500

贷:应解汇款58500

2011年6月1日

借:应解汇款―乙公司户 58500

贷:清算资金往来58500

甲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6月1日

借:清算资金往来 58500

贷:吸收存款―甲公司户58500

2011年5月28日乙公司开户行向乙公司收取票款。乙公司账户余额不足,则视同银行借款给乙公司。乙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应付票据 58500

贷:短期借款58500

乙公司开户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贷款 58500

贷:应解汇款58500

二、银行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比较

财务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付款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持银行汇票异地购货收到有关发票账单时,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采购完毕收回剩余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2)收款人。收款人收到银行汇票,根据进账单及销货发票等,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银行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开户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转账交付的,借记“吸收存款―申请人户”,贷记“汇出汇款”账户。现金交付的,借记“库存现金”、贷记“汇出汇款”账户。结清票款时,借记“汇出汇款”账户,贷记“清算资金往来”账户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有多余款退回的贷记“吸收存款”等账户。其中出票行和付款行如果是系统内电子汇划业务则使用“清算资金往来”账户,如果是非系统行同城票据交换则使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2)付款行的处理。收款人在付款行开户,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 ,贷记“吸收存款”账户。如果收款人未在付款行开户,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 ,贷记“应解汇款”账户。

[例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开户银行甲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用以购买原材料,填写一式四联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将款项250000元交存A银行作银行汇票存款。甲企业向乙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原材料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已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乙企业持银行汇票要求自己的开户银行B银行解付。B银行将汇票解迄通知寄给A银行。A银行多余款项退回开户银行,企业已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项收账通知)。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财务会计:

甲企业的会计核算如下:

(1)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2)购买材料,办理款项结算时: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234000

(3)多余款项退回时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16000

乙企业的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银行会计:

甲企业开户行A银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出票时

借:吸收存款 250000

贷:汇出汇款 250000

结清票款时

借:汇出汇款―甲公司户 250000

贷:清算资金往来 234000

吸收存款 16000

乙企业开户行B银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付款时

借:清算资金往来 234000

贷:吸收存款――乙公司户 234000

通过上述例解,汇票业务结算方式在财务会计和银行会计核算中使用的账户比较如表1所示:

参考文献: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范文第8篇

原审法院一审查明:1995年1月9日至1996年6月24日,河南省濮阳市银鹰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银鹰公司)与郑州亨通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期货公司)及其所属第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11份,约定,因经营期货业务,银鹰公司借款两笔总计100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借款9笔共计98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第二营业部。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利率为23‰,银鹰公司不承担风险。合同签订后,银鹰公司按约付给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人民币1980万元。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未按约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形成诉讼。

原审还查明,亨通期货公司于1993年4月经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开业,1995年6月16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河南省信义审计师事务所(93)信义内验审字第024号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显示:亨通期货公司注册资金1001万元,由郑州市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公司)投入,其中700万元流动资金由郑州市五里堡城市信用社、郑州市鲲鹏城市信用社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郑州商品交易所收款证明所证实,301万元固定资产经查验属实。1994年下旬,河南省豫兴审计师事务所依据河南省信义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审验证明又出具一份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亨通期货公司依此证明书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1997年3月12日,河南省豫兴审计师事务所对亨通期货公司进行了审计,同时,该公司出具了1997年工商年检报告。文旅公司1995年至1997年未进行工商年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文旅公司营业执照认定:属周华孚(原中保河南分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现已判刑)伪造有关证件骗取的营业执照,其集体性质的企业不能成立,应予吊销,该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属周华孚的个人行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郑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文旅公司属周华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开办的个人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亨通期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银鹰公司借款本金1980万元,逾期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银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银鹰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995年1月9日至1996年6月24日,银鹰公司与亨通期货公司及其所属的第二营业部签订11份借款合同,约定,银鹰公司借款两笔共计100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借款9笔共计980万元给亨通期货公司第二营业部。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月利率为23‰。亨通期货公司用该款项经营期货业务,银鹰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合同签订后,银鹰公司按约付给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人民币1980万元。因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第二营业部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1997年12月15日,银鹰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判令亨通期货公司、河南财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亨通期货公司由文旅公司申办,1993年4月10日在河南省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1994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1995年6月1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桐柏路分理处的进账单、转账支票载明,1994年7月30日,文旅公司向亨通期货公司汇款人民币1万元。(93)信义内验审字第024号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中所称的亨通期货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依据的是经在上述1994年7月30日桐柏路分理处的进账单上添加“千”字变造而成的进账单复印件。

1992年5月2日,原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保险公司)总经理周华孚向河南省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一份由其签字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申请开办文旅公司。1993年4月1日,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颁发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但注册资金未到位。

又查明,河南省保险公司豫保字(1992)第101号文下,有两份文件,一份内容为“关于召开市地公司办公室主任座谈会通知”,另一份为“关于成立郑州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的通知”。河南财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主张,“关于成立郑州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的通知”系周华孚伪造的。

又查明,周华孚因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亨通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雪平下落不明,亨通期货公司已歇业。

另外,河南省保险公司已分立为河南财保公司和河南人保公司。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一、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经初字第13号经济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二、撤销上述经济判决第二项。三、亨通期货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返还银鹰公司借款本金19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四、河南财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对亨通期货公司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10元,由银鹰公司承担19010元,由亨通期货公司承担9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10元,由河南财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共同承担。

评析

周华孚系原保险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其职务和权限足以代表保险公司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其于1992年5月2日向河南省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申请书,申请开办文旅公司。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金信用证明以及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上,周华孚均在上述文件的负责人栏内签署了姓名,并加盖了保险公司的公章,该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实施的。由于设立文旅公司的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法人的行为。周华孚受到刑事制裁,但不能免除法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对开办文旅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周华孚虽为自然人,但同为保险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其行为如何界定,是决定行为后果应由个人承担还是由法人承担的分界线。当自然人的行为与职务无关时,法人通常不承担责任;如果其行为与职务相关联时,法人则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周华孚在荥阳市工商局申请注册文旅公司时,企业法人注册申请书、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表上,周华孚都是以保险公司负责人的名义、身份实施的,都加盖了保险公司公章;荥阳市工商局为其注册登记公司,也是基于对周华孚所任职务的信赖及对保险公司的信赖。因此,周华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纯粹的个人行为。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范文第9篇

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模式以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为基础,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境外投资的迅速发展,部分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境外投资发展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需要。2001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并调整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境外投资发展。

2002年,中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六个省市推开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发),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

目前企业在境外投资前期投入及境外利润自我滚动发展两方面,对外汇管理的政策需求已经基本得到满足。同时,如果境内企业希望通过增资扩大境外中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在用汇政策上也没有障碍。

同时,为了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外管局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海外中资企业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下一步,外管局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分支机构资金来源审查和项目核准权力,逐步允许人民币资金充裕的境内母公司通过购汇,对境外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

二、境外投融资行政审批概述

(一)国内企业走出去流程简图(略)

(二)流程说明

1、投资部分:我国目前境外投资逐渐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目标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趋势,但对于“走出去”战略而言,在境外开办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现行外汇政策已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两项行政审批,至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国内企业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

2、增资部分:虽然现行的外汇政策对于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但是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资金困难,因此可能需要境内母公司对其进行增资。现行外汇政策对于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有明确规定。另外,如果是跨国公司,且达到法定标准,则成员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3、融资部分: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境外子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向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但目前中国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外融资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融资渠道也较为狭窄,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会计论文网

(三)具体操作规程(开办企业、前期投资、增资、融资方面)

1、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1)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5)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6)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这其中,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②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⑥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2、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前期资金分为两部分: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和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

(1)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①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②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③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④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对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②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③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将前期资金使用及划转情况报原核准汇出的外汇局备案。

(2)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给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主体应当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帐户和资金购付汇。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户:①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②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③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④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专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会计论文网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资金购付汇:①试点分局出具的境外开户核准件②境外专用账户的开户证明材料③试点分局出具的购付汇核准件。

应当注意:

①境外专用账户应当以境内投资主体的名义开立,并优先选择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开户。

②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③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

④经核准在境外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或者划转到设立成功的境外企业账户后,或者境外企业未设立成功、专用账户内资金按要求调回境内后,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关闭该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核准开户的外汇局备案。

3、增资部分操作规程:

(1)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2)跨过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②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③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④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⑤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⑥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⑦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①申请书②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③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④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⑤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⑥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⑦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并抄送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融资部分操作规程:

(1)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前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发股和上市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⑤初步招股说明书⑥资金调回的计划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单位境外发股和上市实行逐笔登记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获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股和上市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前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前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后登记)(补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③正式招股说明书④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有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等⑤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项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15%的提供)⑥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77号文前(2002)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上市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后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②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开立和注销:①书面申请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资金调回备案:①资金调回境内凭证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提供)

应当注意:①境外临时股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将开立证明报外汇局②账户有效期满后境外开户银行应关闭账户并在关闭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销户证明报外汇局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得资金调回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到汇局备案④临时境外股票账户使用期满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⑤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其所得外汇资金按规定应调回境内还未调回的,应在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⑥外汇局应以正式批文形式核准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⑦外汇局应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有关资金调回情况填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⑧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募股收入是分批调回境内的、或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使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外汇局应建立合账并汇总。会计论文网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的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②招股说明书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④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提供)⑤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权益提供)⑥资金调回境内的凭证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②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③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④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⑤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

(3)外汇贷款: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②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③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④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⑤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材料包括: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②该借款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③借款合同(合同如为外文,除借款合同正本外,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④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⑤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⑥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短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①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③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④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⑤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4.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5.《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7.《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1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范文第10篇

一、借款人变更

指在贷款期间内,因借款人死亡、离婚等法定原因造成贷款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发生变更的,或非法定原因造成产权人增加、减少的,可申请办理变更借款人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提权人变更的合法证明(如离婚协议、遗产公证书等);

2.申请人同意先提前一次性还清原贷款剩余本息,变更产权人后重新申请贷款;

3.变更后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贷款剩余本金,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

4.单笔贷款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借款人变更业务,并需经原借款合同各方书面同意。

(二)办理程序

1.借款人申请

变更后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产权人变更的合法证明,到原贷款受理部门提出变更借款人申请,填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说明申请变更借款人事由。

2.担保审核

申请人带所有申请资料及《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到担保公司办理变更借款人业务担保审核手续。担保公司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上出具审核意见。

3.中心审批

中心受理部门业务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借款人变更条件和原贷款剩余本金情况,并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填写经办人意见,报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变更产权

经中心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提前一次性还清原贷款剩余本息,再变更贷款所购房屋的产权人。

5.重办贷款

变更后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带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经中心审批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产权人变更合法证明的复印件、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婚姻关系证明、银行还贷帐户到原贷款受理部门重新申请贷款,新贷款视同原贷款的变更,贷款资金可划付给借款人帐户。

因借款人死亡、离婚等法定原因造成贷款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发生变更的,对新贷款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作要求,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贷款剩余本金;非法定原因造成产权人增加、减少,新贷款借款人仅一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24万元且不得超过原贷款剩余本金,有二人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贷款剩余本金。

6.材料归档

担保公司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产权人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借款合同和原贷款申请档案归并为新贷款材料交中心档案室。

二、贷款房源变更

指已经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在所购原住房未办妥产权登记之前,因房屋质量问题等非借款人主观因素而调换贷款所购住房的,需办理变更贷款房源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还贷正常;

2.借款人所购原住房未办妥产权登记。

3.调换后的住房与原住房属于同一开发公司开发的同一楼盘;

4.变更后贷款余额与房价的比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

5.单笔贷款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房源变更业务,并须经原借款合同各方书面同意。

(二)办理程序

1.借款人申请

主借款人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调换后的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开发公司的换房证明材料到原贷款受理部门提出变更贷款抵押物申请,填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说明申请变更贷款房源事由。

2.担保审核

主借款人带所有申请资料及《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到担保公司办理变更贷款抵押物业务担保审核手续。担保公司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上出具审核意见。

3.中心审批

中心受理部门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抵押物变更条件和原贷款剩余本金情况,并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经办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4.签订协议

中心受理部门业务经办人员根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在操作系统中进行变更贷款抵押物业务处理。打印《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一式四份,见附件2)。

主借款人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到担保公司、贷款受托银行进行新旧购房合同的置换,并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5.材料归档

担保公司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开发公司的换房证明材料归入原贷款申请档案交中心档案室归档。

三、贷款期限延期

指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遇失业、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还贷能力明显下降的,需申请办理贷款期限延期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能提供借款人还贷能力明显下降的合法证明(如借款人失业、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的情况证明、借款人工作单位及居住地社区的核实材料等);

2.借款人无严重违约情况,如果贷款逾期的,应先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后办理贷款延期业务;

3.贷款所购住房已办妥抵押登记;

4.贷款延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规定的该贷款品种最长贷款期限。贷款延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延期之日,按实际利率期限档次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利率规定;

5.单笔贷款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贷款期限延期业务,并须经原借款合同各方书面同意。

(二)办理程序

1.借款人申请

主借款人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相关证明材料到原贷款受理部门提出贷款延期申请,填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说明申请贷款延期事由。

2.担保审核

借款人带所有申请资料及《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到担保公司办理贷款延期业务担保审核手续。担保公司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上出具审核意见。

3.中心审批

中心受理部门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延期条件和原贷款剩余本金情况,并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经办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贷款管理处审批。

4.签订协议

中心受理部门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在操作系统中进行贷款延期业务处理,打印《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一式四份)。

5.抵押变更

主借款人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带身份证、《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和《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到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抵押变更手续,并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6.材料归档

担保公司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借款人还贷能力明显下降的合法证明交中心档案室并入原贷款申请档案。

四、组合贷款与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变更

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后,需变更借款人、变更贷款房源或延长贷款期限的,由于涉及各商业银行贷款具体管理规定,在征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可参照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变更的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

2.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2016年X月X日

附件1: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

QR-C-032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个人帐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担保

公司

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受理部门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贷款管理处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QRC-033

甲方(委托贷款机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委托贷款银行):

丙方(借款人):

丁方(保证人):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

甲、乙、丙、丁四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

现丙方申请变更借款合同内容,经甲、乙、丙、丁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

一、 变更后的借款合同内容

丙方借款用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座落于: 。

丙方借款期限为 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月利率为 ,贷款月还款额 元。

二、丙方同意承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变更手续的相关费用,并承担变更造成的甲方、丁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三、丙方同意并承诺,继续履行原合同编号 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还款义务。

丁方同意并承诺,继续就丁方按原合同编号 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各方同意,原借款合同未作变更的部分在丙方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仍然有效。

对于变更借款期限的,丁方对原贷款演唱的期限部分不再补收担保费用,对变更期限后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不再退还剩余担保费用。

五、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生效之前,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

六、本协议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保证借款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和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人) (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配偶(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或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