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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实验室范文精选

微生物实验室范文第1篇

当前,各种传染病仍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大敌,老的传染病死灰复燃,新发传染病不断发生,而微生物实验室在人类与传染病作斗争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微生物本身的特性和实验室安全防护方面的不足,出现了诸如2003年在新加坡和台湾分别发生的SARS病毒实验室感染等生物灾害事件[1]。生物安全在微生物实验室活动过程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此,本文仅对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1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核心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即实验室工作人员所处理的实验对象含有致病的微生物及其毒素时,通过在实验室设计建造、个体防护、严格遵从标准化操作规程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受实验对象的感染,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实验对象的污染[1]。

2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

2.1 分级起因

据记载,在微生物实验室中曾多次发生感染性疾病。在上世纪与实验室相关的感染性疾病有伤寒、霍乱、马鼻疽、布氏菌病和破伤风等病例。1947―1973年,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记录了109例实验室感染[3]。1949―1951年,Sulkin和Pikel发表的有关实验室感染的调查报告,使人们认识到实验室内培养基或标本的处理及含菌尘粒的吸入是工作人员被感染的主要途径[4]。1974年,美国CDC/NIH首次提出将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活动分为4级的概念[5],作为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一般参考。随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制定的《微生物学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和WHO颁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基本沿用了此种模式。

2.2 级别划分

由于病原微生物可通过直接或间接感染方式对健康人体造成切实的或潜在的危害,世界卫生组织(WHO)根据微生物的致病性、感染与传染的严重程度、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有无将其生物危害分为1―4级。我国制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4989-2004),则根据实验室生物因子对个体和群体的危害程度分为4个级别(危害程度由低至高),为确保操作人员、周围环境不被微生物感染或污染,从事上述生物危害病原体检验或研究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也分1―4级,简称为BSL 1―4(Biosafety level ,BSL)级,实行分级管理[6]。

3 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要求[7―8]

3.1 实验室建设和设施

实验室的建设和设计应着重考虑生物安全防护问题,确保实验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同时保护实验对象不被污染。例如,从事高致病性微生物工作时气溶胶形成的问题;节肢动物或啮齿动物横行造成的环境污染;实验室人员进出、样本检验、有毒试剂使用等工作流程问题。应从功能上划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实验工作区域、休息场所、样本接收及处理、生物废弃物的处置、安放实验设备和耗材的地方均应清楚地加以区分。

实验室的墙、天花板、地面应光滑,易于清洗,防液体渗漏,抗化学腐蚀、可消毒,地面应防滑;工作台面应耐酸碱、有机溶剂腐蚀,耐中等以上的温度,防液体渗透,可消毒。实验室出门处应有洗手池,水龙头开关应设计成用肘部或脚操作,有紧急喷淋设备和洗眼装置,以保证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以立即处理。应有专门的污水排放管道,污水排放前应作消毒处理。实验室应考虑提供不循环的向内气流,如不能,则应考虑开窗,这时应安装防节肢动物出入的纱窗。实验室的同一楼中应有高压灭菌器、灭火器、可靠的供电系统和紧急情况下方便疏散的照明灯。在工作场所之外提供实验人员摄食和休息的地方,提供放置工作人员外衣或生活物品的设施等。

3.2 样本运送

应按照有关病原微生物或样本规范运送的要求,将样本放在可靠、安全、经检测合格的容器中运输,严防对人员、环境的污染。

3.3 实验操作

所有的实验操作应降低气溶胶或泡沫的生成,操作应在二级生物安全柜内完成。感染性材料的离心操作应使用安全的离心杯,或密封的离心机转子,在生物安全柜中开启或封闭感染性材料。禁止用嘴吸取液体。尽可能避免使用注射器。发生液体溅出、溢出等事故时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及时处理并有相关记录备案。

3.4 个人防护

应根据操作需要穿工作服(或防护服),离开实验室时应脱去工作服并留在实验室内,限制在实验室以外的场所穿工作服。接触感染性物质的操作,应戴防护手套,操作完毕或离开实验室,接触干净区域前应摘手套,防止污染其他表面或环境。应穿防护鞋(套),在特定区域操作时应穿特殊的鞋。当微生物的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应戴口罩、护目镜、面罩或其他个体呼吸防护用品、防溅出的保护装置,保护脸部皮肤和黏膜,养成勤洗手的习惯。

3.5 生物废弃物处置

生物废弃物是指经实验分析后被丢弃的含有已知或未知微生物的材料,废弃物管理是保障生物安全的最后环节[9]。实验样本在处理和进行实验时产生的废弃物如吸头、离心管、平皿等应放入适当的容器或防漏的高压袋内,实验结束后立即就地高压灭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性液体物质、废弃的液体标本、培养物等应放在盛有消毒液的防渗漏的专用容器中并及时加盖。实验中使用的锐器如针头、注射器、玻璃器具等应放入专用的坚固容器,加盖。高压灭菌器应规范操作,保证灭菌效果。

4 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简介[10]

4.1制订严格的实验室操作和技术规程

要求实验人员应在处理致病性和致死性病原方面受过专业训练,并有监督机制。实验室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隔离服,所有与生物病原等操作有关的步骤,都应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物理遏止装置内进行。

4.2 一级屏障

安装包括系列生物安全柜、各种密闭容器和其他为了消除或减少暴露于有害生物材料设计的工程控制设施等一级屏障。

4.3 实验室建筑设计符合二级屏障的标准主要用于防止感染性微生物逸出进入环境,避免相邻区域的工作人员和环境暴露于可能的感染性气溶胶之中。实验室工作区和公共通道分开,使用消毒设备和洗手装置;实验室工作区是一个完全密闭的空间,实验室只设置密封结构的观察窗。整个实验室空气成负压状态;实验室的进风要经初、中、高效三级过滤,以清除或杀灭含有的病原体[11],室内空气外排必须经过特殊装置过滤,百分之百地杀灭可能存在的各种病原体。所有物品必须要经过高温、高压的无害化处理才能带出实验室,以确保外部环境的安全[12、13]。

5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7、8]

5.1 组织与人员职责

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参观者的生物安全负责。制订和修改生物安全管理计划,保证计划的贯彻实施并进行安全检查。实验室应任命协助管理层工作的生物安全员,生物安全员负责提交生物安全计划和培训计划,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提出建议和指导,对微生物的危害性作评估,监督操作过程中的生物安全,及时发现隐患,提出解决方案。

5.2 生物安全手册编写生物安全手册且方便员工获取、阅读并遵照执行。内容可包括:① 评估实验中接触的微生物的危害级别;② 标准或特殊安全操作规程;③ 个人防护要求;④ 意外发生时应急处理程序;⑤ 生物废弃物处置;⑥ 实验设备安全消毒程序;⑦ 内务管理制度;⑧ 员工培训方法与记录。

5.3 内务制度在实验室入口明显位置张贴生物危害标志并表明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出口处应有发光指示标志。保证工作区域整洁有序。非实验有关人员、外来参观、进修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禁止吸烟、摄食、饮水或其他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实验设备维护或运出修理前进行消毒。

5.4事故处理制订报告危险隐患或事故发生的程序。所有报告以文件形式保存,对事故原因、经过、处理及预防作详细说明。

5.5安全培训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工作中存在微生物的种类与危害级别,自愿从事实验室工作,接受安全教育,遵守生物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防止出现差错、事故,避免操作人员获得实验室感染,必须经常地对所有员工进行生物安全培训,保证每个人有好的微生物操作技术,有识别和控制生物危害因子的能力,掌握接触病原微生物后预防感染的方法。新进人员工作前应熟悉操作规程和个人防护知识,通过岗位培训考核后方可独立工作。

5.6健康检查操作人员应定期作健康检查,从而监测实验感染所得的疾病。操作人员就职前进行体检,在健康时,采集血液并按规定储存,提供有效的主动或被动免疫,对孕妇等易感者免于接触或从事高度生物危险性操作作出规定,实验室发生事故或员工生病时应立即报告,对实验室获得性感染的个人作早期检查。需要时应向每个人提供医学评价、疾病监测和治疗,有关记录应存档。

6 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状和对策

随着国家对实验室的认可和论证工作的全面展开,我国已经出台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的标准法律法规,从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清洁和消毒、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管理入手,使得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得到强化和规范。然而,由于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涉及面广,相关职能部门多,相关人员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和自觉性还有待强化,目前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尚存在一些隐患。主要存在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有待完善落实,对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的培训亟待加强,安全设施需要完备等缺陷[14]。另外,一些临床门诊实验室和非医疗系统实验室在生物安全建设和管理方面既缺少有效的防护设施,也缺少生物安全防护意识,是生物安全防护比较薄弱的领域,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基于上述现状,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上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系,明确有关部门职能,形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有机配合的工作格局,加大对生物安全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全面加强生物安全工作的能力建设;加强生物实验室建筑设计与施工的规范管理;加强生物安全知识的传贯彻力度等措施。只有采取多管齐下的对策,才能尽快将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纳入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管理的渠道,才能充分发挥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作用,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7 工作体会

实验室生物安全不是新出现的学科。自人类开始有医疗行为时就存在有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问题。当一个生物样品从人体采集后,进行样品运送到实验检测,以及剩余样品的处置,直至检验报告发出这一连续过程中,始终贯穿实验室生物安全。

实验室生物安全以往我们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谈及的很少。自2004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了SARS病毒实验室感染事件后,引起了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陆续出台了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管理性文件,将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纳入规范管理体系。

实验室生物安全作为体系管理,必将会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来系统管理,这样就会使原来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受到约束。为此,每个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原有的不规范的行为要干预,错误的陋习要改变,尽可能将对人员、环境的生物污染控制到最低。当然也要注意,不要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而超越了实际工作现状,影响正常的临床诊断、疾病控制、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同时,必须考虑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有共性,亦有个性,要针对不同的实验对象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微生物实验室范文第2篇

实验室管理的大忌就是脏和乱,尤其是仪器、物品的放置杂乱无序,会给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影响工作质量,降低工作效率;电器和压力容器无序地乱放,会有安全隐患。更为重要的是,实验室的脏和乱,对学生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会影响树立整洁、有序、勤奋、严谨的科学作风,甚至影响综合素质的培养。多年来,微生物学教学实验室,能够常年保持整洁、干净的良好状态,究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管理者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具有严格得力的管理措施:第一,每个学期的开始和结束,都要全面、彻底地进行室内卫生大清扫,包括门窗玻璃、桌面、台面、地面、仪器、器皿和物品等;第二,每次实验课结束后,留下4~8名同学进行清扫和归弄整理工作,做到桌面上的染料不留任何痕迹,用过的所有玻璃器皿全部洗刷干净沥干在筐里,所有物品摆放整齐,格局统一。这样一来,其每一次实验课都以干净、整洁的崭新面貌迎接教师与学生们。

2实验教学准备工作几项准则

2.1严格进行每个实验项目的预实验

预备实验是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前提,其目的是:检验实验技术方法及操作规程是否准确无误,所用溶液、试剂和药品是否合格;进一步确定实验所需时间,探索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拟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根据实验难易程度确定评分标准等[6]。另外,制片及染色技术实验,特别是微生物的生长与培养实验,常常出现许多意外现象或不理想的实验结果。诸如,某种溶液和试剂失效,或某种微生物生长不好等等。因此,每个实验项目都应当提前预做一次,确保实验结果准确、无误,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2.2认真做好实验教学前期准备工作

实验教学的前期准备工作,除严格进行预实验外,尚需认真检查显微镜和仪器设备、玻璃器皿及溶液、试剂等,以及实验桌凳的完好状态。2.2.1显微镜的检查要点实验课前认真检查:普通光学显微镜机械部分的镜臂、物镜转换器、载物台、标本夹、粗细调节器,以及光学系统的目镜、物镜和聚光镜的完好情况,尤其是要仔细检查调节器的灵敏度和油镜的清晰度。2.2.2实验用仪器设备完整性的检查实验课前应当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最忌讳出现缺东少西,以及仪器设备和物品质量不合要求的现象[7]。每堂实验课所需的所有物品,都应当备足有余,所用仪器设备都要保持运转良好。实验用仪器及物品完整性检查工作是相当繁琐的,工作量也很大。举例说明,微生物学实验课的前3个实验项目,即光学显微镜的使用与革兰氏染色法、细菌运动性及其荚膜观察、酵母菌的死活鉴别,以及放线菌、霉菌制片与细菌计数,所用的滴瓶总计200多个,需要逐个地进行严格检查:胶头是否漏气,瓶中的试剂是否失效、够用,滴芯是否能顺利地取出(发现沉淀和结晶应及时清洗),标签变色严重的还要及时更换。其他仪器设备及实验桌凳的完好状态也都应当进行认真检查,如逐一检查每个实验凳脚是否松动,并及时拧紧等。2.2.3玻璃器皿一定要洗刷干净微生物实验教学所用的玻璃器皿数量很大,如试管、培养皿和三角烧瓶及载玻片等数以千计。用来盛装微生物培养基的大量试管、培养皿和三角烧瓶,有一丁点不干净就会生长霉菌;有的如载玻片上黏附了香柏油,洗刷难度很大。所以,玻璃器皿的洗刷工作是十分重要而艰巨的。玻璃器皿的全部洗刷工作都是教师与同学们共同完成的。洗刷后的检查工作采用对着阳光以流水冲洗的方式进行,确保每一个玻璃器皿干净明亮。其具体安排程序如下:玻璃器皿经学生洗刷后,再由同学进行检查,最后由教师抽样检查。这样,不仅保证了玻璃器皿的干净度,还培养了学生掌握高精度清洗器皿的基本技能及严谨的科学作风。

3重视并完善解决实验课堂上出现的问题

对于在微生物实验教学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想办法解决。在出现的问题中,有些是属于实验内容及其技术方法问题,但常常碰到的是一些由于学生缺少应有的素质或经验所造成的,都应该及时分析并适当解决之。诸如,有的显微镜粗锣旋缝隙里有许多油渍,究其原因是由于同学们的手不够清洁所造成的;为此,便要求学生在使用显微镜之前,一定要洗手。再如,个别同学有时将实验用的标本片丢落在载物台上,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便要求学生每次实验结束后一定要清点一下标本片的数量。第三,当发现个别学生把台微尺扔到放有载玻片的锅里,为此便不再将其摆放到学生的座位上,而是现场把台微尺发放给每一组同学,并讲明其价格昂贵,应当细心使用,轻拿轻放,课后由课代表统一交给老师核查。第四,有的学生把双层瓶(重层瓶)的玻璃帽和装有结晶紫的滴蕊拧碎,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每次上课前都要把其逐一擦拭,并检查每一个滴瓶的滴蕊是否松动。

4实验教学管理工作者,必需树立为教学服务的理念

微生物实验室范文第3篇

――斯蒂芬•威廉•霍金

未来的某一天,人类发现了一种可以治愈疾病的新病毒,不料病毒变异后将受感染的人类变成活僵尸。于是一场大面积的病毒温疫突然爆发,传播速度之快几乎无人能够阻止,没人知道可怕的病毒来自何处,只知道它是没办法停止的、不可逆转的、无法治愈的,最重要的是,它是人为创造出来的。这种通过空气就能传播的病毒最终将整个纽约变成一座死城,那些被感染却没有死的人,身体发生了异变,成为一种可怕的生物,不再存在任何理智的思考,行尸走肉般居住在地下的黑暗当中,躲避着阳光。男主人公成了那里仅存的一个人类――不知何故,他的血液对这种病毒有着天生的免疫能力。作为人类最后的希望,他必须使用自己血液中的免疫系统,寻找逆转病毒的方法。

这是美国影片《我是传奇》的故事情节。

早在20年前,我国著名科幻作家叶永烈写的一篇小说《演出没有推迟》里就确切描述了一种很奇怪的能造成人类呼吸道疾病的病毒。在科幻电影中,病毒毁灭世界的例子也有很多,比如影片《惊变28天》、《12猴子》、《恐怖地带》等等。这些现象的出现实际上是人类无节制地使用各种基因来配制新的生物所导致。

躲不开的公众关注

不论科学家是否愿意,如今的科学研究,早已不再是那种苹果树下思考问题的自娱自乐。发达的传播媒介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将那些原本只在学术圈内慢慢流传的研究内容变成地球人都知道的科学故事。对于科学研究而言,这种关注“有利有弊”。

有利的一面是,公众的关注可以让科学研究得到更大的重视,获取更多的资源。2010年因人造生命话题而大出风头的生物学家克莱格•凡特(Craig Venter)就是利用公众关注的高手。不利的一面是,如霍金所言,公众因为不理解科学而产生不信任感,导致关注变成争议。

虽然没人认真统计过哪门学科哪项技术成为“争议话题”的频率最高。可以肯定,基因工程技术在争议榜上的排名一定低不了。

在一些公众眼中,那些穿着白色实验服、戴着手套的研究人员怎么看怎么不靠谱。且不说他们会不会因为好奇心驱使搞出个哥斯拉来。单说他们手里的试管,里面的微生物都带有人为植入的基因。如果这些微生物跑出实验室,会不会对人类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重大威胁?现在人类面对的一些棘手疾病,例如H1N1、超级病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会不会是从实验室意外流出的基因工程微生物造成的?

逃逸的实验室微生物?

其实,这种对实验室微生物“逃逸”的担忧颇有历史,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最早表示出这种担忧的,不是别人,正是一些从事基因工程研究的专业人士。20世纪70年代初,基因工程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科学家将DN段在体外拼接,制造出原本在自然界中并不存在的重组DNA,再将重组DNA送入大肠杆菌中,使得大肠杆菌产生新的性状或者制造出科学家想要的蛋白质。当时实验所用的DN段有不少来自于抗生素抗性基因和肿瘤病毒SV40的基因。于是,一些与微生物直接打交道的研究人员开始担心,携带有肿瘤病毒基因的大肠杆菌会不会从实验室中“泄漏”出去,进入人体肠道,使人患上癌症。也有人担心,一旦经过基因工程改造过的细菌出现在实验室以外,它们携带的抗生素抗性基因是否会传递给其他细菌,导致不惧怕抗生素的超级细菌出现。科研人员的这种忧虑,经过媒体的宣扬,在当时的社会上形成了一股反对“基因工程”的风潮。

到了1974年,担忧达到高潮。包括多名诺贝尔奖得主在内的一批科学家在《自然》杂志上撰文,呼吁人们在认真研究基因工程的风险之前,停止相关的研究工作。这样的呼吁,在科学史上也许绝无仅有。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危害存在,没有法律限制,没有政府命令,却要求科学家停止工作。要知道,在那个基因工程的“淘金”年代,任何研究进展都可能意味着巨大的学术荣誉和经济利益。世界上第一个基因工程专利,在1980年被批准后,仅专利费就赚取了超过1亿美元。但是,出于对安全的考虑,绝大部分科学家对呼吁表示支持,进而停止了手头的工作。

“禁锢”实验室微生物

1975年2月,旨在探讨基因工程安全性的学术会议在美国加利福尼亚的阿斯络马召开。数百人参加了这次在生命科学史上有着重要地位的会议,他们中有生物学家、医生、律师、媒体工作者,甚至还有来自冷战铁幕另一侧的苏联代表。在会上,科学家决定开始建立一个完善的系统,将研究用微生物给“禁锢”起来,让它们为科研服务,但不会逃出去危害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

这个囚禁微生物的特殊“监狱”主要由两道屏障组成。第一道屏障被称为物理屏障(Physical Containment)。在建起这道屏障之前,科学家将实验室中所用的微生物,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不同级别。各国的分级标准大同小异,以分成4个级别居多,从基本没有危险的一级到最危险的四级。其中第四级微生物多数都是病毒,主要指那些能引起人类或者动物患上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也包括那些从未被发现或者已经宣布被消灭的微生物。

所谓物理屏障,就是针对这四级微生物所设立的4个实验室防护级别。从最简单到最严密,分成P1、P2、P3和P4四级,这其中的P就代表物理屏障。针对不同等级的微生物,物理屏障必须做到保护操作人员不受到微生物的危害,同时还要防止微生物被“泄漏”到实验室以外。以常见的 P2级实验室为例,操作人员需要穿着实验服、戴手套,在生物安全柜中对微生物进行处理,以避免直接接触微生物。P2实验室的废弃物必须经过高压灭菌后才能丢弃,以保证微生物不会“逃逸”。在要求最高的P4级实验室中,从穿着正压防护服保护操作者,到完全独立的建筑及配套设施来隔离微生物,所有配置都以最危险的微生物为假想敌。

无形的生物屏障

物理屏障虽然严密,但是它的防护效果完全依赖于操作人员的素质和认真程度。违规操作,例如为了图省事,把三级微生物带到P2实验室操作,就会使得屏障失去作用。

根据墨菲定律(Murphy's Law),会出错的事总会出错。把“禁锢”基因工程微生物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操作人员永不出错上,显然是不可取的。于是,科学家又设置了另一道屏障,生物屏障(Biological Containment)。

生物屏障的设计思想是设法让基因工程所用的微生物只有在人造环境中才能正常生长。即使发生意外“逃逸”,也不必担心这些微生物会在自然界或者人体中兴风作浪。因为离开了特殊的人造环境,它们会迅速死亡。与有形的物理屏障不同,生物屏障是无形的,却更加严密。

生物屏障也有相应的分级系统。安全性从低到高,分为EK1、EK2和EK3三个级别,不同的微生物的分级标准有所不同。以基因工程中最常用的大肠杆菌为例,EK1标准是所有基因工程用大肠杆菌必须要达到的最低标准。符合EK1标准的菌株必须没有危害健康人群的能力,也很难在自然界或者人类肠道内存活。与 EK1相比,符合EK2或者EK3标准的菌株必须做到生存力更差和可能致人生病的几率更低。

第一个达到EK1标准的大肠杆菌是一个编号为K12的菌株。1922年,微生物学家从一名处于康复期的白喉病患者的粪便中分离得到了原始的K12。其后整整50年,K12都是在斯坦福大学的实验室中度过的。它生存的环境也从人类的肠道变成了人工配制的培养基。考虑到大肠杆菌每20分钟就能繁殖一代,50年的人工 “驯养”实在是非常漫长,漫长到让K12丧失了一些最基本的生存能力。例如,普通的大肠杆菌能产生一种被称为生物薄膜(Biofilm)的物质。生物薄膜可以帮助大肠杆菌牢牢附着在潮湿的物体表面,这对于大肠杆菌在人体内的存活意义重大。另外,生物薄膜能让大肠杆菌对抗生素和去污剂的抵抗力上升几百倍。有生物薄膜覆盖的大肠杆菌细胞对于外界环境的变化的反应也更为迅速。但是,被“驯化”的K12菌株却不具备产生生物薄膜的能力,以致于它根本无法在试管以外正常存活。科学家正是利用了K12的低生存能力,让它“安心”地为科研服务。

到了1976年,在K12的基础上,科学家又培育出了能符合更严格要求―EK2标准的新菌株。因为恰逢美国200年国庆,新菌株被命名为 x1776。x1776比K12更为“虚弱”,惧怕阳光,惧怕稍稍偏高的温度,对普遍存在于人类生活环境中的微量去污剂极为敏感。更重要的是,x1776的“胃口”非常特殊,它需要一种在人类肠道中根本不存在的物质―二氨基庚二酸,才能存活。因此,除了人工添加了二氨基庚二酸的培养基,x1776哪里也去不了。

目前,常用于生物学研究的大肠杆菌菌株大多源自K12,全部符合EK1或者EK2安全要求。

微生物实验室范文第4篇

关键词: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

随着2015年版《中国药典》对微生物检验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以及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与实施[1],基层微生物实验室的工作日益繁重。但安全问题仍是工作中的重点[3]。由于微生物实验室与其他实验室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微生物实验室要接触病原微生物和生物指示剂所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

在基层微生物实验室中,检验生产检品时的微生物感染预防问题;微生物培养物污染环境问题;微生物菌种安全保藏问题;生物指示剂保管问题;微生物废弃物处理问题等,是噬待实验室管理人员重视并加以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多年在基层微生物实验室工作及管理经验,认为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实验室人员管理是基层微生物安全管理的核心

在影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诸多因素中,人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生物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4]。只有保证基层微生物实验室人员具有良好的生物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对生物安全设备良好操作和使用,才能保证在检验生产检品时微生物感染预防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首先要做好基层实验室人员的管理工作。

1.1强化基层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

定期对员工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对新进人员也要进行相关安全方面的培训,保证实验室人员掌握个人防护、实验室操作技术规范、消毒与灭菌、菌种保藏、生物指示剂保管与使用、感染性废弃物的处理,建立培训档案。全面提高基层实验室工作人员对生物安全工作的认识水平。

2.规范的消毒与灭菌是保障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关键

基层实验室由于每天需要完成大量的检验工作,加之品种丰富,产生的微生物培养物也日以增多。因此必须对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废物进行灭菌处理,才能作为普通废物处理,对操作中可能产生的迸溅或泄漏,必须通过消毒处理,以达到对操作人员的保护,每次实验后,要按照实验室卫生消毒规范进行消毒处理。

2.1实验室消毒实验室空气消毒可采取紫外线照射的方法。另外每周安排进行一次臭氧杀菌;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可采用配制一定浓度的酸酚或碱酚消毒剂进行擦拭。

2.2生物安全柜消毒每次进行实验前后用75%酒精擦拭工作台面,四周及玻璃挡板内外侧等部位来消毒。

2.3仪器消毒制备菌液使用的移液枪、移液吸头、离心机等在使用前后都应进行消毒,灭菌。

2.4其他一般的实验器材采用压力蒸汽和干热灭菌消毒,实验人员每次使用后要消毒灭菌。实验后要及时对使用的实验台面和有关仪器设备进行消毒灭菌处理,严禁存放不必要的物品,保持洁净气流不受干扰。

3.落实好微生物菌种保藏及生物指示剂管理制度

实验菌种是生产单位微生物检验部门的重要生产资源,故而它是细菌工作中不可缺少而又具有传染性的生物学因子。为了保证安全,对菌种必须妥善保存和保管。

生物指示剂作为产品工艺验证的实验用品,因含有耐热芽孢细菌,故其管理方法应与菌种管理一致。

4.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是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关键环节。切实安全的处理感染性废弃物,必须掌握生物安全废弃物的种类,并严格执行相应的处理程序,从而保证对实验室感染和周围环境影响的控制[5]。

由于生物实验室感染性废弃物属于医疗废弃物,必须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2]规范废弃物处置,防止感染发生。

4.1对感染性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

(1)实验过程中的固体感染性废弃物应弃置于专用的固体感染性废弃物收集容器。

(2)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液体感染性废弃物应放在硬质、防漏且耐高温高压的,有标识的专用容器中,对于产生的损伤性废物,应弃于耐扎容器内。

4.2对感染性废弃物进行处理

在实验室内所有弃置的废弃物,从实验室取走之前,应经过高压蒸汽灭菌处理,使其达到生物安全。其灭菌处理的效果要经过验证,废弃物应按规定统一存放、统一处理。

5结语

基层微生物实验室是检验部门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生物安全直接关系到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对生产的药品提供质量的保证,因此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自觉提高生物安全意识,在实验过程中及实验之后的物品处理中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条例,加强对菌种、生物指示剂及仪器设备的管理,才能确保基层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保障生产企业的顺利生产。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

[3] 季建军康英芳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管理的几点体会[J]检验医学教育 2005,12(1):6-7.

微生物实验室范文第5篇

关键词:微生物培养 教学目标 实施设计

微生物实验室纯培养在生物技术中是一个重要的操作实验,课题涉及内容多、范围广,实验难度很大。为了使学生更好地了解实验中的许多工作,包括仪器使用、菌液稀释、菌株移植、接种等,都要在无菌的或不被污染的条件下进行,才能保证做到纯粹培养成功,笔者结合教学实际谈谈对本课题的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确立

依据课程内容要求,确立本课题教学目标见表1。

表1

二、教学实施设计

1.制订实验计划

依据课程内容要求,确立本课题教学安排见表2。

表2

2.纯化大肠杆菌的原理

微生物的纯培养,选用平板划线法或稀释涂布平板法,在牛肉膏蛋白胨培养基上操作,经培养后可分离得到单个细胞繁殖而来的、有一定形态结构的子细胞群体,即菌落。

3.准备实验材料

本课题所用材料、仪器及药品见表3。

表3

实验材料 大肠杆菌 配制系列稀释菌液

实验仪器和设备 培养皿、试管、酒精灯、试管架、移液管、胶头滴管、接种环、涂布器、恒温箱、无脂棉、玻璃棒、消毒棉球、超净工作台 培养皿、试管、移液管、接种环、涂布器等灭菌(已灭菌备用)

实验药品 牛肉膏、蛋白胨培养基200ml、无菌水150ml 提前配制(灭菌备用)

4.实验操作

(1)指导实验操作。本课题实验可按照下面实验流程进行操作:

超净工作台倒平板、接种培养箱纯化培养。

(2)接种法。一般是无菌培养基在水浴锅加热融化后冷却至50℃左右倒平板。操作必须始终在酒精灯火焰旁进行,每皿倒入15ml左右并且不要将皿盖完全打开,冷却后的平板要倒置。

平板划线法(图1):即用接种环将菌体沾在平板培养基上。微生物细胞随画线次数的增多而减少,将微生物单个地分离,并最终形成标准的菌落。在画线操作时应注意:一是用接种环取菌种之前、每次画线之前和画线结束都要进行灼烧灭菌,灼烧后要在酒精灯附近冷却后再操作;二是画线时不要划破培养基,如果采用分段画线法操作从第二次操作应总在上一次画线末端开始,首尾区不能相连;三是操作必须始终在酒精灯火焰旁进行。

稀释涂布平板法(图2):即先将菌液用无菌水进行一系列梯度为(如10-1,10-2,10-3)稀释液,用无菌玻璃涂棒将不同稀释度的菌液均匀地涂布在平板上。聚集在一起的微生物将被分散成单个细胞,从而能在培养基表面形成单个的菌落。在涂布操作时应注意:一是配制系列梯度稀释液必须用无菌水配制;二是配制系列梯度稀释液和转移菌液以及涂布过程等必须都在酒精灯火焰旁进行。

(3)培养操作。 将接种后的培养基和一个未接种的培养基(空白)放入37℃恒温箱中,培养18~24h后,观察并记录。这期间安排学生代表或实验小组长进行定期观察,并做好记录,以便及时让其他学生观察到自己的实验成果。

三、问题讨论

微生物实验室范文第6篇

微生物检验存在的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对于微生物检验过程中的实验室质量管理而言,为了提升其最终质量管理效果,必须要首先明确相应的微生物检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质量影响因素和问题,这些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样本的管理方面来看。其在实验室中同样也面临着一些威胁,如果相应的样本材料在实验室中受到了较为明显的污染和影响的话,必然会影响其后续的实验检测准确性效果。这一方面的问题在当前是比较常见的,比如对于样本的处理操作过程中,没有切实做好相应的保存管理,导致其长期暴露于并不是特别理想的实验室外界环境中,进而也就极可能会导致相应的样本材料受到污染,其内部微生物的含量出现较为明显的变化,不利于实验室检测分析的准确性效果;此外,样本保管以及后续标本处理所用的一些器皿选择或者是无菌化处理不当,同样也有可能会污染样本,导致其质量受损。

从实验室操作过程中来看。其同样也存在着较多的影响因素和问题,尤其是具体到相关实验检测的落实中,这种干扰因素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对于相应实验检测设备的应用来看,不同设备对于微生物的检测效果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性,相应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进而如果在实际选择过程中出现了偏差问题的话,也就必然会影响到整体操作落实效果,需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此外,相应的实验检测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任何偏差问题,操作不规范的话,也容易带来较为明显的质量影响,而实验检测程序的执行不流程对于最终质量的干扰也是不容忽视的一点。

从实验室相关数据的分析上来看。对于数据信息的解读不准确,同样也是影响其最终质量效果的重要原因,并且对于相应的实验价值也会产生严重干扰,这一点主要和相应的实验检测人员能力存在密切联系。

微生物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

为了较好提升微生物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效果,必须要重点围绕着上述各个影响因素和问题进行严格把关和控制,相应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确保样本的可靠性。为了提升其最终实验检测的准确性效果,必须要首先针对具体的实验样本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这种样本方面的有效控制主要就是为了较好提升其自身的保护效果,确保其在实验检测分析时,依然能够和取样时具备理想的一致性效果,避免其在此过程中受到明显的质量影响和干扰。此外,为了较好提升其样本的可靠性,还需要重点围绕和样本相关的各类要素进行严格把关,尤其是对于直接接触的器皿,以及实验室环境进行严格控制,避免其影响样本质量效果。

确保实验室操作规范性。保障实验室中相关操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也是切实提升最终整体检验质量效果的重要环节,在该方面的具体处理过程中,需要首先针对相应实验检测人员进行重点培养和管理,促使其能够具备理想的操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尤其是对于具体的实验检测操作,能够具备较强胜任力,重点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缺陷,保障其对于实验检测操作流程的顺利执行;此外,还需要对于各类实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选择和应用进行严格把关,能够保障其具备理想的运行效果,确保自身准确运行的同时,能够保障其准确检测出所有的微生物类型和数量,提升其检测全面性效果。

微生物实验室范文第7篇

关键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

【中图分类号】R11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7-0116-0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具备一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而防护水平的级别与其接触的风险因子是相对应的。所以,认识病原微生物的风险级别及相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要求并进行备案工作很有必要。

1病原微生物分类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2.1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危险度评估:基于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同时考虑实验室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传染或潜在传染因子等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帮助实验活动操作者正确选择生物安全水平,评估职业性疾病风险、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与管理规程,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减少危险性事故发生。根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分类,可以判断并选择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

2.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以下简称BSL-1、BSL-2 、BSL-3、 BSL-4)。

2.3设施和设备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在结构上由一级防护屏障和二级防护屏障组成。BSL-1、BSL-2 、BSL-3、 BSL-4实验室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同,主要有:物理隔离区,用物理隔断和密封门把实验室与公共的外环境隔离开;负压通风过滤技术,通过控制气流速度和方向,可以使实验室内的空气只能通过HEPA滤器过滤排放;消毒灭菌设备,主要有高压灭菌器、紫外线灯等,用于对具有感染性的固、液体废弃物的彻底灭菌和对物体表面及空气的消毒。

3实验活动备案

3.1备案管理:卫生部负责BSL-3、 BSL-4备案审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BSL-1、BSL-2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备案工作。新建、改建或者扩建BSL-1、BSL-2实验室,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审核和现场验收。审核通过的实验室,发给省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证明》,予以备案。

3.2备案材料:提交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一般包括,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室活动基本情况,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实验室布局平面图及受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3.3备案条件:BSL-1、BSL-2申请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活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适应,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证书,设立单位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

[5]《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6]《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 (GB50346-2004).

微生物实验室范文第8篇

关键词:实验室开放;微生物;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摇 文献标志码:A?摇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1-0006-02

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等学校的教育水平也必须逐步提高,实现实验室开放是高校培养创新性人才的必备条件,也是体现一所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微生物实验室作为高校生物类实验室,在安全管理上具有其独特性,随着实验室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如何切实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师生的安全健康,是实验室管理者不可回避的难题。

一、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特点

1.开放时间长。作为高校的开放实验室,除了固定的教学实验任务外,必然要承担在校师生的大量科研实验活动,而且微生物实验的特点决定了试验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往往是全天、全年不间断长期开放。

2.服务面向广。实验室的服务对象不仅有本科生、研究生、在校教师还包括校外技术合作的研究人员。

3.开放项目多。实验室不仅开展本科生、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实验项目,还承接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实验以及学生的科技创新实验活动。此外,教师的科研实验也在开放实验室进行。

4.微生物菌种繁杂。实验项目多导致实验室内的菌种类型和数量众多。由于科研实验的前沿性特征,许多实验菌种具有不确定性。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的以上特点无疑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类型及原因分析

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因种种不安定因素而在实验室引发的,与人们的愿望相违背,使实验操作发生阻碍、失控、暂时或永久停止,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1]。基于多年实验室工作经验结合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自身特点,除了一般性的设备损坏、被盗,以及实验室废弃物环境污染等方面外,笔者将对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归类,并就其成因逐一进行分析。

1.消防安全隐患。微生物实验室的消防安全隐患主要来自以下:(1)用电隐患。一方面是供电系统问题,主要是供电线路老化,以致漏电着火,也有电容量不足,长期超负荷使用导致的事故。另一方面是用电设备使用不当问题:①设备“超期服役”,留下安全隐患,导致失火。②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发现和维修。③长时间离开实验室时忘记关闭电源,致使设备通电时间过长,因温度过高而失火[2]。(2)用火隐患。操作不慎,使火源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3)高压容器隐患。高压蒸汽灭菌器是微生物实验室的常用设备,如果未按规定定期检验发生压力表失灵,安全阀堵塞等情况,极易引发恶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微生物实验室中的化学品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方面:①毒害性危害。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较少使用剧毒药品,但许多常用药品具有毒性。如,作为生物抑制剂的链霉素怀疑为致癌剂和突变诱导剂,可导致过敏反应,吸入、摄入、皮肤吸收可造成损伤。②腐蚀性危害。实验室常用的盐酸、氢氧化钠、苯酚等试剂,若操作不慎,不仅会对实验仪器造成腐蚀性破坏,对人体组织也会造成化学灼伤,使其在4小时内出现坏死现象,损伤难以痊愈。但由于这些是常用药品,操作者容易掉以轻心,不按规程操作,从而酿成严重后果。

3.生物安全隐患。生物安全隐患是微生物实验室特有的安全隐患,其危害可能产生的后果不亚于其他任何一种安全隐患,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说明生物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更应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笔者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其产生隐患的原因如下:①实验室环境条件差,管理不善。微生物实验室布局不合理,无清洁区、缓冲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之分,未配置生物安全柜,操作空间不足等都是造成生物污染的诱因[3]。由于开放实验室的服务面向广,实验室内可能有多个实验项目同时进行,如果管理不严格,可能因为试验样品混淆导致试验失败,甚至可能因菌种变异导致严重的危害。②实验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许多师生认为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无致病性菌种,因此消毒意识淡薄。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细菌可能产生变异,由非致病菌转变为致病菌,如果人体感染就非常危险,特别是身体上有伤口时危险性就更大。

4.辐射安全隐患。对于微生物实验室,辐射危害的主要来源是用于消毒操作的紫外线灯。紫外线具有杀灭细菌的作用,但过量的紫外线照射可使人体免疫系统受到抑制,引起癌变。一些实验室对于紫外线灯开关未进行特殊标识,致使学生误开紫外灯而无任何防范措施,直接在紫外灯下操作实验,导致身体损伤。

三、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建议

1.安全教育优先。绝大多数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和安全知识不足有关,因此重视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应放在首位。在新生进实验室之前,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操作和各种应急措施。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开放实验室的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各类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核,获得实验室准入资质方可进入实验室,以确保事前的安全教育不缺失。

2.完善制度为重。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安全事故的防范重在规章制度的完善。制定制度容易,执行制度才是关键。实验室难管理往往不是因为制定的制度太少,而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规章制度如同虚设,所以要落实制度,必须抓好监督管理。

3.规范操作是目的。事前教育,规章制度的执行都是为了最终保证实验室内的每一个实验操作能够规范。如果实验室内的操作都能够按照实验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则安全隐患就可以降低到最低水平。因此,让每个学生和工作人员都能在了解实验流程、熟悉仪器操作后才正式开始实验十分重要。

4.硬件改善是保证。硬件条件是实验室安全的物质保证,涉及实验室安全的硬件改善是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首先,要保证充足的通用安全设施配备;其次,要保证高品质专业环保设施及个体防护装置的到位;最后,要保证安全标识全覆盖。

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是高校平稳、有序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首要任务。面对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复杂性和迫切性,管理者必须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优先保证资源配置,完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相关措施。安全无小事,稳定是保障,安全稳定是高校快速发展,建设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高校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应成为高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张勇,刘军山,黄启来.实验教学模式创新与课堂教学设计[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0,(6).

微生物实验室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微生物实验室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微生物学 实验室管理 实验教学 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5(a)-0119-01

微生物学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很强的实验性,而微生物实验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微生物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微生物学实验作为生物的基础实验课,其实验的理论和方法对现代生物科学的每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现代生命科学、食品科学和环境科学等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要想学生对生命科学基础知识以及生命科学的发展动态有个系统的理解,就必须做好微生物学的研究教学工作。微生物学的教学关键还是实验研究,然而一个实验室的设备先进与否,更是作为评定高校科研水平的重要体现。作为高等本科院校,高效的实验室管理以及合理的实验教学改革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尤为重要。笔者就多年的教学经验以及近些年我校对于微生物学实验教学的改革,和对实验室的管理做出如下总结。

1 增强实验室管理力度,提升教学质量

我们都知道合理的管理章程可为提升教学成果,培养和提升学生自主动手及创新能力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是实验室的所有程序是一个完整系统,必须从细节做起,才能达到服务于教学、有利于学生学习目的。

1.1 强化实验室管理,更新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有条不紊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才能创造安全有序的实验环境,从而是实验正常进行。具体实施如下:安排特定人员管理实验室,且制定除院办公室有备用钥匙外,和实验管理人员配带1把,其他人一律不得携带,从而确保了实验室的设备安全。水灾、火灾的防控是实验室管理的基本。高校微生物实验室也建有“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实验人员职责”等制度。便捷的常规管理不但缩减了工作量,而且还降低了工作难度,使效率在逐步提升中。我们要求学生使用试剂后及时放回原处,便于本组同学或下组同学使用。避免了学生使用后随处乱放、不能及时清理的坏习惯,使得每次实验都能够井然有序的进行。这样不但确保实验能毫无差错地开展,而且加大了实验室管理的安全性。

1.2 加强仪器管理,确保实验正常进行

显微镜无疑是最常用的实验仪器,如果管理不当会大大影响实验的进程。因此,在使用前要向学生多次强调务必要安全使用,其他仪器的使用也会同样强调,效果非常明显。为了便于检修,我们将所有的实验仪器都进行了编号,并将各仪器配有使用登记本,要求使用者在使用后及时登记使用情况。然后将其挂在有相应编号的显微镜上,并将显微镜放入相应编号的储藏柜中,这样整个实验室显得特别整洁有序。学期结束前,我们对所有的显微镜实施彻底查看,将需要修理的进行统计,然后将结果提交到秘书办公室,使其能够即时得到修理,确保下学期实验时显微镜能够正常使用。

2 强化实验教学改革,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2.1 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

以往的生物教学实验检测过于看重实验报告上的最后结果,却疏忽了在整个过程中培养学生们的实地动手能力。这种实验导致学生们觉得只要在最后填写的结论是对的就可以,根本不必实际操作,这种实验不仅失去的本身的意义,还大大地扼杀了学生参加实验的兴趣。我们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为此我们对实验核制度做了修改,将考核内容更改为从熟记实验报告―― 具体操作―― 真实做出实验报告。通过此次实验制度的完善相信大幅度提高了学生的实验积极性。

2.2 加强课堂整体连贯性

生物实验课是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课,为了使每个实验达到预期效果。在基础技能培训中,我们将实验步骤按顺序分为:基础实验、微生物的形态观察实验、微生物数量的鉴定、细胞大小鉴定和微生物生理生化指标的测定。培养基的制备及高压灭菌实验,该实验中制备的大量培养基可以供后续实验使用。通过整个过程,器皿和仪器的使用方法将深入学生大脑,以及是学生对实验基本理论得到进一步的了解,可在原理上更进一步理解每一步骤的含义,在操作上不断领会每个细节的注意事项,这样熟练整个操作过程,养成较好的实验操作习性,为以后的深入研究垫下结实的基础。

2.3 让学生自主实施实验

为了锻炼学生实验的基本功,强化学生实验动手能力,需要对《微生物学》课程实验进行优化。验证性实验,学生只能学到很多底层的操作技能,却无法将所学内容与实践相联系起来。让学生领悟课堂上所学的实验技能,去进一步制定出新的方案,将不同的实验技能做到综合运用。这不光让学生掌握了实验理念,更巩固了实验技术,而且还提升了学生的积极自主操作技能。

传统理念中,实验前期准备都是由教师们进行,学生完全是被动学习知识,实验课时他们只需要按照实验步骤做下去即可。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学生都是自己着手准备实验,自己动手的学生不但巩固了实验课所学内容,他们的自主动手能力也得到了大大的进步,明显高于其他同学,保证了整节课的顺利进行。学生参与准备不但减轻了实验老师的准备工作量,还使学生亲身体验了准备实验的烦琐和辛苦,为他们以后做其它方面的实验和毕业设计奠定了扎实的地基。

3 结语

总之,一节实验课成功的进行和良好的实验室管理是密不可分的。近几年,通过我们坚持不懈地强化实验室的管理与工作方法的改革,收效非常明显。学生不但对微生物学这门看似枯燥无味的学科有了浓厚的学习兴趣,而且进一步调动了教师们对微生物学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的积极性。只要不断强化自己,勇于创新,坚持将实验理念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消除学生的散漫气氛,实验教学的质量必定还逐渐得到升级,教学改革也将推向纵深。

参考文献

[1] 李顺鹏.微生物学实验指导[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