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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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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无犯罪记录证明认证回答

要出国办理护照,或者进入事业单位及很多管制较为严格的外企时候都会需要个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那么该如何来开具这道证明呢?下面小编整理了大家澳洲无犯罪记录证明认证所需资料,仅供参考。

澳洲无犯罪记录证明认证回答:

具体流程1、公证:先在公证处或贸促会办理文件公证、认证(民事文件在公证处办,商业文件在贸促会办理);

2、咨询:咨询澳大利亚认证的注意事项和具体资料,并将认证资料递送至我单位;

3、递交:我单位初审无误后,通知申请人付费。收到资料和费用后,一个工作日内安排递送至外交部指定机构;

4、受理:外交部和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正常受理

5、完成:认证办好后,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并根据约定的方式退回澳大利亚认证文书。

外交部及其指定机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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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孙裕广

目录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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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之探讨

摘要:传统的把未成年人犯罪污点记录在有关档案中,无疑会对他们的升学、就业产生影响,显然有失公平。通过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既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促使未成年罪犯尽快回归社会、融入社会,防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有效举措,对于实现全社会的长治久安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 封存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规定应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明确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从而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一个能够避免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平等地享有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真正改过自新的一个机会。但由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并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

(一)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训制度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由于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未完全确立,明辨是非、洞察事务本质的能力较弱,对于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的认知与成年人有明显差异。所以,在制定及适用法律时,应与成年人区别对待,才能体现出法的分配正义。

(二)清除“标签效应”的影响

前科制度将每一个失足少年都打上犯罪人“标签”,并迫使他们回归到社会的最初阶段,就不得不一次次地向社会宣示这一“标签”的存在,使未成年人长期遭受来自司法和社会的负面评价,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导致为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矫治和社会回归的目标束之高阁。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有利于弱化其“标签”心理,使其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的回归社会、防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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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证研究

摘 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在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诚信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也存在查询系统自身设计不合理、流程不规范、查询工作强制约束力不足等缺陷,应予以完善:(一)从技术层面、信息录入、规范选项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二)从申请主体、受理主体、查询方式入手规范查询流程;(三)通过提高约束力、建立退出机制、扩大应用范围来保障与廉洁准入制度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行为;廉洁准入

近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运用信息技术预防贿赂犯罪的重要创举得到迅速发展,已经在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诚信和市场准入管理,推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极大认可,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品牌业务。在这种形势下,我们有必要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和把握,采取得力措施把这项工作不断完善起来。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施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6年开始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面向社会受理查询,经过三年的探索,在2009年取消了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原来的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2011年7月,高检院正式成立行贿档案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11月实行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全国联网,查询的权限也由市一级院下放到基层院,查询数量呈几何级数上升。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向社会提供查询68万余次。2012年截止到10月份,黄埔区检察院共接受查询申请1523次,发现行贿犯罪记录2人次。今年查询总数是去年查询总数的49倍,其中广东火电物资供应公司、区水务局等单位在黄埔区检察院预防部门的推广及建议下,在工程建设及采购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进行廉洁准入管理,向黄埔区检察院提交批量查询申请,占2012年度查询总量的93%。

目前,所使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里面的数据仍以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构成行贿罪的录入为主,在2012年初,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做好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录入的通知,要求将1997年以来的行贿犯罪、受贿犯罪、受贿行为、行贿行为信息录入系统,目前各基层院正着手补录。但由于人手有限,各基层院补录进度并不理想,一定影响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运用。该系统还有利用自身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功能,但基层院目前可用数据只局限于本级院,数据的实用性和代表性并不强,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功能的利用率并不高。

二、运作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一)行贿犯罪档案录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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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工作方案

一、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外受理查询。

二、参加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公共资源转让、经营性土地出让、医疗器械采购等各个领域招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将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招标条件之一,未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四、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为: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向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五、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内容为:

(一)个人行贿犯罪和介绍贿赂罪档案的录入事项包括:犯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二)单位行犯贿罪以及因单位行贿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犯罪档案的录入事项包括除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有关内容录入外,还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机关、企业、事业、团体、所有制类别)、注册地和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六、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单位或个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提供介绍信、查询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申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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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管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外受理查询。

二、参加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公共资源转让、经营性土地出让、医疗器械采购等各个领域招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将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招标条件之一,未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四、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向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五、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内容为:

(一)个人行贿犯罪和介绍贿赂罪档案的录入事项包括:犯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二)单位行犯贿罪以及因单位行贿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犯罪档案的录入事项包括除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有关内容录入外,还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机关、企业、事业、团体、所有制类别)、注册地和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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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档案查询管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外受理查询。

二、参加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公共资源转让、经营性土地出让、医疗器械采购等各个领域招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将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招标条件之一,未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四、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向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五、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内容为:

(一)个人行贿犯罪和介绍贿赂罪档案的录入事项包括:犯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二)单位行犯贿罪以及因单位行贿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犯罪档案的录入事项包括除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有关内容录入外,还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机关、企业、事业、团体、所有制类别)、注册地和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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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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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刑事辩护;人权保障;制度改革;刑事审判前程序

内容提要: 刑事诉讼缺乏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缺少制度上的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很好的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法治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司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制度性建议。

长期以来,由于“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价值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主导地位,使得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律师在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中经常遇到一些不应有的障碍,有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主要表现就是风险大、困难多、效果差。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及执法中人为的因素,有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司法现状

(一)审前阶段律师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接受委托难

聘请律师,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自己申请,可是犯罪嫌疑人普遍不懂法,无疑不利于辩护制度发挥作用,所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侦查机关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此项权利的义务,但是对侦查机关告知、传达该项权利的义务却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即使犯罪嫌疑人知道,如果其家属没有主动为其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如果想聘请律师,往往只能通过给家属寄信的方式告知,耗时长、可靠性差,使委托难上加难。

2.会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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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黑名单”疗效

2012年2月16日,最高检察院正式启动行贿犯罪档案全国联网查询平台。

行贿犯罪档案是检察机关将有关行贿案件的法院判决收集汇总成可供查询的资料库。其中收录有1997年10月以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信息。

一旦单位或个人被查出有行贿前科,其招投标等资格面临被取消的可能,因而行贿犯罪档案被形象地称为“行贿黑名单”。

该查询平台被视为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与预防犯罪制度建设相结合的范例,源于十年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在建筑领域的实践。在得到检察系统内部广泛认可后,推广成为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工作内容。

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告诉《财经》记者:“全国联网消灭了‘信息孤岛’,顺利实现了全国数据共享和异地查询,大大增强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威慑力。”

据统计,从2006年检察机关正式接受社会查询以来,总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量达到139万次,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1983家单位以及3075名个人进行了处置。这些处置主要包括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以及中止业务等。

该制度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从源头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的重要措施,并希望借此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过,由于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行贿人不会追究刑事责任,“黑名单”制度由此呈现查询者众、“中枪”者少的局面;又因缺乏强制力,其效用被打折扣。与此同时,“二次处罚”面临法理困境。

“门槛”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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