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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精选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1篇

1.城市的特有风貌正在消失。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农业社会向工工业化社会转型时期,整体性的社会变迁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取向,文化遗产在这场社会变迁中面临着是否存亡的考验。城市建设要带动经济发展,它的效益大于文物保护的成本,而且文物保护部门要依赖于政府拨款,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便忽视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城市建设偏向于更新。于是,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很多历史城区被改造得面目全非,甚至是完全性的消失。技术和生产方式的全球化使地域文化的特色渐趋衰微建筑文化的多样性遭到扼杀,在城市的更新改造中由于不注重传统传统风貌的保护和继承。就会使城市原有的特色风貌遭到破坏,并被一些低级和赶时髦的东西所替代。

2.文物保护在实施方法上有误区。城市规划的完全更新造成城市居民幸福指数不高,这主要体现在一些休闲、艺术等相关建筑设施上。一方面是城市文化风俗的流失,文化氛围不浓厚。另一方面法制宣传没有形成比较规范的文物保护民间团体,使文物保护的决策没有形成舆论压力,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淡漠,难以形成较高的文物保护意识,而在一些发达国家把公众参与城市建设纳入法律程序,把规划方案向公众公开展示并听取意见,这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十分有利的,但是我国的文物保护政策只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二、完善城市规划政策和管理的措施

1.完善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具体地说,可以对内实行依法行政,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在这个机制当中,应该制定相关的保护办法,并且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以便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外应该建立外部支撑体系,也就是通过地方政府的力量,用法律加强监督。要坚持法制建设,确保规划进程。要逐步建立健全一套城市文物保护的法制体系,为城市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同时要加强公众参与,确保文物保护政策公开化,保护措施与政府、开发商、投资者、普通市民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有关信息要公开,要鼓励群众参与,构筑起多途径的监督渠道,只有这样文化保护才能得到表达,才能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城市建设要保护独具民族特色的建筑风貌,优化城市规划。优厚的自然地理资源能够促进城市和谐、健康发展。依托城市的自然风貌打造更新特色风貌,城市规划设计决定了一座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战略。城市的地理位置也是城市本身所拥有的文物,这些都是制约城市建设的客观条件,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如果忽略这些因素,终究会无法实现人类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导致破坏性的更新改造。因此,城市建设要把文化环境的设计放在主要位置,把文化设计理念是当成城市规划建设的一个重要参数,以便创造更加让居民满意的良好环境。城市的规划要履行国家对城市规划的相关政策,文物是与众不同的因素,要策划出具有当地的民风民俗以及政治文化特色的更新计划,才能对一些传统的文物进行保护。

三、更新文物保护实施策略

1.做好文物保护宣传工作。保护文物要做到使文物的价值观念家喻户晓的目的,仅仅从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上是不够的,还应把保护文物作为一项必修的课程,让文化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同时也可以通过电视媒体滚动宣传,让文物保护工作才能走上健康、持久的发展轨道。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2篇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进行保护的技术有很多,提取技术是使用比较广泛和频率比较高的技术之一。对整体提取技术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方面进行了简要概述,要努力掌握整体提取技术,对该技术使用和掌握的熟练程度会直接影响到最终出土的文物保护,这是尤为关键的技术。整体提取指的是对文物和对其进行直接接触的物质进行同时提取和搬移的步骤和过程。也就是说,整体提取是在不完全的将文物在出土时去除包裹物,在这个前提下把文物提取出土的过程。

2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使用

条件作为考古发掘现场的一项比较复杂的文物提取技术,整体提取文物的方法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能适用。因此,出土文物在决定进行整体提取之前需要明确该文物是否需要整体提取。一般而言,在这样三种情况之下,文物是需要进行整体提取的。

2.1发掘文物破损严重并且碎块分布比较复杂

当文物出土时,如果出现破损比较严重的情况,并且在文物破损的碎块之间无法及时的清理清楚,那么就需要对所发掘的文物碎块使用整体提取的方法。这样可以保证文物在提取时不容易因为碎块的原因而遗失,造成文物不完整,不会使文物之间碎块的关系被打乱。在使用整体提取技术时需要对复杂的文物进行清理工作,要找对和保护好文物的碎片,这样能够有利于将其转移到室内进行文物整理。最为典型的就是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中有两件铜车马。在1980年,有两件铜车马在出土时的破损情况比较严重,其中有一个铜车马的碎片达1555块,并且分布的关系十分复杂。在专家经过了反复的论证之后,决定对这两件铜车马整体提取,提取后运回到实验室进行清理和整理。正是因此,才能使两件文物保存完整,存留至今,没有在发掘现场出土时造成破坏。

2.2发掘的文物容易破碎

整体提取还多用于对极其容破碎的文物出土时的提取,没法单独提取。整体提取能够使文物在出土时所受的损伤最小,将文物损毁的几率大大的降低了。在进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时,这种情况是经常遇到的。比如,曾经有对先秦时期的墓葬进行考古发掘时,在对现场文物进行保护时就遇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当时出土了一件漆盘,因为年代久远,漆盘出土时的木质胎体完全腐蚀了,仅有漆盘表面的一层漆皮,漆盘很容易破碎,无法单独进行提取。经过反复论证和考虑,考古专家决定对漆盘采用整体提取技术,等提取出土后运回到实验室在进行清理和保护处理。正是因为如此,该漆盘被完好的保存了,如果当时采取的不是整体提取方法,那么漆盘能够保存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

2.3文物的周边环境的各种历史信息丰富

当文物所处的周边埋藏环境中含有非常复杂和丰富的历史信息时,需要采取整体提取的方法,因为在段时间内没有办法将它们进行逐一提取,很难弄清他们之间的关联和联系。采用整体提取的办法能够最大程度的保留好文物的周边环境中所包含的全部历史信息。

3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技术分析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要采取整体提取技术的方法比较复杂,种类比较多,但是按照提取的方式和所使用的主要提取材料能够将整体提取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提取法,二是套箱提取法。

3.1基本整体提取法

基本提取法是在整体提取法当中比较简单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基本上不需要借助任何提取材料,而是完全依靠土壤自身所具备的强度来对文物进行整体提取,由于土壤本身结构的限制,即便是强度非常好的土壤,对于较大的文物来说也无法提供一个充分安全的支撑,因此,基本提取方法的一个必要的使用条件是对所发掘的文物的体量不大,基本提取方法所采取的步骤是这样的:首先,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所谓在整体提取中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指的是把文物所包裹土质周边的杂物和泥土去除,而不是完全的将文物周围的泥土去除掉,这样可以使所要出土的文物在一个土质台基上在进行周边加固工作。所谓周边加固指的是使用相应加强材料来对土质台基的周边进行临时性和简单性的加固。具体的做法主要有石膏绷带法、纱布绷带法和树脂绷带法等等。其次,进行底切处理。它是整个提取的一个关键性的步骤,具体来说,底切处理的步骤是这样的:用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或一段金属丝线,沿着文物的土质台基底部水平线来对土质台基切割,最终能够使承载文物的土质台基和地面完全的分离。最后,对文物进行刚性支撑。一般来说,在整体提取的过程中进行完底切处理后,还需要将整体提取移到刚性支撑板上,再利用刚性支撑板来对整体提取的支撑力进行支撑,在基本提取法中,如果采用的是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来进行底切处理,那么在底切处理结束后,就可以直接使用处理板来作为刚性支撑。这样就减少和简化了基本提取的工作程序,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符合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处理最小化要求。

3.2套箱提取法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3篇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进行保护的技术有很多,提取技术是使用比较广泛和频率比较高的技术之一。对整体提取技术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方面进行了简要概述,要努力掌握整体提取技术,对该技术使用和掌握的熟练程度会直接影响到最终出土的文物保护,这是尤为关键的技术。整体提取指的是对文物和对其进行直接接触的物质进行同时提取和搬移的步骤和过程。也就是说,整体提取是在不完全的将文物在出土时去除包裹物,在这个前提下把文物提取出土的过程。

2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使用

条件作为考古发掘现场的一项比较复杂的文物提取技术,整体提取文物的方法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能适用。因此,出土文物在决定进行整体提取之前需要明确该文物是否需要整体提取。一般而言,在这样三种情况之下,文物是需要进行整体提取的。

2.1发掘文物破损严重并且碎块分布比较复杂

当文物出土时,如果出现破损比较严重的情况,并且在文物破损的碎块之间无法及时的清理清楚,那么就需要对所发掘的文物碎块使用整体提取的方法。这样可以保证文物在提取时不容易因为碎块的原因而遗失,造成文物不完整,不会使文物之间碎块的关系被打乱。在使用整体提取技术时需要对复杂的文物进行清理工作,要找对和保护好文物的碎片,这样能够有利于将其转移到室内进行文物整理。最为典型的就是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中有两件铜车马。在1980年,有两件铜车马在出土时的破损情况比较严重,其中有一个铜车马的碎片达1555块,并且分布的关系十分复杂。在专家经过了反复的论证之后,决定对这两件铜车马整体提取,提取后运回到实验室进行清理和整理。正是因此,才能使两件文物保存完整,存留至今,没有在发掘现场出土时造成破坏。

2.2发掘的文物容易破碎

整体提取还多用于对极其容破碎的文物出土时的提取,没法单独提取。整体提取能够使文物在出土时所受的损伤最小,将文物损毁的几率大大的降低了。在进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时,这种情况是经常遇到的。比如,曾经有对先秦时期的墓葬进行考古发掘时,在对现场文物进行保护时就遇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当时出土了一件漆盘,因为年代久远,漆盘出土时的木质胎体完全腐蚀了,仅有漆盘表面的一层漆皮,漆盘很容易破碎,无法单独进行提取。经过反复论证和考虑,考古专家决定对漆盘采用整体提取技术,等提取出土后运回到实验室在进行清理和保护处理。正是因为如此,该漆盘被完好的保存了,如果当时采取的不是整体提取方法,那么漆盘能够保存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

2.3文物的周边环境的各种历史信息丰富

当文物所处的周边埋藏环境中含有非常复杂和丰富的历史信息时,需要采取整体提取的方法,因为在段时间内没有办法将它们进行逐一提取,很难弄清他们之间的关联和联系。采用整体提取的办法能够最大程度的保留好文物的周边环境中所包含的全部历史信息。

3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技术分析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要采取整体提取技术的方法比较复杂,种类比较多,但是按照提取的方式和所使用的主要提取材料能够将整体提取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提取法,二是套箱提取法。

3.1基本整体提取法

基本提取法是在整体提取法当中比较简单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基本上不需要借助任何提取材料,而是完全依靠土壤自身所具备的强度来对文物进行整体提取,由于土壤本身结构的限制,即便是强度非常好的土壤,对于较大的文物来说也无法提供一个充分安全的支撑,因此,基本提取方法的一个必要的使用条件是对所发掘的文物的体量不大,基本提取方法所采取的步骤是这样的:首先,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所谓在整体提取中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指的是把文物所包裹土质周边的杂物和泥土去除,而不是完全的将文物周围的泥土去除掉,这样可以使所要出土的文物在一个土质台基上在进行周边加固工作。所谓周边加固指的是使用相应加强材料来对土质台基的周边进行临时性和简单性的加固。具体的做法主要有石膏绷带法、纱布绷带法和树脂绷带法等等。其次,进行底切处理。它是整个提取的一个关键性的步骤,具体来说,底切处理的步骤是这样的:用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或一段金属丝线,沿着文物的土质台基底部水平线来对土质台基切割,最终能够使承载文物的土质台基和地面完全的分离。最后,对文物进行刚性支撑。一般来说,在整体提取的过程中进行完底切处理后,还需要将整体提取移到刚性支撑板上,再利用刚性支撑板来对整体提取的支撑力进行支撑,在基本提取法中,如果采用的是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来进行底切处理,那么在底切处理结束后,就可以直接使用处理板来作为刚性支撑。这样就减少和简化了基本提取的工作程序,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符合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处理最小化要求。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4篇

1.1发掘文物破损严重并且碎块分布比较复杂。当文物出土时,如果出现破损比较严重的情况,并且在文物破损的碎块之间无法及时的清理清楚,那么就需要对所发掘的文物碎块使用整体提取的方法。这样可以保证文物在提取时不容易因为碎块的原因而遗失,造成文物不完整,不会使文物之间碎块的关系被打乱。在使用整体提取技术时需要对复杂的文物进行清理工作,要找对和保护好文物的碎片,这样能够有利于将其转移到室内进行文物整理。最为典型的就是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中有两件铜车马。在1980年,有两件铜车马在出土时的破损情况比较严重,其中有一个铜车马的碎片达1555块,并且分布的关系十分复杂。在专家经过了反复的论证之后,决定对这两件铜车马整体提取,提取后运回到实验室进行清理和整理。正是因此,才能使两件文物保存完整,存留至今,没有在发掘现场出土时造成破坏。

1.2发掘的文物容易破碎。整体提取还多用于对极其容破碎的文物出土时的提取,没法单独提取。整体提取能够使文物在出土时所受的损伤最小,将文物损毁的几率大大的降低了。在进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时,这种情况是经常遇到的。比如,曾经有对先秦时期的墓葬进行考古发掘时,在对现场文物进行保护时就遇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当时出土了一件漆盘,因为年代久远,漆盘出土时的木质胎体完全腐蚀了,仅有漆盘表面的一层漆皮,漆盘很容易破碎,无法单独进行提取。经过反复论证和考虑,考古专家决定对漆盘采用整体提取技术,等提取出土后运回到实验室在进行清理和保护处理。正是因为如此,该漆盘被完好的保存了,如果当时采取的不是整体提取方法,那么漆盘能够保存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

1.3文物的周边环境的各种历史信息丰富。当文物所处的周边埋藏环境中含有非常复杂和丰富的历史信息时,需要采取整体提取的方法,因为在段时间内没有办法将它们进行逐一提取,很难弄清他们之间的关联和联系。采用整体提取的办法能够最大程度的保留好文物的周边环境中所包含的全部历史信息。

2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技术分析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要采取整体提取技术的方法比较复杂,种类比较多,但是按照提取的方式和所使用的主要提取材料能够将整体提取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提取法,二是套箱提取法。

2.1基本整体提取法。基本提取法是在整体提取法当中比较简单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基本上不需要借助任何提取材料,而是完全依靠土壤自身所具备的强度来对文物进行整体提取,由于土壤本身结构的限制,即便是强度非常好的土壤,对于较大的文物来说也无法提供一个充分安全的支撑,因此,基本提取方法的一个必要的使用条件是对所发掘的文物的体量不大,基本提取方法所采取的步骤是这样的:首先,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所谓在整体提取中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指的是把文物所包裹土质周边的杂物和泥土去除,而不是完全的将文物周围的泥土去除掉,这样可以使所要出土的文物在一个土质台基上在进行周边加固工作。所谓周边加固指的是使用相应加强材料来对土质台基的周边进行临时性和简单性的加固。具体的做法主要有石膏绷带法、纱布绷带法和树脂绷带法等等。其次,进行底切处理。它是整个提取的一个关键性的步骤,具体来说,底切处理的步骤是这样的:用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或一段金属丝线,沿着文物的土质台基底部水平线来对土质台基切割,最终能够使承载文物的土质台基和地面完全的分离。最后,对文物进行刚性支撑。一般来说,在整体提取的过程中进行完底切处理后,还需要将整体提取移到刚性支撑板上,再利用刚性支撑板来对整体提取的支撑力进行支撑,在基本提取法中,如果采用的是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来进行底切处理,那么在底切处理结束后,就可以直接使用处理板来作为刚性支撑。这样就减少和简化了基本提取的工作程序,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符合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处理最小化要求。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5篇

《考古资源保护法》除了《国家被盗物法》,为了保护考古发掘文物,美国在1979年通过《考古资源保护法》(Archaeologi-calResourcesProtectionActof1979)。⑤这个法案立法宗旨还是限制在保护位于美国境内的文物,法案的目的是为了现在和未来美国人民的利益,保护位于美国公有土地和印第安保护区内的考古资源和地点;并且加强有关机构、专业考古人士行业和个人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换。为了达到此目的,该法案将没有得到授权而在上述地点进行的挖掘文物、移除或破坏文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任何违反联邦或当地法令政策的跨州间买卖、运输非法移走或非法挖掘出的古物行为也是犯罪行为。⑥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法案的订立不论丛文义上还是立法背景的讨论上,都只是强调为了保护位于美国公有土地和印第安保护区内的考古资源而已,但是自从1996年起,联邦检察官开始援引此法案的§470ee(c),适用于被盗的外国考古发掘文物。⑦检察官主张该法适用在被盗的外国考古发掘文物的理由是,因为§470ee(c)是规定禁止跨州间的买卖、运输任何违反当地法令政策的非法移走或非法挖掘的古物,所以如果当地法令认为买卖或持有被盗的外国考古文物是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适用《考古资源保护法》而加以处罚。⑧虽然,如前述,本来美国判例即认定被盗的外国文物可以适用《国家被盗物法》加以保护,但是比起前法,适用《考古资源保护法》对于文物的保护更为有利,因为该法对于考古文物的价值没有必须多于5000美元的限制,并且对于考古文物持有人的认定,在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部分,只要该人知道持有物是考古文物即可,并不需要知道是非法移走或被盗的文物。依现行实务界的做法,这两个法案对于国际文物的保护有明显有进步,因为不是只自私的保护美国境内出土的文物,也将移转和持有流失的外国文物视为非法行为加以处罚。

对于外国文物的保护1.《文物保护实施法案》虽然美国国会在1972年就批准1970年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但是直到1983年当时的美国总统里根签署了《文物实施法案》(CulturalPropertyImple-mentationAct),才真正落实1970年的公约。之所以会有《文物保护实施法案》的出现,主要是国会认为美国一向以来的宽松政策成了非法文化财产买卖的天堂,而此现象危及美国和其它文化财产来源国的关系。①另外,某些议员希望之前第五巡回法院在UnitedStatesv.McClain一案中形成的判例,因为他们认为适用的范围过于广泛。②虽然《文物保护实施法案》的通过有达成贯彻1970年公约的贡献,但是很可惜它保护的文物范围比公约规定的窄,只适用于特定的文化财产。因为1970年的国际公约赋予缔约国极大的自由度在国内法上决定落实哪一些条款,因此美国在制定该法案时,仅针对公约中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的情况予以保护,也就是限于1)禁止进口已列在缔约国博物馆或类似机构清册内的被盗文物,2)禁止进口被掠夺的考古或人类学文物。对于文化财产的定义,《文物保护实施法案》采取和公约相同的解释。第一类被盗文物的保护规定在法案308条,除了必须是已列入缔约国博物馆或类似机构清册内,还必须是被盗时间发生在美国和该国都已经签署并各自在本国批准1970年公约之后。③而对第二类被掠夺的考古或人类学文物的进口限制,法案第303和304分别规定两种保护方式,第一是经由美国总统和请求保护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限制进口被掠夺的考古或人类学文物,其中考古文物必须是具有两百五十年以上历史的;人类学文物则必须是具有特殊及稀有性的。是否订立协议必须考虑四个方面:1)该物确实有被掠夺的危险;2)请求国已经尝试保护该物;3)限制进口的措施却能有效阻止掠夺;4)限制进口不违反国际间文物交流的利益;④其程序是由请求保护国透过外交管道将请求向国务院提出,国务院代表总统和国家接受请求,然后交给根据法案设立的文物顾问委员会(CulturalProp-ertyAdvisoryCommittee)处理,委员会将协助总统判断是否订立协议。根据该法案,到2012年末,有十五个国家和美国签订双边协议,限制美国进口该国某些特定文物,这十五国分别是玻利维亚、柬埔寨、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塞浦路斯、萨尔瓦多、希腊、瓜蒂玛拉、洪都拉斯、伊拉克、意大利、马里、尼加拉瓜和密鲁。⑤其中,大概是最重要的一个是1990年,老布什总统任内颁布的《对于秘鲁重要考古文物进口限制》命令(Impor-tedRestrictionImposedonSignificantArchaeologicalArtifactsfromPeru),就是授权美国海关一旦发现有可能是源于秘鲁的重要考古文物,可以没收;不过很有趣的一点是,该命令并没有界定秘鲁政府是否拥有这些文物。有关中国文物,2009年1月,美国也和中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限制进口的谅解备忘录》。第二种方式是如果他国已经请求订立双边或多边协定,但是该种被掠夺文物处于急迫危险,可由总统单方面限制该被掠夺文物的进口。是否有遭受急迫危害的认定是指:1)一种对于理解人类历史有重要意义的新发现材料,并且这种材料面临被抢夺、散布、分解和分裂的危机;2)被认定为来自高度文化的遗址,并且这些遗址面临或有可能面临被抢夺、散布、分解和分裂的危机;或是3)一种特殊文化或文明的一部分,并且这种文化或文明的记录面临或有可能面临抢夺、散布、分解和分裂的危机。⑥如果要从限制进口的国家进口文物,必须提出该国核准出口的证明文件,或是要证明,该文物在禁制令颁布前已经不在该国了。⑦一旦美国发现有违反禁止进口命令的外国文物,政府将没收并返还该文物给所属国;但是如果该类文物在美国境内为第三人持有,该人并能建立所有权,则请求返还文物的外国必须支付合理赔偿才能取回,如果为善意购买人持有,请求返还文物的外国,必须给付善意购买人当初支付的价金。⑧2.对于博物馆购买藏品和接受捐赠的指导规则因为1970年公约适用的对象是以国家为主体,所以对于博物馆并没有直接的适用,但是博物馆的日常行为事实上却和文物或艺术品习习相关,为了有效达到公约中保护文物的目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国际博物馆委员会(InternationalCouncilofMuse-ums,简称ICOM),制定了博物馆购买藏品和接受捐赠的指导规则。在美国,规范博物馆行为主要是透个美国博物馆协会(AmericanAssociationofMuseums,简称AAM)①和美术馆长协会(AssociationofArtMu-seumDirectors,简称AAMD)的规定,而AAM也是ICOM的会员之一,所以美国博物馆购买藏品和接受捐赠时基本上承袭了ICOM的规则。ICOM要求其会员(就是加入的博物馆),购买艺术品和文物之前,必须行使尽职调查义务,确认其来源的合法性,并且要订立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馆藏品购买指导规则。值得注意的是,该组织对于文物和艺术品来源合法性的保护,比1970年公约来的广,因为其不区分来源国是否是1970年公约签订国,只要是博物馆要购买新藏品,都要调查来源的合法性,②这可说是对于被盗或流失文物起了近一步的保障!2008年起,AAM和AAMD两协会也分别制定更符合ICOM执导原则的馆藏品购买规定,也就是间接的更符合1970年公约规定,基本上就是如果要购买新文物,必须取得该物品在1970年公约正式通过前,就已经离开其来源国的证明,或是有合法的出口证明。值得一提的是AAM对于文物来源合法性的要求甚至比ICOM规定要求的高,因为AAM建议如果知道某文物是被盗或非法流失的,即使该不法行为发生在1970年公约签订前,也不能购买。③AAM对于文物的保障更加充足,也更符合保护文物的宗旨,并且如果博物馆遵守该指导原则,也将避免被认定有违反《国家被盗物法》和《考古资源保护法》的行为的可能。只不过该指导原则对于博物馆并没有一定的强制力或是处罚的规定,只是行业道德标准规范,是否发挥实际功效,有待评估。

对于美国法的评析《文物实施法案》的通过,明订了美国对于外国文物的保护,但是和适用之前原本针对保护国内物权的《国家被盗物法》和《考古资源保护法》相比,其防止文物非法流转的效力其实还不够。因为《文物实施法案》保护的范围明显较小,不但只限于该外国也是1970年公约签订国,还要被盗或掠夺行为发生在双方都加入1970年公约后;另外受保护的文物范围也小很多,只限于已列入馆藏清册的物品或是符合前述四项条件被掠夺的考古文物才会被加以保护。因为《文物保护实施法案》对于文物保护的范围小于《国家被盗物法》和《考古资源保护法》,所以在审理外国被盗或流失文物案件时,会产生在专门的《文物实施法案》下不算为犯罪行为,但是援引《国家被盗物法》和《考古资源保护法》却是违法行为的现象出现。目前对于这类案件,虽然检察官或探员还是常常援引《国家被盗物法》或是《考古资源保护法》来或指控被告,④但是在学术界和政界却有一些反对声浪的出现。反对的理由是,既然《文物保护实施法案》是针对落实1970年公约,保护外国文物而设立的,所以算是特别法,对于此类案件,就应该只适用专门的《文物保护实施法案》,除非被告是积极参与盗窃或非法挖掘走私古文物的行为。⑤对于这种论点,站在法理的角度,笔者觉得,某种行为符合特别法及普通法的规定时,当然应该优先适用特别法,但是,若并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范围内,适用普通法并没有错误。所以如果某种外国文物是《文物保护实施法案》中所规定的保护对象,这时自然应该优先适用该法决定某行为是否加以处罚;但如果该文物或涉及该文物的行为并不是《文物保护实施法案》中所规定的,因为《文物保护实施法案》中,并没有针对其中保护的文物设立排除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援引《国家被盗物法》或《考古资源保护法》并没有错误。另外从以保护文物为主要目的之立场,笔者也觉得,既然《国家被盗物法》和《考古资源保护法》对于外国被盗文物的保护更为周详,适用该法也和遏制非法文物流通的政策相一致,没有限制使用的理由。

英国对于文物保护的规定

(一)对于本国文物的保护

1.已出土艺术品或文物的保护

英国本来没有任何限制文物出口的法律,直到第二次世间大战开始,因为国会为了保护国家资源,才在1939年订立了《进出口和海关权力的法令》(Im-port,ExportandCustomsPowersAct1939),简称1939法令,对于进出口物品做一些限制。而到了1949年,因为有被视为国宝级的艺术品申请出口被拒,产生了如何保护艺术品及文物的讨论,进而在1952年成立了艺术品及文物文化利益出口审查委员会(TheRe-viewingCommitteeontheExportofWorksofArt&Ob-jectsofCulturalInterest,简称审查委员会),在Waver-ley爵士领导之下,帮助政府制定有效政策控制艺术品及文物的出口。①英国的观念认为文物是必须保护的,但是也不能不公平的损害所有权人对于该物享有的潜在金钱上利益,保护文物的同时,也必须平衡文物所有权人的权利。所以其采取的措施是基本上允许文物的出口,但是必须申请许可证,然而如果文物被视为国宝,将给予本国博物馆或类似机构优先购买权,没本国机构愿意购买时才允许出口。目前,文物的出口在英国是由文化媒体和体育部(DepartmentforCultureMediaandSport,简称DCMS)掌管,适用2002年的物品出口命令(ExportofGoodsOrder2002)的规范。②根据该规定,任何年限超过50年的货物要出口,都要申请许可证。如果该件物品的价值没有超过一定的数额,该物基本上并不会被认定为国宝,因此准许出口与否的决定由所谓的专家顾问决定,不用提交给前述的出口审查委员会审查;但是如果该物价值到达一定数目,会被视为可能是国宝,则必须送交委员会审查。③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不同文物,订有不同的数额标准,例如:只要超过100年历史的考古发掘物,基本上没有金额限制,都被认定为可能是国宝。④审查委员会决定是否是国宝的认定通常有三个标准,第一:该物和英国的历史和国民感情是否密切相关,导致如果该物的出口会被认为是国家的重大损失;第二:该物是否代表极为重要的美术价值;第三:该物是否对于研究某种艺术、学术或历史极为重要。⑤如果该物符合以上的标准,会被视为国宝,则委员会将延缓核准该物出口,延长期通常是二到六个月,但也可以延长到十二个月,⑥以给予英国国内买家机会购买这件“国宝”,而购买价必须等于或高于委员会建议的价格。如果在延长期内,没有买家,或出价没有到达委员会建议的价格,则基本上会颁发出口许可证;如果有到达价格的出价,但物品所有权人拒绝出卖,则出口申请通常会被拒绝。相反的,如果该物不被认定是国宝,基本上政府会颁发出口证书。英国的此项有条件限制的政策,基本上达到兼顾文化财产保护和平衡文物及艺术品所有权人利益的目的,虽然文物是否能保存于英国国内,往往取决于国内机构能否募集到资金购买,但是因为提供文化财产所有人一个合法的管道能变现珍贵的文物及艺术品,对于避免文物流入黑市有相当的贡献。

2.对于未出土文物的保护根据英国普通法的规定,任何埋藏的物品只有金、银和特意埋藏以待日后发现的物件才算是国家财产。但是很多刚出土文物虽然不属于前述的物品,具有极高的历书、艺术或人文价值,一旦被发掘却不算是国家财产,造成很多个人私自寻宝却不上交政府的情况,白白剥夺大众欣赏或学者了解、研究这些珍贵文化遗产的机会。有鉴于此政府在1996年出台《宝藏法》(TreasureAct1996),⑦规定发现某物品可能是宝藏者,必须在十四日内报告有关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将遭到监禁、罚款或两者兼俱的处罚。所谓宝藏的定义,根据《宝藏法》的规定,包含超过300年历史的钱币或非钱币物品但本身含有10%以上的贵金属;或是超过200年历史并且被认定对于历史、考古或文化具有重大意义的物品;金银物品;或是史前时期的金属物品。⑧如果该物被认为是宝藏,而有博物馆愿意购买,则发现者有权要求获取一定的报酬,报酬数额由国务大臣决定;如果被认定不是宝藏,或没有博物馆愿意买,则归还发现人。虽然该法对于文物的保护范围比普通法的规定扩大,但还是有局限性,因为事实上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很多,但是有意或无意发现文物的人不见得真的会上报。因为随着金属探测器的普遍,很多业余人士有空就拿着探测器到处“寻宝”,无形中增加许多原本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出土,这些“寻宝”发现的东西,虽然往往也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但是常常是零星物品,规模也很小,通常并不构成《宝藏法》所规定必须通报的物品。但是这些文物的出土,还是具有历史、文化和考古价值的,所以为了扩大保护这些业余考古发现的文物,1997年英国政府发起了一个自愿性质的项目叫做ThePortableAntiquitiesScheme(PAS),就是鼓励民众到当地设立的有关机构(郡委员会或是博物馆)登记发现的考古发掘文物。①有关机构除了记录发现的文物,还会对该物品进行鉴定,如果该物被鉴定为属于宝藏法规定的宝藏,则要适用宝藏法的规定;如果不是,该物将属于发现者拥有,但是有关机构也会将物品的讯息加以分析,发现者可以学习到该物品的历史或文化背景,如果有关机构认为有进一步的考古价值,还会组织专家到发现地进行考古挖掘。目前这一项目只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但是实行以后,成效不错,因为去登记发现物,发现者还可以藉由专家提供的鉴定分析对于该物有多一些的了解,所以民众前往登记的例子多很多。因为报告发现物的情况增加,所以相对的,从发现物中发现是属于宝藏的数目也增加,例如:1997年前,平均每年上报宝藏的例子平均只有23件,但是1998年,就有201件,到了2008年一年就有53,346件物品依该项目登记,其中806件属于宝藏②算是政府和私人双赢的局面。

(二)对于外国文物的保护

对于外国文物的保护,因为英国国内是在2002年才批准1970年UNESCO《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为了落实英国政府对于该公约的责任遏制和杜绝文物的非法交易,英国在2003年出台《文物交易法案》(DealinginCulturalObjectsAct2003)。在此之前对于规定在该公约的文化财产保护,只适用笼统的1968年盗窃法,也就是只有在英国国内或国外被盗的文化财产才受保护,而其关于被盗的定义也不像美国判例法中认定的宽广,只限于事实上为某人或国家持有的文物被盗的情况,所以该法案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也涵盖保护被非法挖掘或搬移的文化财产。③根据规定,该法认定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情况:1)犯罪行为必须涉及文化财产,就是指具有历史、建筑和考古意义的物品;2)被告必须知道或可能知道该物是经由非法行为获得,所谓非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挖掘、非法的从具有就是指具有历史、建筑和考古意义的建筑上移除、或是非法从纪念性建筑移除;3)被告行为必须涉及经手该非法物品,任何买卖、收受、进出口、借贷或约定进行上述行为都属经手的范围;4)被告的经手行为必须是不诚实的,④所以如果某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替人保管某非法获得的文化财产,或是拍卖行被委托鉴定非法获得的文化财产,都不算是构成第四要件。违反该法的人,最高可判处七年徒刑。虽然2003年《文物交易法案》于文化财产保护范围有所扩大,而且包含的范围颇广,但是因为对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要求很高,所以实际上只有在被告非法行为非常明显的状况下才有适用,可以说是遏制文物非法交易及出口的实际效果不大。并且该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只适用发生在2003年12月30日后的行为。2005年DCMS也针对博物馆、图书馆和史料机构,购买、借展和接受捐献外国文物收藏品必须遵守的尽职调查的指导规范,⑤原则只限于1970年后有合法来源证明即可,除非明知是非法出口的物品;例外是,如果该文物原属国在1970年前就有禁止出口的规定,则要遵守适用更早的时间点作为判断标准,此种规定的要求算是赋予博物馆很高的道德责任。

总结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文物;旅游资源;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2-0057-03

文物是人类文化的宝贵遗产,是我国各历史各阶段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和社会生活的历史见证,具有十分重要的艺术观赏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和科学考察价值。它的价值和特色决定了对其可持续开发和保护进行研究的必要性。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得到加强。与此同时,文物旅游资源的破坏问题也日益突出,急需加强保护。

一、文物旅游资源的概念

文物旅游资源是指以文物为依托,具有旅游价值的文物资源,其在人文旅游资源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物旅游资源是人类历史和文化的结晶。是民族风貌和特色的反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文物以其直观形象性、历史真实性、社会典型性和不可再生性的基本特征及其所具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强烈地吸引着旅游者。许许多多的旅游者无不为大量的文物精品惊叹陶醉,文物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资源条件。

二、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意义

(一)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社会效益

文物是我们祖先智慧的结晶,反映着不同历史时期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具有重要的科学和社会学价值。合理利用和加强文物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不仅能够深入探究文物中凝结的科学原理和高超的工艺技术,使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而且能使广大群众充分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增强民族凝聚力;能使人们在陶冶情操、增强艺术鉴赏力的同时,激发爱国主义热情、丰富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文化素质,强化文物旅游资源的保护意识。

(二)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经济效益

遍布全国各地的历史文物已经成为发展我国旅游业的宝贵资源。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文物旅游资源可以使我国欠发达的中西部省份,通过利用特殊的自然地貌和历史留下的珍贵文物旅游资源,找到一条非传统的产业发展道路。这样通过旅游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辐射及其较强的产业带动效应,渗透到其他产业和部门,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改善的同时,增强人们保护文物旅游资源的动力和能力。

(三)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历史效益

文物是不同历史时期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遗存,是研究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民俗风情等的实物史料。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文物旅游资源作为实物遗存,对产生它的社会作了真实的“记录”。从总体来说,文物能从各个角度、各个侧面再现历史。文物的证史作用、补史作用,使文物作为实物史料,不仅是开展科学研究、撰写和探究古代历史不可替代的基础资料,而且对丰富、促进民族文化和历史学的发展意义重大。

在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从文物旅游资源的环境依存性出发,正确认识和面对其现实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积极保有和维护文物旅游资源依存的生态环境,对减少文物旅游资源依存和人们生活生态环境的破坏,避免文物旅游资源的不当消费和毁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经济学解读

(一)循环经济理论

循环经济是指人类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和谐融入的生态化经济模式,是人们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来构建的人类社会经济运行系统。

循环经济的价值目标是指循环经济通过低投入、高利用、低排放等手段,最终实现物尽其用和人类社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从循环经济的运行机理看,循环经济是指生产、消费的闭环型经济,替代传统的直线型经济。传统的直线型经济是指资源一产品一污染物的单向式线性经济。其特征是以粗放型、一次性的方式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利用,结果是经济增长的同时把资源变成废物,最终导致资源的枯竭以及环境的严重污染;闭环型经济是指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循环式闭环经济。其特征是以集约型、多元化的方式对资源进行反复利用,结果是经济增长的同时力求资源的循环利用,最终达到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实现资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循环经济价值目标的实现途径

实现循环经济的价值目标,不仅要在资源利用中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行为原则,即“3R"原则,同时还要构建相应的制度体系。实现循环经济价值目标的基本原则包括:减量化原则(Reduce),是指从输入端控制,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的资源量,从而在经济活动的源头上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量化原则要求人们树立预防废弃物产生的观念,改变过去对资源利用、环境污染的亡羊补牢思想为未雨绸缪的意识;再利用原则(Reuse),是指通过对资源转化过程的全面控制,提高资源和服务的利用效率。再利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尽可能实现资源的多次循环使用,防止资源过早成为废弃物。如在文物旅游资源保护中,注重与文物旅游资源相关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持文物旅游资源的重复消费和可持续效益;再循环原则(Recycle),是指从输出端控制由资源演变的相关消费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利用的资源。再循环原则要求人们通过资源的循环使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三)循环经济理论对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意义

1 正确认识文物旅游活动与文物旅游资源的关系

1995年4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旅游组织通过的《可持续发展》指出:“旅游是世界现象,也是许多国家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人类最高和最深层的愿望。旅游具有两面性,旅游在能够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环境的损耗和地方特色的消失”。联合国大会在《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中指出:“如果一项活动是可持续性的,它才可能永远地延续下去。人们应该在维持生态系统承载力的范围内,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2 实现文物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下,循环经济认识到地球资源的有限性,从而提出应该保护日益稀缺的资源、提高资源配置率,融环境保护理念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循环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以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为前提的。文物旅游资源的稀缺、有限和不可替代性,决定了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应以循环经济作为理论基础,目的是通过未雨绸缪代替亡羊补牢的制度设计,全方位地实现文物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循环利用。减轻文物旅游资源及其 生态环境的损害,实现文物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四)循环经济理论在文物旅游资源保护制度中的体现

1 建立预防为主、全程控制的制度体系

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趋势。知识经济要求加强经济运行过程中智力资源对物质资源的替代。实现经济活动的知识化转向;循环经济要求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社会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面对国际上发展循环经济的新趋势,我们必须把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在文物旅游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立法上,改变过去单纯的事后救济制度设计。注重以预防为主和全程控制的规划制度体系构建,消减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与资源危机。

2 实施文物旅游资源清洁生产的制度体系

文物旅游资源的清洁生产是指通过对文物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全程的环境质量监控。将开发者和旅游者对文物旅游资源依存环境的直接、间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文物旅游资源及其依存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文物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保护,不仅涉及对文物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和旅游者对景观的游览、观赏,而且包括景区所有相关人员的衣、食、住、行和娱乐以及购物的所有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界定。因此要求在文物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中,工程建筑材料利用可再生原料,旅馆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可灌溉田园,景观及其附近禁止使用排放尾气和噪声大的交通工具,旅游饭店、宾馆的经营,旅游地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等都要遵循生态规律,贯彻循环经济的“3R”原则,将旅游开发、管理、旅游者等对文物旅游资源及其依存环境的直接和间接负面影响尽可能地减少。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G2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02-0145-04

进入21世纪,人类社会朝着更高的目标进发之时,我们不得不回过头珍视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历史遗迹、文化遗址,抑或是一件件文物,都代表了当时的民族、社会、政治状态,反映了当时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显示了人类文明进程的轨迹。对它们的保护研究和开发就是人类文明的延续和发展。甘肃省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2万多处,品类繁杂,分布分散,抢救保护难度很大。根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甘肃省共完成文物保护维修工程450余项,主要包括莫高窟北区岩体加固、全省中小石窟加固维修工程、高台骆驼城遗址防洪工程、永登鲁土司衙门旧址、天水伏羲庙保护维修工程、武威白塔寺遗址保护维修工程等,基本做到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持单位安全无险情,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保护。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是文物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文物保护又加了一道保险。只有了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才能更好地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概述

我国现代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工作起步较晚,而文物保护工程中更晚。工程监理不仅仅是过去的监工那样主要工程质量技术的监督,而是对整个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设备等全面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它对于一项工程完成的效果好坏起重要作用,对于文物保护工程尤为重要。在文物保护维修工作中,根据,《文物保护法》及文物工作方针,结合甘肃实际,我们一是坚持抢救性保护,亦即“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则,集中有限的财力首先抢救维修濒危病险文物,除对病险严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抢救性保护维修外,还组织实施了全省中小石窟调查、长城资源调查等专项调查和救险保护,有效减少了文物险情,确保了文物安全;二是坚持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先行”的原则,是这些文物保护单位达到开放条件,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双赢;三是不断加强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20世纪90年代以来,甘肃省文物局相继制定了《甘肃省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截至目前,甘肃省共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两家,乙级资质单位五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单位三家,二级资质单位五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两家,乙级资质单位五家。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是为了适应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借鉴新建工程的管理模式而引入的,在国内业界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在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的文物保护监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从最初不被社会所认知而最终被正式纳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法规。监理工作已成为文物保护工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的监理队伍也不断壮大,为这些监理队伍和人员的不断发展、成熟,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要想做好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就必须了解各个时期的文物是不同的,比如说不同时期的人的装扮(服饰、头饰、发型体态等)、住房(结构、材料、造型)、审美观念、文化等都有所不同,早期的砖石建筑,特别是雕刻品如造像、石碑、经幢以及建筑物中的附属艺术如壁画、早期的彩画等,它们所用的材料、绘制方法、泥层结构等都有所不同。文物修复是项严谨的工作,而现在的修复者没有扎实的历史和文学基础,往往会在修复中脱离历史事实、随意篡改,致使文物修复面目全非,失去了文物修复原来的意义。因此 ,在文物保护监理工作中要做到最少干预性、材料一致性和匹配文物建筑修复必须保持历史真实性和展示艺术美感相结合等原则,从严把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古建筑进行修缮、保养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的原则不变。

近20年来,甘肃文物科研成果在省内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馆藏文物保护修复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实效。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域,充分发挥壁画保护,土遗址加固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先后组织实施了中央三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中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的病害壁画保护修复工作,新疆交河故城土遗址抢险加固工程,宁夏银川西夏王陵实验性加固保护工程等。

二、如何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监理

(一)什么是监理

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合法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

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个目标全面控制、管理,掌握监理单位相应的权利,如工程、材料质量的控制与验收,进度控制的分析与检查,工程计量、支付的审查等。明确合同内容中的“三控”要求。

监理一定要进行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做到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各项联系工作,凡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事宜,均应通过监理单位完成。对监理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实施管理、汇总和移交。

2004年,国家建设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发文规定:“委托工程监理,自2004年2月1日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必须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尚未包含安全监理内容的,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办理补签手续。正式明确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安全施工监控。

监理单位的职责:作为独立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外的第三方,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监督承包合用的履行,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的权益,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不互相影响、不产生矛盾、不影响工程进展。

监理的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工程的实施。

监理工作的特点: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应执行的标准与规范: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内容和范围。设计工程专业技术方面,应当执行其相关的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建立结果应符合其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监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要求

监理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技术理论基础,还要有较丰富的工程技术管理经验,不仅有一定的工程经济法律知识,还应有较强的社会社交能力和协调能力。具体而言,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

品质素质:应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和工作的责任感。

身体素质:身体健康,具有充沛的工作精力,能胜任工作。

知识素质:应有扎实的相应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对相关规范以及相关强制性条文的深刻理解和掌握,对新材料、施工过程有一定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应具有检查验收、检测方面的知识。

能力素质:即工作和协调能力,具体指观察和识别事物的属性,分析事物相关关系,处理和协调内部与外界、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识别与判断能力、协调能力;能用妥善而恰当的方法处理监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同时具有文字表达能力。

另外,作为领导应有实干精神、开拓进取精神、团结精神和牺牲精神;不耻下问和雷厉风行的精神,头脑冷静,善于分析且具有预见性;精业务、懂管理、善协调和能自控;要有自信、自尊、自重、自爱;要做到“四勤”,即腿勤、嘴勤、手勤、脑勤;处理问题要讲究方法。

(三)监理人员的职责

1.监理人员的职责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指导检查、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提出;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提出报告;负责本专业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月报;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按施工图设计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工艺过程或施工程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程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应当明确日常的检查和质量控制管理承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必须通过承包单位的相关质量保证体系中的责任人员,开展监理工作,提出问题所在,绝对不能直接指导工长、施工员或其操作者,监理工程师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这是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必须抓住大事,抓好大事,自始至终遵循公平、科学、诚信原则从事监理工作,项目总监重点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和安全监控,围绕这一目标展开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等;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四)监理规划编制总体要求

经过充分分析和研究工程项目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面等的情况了解后编制。编制每月、每周进度计划,这样由大到小,层层细化,逐步落实到具体事件,以此实现对施工方进度控制监理的工作目标。监理方通过积极的控制和及时的应变,也会相应地实现各个时期的预定目标,也就能够实现工程修复建设工程总工期目标控制达到建设方满意。

第一,编制原则。监理规划编制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符合项目要求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真正能够知道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第二,编制依据。主要是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文件。

第三,编制作用。是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文件,是监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进行静态分析、管理水平、业绩考核、动态检查和了解评判时的依据资料之一,是建设单位真正实施工作的第一个深刻信任度的文件,可以间接确认监理单位水平。监理规划是否完整、清新、全面,既确认监理工作是为业主服务,又体现公正第三方的主场、观点等。反映监理工作的活动过程也是监理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避免监理工作的随意性。通过监理规划编制可以看出监理单位的水平,可以作为监理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判监理单位第一个深刻信任度的文件,更详细地明确监理合同不明确的部分(如工作内容、人员数量)等。

(五)监理规划的内容

当工程项目特殊时还应增加其他内容。工程项目概况一般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数量、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施工总天数、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总体要求等。

监理工作范围:承担建设项目划分确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为业主委托工作范围划定监理范围。

监理工作内容:应根据监理工作界定的范围制定监理工作内容,应按事先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分别编制。

监理工作目标:是指监理单位承担工作项目投资、工期、质量等控制目标,按监理合同控制的工作目标为控制目标。

制定安全监理方案:在开工前召开普法学习会,会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直到考核合格为止。监理方控制施工人员普法学习的出勤率和考核合格率。古代战术法有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那么修复文物建筑就应未开工,先用法律知识武装思想,懂法知法才不犯法,只有让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性,才能提高他们的文物保护法律观念。审查施工组设置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专项施工制定建立安全施工细则。制定安全监理方案:文明施工、安全工程进展、安全防护、安全用电、安全管理等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全管理目标制度、安全工作巡查制度、安全工作自检制度、措施制度、安全监理日志填写规定、安全监理月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安全体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工种班组长,兼职安全员)持证上岗等。

监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项目监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部门批准并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环境能够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已备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项目监理机构审定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施工现场的场地、道路、水电、通讯和临时设施以满足开工要求,地下物查明。测量控制桩已经监理机构复验合格。施工人员已按计划到位,施工设备,料具已按需要到场,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

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方要积极参与并协助与各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工作,以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身份审核合同条款,提供合理科学的意见或建议,使各施工队按《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理方通过参与这项工作较好的了解和掌握各施工队的合同特点和内容,有利于监督双方面的履行合同条款。监理方要监督施工单位将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完成,按照补充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完工。监理方也要做到认真公正的工作态度,对工程项目全面的合同管理,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信息资料管理工作:信息资料是对工程重点阐述、管理和建档非常重要的工作,监理方自开始介入工程为建设单位服务,就重视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除了做好监理工作信息资料、管理的同时,还严格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按照规定收集、整理与工程有关的各种信息资料。

开工日期:项目总监签发开工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委托监理合同规定工程开工报审须经建设单位批准时,工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六)第一次工地会议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场的主旨、机构、人员及其分工,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建设单位介绍开工准备情况,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总监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研究确定各施工过程中例会周期、地点、主要议程。

(七)对承包单位的实验室进行考核

主要包括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试验室的管理制度、试验室的资格证书、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八)工程材料报验

工程材料、构配和设备(包括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都要报验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准用证明等有关资料),报监理审核确认。承包单位应报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有关文件。

(九)项目监理机构在设计交底前应做的工作

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了解工程特点,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法、质量要求以监理监督进行承包单位按图施工。凡参加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各单位均应参加图纸会审。

(十)施工图设计会审的主要内容

施工图纸是否已经齐全;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已批准的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内容规模和标准;从功能上看能否满足生产和使用功能要求;设计说明书是否齐全应遵循的规范及技术要求是否正确;对施工技术上的要求是否合理,可行经济是否符合现场的施工条件;在安全、防火、消防、道路设计等方面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各专业、专业设计配合是否协调,与外部条件是否能衔接;设计的地震烈度是否符合当地要求;如为几个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相互间有无矛盾;总平面图与施工图的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等是否一致;地基处理方法是否合理,建筑与结构是否存在不便施工的技术问题。

(十一)制定监理程序的原则

制定工作程序一定要正确、先进、高效,真正体现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目标,提高工程项目效率控制程序要简洁明确,程序数量要精减到最低程度,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符合项目建设和项目监理特点的监理工作程序。在制定监理工作程序时,要按照工作开展的先后次序明确每一阶段应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主体、工作时限和考核(检查)标准。

(十二)事前控制、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的结合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8篇

(一)法律地位之平等

所谓法律地位之平等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地位,这一法律地位决定了权利主体的财产能够获得怎样的保护。平等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物权法在保护财产时也充分地尊重平等性之一根本原则。同时,个人财产与集体财产和国家财产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平等的,要受到法律和政策公平对待,通过平等原则来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例如,物权法中规定,我国经济的总体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合法地位。也就是说,市场中的主体都是平等的,作为公权力的政府也不例外。国外主体进入市场同样需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运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二)适用规则之平等

所谓规则的平等性,是在制定物权有关法律规范时,要将平等原则贯彻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按照以相同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即所有人适应一个法律条文体系。这体现了物权法在同一性。无论什么社会主体,都需要遵守这一法律,都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物权法的操作层面来看,我国物权法主要还是为了规范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的行为。我国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行为,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对个人合法财产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制定统一的法律体系,不能让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二、平等保护原则的实施

(一)规范公权力运行公权力

处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往往与个人权益产生冲突,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的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制约公权力的运行,限制公权力滥用。政府在征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土地时要进行充分的公共利益说明,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才能实施该向政府行为。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避免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侵害。但是,公共利益的概念比较模糊,界定难度比较大。公共利益范围宽泛,内容多样,层次复杂,因此很难一一列出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形态,只能通过描述特征的方式来进行规定。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观察和总结,我们整理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首先,社会公共利益本身一定是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如果付出社会代价较大,则是不合理的,不能通过征收征用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其次,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广泛收益性,这里不是社会特定群体的受益,而是普遍的受益。再次,具有公平的补偿性。这种物权的转移是一方失去而另一方获得,因此必须是失去的一方获得公平的补偿。最后,公开的参与性。这是我们一切公权力运行的基本特点。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制定合理的权限管理体系和权利运行程序。政府运用公权力剥夺公民合理物权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审批,一旦实施将给公民个人带来极大的影响,形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这一行为必须符合相应的程序,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审批,以确保政府的征收征用行为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

(二)制定补偿机制

合理的补偿是物权法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因素。这种补偿包含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补偿费用、公民安置费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以及相关公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等,这些补偿都体现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个人和企业的房产征用也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偿制度。我们必须设计合理的工作流程来促进这一工作,避免补偿政策不落实、补偿资金被挪用等问题的出现。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保护平等物权的基本要素,离开补偿机制,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无从谈起。

(三)构建平等保护模式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9篇

众所周知,文物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其具有着较高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以及科学价值,人们通过文物可以了解历史文明的魅力,而博物馆对于文物而言,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如:博物馆能够有效保护与管理文物,使得文物的存在价值得到不断地增长,并且有效延长了文物的存在时间,由此可以看出,博物馆对文物保护与管理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博物馆在保护文物与管理文物过程中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问题,现本文以下将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现状以及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介绍:

(一)相关法律以及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针对博物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而对其文物保护与管理而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针等,从而为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而提供有力支持,然而实践生活中,博物馆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并没有重视保护、管理文物的必要性以及意义,以至于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针来执行对文物的保护、管理,致使博物馆中的文物屡次遭到了破坏。

(二)博物馆文物遭到破坏且未按相关文件标准来对其进行维修

根据目前博物馆文物现存情况来看,有不少文物处于常年失修的状态,以至于文物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致使整个博物馆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自然环境的侵蚀,以至于有关文物会遭到破坏而逐渐失去其历史文化价值。

(三)关于博物馆建设力度不够问题的分析

随着近几年国家对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重视程度的加深,逐渐加强了对博物馆的建设,但是博物馆的建设水平以及其力度较西方先进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以至于博物馆难以发挥保护、管理文物的作用,甚至在对博物馆建设时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致使地方相关政府渐渐忽视博物馆的建设。

二、探讨改进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相关有效措施以及建议

由于博物馆对文物起到保护与管理的作用,则需要不断地提高其保护、管理水平,从而有效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执行,本文以下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几点相关有效建议以及改进措施,从而提高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价值。

(一)科学制定相关文物保护方案

博物馆保护与管理文物的前提工作,是需要搜集文物相关信息与资料,并且根据文物自身特点而制定相关保护方案,从而有效、顺利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进而充分发挥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搜集文物相关信息资料对博物馆开展保护、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文物相关信息资料的采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并且对其信息资料的搜寻力求做到全面与具体,例如:文物的照片、其价值评估、历史信息等资料,同时,还需要对文物进行检测,以了解文物的材质、工艺以及其病害机制等信息,从而为制定文物保护方案而提供有力依据。

(二)重视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工作

文物遭到破坏除了人为因素以外,就是自然环境的因素影响,由于文物在博物馆存放的时间较长,其会受到灯光、空气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腐蚀性破坏现状,因此,博物馆部门需要对其做好相关防护性保护措施,从而使得文物能够有效避免遭到环境病害机制的侵害,进而有效保障文物的自身价值。

(三)进一步规范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程序

由于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较繁琐、系统性较强的过程,为了使得博物馆保护文物、管理文物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则需要不断地规范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工作程序,从而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实现规划化与科学化,进而有效延长文物的存在时间以及提高其自身价值。另外,还需要不断地对文物自有的材质以及工艺进行反复试验,从而以得到文物材质的性质以及性能,进而为后期修复文物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继而有效提高文物修复水平。

三、探讨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近几年各国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的加深,均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从而使得文物保护工作逐渐趋向规范化与科学化:首先,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开展逐渐呈现以人为本的特点;其次,加强对民众宣传文物保护教育工作,使得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呈现全民化趋势;第三,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应用相关计算机技术来实时监控文物,从而保障文物的安全性。

四、结论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第10篇

我国生物技术专利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动植物品种,根据专利法当中的规定可以得出,不论是针对传统生物学的培育方式还是其他类型的饲养动植物新品种等,或者是直接通过现代化的杂交及基因工程来直接获得的植物新品种,都不可授予其专利。(2)遗传物质及微生物菌种,这种生物技术是可以授予相应的专利,同时也可严格按照当代生物学的分类方式来证明微生物菌种既不属于植物,同时也不属于动物方面的品种。而且在专利法也明确规定,微生物菌种可以授予其相应的专利,并以此来促使其获得相应的专利法保护。(3)生物制品,这主要是指一些微生物或者是微生物的代谢成分,动物或者人的血液加工而成,主要用于预防、治疗以及诊断相应的传染病或其他的疾病的免疫制剂。专利法就针对这些生物制品明确指出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2我国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当中存在的问题

2.1法律存在矛盾冲突,不够系统规范

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对生物技术的保护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我国仍然没有一部较为完善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所以在整个法律规定当中就很容易出现重复性的矛盾冲突和各种不确定性的因素等。而且这其中多数规定都是通过国务院部门的规章条例形式来出现的,所以在法律效力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在其真正的效力位阶上仍然低于法律的效力,所以就很不利于国家生物遗传的资源保护。这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在植物品种权方面就必须要给予其充分的重视,所以就必须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系统化的法律制度。

2.2法律空白,立法不够严谨

由于我国在专利法方面的基础较为薄弱,因此通常都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经验来进行,所以这就很容易出现一种脱离我国国情,照搬照抄他国的情况。这就很容易导致我国农业科技的发展处于一种停滞的状态,从而直接导致科研人员出现严重流失的情况。而且在人力资源增长的速度也变得越来越快,结果最终导致农业科技方面的人力资源在我国全国的科技资源方面的比重开始急剧下降,这主要都是由于立法不严谨所导致的。不但在这种立法上面不严谨,同时在很多新技术方面也存在较多的法律空白。

2.3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低

我国大多数的法律效力都是体系在成文法当中,而且在真正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过程中,也都只是引进了相应的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在这个基础上做出相似的规定,因此在法律真正的适用过程当中,其只是相对引进了相应的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做出一些比较具体化的规定,因此就有大多数的规定明显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而且在我国也没有做出一些细化的规定,比如在公共秩序和道德之间的条款,这些都在实践当中难以把握,严重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

3改进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对策

3.1完善专利权条件

针对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方面的问题,就必须要严格的根据生物技术的科研发展水平来采取相应的对策。这就要求其必须要具有以下几种特性(1)新颖性,这主要也是针对生物技术的发明创造当中所具有的新颖性进行有效的审查,并以此来制定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对于物质之间的组合主要也是为了能够区别其和天然物质之间的特性,并促使其具备新颖性。(2)创造性,这主要是将最新技术和目前已有的技术来进行对比分析,并以此来发现和找出其中的实质特点以及显著的进步等。(3)实用性,在我国专利法当中明确规定,衡量一项技术的实用性主要是找出此项发明的实用性,并以此来判断其是否能够真正进行制造和使用,并能够通过此来产生相应的积极性效果。

3.2拓展生物技术专利保护范围由于我国的专利法的发展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历程,因此同时囊括了多个范围的专利性保护,比如在微生物方法及产品获得相应的专利权就充分的说明其大大的拓展了专利所保护的范

围,这种形式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明显处于一种首慢半拍的状态。而且通过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也直接表明,在某一个技术领域当中,专利技术越完善,那么其在这个技术领域当中就具有的绝对的专利控制权也能够因此促进相应的领域产业迅速发展,所以就需要拓展生物技术专利保护范围。

3.3构建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机制

这就必须要给予科研机构相应的创新性的动力和目标,并以此来杜绝其科研和生产之间出现严重脱节的情况。而且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体制开始改变,在生物技术方面就更应该构建相应的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机制,这样才能真正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从而有效的提升生物技术专利的分配效率,最终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化的发展进程。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