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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精选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不可移动文物 价值评估 立法保护

对不可移动文化的价值进行评估是文物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可以更好地从客观的角度对文物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价,帮助文物工作者和有关部门更好地对文化进行等级的界定并开展相应的文化宣传和保护工作。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近些年来成了我国文物工作的一个重点。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的一笔巨大财富,如何从立法的角度更好地对文物的保护进行促进,是文物保护和发展中要重点探讨的内容。

一、不可移游奈锏母攀

不可移动文物是文物的一种类型,区别于常见的物品性文物,例如:古玩、字画等,它是不能进行移动的,具体包括了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壁画及历史遗迹等。这些不可移动的文物一般规模比较大,并且文化背景深厚。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不可移动文物也成了旅游的热点,例如名人的故居、历史遗迹等,都广受欢迎。

二、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相关的立法

(一)国际立法

在国际方面,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保护法律,最早的典型代表是1964年在威尼斯通过的《威尼斯》。在这个当中,对历史古迹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文物的保护从重建行为的鉴定和其它具体的方面给予了阐述。《内罗毕建议》也是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大家较为著名的国外法律。在这个建议当中,对于历史地区的属性进行了规定,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华盛顿》中,更是整合了不可移动文物立法保护的相应的资料,对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扩大,并且还提出了“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对于它们的特点和内容也进行了分析。在《西安宣言》中,对环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这个宣言认为,环境是有着自身的重要性和独特性的。这两个特性往往都可以通过一些历史古迹和当地的历史地区环境来进行体现。从《威尼斯》到《西安宣言》,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保护在国际上是在不断的进步和改进的,从过去单纯的对古迹建筑进行保护,到后面对整体的不可移动文物环境进行保护,这样的一个进步有利于文化的发展。

(二)国内立法

在国内,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相关的立法工作开展及管理体制的制定,都是由政府来主导的,并且在这过程当中有着全民参与的体现。由于不可移动文物在我国的文物中的比例较大,因此,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立法保护工作,不仅迫在眉睫,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国家,不可避免会面临着城市的建设和规划等一些因素对环境产生改变,在这个环境的改变过程中,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的难度就会越来越大。例如,在开展旧城改造工作中,需要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进行正确的、客观的、合理的评价,这样才能更好的针对文物的情况,开展恰当的保护工作,避免它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在我国,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立法保护工作主要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来促进工作的开展,我国已经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对相关的工作进行规定。除了文物保护法之外,我国还配套出台了其它的相应法律法规,一起来推动工作的开展。在法律和法规当中,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职责、具体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相关的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责任和行为也作出了规范。

三、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处罚标准与实际需求脱节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样效果更会更加突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需要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使其能够制约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破坏行为。在处罚标准的制定上,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标准,但是从实际的运行角度来看,处罚的标准和实际的需求存在严重脱节的情况。2013年的6月,在广州市,多座正在进行过考古挖掘工作的先秦墓葬遭受严重的破坏。这起不可移动文物被破坏主要是因为广州的轨道交通六号线在施工的时候出现了违规的情况,破坏了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事故发生之后,有关部门组织了人员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最终判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考古单位和相应的执法部门都负有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对于这类型事故的处罚金额能超过50万元,但是从实际的文物价值来看,50元只是杯水车薪。这样的一个案例切实反映出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标准和实际的需求存在严重的脱节情况。

(二)文物认证滞后,应急制度不完善

文物是需要有关部门的鉴定才能被认证为是文物的,这个认证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和工作。由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出土常常是偶然的,因此在这些文物的保护种,及时的认证是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受到各种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在不可移动文物的认证方面存在工作滞后的情况,并且缺乏相应的应急制度来应对突发的状况。2009年,我国评选出来的十大考古发现中,江苏镇江的13座宋元粮仓榜上有名,但是遗憾的是当地的“如意楼盘”在开发的时候过于注重利润,没有对文物进行保护,并且使用挖土机来对文物进行了铲除,使得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现了重大的损失。虽然我国已经从立法保护的角度对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个文物在被破坏的时候还没来得及认证,从而使得开发商要负的法律责任大大减少,难以形成良好的约束和惩罚效果。

(三)规章制度和法律实行力度不足

我国虽然出台了法律和相应的制度,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但是从实行的角度来看,整体的实行力度并不强。安徽省的泗县也曾发生过开发商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2007年,安徽省泗县的国土局按照领导的指示对土地进行竞价的拍卖,但是这块土地却是不可移动文物释迦寺的所在地。对于这样的土地和文物,我国的《文化保护法》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要求,县一级的政府要开展保护重建工作必须要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因为泗县政府对于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从而导致了这种悲剧的发生。根据我国的法规,如果出现了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冲突时,要以后者为重,经济建设必须要做出让步,但是制度实行力度的不足出现了相反的局面,使得文物白白被破坏。

(四)有关部门执法强度不足

对于不可移动文化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法律法规的诞生只是第一步,它的落实和执法效果才是最关键的环节。对这些法律法规,由于不在刑法范围之内,因此很多部门对这个法律法规都不够重视,从而在执法的力度和强度上也不足,不能在群众中形成警示作用,不利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价值体现。

四、不可移动文物价值评估探讨

在我国,从法律和学术界的角度来说,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评估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的、统一的和细致的操作程序。在很多情况下,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评估,都是通过人的主观判断,统计报表,开展问卷调查和组织专家来进行一个综合性的评估。这样的评估方式缺乏一个量化的标准,评估出来的结果主观因素较大,对于文物的价值呈现不能够做到嗜坊和客观化。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一般会从它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三个价值方面进行评估,因此,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也成了他的价值评估指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性评估方面,除了保留过去的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之外,还加入了一些新的评估指标,例如不可移动文物的美学价值、精神内涵、历史地段、环境条件等。每个指标都会有其具体的解释和更具体的下一级指标。为了更好的对不可移动性文物的价值进行,下面我们将从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环境和经济等五个指标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历史指标可以细分为文物的历史地位,时间和保存的状况。一般来说,文物的名气越大,距离现在的时间越久,保存情况越良好,那么它的历史指标就会比较好,从而历史价值更加突出。

科学指标又可以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自身建筑的工艺打造水平、整体的结构情况和它在造型方面的独特性,同时还包含了整体建筑的面积、高度和难度等。如果这个建筑文物的建筑工艺水平比较高,或者在建筑方面比较细致,整体的结构和造型更有特点,并且比较稀缺,那么它的科学性指标就会比较高。此外,如果建筑面积比较大和难度比较大,那么它的科学指标也会比较突出。

环境指标从大的分类上来说可以分为自然环境指标和人文环境指标。自然环境指标指的是与自然环境中相关的一些指标。一般来说,像植被的覆盖率情况,水体的覆盖率情况,植被和水体的面积,都属于自然环境指标。如果这个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自然环境中,它的植被和水体覆盖率比较高,所种植的植物年代比较久远,或者植物的稀缺性比较突出,那么这里的自然环境指标就会更加的高。人文环境指标指的是根据这个不可移动文物自身所见证的的历史文化名人的地位和相应的影响力来建立指标。

经济指标是一个可以细分的概念,景点门票的收入、房租的收入、旅游业本身的经济价值等都是经济的二级指标。

五、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保护建议

(一)加大文物保护意识

从立法的角度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可以使得保护工作的开展力度更足,从而使得保护的效果更加明显。立法是从程序上、制度上使得保护工作得到了完善,但是归根到底还需要依靠人们去完成这个过程。为了推动不可移动文物立法保护工作开展效果更加明显,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加大文物的保护意识,使群众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性和保护的意义有清楚的认识,这样群众对于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去执行,从而避免产生破坏文物的行为。在文物保护意识的加强方面,可以通过一些专题性的节目对文物的价值进行分析和探讨,通过一些纪录片或电视版的现场鉴定等让群众了解文物的历史背景和不可移动文物在文化、艺术方面的价值。以《收藏马未都》节目为例,马未都先生在电视中对各种收藏品进行了讲解和现场的鉴定,这样的一个节目可以以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得到提高,从而为文物的立法保护工作开展提供帮助。

(二)对文物的赔偿制度进行完善

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本身就是好的呈现出文物自身的价值,从而可以使其为我国的文化发展进行补充。在不可移动文物的赔偿制度建立中,明确文物的价值是基本,如果价值得不到明确,那么赔偿制度的建立就失去了意义,在索赔的时候就会遇到重重困难。基于这样的关系,应该加紧对一些还没有进行评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评估工作,防止被破坏却难以索赔情况的出现。在索赔制度的完善方面,要根据文物的情况对索赔的金额进行调整,同时对于赔偿的责任、流程和相关的要求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不给他人钻空子的机会。

(三)加强追责制的建立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除了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意识的加强之外,还应该建立追责制。对于文物遭受到破坏的行为,要从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来进行责任的追踪,从而加强相关的部门加大工作的力度,避免因为决策错误或者工作不到位导致不可移动文物遭受到破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因为失职导致的不可移动文物遭受到破坏的行为,要启用追责,找出每一个相关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且给予相应的惩罚,促进工作的更好开展,为文物的保护提供帮助。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的一笔巨大财富,如何更好地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价值评估和保护工作是相关部门重点要思考的问题,也是推进我国文化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杨彦文.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制现状与对策分析――以山西省地市汇报为视角[D].山西大学,2015.

[2]滕磊.关于文物古迹价值评估的几点认识[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3,(02).

[3]张松.上海文物保护立法的若干问题探析――以不可移动文物为中心[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评估标准;传统文化DNA;文化多样性; 民族文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7)01-0137-0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o是一门技术含量颇高的学问。保护得好是保护,保护得不好便是破坏。那么,什么样的保护是科学保护?什么样的保护又是反科学的保护呢?在长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我们提炼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评估三标准。

一、通过保护是否保住了民族传统文化的DNA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最能代表一个国家或是一个民族文化传统的地域标志性文化。譬如看电影,屏幕上掠过的是满目青山,肯定不知道这是到了哪里。但如果随着画面切换,《沂蒙小调》响起,肯定知道到了山东沂蒙;《海菜腔》响起,肯定知道到了云南石屏;《信天游》响起,肯定知道到了陕西北部。而这《沂蒙小调》《海菜腔》《信天游》便是地域标志性文化,也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民族的民族文化DNA主要蕴藏在这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最稳定的文化DNA,也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标志性符号。“同时,它也是一袋救命的‘脐带血’――无论世界如何变化,外来文化如何冲击,自身传统如何失落,只要保护好这最后一袋‘脐带血’,这个民族的传统即或命悬一线,也能起死回生”[1]。传承人的任务,就是要把本民族的传统文化DNA以活态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继承下来并传承下去。“原汁原味”的标准有三:一是“表现内容”必须“原汁原味”;二是“表现形式”必须“原汁原味”;三是“所用原料”必须“原汁原味”。这既是判断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否“原汁原味”的基本标准,也是衡量传承人是否在科学传承的三条“底线”[2]。

(一)对表现内容“原汁原味”的要求

拿传统戏曲来说,只要唱的是传统剧目,在内容上便是“原汁原味”。拿唐卡来说,画的是佛祖菩萨、佛本生故事、密宗本尊各神、观音度母、护法神、上师高僧与大成就者等,就是“原汁原味”;如果是旧瓶装新酒,排的是当代戏,画的是世俗人物或是风景名胜,在传承内容上肯定已经出了问题。

(二)对表现形式“原汁原味”的要求

拿传统戏曲来说,只要用的是传统唱法,在形式上便是“原汁原味”。拿唐卡来说,只要所绘唐卡符合《造像量度经》规定的比例,符合《造像量度经》的固有表现方式,就是“原汁原味”;反之,如果在表现形式上已经发生改变,不再按《造像量度经》规定比例与表现方式来画,这样的传承至少在表现形式上已经出现了问题。

(三)对所用原料“原汁原味”的要求

称得上“原汁原味”的戏曲,生旦净末丑的角色定位、说白方式、曲词唱腔、科介表演必须是固有的。只要坚持这样做,传承便是“原汁原味”的。拿唐卡来说,一幅“原汁原味”的唐卡,所用原料必须是传统的矿物质颜料。如果使用原料出现变化,用广告色、油画色取代了传统的矿物质颜料,就不再是正宗的唐卡。

总之,只要传承人没有逾越这三条“底线”,即或有所变动,都算是“原汁原味”。作为传承人,就算很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相反,如果传承人放弃传统,在表现内容、表现形式、使用原料上已经不再沿用传统,而是摒弃固有,全心创新,那么可以肯定地说,这时的他,已经不再是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样的传承人必须“下课”。这样要求传承人,是想告诉他们:这一代传承人是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极度濒危的境况下“上岗”的。全国人民都希望通过传承人让已经所剩不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起死回生”“死灰复燃”。如果传承人不负责任,而是一门心思地搞所谓的创新,其结局只有一个――这些已经传承了千百年之久的好东西,如历史上的金砖制造技术、弓箭制作技术、皮影演唱艺术、评书表演艺术等,很可能就会在这一代因为传承人的“渎职”而彻底“断流”。我们尊重所有人的每一个选择――毕竟人们服务社会的方式各有不同。但一旦走上了传承人这条路,就应该把该传承的东西传承好。如果不愿从事这项工作,当然可以早早退下,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嫌弃而影响到民族优秀文明的传承。因为,传承人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简简单单的工艺品,简简单单的民间土方,更不是简简单单想编就能编出来的歌舞表演。相反,它是一个民族最重要的历史创造,代表着一个民族某一历史时期传统手工技艺的最高水平,传统医疗技术的最高水平,传统表演艺术的最高水平。它们既是后人了解本民族历史与文化的重要窗口,也是创造新文学、新艺术、新科学、新技术的重要源泉。正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此重要,所以,历史上一代又一代的先人们,即使遇到再大的困难,也都义无反顾地坚守了下来。作为社会一分子,一定要明白传承人所做工作的特殊性,一定要鼓励他们凝神聚气、全心全意地保护好中华民族的传统基因,而不是仅凭着自己的嗜好,让传承人学素描、学人体、学一点透视、学时尚构图,对传承人施以“西方化”“时尚化”或是“艺术化”的改造。改造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许会变得更加“靓丽”,更加“时尚”,但是,这些改造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不再是祖先所创“遗产”,而是今人所创“现产”,保护这样的每天都能生产出来的“现产”有何价值?有何意义?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走过了整整14个年头,现在想想,我们是否真的已经忘却了出发时的目标?是否真的已经无法找到“回家的路”?

社会在发展,但社会为了更快更好地发展,肯定会给人分为两类:一部分人负责保护传统――比如考古工作者、博物馆工作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的任务不是创新,而是原汁原味的继承;而另外一部分人――也是社会上的绝大部分人专门负责创新――譬如小说家、文艺工作者、文化创意工作者。他们的任务,就是根据祖先留下的老样子,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产品。一个治疟疾的老方子成就了屠呦呦,就是最典型的一例。如果你把老方子改得面目全非了,对屠呦呦而言,就已经失去了起码的借鉴价值。在中国,承载祖先智慧的这种老方子可谓成千上万,到底能成就多少个屠呦呦呢?但有一点可以很负责地告诉大家,继承与创新并不矛盾,只要处理得好,两者就会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久发展。事实将会证明,人类社会的发展完全没有必要以牺牲本民族传统基因的纯正性为前提。

二、通过保护是否保住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

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再加之山水阻隔、族源差异,中华文明本身便具有明显的多样性特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其任务就是要保护好这些独具特色的地域文化,特别是那些独具特色的优秀的地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最终实现对于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如果经过培训或是改编改造,多样性变成了单一性,独特性变成了普泛性,保护便是失败的;如果经过努力,保住了地域文化的独特性,并进而实现了对于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保护便是成功的。目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来自各个层面的“文化霸权主义”。它们最典型、最直接的做法,便是根据自己的喜好,用西方文化取代中国文化,用汉文化取代少数民族文化,用时尚文化取代自以为“已经过时”了的传统文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有两个:一是导致本国传统的迅速“异化”,二是导致本国传统的迅速“同质化”。这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倡导的通过保护地域文化的独特性,进而保护好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初衷显然背道而驰。

有人也许会问:为什么历史上从未提到过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而偏偏在工业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提出这个问题?原因很简单――在传统农耕社会中,由于手工操作的缘故,人们每生产一个产品都是独特的,整个社会生产出的产品自然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特征;但进入大工业时代之后,大工业生产的单一性,严重地破坏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这让人们突然意识到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可贵,故而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名,启动了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历程。历史将会证明:只有保护好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才可找到更多的与祖先交流的渠道与窗口,才会了解到更完整的古代文明;只有保护好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才能为新文化、新艺术、新科学、新技术的创造,积累下更多更好的参考与资源;只有保护好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才能建立起更多的与其他民族交流的渠道,进而促进民族和谐、推进社会稳定,实现天下大同。

如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认识不足,就会很容易想到用自己的审美一统天下审美,用自己的文化一统天下文化。其结果,必然会伤及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并最终成为破坏民族文化、破坏民族传统的罪人。费孝通先生生前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他的意思是说,各民族人民在保护好本民族认为最美好东西的同时,也应学会欣赏其他民族认为美好的东西。只有把所有美好的东西都保护下来,天下大同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保护遗产应该从尊重遗产,特别是尊重他人遗产做起。

三、通过保护是否促进了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一个民族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但盲目创新的危险如影随形。譬如前些年,听说人们喜欢红心鸭蛋,便有人喂鸭子苏丹红,结果给人吃出了癌症;听说人们喜欢浓牛奶,便有人往牛奶中添加三聚氰氨,结果把娃娃脑袋吃大了;听说人们喜欢白馒头,便有人在笼屉中吊白块,结果把人的肝肾吃坏了。这都是“创新”,但无人喝彩。说明没有榜样、没有参照、没有道德底线的创新不仅误国,而且害民。

人类社会要发展,创新是必然的选项。但创新决不能以否定传统为前提。历史经验证明,作为一种宝贵的民族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不会阻止社会发展,反过来还会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创造新文化、新艺术、新科学、新技术的重要源泉。历史上,无论是乐坛上的《茉莉花》《梁祝》,文坛上的《水浒传》《三国演义》,还是让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的青蒿素,都是在民间智慧的基础上创造、研制出来的。反之,如果蔑视传统、否定传统,人类社会的发展就会因资源短缺、后劲不足而裹足不前。恼飧鼋嵌壤此担要想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就要保护好那些尽管已经所剩不多,但却足以代表人类文明最高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就像一潭“源头活水”,只要保护好,想做可乐就可以做可乐,想做雪碧就可以做雪碧,想沏茶就可以沏茶。但是,如果我们霸占了、搅浑了这潭“源头活水”,或是在源头上直接做起了可乐,以后别人做什么都只能是一句空话。对于一个民族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那潭“源头活水”,再好的“开发”也应该在它的“下游”进行。

总之,无论是谁,无论说了什么,做了什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只要通过努力,保住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DNA,就能够保住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多样性,并为中华民族的发展积累下深厚的文化资源,从而促进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那么保护就是科学的,反之就是破坏。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3篇

关键词: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评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大背景下,采用法治方式开展民族保护工作,既是顺应时代趋势和现实需求,也是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不断提高对西部地区法治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重视,将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纳入实施评估视野,对我国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障的整体性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保护现状

黔东南位于贵州省东南部,是以苗族、侗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黎从榕地区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南部的黎平、从江、榕江三县。这里居住着苗、侗、壮、瑶、水等民族,是多民族的共生之地,从黎从榕地区民间本土的情况来看,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绚丽多姿的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其中尤以苗族和侗族的非物质文化资源最为浓郁独特。从2003年全国全面启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除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外,还颁布实施了《黔东南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办法》《民族民间文化进课堂实施方案》《黔东南州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管理与认定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为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地方各县(市)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条例和保护办法,如锦屏县的《关于加强隆里古镇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镇远县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黎平县的《黎平县实施旅游发展战略中对侗族文化保护的实施意见》、《黎平县侗族大歌保护办法》和《黎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办法》等等。

二、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

上述政策法规的制定,为“非遗”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这些政策法规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形成完整的文化保护法规体系,如《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尚未出台。由于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其次,当前一些法律实施状况不佳,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全社会缺乏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也有个别领导干部不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办事情、作决策,还有立法本身缺乏操作性、过于抽象等原因。然而,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对法律实施效果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这就要求我们从实施角度出发对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也要求我们重视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价考核,进而推动法律的全面准确实施,助推法治建设。政策法规的实施是一个动态过程,正如美国学者艾利森所言:在达到政府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百分之十,而其余百分之九十则取决于有效的执行。

目前黔东南已有的相关政策主要以前期指导性为主,在普查、申报、认定、管理等方面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贯穿整个保护工作的跟踪评估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各地方对相关工作的评估标准多是自己酌情把握,没有可作依据的成文规定。此外,无论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是在地方性的相关配套政策中,都缺乏对政策贯彻效率和工作执行效果的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和相关政策都有对“法律责任”的表述,但其中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上,而并非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效果等问题的问责,因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等政策还有待健全。

三、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实施建议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大背景下,采用法治方式开展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既是顺应时代趋势和现实需求,也有利于维护民族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我们应充分到认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保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采取立体化、多角度、前瞻性措施保护民族文化生态。

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代表作名录体系、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这些制度的实践效果与制度设计相去甚远,黔东南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由于认识和经费等原因,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建立并完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跟踪评估是检验保护政策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通过责任追究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完善保护政策提供支持。评估标准要全面、充分地考虑定性和量化的平衡,将定性评估和量化评估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条件可行、措施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对某些问题在一些方面形成量化标准,比如传承人授徒多少、参加了多少次宣传推广活动、有无基本的传习场地等,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评估标准的可操作性,加强统一性。而责任追究制度,要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际成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职责,将着眼点放在作为效果上,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和惩处力度,以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其原生态环境,保障其顺利传承发展,避免保护工作的无序化。

参考文献:

[1]陈兴贵、李虎.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的评价[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1(1).

[2]尹德志、陈小华、徐涛.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路径思考[J].贵州民族研究,2013(4).

[3]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资料汇编[M].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

[4]刘红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4篇

引言

2013年,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塔城乡署明村被列入云南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成为丽江市17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之一。由于受自然、历史因素影响,署明村目前仍以农业生产为主,产业效益低,经济较落后,丰富的民俗文化、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因此,科学评估署明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价值,从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是推动署明村经济发展、促进署明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必然选择。

一、定量评估

(一)打分等级评价法

对丽江市玉龙县塔城乡署明村文化旅游资源评价标准主要根据国家旅游局、技术监督局《2003年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标准,并适当进行了修订,在资源要素评价因子中,突出了游憩价值、知名度与影响力和稀缺度、历史文化价值、稀缺度四个项目,提高了前四者的赋分值,适当降低政治教育价值项目的赋分值,其他评价因子则与一般旅游景点的评价因子大致相同。

对署明村资源进行打分评价得出,署明村的东巴舞蹈、东巴音乐、东巴祭祀与东巴教为四级旅游资源,木楞房、纳西服饰与水磨房为三级旅游资源。

(二)问卷调查法

为了使得资源评价的全面性,采用专家问卷打分法(德尔菲法)对署明村资源进行评价。具体做法为

1.对于丽江市署明村资源的各方面因素做出评判,选取在旅游相关领域有丰富经验的4位专家对丽江市署明村文化旅游资源发展的状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2.为了使专家在全面了解丽江市署明村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内容,应提前准备相关的材料供专家阅读,使专家能够从署明村具体情况来考虑这些问题。

3.测量方法:专家问卷调查法(德尔菲法),专家人数为4人,反馈次数为1~2次,专家组成员为对文化遗产比较了解的专业人士;通过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打分,从而衡量各个要素在其中的权重。

4.确定权重:将各要素依次编号为1-24,由专家对其打分(3分表示评价要素对评价指标的发展影响很大,2分表示影响程度一般,1分表示几乎没影响),综合权重和笔者打出的分数,计算资源品质、开发条件和附加值的得分,所得分数最高者为应选之项。

如上表,共收集了4位专家的调查结果,分别以A-E代表。对于每一项要素来说,满分之和是12分,权重 (q)=总分/12。

5.为要素打分:打分规则同上,对要素的打分情况见表2。

6.分析结果:根据计算资源品质、开发条件和附加值的分数。其中M表示资源品质、开发条件和附加值分数;x表示各要素的分值;q表示各要素的权重;n表示资源品质、开发条件和附加值中要素的个数。

根据公式计算:

M1=21.25/9=2.36;M2=18.5/7=2.64;M3=20/8=2.5。

对署明村资源进行综合评价后得出,署明村资源品质综合得分:2.36分;开发条件综合得分:2.64分;附加值综合得分:2.5分。

二、结论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甘肃;博物馆;丝织品;科技保护

[中图分类号]G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18—0096—03

一、甘肃全省馆藏丝织品文物概况

根据全省珍贵丝织类文物目录,甘肃全省馆藏珍贵丝织类文物175件,涉及省、地、县级文物收藏单位23家,即甘肃省博物馆45件,兰州市博物馆3件,榆中县博物馆5件(兰州地区);武威市博物馆7件,武威市考古所1件,甘州区博物馆2件,肃南县博物馆10件,高台县博物馆22件,肃州区博物馆1件,嘉峪关长城博物馆3件,敦煌市博物馆4件(河西地区);天水市博物馆9件;陇西县博物馆24件,会宁县博物馆3件(东部及天水地区)。另外,敦煌研究院24件;瓜州县博物馆、平川区文化馆、永昌县博物馆、漳县博物馆各2件;临洮县博物馆、靖远县博物馆、华池县博物馆、华亭县博物馆各1件。

根据此次甘肃省博物馆馆藏丝织类文物调查实施方案,调查方式采取全省馆藏珍贵丝织品全部调查,不涉及未定级和一般丝织类文物。针对、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此次调查藏品139件,占藏品总数的80%,其中一级文物26件,占馆藏一级文物总数的60%;二级文物28件,占馆藏二级文物总数的93%;三级文物85件,占馆藏三级文物总数的83%。本文着重介绍此次全省馆藏珍贵丝织类文物腐蚀程度调查情况及健康综合评估结果。

二、丝织品文物保存状况

(一)藏品库房设施

从目前甘肃全省博物馆藏品保存基本情况看,文物库房内部硬件设施简陋,防盗、防震、防火、防污染等设施功能不能满足现代文物科学保管的基本要求。文物库房内不能对温、湿度,空气质量,光照等自然因素进行有效控制,防虫也只采取放樟脑等简单措施。

旧的文物橱柜多为木头柜和铁皮柜,制作于上世纪80年代,橱柜样式和结构简单、功能单一,既不防尘又不防震,不能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文物安全风险系数,无法满足现代文物收藏要求;除少量文物藏品因外展安全需要配置囊匣外,大量一、二级文物还未配置囊匣等辅助保管设备,而是直接摆放在柜架上。大量文物因缺乏必要的辅助保管材料,只能敞露在室内或简易贮存柜中。更有甚者连最简陋的箱、柜都没有。藏品中的彩陶、石造像体量大、占地面积多,大部分文物只能在柜架上垒叠或不能上架,堆放在地上。据测算,甘肃省文物库房柜架存放文物的面积平均每件不足0.01平方米,不到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下限的20%。2009年底,馆藏文物陆续搬入新的文物库房,在新的藏品库房统一安装了密集柜,并对库房地面进行了改造,铺设了塑胶地板,使文物保存环境得到了一定改善,但是藏品保存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二)藏品保存环境

甘肃全省博物馆文物藏品基本能分类存放,但文物库房功能和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空气调节和控制设备,以及最基本的防尘、除尘和防日光及紫外线设施,不能对库房的温、湿度,空气质量,光照等自然因素进行有效监测、控制和干预,藏品目前基本处于自然保存状态。经测定,甘肃省文物库房温度夏天接近35℃,冬天超过零下12℃,而相对湿度在6%~90%之间波动,而且,温、湿度日较差值较大。

从全省藏品保存情况看,藏品基本处于开放式自然保存,库房保存环境受外部大气环境影响较大。例如甘州区博物馆所在地张掖地区气候干燥,雨量稀少,蒸发量大,多风沙,属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一年四季的气候特点是:冬季寒冷而漫长,夏季炎热而短暂,春季升温快,秋季降温快,四季分明。由于藏品长期遭受环境腐蚀,目前急需科学保护。

(三)藏品受损情况

前期藏品受损情况调查结果表明,甘肃全省馆藏丝织品受损情况严重,尤其是武威市博物馆馆藏丝织品受损情况较为典型。据调查,武威市有1.34万多件馆藏文物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损害,占馆藏文物总数的29.95%。其中,因温、湿度,光照,沙尘,空气污染物等因素造成损害的文物有9380件,占受损文物的70%;因病菌侵入受损的文物有2037件,占受损文物的15.2%;因柜架短缺而层垒叠架造成物理损伤的有983件,占受损文物的7.7%;因其他原因损害的有近1000件,占受损文物的7.1%。所有受损文物中,严重损伤的有1648件,中度损伤的有5038件,轻微损伤的有6714件,分别占受损文物比例的12.3%、37.6%、50.1%。

数据表明,造成武威市馆藏文物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文物保管设施简陋、管理手段落后、安防和消防设施不完善等因素外,主要是库房、展厅的温、湿度,空气质量,光照等自然因素未能有效控制所致。

(四)藏品保护情况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6篇

[关键词]金属类;可移动文物;病害评估

[中图分类号]G2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6)12-0070-02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及文化价值,是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各个朝代遗留下了大量的珍贵文物,是名副其实的文物大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我国文物工作的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首先强调的是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不断加大,馆藏文物保护的状况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某些文物特别是金属类可移动文物存放在库房里并不是万无一失的,仍然面临着腐蚀的危险,这就需要文保工作人员定期对文物进行病害评估,判断文物的病害种类和病害性质,然后给出文物保护修复建议。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金属类可移动文物的病害评估流程加以介绍,为文保人员编写文物保护修复方案及实际的文物保护修复工作提供依据。

一、金属类可移动文物病害评估流程

金属类文物可移动文物病害评估技术规程对文物病害评估的整个程序加以规范,是金属类可移动文物病害评估操作的指导书。金属类可移动文物的病害评估流程以文物的安全为首要前提,同时遵循科学性、规范性与简单实用相结合的原则,评估流程要符合评估技术的发展趋势。

(一)文物信息收集

文物信息收集包括基本信息收集、修复历史信息收集和保存环境信息收集三个部分。基本信息收集包括文物名称、入藏时间、收藏单位、文物登录号、文物来源、文物时代、文物材质、文物级别、文物尺寸和文物质量等项目。通过基本信息的收集,病害评估人员能够对拟进行病害评估的文物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修复历史信息收集需要记录以往历次修复的时间、内容、技术、材料及后期效果评价,通过修复历史信息的收集,病害评估人员在对文物病害进行检测分析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避免以往历次修复对病害检测造成的干扰。保存环境信息收集为病害评估人员判断文物的保存状态提供参考依据,包括文物保存环境状态、温度、湿度及特征污染物等项目。

(二)病害识别

文物病害识别是为了确定文物的病害种类,包括文物检查和文物检测两类方法。文物检查主要包括目视观察、拍照摄影和显微镜观察三种方法。文物检测分为文物原位分析和取样分析两种手段,通过文物检测给出文物病害定性或定量的科学数据,出具文物检测报告。依据“不改变文物原状”与“最小干预”原则,实际工作中优先采用直接观察法识别文物病害种类。在直接观察法无法判定文物病害时,可采用原位分析的方法进行检测。对于某些采用原位分析仍无法确定的文物病害,则依据文物本体的实际情况,进一步采用取样分析的方法,最终确定文物的病害种类。取样分析属于有损分析,一般是文物病害种类检测的最后手段。金属类文物病害识别流程大致为:取样体式显微镜视频显微镜X光探伤工业CT扫描红外光谱分析金相分析X射线荧光分析相描电子显微镜分析X射线衍射分析离子色谱分析。文物病害识别之后,要绘制相应的文物病害图,对文物整体的病害加以分类和标注。

(三)病害活动性质判定

金属类可移动文物的病害类型包括稳定病害、活动病害和可诱发病害三种。金属类可移动文物病害主要包括残缺、断裂、裂隙、变形、层状堆积、孔洞、表面硬结物、矿化、点腐蚀、微生物损害、含氯腐蚀产物、可溶盐腐蚀产物等十二大类。其中残缺、断裂、变形、层状堆积、孔洞、表面硬结物、微生物损害等七类病害属于稳定病害。稳定病害一般无需处理。层状堆积、矿化、点腐蚀、含氯腐蚀产物、可溶盐腐蚀产物等五类病害属于活动病害。活动病害必须加以处理,消除病害及其根源,才能保证文物的安全。裂隙、层状堆积、表面硬结物、矿化、点腐蚀、微生物损害、含氯腐蚀产物、可溶盐腐蚀产物等八类病害属于可诱发病害。可诱发病害要及时跟踪观察,一旦发现病害有蔓延扩展趋势,必须立即加以保护处理。金属类可移动文物在进行病害评估时一般还进行离子化学分析,检测氯离子、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磷酸根离子、二价铜离子、二价铁离子及三价铁离子的含量,依据检测结果判定病害活动性质。病害活动性质判定之后,针对具体的病害还需进行相应的测量,进一步确定各种病害的数量、长度、面积以及病害的分布部位等,同时根据检测分析数据做出综合判定。

(四)文物病害评估

文物病害评估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图示符号和要求绘制文物病害图,明确标识文物各部位的病害类型。病害图图示的尺寸使用时可按比例适当扩大或缩小。符号为黑色图形,白色衬底。病害轻重程度可用文字描述,多种病害出现在同一部位时,可分别绘制病害图表示。病害评估人员根据文物病害图计算文物病害数量、病害面积和长度。结合上述结果,对金属类可移动文物的病害现状做出评估,完成文物病害综合评估表。评估意见应包括识别出的病害种类及活动性质。在评估意见的基础上评估人员给出文物保护修复建议。

(五)评估报告撰写

文物病害评估最终应有规范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报告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报告封面包括文物名称、委托单位、评估负责人、评估审核人、评估单位、评估日期等项目。报告正文包括文物基本信息表、文物病害信息表、文物病害识别记录表、文物病害综合评估表。报告附件主要包括文物的分析检测数据、图片和检测报告等内容。评估报告的撰写是文物病害评估的重要环节,要准确、规范,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7篇

【关键词】文物古迹 价值评估 认识 文物保护

文物是古代人民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遗留给现代人民的具有一定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物品或者是建筑地点等等。文物古迹的认识和价值的评估不仅是文物古迹确定的基础,同时也是其保护的重要依据。正如人们所知,文物古迹一般都具有极其久远的历史,对其价值的发掘也是个不断深入不断提高的过程。随着国内国际文物古迹保护理念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出台了新的关于文物古迹保护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新的文物古迹保护法中,针对文物古迹的价值做出了新的定义,新的文化遗产类型越来越丰富,需要我们利用新的理念,从新的角度去评估文物古迹价值及内涵,在新的角度下研究如何保护文物古迹的原真性原则,做到保护与开发文物古迹的长远价值,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而在文物古迹价值评估和认识上不断的总结更新显得十分重要。

一、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认识

中国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其悠长的发展历史中,中华民族的祖先创造出了光辉灿烂的历史文明,留下了使子孙后代都十分骄傲的文化遗产。研究分析我国目前的文物出土情况,已知的地上与地下已经存在不可移动文物大约40万处,而在世界上享誉盛名的长城、故宫等文物古迹和自然遗产已经有28处之多,同时在国内的博物馆与文化保护单位已经不计其数,如此壮大的文物古迹出土和保护成果已经是每个中国人的骄傲,在享受荣誉与骄傲的同时,作为新一代的中华文明的接班人,我们的肩上肩负着巨大的责任,研究如何保护和继承文化遗产成为目前国人的当务之急。

(一)文物古迹存在的价值。

关于文物古迹价值的认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认知,如1964年《威尼斯》中对文物古迹价值定位为应具备美学、考古及艺术价值,而国际公约中则强调具备历史、科学和艺术的普遍价值。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不断更新将文物古迹的价值明确为三大方面的内涵:

1.历史价值。

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内涵主要变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是由于某些历史事实造就,能够真实的反映这一历史事件。(2)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特定历史时期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生产方式、思想观念以及社会风尚。(3)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与重要历史人物的重大活动有关,并可以真实地突出但是事件发生或人物活动的特定历史环境。(4)能过有效的补充或证实某项在录史实。(5)在所有现有的历史文物中,它的年代以及类型具有一定的稀有性和独特性,最具有其时代的特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6)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文物古迹本身的发展和变化。

2.科学价值。

科学价值主要体现在:(1)其设计规划包括布局选址、防御自然灾害、造型和结构设计选取等,具有一定的时代特色。(2)文物古迹的材料、造型和建造工艺,和它们反映或代表当时的的场所。(3)文物古迹中保留或记录着当时重要的关于科学技术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过科学技术发展历程。

3.艺术价值。

艺术价值的体现又分为以下几方面:(1)具有包括空间造型设计、构成、装饰类型等的建筑艺术价值。(2)景观价值,包含人文景观、园林景观、城市景观在内的风景名胜,以及风貌特殊的古迹遗址景观。(3)附属在文物古迹之中的雕像、壁画等艺术品以及陈列物装饰物等。

一般来说,上述三种价值内涵是文物古迹价值的核心内容,通过对三个方面的评估对文物古迹价值的鉴别是比较客观和准确的,当然它们还具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价值,但这些价值可能会因人而异。

(二)我国对于文物古迹的定义。

在我国古代文化中对于文物的定义是:“遗留在现代社会上或者是隐埋在地下的历史文化的遗物。”

一些历史事迹或者是在一定历史文化下制造出的物品,例如:

历史上发生的重大的事件、战争或者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的事迹,还包括一些发生重大事件的具有纪念意义的历史建筑物和纪念物等等。

在历史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名人墓群、古代建筑、寺庙等等。

在历史社会发展过程中,在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艺术品或者是工艺美术品,代表着该时代的文化背景。

有关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纸质资料。

代表着该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特点、以及社会生产产物的代表性物品。

与以上所述条件相符的物品和遗址都是隶属于文物古迹的,对于这些文物,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保存这些文物,以期传承这些文物古迹的价值。

二、关于文物古迹价值评估存在的误区

在对待文物古迹价值评估及保护时目前主要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一)有人已经评估过,没有再次进行评估的必要了

这种认识在对待文物保护法案等的规划编制时不会下功夫对文物古迹价值进行深入的评估研究,所得到的信息一般源于现有档案或晚上资料。他们认为文物保护一旦确定保护就肯定得到了充分的评估,因而没有在进行研究的必要,这样的认识往往容易忽略评估是否考虑最新的研究成果,因种种原因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是否具有保障。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是一个阶段性、持续性的工作,绝不可能一劳永逸,因为在认识上应更加的主动积极。

(二)结果第一、评价和认识的过程不重要

这种认识会导致尽管文物古迹保护方案进行了古迹价值评估研究,但是在具体的报告中却缺乏表现,仅陈述了结论即价值评估结果,对评估的根据和研究过程并未进行整理和归纳,这样使得文物古迹价值评估的结果可信度大大折扣,不利于科学、合理的保护决策的制定。

(三)文物价值评估与其现状的评估关系不大。

文物古迹的价值和现状是做到全面认识文物古迹的重要保障,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价值指引我们从哪些方面去研究文物古迹的现状,现状则又能反映价值的完整及真实程度。对现状的调查能使我们对价值的认识更加深刻、完善和客观,并及时对偏差进行调整。这种错误的观点对文物古迹价值本身所依附的背景、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忽略,不利于保证其完整性和延续性,使得现在研究出现偏差,降低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目前我国的文物古迹保护的现状

自我国政府开开始重视文物古迹保护之后,已经做出了一些列的重大决策和相关部署,就目前的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我国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列举来看,我国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和有关文物古迹价值研究的机构已经建立,可以骄傲的说,我国已然成立了一批具备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养的文物考究专业团队,在这个过程中,文物保护的法律框架体系已经基本上成立,在工作开展的时候,已经有一大批文物古迹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与此同时,考古工作也在优质的环境下顺利的进行。

但是,万事万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我国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也是有着大量的问题有待于立刻解决。对于一些地区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仍旧是得不到当地政府的重视,在文化古迹保护工程上没有投入大量的资金,对文物古迹的管理不善,一些市场上流传着一批假文物。同时,还有些地区存在着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缺陷,一些政府过分的看重文物古迹的经济价值,过分的开发文物古迹,甚至达到了掠夺式的程度,给当地的居民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与此同时,在一些基本程度城区开发改造中,出现了不重视文化古迹的现象,在开发重建的过程中严重的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甚至拆除毁坏历史文化街区和乡镇,虽然文化古迹的价值得到了国家的重视,但是在一些城区建设中,毁坏文化古迹建筑的违法事件还经常出现,盗窃博物馆文物、盗窃古墓葬、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还时常出现,当下社会的这些犯罪行为已经对我国的文化古迹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国的法制建设,造成许多珍贵文物的流失,是我国文化的巨大损失。

四、加强文物古迹价值评估的对策

(一)首先,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该体现在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每一个步骤中。这样一来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认识就会是一个持续性的,这样对价值的评估会更加的准确,可信度更高。

(二)其次,文物古迹价值评估及其保护策略中的重要环节应明确和完善。在现行的文物保护工作中,保护项目对价值是否具有影响,规划的确定是否与价值相关联,这些与文物古迹价值紧密相关的环节有所欠缺,应予以补充和明确。

(是否)最后,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给予更多的重视,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文物古迹价值评估作为文物保护的重要环节发挥越发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由于文物评估工作在其保护中越来越受重视,再加上文物评估的核心是价值的评估,因而对价值评估予以足够的重视是客观要求。

五、基于保护文物古迹上对于文物古迹的分类

文物古迹资源是具有特殊历史意义和价值的,值得人们重视和珍惜的。但是在特殊的时期内,文物资源是无法创造再生的,在开发和保护文物资源的时候需要坚持的是可持续发展原则,文物古迹的价值是无法估量判定的,基于文物古迹是经过历史沉淀的宝物,在保护它们的时候需要注意将文物古迹分类,以便于同意管理保护。

(一)濒危型文物古迹。

濒危型文物古迹是自然发展过程中由于自然属性改变或者是不适应而面临着被损坏的危险而且数量很少的文物古迹,濒危型文化古迹的特征是隶属同类的文物数量比较少,在自然条件下或者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技术加之人为的破坏致使该类型的文物面临着被毁坏的境地。

(二)高稀缺型文物古迹。

高稀缺型文物古迹是由人类发展创造的,但是同类型的遗存数量不多而十分珍惜的文物资源,高稀缺型文物在性质、价值和特点上具有独特的特征,同时该类型的文物古迹的数量也十分稀少,故此,倘若这类型的文物古迹缺失,也会导致文物资源走向灭绝的道路加快。

(三)稀缺易耗型文物古迹。

稀缺易耗型文物其自身就是十分脆弱的,保存的难度也很大,极易遭到破坏,而这类文物还多由自然属性区产生,由自然元素构成且数量庞大,这类型的文物古迹多保存在墓葬之中,面临着出土之后保护的复杂技术问题,而目前尚且不存在十分完善的保存这类型文物古迹的技术,可见,稀缺易耗型文物古迹的保存依旧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四)普通型文物古迹。

普通型文物古迹指的是分布的数量多,在稀缺性和脆弱性上都不是很强的文物古迹,这种类型的文物古迹资源的在保存上也并不存在着很大的技术问题,只需要简单的技术操作和良好的保存环境就可以很好的将其保存传承下去。

六、总结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程,它对整个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文物古迹价值评估更是这项工作的基础,因而切实保障价值评估环节对文物古迹价值的延续和保存具有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侈朱宇华《成吉思汗陵保护规划的特点简述》, 《文物保工程》(内部刊物),200 6年第1期

[2]诊吕舟编著《文化遗产保护》,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页26一29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8篇

关键词:历史性不动产评估 国际评估准则 方法与选择

一、问题提出

历史性不动产评估是不动产评估中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梳理文献发现,国内的研究文献相当有限,且多数是非评估界学者从文物价值评估及保护的视角研究的,通常是从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估(李秀清、李宏松,1998;张湃,2010;刘洪丽,2011),以及“申遗”视角下国内历史城镇的价值评估(孟超、张靖华,2008),并构建了文物价值(历史、艺术、科学)、存在状况价值(原真性、完整性、可观性)、社会文化价值(社会、文化、经济)、濒危性(发展、环境、自然灾害、旅游)等多级大遗址价值评估体系框架(戴俭,2012)。非文物性古建筑的难点在于建筑又非建筑、文物又非文物的双重特殊性,其价值的影响因素包括普通房地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和文物价值的影响因素两大类(吴守志、金建清,2005)。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的《IVS230――不动产权》以附件形式对评估历史性不动产权益需要考虑的事项给出了指导意见,以规范和指导评估师在不动产评估执业中科学、充分地考量历史性不动产评估问题。限于资产评估的发展时间较短等原因,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并没有针对历史性不动产的具体条款。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历史性不动产众多,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及旧城改造进程的加快,如何借鉴国际评估准则及英美评估准则,制定或完善我国历史性不动产评估的相关准则,对评估历史性不动产价值并科学地加以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历史性不动产的含义、范围及评估的影响因素

(一)历史性财产与历史性不动产

历史性不动产属于历史性财产的一种类型。一般而言,历史性不动产是指公众认可或者政府组织官方认可的与某一历史事件或历史时期有关、具有国家传统的建筑风格以及拥有文化或历史重要性的不动产。历史性财产则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术语,它包含很多的财产类型。一些历史性财产被恢复成它的原始状态,一些进行了部分的恢复,有的则完全没有恢复,如建筑物的外观等。历史性财产也包含部分适用于现代标准的财产,如内部空间以及性能已经非常现代化的资产。

(二)历史性不动产的范围

由于历史性财产在文化和经济上的重要性,不同国家政府相关部门都制定了相关措施来保护特殊的历史性财产或包含特殊建筑物或历史效益在内的整个区域。联合国教科文世界遗产词汇组织对文化遗产和文化财产定义为:“文化遗产,三类资产能够被认可:(1)纪念物。建筑学作品、不朽的雕塑和绘画作品、考古性质、碑文、窑洞的元素或结构以及这些特性的结合,从历史、艺术或科学的角度来说,都具有非常显著的价值。(2)建筑群。独立的或连接在一起的建筑群,由于其建筑风格、唯一性或历史地位,从历史、艺术或科学的角度来说,都具有显著的价值。(3)遗迹。人类的作品或人类和自然共同的作品,包含考古遗迹等,从历史、美学或民族学或人类学的角度来说,都具有显著的价值。“文化财产是指著录在世界遗产名录、符合至少一种文化遗产标准且经过了真实性检验的财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历史性财产都需要官方指定文化财产的认可记录,很多具有文化和历史重要性的财产通常也被认可为文化财产。

《IVS230――不动产权》附件历史性不动产权益评估所指的历史性不动产包括以下四个特征:(1)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及文化;(2)法定的或者受到法律所保护的;(3)使用、修改或处理时受到限制与禁止;(4)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有义务允许公众频繁的进入。

(三)历史性不动产特性对评估的影响

与一般不动产评估不同,历史性不动产的评估需要考虑很多与其重要性、知名度、典型性等相关的因素,一般包括:

1.法律及法令保护。历史性不动产往往拥有历史、文化或者环境意义,许多历史性不动产是掌握在公共部门的手中,诸如历史建筑物、纪念碑、考古遗址、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艺术品等,其价值兼有普通房地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和文物价值的影响因素,后者一般包括历史因素、人文因素、科学因素、艺术因素、纪念因素、教育因素等。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会对此类不动产的使用、处置等制定严格的规定,以保护历史性不动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及可持续性。

2.使用、修改和处理上的各种限制。历史资产是无法替代的,尽管他们的物理状态恶化,他们的经济效益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评估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有效使用年限,在一些状态下,可能会是几百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17指出,一些历史资产除了历史价值还有服务潜在,比如说历史建筑作为办公用楼。对于其他历史资产,其服务潜在是受其资产特征限制的,比如说纪念碑和遗址。

3.财政补贴、税率或免税。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内,资产所有者可能获得的财政补贴、税率或免税情形,这也是评估师应当考量的因素之一。

4.历史性不动产特性和评估目的。对历史性不动产进行评估时,需要对其特性和评估目的的下列事项进行考虑:(1)修复和维护成本。可能需要考虑历史性不动产修复和维护成本,这些费用会影响资产的价值。(2)历史性不动产的使用。对历史性不动产的法律保护措施可能限制其使用、使用程度以及改造或改变用途,如土地用途的限制条款、自然景观或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等。(3)一些特殊的考虑,根据“修旧如旧”的原则,复原或维修历史性不动产应当采用适当的施工方法、材料来修理、修复、磨光或复原,以保持历史性不动产的原貌。同时,也应当按照现代技术条件下的等价不动产当前的效率和性能,考量影响其价值的法律和法令保护特点和程度等问题。(4)历史性不动产所处的土地或地址都将限制其使用。反过来,任何限制也都将影响历史性不动产的整体价值。

三、历史性不动产评估方法及其选择

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的评估方法都适用于历史性资产的评估。

(一)市场法

鉴于历史性不动产的历史性、独特性和科学文化内涵千差万别,市场上的可比案例有限甚至为零。市场法适用于能够找到与目标历史性资产的历史特性相似的可比较资产,但资产的历史特性可能改变通常已经给出的可比较资产的属性的优先级顺序,找到与目标历史性资产的历史特性相似的可比较资产特别重要。选择可比较资产的标准包含建筑风格、资产规模、与目标资产相关联的特殊文化或历史、考虑了历史性资产的分区、许可使用、法律保护和集中程度的所处位置的相似性。可比较的资产需进行很多调整,诸如地理位置的不同、修复或复原的花费或特殊的产权负担(如限制性条款等)等。调整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1)对目标资产进行修复或复原需要花费,但可比较资产不需要。(2)目标资产存在特殊的产权负担,如限制性条款或保留地役权,与可比较资产有差异。随着我国非文物古建筑市场的放开和相应法规政策的出台,历史性不动产的市场交易实例已渐次增多。

(二)收益法

当历史性财产完全用于商业目的时,可以使用收益法来进行评估。在此方法下,历史财产不同的物理特性有助于使其适用于收益法的使用条件,此时恰当地反映所有修复、适应或维持资产特殊性质产生的必要的成本就变得尤其重要。在工作需要时,必须考虑获得必要的法定许可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

1.文化、环境、教育和历史价值等预期收益的考量。一般而言,由于历史性不动产具有特有乃至唯一的人文历史、科学艺术或纪念教育价值,潜在收益可能高于一般性不动产,历史愈悠久其超额附加值愈高。换句话说,评估师评估的应当是历史性不动产的整体价值,评估师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将历史性财产的文化、环境、教育和历史价值适当地反映在评估值之中,而不是评估历史性不动产单纯房地产的价值。

2.收益期限永续化。与普通不动产的经济寿命不同,基于法律保护、维护等因素,历史性不动产的收益年限不宜考虑有限期,而应取作无限期。

3.资本化率。历史性不动产的投资风险和收益与普通不动产不同,其资本化率一般应当低于普通不动产。

(三)成本法

鉴于成本法的本质是以房地产的重新开发建设成本为导向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即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合理价格与贬值的差额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它无法估算历史性不动产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附加值。因此,使用成本法来对历史性财产进行评估时,必须考虑一项建筑资产的历史特征是否具有其市场的内在价值。一些历史性建筑具有价值仅仅是因为它们具有象征性的地位,如将一个历史性建筑用来作为著名的艺术馆,其历史性可能和它本身的功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乃至比它本身的功能更加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该建筑的服务潜能与它的历史性特征不可分割。具体而言,成本法的主要参数及其确定方法如下:

1.重置成本。历史性不动产的重置成本是其现代技术条件下的等价物,或者如果最初的材料不存在或原来的技术不可用,使重置变得不可能时,就必须反映一个与目标资产特色和规格高度相近的新建筑的价格,即重建成本。同时,历史性不动产的建筑风格、施工方法、成本项目和取值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保护的优惠政策(如土地转让、建设规费、税费、贴息贷款、奖励)等会对其重建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历史特征要么没有增加价值,要么被买主视为累赘,在这种情况下,现代技术条件下的等价物要反映建造具有常规特征的现代新建筑的成本。

2.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在所有情况下,实体性贬值与功能性贬值是成本法必须考虑的因素,如维护历史性资产的高花费和为适应所有者需求的改变而导致的建筑物灵活性的丧失等。同时,受法规对历史性不动产限制使用等因素的影响,经济性贬值也是成本法需要考虑的因素。

综上所述,历史性不动产评估是不动产评估领域的一种特殊类型,受国家或地方法规以及历史性不动产所蕴含的文化、环境、科学、教育和历史价值等因素的影响,其评估方法和评估值有别于普通不动产的价值评估。中国有着五千年的灿烂文化,历史性不动产数量众多,但我国不动产评估准则中并未规范其评估的方法和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历史性不动产的保护与市场交易。对此,我国应借鉴国际评估准则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历史性不动产的做法或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不动产评估准则,推动我国历史性不动产评估、保护和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X

参考文献:

1.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国际评估准则2012[DB/OL].http://.

2.郭化林.中外资产评估准则比较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

3.吴守志,金建清.非文物古建筑价值评估初探[C].国际房地产估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

4.戴俭,侯晓明,冯晓芳.大遗址价值评估体系研究[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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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9篇

关键词:湿地 评估体系 保护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2(c)-0246-01

1 评估方法

评估选用综合指标法。即利用现有的体现各项生态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指标值,考虑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及各单项因子在生态环境中影响作用的大小,作出各单项因子的权重,综合各单项指标的标准值,得出综合评价指数。

2 湿地生态承载力综合评估体系的建立

2.1 指标体系的建立

根据湿地生态资源的特点,所选取的指标应在数据收集上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数据能够被准确搜集,并要尽可能能够量化,对于一些难以量化且意义重大的指标,可以用定性指标来描述。初步拟定出白洋淀湿地生态资源综合评估体系,将生态资源综合评估作为目标层,气候资源、水资源、植被资源、人类干扰、自然灾害等作为准则层,将准则层下的分要素作为指标层,建立3个层次的生态承载力综合评估结构模型。

2.2 分值标准的确定

标准分值记为100,分为5级,分值越高,生态环境状况越好。分值确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不同要素的指标值均可换算为标准分值,分级标准见表1。

2.3 权重的确定

在评估中,每个要素还包含若干分要素,因此实际生态资源综合评估体系由分层次的多要素组成,而权重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得出各要素的单项权重分配,其中干燥度:0.0606;降水:0.0258;水环境承载力:0.163;水质:0.163;开发:0.1832;旅游:0.0838;物种丰富度:0.1025;保护物种数:0.1025;涝灾:0.0475;旱灾0.0475。

3 白洋淀湿地生态资源综合评估

根据评估的分级标准和权重的分配,得出白洋淀湿地各指标的实测值与分级值,其中干燥度:实测值1.31,分级值45.98;降水:实测值524.9,分级值44.19;水环境承载力:2.9596,分级值21;水质:实测值>Ⅳ,分级值21;开发:实测值中度,分级值41;旅游:实测值50,分级值61;物种丰富度:实测值重要,分级值41;保护物种数:实测值重要,分级值19.5;涝灾:实测值0,分级值80;旱灾实测值3,分级值60。根据公式Aer=∑Si×Wi和上述实测值、分级值得出,白洋淀生态资源综合评估指数为39.0278,属潜在不可持续状态。尤其是水资源环境承载力、水质、人为开发和旅游严重影响了湿地的健康发展,水环境承载力属于严重超载区,应加大力度继续改善水资源的状况,减缓因追求经济过度开发而造成的生态压力,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湿地“华北明珠”。

4 白洋淀湿地保护措施

首先,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持正常水位,完善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发展节水灌溉和节水工程,保证足够的入淀水量,以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其次,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湿地,严禁围湖造田、堆放杂物,减少化肥用量,增施农家肥,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护生物多样性;再次,创造良好生境,保护生物多样性,通过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逐步湿地生态功能,为国家保护的珍稀生物资源创造良好的生境,维护水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生动植物种群的繁衍扩大和群落的更新演替。

参考文献

[1] 李晓秀,马礼.坝上地区生态资源综合评估[J].农村生态环境,2004,20(3):6-9.

[2] 安新县地方志办公室.白洋淀志[M].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1996.

文物保护评估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外来物种;风险评估;生物多样性

一、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概念界定

(一)外来物种入侵及其危害

1.外来物种入侵的含义: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国际社会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不断关注与重视,外来物种入侵成为关注的热点与重点。其实,所谓的外来物种入侵就是兼具外来物种与入侵性两个特点。也就是说,所研究或指向的物种并非一国或一地区本土化的产物,在此基础上该物种通过自然力的作用或人为因素的干预从原有的生态环境进入到另外一个全新的生态环境的过程的总和。由于该外来物种在全新的生态环境中不断的进行繁殖与扩散,使得原有的当地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并对当地的生物的多样性形成直接或间接的排挤、压制等不良影响的状态。究其实质而言,即物种突破了自己原有的自然分布范围和分布位置,加入到另一自然分布区域的生态环境的过程。

2.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环境危害:我国地大物博,受外来物种入侵的影响,对于环境会产生重大的危害,具体来讲,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外来物种的入侵破坏了原始生态环境的自然性和完整性。原始生态环境的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外来物种入侵势必会对这种原本的相对稳定造成很大影响,其本身具备的自然性和完整性也难以维系。其次,外来物种的入侵对于整个的生态系统形成了挑战。外来物种的入侵,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其不断地对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的占用,加剧了生态系统的可承受度。再次,外来物种的入侵使动植物的多样性受到危害,严重影响并阻碍了物种间多样性的遗传。同时,外来物种还具有改变和破坏本地物种生物进化的潜在威胁。

(二)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界定

1.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内涵: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又被称作环境风险评价制度,通过对外来物种传入到造成不确定影响、结果的过程中对不特定事件所进行的识别认证、评估预测、突发处理等,以最低的成本将外来物种入侵的不利后果降低到最小程度。由于外来物种入侵是一个复杂漫长的链式发展过程,从风险评估制度的初衷来讲,在外来物种传入、定居、繁殖、潜伏、异变、扩散等不同阶段的发展过程时间段确立不同的外来物种检疫控制阶段,在最大程度和最大范围内形成对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识别、防范、预警,甚至是直接采取对应的解决措施。简单来说,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是当前解决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风险程序启动、产生危害识别、具体风险评价、应对风险管理等重要环节。

2.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必要性:结合当前外来物种入侵的现状,总的来讲,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具体来讲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大家对于外来物种入侵对我国现有专家学者的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意识,避免由于不合理的集体行为或个人偏好影响甚至破坏既有的生物生存系统。其次,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是对外来物种进行检验检疫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执行依据,是屏蔽或抵御不可控制外来物种入侵风险产生的必要制度建设。最后,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是我们保护本土生物、定居、繁殖和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屏障,是当地生态环境可控、生物多样性与遗传多样性维系的保障。

二、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缺乏完善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立法

1.立法存在漏洞,现行规定不完整:尽管我国现存有一些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也多见于动植物卫生检疫、环境资源保护等相关规范中,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总的来讲,对外来物种入侵风险并未形成很好的控制效果,究其实质而言,是由于目前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尚不存在专门针对和有效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规范性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在动植物卫生检疫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也仅停留在1992年修订的《植物检疫条例》、1995年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版年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这些法律规范形成时间相对久远,对新近这些年出现的外来物种入侵鲜有涉及。另外,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规范中,也只限于1993年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7年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9年版《海洋环境保护法》、2006年版《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就其规范内容而言也不够完整。

2.立法原则未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目前我国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动植物卫生检疫、环境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尚不存在专门的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规范,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立法依据就更加无从谈起。故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原则尚不明确。就前述动植物卫生检疫、环境资源保护等相关规范的立法原则而言,通常注重在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层面进行原则设立,不可否认这些原则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原则确实存在影响,但基于我国尚未建立对外来物种风险评估的机制建设、综合管理机制建设、追踪检测机制建设等配套的其他机制建设。因此,对于主张损害原则为主的立法原则存在不完善的设计,在未来构建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项法律规范制度中加以明确风险预防原则,以确保日后具体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机制运行得以实现。

3.引种责任不明确,处罚制度未健全:就当前我国现存的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规制多由《植物检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加以保障实施。这些法律中涉及到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相关责任并没有被具体定位化,所以因涉及外来物种入侵所引起的侵害后果主张相关人员或相关单位的责任的时候,引入的责任不明确。同时,正是由于该外来物种入侵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因此,由此规则产生的处罚制度同样没有明确的划分,具体的处罚也尚未得到健全的制度,这样就难以保障因外来物种入侵造成原有生态环境破坏而主张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和保障。

(二)缺乏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

1.风险评估机构不明确:按照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来讲,对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影响所产生的可预测性的事件对人身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或损害评估后提出预测、应急和减缓的措施,在整个过程中,由国家专门的环境负责机构进行评估。而早在2004年,我国已建立了由农业部牵头,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科技部、海关总署、国家海洋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全国外来生物防治协作组,成立了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农业部也成立了外来入侵生物预防与控制研究中心,为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提供组织和技术保障。但这种“九龙治水”式的多部门共同管辖,各自在管辖领域工作,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各部门之间存在“缝隙”,覆盖面有重复、有遗漏。但是至今仍未有一个确定的专门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机构,此问题亟待解决。

2.风险评估机构组织体系不完善:由于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机构尚不明确,对于现有法律规制制度下的风险评估机构组织体系也难以清晰的界定。目前外来物种风险评估组织机构相对分散,与之管理最接近的组织体系建设是环境资源保护风险评估制度的组织体系,由于外来物种入侵是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其具有自身风险评估的特点,直接将环境保护风险评估制度的组织体系加以适用显然不妥,而当前我国对于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机构的组织体系建设需要加快速度。

三、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立法

1.以风险预防原则为立法原则: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立法,对完善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具有指导意义。相对一般环境风险事件的产生和发展,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更大,需要将以风险预防为主的立法原则加以确定,同时辅助原始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信用原则等相关的基础原则建设。如此,对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构建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就具有立法的指导意义。

2.制定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立法:结合国外其他国家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规范而言,我国很有必要建立国家层面上的专门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立法。这部专门性的立法规范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它是我们将外来物种风险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实践结合的重要成果,也是未来处理外来物种风险的有效执行依据。

3.明确引入责任,建立奖惩制度:明确引入外来物种风险责任,扩大公众参与的程度,建立对外来物种入侵的奖惩制度是落实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外来物种入侵固然存在造成当地生态环境破坏的可能,但也存在有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的可能性。所以,对于外来物种的入侵所产生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效果,因此,在制定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时候分别制定不同标准的奖惩制度。

(二)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制度立法

1.建立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机构:建立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机构是保障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制度立法的重要实现途径,只有具备了相对应的管理机构,才能保证外来物种入侵法律制度得以有效践行。具体来讲,可以参照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的设计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结合外来物种入侵风险有效管控的自身特点进行,不能盲目复制。

2.明确风险评估机构的系统组成、责任范围:结合我国行政体系和实际国情,明确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机构的系统组成与责任范围,是有效落实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由于经济全球化发展,各国相互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为了保障风险评估机构职能的有效实现,对于该机构建设的系统构成要有明确的划分,同时确立对应的责任范围,防止对于外来物种风险事件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相互争取现象出现,有效保证机构间对于外来物种风险防范、评估与治理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1]汪劲.抵御外来物种入侵:我国立法模式的合理选择——基于国际社会与外国法律规制模式的比较分析.现代法学.2007,29(2).

[2]刘文燕、荆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2014,1(中).

[3]刘欣庆、李景明、孙玉芳.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立法研究.农业科技管理.2012,31(6).

[4]于辉、王旭静.浅谈外来物种入侵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防护林科技.2014(8).

[5]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浅议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及其防治对策.生物安全学报.2012(21).

[6]王丰年.外来物种入侵的历史、影响及对策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21(1).

[7]姜涵.风险预防原则在预防外来物种入侵中的法律适用.东方企业文化•远见.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