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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惠民申报材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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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土楼、开平碉楼等申遗成功经验对无锡惠山祠堂群申遗的启示

摘 要:惠山祠堂群虽然主题价值鲜明,还存在基础工作薄弱、主题提升不够、知名度不高等制约因素。福建土楼、开平碉楼、杭州西湖等地申遗过程中领导重视、明确主体、规划先行、多元筹资、广泛宣传等经验和做法给惠山祠堂群申遗工作提供了诸多启示。

关键词:申遗 经验 启示

无锡惠山祠堂群位于惠山、锡山之麓,大运河西侧,依山傍水,负阴抱阳,京杭大运河经黄埠墩直达惠山浜,交通便利,环境优美,于2012年被正式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一、无锡惠山祠堂群的价值特征

(一)惠山祠堂原真性和完整性突出。祠堂群遗产保护范围40公顷、核心保护区15公顷,拥有3处国保单位(12个点)、7处省保单位、 6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118祠堂建筑的惠山祠堂群落形成始于唐,兴盛于明清,延续至民国,时间跨度长达1200余年。从祠堂的设立者看,惠山祠堂可分“官祠”和“私祠”(即钦定官设、民间立祠)两大类,官祠60处,私祠58处;从功能和用途方面看,可分为庙祠、宗祠、先贤祠、忠贤祠、专祠等11种祠堂类型。惠山祠堂涉及80多个姓氏、180个历史名人,其中9人贵为宰相(楚相春申君黄歇;唐相李绅、陆贽、张柬之;宋相司马光、王旦、范仲淹、李纲;清代李鸿章),另有92人为高级官员,还有众多文化学术名人如宋理学先驱、爱莲说作者周敦颐,关学创始人张载,宋学集大成者朱熹等。惠山祠堂数量之众多、历史之悠久、类型之多样、风格之独特、内涵之丰富、保存之完整,均堪称“中国之最”。惠山祠堂群的整体格局和山水架构具备遗产保护完整性和原真性的要求。

(二)惠山祠堂群主题价值鲜明突出。世界遗产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含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四类。众多世遗评审专家实地考察后认为无锡惠山祠堂群主题价值鲜明突出,其典型特征揭示出以忠孝为主的东方价值传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为中国传统文化内在结构核心――以祖先崇拜为信仰而形成的宗族观念及其社会组织模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家国同构”意识形态与价值观――传承至今提供了特殊的见证,符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III)(即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无锡惠山祠堂群与中国传承千年的谱牒文化、祭祖传统相关联,展现出血缘社会中宗族、家族的内部结构和运行方式,反映了祖先崇拜观念下东方人的信仰和精神寄托,符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VI)(即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

二、无锡惠山祠堂群申遗的困难问题

惠山祠堂群虽然主题价值鲜明,具备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但它是第三届《预备名单》的新增项目,相比于其他的项目,还存在基础工作薄弱、主题提升不够、知名度不高等制约因素。一是管理主体尚未明确。惠山祠堂群关系文化、规划、农林等多个部门,涉及北塘区、园管中心等多个方面。按照申遗工作要求,必须有一个统一的遗产管理机构。但目前惠山祠堂群的资源还没有整合,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以致申遗职责不清,工作合力不够。二是基本文本还没编制。按照申遗要求,国家文物局将依据各地上报的遗产项目保护规划等12种申遗文本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联合国上报。《惠山文化景观保护条列》、《惠山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惠山文化景观保护规划》等规划和文本要求高、工程量大、所需时间长,目前还没有启动此项工作。三是申遗工作的认识有待统一。由于惠山祠堂群核心保护区修复建设投入大、负债重、后续投入乏力,目前,开发旅游、缓解债务压力与修复保护、确保申遗需要的矛盾突出。由此,各方面对什么时候申遗、怎样申遗议论较多,看法不一。四是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在完成核心区修复保护中,投入巨额资金,负债沉重,已无力启动功能配套区、风貌协调区建设;另外,在申遗工作中,估计还需要上千万元工作经费,亟待明确保障办法。此外,向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宣传还不够,群众知晓度不高,尚未形成全社会支持申遗工作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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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协、财政局,有关县(市)科协、财政局: 为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国发〔2006〕7号),落实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通知》(科协发计字〔2006〕41号)的有关要求,提高我省农民科学素质,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科协、省财政厅决定在“十一五”规划期间联合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通过“以点带面、榜样示范”的方式,在全省评比、筛选、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辐射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等先进集体和个人,带动更多的农民提高科学文化素养,掌握生产劳动技能,引导广大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为保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在我省的顺利实施,我们共同制定了《河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组织实施。 根据《方案》的有关要求,现将组织实施2006年“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2006年,在全省评比30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27个农村科普示范基地,27名农村科普带头人,并从中筛选出10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9个农村科普示范基地、9名农村科普带头人报送中国科协、财政部参加全国评选。 二、表彰奖励 获得全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由中国科协、财政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奖补金额为20万元,农村科普带头人奖补金额为5万元。获得省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由省科协、省财政厅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辖市(含有关县(市),下同)应在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分配的推荐名额内,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好中选优,做好推荐和初评工作。 (二)各省辖市要参照中央和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尽快制定当地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于2006年9月15日前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 (三)各省辖市要认真审核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推荐意见后,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推荐材料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 申报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名单汇总表;③各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和相关资料;④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推荐表样见附件3、4、5。 (四)各省辖市报送的实施工作方案和申报推荐材料要求签章齐全,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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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出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范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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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龙头申报认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等11个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过程中,实行竞争淘汰机制,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

第四条凡**市辖区内,愿意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农民合作社,正常经营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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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实践与成效

[摘要] 基层科普专项资金在促进基层科普服务能力提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文阐述了福建省基层科普专项资金设立情况、管理做法、实施成效及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推进基层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 基层科普 专项资金 管理实践 成效

近年来,福建省越来越重视基层科普工作,不断加大对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2006年起,在省科协年度部门预算中设立了基层科普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从省级财政性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奖补扶持基层开展科普相关工作,年度规模从2006年的100万元发展至2011年的1420万元。该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和绩效评价的原则,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1 基层科普专项资金设立情况

2011年,福建省基层科普专项资金包含4个分专项:一是基层科普设施与阵地建设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设立,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补助基层科普车(含科普大篷车)和科普专用设备的购置更新、科普网站建设等,提升市、县(区)科协自身能力。二是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设立,2007~2009年每年安排250万元,2010年起每年安排320万元,用于奖励和补助在农村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的通知》,促进科普惠农长效机制的建立,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三是农村科普和农民科技培训专项资金,2007年由省级财政追加安排、从2008年起设立,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补助科普惠农宣传栏、服务站建设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及奖补省科普先进县(市)、乡镇,增强农村科普宣传和培训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是科普场馆建设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设立,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补助市、县(区)科普场馆布展设计、展品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建设,旨在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协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科普场馆平台建设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推动市、县(区)科普场馆建设,提升基层科普展教能力和水平。

2 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做法

通过积极实践探索和不断扬弃创新,福建省基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2.1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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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海关规范性文件导读

进出口货物征税规则更新、细化

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以第124号署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85条,对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退补、减免、担保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海关的相关权力与职责、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了解《办法》的内容,对于纳税义务人进行成本核算、顺利通关、提高贸易效率都会有所帮助。《办法》的内容很丰富,现仅就《办法》新增、细化的几个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税率的适用日期

税率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应缴税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进出口货物的税率不是一成不变的,税率的适用日期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对此作出了规定。

通常情况下,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如果在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对于已经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属于《办法》规定的情形、需要缴纳税款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相关手续之日的税率;对于经海关批准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以及补税、退税情况下税率的适用,《办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汇率的适用日期

《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其他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货物适用税率之日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如果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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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康”商标争议案例评析与思考

2004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了“惠康”商标争议案。这是自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以来,商评委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的初次实践。“惠尔康”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商标确权程序认定的第一件未注册驰名商标。“惠康”商标争议也是笔者在商标评审工作中具体承办的案情比较复杂、涉及法律问题较多、具有典型性、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之一。

案情简介

申请人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5日,对被申请人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267138号“惠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一、当事人主张与理由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创建于1992年底,是一家在食品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大型企业。(二)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主张其在饮料、八宝粥商品上长期使用的“惠尔康”商标是驰名商标。(三)“惠尔康”从1992年起就一直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从1993年起将标有“惠尔康”文字的产品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四)被申请人抢注惠尔康商标的过程,是有预谋、有步骤、连贯性的,其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恶意的。其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牟取非法暴利。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被申请人一贯重视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或受让商标。1997年6月被申请人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受让了第701244号“惠尔康HEK”商标,之后进行了扩展和延伸注册。(二)申请人并没有获得第32类02组“惠尔康”商标,抢注商标的恰恰是申请人本身。(三)因为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注册的第701244号“惠尔康”相近似,申请人在第32类商品上“一直使用‘惠尔康’商标”的做法,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四)我国商标法体现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五)申请人不断以明显相类似的理由向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和争议的目的是,企图拖延侵权时间以牟取非法暴利。申请人提出商标争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商评委依法公正裁定。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为文字“惠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汽水等,申请注册时间为19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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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评审认定政策之问题初探

【摘 要】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高企认定办法”)。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组建的“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国各省市建立了“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五年来认定管理规范;政策落实引导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能力的提高,内部管理的改善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浅谈一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评审认定`政策落实之问题初探。

【关键词】高企;评审认定;问题;初探

1 企业申报

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是申报高企的前提,坚决杜绝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企业申报材料要严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材料,避免滥竽充数多多益善得不良意识存在。目前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财务核算问题比较突出,很多企业没有完全按照高企认定管理办法进行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一方面应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积极参与意识,做到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核算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要求。“高企认定办法”规定企业申报高企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上述六项除第1项是从高企认定管理网上按规定提交打印生成外,其它均属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形成的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备资料,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材料,避免滥竽充数,现实工作中很多企业把不属于高企认定必备材料装订进去(如:荣誉证书,人员毕业证等),企业既让费人力物力不说,还给专家评审带来不必要的工作量。总之,申报材料应遵循真实,简约,准确,效用原则,力戒繁冗。

2 评审认定

企业申报资料上报后在满足评审条件下有专家对企业上报材料按照“高企认定办法” 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进行评审,目前主要从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才能达到高企认定标准。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1:在评审过程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两项比较清晰判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项下专家评判依据不太一致,应该对《工作指引》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进一步解读,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成果转化量化项目数有些专家简单等同高新技术产品数,作为企业可能多项成果转化在同一个产品了,作为评审专家还应对“高企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精新研读,从而避免判断认定不精准,给企业造成不公平。

2:成长性指标中总资产增长(10分)建议修改为净资产增长,从企业财务的角度,总资产的增长不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的效益质量,企业逐年增加负债也会保证企业总资产的增长。也是容易人为调控因素之一,作为净资产增长才能更好的反应企业的发展质量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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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ppp模式助推幼儿园发展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伙伴制度”,是指政府和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模式。PPP模式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为了提供一种传统意义上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项目或服务而建立起的一种长期合同关系,具有正式性、公私双方的合作性,强调成果、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等核心特征。

教育领域PPP模式的应用与全球教育民主化思潮下政府教育意识与教育责任增强密切相关,是政府在财力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为解决教育这件头等大事的一个有效选择。我国学前教育目前尚未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公共财政投入有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完整建立。重庆市江北区探索采用PPP模式改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呈现低投入高质量的良好发展势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

一、项目发起

江北区民办幼儿园占比大,为解决“入园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收费低,让大部分老百姓摆脱了“入园贵”的烦恼。但他们中老旧园所多,办园经费不充足,不同程度凸显出安全隐患、设备老旧、材料匮乏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办园安全和质量。为激励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江北区采用PPP模式,针对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设立办园条件改善奖,由区教委规划立项,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按年度选择性参与。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政策目标

1.鼓励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为儿童提供更为安全、健康、丰富的教育环境,提升办园质量。

2.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帮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提高资金使用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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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平稳过渡、顺利进行,促进残疾人员就业,保护企业和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是否具备社会福利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除符合工商、税务登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及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和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除外)。

二、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为25%(含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三、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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