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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母公司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断规范和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以下简称“董监事”)履职行为和流程的管理,对于完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加强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正确贯彻母公司战略意图、防范子公司经营风险、促进母子公司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司管理 出资人
一、董监事履职的意义
董监事作为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方权益代表,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贯彻母公司战略部署安排,行使法律赋予董监事的参会权、表决权、签字权、决策或监督权等权利,勤勉尽职的履行工作职责。董监事的勤勉履职有助于构建子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约束机制,维护母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董监事的工作职责
母公司外派的董监事,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具备所任职岗位业务素质,具备把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前瞻、预测能力和决策、判断水平,同时还应当具备比较全面的财务、经营、法律、管理、所从事行业等专业知识。
董监事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按章程在所任职公司参加重大事项决策,关心所任职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了解掌握重大经营决策及经营管理中或可能出现的重大情况,并以适当方式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意见或建议。维护股东方权益,检查督促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即三会决议的执行,及时掌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资产、财务、计划、投资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在遇重大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法律和章程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时或事后立即向母公司报告。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工作中积极与其他股东方代表、董监事进行沟通。在提交议案、进行表决以及实施其他履职工作行为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三、如何加强董监事履职行为的管理
【摘 要】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财务会计监控机制松懈,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问题。会计委派制的实行,从新的角度对国有企业运用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与管理,从而解决了旧的会计管理体制下产生的各种问题。本文描述了南京市下关区实行会计委派制,以事实论证了我国国有公司实行会计委派制成效。
【关键词】国有公司;会计委派制;实践
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管理职能对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进行委派的一种制度,在现阶段,对国有企业进行会计委派,亦即是由国家资产管理机构向国有企业派驻会计人员,委派人员代表国家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的各项经营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他们的各种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均由委派机构按不同形式进行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区属国有公司会计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南京市下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11年7月起,在区属国有公司实行委派财务主管制度,两年多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会计委派制的模式
从目前的会计委派形式来看,主要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和国有企业主管会计委派制两种模式。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委派对象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委派部门为财政或财政与国资局联合委派,财务总监以国有股东代表人身份进入监事会、向出资人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并列席公司董事会。财务总监的工资、津贴及奖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工资基金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国有企业主管会计委派制委派对象主要是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有的还包括出纳,委派部门是财政和主管部门,一般由政府发文,财政委派,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任免晋升,工作调动统筹实行统一管理。
下关区实行的会计委派制主要采用向国有企业主管会计委派模式,区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授权指定的国资控股公司向所投资的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委派财务主管。受委派人员代表委派部门参与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行政上受被委派单位领导,负责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二、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内容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由市计委派出,对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市计委设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外工作使用*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名称(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建设项目单位的关系;承办重大项目稽察的具体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三、重大项目稽察的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出资,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市人民政府组织融资,包括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和赠款,或使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国有企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县人民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由县政府财政部门委派,对国有企业(单位)财务、资产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财务总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被委派企业(单位)的财务、资产活动实施监管;被委派企业(单位)领导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下列国有企业(单位)列入委派财务总监范围: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政府重大基建投资项目;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委派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国资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属企业)营运过程的监督,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障委派会计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实施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会计委派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委派意见》;以建立会计师人才储备库为依托,以委派会计实施财务监督为手段,进一步规范国资企业日常财务会计活动,督促国资企业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的国资企业财务收支管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会计委派的实施范围
1、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即市国司,市粮食、商业、物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施会计委派;
2、市国司对所属相对控股以上的子公司实施会计委派;具体包括:*市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温瑞塘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水产城有限公司、*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市旧城改造发展公司、*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以及今后新组建的国有控股和独资企业。
3、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管辖范围的其投资比例占相对控股以上的工程项目公司也应属于会计委派对象:如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拟投资的飞云江三桥、56省道等工程项目公司。
三、会计委派具体的运作方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及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2000〕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人民政府委派,负责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和省出资、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使用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开展稽察工作应有的专业知识及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经费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有效管理和便民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摘要: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对财务总监队伍的管理,作者为此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财务总监 选拔 管理
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发源于二战后的西方国家,在我国试行已有20多年。实践证明,这是强化内部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手段。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在企业内部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现代企业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通过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掌握第一手实时信息,保证了监督工作的经常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2)通过参加企业的有关会议,对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3)通过联签制度,掌握监管的主动权,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倾向、化解风险、规范运行。
摘 要:国家在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内部推行审计委派制,发挥了内部审计作用和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地位。内部审计委派制有利于转变审计理念、拓展审计领域、整合审计资源、发挥审计统一监督优势、助于审计质量与效果的提高,能帮助企业组织实现其目标起到促进作用、保护作用、调解协调作用、监督作用;确保国有资产出租人到位,真正起到管资产、管人、管事的作用。要建立健全临管与监督者的硬制度,做到有制可依、有章可循。
关键词:审计委派制;资源整合;风险控制;资产管理
国家在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内部推行审计委派制,提升了内部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的地位。审计委派制增强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实现了审计资源统筹调度、优化配置、垂直管理,保证了派驻人员有充分的知情权,能够得到完整的审计信息,增强内部审计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避免内部审计监督受制于企业或(公司)管理层的窘境。内部审计委派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本文以提高内部审计委派独立性权威性作用进行理论研讨。
一、内部审计委派制有利发挥审计资源的作用
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内部审计委派工作是一项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有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审计委派工作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和支持审计委派制工作。
(一)转变审计理念,拓展审计领域。当今党和政府为确保企业和国有大型公立医院运营健康有序开展,把内部审计工作逐步转变为内部委派制驻地审计。紧紧围绕健全“免疫系统”和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免疫功能”,提高现代企业及国有大型公立医院的治理水平,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效加强组织自身“免疫力”,有利于市场经济营运安全、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各审计派驻机构认真履行“监督服务驻地、交叉审计异地”的职责;有利于加大和规范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内容,确保国家卫计委及时掌握和关注重大经济事项的发展情况,有效发挥内部审计事前监督、咨询和评价作用,积极稳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协助大型公立医院做好决策服务工作,着力突出把原有的内部审计逐步转变为国家及行业内部委派制,把服务好驻地审计单位作为重要任务,通过卓有成效的审计工作,能得到驻地单位的认可和支持,减少公立医院国有资本的无形流失,确保国有投资项目的保值与增值效益的发挥。
(二)整合审计资源,推行审计委派制。实施审计委派制是转变企业或大型公立医院职能,完善现代企业管理的治理机制,确保出资人有效行使决策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审计委派制是通过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弥补现代企业管理上的信息不对称缺陷,确保企业及大型公立医院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内部审计涉及医院经营决策、经济业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廉洁自律、党风廉政等诸多方面,审计委派力度的加大能促进各项工作的协调、健康、持续开展。
(三)完善与转变现代企业或医院治理机制的新要求。在企业或大型公立医院推行审计委派制,能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的地位与作用的发挥,保证派驻人员坚持分级负责、形成突发事件或事故逐级报告、确保重大事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保密性,国家对派驻单位的审计信息事先有充分的知情权,能够得到完整的审计信息,确保出资人有效行使决策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通过内部审计委派制能发挥更加灵活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弥补现代公立医院在管理上的信息不对称缺陷,有利于审计人员履行监督职能,强化“有为有位”的思想,确保审计人员能真正做到“能审、敢审、会审”,努力实现审计事项关口前移,对影响医院发展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加大审计力度,在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同时,能促进审计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攀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