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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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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教学体会

摘 要: 针对卫生法的教学现状及特点,借鉴和融合其他院校及本教研室多年的教学经验,作者在卫生法教学中探索有效的教学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 卫生法 教学现状 教学方式

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在《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中明确指出医科毕业生“必须认识医学职业的基本要素,包括这一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伦理原则和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医学生要具备医术、医德和良好的法律素质,但是目前大部分医学院校的《卫生法学》课程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开展的,定位偏低,导致学生对此门学科重视程度不高。课前调查显示,学生“认为专业课更重要,此课只在考试前才会关注的有24.3%,只在课堂教学中才会关注的占57.1%”。针对这种情况,如何在卫生法教学中使学生不虚度每一堂课,积极参与到卫生法的学习中,并能从中获得法学知识为将来所用,就需要教师在组织课堂教学中注重教学方式。针对这门课的特点,借鉴和融合其他院校及本教研室多年的教学经验,我们在卫生法教学中基本采用如下教学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任务驱动——学习的催化剂

卫生法的教学,多数时候仅仅是照本宣科,教师教得乏味,学生也觉得浪费时间,自己自学也可以,为什么要听课。其实听课的目的是答疑解惑,联系实际解决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觉得学有所用。因此,案例的设计要贴近学生生活,针对当前社会热点,结合他们的实际问题,尤其是与自身学习、生活相关的问题有更高的关注热情进行。因此卫生法的教学与时俱进性非常强,只有案例深刻贴近生活,“任务驱动”才能真正发挥“催化剂”的作用。

二、问题切入——顺其自然,水到渠成

在卫生法的学习中,问题切入一般要联系当前热点,还要联系生活中比较容易理解的事物来进行。比如卫生法律关系一章,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学习中,学生不是理解错误就是在后来的学习中茫然,对主体客体的界定总是似是而非。因此在学习中,我们先让学生针对概念理解“男+女结婚后”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非常贴近生活、容易理解的关系,同时选取容易激发学生兴趣的话题。在教学中,学生首先都认为很简单,在婚姻关系中,主体的回答很一致;男女结婚后,形成了法律关系,男和女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但针对婚姻关系中的客体,大部分学生开始疑惑,男女到底哪一方是客体呢抑或二者都不是?此时学生必然会重新推敲主体客体的概念。有疑惑必然有兴趣,因此这时引入客体概念,学生就不觉得枯燥,也就顺利地区分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进一步联系生活进行引导,学生逐渐总结出男女结婚后,作为共有财产的房屋、存款等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客体。通过生活中通俗易懂的关系明晰主体客体概念后,逐步引入卫生法律关系案例进行分析,学生表现就非常踊跃,在兴奋中完成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学习效果自然事半功倍。而教学中问题的切入也就顺其自然,水到渠成了。

三、思维开放——踊跃参与,激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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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法律教育论文

1卫生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问题

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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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中小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学生,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

学生营养餐: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学生课间餐:为补充学生课间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凡集中供应中小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和组织供应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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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教学设计启示

一、教学事件理论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

有部分学者认为,加涅的九大教学事件的思想是突出以“教”为中心的学习。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为我国本科教学改革开辟了新的思路。“‘以学生为中心’的本科教育变革将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教学包含教与学两个方面。大学教师的地位不再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更应该是培养学生其他能力的引导者。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形成教师与学生的积极互动。利用教学事件原理作为指导教师进行有效的教学设计,可以帮助教师思考学生学习中可能被影响的外部环境因素,从而帮助学生提高学习兴趣与能力。从这一点来讲,教学事件理论与“以学生为中心的”的教学理念并不矛盾。

二、教学事件在卫生法学教学设计中的应用

教学事件在教学活动中不是独立的,而有可能是相互交叉的,一个教学活动可能会呈现多个教学事件。将教学实践应用到卫生法学的教学活动中,对教师的教学有更加明确的指导意义。笔者将卫生法学的部分教学活动与教学事件对应到下表,以供参考。

1.引起注意。

这是用以唤起和控制学习者注意的活动,保证了刺激的接受和神经冲动模式的学习过程。常见的基本内容有二:突然改变刺激,引起学习者兴趣。利用与理论相关的文字、视频案例引起学生对所学习理论和理念的兴趣。例如在介绍医疗事故的概念和要件时,可通过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例与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可能引发纠纷的案例进行对比,以刺激学生的注意,并利用案例中的细节差异,引导学生对相关理论的探讨。

2.告知学习者目标。

通过与学习者交流学习目标让学习者明白“我到底学到了什么”。告知学习者目标的前提是教师应当明确整个课程的目标,以及每一章节的具体目标。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更是培养学生其他能力的引导者。因此教师需要从两个层面介绍卫生法学的教学目标:首先,卫生法学的综合性、科学性的特点,不仅要介绍法学原则、规则等内容,还要介绍相关的医学、卫生知识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其次,结合学科特点,让学生明确在卫生法学的课程中,需要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交流能力、自学能力、创造力等能力,将知识目标与能力目标清晰表述,让学生有更深刻的认知。明确的知识目标与能力目标也同样有助于教师在之后通过多种形式组织课堂,而不仅仅是照本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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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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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行政法学论文

一、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除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外,其他动物卫生许可均由兽医主管部门实施,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动物诊疗许可审批、执业兽医注册、以及兽药生产、经营、进口等的审批、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许可,等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即出具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包括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许可、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审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审批等。

二、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动物卫生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许可行为一样都是依申请而启动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动物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第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与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第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药生产许可证》等;第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如《兽药GMP证书》等;第三、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如兽药产品说明书等;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可以在符合加施检疫标志条件的包装物上加贴检疫标志,或者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印章。

3.审批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对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如,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其隔离期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批期间内。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是指对获得许可事项的非主要内容的变动,如,取得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单位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等;对实质内容的变更,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饲养场其饲养地点的变化,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疗场所其诊疗地点的变化,则不属于变更,而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于因下列原因而撤销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一、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第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此外,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也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因不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不予撤销。

三、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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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探讨

摘 要:卫生法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卫生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点。从卫生法学教学和医药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来看,加强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应提升其在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和完善教学方法,采用庭审观摩、案例讨论、角色扮演(模拟法庭)、参观、讲座等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关键词: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234-03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已将卫生法规作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卫生法学亦成为医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由于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实行的是大学本科时期高度专业化教育,课程设置是以学科为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保证了医学的自然科学传统,但却忽视了人文科学的重要作用。加之,我国医学生实行的是文理分科的高考升学模式,导致多数医学生人文学科素养缺失。为此,为提高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医学生的卫生法学素养,笔者根据医学生和卫生法学课程的特点,进行了课程的实践教学强化与改革的初步尝试。

一、卫生法学课程的定位

(一)课程的学科定位

卫生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边缘交叉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新兴的交叉学科,是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1]。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二)课程的专业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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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科研素养研究

摘 要 从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定位分析入手,探讨提高其科研创新能力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以期为我国培养出高质量的医疗卫生事业人才尽一份力。

关键词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科研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89X(2012)33-0008-02

伴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飞速发展,诸多深层次的医疗卫生问题不断浮出水面,逐渐向世人发出新的挑战,例如:和谐医患关系中医患信任机制的构建问题;如何在伦理与法律视角下平衡家庭伦理观念与堕胎权以及与生殖健康有关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如何完善和加强医疗卫生体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对公民医疗权利的保护与医疗纠纷的处理问题;如何规范医药市场,杜绝诸如“毒胶囊事件”等问题药品的出现,保证人类合理用药的问题研究;关于医疗权利在我国公私法领域的地位确认及范围界定的问题;人格权法视角下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问题研究;等等。

以上种种问题不单单是医学界、法学界等社会各界的研究难题和焦点,同时是我国向世界医疗卫生强国迈进路上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具有一定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医疗卫生人才,而这一重任则毫无疑问地落在作为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等医学院校身上。因此,如何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医疗卫生人才尤其是卫生法学专业人才,就成为高等医学院校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1 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定位分析

1.1 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和方向

卫生法学又名医事法学,是涵盖了一切有关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等诸多内容在内的学科,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其培养目标和方向十分明确,即通过四年的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应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化需要的,全面发展且系统掌握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学知识,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法律服务等部门从事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咨询、诉讼和研究工作,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创新型、专业型法律人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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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学生营养卫生管理的方法探讨

【摘 要】学生在学校里的营养餐问题是社会各界广泛谈论的话题,但是其作为我国政府责任保障实行的时间却不太长。因此,对其现状的研究也并不深入。本文以学校学生营养卫生为关注点,从学校、教师以及学生自身入手,力图探究确保学校营养卫生的管理方法。

【关键字】学生 营养卫生 方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类的健康问题已成为人家关注的焦点,而食品营养与卫生是影响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提高人民对食品营养与卫生的认识极为重要的意义。而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他们在学校不仅接受知识和教育,还有一部分学生在学校长期食宿。因此,对学校学生营养卫生状况的关心和了解是对他们身体和未来负责任的表现。

一、学校学生营养卫生的重要性

我们知道,身体健康水平影响其未来在社会中的竞争地位,从而影响中华民族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但现在学校食堂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使学生的身体素质受到影响。况且,国家已经针对学校营养卫生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和规定,如何更好地让学生在达标的营养卫生条件下茁壮成长,不仅是学校食堂人员良心上的负责,也是遵循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

二、加强教育,培养营养卫生教育

1、学生自身:

在文化知识不断提高的今天,许多学生却缺乏对生活和周边事物的了解。在食物问题上,很少有学生知道各类食物含有哪些营养成分,哪些食物的营养价值高,不懂得各种食物的合理搭配,不懂得怎样的食品才符合卫生标准。有些学生认为新鲜的,价值高的食物就是好的,在进食上有很大的言目性,进食时很少注意饮食卫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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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公共卫生事件教学法对比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限制年级和学历层次后,以班级为单位,采用整群抽样法各在本科和专科中抽取3个班,共选取我校医学类专业学生6个班337人为研究对象,并随机分为对照组(117人)、自主学习组(108人)和接受学习组(112人)共3组,每组均包括1个同年级的专科班和1个同年级的本科班。

1.2方法

1.2.1健康教育方法。不对对照组进行额外的健康教育干预。自主学习组实施健康教育时采用发放宣传册和提供网络课程给学生自主学习的形式进行,为期4周。接受学习组实施健康教育时由医学专业教师开设专题讲座的形式进行,共4周,每周进行1次讲座,每次时间为60min。自主学习组和接受学习组的健康教育内容均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爆发调查、SARS及相关传染病的病原学、流行病学、社会医学与疾病预防策略、应急心理学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

1.2.2效果评价方法。采用“调查一健康教育一再调查”的模式,健康教育前对所有对象发放白行设计的知识问卷进行调查,知识问卷内容包括: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②应对呼吸道传染病、消化道传染病、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1N1流感、霍乱、鼠疫等各类传染病暴发事件基本知识;③疾病预防策略知识;④应急心理学等。知识问卷共30题,答对每题得1分,满分3O分。健康教育后对全部学生进行相同的知识问卷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及教学的需求调查。调查表当场统一发放,采用匿名方式,要求学生独立答卷,当场收回。

1.3统计学处理资料收集后采用SPSS13.0软件包对数据进行t检验、完全随机设计方差分析和x检验分析。

2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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