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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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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分析论文

一、物业维修基金的现状

在我国,物业维修基金在缴纳使用管理方面都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却也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只有在充分了解住房维修基金现状下,才能够有效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目前我国物业维修基金现状从几个方面看:

(一)关于维修基金的缴交。

1.维修基金缴纳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业主,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购买了房屋在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而不应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2.维修基金缴纳时间。从道理上讲,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一次纳,也可采用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专户储存,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时向业主随时收取的做法,这些做法分别在不同国家实行。但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业主责任意识尚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收费拖欠现象还严重存在等因素,目前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设计宜采用主要在购房时一次纳,待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再向业主续筹。

3.维修资金缴纳数量。收取维修基金时主要应考虑在一般情况下,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内所需的资金量,可考虑按购房款的2~3%,或物业单体建安造价的一定比例。比较来看,按建安造价一定比例较为科学,但鉴于建安造价基数较购房款小得多,若采用建安造价为基数,则应适当提高交纳比例。此外,还可以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减轻今后续筹资金的压力。

(二)维修基金的管理现状问题。在收取维修基金时候,通常都是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公司强制代收房屋维修基金,办理产权和缴纳维修基金捆绑式办法,这种往往容易造成房屋维修基金流失或被挪用,使业主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这样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放在开发商的手里,安全性让人担心是可以想象的。开发商可以利用职权容易侵占房屋维修基金。而在管理维修基金时,虽然法规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说法。从客观条件上,造成某些业主委员会成员钻法律的空子,挪用甚至贪污数额巨大的房屋维修基金。更有甚者,一些开发商往往成立项目开发公司,一旦项目开发销售完后,项目公司也就不存在,业主所交的维修基金也就无法追缴。个别管理公司将维修基金据为已有;有的管理公司滥用维修基金,把本属于管理费支出的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养护费用在维修基金里开支;要么盲目企求设备的更新,加大业主负担。

有的地方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必经过业主大会批准,但由于业主大会召开难或业主大会不批准,导致该修的房屋或设备问题无法解决,影响业主的居住和物业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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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论文

一、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即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公司由发展商选聘,业主通常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向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1.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须遵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出借,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物业维修基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将以下四项费用列入专项维修资金中:(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2.业主委员会须向业主大会提交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的实施方案,其中应明确是业委会自行管理还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并详细说明物业维修基金的存储银行及帐号、计息方法、管理费用列支渠道及数额、使用流程、本息余额定期公布方案、提供业主查询本息余额的方式等内容。对因业主委员会集体或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原因致使物业维修基金无法保值增值或导致资金流失的,实施方案应预先提出解决方法。

3.上述方案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出具相关书面决定。如小区某幢楼的楼道灯坏了,如果这幢单元楼有30户住户,只要其中20户住户同意就可列支维修资金。

4.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业主表决意见及业主大会决定须提供公证证明,并与实施方案一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尽管有关规定的非常明确,但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缺乏有力的监督,发展商延迟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就成为可能,特别是发展商拖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现象更是常有的事;由于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并非完全严格依法从事,要从真正意义上解决物业维修基金纠纷问题,需要一种规范的管理机制,需要有专门的机构科学规范的管理物业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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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物业维修基金的现状;解决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关于维修基金的缴交、维修基金的管理现状问题、乱用维修基金问题、确保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履行品房保修义务、为了防止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合谋侵吞挪用、不正确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物业维修基金保值增值

论文摘要:目前,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住房商品化已经深入人心。同时,越来越多的商品房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而此项工作的好坏会直接影响房地产业发展乃至影响社会安定,本文通过对房屋维修基金目前的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的阐述,进行问题剖,来解决房屋维修基金目前出现的重点问题。

物业维修基金是指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它对于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与提高其使用功能,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等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物业维修基金的现状

在我国,物业维修基金在缴纳使用管理方面都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却也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只有在充分了解住房维修基金现状下,才能够有效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目前我国物业维修基金现状从几个方面看:

(一)关于维修基金的缴交。

1.维修基金缴纳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业主,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购买了房屋在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而不应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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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

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工作自1993年开始启动,经过不断完善和规范,使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管理、使用等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一、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概况

1.收缴依据

杭州市萧山区的物业维修基金从1993年开始收缴,当时根据《萧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在公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0%缴交,个人按购房款的1%缴交。2001年12月1日后公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缴交,个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而商品房的物业维修基金收缴是从1997年12月1日开始,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7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根据《萧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15元/平方米缴费,购房人在办理房产证时再缴交房价款的1%;第二阶段是2001年12月1日后新建的住宅小区,根据萧财综〔2001〕247号、萧价〔2001〕161号、萧建设房〔2001〕238号的规定,统一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预缴。收缴的标准为多层30元/平方米,高层、别墅为6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是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不再预缴物业维修基金,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建设单位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预缴,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2.收缴情况

多年来,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归集到位。至2015年底,全区共有500余个住宅小区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累计缴交物业维修基金本金12亿元,增值收入1.6亿元,增值部分支取共计6500万元。物业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无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现象。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途径及缴交标准

1.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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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效用管理论文

【关键词】:维修基金保险金运营方式“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

【摘要】: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建立,相当于为业主所拥有的房屋提供了“养老保险”。现行的管理办法,使此项资金在归集及监管上有了保障,但在维修及增值使用上却陷入了“饼大难充饥”的怪圈。在经济高速运转的今天,一个省(市)有着规模达几十、甚至上百亿的资金成了“不动产”,能不引人深思?业主利益的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都促使着对维修基金的运营方式及风险管理模式作根本性变革。本文直击现行维修基金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保险资金与维修基金作类比性分析及两者运营方式有机结合的探索,提出了维修基金制度改革新思路——建立保险金运营方式及“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以期实现维修基金在维修及增值使用上的效用最大化。

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物业管理发展史上的一大创举,也是住房私有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必然产物。归集此项基金,相当于对房屋建立了“养老保险”,使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改造有了资金保障,避免届时在责任分摊及义务履行上产生矛盾,有利于物业的保值增值及保障住户的安居生活。但此项涉及民生、意义重大的基金,自99年国家开始实行以来,由于管理办法上的诸多不完善,使“缴钱容易,使用难”、“监管严格,效用低”的状况日益突出。重庆市2004年至2007年累计归集维修基金已达38亿元,累计使用额却不足0.5%,增值收益仅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收入。不是老百姓的房屋维修量不大,也不是没有适合的增值渠道,而是现行管理机制让这笔维修基金陷入了“死钱”、“呆钱”的境地。

如何实现维修基金在维修及增值使用上的效用最大化?笔者认为,同样具有保障性质的保险资金,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史,在管理模式及运营方式上相对比较成熟和规范,既能按保险协议向受益人提供保障,又能灵活地对资金进行理财操作。两种资金既然都以稳健安全、保值增值为管理原则,那么借鉴保险资金的管理运营模式来改革现行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则将助推维修基金的管理更加科学化、社会效用最大化。

维修基金管理现状分析

(一)现行管理模式

我国第一部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又了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按新《办法》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原则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资金使用的决策主体为全体业主,即资金的列支范围、维修方案、购买国债等问题需由2/3以上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管理主体最初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代管),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划转业主大会管理,政府部门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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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与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物业维修基金归集出现的法律问题

第一,归集主体不够明确。由于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各地区管理制度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各地立法不一。例如广州地区规定物业维修管理基金以开发商作为缴费主体,以求降低业主压力,但是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开发商寻找规定的漏洞,将这笔钱又重新转嫁到了购房者的身上。虽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缴费主体应该是购房者,但是根据法理,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并不分高低,一旦归集主体出现矛盾的时候,法官将无所适从。第二,归集不到位。虽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有指出,若业主没有缴纳基金,开发商就不能够给予业主入住钥匙,但是目前部分业主购买房子并非自己入住而是为了”炒房”,这样就使得维修基金归集不到位,影响到小区物业的维修保养。

(二)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运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遵照法律法规程序以及条件所建立的民事主体。目前由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维修基金进行代收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物业管理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其所提供的维修服务也是为了获取利润。然而由于目前物业市场不够规范,使得很少有物业管理企业以树立企业形象为目标。由于物业维修基金巨大的数目,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对物业维修基金收费以及标准进行公开的义务,因此挪用其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更是在短期内无法被业主所察觉,因此在利润的诱惑下,多数物业管理企业铤而走险,出现挪用、私吞等犯罪违法行为。

二、关于完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运作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物业维修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一样,均是群众能够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国目前物业管理以及业主资质等立法体系存在问题,使得物业维修基金法律制度无法健全完整。因此我国首先需要定制起能够作为直接物业维修基金制度依据的法律。其次需要以基础立法为根本,建立起物业维修基金使用以及管理的行政法规或是单行法,以促进我国物业维修基金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另外,立法需要对物业维修基金中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存在物业故障不及时维修,或是业主举报维修基金被侵占的时候,相关部门不能够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对被侵犯的权利进行救济。再者,物业行业需要被立法赋予一定监督权力,让其有权利用宣传栏,报纸以及网络将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重要信息向全体业主公布,使得全体业主能够对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以及业主自主机构等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出现不良行为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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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的法律问题探究

一、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运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遵照法律法规程序以及条件所建立的民事主体。目前由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维修基金进行代收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物业管理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其所提供的维修服务也是为了获取利润。然而由于目前物业市场不够规范,使得很少有物业管理企业以树立企业形象为目标。由于物业维修基金巨大的数目,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对物业维修基金收费以及标准进行公开的义务,因此挪用其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更是在短期内无法被业主所察觉,因此在利润的诱惑下,多数物业管理企业铤而走险,出现挪用、私吞等犯罪违法行为。

二、关于完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运作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物业维修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一样,均是群众能够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国目前物业管理以及业主资质等立法体系存在问题,使得物业维修基金法律制度无法健全完整。因此我国首先需要定制起能够作为直接物业维修基金制度依据的法律。其次需要以基础立法为根本,建立起物业维修基金使用以及管理的行政法规或是单行法,以促进我国物业维修基金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另外,立法需要对物业维修基金中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存在物业故障不及时维修,或是业主举报维修基金被侵占的时候,相关部门不能够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对被侵犯的权利进行救济。再者,物业行业需要被立法赋予一定监督权力,让其有权利用宣传栏,报纸以及网络将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重要信息向全体业主公布,使得全体业主能够对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以及业主自主机构等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出现不良行为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反馈。

(二)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运作第一,对于每一笔所动用的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企业均需要定期对其用途、动用数额等进行公布,并且规定业主具有随时查阅物业维修基金运作情况的权利。第二,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使得其权利能够受到多方制约。当物业管理企业权利被业主委员会所侵犯时,需要有强制性法律对其进行制裁。第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进法律顾问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援助,引入基金管理公司、会计事务所以及保险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这样才能够从根本确保物业维修基金的安全与收益。

(三)规范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开发商需要谨遵建筑法律法规需要以及标准,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递交合格的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在承接建筑时,需要对公用设施以及物业公共部分进行检验。移交之后,若是发生故障,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其进行维修,若是在保修期内,则需要由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并且赔偿损失。法律可以对施工单位进一步规定其需要为所建物业进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期限则是该建筑物的保修期限,受益人则为全体业主。这样能够有效杜绝一旦保修期内房屋出现问题,开发商“卷铺盖走人”,导致业主无法找到开发商承担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也由于无法追偿维修费用而拒绝接受保修期内的维修。

(四)建立具有投资收益功能的信托机构第一,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物业维修基金保值增值方法。例如法国许多物业管理企业同时监管多栋大楼,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以及物业维修基金总数惊人,这笔数额巨大的资金通常被用来投资低收益但是小风险的行业以求达成保值增值的目的。第二,有学者提出利用社会分工理论进行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即成立专业信托机构对物业维修基金保值增值工作进行承担,风险自负,按照比例对增值部分进行分成。由于物业维修基金是业主对业主自治机构的信任,以改造、维护以及更新小区公共设施为目的所成立的基金,因此可以利用信托法对其进行调整,并且在此基础上成立具体的信托法律制度用以对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管理。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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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自营发展模式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物业维修基金的运作模式的改进;创建新型物业管理模式;实现规模经济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应用;全面提高各方的物业管理素质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明确基金使用程序、建立基金审查制度、建立续筹资金的筹集制度、加强行业监管.断绝与房地产企业”父子关系”、建立物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有效整合物业管理资源、对业主委员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自营模式规模经营

论文摘要:物业管理在我国已经逐渐步八正轨,目前施行于各个城市的管理模式都是从香港或国外引进,与中国实际有所差距。本文从人员素质、基金运作,管理模式和企业规模四个方面详细论述,目的是找到一种新的思路,从而使我国物业管理能进步发展。

物业管理产生于十九世纪的英国.伴随工业革命逐渐兴起.发展到今天已经有近二百年的发展历程.因此它的理论、运作模式与西方经济理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的物业管理脱胎于国外为了能更好地适应中国的发展实际.就必须从各方面对其进行调整.开辟一条新思路。笔者在从事物业管理教学实践操作中.认为从以下四方面可以进行新的尝试:

一.物业维修基金的运作模式的改进

维修基金是物业企业对物业区域公共设施设备大中修的资金来源。关于它的收取国家有明确规定: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业主交纳售房款的时候由售房单位从住宅售房款中提取.多层住宅2O%.高层住宅3O%.然后再由业主按照房改成本价房价的2%交纳。如果专项维修资金花光或者不到首次交纳金额的3O%.就要启动续筹机制。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两犬问题:(1)物业管理企业私自挪用占有:(2)业主无故拒缴续筹基金。由此产生的结果.公共部位年久失修小区整体环境破坏严重。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改进

1明确基金使用程序

由物业公司确定维修计划以及维修费用.确定要维修的工程.报业主大会同意后.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分摊到维修工程涉及的各家各户,到银行的维修管理系统提取资金,银行再从每家每户中扣取专项维修资金。如果费用不高,经过业主大会直接授权业委会批准,到银行支取就可以了,如果费用比较高就实行阶梯性的交费,比如先预支30%,让维修工程先运行起来,在维修期间分阶段地支取最后留有5%的质保金,过了保修期后就可以全部交付。在业委会没有成立之前.维修费用的使用则要求物业公司提出维修计划和预算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受理.并指定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最终由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到专户银行支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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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与运作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为了业主全体利益,在住房出售之后,为了能够在保修期过后对物业范围内房屋的公共部分、公共设施等更新、维修、改造提供资金的基金就是所谓的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银行代存,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并且由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国务院所建设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共同监管。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运作对于提高房屋使用寿命,保证房屋安全以及保障物业保值增值具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主要对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与运作的法律问题做出了简要的研究探讨。

【关键词】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与运作;法律问题

一、我国物业维修基金的相关概念

为了业主全体利益,在住房出售之后,为了能够在保修期过后对物业范围内房屋的公共部分、公共设施等更新、维修、改造提供资金的基金就是所谓的物业维修基金。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重建轻管思想严重,使得大多房地产开发商只为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房屋建造时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更甚至许多隐患在业主入住时无法检查到,这样的房屋一经使用,业主不仅需要面对难以承担的维修费,更无法找到出现故障的问题在那里,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的保修制度,在保修期之后的维修则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设立做出强制性规定。可以说物业的“养老金”就是物业维修基金,其在营造和谐生活环境以及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与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物业维修基金归集出现的法律问题

第一,归集主体不够明确。由于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各地区管理制度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各地立法不一。例如广州地区规定物业维修管理基金以开发商作为缴费主体,以求降低业主压力,但是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开发商寻找规定的漏洞,将这笔钱又重新转嫁到了购房者的身上。虽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缴费主体应该是购房者,但是根据法理,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并不分高低,一旦归集主体出现矛盾的时候,法官将无所适从。

第二,归集不到位。虽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有指出,若业主没有缴纳基金,开发商就不能够给予业主入住钥匙,但是目前部分业主购买房子并非自己入住而是为了”炒房”,这样就使得维修基金归集不到位,影响到小区物业的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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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物业管理新规定动用维修基金要“三审”

根据新调整的物业管理上海地方细则规定,日后物业公司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将会受到更多的监管,这对此前物业公司随意使用甚至侵吞该项专用资金现象,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近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前公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本刊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物业行政管理处曾浙一副处长。

一个产证拥有一个表决权

《通知》明确规定,一个产证只有一个表决权。这项规定明确了此前《物权法》尚未细化的内容,即如何确定“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而这两项对小区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曾浙一告诉记者,这项规定对于此前社会上曾存在争议的如何确定“业主人数”,以及“专用部分面积”等,都做了详细的说明。

“专有部分”就是业主享有专有权的部分,或者说是业主自己买的那套房子就是他的专有部分。《通知》明确规定,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或者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其“专有部分的面积”为未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不包括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停车库、配电房、垃圾房以及不能单独办理产证的其他物业的建筑面积。

“业主人数”同样按房地产权证数确定,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即使这个产权证上写有多人名称,但只计算为一个业主。同时明确,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数确定,一份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值得注意到是,如果一个业主在小区拥有多套房产并且分别办理了产证,则可根据产证数拥有多个表决权。

物业维修基金要“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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