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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理总结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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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农林院校植物解剖学实验报告册修编研究

摘要:植物解剖学实验是植物学教学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实验报告是学生总结分析实验结果、教师评价考核实验效果的重要途径。实验报告内容及形式合理的设置有助于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实验设计及总结分析能力。通过修编《植物解剖学实验报告册》及其试用,有效地提高了实验效果,为相关院校的相关专业实验报告册修编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农林院校;植物解剖学实验;实验报告;修编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3-0271-02

植物学是高等农林院校涉农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植物解剖学实验是植物学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植物解剖实验的内容包括:(1)观察植物细胞的结构、细胞有丝分裂、组织的类型及植物各器官的结构等。(2)对所观察的材料进行形态描述,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完成实验报告。实验目的:(1)培养学生正确操作仪器设备、加强观察分析、实验设计及对结果的分析总结能力。(2)通过完成实验报告,验证并理解课堂教学中所讲授的内容,达到对所学内容总结和巩固的目的。实验报告内容的科学设置有助于学生有目的地完成实验内容,将课堂内容与实验相结合,提高实验课程的效果。近几年,各高等院校非常重视实验教学改革,在实验设计、实验报告册的修编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4]。本文作者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多年实验教学经验,在参考总结相关课程《实验报告册》修编成果[2]的基础上,修编了《植物解剖学实验报告册》,并且通过2年的试用,对《报告册》内容进行了完善。以下对本《报告册》特点及应用结果作简短报道,希望能为相关农林院校植物解剖学实验教学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植物解剖学课程是新疆农业大学农学、园林、草业及农业资源类专业的必修课,每年为相关专业25个左右班级的学生开设该课程,课程计划46学时,实验课20学时,分十次完成。该课程有统一的大纲、指导书[4]及完整的考核体系。通过多年的努力,该课程曾被评为自治区级精品课程。但是,实验报告一直沿用传统的图画本或实验报告单方式,报告内容根据不同老师的要求而不同,主要是绘制结构图并注字。该实验报告单存在以下几个缺陷:(1)不能有目的地引导学生完成相应的实验内容,不能将实验内容与课程内容有机结合。(2)学生将过多的时间投入到结构图的绘制,甚至出现有些学生在没有搞懂实验结果的基础上,参照挂图进行结构绘制,出现只要图画好了,植物学实验成绩就高的错误倾向,影响了实验课程的效果。(3)实验报形式单一不能够完整地考核学生对实验内容的完成及总结情况,削弱学生对实验课程的积极性。

二、修编《实验报告册》的特点及优势

1.实验报告册的形式及内容多样化。根据试验大纲的内容,本实验报告册设置了10个实验。每个实验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及实验报告。学生在了解实验目的的基础上,根据实验内容及实验观察结果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包括绘制结构简图并注字、完善结构简图的部分内容、根据实验内容完成表格、根据实验内容完成填空,以及根据实验结果对课程关节内容进行总结等。该实验报告册形式多样化,解决了以往所使用实验报告单中报告形式单一的缺点,能够比较系统地总结和考核学生对实验内容的理解状况,较好地引导学生细致观察材料结构特点的实验态度,有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实验结果相结合,有效提高了实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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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等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内容基础上,结合37号文有关政策调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7月10日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1启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2.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3.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4.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1启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3.试点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国税机关可对现有相关文书作适当调整。4.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针对前期部分试点地区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实地核查工作量大、影响办税效率以及部分税务机关审批过严、影响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试点实施顺利,纳税人发票正常使用,39号公告将实地核查的必经程序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2.货运专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填写增值税税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填写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3.37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消了前期试点中的过渡政策。本公告相应调整了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税率”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备注”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其他栏次内容与本条第(二)项相同。4.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承运人可凭《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货运专票管理问题1.货运专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2.货运专票的认证结果类型包括“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暂无失控发票类型),稽核结果类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联”、“重号”、“属于作废”和“滞留”等类型。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3.稽核异常的货运专票的核查工作,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4.丢失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背景适应营改增和税收管理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对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作出例外性规定,与实施细则相关类似规定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非企业性单位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是非企业性单位,即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7号文则将范围收窄,只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以上2条规定并行的情况下,为消除税收实践中税企双方理解上的偏差,国家税务总局6月21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以明确纳税人在该政策适用上的区别与衔接。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政策规定纳税人按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第一类: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第二类: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37号文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第三类: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还必须注意:除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将前期在广东等地试行的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196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2013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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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循环经济的企业竞争力指标体系构建

内容摘要:为了满足我国新时期发展的需要,本文在对现有的工业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构建出基于循环经济的工业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并结合指标及指标体系的特点对综合评价方法进行了选择。

关键词:循环经济 竞争力 指标体系 综合评价

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资源问题与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要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发展循环经济是必由之路,即建立既不会使资源枯竭、又不会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能循环使用各种物资的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式循环经济,以代替过去的资源―产品―废弃物式的直线经济。发展循环经济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要在全球范围内、全国范围内、区域范围内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从最基本的单位―企业做起。

目前许多研究者对工业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进行了设置及研究,但现有的指标体系大多是基于直线式经济基础上设置的,存在着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重短期效益、轻长远发展,重企业内部效益、轻外部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缺陷。企业竞争环境的变化迫切要求对其进行改进与完善,引导企业用循环经济理念制定发展规划和企业战略,体现企业、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使企业赢得更多的市场及进一步发展的先机。本文拟从循环经济模式出发,立于社会、政府这一评价主体的角度构建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工业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其综合评价方法作进一步的探讨。

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一)导向性

导向性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带有方向性的问题。一个设计合理、能代表一定时期人类社会发展方向与愿望的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不仅可以公平、客观、准确的评价一个企业的竞争能力,更重要的是可以引导企业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否则,会对企业经营和整个经济的运行产生很大的误导作用。因此,新的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应将“宏观导向性”放在突出位置,引导工业企业以这些指标为参照系数,朝着健康、协调、持续方向发展,从根本上实现循环经济。

(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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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摘 要:2005年12月11日中国物流业全面开放以来,物流企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物流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然而,中国关于物流企业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不完善。根据2005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和中国物流企业现状,可采用层次分析法来分析和确定衡量中国物流企业竞争力的指标和权重并据此建立评估模型。

关键词:物流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层次分析法

中图分类号:F25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11-0054-04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状况,社会物流总额大大增加,但由于中国物流企业整体发展较晚,各项事业起步和发展也相对落后,物流企业的业务类型、经营规模以及服务质量有很大的差别,明显存在“散、小、弱、差”等突出问题,而中国关于物流企业的相关规定直到2005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该标准提出了中国物流企业的定义与分类原则、方法,明确了中国物流企业的类型与评估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和引导中国物流市场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笔者认为该标准不能很好地衡量中国物流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水平,该标准中的经营状况和资产指标包含的信息过少,未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能力和营运能力,而其他指标中部分指标的衡量较为困难(如管理制度、物流服务方案与实施等),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综合、客观可行的物流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以便于能够很好地评价中国物流企业的发展水平,从而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以推动中国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物流企业竞争力指标体系研究简述及确立原则

中国物流业起步较晚,有关物流企业的研究尚处于理论构建阶段,学者们大多从定性方面分析中国物流业的发展状况,其中关于中国物流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还很少,具有代表性的如:蔡定萍(2003)在《物流企业竞争力评价》一文中主要从企业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两方面构建物流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但她并没有在其文中确定相应指标的权重,不便于进行定量化比较研究,且其所确定的指标只能代表企业竞争力的部分,不能较综合地评价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水平。谢合明(2005)在《物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财务指标及评价方法》一文中就物流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并确定物流企业财务指标评价体系,该文较全面地分析了企业竞争力中的财务能力,对衡量中国物流企业的财务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但该体系倾向于增大某些指标权重,所以可能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且该指标体系不能全面地衡量物流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水平。

评价指标可量化和具有代表性是建立一个良好评价模型的基础,也是决定评价结果可靠性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物流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的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1)系统性原则。确定指标时应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考虑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时也要注意到指标之间的层次性。(2)可比性原则。所确定的指标要能够进行比较,包括横向和纵向可比性。(3)规范性和代表性原则。所选取的指标对所评价的内容具有代表性,并且要有明确的统计口径,借鉴相关研究经验,便于国际比较。(4)可操作性原则。物流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依据,在选取指标时,既要考虑指标全面性,同时也要便于操作。(5)通用性原则。所设计的评价指标应具有一定程度的通用性,以便于不同企业竞争力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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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

社会责任报告作为组织与利益相关方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和工具,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近年来,不仅越来越多的企业了社会责任报告,越来越多的行业组织也加入到社会责任报告的行列。本文在全面收集国内已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基础上,依据“金蜜蜂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估系统(2011)”(以下简称为“金蜜蜂行业报告评估系统”),对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以期对中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和行业协会推进社会责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中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概况

(一)数量

从现有公开的信息来看,自2007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首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以来,中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进入到一个稳步发展的阶段。

(二)主体

截至2011年8月10日,根据现有公开信息,我们搜集到由国内11个行业协会或组织的行业层面的社会责任报告19份。具体如下:

二、中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分析

本研究在对所搜集的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系统评估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总结不同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存在的共性和个性,向读者全方位展现中国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及行业社会责任推进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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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企业如何实施环境信息公开

2008年5月1日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我国正式施行。既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叫“试行”,正说明这是一项边实践边修改、边探索边提升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不断给予批评与建议。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在坎坷中前进,环保法规更是如此。在现阶段,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要坚持“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处理好“自愿”和“强制”的关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来督促和鼓励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一、该强制的强制

传统上,要实现企业对其环境影响负责,政府一般通过立法,限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或可以采掘的自然资源的量,对不执行者进行惩罚,这种“指令性”方法极大地改进了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空气和水的质量。为了保障公司提供环保报告,一些国家已经制定法规,将公司提供环保报告的自愿报告机制上升为公司提供环保报告的法律机制。

我国在2002年6月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就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在生产经营阶段要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2005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规定》对“双超”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做了明确要求和进一步解释: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双超”、“两有”企业名单,要求这些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3月18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在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前的某些新、改、扩建设阶段,应由建设单位或企业委托的咨询机构,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其有关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在生产经营阶段要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即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同时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即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还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企业将被罚款。

二、自愿与强制结合

强制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很多局限,是否成功依赖于强有力和及时的执法。在那些国家权力弱、预算有限或技术能力低的国家,很难成功。同时,这些法规的僵化刻板也是个问题。许多公司和决策者认为,标准的政府规章制度不给他们以最有效方式解决环境问题的余地,也不鼓励比法律中所具体要求的改进更优的做法。经过近30年的发展,国外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由最初的强制公开,转变为强制与自愿公开并存的局面。

由于我国工业水平落后,行业、地区发展极不均衡,各项制度不配套,各种信息公开制度在社会上没有形成风气,一些群众并不了解如何正确对待和运用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公开信息的企业认知和理解水平有限;另外,企业存在恐惧心理,怕上报、怕曝光,环境信息公开还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所以,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仍需坚持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指令指导与促进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9月下发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就曾对“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同年,总局又与世界银行合作,在部分省、市开展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05年11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由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指标,对其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评价结果通常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和很差,为方便公众了解和辨识,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分别进行标示,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对于我国上市企业而言,如被列入环境污染黑名单,其股价必然大跌,严重影响其今后融资和开拓市场的能力;对于一般中小企业而言,也可能因被政府出示黄牌警告而面临经营难以为继的风险,所以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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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物理实验教改透析

物理学是一门建立在实验基础上的学科。几乎所有物理规律的发现和物理理论的建立都要以严格的实验为基础,并受到实验的检验。据统计,诺贝尔物理学奖从1901年第一次授奖至今已110年的历史,有190多名获奖者,其中因物理实验方面的伟大发现或发明而获奖的占三分之二以上。可见物理实验在物理学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现代科学技术已经得到了高度的发展。物理实验的构思、方法和技术极广泛地渗透到自然科学学科、工程技术领域以及人文学科等。它们与非物理学科自身的实验技术互相结合、互相推动,促进了各学科的完善与进步。物理学在人的科学素质培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物理实验为物理学的基础,它反映了理工科实验的共性和普遍性问题,在本科生科学素质培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大学物理实验是大学生进入大学后的第一门科学实验课程,其目的是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为其进行科学实验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培养以实践动手能力为核心的石油类应用型人才,应对新形势的国际能源挑战。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从2007年开始每年都创办一个创新实验班〔1〕,约80人。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通过每学期单独进行教改立项的方式,组织教师在创新班课程中改革教学内容。大学物理实验教改也在创新班得以实施。目前多数工科院校的大学物理实验教学方式大致都是:课前让学生写预习报告;上课时,任课教师讲授实验原理、注意事项等内容,将实验演示给学生,然后学生操作;课后让学生写实验报告。这种方式留给学生思考分析的机会不多,学生处于被动接收的地位。学生潜在的创新意识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往往出现应付实验的情况。针对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我们课题组在创新班大学物理实验的教学中做了如下尝试。

1重视学生在教学中的地位,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1.1每学期末要求学生提交实验总结报告在大学物理实验绪论课上,我们要求学生在学期末对本学期自己所做的实验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自己做实验的感受,对实验课的建议,可否对实验方法和实验仪器进行改进等。促进学生对实验进行思考,这种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例如,学生各自在做自组惠斯登电桥测电阻实验时,发现检流计灵敏度产生的误差远大于精密电阻箱的误差,因此改善检流计灵敏度可以大大提高实验的测量精度。通过大量调研,他提出了两种方式改善测量精度,一是改善检流计灵敏度,二是完善测量方法。最后利用完善测量方法,达到了改善自组惠斯登电桥测量精度已在《大学物理实验》上发表〔2〕。又例如,在做刚体转动惯量测量实验时,由于该实验内容较多,在3个课时内很少有学生能完成实验。学生在期末总结报告中提出,独立设计接口,实现转动惯量仪与计算机的数据传递,然后编制程序,实现数据的实时处理,大大节省了实验时间。可以看出,期末总结报告方法不仅极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而且为培养学生以后进行科学实验奠定良好的基础。

1.2采用互动授课方式在课堂上,我们改变老师授课为主的方式,采用互动授课方式。实验原理和注意事项由学生讲述,其他同学补充,最后老师总结,老师不进行实验演示。我们将实验中难懂和难理解的部分做成PPT,要求学生课前自学PPT。例如示波器实验,学生普遍反映,看完书后对自己做实验也没有什么帮助。这个问题在于学生对示波器的面板功能键不熟悉上。为此,我们编写了一张PPT,把示波器功能键做较详细说明(见图1)。学生很快就能理解并能独立完成实验。类似的其它实验还有很多,比如分光计实验等。

2注重学生的创新意识的培养

2.1激发学生对物理实验的兴趣每学期组织学生参观高能物理研究所、科技馆等。另外我校是北京市科普基地,有诸多演示实验。学生也可以利用科普基地平台设计实验仪器和装置进行实验,如学生研究制作的“电动激光李萨如图形演示仪和伯努利综合演示仪”等。极大激发了学生创新欲望。

2.2增加选作实验,扩展实验内容针对动手能力强的学生,紧扣实验内容,相应增加选做实验。例如在示波器选做实验中,我们增加了关于“拍”的选做实验,让学生自己利用示波器产生拍信号,并研究拍信号的特征。增加学生对“拍”的理解。又例如,刚体转动惯量实验,我们增加了选做实验内容,让同学自己研究转动惯量仪的误差来源,并对误差进行定性分析。还例如,自组惠斯登电桥测电阻实验,让学生分析电桥比例臂偏离1:1对实验结果的影响等等。尽管有些选做实验课堂完成不了,但很多学生对这些选做实验的积极性很高,主动要求课余时间进实验室继续研究。

3物理实验与专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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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跨国公司地区综合业绩报告的里程碑

殷格非

《WTO经济导刊》副社长,《WTO经济导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主任。

2009年7月8日,巴斯夫大中华区了其2008年度简报,这既是巴斯夫大中华区的第一份经济、环境和社会绩效综合报告,也是巴斯夫集团在全球第一个针对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业绩报告。

该报告既秉承全球统一理念和标准,又聚焦大中华区实际,内容丰富、结构完整,数据详实、业绩显著,图文并茂、设计大方,是一份高水准的跨国公司地区综合业绩示范报告,是在华跨国公司地区综合业绩报告的新的里程碑。

报告呈现四大特点

第一,秉承全球统一理念,聚焦地区实践。

该报告在巴斯夫全球报告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大中华区的相关信息,自成体系。一方面报告以全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在数据收集上遵循全球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从报告信息内容篇幅来看,全报告包括封二折页和封三在内共计36页,关于巴斯夫集团的必要内容占了8页,约占总篇幅的20%略多,其余近80%篇幅主要是关于巴斯夫大中华区各种相关信息,是一个在全球统一理念和标准下,聚焦大中华区可持续发展实践的典型的地区报告。

第二,内容丰富,结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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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

第四条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第五条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县、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建立四级疫情报告系统。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布设的动物疫情测报点(简称“国家测报点”)直接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告。

兽医法规

第六条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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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中晨报成长轨迹及未来战略选择

发展历程

2004年7月1日,《鲁中晨报》迎来创刊五周年纪念日。五年成为鲁中地区发行量最大、新闻影响力最强、广告收入最高的强势主流媒体,“鲁中晨报现象”引起众多报业同行、新闻研究机构及主管部门的关注。副部长徐光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梁衡(现任人民日报副总编)等到报社视察,对《鲁中晨报》在新闻宣传、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评价。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传媒经济管理研究所等均把《鲁中晨报》作为重点研究对象。“鲁中晨报现象”还被作为经典案例(国内报业仅两家)选入由国家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主持编写的《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

(一)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实现由记者站单一职能到分社多元发展的体制转换。

《鲁中晨报》由大众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由大众报业集团淄博分社具体承办。淄博分社前身为大众日报淄博记者站。上世纪90年代后期,大众日报社党委同意淄博记者站按照办事处或分社的管理框架进行探索,承担事业发展职能。为彻底理顺体制,报社党委正式报请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在青岛、淄博等市地以记者站为基础正式挂牌成立了分社,统筹运营新闻、广告、发行、印务等报业经济。

(二)跳出资本积累从有形资产到有形资产的常规范畴,实现由无形资产(广告版面)到有形资产(实物)的转换。

1996年前后,市场处于低谷,大量建材滞销胀库,许多按常规不登广告的工矿企业急待广告启动,走出低谷。大众日报社党委果断批准淄博分社成立广告分公司,同意将广告开发收入(大量的表现为建筑材料等实物抵顶广告)用于建设适度规模的办公接待楼。淄博分社以广告开发为抓手,同时争取市区在用地、配套费减免上给予政策扶持,三年内筹集基建资金和建筑材料2000余万元,把《大众日报》的部分闲置版面转换成了固定资产。在报社少量资金启动下,很快建成了集餐饮、办公、娱乐、会议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欧亚花园”,改善了分社在驻地的形象,为报社累聚起了4000多万元的资产。

(三)理性回归,摆脱资产经营操作的惯性模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由酒店经营为主到报业经营为主的角色转换。

建起了“欧亚花园”,分社拥有了数千万元的实物资产,当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可以说,发展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但若长期囿于酒店经营,既不是报人的理想,也不是报业的优势。1998年,淄博分社在大众日报社党委的支持下,接收了濒临倒闭的《山东信息报》。分社将欧亚花园抵押贷款,分项投入办报,顺利实现了由一般物业资产向报业经营资产的二次转换。为使报纸尽快成长起来,确定了嫁接办报的思路,以集团所属《生活日报》为嫁接母本。1999年6月8日,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山东信息报》更名为《鲁中生活日报》。“嫁接”办报进入实质运作阶段:在“生活日报”报头加“鲁中”二字,作为新报报头;《生活日报》的知名专刊、周刊直接“拿来”,要闻、泉城新闻及部分广告版面删去,嫁接《鲁中生活日报》要闻版、淄博及鲁中新闻版等。《生活日报》选派业务骨干参与办报。这样既让《鲁中生活日报》变成了一张当地报纸,具备了地域性、贴近性,又成功发挥了《生活日报》部分特色资源和品牌的优势,使《鲁中生活日报》一开始就高起点创刊、高质量运营,缩短了办报周期,具备了同其它媒体竞争、抗衡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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