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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训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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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总结

今年12月4日是第三个国家宪法日。为进一步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形成全社会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富阳区多措并举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

一是紧扣“关键节点”,举行“12.4”国家宪法日广场宣传活动。12月2日上午,全区35个区级部门、24个乡镇级街道及15个社区在秦望广场参加了普法广场宣传活动暨“七五”普法启动仪式。启动仪式上,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鸿麟宣读省、市《2011-2015年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报》;区委常委丁永刚发表重要讲话,总结回顾了富阳区“六五”普法工作,并就“七五”普法工作做了动员和部署。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人大法工委、区政协、区委组织部等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了活动。启动仪式结束后,广场普法咨询活动热闹开展。有人拿着《宪法》读本认真阅读,有人驻足在《宪法》宣传图版前仔细观看,有人坐在普法咨询台前释疑解惑……活动现场共摆放宣传图版50余幅,发放《宪法》读本、宣传折页、普法扑克牌及其他各类宣传资料和物品3000余份。

二是抓住“关键少数”,开展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宪法学习活动。一是举行富阳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学习专题讲座,邀请了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鑫讲授宪法的基本理念和实施制度,阐述了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宪法对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作用,来自全区62家机关单位的180余名国家工作人员聆听了讲座。二是结合当前党代会代表选举,深入会场,通过向党代表发放《宪法》宣传读本和宣传折页等资料,开展面对面的宪法宣传,进一步提高党员代表的宪法意识,发挥率先垂范作用。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

三是突出“关键时期”,开展“宪法进校园”主题活动。通过主题班会、图板展示及专题法治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青少年宪法学习活动,进一步推动青少年学生了解宪法、尊崇宪法。11月30 日,在富阳区大源镇中心小学、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开展“宪法走近你我”主题班会活动,两个学校共58个班2500余名同学观看了《阿普说宪法》、《宪法十问》等宪法宣传动漫以及《海阔天空》青少年主题普法微电影。12月2日下午,在场口镇中学开展“宪法进校园”主题宣传活动,活动包括“宪法在心中”主题班会、普法宣传图版展示、签名活动、法律知识专题讲座4大环节,以趣味性和知识性相结合的方式向青少年学生宣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

四是强化“关键队伍”,组织普法联络员和律师宪法学习培训。一是举行杭州市富阳区“七五”普法联络员培训,全区68家机关单位和24个乡镇街道的92名普法联络员参加了培训。培训重点解读了《杭州市富阳区“七五”普法规划》、“互联网+”普法宣传和宪法基本常识。二是开展律师“学宪法讲政治守纪律”主题教育活动,活动邀请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教授作了宪法主题讲座,全区100余名律师参加学习。

五是创新“关键载体”,点燃全民学宪热情。一是利用“富阳司法普法”微信公众号,按照每周一期的频率,连续推出《宪法那些事儿》原创宪法知识系列图解,以图文并茂的形式,深入浅出的解读宪法知识。目前,系列图解已推出5期,还将持续推出。二是在全城400台楼宇电视投放宪法宣传公益广告片,在15座阅报栏上载“宪法走近你我”公益广告,在全区公共自行车车身张贴宪法宣传图文,达到了宪法宣传随处可见,宪法知识随处可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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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较宪法学基本价值

【摘 要】有专家指出21世纪将逐步进入宪法时代。比较宪法学作为一门特殊的宪法学与比较法学的分支学科,到底有何价值?本文从理论、实践两方面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比较宪法学;比较法学;宪法学原理

比较宪法学,就是从比较的角度,以宪法学原理为基础,主要运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宪法的一门学科,它同时是宪法学与比较法学的分支学科。①一方面,比较宪法学属于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宪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宪法现象的理论体系,一般包括本国宪法学知识、外国宪法学知识与比较宪法学知识。宪法体现的理念与具体制度是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感受的生活规则的提炼,宪法科学本身具有的开放性结构要求我们立足于本国,了解其他文化背景下的宪法制度与生活,即外国宪法制度结构与具体的运行过程。以本国的宪法经验为基础学习与研究外国宪法的过程中人们自然进入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一比较宪法。另一方面,比较宪法学属于比较法学的分支学科。比较法学形成于19世纪,之后迅速向法学各领域深入发展,比较宪法学由此产生。比较法学学科体系包括比较宪法学与比较法学总论、其他部门比较法学,比较法学总论主要是比较研究各个法系或作为整体的法律制度,其他部门比较法则是对部门法及宪法之外公、私法的比较研究。可见,比较宪法学是一门相当特殊的比较法学。我们可以从理论、实践两方面分析比较宪法学基本价值。

一、比较宪法学的理论价值

(一)比较宪法学有助于人们建立开放性的专业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世界是各国的世界,知识文化更无国界,作为学科的宪法并非孤立存在,宪法科学本身具有的开放性结构要求我们立足于本国,了解他国文化背景下的宪法制度与生活,即外国宪法制度结构与具体运行过程,最后通过比较、分析、学习借鉴,进而推动宪法理论与实践。这种以本国的宪法经验为基础学习与研究外国宪法的过程本身,即为比较宪法学的界域。另外,宪法学体系中的各分支学科实际上是以比较宪法学的知识和分析方法为基础的,特别是宪法社会学和宪法解释学直接运用了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成果。

(二)比较宪法学有助于宪法学学科发展所需背景知识的积累

宪法学的成立以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即理论宪法学和应用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均以比较宪法学知识与方法作为必要的条件。宪法学作为一个庞大的知识体系,其内部的不同学科间可以相互吸收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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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总结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小编整理的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总结,供参考!

“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总结1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会议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了促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市,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领导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xx市市政管理局于20**年12月4日上午在xx市xx广场开展了20**年“12.4”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突出主题,大力宣传。今年活动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xx市市政管理局紧紧围绕主题,着力突出重点,在活动现场向广大市民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推动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活动现场中接受市民咨询50多人次,发放宣传单500多张,有效的宣传的宪法、市政管理等相关法律知识。

二、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按照今年活动的安排,我局在临街大门口处悬挂了“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横幅一条,并在局大院显眼位置摆放相关法制宣传展板一块。营造了一个和谐、良好的法制宣传氛围。

三、召开五中全会精神学习会议。当天上午,在我局五楼会议室召开了“xx市市政管理局学习贯彻党的十五中全会精神专题党课”会议。认真学习宣传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理解领会全会的重要意义,学习宣传“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理念、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推动全社会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为落实好“十三五”时期各项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奋斗。

通过对宪法以及相关市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大力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法治观念和法律原则,让人民群众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总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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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宪法学与实践能力的联合

实际上要不要通过宪法学教学来培养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不是一个真问题,真正的问题是怎么样通过宪法学的教学来培养学生的宪法学理论。宪法学这门课程在对法律职业学生的理论素养培养的功能上较被我国的法学教育界所认同。当然这种认同性与我国宪法在法治实践中的作用难以直观显现有着相当关系。在宪法自身的实践能力难以提升的前提之下,法学教育界只能“剑走偏锋”,去追求宪法学理论能力的修炼功能。这既是面对现状的务实之举,也是面向法律职业的未来所建构的实践能力的铺垫,因为法治的发展始终需要宪法发挥实践功能。那么什么又是所谓的理论呢?从其形式上看理论就是对于某一问题带有某种目的性解释的过程及其表现;从内涵上来说,就是将知识点与相关的原理通过有目的的整理,将其系统化形成具有一定逻辑性的解释。每一个作为个体的人都会具有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但是没有进行过系统训练的人,一是不知道自己具有理论能力,二是分析事物的层次性、逻辑性会混乱。因此对于高职层次的法科学生而言不仅不能忽略理论能力的培养和训练,还要通过课程的设置和课程的教学来强化这种理论能力。在宪法学的研究中就存在着对宪法自身存在的解释提出设问。这种无穷尽的追问当然不适合在高职层次的宪法学教学中采用,但高职宪法学应当通过对宪法知识的解释来培养学生的理论基础知识。其功能就是要让学生对于我国的宪法现象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最为基本的理论能力训练是,面对于宪法典中的具体法规范,必须要进行研读和解读,否则宪法学课程无法进行。而要对宪法的条文进行解读,如果学生不具备相应的理解能力和理论能力,则学习何以为续?放松或放弃对学生的宪法学理论培养的后果,即为众多学生在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之后,对于宪法学的内容显现出知识的片段化,甚至在被问及宪法知识时,脑袋一片空白,不知所云。由此,我们应正确认识到,当前对于法学专业尤其是法律高职专业的培养并不是过于注重理论培养,而是没有真正把握好理论培养的方向和具体的内容及方式。总结起来,在宪法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宪法学理论,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过程,是通过知识的传授和课程的训练来实现的。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方式及技巧,避免初涉法学知识的学生被纯理论化的教学模式所困惑。但是对于教师而言,则需要提升自身的理论化水平即技巧,让理论平实化、普通化,让理论以非理论的面貌出现,达至“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则是法律高职层次的学生所真正需要的方式。

知识体系的树立为理论体系的建构塑形。对于宪法知识的认知,会让学生产生一定的宪法意识,这种意识经过一定程度的积累、沉淀之后会形成相应的宪法思维,而以宪法思维所整理出来的对于宪法知识体系结构的解读及解释,也就形成了宪法学的理论。宪法学中涉及的基本关系是国家权力组织构造、国家权力结构形态,国家权力的横、纵双向的分布;中间层次的各种组织与团体,其介于国家与公民之间;最基本主体是公民;这些主体参与到宪法关系当中是以其特定的权力、权利与职责、义务相联系的。这也是学生在学习宪法学中首先需要厘清的基本关系,这个关系是宪法之所以为宪法的逻辑起点,因为冠以基本法就决定了宪法所规范的是国家这个特定组织中的最基础关系。宪法学教学中所涉及宪法的各种知识体系都是来源于国家权力的运行、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一基本范畴。这个关系让学生弄清楚了,那么对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的培养也就奠定了良好的平台。即便是分析和解释国外的宪法案例,也能让学生有一个清晰的思路贯穿其中。宪法涉及的关系具有宏观性及基础性,正是因为这种特性,宪法学的知识及理论会给其他部门法学提供一种理论解构及分析方法的帮助。宪法学的理论教育既是一种思维拓展的训练,也是理论能力的培养延续。概而言之,对于学生的宪法学理论的培养应结合教学内容的设计来进行,教学内容又涉及知识体系的设计。宪法学的整体知识结构可以分为三大板块。其一是宪法原理,这部分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宪法产生的缘由,宪法的含义、本质、分类结构,这里涉及的知识点有宪法的历史发展,国家的构成及国家的权力结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宪法关系问题;其二是对宪法文本,要学习宪法学的课程,对其文本的解读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目前的宪法学教学往往忽略了这一重要板块,对于宪法文本的了解仅限于教材中涉及的一部分,导致绝大多数的学生在学习完宪法学课程后,对于宪法条文却知之甚少;其三是宪法的实践,这里所包含的内容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宪法中的制度及保障的权利的实践运行状态。从这三大构成板块可看出,在高职宪法学的课程传授中,并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的灌输,其理论的培养是以知识的传授、条文的解读以及对实践的总结来完成的。法治的基本属性是对权力的控制及权利的保障,宪法涉及的是国家基本的权力规范,这其中既包括对于国家机关的授权性条款,也有制约性条款,与之相对应的是确认人权为国家的基本保障。因此国家权力的解读及人权的解析成为宪法学理论中尤其重要的两个范畴,国家的宪法治理是最高层次的法治。对于宪法学的研习既是培养学生正确的宪法意识及法制观念的需要,也是宪法学的理论培养之需求,其对于法律职业教育的贡献在于其对学生识习其他部门法提供了观念的基础及理论的平台。

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实践能力的内涵,是既要有程序性的操作性的实践经验与技能,又要在执业中融合理论素养与理论能力。因为法律职业的真正技艺与技巧实际上来源于对于法律本身的理解与运用,执业中的程序性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日常的实训课程训练而让学生掌握。法律职业是一门技术性的职业,但是其技术性显然更侧重于思维能力与理论技巧的培养。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法律教育工作者或行政执法人员,其主要能力在于对案件的分析及处理的能力,这就需要其对法学理论及法律推理、法律的分析判断必须熟练掌握,否则难以胜任此类工作。虽然其他部门法学的研习同样能培养出学生的理论能力,但是这种理论是有欠缺的,因为宪法才是国家法治的根基,如果法律职业人连宪法思维都没有,如何能指望他们支撑起整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又如何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职业服务?当下法律专业的高等教育无论从教学质量或是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均不乐观,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素质培养也颇为法学教育者所忧虑。正视法律教育尤其是以法律实践能力为教学导向的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切实提升教学质量是解决目前法学高等教育呈现疲软态势的根本举措。尤其是在对高职宪法学的精品课程的建设中去深化教学质量,培育出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人才,通过提高学生自身的素质来强化其职业的适应力及社会的需求,以切实解决法学教育的困境,达至理论融合于法律职业能力之中的目的,这也是本课题的研究目的所在。宪法学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状态下成为一门较为引人关注的学科,不仅是因为大众对于法治建设的强烈期盼,也因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纵深实际上涉及宪法的权力架构的修正等国家性基础问题。因此未来的法律职业者不可能忽略掉宪法的重要功能。加强对于法律高职的宪法学理论功能的教学工作,就是为我国未来的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人才储备和价值引导。

本文作者:廖原工作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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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法制教育工作打算

2012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第二年,也是全面开展“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一年。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要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为目标,大力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资源、依法开发资源的意识,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012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如下:

一、制定2012年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各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总体安排,制定本地区年度宣传计划,确定年度宣传要点,明确年度宣传任务目标,切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二、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总结“五五”普法期间开展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结合不同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重点对象需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将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同时加大对被征地农民、负责土地征收出让事务的政府机关以及工矿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深入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和基本构成,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的主要内容。省厅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组织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宪法学习周活动”,进一步提高我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干部职工维护宪法、遵守宪法的意识。

四、加强新法的宣传学习力度。将《行政强制法》、《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作为年度学习宣传的重点,组织人员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五、继续开展主题日宣传活动。在日常宣传的基础上,充分利用“3·19”矿产资源法宣传日、“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大法制宣传教育节日,组织人员走上街头开展咨询和送法活动。在利用好报纸、标语、期刊等传统媒体做好宣传的同时,加强新兴媒体的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组织国土资源文艺演出、音乐、戏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加强国土资源文化建设。

六、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根据全国普法办、省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工作的要求,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送进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

七、继续开展国土资源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将国土资源法律知识作为年度培训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春训”、“冬训”等教育活动;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开展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开展市、县长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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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宪法课程多媒体教学创新

宪法学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专业必修课、主干课和基础理论课,它以宪法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探求宪法与活动一般规律为目的,并以分析基本的宪法现象和解决现实的宪法领域内基本矛盾为具体内容,立足于基础研究又具有应用价值,既突出理论内涵又具有实践性。教学方式是教师在讲授课程内容和知识,与广大学生进行交流的教学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包括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手段,如教科书、黑板与粉笔、实物展示台、播放PPT课件、观看视频课件、通过校园网络BBS和网络聊天室等多种手段。目前,由于我国宪法在实施中存在的特殊性,难以照搬照套一般部门法所使用的案例教学法,教学方法陈旧,无发突出宪法学自身的课程特点,导致大多数高职学生对于宪法课程缺乏足够的重视。随着现代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时代的迫切需要,高职宪法等高校法学课程的多媒体教学方式异军突起,值得我们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学习与改革都刻不容缓。

一、高职宪法课程运用多媒体教学方式的优势

据有关调查显示及事实表明,单一的课堂讲授形式难以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更喜欢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教学方式,而多媒体教学方式作为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则具有直观、生动、快捷、知识信息量大等特点。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使用多媒体教学方式,可以实现由间接变成直接、由静态变成动静结合、由抽象变成具体,以大量图文并茂、声像俱备、富有变化的教学材料充实和丰富高职宪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使得课堂内容更饱满,充分满足广大学生不同层次的需求。多媒体教学方式由于采用了先进的多媒体技术,在很多方面突破了传统常规教学方式的限制。其在高职宪法课程运用的优越性和实用性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扩大课堂知识的容量

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给学生传授更多的知识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是高校教学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难题。在高职宪法课程中运用多媒体教学方式,让教师在上课前将教学目标、教学内容、重点难点和板书设计等制作成PPT课件,用多媒体的方式在课堂上配合教学进行展示,这样做既节省了教学时间,又可以适当补充一些与教材有关的宪法案例和宪法知识,大大丰富了课堂教学的内容,让学生掌握的宪法知识更具有开放性和实用性。多媒体教学方式改变了传统教学中粉笔加黑板的单一表现形式,可以将枯燥、抽象的宪法知识直观化、形象化,活跃课堂气氛,给学生留下更深刻的印象。

(二)提高教与学的效果

现在的大学生普遍都具有强烈的好奇心,而多媒体教学方式融声音、光色、情景于一体,视听并举,动静兼备,改变了以往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作为传播知识信息的教学方式,把教科书中死的知识变成活的知识,使学生多种感官参与学习,促进了学生对宪法知识的记忆与理解。这有利于把宪法中许多冗杂的教学内容和知识点加以精减,让许多繁琐的讲解得以省略,将那些原来难以想象的宪法知识信息变得真实可信。这在提高教师参与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广大高职学生学习宪法的兴趣和动力。法律知识传授与思想政治教育的一致性是宪法课程教学的原则之一,多媒体教学方式还可以加强情景展示教学,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高尚情操,充分实现寓思想政治教育于法律知识的传授之中。

(三)多媒体教学方式逐渐普及,师生运用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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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与法官宪法意识研究论文

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时,我们需要采取客观、理性的态度,既要充分肯定20年来中国社会改革开放进程中宪法发挥的重要功能,同时也要以发展的眼光分析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与思路。在中国的体制中人民法院的角色是什么,在宪法实施中人民法院应发挥什么功能,法官如何履行遵守和执行宪法的义务,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实现宪法价值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法官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担负着实现社会正义的重大责任,法官宪法意识的高低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和宪法实施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

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不仅体现人们对共同体价值体系的认同,而且体现宪法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与结果。宪法意识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感受宪法规范的存在与实际利益。当社会生活中发生各种争议时,人们自然寻求包括宪法诉讼在内的各种救济途径。在现代社会中宪法诉讼是保障基本权利价值,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特别是保护多数人统治下的少数人利益的最基本和有效的途径,也是体制存在的基础。因此,宪法进入司法审判过程是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价值体系的应有之义。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首先面对的法律是宪法,即如何对宪法负责,如何履行遵守和执行宪法义务。我国宪法对法官遵守宪法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赋予其维护宪法尊严的责任。法院作为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关,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七条规定的法官七项义务中首要义务是“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些规定表明,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在所有的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执行宪法,以宪法为依据进行一切审判活动。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认为,法官与宪法没有直接关系,或者在实际审判活动中有些法官更注重普通法律规定,对所审理的各类案件中存在的宪法问题则缺乏必要的关注。如果遇到普通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有规定的问题时,法官有时陷入法律与现实生活、体制与理念之间的矛盾。随着法治的发展,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社会问题可能转变为法律争议,法律争议有可能更多地转变为宪法争议,而解决宪法争议的各种机制中司法发挥功能的空间是比较大的,法官在解决宪法争议方面将承担日益重要的责任,需要进一步提高宪法意识,树立捍卫宪法尊严的基本理念。

首先,法官应具有基本的宪法知识。宪法知识是建立宪法理念的基础,没有必要的宪法知识就不可能产生维护宪法的意志与理念,不可能按照宪法要求合理地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官应具备的素质中宪法知识是最基本的知识,它直接影响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基本的宪法知识使法官能够认识到审判权的来源、行使审判权的目的与解决宪法争议的基本方法。正因为宪法知识是法官的基本素质,凡是建立司法考试制度、律师考试制度的国家普遍把宪法知识作为基本的考试科目,而且在整个考试科目与分数上突出宪法知识。在法官的培训方面宪法知识的培训也是最基本的内容,要求法官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在从事法官职业时牢牢地确立宪法理念。在我国过去进行的律师考试和去年开始进行的统一司法考试中宪法知识的考核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占比例还是偏低的。另外,在法院、检察院录用考试中宪法知识似乎是“非专业知识”,没有成为考核的基本内容。不重视法官的宪法知识是目前我国法官队伍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各国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缺乏宪法知识与没有经过宪法思维训练的法官是不可能成为合格法官的。在作者看来,在我国推行法官的职业化是必要的,但职业化的前提首先是掌握基本宪法知识,树立现代宪法理念。因为对法官来说职业道德与人格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宪法理念来实现的,不以宪法理念为基础的职业化是空洞的,有可能给司法理性带来损害。

其次,以宪法知识为基础,进行宪法思维的训练,培养宪法思考能力,能够对各种法律问题进行宪法的思考与分析,以达到理性的判断。特别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官的宪法思维能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尽管我国还没有建立系统的宪法诉讼制度,但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发挥司法能动性的空间是比较大的。比如法官要善于发现各种法律问题以及各类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出现的合宪性问题。如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程序请求有解释权的机关作出必要的解释。大量的宪法争议首先存在于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的发现和判断是及时地启动解释程序和合宪性审查的基础。按照宪法和《法官法》的要求,法官的基本责任是不适用违宪的法律、法规,为受侵害的宪法权利提供司法救济。尽管法官个人还没有法律的解释权,但从履行执行宪法义务的要求看,法官实际上需要进行一定意义上的“解释”活动,并通过这种活动发现可能违宪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因为法官在执行宪法的过程中首先需要以宪法为依据判断审判中可能适用法规是否符合宪法,需要判断宪法争议的性质。这种判断权实际上允许法官进行职权范围内的、必要的解释。

第三,提高法官的宪法意识,强化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功能,有助于解决司法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司法改革本质上是体制的调整问题,首先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扮演什么角色,如何确定法院的宪法地位是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目前司法改革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更多地从宪法角度思考问题,没有把司法改革作为宪法问题来认识。司法改革本身要符合合宪性要求,需要在体制的框架内寻求改革的基础。因此,探讨司法改革目标、内容、形式与具体步骤时需要以宪法理念来思考和解决问题,避免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宪状态。就法院而言,司法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实际上并不属于“改革”内容,而是如何执行宪法的问题。法院执行宪法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我们需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执行宪法的过程之中,确立宪法理念,在宪法框架内思考司法改革问题。在改革过程中法官应以健全的宪法思维对待各种社会问题,强化执行宪法的力度。

提高法官宪法意识是加强宪法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官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一些措施。比如在司法考试和法院录用考试中适当增加考核宪法知识的比例;建立法官向宪法宣誓的制度;宪法知识培训制度;建立司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制度等。当然,提高法官宪法意识,发挥法官运用宪法功能的基本途径是尽快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把宪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制度法律化、规范化与程序化。在法律上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以前,我们需要积极发挥现有制度的功能,使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履行执行宪法的义务。比如,积极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功能,在尊重宪法解释权的前提下对基本权利的救济问题进行必要的判断,为基本权利受害者提供救济。特别是宪法基本权利没有被转化为普通法律权利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提供的司法救济对体制与宪法理论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在理念与体制的矛盾中通过个案为启动现有解释程序与建立中国宪法诉讼制度提供素材是必要的。毫无疑问

,在中国宪法实施过程中法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在合宪的前提下慎重地对宪法问题进行判断。既要发挥司法解释的积极功能,又要坚持合宪性原则是法治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宪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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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认真对待宪法需要一点“变通”

张千帆1964年1月生于上海。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管理学院双聘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在我看来,法学不只是文科,而是和医学一样非常实用的东西,我经常拿它和医学类比,一个是解决人的病痛,一个是解决社会的病痛。要解决某一个社会问题,最终要来为社会服务的学科,所以我把法学定性为一门科学,而不是文学。”

记者(下文简称“记”):您曾经选择了物理专业,并读到了博士后这样一个阶段,后来却转行学法学,您当初为什么选择了理科,而后来又是基于什么原因转向了法学呢?

张千帆(下文简称“张”):我1980年高考考到南京大学,学的物理专业。那时候刚刚改革开放,李政道、杨振宁等第一批留美学者回国介绍国外的情况,对年轻人的影响很大,因此物理的基础理论这一方面比较热,而且社会上崇尚理科,当时有句话叫“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当时国内的理科教学确实相当不错,虽然“”耽误了一阵子,但总体上还是很好的。

我想法改变是将近博士毕业的时候,当时在国外接触到各种信息,看到国内的发展情况以及法制不健全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发现以前的很多看法是片面的。理科固然重要,但从对社会的贡献来说,其实不如某些法学等文科专业重要,所以我就下定决心转行学法学。

记:您是理工科出身,之前那么多年理工科的学习,思维方式对于法学研究有什么影响?

张:也许潜移默化有一些影响,往好处说是思维变得比较严谨,往坏处说也许是比较刻板僵化。学习文科,尤其是受到传统训练后,人的思维具有发散性;而学习理工科,思维多少具有单向性,比较注重逻辑推理,强调一个结论的依据。我想这个对于法学研究来说应该也是有好处的,法学在中国属于文科,其实在国外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文科,就是一种职业训练,和医学都是同一类的。法学在国内划归文科,比较容易产生文学化的倾向,大家过分注重用词、文采以及和学术不是严格相关的事情。就我来说,我在写文章,尤其写短篇的时候,还是比较注重生动的,但是这对法学研究来说是比较次要的东西,甚至可能是一种误导。在我看来,法学不只是文科,而是和医学一样非常实用的东西,我经常拿它和医学类比,一个是解决人的病痛,一个是解决社会的病痛。要解决某一个社会问题,最终要来为社会服务的学科,所以我把法学定性为一门科学,而不是文学。这跟我以前的背景多少有些关系,受过科学训练的人在这一方面多少会更注重严谨一些。

“从公民意识来说,千禧年之前公民也不关注宪法,宪法和我有什么关系呀?孙志刚等事件不仅使宪法学的研究可以找到一些实实在在的数据、例子,还使中国的宪法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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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与法官宪法意识

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时,我们需要采取客观、理性的态度,既要充分肯定20年来中国社会改革开放进程中宪法发挥的重要功能,同时也要以发展的眼光分析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与思路。在中国的体制中人民法院的角色是什么,在宪法实施中人民法院应发挥什么功能,法官如何履行遵守和执行宪法的义务,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实现宪法价值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法官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担负着实现社会正义的重大责任,法官宪法意识的高低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和宪法实施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

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不仅体现人们对共同体价值体系的认同,而且体现宪法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与结果。宪法意识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感受宪法规范的存在与实际利益。当社会生活中发生各种争议时,人们自然寻求包括宪法诉讼在内的各种救济途径。在现代社会中宪法诉讼是保障基本权利价值,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特别是保护多数人统治下的少数人利益的最基本和有效的途径,也是体制存在的基础。因此,宪法进入司法审判过程是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价值体系的应有之义。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首先面对的法律是宪法,即如何对宪法负责,如何履行遵守和执行宪法义务。我国宪法对法官遵守宪法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赋予其维护宪法尊严的责任。法院作为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关,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七条规定的法官七项义务中首要义务是“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些规定表明,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在所有的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执行宪法,以宪法为依据进行一切审判活动。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认为,法官与宪法没有直接关系,或者在实际审判活动中有些法官更注重普通法律规定,对所审理的各类案件中存在的宪法问题则缺乏必要的关注。如果遇到普通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有规定的问题时,法官有时陷入法律与现实生活、体制与理念之间的矛盾。随着法治的发展,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社会问题可能转变为法律争议,法律争议有可能更多地转变为宪法争议,而解决宪法争议的各种机制中司法发挥功能的空间是比较大的,法官在解决宪法争议方面将承担日益重要的责任,需要进一步提高宪法意识,树立捍卫宪法尊严的基本理念。

首先,法官应具有基本的宪法知识。宪法知识是建立宪法理念的基础,没有必要的宪法知识就不可能产生维护宪法的意志与理念,不可能按照宪法要求合理地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官应具备的素质中宪法知识是最基本的知识,它直接影响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基本的宪法知识使法官能够认识到审判权的来源、行使审判权的目的与解决宪法争议的基本方法。正因为宪法知识是法官的基本素质,凡是建立司法考试制度、律师考试制度的国家普遍把宪法知识作为基本的考试科目,而且在整个考试科目与分数上突出宪法知识。在法官的培训方面宪法知识的培训也是最基本的内容,要求法官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在从事法官职业时牢牢地确立宪法理念。在我国过去进行的律师考试和去年开始进行的统一司法考试中宪法知识的考核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占比例还是偏低的。另外,在法院、检察院录用考试中宪法知识似乎是“非专业知识”,没有成为考核的基本内容。不重视法官的宪法知识是目前我国法官队伍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各国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缺乏宪法知识与没有经过宪法思维训练的法官是不可能成为合格法官的。在作者看来,在我国推行法官的职业化是必要的,但职业化的前提首先是掌握基本宪法知识,树立现代宪法理念。因为对法官来说职业道德与人格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宪法理念来实现的,不以宪法理念为基础的职业化是空洞的,有可能给司法理性带来损害。

其次,以宪法知识为基础,进行宪法思维的训练,培养宪法思考能力,能够对各种法律问题进行宪法的思考与分析,以达到理性的判断。特别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官的宪法思维能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尽管我国还没有建立系统的宪法诉讼制度,但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发挥司法能动性的空间是比较大的。比如法官要善于发现各种法律问题以及各类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出现的合宪性问题。如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程序请求有解释权的机关作出必要的解释。大量的宪法争议首先存在于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的发现和判断是及时地启动解释程序和合宪性审查的基础。按照宪法和《法官法》的要求,法官的基本责任是不适用违宪的法律、法规,为受侵害的宪法权利提供司法救济。尽管法官个人还没有法律的解释权,但从履行执行宪法义务的要求看,法官实际上需要进行一定意义上的“解释”活动,并通过这种活动发现可能违宪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因为法官在执行宪法的过程中首先需要以宪法为依据判断审判中可能适用法规是否符合宪法,需要判断宪法争议的性质。这种判断权实际上允许法官进行职权范围内的、必要的解释。

第三,提高法官的宪法意识,强化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功能,有助于解决司法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司法改革本质上是体制的调整问题,首先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扮演什么角色,如何确定法院的宪法地位是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目前司法改革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更多地从宪法角度思考问题,没有把司法改革作为宪法问题来认识。司法改革本身要符合合宪性要求,需要在体制的框架内寻求改革的基础。因此,探讨司法改革目标、内容、形式与具体步骤时需要以宪法理念来思考和解决问题,避免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宪状态。就法院而言,司法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实际上并不属于“改革”内容,而是如何执行宪法的问题。法院执行宪法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我们需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执行宪法的过程之中,确立宪法理念,在宪法框架内思考司法改革问题。在改革过程中法官应以健全的宪法思维对待各种社会问题,强化执行宪法的力度。

提高法官宪法意识是加强宪法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官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一些措施。比如在司法考试和法院录用考试中适当增加考核宪法知识的比例;建立法官向宪法宣誓的制度;宪法知识培训制度;建立司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制度等。当然,提高法官宪法意识,发挥法官运用宪法功能的基本途径是尽快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把宪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制度法律化、规范化与程序化。在法律上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以前,我们需要 积极发挥现有制度的功能,使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履行执行宪法的义务。比如,积极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功能,在尊重宪法解释权的前提下对基本权利的救济问题进行必要的判断,为基本权利受害者提供救济。特别是宪法基本权利没有被转化为普通法律权利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提供的司法救济对体制与宪法理论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在理念与体制的矛盾中通过个案为启动现有解释程序与建立中国宪法诉讼制度提供素材是必要的。毫无疑问,在中国宪法实施过程中法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在合宪的前提下慎重地对宪法问题进行判断。既要发挥司法解释的积极功能,又要坚持合宪性原则是法治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宪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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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

摘要:劳动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对劳动权的保障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大事。劳动权入宪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体现了劳动权具有的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宪法劳动权的完善,必须以劳动权的这两层属性为基点,参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完善其内容,激活劳动者的宪法权利,这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劳动权 自由权社会权 宪法

劳动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技能,劳动权的保障涉及到人的生存和发展,是重要的宪法权利。《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保障我国公民劳动权的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对于保障劳动权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类似于华为公司员工集体辞职案之类的企业试图规避法律的事件的发生则表明,劳动权的保障在我国仍是任重而道远。劳动权的保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通过宪法保障劳动权的实现。

一、劳动权的宪法地位与性质

(一)劳动权入宪

将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发生的。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了封建制度,使个人从封建的身份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革命之后,西方各国制定的宪法确立了以自由权为中心的人权保障体系,这时,劳动权是作为自由权层面的一项宪法权利。将劳动权作为宪法权利来保护肇始于1793年的法国宪法。其中,第18条规定:“人人皆得将其服务及时间与人订约,但不得自卖或被卖。人的身体不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法律不承认仆人的身份;在劳动权与雇佣劳动者之间,只得存在有关怀和报答的约束。”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欧洲大陆的瑞士率先突破了仅仅作为自由权层面的劳动权,宪法劳动权开始出现了具有社会权性质的趋势。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第34条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劳动权,即劳动安全保障权、劳动工伤保险权和劳动合同、职业介绍与劳动培训权。根据该宪法的规定,联邦有权对工厂雇佣童工、成人劳动时间以及对从事有损健康和危险工作的工人予以保护等事项制订统一的规定;可通过立法并根据现有救济金之情况,设置事故和疾病保险;有权就劳动合同、职业介绍与劳动培训制订法律。宪法劳动权的重大变化出现在20世纪初的德国。享有“经济宪法”之称的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率先将具有社会权性质的劳动权写入宪法。魏玛宪法第157条规定:“劳力,受国家特别保护。联邦应制定划一之劳工法。”第159条第1、2款分别规定:“为保护及增进劳工条件及经济条件之结社自由,无论何人及何种职业,均应予以保障。”规定“凡契约之足以限制或妨碍此项自由者,均属违法。”这在世界上是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强调了国家对劳动权的“特别保护”。同时,魏玛宪法对劳动权规定了丰富的内容,包括了劳动保险、劳动标准、失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团体争议权,等等。魏玛宪法为二战之后的各国宪法所效仿。1945年德国基本法、1946年法国和1947年日本和平宪法,以及许多国家都将具有社会权性质的劳动权写入宪法。可见,劳动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在基本人权的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劳动权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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