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为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耒办发[2013]23号《市2013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三都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关注群众,聚焦民生,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满意度为依托,把“为民办实事”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创先争优活动的抓手,认真研究我镇人民群众生活的实际困难,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力争“为民办事争创优、科学发展惠民生”,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二、领导小组
成立“为民办实事”领导小组,由镇长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实施,精细分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三、工作内容
(一)公路桥梁建设
负责人:党委委员
强劲的社会需求使内含于法律监督的一些理念发生转变,随着越来越多的民行申诉案件被纳入检察监督程序,民行检察的制度功能也得以扩张,从而呈现出以抗诉为核心的多元化监督模式。以保障民行检察工作质量为初衷的案件评查工作,应当与民行检察工作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相适应,在评查标准、评点和评查程序上进行科学的界定,才能实现与民行检察工作的良性互动。
一、评查标准
案件评查工作是指评查主体对民行检察办案质量和效果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其功能在于使民行检察工作的内在价值在实践中得以保障和强化。在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模式下,民行办案评查标准应当反映民行检察法律监督的基本属性和实践中制度功能的扩张,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
法律监督是民行检察工作的本质属性,无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抗诉监督模式还是以检察工作创新为路径发展而来的多元化监督模式,都应当反映出民行检察工作查控违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民行检察实践中程序设计以及案卷归档等都是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为依据的。对此,民行检察案件评查的首要指标就是检察机关在民行办案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具体标准主要包括对案件所反映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问题是否启动了相应的监督手段、监督手段能否实现对违法问题的完全覆盖、所采用的监督手段是否具有与违法问题严重性相当的监督强度等,其评查依据包括民事抗诉条件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性和明确性。
(二)应对当事人司法诉求情况
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程序自治性,以司法诉求的形式要求民行检察工作的制度功能进行扩张,由此形成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模式的内在张力和逻辑基础。这一背景下,民行检察在审慎监督和理性监督的同时应当在实践中加强能动性,强化在参与社会治理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制度功能。对此,民行检察案件评查的另一指标就是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程序中是否针对当事人合理的司法诉求实现了规范而有效的制度供给,具体标准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是否针对当事人的司法诉求进行审查并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审查办案是否符合当事人申诉范围、当事人的司法诉求是否得到满足以及是否存在缠访缠诉风险等,其评查依据更着眼于检察机关与当事人的互动关系,具有针对性和开放性。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应对当事人司法诉求体现了民行检察工作在公权和私权层面上多元化的价值追求,但在多元化监督模式下,民行检察工作中公权与私权是可能存在冲突的,这也是诉讼规律和当事人特征等因素决定的。因此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需要平衡公权和私权关系,但并不必然同时实现上述价值追求,故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应对当事人司法诉求作为案件评查的标准并不意味着民行检察办案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标准。笔者认为,多元化监督模式下,应当以监督方式为依据对不同类型的民行检察案件设置不同的评点,才能保证案件评查工作的科学公正。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不但内容多,而且非常重要。区人大、区政协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姚主席、罗主任分别就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了很好的讲话,提出了明确要求;常务副区长彭学凯对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市长直通电话和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和部署。几位领导的讲话,很详实、很全面、很具体,我都赞同。请大家务必认真领会,抓好落实。
20*年,区政府系统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在建议提案办理、市长直通电话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建议提案办理的见面率、落实率、反馈率、满意率均有较大提高,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市长直通电话被市政府评为一级网络先进单位;各项应急管理措施也得到较好地落实。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的关心帮助,得益于全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大力支持,得益于各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与支持。在此,我代表区政府,向所有关心支持建议提案办理、市长直通电话及应急管理工作的同志表示衷心感谢,向刚才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表示热烈祝贺!
在看到成绩的一面,我们也要看到问题一面。认真总结这几年的办理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我想,至少还有三个方面的不到位:一是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认为办理建议提案和市长直通电话只是一般性工作,办好办坏、早办晚办无所谓;有的把应急事件当作一般问题来处理,事急人不急。二是措施不够到位。有的只做表面文章,采取“你提我答”、“文来文往”的方式,敷衍了事;在处置应急事件时信息不畅通、缺乏经验。三是责任不够到位。办理工作责任不明确,单位“主官”不闻不问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都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纠正和改进。为抓好今年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市长直通电话和应急管理工作,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
认识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做任何工作,都要认识到位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认识到位工作才会有动力、有压力。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对政府各方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是对政府工作实施依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政协委员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政协委员向政府献计献策、推进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市长直通电话是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畅通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应急事件都是关系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因此,我认为,做好这几方面的工作,不仅十分重要,而且十分必要,至少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体现:
一是践行宗旨的体现。一方面,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是了解群众意愿、掌握群众思想脉搏的重要途径,更是帮扶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过程;市长直通电话大多是一些群众关心的、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每一个电话都是百姓疾苦的诉求,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各级政府是不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不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办理建议提案和市长直通电话、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就是一把很好的检查尺子,是一个很好的衡量标准。
二是依法行政的体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大多是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过深思熟虑提出来的,比较符合客观实际,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市长直通电话也是从一个侧面反映普通百姓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办理好建议提案和市长直通电话,是尊重人民当家做主,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使职权的重要体现,对于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依照法律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行使好自己的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办理建议提案和市长直通电话,作为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监督的一条重要途径,作为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日程,认真办实办好。
摘 要:提升民办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增强高校档案人员工作主动性的有效途径:一是增强职业荣誉感;二是强化服务意识;三是主动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四是完善激励机制;五是加强岗位培训。
关键词:民办高校档案管理人员;主动性;内涵;提升途径
在民办高等教育迅猛发展的今天,民办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应与时俱进,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为高校师生提供最满意的服务。本文就民办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的主动性谈谈自己粗浅的思考。
1 民办高校档案管理人员主动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民办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大都是是比较“被动的”。即所谓“高校师生要啥就找啥…领导叫干啥就干啥”。缺乏对高校师生现状及未来需求趋势进行的调查与研究。民办高校档案管理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如有的民办高校档案管理人员认为自己只要把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妥当,不丢失不泄密即可,对高校师生不冷不热,谈不上主动热情服务;许多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主动研究保管档案的先进手段和方法,对调整库房温湿度、合理通风、先进的除尘方式、防霉防虫等问题无心过问。更有甚者,有的民办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安全保管很疏忽。致使档案遭受火灾、水灾的严重破坏:上述情况都是档案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因而增强民办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的主动性提高档案服务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民办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主动性的科学内涵
民办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的主动性是指民办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工作的性质、任务、作用有正确的认识,工作是自觉自发的,不需要领导督促安排,不需要高校师生催促提醒。主动开展以满足高校师生需求为目的的全方位的档案工作,并能主动协助领导、同事或社会公众完成力所能及的工作。随时调整和完善提供利用的服务形式。每个档案工作人员都应围绕学院工作的大局,主动为各部门、各级领导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使档案工作有计划、有准备、有重点地进行。民办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落实
第一,树立精益求精的意识。严谨细致地做好从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提供利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最大限度地丰富馆室藏。充分熟悉馆室藏档案。打好主动服务的基础。
一、民事案件执行监督线索来源与受理
民事案件执行监督线索来源是检察机关做好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前提,优质的线索更是提高监督效率、效果的前提。在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执行检察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第一种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第二种其他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的;第三种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第四种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的;第五种国家机关或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转办的;第六种互联网或其它媒体披露的。
在上述六种发现渠道中,第一种最为常见,这如同抗诉监督的线索发现一样,因为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最为关心,违法执行的后果会直接导致其利益受损。其次,是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法官违法犯罪线索中发现的。再次为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或通过人大、政协交办的。从立法本意和发现的线索来源渠道看,民事执行监督是一种主动监督,只要人民法院在执行环节有违法执行情形,人民检察院均有权主动对其监督,而非执行“不告不理”被动监督原则,这为人民检察院更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是有一定条件的,一般来说,符合下列条件应当予以受理:申诉人为民事执行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有书面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申诉人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或自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其他渠道反映要求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程序
(一)立案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经承办人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审查:执行裁定、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执行裁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执行裁定、决定错误的;可能存在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超过规定期限未将已执行的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案外人的书面异议、复议申请作出裁定的;没有正当理由,超期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活动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情形的;有证据证明执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对于不符合以上立案标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15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
摘 要:近年来,基层院民行申诉案源一直停滞不前,个别基层院受案还存在空白点。造成民行申诉案源萎缩的原因是多方面,笔者将从现行的民行检察实践入手,分析申诉案源减少的原因,并同时就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开拓基层院民行申诉案源提供一些可行的意见。
关键词:基层院;民行;案源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民心工程,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院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呈逐年减少的趋势,这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为摆脱这种困境,笔者深入法院、司法等有关单位,走访了一些群众,对民行案源减少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并研究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促进民行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民行申诉案源减少的原因
(一)法院判决质量提高。法官责任心的增强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使法院的判决质量得到大幅提高,大大减少了民行申诉案件。一方面,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民行抗诉工作,加大力度查办法官职务犯罪,对各级法院及其法官的触动很大。另一方面,法院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制定了相关的案件质量改革措施,推行错案追究制度,特别是当法官办了错案受到法院内部惩处,对其本人及其他法官有着深刻的警示作用。再者,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在不断提高门槛的同时,加大了对法官队伍的道德修养、业务素质的培养力度,并将案件质量与考核、个人职务升迁、奖金福利挂钩,这些都迫使法官为了少办、不办错案而认真钻研业务,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仔细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断地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法官办案质量的提高,错案的减少,造成民行申诉案源越来越少。而且,在成立审判监督庭后,法院一旦发现有错案的苗头,即可迅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正。由于法院自身纠错的快捷便利,使得老百姓更乐意向法院申请再审,不到万不得已,不再向检察院申诉,由此也使得民行检察案件的来源渠道愈来愈窄。
(二)抗诉案件办理周期过长。民行检察抗诉案件有二种,一种是对一审判决生效案件进行的抗诉,另一种是对当事人经过上诉后的二审终审判决案件进行的抗诉。对这二种案件,检察机关的审理程序不同。对一个符合抗诉条件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先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然后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同级人民法院才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而二审案件的抗诉,须经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向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再向其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由上级检察院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抗诉,然后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再裁定再审,程序十分复杂。不可否认,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抗诉案件的质量。可是,法律仅仅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却没有规定严格的办案时限,再加上某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往往导致一个一审案件经过一年半载才能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则需要更长时间。程序的过长影响了群众利益的维护,再加上近年来法院工作作风有了很大的转变,群众到法院申诉不再是难事,鉴于到法院申诉办案期限短,许多群众选择向法院申诉,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这是造成民行申诉案件线索少的重要原因。
(三)提请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是希望通过检察机关抗诉将案件改判。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一般都维持原判,这里既有民行监督缺乏法律保障的因素,也是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表现。笔者调查分析认为,造成这种抗诉案件改判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基层检察院民行科干警的调配不尽人意,由于岗位轮换,人员频繁调动,干警从事民行工作时间较短,不能熟悉掌握民行业务,对申诉案件的提请抗诉切入点把握得不准,造成了提请抗诉案件质量不高;二是由于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规定得不具体,检察机关自身对民事行政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没有形成可操作的法律依据,民行部门办案都是参照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导致检、法两家在某些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上认识有分歧,不能达成共识,受本位主义的影响,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而维持原判。这种抗诉结果使一些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失去了信心,大大挫伤了部分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
(四)群众诉讼观念有偏差。对“打官司”的不当心理及对法律的缺少理解,也是民行抗诉案源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经过四个五年普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但一些旧封建传统意识在部分群众中仍有相当的市场。他们一般不愿打官司,因为耗时耗力,所以要他们上诉、申诉,那更是难上加难了。而且,人民群众对检察院民行科的工作职责不甚了解,大多数人认为不服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可以走上诉这一条路,或者到法院申请再审,到人大、等部门上访告状,却不知道还可以去检察院申诉。
编者按:XX年上半年,**人民法庭在县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县人民法院的工作布置,开展各项工作,法庭已经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为了更好开展下半年的工作对**人民法庭上半年的工作予以总结回顾。XX年上半年,**人民法庭共收案*件,其民事*件,刑事自诉7件,执行*件,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庭始终追求有效率的公正,重调解、精审判。法庭的执行工作的开展与审判工作同步,由于法庭仅有两个人在岗,执行工作主要做的是强制执行的前期限准备工作。执纪方面,全庭干部均能廉洁自律,无违法乱纪行为。
XX年上半年,**人民法庭在县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县人民法院的工作布置,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重调解、精审判、强执行“的工作思路,开展各项工作,法庭已经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为了更好开展下半年的工作对**人民法庭上半年的工作予以总结回顾。
XX年上半年,**人民法庭共收案*件,其民事*件,刑事自诉7件,执行*件(含旧存的民事*件,刑事自诉*件,执行*件);已审结民事案件**件,刑事自诉案件2件,执结8件;因法定事由裁定中止审理民事案件1件、刑事自诉案件4件,中止执行25件,其余案件均在审理、执行之中。
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庭始终追求有效率的公正,重调解、精审判。法庭同志经常换位思考,能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法庭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精减办案环节,压缩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力争让当事人少跑一趟路,少花一分钱,实现早日结案。尽管法庭只有两个人,人力不足,但全庭上半年无一案超案限,所结案件大部分在审限的一半以内办结,除了办理**法庭服务区内的案件,**庭还接受县法院调剂,办结了较有影响的力源房产案、水车屋火灾损赔案等。由于能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上都能严格依法操作,保持公心,办案质稳步提高。与往年同期相比,案件的上诉率、改判发回重审率明显下降,调解成功率大幅上升,人民群众对法庭审判的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确立普遍认同。
法庭的执行工作的开展与审判工作同步,由于法庭仅有两个人在岗,执行工作主要做的是强制执行的前期限准备工作。**人民法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继续推行强制执行预告制度,力图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法庭在受理案件[本文转载自后及时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诉讼须知,以书面形式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明以法律、晓以利害,促使被执行人权衡利弊,自觉履行义务。法庭已对接到通知书而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六人向院长申报办理了拘留、罚款决定书,并在县法院法警的配合下,对被执行人南君超实施了司法拘留。
继办结了**乡人民政府与**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案后,在XX年上半年,应**镇党委、政府的请求,法庭为当地集镇开发和移民搬迁工作提供了法律咨询,协助做了大量的拆迁动员工作。此外,**人民法庭还应段家河镇党委、人大、政府之邀,为其镇村两级干部讲授普法课,协助培训基层治保、调解组织成员。法庭的工作受到了服务区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评价。
执纪方面,全庭干部均能廉洁自律,无违法乱纪行为。
回顾XX年上半年法庭工作中的问题,主要是执行与审理未能齐头并进。法庭当前仅有两人,交通工具亦难满足所需,只能维持日常的审判工作不能实现审理和执行兼顾,导致部分执行案件无法及时执结,尤其是无力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执行工作措施不力,执行的威慑机制效果不明显,案件执行的压力与日俱增。另外,法庭的卷宗报送归档工作滞后。下半年,**人民法庭将进一步挖潜,争取将法庭上的各项工作做的更好。
摘要: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选取某基层检察院为样本,对该院最近六年间(2006-2011)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加以总结分析,概括得出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判与剖析,结合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与工作重心,提出了现阶段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主要的工作改进方向和解决工作难题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问题 对策
一、某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概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民商事领域的社会矛盾得到凸显,并越来越多的以诉讼形式进入到司法领域当中,给我们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6年到2011年期间,该院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19件,提请(含建议提请)抗诉68件,提出检察建议23件,息诉28件。在提请(含建议提请)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的91件案件中,到目前为止上级检察院采纳62件,提出抗诉54件,经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45件,调解3件,省院作出不抗诉决定3件,和解2件,法院裁定撤诉2件,维持原判1件。
二、某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经验
(一)始终坚持以抗诉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中心
抗诉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主要手段,该院在民行工作中始终坚持以抗诉为中心,全面贯彻“三三制”原则:即“敢抗、会抗、抗准”的三抗方针和“一要判断正确,二要抗点准确,三要说理明确”的三确标准。
(二)探索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提高办案效率
一、居民保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重参保、轻档案,档案管理意识薄弱。居民保是一项惠民工程,各地政府将之列入绩效考评范畴,各级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对居民保的参保率十分重视,想方设法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率,但是对居民保档案管理工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乡镇干部档案工作责任意识不强,造成未及时收集整理参保人员的参保材料,归档程序也不规范,有的业务档案没有及时上交县居民保中心,档案工作存在“散”、“乱”现象。
2.业务档案量大,经办机构人员不足。自2011年启动新农保至今,周宁县城乡居民已参保人数7.4万人,形成大量的业务档案材料,而县级经办机构9人中,专职从事档案工作仅1人,各乡镇也只设一至两名经办人员,各村仅有一名村协理员。
3.经费投入不足,档案收集、整理水平受制约。县、乡(镇)两级档案基础设施不完善。周宁县9个乡镇中无一乡镇建立完善的档案室,有的乡镇用废旧纸箱存放档案,或者干脆将业务档案直接放在地上,造成档案混乱、甚至丢失,特别春季多雨季节,易出现纸质材料的霉变现象。另外,村协理员居民保工作量大,补贴却仅为100元每月,影响了他们档案工作的积极性。
4.经办队伍不稳定,业务水平待提高。目前乡镇没有档案机构和专门的档案人员。如周宁县城居保经办人员(除县经办机构人员外)多为身兼数职人员,有的还是志愿者,且经办人员队伍不够稳定,严重影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其次,收集、整理业务档案能力有待提高。如在填写参保表中,有的经办人员忘写日期、露标缴费档次,没填经办人姓名,乡(镇)、村(居)委会申报意见盖章不清晰等问题都会导致业务档案收集、整理的不规范。
5.业务档案传递环节多,收集整理耗时长。居民保业务档案在收集的过程中,经过的中间环节较多,从参保群众——村委会——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县居民保中心,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会影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其次,农村居民外出务工者居多,人员流动性大,居民保参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收集难度加大。再次,较多村民文化程度不高,需要经办人员参保表,加大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导致群众办理居民保业务等待时间变长。
二、居民保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的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居民保档案工作是推广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历史鉴证,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参保人参保、享受待遇的重要凭证。档案管理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广大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充分提高对居民保档案工作重要性的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居民保档案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指定分管领导,做到“有领导管事”。如周宁县、乡(镇)两级均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做到一手抓参保工作,一手抓档案工作。
随着法律法规对执法工作规定的日益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我们公安基层执法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执法和行政管理是公安机关最基本的两大职能。长期以来,也是困扰基层公安机关的难点问题之一,更是广大基层民警普遍关注的问题。当前,执法环境趋于严峻,一方面,我县部分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觉醒,法治观念越来越强;另一方面部分群众法制观念较差、法律素质相对低下。与此同时,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细小”的问题,但往往就是因为这些“细小”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许多麻烦,造成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猜忌,甚至对办案民警和公安机关产生偏见和不信任,引发和投诉。因此,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如何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是我们基层民警应当去思考,而且又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一、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民警在办理案件时制作询问笔录不规范、不准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时间填写差错。询问笔录上填写的调查取证起止时间有交叉的问题,也就是在相同的时间内,不同地点,由同一个民警或两名民警对不同的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还有的笔录询问时间与被询问人签署的时间不一致。二是询问人、记录人的填写差错。笔录上的“询问人、记录人”一栏所填写的民警姓名却与真实情况不符, 笔录记录的民警姓名填到询问一栏,询问民警的姓名填到记录一栏内,致使民警签名与询问笔录字迹不符。
(二)解决的对策:询问笔录是固定证人证言的一种证据形式,是由执法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之一。因此,制作询问笔录作为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容不得半点差错,来不得半点马虎。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除了要达到问准、问透、问到位,表述清楚、字迹工整的基本要求外,特别要注意询问笔录中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等项目的填写,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逻辑性错误,导致失去证据的法律效力。
二、民警违反程序规定执法办案
(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办案的不去认真办案。主要是一些老民警对一些案件往往是应付了事,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办案程序规定去办理每起案件。二是不会办案想办案。这主要是一些从部队转业或从公安院校毕业刚参加公安工作的新警,他们确确实实是想办案,但因为不会办案而办不明白案件。在日常工作中,个别民警不按程序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了接警延迟或处警不及时或不当,致使一些可以当场妥善处置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彻底的解决,一些应当立即进行受案调查的案件,迟迟没有进行受案调查,进而引发群众的不满和投诉等。
(二)形成的原因。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警对接报的110警情或直接收到的群众电话和口头报案,从主观上认识不足,怕麻烦。二是办案民警不懂办案业务,不知如何接处警,致使办案民警没有按照接处警和受案的程序规定要求开展工作,未能及时进行现场处置,由此引发一些报警群众的不满和因种种原因投诉办案民警不作为或对案件处理不公。
(三)解决的对策:当前的执法现状要求基层执法民警一定要认真学习执法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办案程序规定。无论是新老警察,对于日常执法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办案程序规定,都要熟记于心、娴熟运用。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规定开展工作,既要注重实体,也要注重办案程序,切忌应付了事或不按办案程序规定要求而忽视执法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