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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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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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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在总量减排中的作用

摘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对加强环境监管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本文简要介绍了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的主要功能和在在污染物总量减排中取得的成果。

关键字:污染源 自动监控 总量减排

“十一五”期间,国务院批转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对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是基础,要求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这是做好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作用,建设好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至关重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对加强环境监管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环境监督靠监测,环境执法靠监察,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可以改变环境监督和执法的方式,提高环境监督和执法的科学性,克服环保监测和监察人员不足的困难。

2008年,根据环保部和河北省环保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邢台市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购置设备,建设了污染源自动监控指挥中心、多功能视频会议室、机房等基础设施,监控中心总面积为175平方米,安装了环保部统一下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现已全面投入使用。

1.邢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的主要功能

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按其功能划分,属于环境技术支撑范畴,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是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数据和信息的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环境监察部门通过执法为环境管理工作;环境监测部门通过出具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和污染源达标率及污染物排放量为环境管理工作。环境管理部门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监察执法,开展环境质量评价、环保工作考核、环保治理工作评定、环保处罚、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算、总量减排、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等环境管理工作。

2.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依据

在“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保工作的首要任务,环保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总量减排而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的建设就必须为总量减排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邢台市国、省控污染源普遍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后,如何发挥自动监测设备的作用,体现“管理减排”的作用,特别是如何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现收集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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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监控 严格减排管理”

摘要:近期国务院批转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对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是基础,要求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这是做好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作用,建设环境监控中心至关重要。

关键词:环境 减排 自动监测

目前各级环保部门都在建设环境监控中心,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对加强环境监管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环境监督靠监测,环境执法靠监察,监控中心可以改变环境监督和执法的方式,提高环境监督和执法的科学性,克服环保监测和监察人员不足的困难。

在“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保工作的首要任务,环保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总量减排而进行。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就必须为总量减排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污染源普遍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后,如何发挥自动监测设备的作用,体现“管理减排”的作用,环境监控中心的职能确定和管理方式关乎全局。

为了发挥环境监控中心在总量减排中的作用,特别是如何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现归结如下。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

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作用提供了依据。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第十条“排污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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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初步调研

[摘 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仪器、流量( 速) 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和视频监视设备,是企业( 排污单位) 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 是指从事在线监控系统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本文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是环保部门强化环境管理, 切实掌握排污状况, 实施总量控制与总量减排的重要成果做出探讨。该系统建设运行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国家减排工作开展的成败。

[关键词]污染源;监控系统;管理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5-0337-01

1.甘肃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状

我省自本世纪初就已经开展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7年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规定:“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 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经过十多年不断完善硬软件设施建设, 扩大监控范围、提升监控能力与水平,目前均已初具规模。 根据甘肃省环保厅2014年公布的监测数据显示,甘肃省境内现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81家,其中废水83家,废气80家,水处理厂56家,重金属62家; 污染源在线监测点626个。分布于全省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火电、钢铁、水泥、稀土、制革、造纸、污水处理等重点污染行业。按照“十二五”环保新要求,国控污染源主要监测项目为:烟尘、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和氮氧化物(NOx)。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甘肃省环保厅委托七家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自2012年起,对全省自动监控设备全面开展运营维护工作。

2.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存在的问题

2.1 在线监控系统多头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都将在线监控系统定位为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产权属于排污单位. 而后续运营维护则由环保部门委托运营商管理 ,排污企业不参与 ,由此导致的产权不明 、多头管理现象普遍存在,给监管带来极大困难, 其数据应用的有效性也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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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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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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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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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势在必行

摘 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集现代化、科技化、自动化为一体的先进的环境监控手段,有着传统环境监察、监测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通过此系统能够大幅度提高环保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便于环保部门在第一时间掌握污染源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污染减排、环境监察、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事件等方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污染源 自动监控系统 污染减排

中图分类号:Q958.116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是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总理指出:“环境保护要采取综合措施,依靠法制保障,加强监管;利用市场机制,提高环境意识;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污染治理。”因此,防治环境污染,要充分依靠法制、机制和科技进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就是要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促进执法到位。建立和完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是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手段,是扎实推进污染减排的重要基础,是污染减排工作的基本依据。因此,大力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势在必行。

二、明确任务,充分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性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可以对污染源进行自动采样、对主要污染因子进行在线监测,实现对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便于掌握城市污染源排放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提供数据基础,为环境管理服务。因此,我们必须从关系环境保护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重要性。

1、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有助于改变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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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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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控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实施对工业污染源有效监督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行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和远程监控设备组成的完整系统。

前款所称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以下简称自动监控装置)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动记录仪、自动采样仪、污水流量计、COD在线监测仪、SO2自动监测仪等各种自动监测仪及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一)年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排序在当地污染负荷70%以内,或日排废水100吨(或COD30公斤)以上的;

(二)列入省、市重点污染源的;

(三)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确定应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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