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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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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执法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产部门职责)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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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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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危险房屋防治是指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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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危险房屋防治是指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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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构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结构完损状况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六条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制度。

第二章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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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能划分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各级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力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制定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3.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4.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处理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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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危房管理工作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

1、成立市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宣传解释市政府制定的危险房屋管理政策,负责审核各街道办事处送审的危房安置资料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配合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危房鉴定、改造及安置等相关手续。

2、各街道办事处成立危险房屋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收集危房户申请、危房资料初审;组织召开危房联建或安置协调会议;对达成危房联建或安置要求的,组织集中公示;负责解释法规政策,化解矛盾,协调危房户联建、建设及安置等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1、等四段规划道路以及城区其他规划道路、绿地红线内,严禁个人翻建房屋。红线内的合法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属C、D级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的,可采取以下安置办法:(1)产权调换;(2)货币补偿。具体安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分片区、分单位由市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芝山街道办事处、建安街道办事处、通济街道办事处与危房业主协商确定。

2、水西路、三江口、放生池、龟山整治区和莲花池等范围严禁个人翻建房屋,上述区域内的合法房屋经鉴定确属危房的,由市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宁街道办事处与危房业主协商,参照第1条办法确定具体安置方案。

3、片区严禁个人翻建房屋。片区内合法房屋经鉴定确属危房的,由市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通济街道办事处与危房业主协商,参照第1条办法确定安置方案。

4、木材厂、公园口、都御坪、体育场四个原定的旧城改造片区,实行统一成片改造和房地产开发。红线内合法的危险房屋由各片区房地产开发单位按片区拆迁安置方案负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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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城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扎实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整改,切实增强开展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切实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登记造册

按照“一栋一档”原则,逐一建档造册,并对排查结果实行信息化台账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

(二)鉴定管理

房屋安全鉴定原则上由鉴定委托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将检测业务另行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结论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依据检测报告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鉴定报告负总责。结构简单的城市三层以下(不含三层)住宅安全鉴定等不需要进行结构计算的鉴定工作可直接由具有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鉴定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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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

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建委

(2007年10月11日)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82号)精神,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防治等管理工作。此项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

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委,负责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的统筹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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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与房屋安全鉴定

摘 要:本文首先叙述了房屋安全与鉴定的含义及关系,然后详细分析了房屋安全管理的内容,最后对房屋安全鉴定的方法及程序进行了阐述,以供相关人士参考与交流。

关键词:房屋;安全管理;安全鉴定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房屋安全管理是政府赋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各种房屋安全管理问题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因此,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房屋安全管理与鉴定的含义及关系

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对城市建成区已经投入使用的房屋,通过房屋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排危等手段有效的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不安全因素的活动。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按照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和相关建筑规范,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和验算,从而科学鉴定房屋的完损状况和危险程度的技术工作。因此,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安全管理是安全鉴定的目的,安全鉴定是安全管理的一种手段。

三、房屋安全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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