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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问题整改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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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小区文明城区整改情况报告

市创建办:

2011年3月3日,市创建办发出了《关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第三批红黄牌警告的通报》,对我局因辖区下渡街道仓景苑、藤山苑等12个小区“门前三包”不到位,小区内日常保洁不及时,绿化带、道路等公共设施破损等问题给予黄牌警告。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在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创建办的督导下,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整改,现就我局前阶段物业服务行业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及黄牌警告通报项目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我局前阶段物业小区创建文明工作情况:

区地处市区南大门,辖区面积142平方公里,有五个镇、八个街道。随着市“南进”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蓬勃发展。目前,我区共引进物业管理企业89家,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报备项目218个,总面积达1340万平方米,从业人员6700多人。全区创“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项目5个,创“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项目5个,创“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项目达50个。目前仍有140多个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

在全市积极开展的创建工作中,我局紧紧围绕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物业服务行业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物业的副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三位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组织,下设办公室(挂靠我局物业管理科),负责全区开展物业服务行业文明城市创建整改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督促工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区行业力量,抓文明创建,促环境优化,其间共组织全区街(镇)、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召开4场宣传动员大会,发放528份宣传资料,要求务必把创建工作和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文明创建活动取得实效。三是加强检查与监管。积极协同各街(镇)、社区对39个物业小区进行了抽查。到目前为止,针对存在问题已下发整改通知书146份,责令物业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并重点检查了业主强烈投诉的几家物业服务小区,如水口苑、摘仙苑、新龙津小区、榕信南苑等小区。创建过程中,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都能正确对待和高度重视创建迎检工作,并以此为抓手,积极配合我局及属地街道、社区,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到位,但仍有个别物业服务小区在整改期限内未予以整改,如“榕信南苑小区”,我局已将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上报市房管局,已给予通报批评。

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小区管理的特点是:老旧小区多,农民安置房多。由于点多面广和物业企业管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多。做好物业小区的多项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黄牌”警告后的整改工作情况:

在3月3日接到市创建办发出的第三批黄牌警告通报后,我局领导班子十分重视,立即召开局长办公室会议,自觉查找原因、分析差距和不足,研究整改措施和意见,要求务必再动员、再部署,动员全区行业力量,积极行动起来,知耻后勇、奋起直追,正视问题抓整改,采取措施摘黄牌,具体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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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的探讨

摘 要 通过对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探讨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以期能够促进药物不良反应报告的更好实施。

关键词 药物不良反应 问题 对策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2.021

存在的问题

ADR信息滞后:除了比较严重的ADR能够及时上报外,ADR报告相对迟缓。由于药学人员不直接面对患者,仅依靠科室上报的ADR报告收集资料,而这些报告通常都是在对ADR做出治疗措施后上报的,药学人员已看不到ADR的现场情况,只能根据报告进行分析整理。

ADR信息的漏报:由于种种原因,医师不愿如实报告用药过程中发生的ADR。有时,药师接到口头报道的ADR后赶去收集时,医师害怕承担责任,又矢口否认,导致ADR的漏报。患者本人对ADR未引起关注,也是导致漏报的原因。

新的严重的ADR在报告总数中的比例较低:某些科室报告的ADR质量存在着一定问题,由于认识问题或其他原因,普遍存在避重就轻现象。

ADR报告不规范:在收集的ADR报告中,一部分存在着报告项目空缺,药品名称、药物剂量、ADR名称不规范,不良反应过程描述不规范或过于简单,使信息不够详细,无法追溯ADR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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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环评“乌龙报告”调查

是有意造假还是统计疏忽?环保部的介入使中石化环评事件再起波澜

年终将至,中石化的环评事件仍然余波不止。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28.SH,下称中石化)今年计划以可转债方式再融资230亿元。环保部对中石化的上市环保核查情况进行公示后,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环保组织发现了环评核查报告中多条记录与事实不符。而在核查范围外之外,中石化还有11家下属企业存在环保违规问题。环保组织就环保的情况上书环保部,建议“慎重考虑中石化的再融资环保核查”。

11月中旬,中石化做出澄清,对外宣称是环保组织掌握的数据有误,环保违规并不存在。

记者获知环保部已明确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目前还不清楚环保部的核查结果。我们希望不会影响到公司的再融资申请,但现在还不好说。”中石化集团办公厅一位负责人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

“公车上书”

10月18日,环保部官方网站推出了一份对中石化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信息。在附件中,挂出了一份328页的核查报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总报告》,下称《报告》),详细列出了核查期内中石化下属109家生产企业的环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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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事件临床试验论文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试验中不良事件监控质量评分标准根据GCP及文献调研,制订药物临床试验不良事件监控质量的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分为6要素:不良事件的预防措施(12分)、不良事件的收集(9分)、不良事件的处理及随访(20分)、不良事件的报告(20分)、不良事件的记录(34分)、不良事件的分析汇总(5分)。

1.2资料(1)调查2007—2013年结题的Ⅱ~Ⅲ期发生不良事件的试验项目归档资料,对照评分标准,统计各试验项目的不良事件监控的质量得分情况,计算年均得分及各要素的年均得分率。(2)根据2007—2013年结题的Ⅱ~Ⅲ期试验发生的15例严重不良事件(SAE)的资料,分析SAE处理、随访、报告及记录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

2结果

2.1不良事件监控质量得分情况由表2可见,2007—2010年不良事件监控质量得分基本维持在70上下,2010年得分最低。从2011年开始,得分大幅度增加,至2013年已增加至93.5分,为2010年均得分的1.35倍。对各要素的年均得分率进行统计(见表3),发现我院不良事件监控各要素得分率总体上均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各要素的变化总体分为三类:(1)不良事件的预防措施、不良事件的记录及不良事件的统计分析,为2007年得分率最低的三个要素,总体上得分率逐年增加,至2013年已经增加至90%左右;(2)不良事件的收集和不良事件的处理及随访,2007—2010年基本稳定在80%以上,从2011年后稳定在90%以上;(3)不良事件的报告得分略有波动,2007和2009年的项目中未发生SAE,根据未发生默认其得分的评价原则,导致其得分率较高,而2010年得分率最低,问题集中体现在本院SAE报告表原件的遗失等,2011年后得分率逐年增加,至2013年已达95%。

2.2严重不良事件监控情况2007—2013年结题的Ⅱ~Ⅲ期试验,共发生SAE15例,分别分析其处理、随访、报告及记录情况,如下:(1)处理:10例采取了积极的措施,1例获知时已死亡,4例获知时已好转。(2)随访:6例SAE报告首次即为首次和总结报告,其中2例报告死亡,4例获知时已好转,无需进行随访;余9例均进行了随访,其中8例随访至恢复,1例随访1次显示症状持续,未进行后续随访。(3)报告:研究者在获知SAE24h内均进行了上报,但上报回执缺失的问题在2010年前较为严重,2011年后申办方、伦理委员会、药监部门的回执情况好转。2010年较严重的问题还体现在:试验项目归档资料中无本院SAE报告的原件,只有复印件。(4)记录:SAE基本均进行了源文件的记录,但部分记录内容存在缺失,如2010年前发生的SAE基本未对上报情况和后续随访情况进行记录。

3.讨论

2011年时值我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复核准备阶段,针对不良事件的监控实施,我院展开了全面的自查自纠以及全面整改工作,主要强化不良事件监控力度,完善监控措施。我院首次自建了不良事件监控质量标准。创建监控质量标准的原则如下:(1)遴选不良事件监控的关键要素:不良事件的处理、报告和记录作为药物临床试验不良事件管理的核心内容,被赋予较高的分值;不良事件的预防,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临床试验安全监控的意识以及监控计划的质量;不良事件的收集以及分析汇总,作为安全监控的细节部分,也被列入了本次监控质量标准中。(2)结合GCP、各种法律法规以及整改中的实战经验,充实并优化各要素的得分点,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发现的影响各要素质量的关键细节应纳入得分点。(3)质量标准实行百分制;各关键要素及其得分点,根据其重要性赋予相应的分值。根据以上标准,对本院整改前后的不良事件监控质量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整改成效显著。现将整改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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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等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内容基础上,结合37号文有关政策调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7月10日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1启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2.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3.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4.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1启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3.试点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国税机关可对现有相关文书作适当调整。4.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针对前期部分试点地区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实地核查工作量大、影响办税效率以及部分税务机关审批过严、影响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试点实施顺利,纳税人发票正常使用,39号公告将实地核查的必经程序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2.货运专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填写增值税税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填写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3.37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消了前期试点中的过渡政策。本公告相应调整了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税率”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备注”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其他栏次内容与本条第(二)项相同。4.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承运人可凭《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货运专票管理问题1.货运专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2.货运专票的认证结果类型包括“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暂无失控发票类型),稽核结果类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联”、“重号”、“属于作废”和“滞留”等类型。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3.稽核异常的货运专票的核查工作,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4.丢失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背景适应营改增和税收管理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对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作出例外性规定,与实施细则相关类似规定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非企业性单位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是非企业性单位,即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7号文则将范围收窄,只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以上2条规定并行的情况下,为消除税收实践中税企双方理解上的偏差,国家税务总局6月21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以明确纳税人在该政策适用上的区别与衔接。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政策规定纳税人按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第一类: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第二类: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37号文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第三类: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还必须注意:除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将前期在广东等地试行的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196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2013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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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工程监理论文

一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监理组织和内控机制

1监理组织机构

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建立了科学严密的监理组织机构。三家监理公司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二调办的直接领导下,通过专家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实现对监理工作进行总体控制。本监理公司承担辽宁省5个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监理工作,工程开展初期成立了监理项目部,确定了项目部经理和技术总监,5个地区成立5个监理组,确定监理组长,每个监理组由4~5名监理人员组成。

2监理职责

在辽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的监理工作中,监理公司授予了监理项目部和监理组相应的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项目部的主要职责

①监理项目部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组织管理整个监理工程,使监理工作按要求有序进行。②监理项目部根据阶段性检查工作的需要可以对各监理组的主要构成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所有监理人员都要服从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③领导协调各监理组工作,保证所负责的监理工作能够顺利实施,对监理组的监理工作实施有效监督。④每月组织监理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各监理组的工作近况,签发项目部的监理文件和指令。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生产的进展情况,监理项目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监理检查,保证工序成果质量。⑥每月向委托单位报告监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质量情况、生产进度情况、生产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和进行改进的建议等。及时向委托单位请示监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或重大技术问题。⑦组织编制监理月报和最终监理报告,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在客观评价工序成果或最终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成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⑧对可能出现的监理组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各种冲突及时协调处理。当协商出现困难时,报请甲方进行处理。

2)监理组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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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物流企业整合中的财务控制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中小物流企业整合处于初期阶段,其整合的主要形式是物流企业集团,目前有许多地区的中小物流企业采用这种形式中出现了一个严重的隐患,那就是财务控制问题。本文着重探讨了建立中小私营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模式的关键因素,以及如何解决目前中小私营企业集团中普遍存在的集团内部不协调、集团所属的经营单位财务管理落后和控制不利的问题,提升集团整体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健康发展。

[关键词] 物流企业集团 财务控制 财务信息系统

前言

物流企业整合,就是整合“物流需求和供给的关系”、“物流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现代物流和传统物流的关系”、“新建和改造提升原有物流资源的关系”、“物流企业和企业物流的关系”、“物流产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政府作用与企业运作的关系”、“国外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关系”等,其主旨是整合物流资源、促进物流业发展。根据现代物流发展的规律,结合我国国情,当前我们要进一步抓好物流功能、企业物流、区域物流、基础设施、物流信息、人力资源和管理体制等七个方面的整合。

在我国,中小物流企业整合处于初期阶段,其整合的主要形式是物流企业集团这种组织形式,目前有许多地区的中小物流企业采用了这种形式,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然而背后却存在一个严重的隐患,那就是财务控制问题。

中小物流企业大多经历白手起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现在或即将经过整合逐步形成以母公司为核心的企业集团的阶段,如何建立中小私营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模式,解决目前中小私营企业集团中普遍存在的集团内部不协调、集团所属的经营单位财务管理落后和控制不利的问题,提升集团整体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健康发展。这是企业家普遍关心而又比较头疼的问题。

一、物流企业集团是目前中小物流企业整合的主要形式

企业集团不同于集团公司。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人组织,是由有控制地位的母公司为核心的、以控股子公司、持股关联公司及相对独立的由企业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组成的企业群体。企业集团的财务体系实质上是以资本关系为纽带的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系统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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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会计核算方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E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2-000-01

摘 要 当前军队会计核算方法存在很多不科学合理的地方,如会计确认基础,会计记账方法,会计科目等方面,急需进行改进。因此,本文结合国内外先进会计核算方法,对我军会计核算方法在记账基础、记账方法、会计科目、报表内容四个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关键词 军队会计 核算方法 改革

一、改进会计基础,引入权责发生制

《中国人民会计规则》规定:“军队的会计核算基础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个别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中,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事项为上级拨给其下级的下年度经费以及提前发放下年度的元月份工资津贴业务。这种“个别”的权责发生制运用已不能满足当前部队的实际工作需要,急需改革。建议在以下两点采用权责发生制:一是在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尤其是跨年业务。如本年预算支出下年核销;本年预算收入资金下年到账;本年预算支出上年已经预支;本年预算收入上年提前收到资金。二是在会计报告中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的会计信息反映中引入权责发生制,这样可以使得军队会计报告不仅能够反映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和实际用现金偿付的显性负债,还能够反映当期已经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隐性负债,也能够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折旧信息,可以克服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所导致的资产负债、费用支出等信息方面存在的缺陷。

二、规范记账方法,符合会计惯例

当前国际通用的会计记账方法是借贷记账法,其原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而我军会计的记账方法却有很多地方与国际会计记账规则相违背:首先,我军基层会计采用的是收付记账法,而不是借贷记账法,这样,不管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的会计信息交流,还是与外界之间的会计账务处理,都需要对记账方法进行转换;其次,我军团以上单位的记账方法虽然采用借贷记账法,但是存在“同借同贷”这种特殊现象,违反了国际会计记账规则。“借贷记账法”中的“借”、“贷”记账符号有其深刻的含义,反映着资金的来龙去脉,是世界通用的会计语言。科学合理地使用借贷记账法,对我军会计核算有着长远的发展意义。

三、调整会计科目,完善核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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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指南》调整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 要】 财政部于2015年12月2日了《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等三项制度,用以规范权责发生制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从《部门指南》列举出的四类调整事项中可以看出目前政府会计制度中还存在以下几项较为突出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统一,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存在多项不统一的调整事项;没有统一的折旧年限;权责报告的改革早于权责会计的改革,出现了许多调整分录等。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政府会计改革的一些建议,主要包括: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改革效率,尽快出台成套的权责发生制下政府会计的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尽快统一折旧年限,尽快统一信息技术等。

【关键词】 《部门指南》; 调整事项; 政府财务报告

【中图分类号】 F23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48-03

2015年12月2日,为了贯彻并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精神,财政部了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1 ](以下简称《部门指南》)在内的三项制度,目的是规范试点期间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以便编制权责发生制下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从《部门指南》列举出的调整事项来看,比较复杂,而有些调整事项的复杂性是由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引起的,因此,本文主要从《部门指南》的调整事项来谈政府会计的改革问题。

一、四类调整事项

《部门指南》第十条规定,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调整单位会计账簿相关数据后,再编制单位会计报表。其中涉及调整的事项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当期发生的资本性支出

比如购置固定资产、开展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等,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此类资本性支出发生时单位已计入当期支出,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该笔支出不属于当期费用,应该对其进行调整。调整分录为,借:净资产,贷:资本性支出。这类业务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是一样处理的,因为在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关于资本性支出都采用双分录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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