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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社区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社区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社区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等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社区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接诊、出诊、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及区市级医疗机构。
为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发挥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作用,保障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全面实施,不断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保障乡村医生权益,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和管理指导;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实施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具体目标:
——到年底,全市行政村实现村卫生所(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一体化规范管理机制。
——到2013年年底,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学历达到80%,大专以上学历达到1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资格比例达到20%。
——到2015年年底,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学历达到100%,大专以上学历达到2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资格比例达到40%。
——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使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与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与管理,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结合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村卫生室建设是农村卫生工作的基础,切实做好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居民健康,不仅是我县“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的迫切要求,而且也是加快我县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缓解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县委、县政府加快民生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部署,抢抓各类项目机遇,切实加快推进村级卫生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村级卫生基础设施,灾后重建项目安排卫生系统首批62个村卫生室建设已全面完工,全县村级卫生基础进一步夯实,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县村级卫生室还存在着覆盖不全面、设施不配套、功能不完备、水平待提高等诸多问题,对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务必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加大农村卫生投入,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强的责任、更实的举措,全面加快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管理步伐,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明确工作目标,狠抓关键环节,确保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1、明确具体工作任务。从现在开始到2012年底,全面铺开村卫生室建设,确保全县每一个行政村有一所村级卫生室并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基本建成以“五制八统一”为基本内容,责、权、利相结合,设施条件标准化、考核管理规范化、督导培训制度化、经营服务优质化的乡镇、村一体化医疗服务网络体系。村卫生室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明显增强,基本满足辖区群众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做到建设规范、运行顺畅、管理科学、保障有力,实现“疫情有人报、防病有人管、小病有人治、大病有人转”的目标,初步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村级卫生服务体系。
2、规范村卫生室建设。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将各行政村卫生室建在群众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业务半径以2.5公里为宜,超过3公里的可实行“一室两点”,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卫生院设点,由乡村医生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卫生院审核,县卫生局审批后方可举办。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卫生知识,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服务;负责疫情上报和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提供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指导;宣传、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做好本村卫生监督的指导服务工作。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完善补偿和保障政策,强化管理和指导,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体目标是:
年,完善村卫生室设置规划,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建成,配备相应人员;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村卫生室新农合和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基本建成;30%的村卫生室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
2013年,全面完成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实施,合理用药率达100%;乡村一体化管理率100%;建成基于健康档案的信息系统,实现与新农合、药品监管的互联互通;80%的村卫生室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
2015年,提升乡村一体化管理水平,一体化管理率达到100%;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卫生部将把民间中医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记者从卫生部获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在部署实施试点方案,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指出,在一些地区存在确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人员,长期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但由于各种原因,他们暂时还不具有有效的行医资格。对于这些人,需要慎重对待。
王国强表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正在部署实施试点方案,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以解决他们的执业资格问题,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黑龙江村医考核合格方可执业
为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卫生网的作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黑龙江省将全面推行村级卫生规范化,在农村实行所(室)长负责制,乡村医生必须经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村卫生所(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做好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每两年对乡村医生进行1次考核;1次考核不合格者,可限期再次考核,对再次考核不合格者,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另外,黑龙江省要求坚决取缔农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和一人执证分散执业的村卫生所(室);村卫生所(室)应尽可能设在方便村民就医的位置,业务用房要设有保健室、诊查室、治疗室和药房等,并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基本设备。《健康报》
中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已诊疗200万患者
为进一步加快乡村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强化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职能,严格村卫生室管理,维护基层医疗、医药市场的秩序,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卫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是指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对辖区内的乡村卫生组织和人员,按照区域规划原则,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人员配备、分配制度等方面,采取统一管理的模式,其基本内容是在乡镇政府、县卫生局的领导下,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的各项卫生工作行使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财务、药品的统一管理,对乡村医生进行聘任、奖惩等方面全面管理。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把广大乡村医生紧紧团结在乡镇卫生院周围,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最大限度地发挥三级预防保健网络的作用,提高卫生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健康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实行一体化管理有利于规范诊疗行为和防止交叉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杜绝假冒伪劣药品的流入,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利于预防保健任务的落实,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
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任务
乡镇卫生院按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承担相应任务。做好日常门诊、住院病人医疗服务康复工作,应用西医、中医和中西结合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防病治病,参加抢险、救灾、急救等卫生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科技活动和收集有关材料。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推进计划免疫,开展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指导和职业病防治,妇幼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推动爱国卫生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群众改善居住、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条件。协助县卫生局做好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及技术监督指导,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制定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培训工作意见,有计划地选送乡村医生进修培训,乡村卫生人员逐步实行”一证”、“三制”、“四统一”的乡村一体化管理。一证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制即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工资制、养老保险制;四统一即对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财务、药品的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宣传、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有关村卫生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的工作计划参加培训。
项目实施情况
根据《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关于计划免疫状况及相关知识需求评估计划书》的要求,我省选择14个GAVI项目县中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比较低的拜泉县作为项目县,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了项目干预措施实施计划[1],通过近1年的干预工作(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定期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导等切实可行的措施),拜泉县的计划免疫工作整体水平有明显提高,尤其是新生儿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大幅提升,项目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项目评估结果
为便于比较,项目终期评估仍然采用了问卷调查、个人深入访谈和小组访谈形式,两次调查采用同一类别的调查对象。
儿童母亲、孕妇、新婚妇女和其他儿童监护人问卷调查结果如下。
一般情况:项目基线调查和终期评估的调查对象类型、年龄、人数及文化程度等特征基本一致,两次被调查的儿童母亲均平时带孩子打预防针/吃糖丸。
住院分娩情况:产妇不去医院分娩的主要原因是认为不方便和住院花费太贵。终期评估时的情况比实施项目前有了一定改善。
计划免疫知识、态度和行为:被调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回顾我县过去的一年所取得的成绩;全面布暑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任务;兑现200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签订2009年计划生育责任状,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抓住机遇,明确目标,全面推进我县计划生育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200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回顾
2004年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以综合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手段,狠抓源头性问题,扣紧基础环节,突出重点部位,使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一200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回顾
1、圆满完成人口计划,人口数量得到有效控制
2004年,我县较好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全县计划出生1280人,实际出生1006,完成人口出生计划的78.6%;人口出生率为6.6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80‰;计划生育率为99.5%;综合性别比为99.6;二孩性别比为114.3。全县人口出生继续保持较低的生育水平。
2、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卫生资源,有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对村卫生所(室)的监督管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加强农村卫生“三网四化”管理,推动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工作,促进农村卫生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农村卫生服务功能,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卫生服务差距,对于进一步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缓解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我市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就要是在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的指导下,按照卫生部、省及市业务部门的要求,逐步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以行政村为单位,规范、稳妥地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在全市探索市、乡二无治理模式的有效形式,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为我市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方便、价廉、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医改工作带来的惠民成果,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目标的实现。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村卫生所的公益性,增进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和效率。
2、坚持实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优化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为主导,健全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办发〔〕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注册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街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街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并配置乡村医生
(一)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市卫生局指导镇街卫生院根据区域卫生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农民需求、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卫生室服务覆盖所有行政村的要求,在已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卫生机构的基础上,合理规划设置社区卫生室和一般村卫生室,统一命名为“××镇(街、区)××社区卫生室”或“××镇(街、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室必须是纳入省规划的标准化卫生室,原则上每处服务人口2000-4000人左右,业务用房由机构所在村或服务覆盖村联合免费提供,面积120平方米左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达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和值班室“五室分开”。在居住分散、偏远的行政村设置一般村卫生室,作为对社区卫生室的补充,其房屋和设施设备须达到上级规定的标准。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卫生室,相应职能由镇街卫生院承担。
(二)乡村医生的配置。在统一规划设置的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左右的比例配置。乡村医生取得执业资格后,由市卫生局指导镇街卫生院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的前提下,通过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卫生院考试考核等程序,择优选拔乡村医生,由社区卫生室聘用或自主执业。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对连续两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