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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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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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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城管暂扣物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物品行为,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对暂扣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行为、联合执法等行动中确实难以现场清点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暂扣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旁人见证签名或摄像取证。

当事人脱离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其遗留物品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的物品,应是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

第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暂扣物品中发现属于违禁及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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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及工程财产设施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分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剂、遇水燃烧物品等类,每类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学物理特征,有的会因受热、磨擦、撞击引起火灾,有的不须接触明火也会自行燃烧,为了减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规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仓库中,爆炸物品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应当和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仓库管理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识的人担任。

三、贮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设施,进行存储。

四、储存物品要分类贮存,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五、爆炸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玩耍、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六、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物品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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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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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物品管理工作程序,防止国家财产损失,根据《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品,是指执纪、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刑罚所收缴的物品、无法退还失主的赃物、无主物,以及在执法活动中取得应当上缴财政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设立罚没物品保管帐目,建立健全物品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物品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没收物品收据”。扣押物品转为罚没物品时,执法机关在向当事人送达有关处罚决定的同时,向当事人出具“没收物品收据”。

第五条执法机关收缴的各类罚没物品均属国家财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调换或者擅自处理罚没物品。

第六条执法机关依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可以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在收缴后的5日内,如数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公物仓管理。

第七条执法机关上缴罚没物品,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下列资料:

(一)作出没收物品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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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赃物、罚没物、纠纷物。

赃物是指查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所侵占的物品。

罚没物是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没收的物品。

纠纷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所涉及的物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

第四条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应当委托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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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估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赃物、罚没物、纠纷物。

赃物是指查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所侵占的物品。

罚没物是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没收的物品。

纠纷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所涉及的物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

第四条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应当委托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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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四条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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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制度论文

1、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历程的简要回顾

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始于20世纪60~70年代,首先在山西、黑龙江、辽宁、河北、广东等部分省份开展。1982年,原农牧渔业部颁布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开启了农作物品种的国家级审定。198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确立我国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定制度,各省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条例及有关实施办法,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逐渐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规定对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对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如何管理未予规定。此后,在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制定出台的省级农作物种子条例中,除明确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外,多数省份对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有审定、认定、登记、鉴定、备案等。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则组织开展了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国家级鉴定工作。

2、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制度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相关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1~2种农作物”。据此规定,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多数省份也分别确定了省级主要农作物,被3个以上省份确定为主要农作物的有西瓜(北京、天津、山西、河南、江苏、浙江、湖南、湖北、江西、广西等10个)、向日葵(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等4个)、花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等4个)、辣椒(湖南、江西、江苏等3个)、白菜(北京、山东、黑龙江等3个)、甜菜(黑龙江、新疆、内蒙古等3个)、高粱(辽宁、吉林、内蒙古等3个)。因此,目前实行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有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共7种,实行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除上述7种外,加上省级确定的,每个省有8~9种。在各省制定的农作物种子条例中,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的方式也有相同之处。如山东、四川、贵州、宁夏等省(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自愿审(认)定;广东、吉林等省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也可申请审定;安徽省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鉴定登记;甘肃省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认定登记;山西、湖北、江西、福建、上海、内蒙古等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认定;湖南、陕西、云南、天津、新疆等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管理。

3、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品种审定管理方式混乱

品种审定源于计划经济时代,最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新品种选育的成果评价上,通过品种审定引导育种方向。一个品种通过审定,意味着一个育种科技成果的诞生。品种审定通常相当于成果“鉴定”,同时还出现了与品种审定含义相近的品种“认定”等。《种子法》实施以后,我国种业进入了市场经济发展时代,品种审定的主要作用转变为市场准入,政府通过品种审定制度,防止劣质品种进入市场,以保护农民(用种者)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由于《种子法》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未作明确规定,于是,各省(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作出了不同方式的管理规定,如前所述,有审定、认定、登记、鉴定、备案,还有认定登记、鉴定登记等,名称不一而足,但实际的程序都大体相似。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有的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是自愿申请的,其主要作用在于成果评定(评价),而有的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要经过认定登记才能进行推广,是强制性的,其主要作用就体现为市场准入。一方面,相似的品种管理方式具有不同的名称;另一方面,相同的管理方式名称,其含义和作用却不相同,容易引起误解和混乱。

3.2审定标准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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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经济、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镇、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辖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的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民爆器材销售企业负责组织采购、运输、储存、销售民爆物品。

市爆破作业单位负责民爆物品配送、爆破作业、清退收存(含临时存放点储存)“一体化”服务,对相关重点企业实行民爆物品配送、清退收存服务。

市民爆器材使用单位为矿山企业等合法生产单位及临时审批单位,接受市爆破作业单位爆破服务。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民爆器材销售企业必须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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