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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议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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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议价权之法律证成

内容摘要:顺应消费者权利变迁之趋势,消费者议价权应运而生,这也是消费者权利的延展和外显化。确立消费者的议价权既有应然层面的理论逻辑支持,也有实然意义上的实证分析证成。但是,不同语境下消费者议价权的表征面相及获致路径是迥异的,要进行竞争性领域和非竞争性领域的区分,承认消费者不同程度的议价权,并将议价权的实现内化在权利体系内的整体制度运行中。

关键词:议价权 消费者 竞争性与非竞争性

在市场经济兴起的宏大叙事中,消费者逐渐成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鉴于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多维保护成为一个永恒话题。自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以后,由其推动的消费者运动在中国已有30余年的历程,但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面临困境。一方面,消费者运动不断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强化;另一方面,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却不断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对消费者权利发现和体认的不完善。在权力话语盛行的时代背景下,提出消费者议价权概念,既有理论进路的澄清与辩难,又有现实逻辑的感召与驱动。不仅要肯认不同语境下消费者议价权的殊异化,还要完善议价权实现的制度设计。唯有如此,才能使议价权摆脱羁绊,铺筑消费者权益的自我救赎和社会救济之路。

消费者议价权之应然探幽

在风险社会的时代界域下,异质化的社会风险不断蚀空个体权益的领地,在一个法治经纬的时代,人们应对风险的有效路径一般是规范性的法律,其核心往往是对于权利的诉诸。消费者议价权正是这一时代境遇下权利泛化之征象,对其进行理论层面上的祛魅在证成序列上理应优先于经验事实的分析。

(一)议价权之概念表意

所谓议价,是指在商业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讨价还价,以实现自身利益最优化的过程。经营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其使用价值,而是其货币价值(李昌麒、许明月,2007),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势必会在价值规律下呈现定高价的趋势;而消费者为了获取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要付出一定的货币价值,以最低的价格实现获取也是人之本性使然。因此,商品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进行议价是双方心理张力的体现。议价权,即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格进行回缓和博弈的权利。“一项权利之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某种利益在其中”(夏勇,2001)。消费者权利体系伴随着方兴未艾的消费者运动不断完备,将议价权纳入其权利体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经济权益,体现其现代经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二)议价权之应然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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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个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今年纪念宣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新常态,认真履行新《消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牢记全心全意服务消费者的宗旨,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宣传“携手共治,畅想消费”年主题,全面推进新《消法》在全社会的认知度和执行力,积极引导科学消费的理念,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为促发展、惠民生作出新贡献。

二、活动内容

1、组织开展宣传新《消法》活动。

“3.15”前后,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消法》和“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年主题,广泛传播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理念,及时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成果,传递消费维权正能量,使“年主题”成为引领科学消费的一面旗帜;大力宣传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五届一次理事会议精神,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换届对探索维权新机制,形成zf部门、社会组织、广大群众、企业主体共同参与的消费维权新格局等方面意义重大。大力消协组织的新定位、新职责,推动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消协工作的大力支持;大力宣传消费维权取得的成果,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3.15”期间,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各类咨询服务活动。咨询服务的重点应放在紧贴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等方面。在城市可以开展家用汽车、家庭装潢、电子电器、食品安全、服装鞋帽等专业咨询服务;在农村可开展农资真假鉴别、食品安全知识、家电消费知识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3、组织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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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求偿权实现的障碍以及相应的排除措施

消费者的求偿权,又称为索赔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是指"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①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07年3月13日的《"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认为维护较差的前三位权利依次是:索赔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有28.5% 的被访者选择了索赔权这一项。②可见我国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效果差强人意,研究消费者求偿权实现障碍,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消费者求偿权实现的障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五种求偿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似乎面面俱到地给消费者提供了充足的维护权益途径,但在实践中却大量存在消费者索赔无门的情形,这五种求偿途径的实效和作用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究其原因主要要如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者与经营者实质地位的不平等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经济地位和实力相差悬殊,这主要体现在:①信息的不对称性。"商品生产规模的扩大,商品花色品种的增多,商品构造的复杂化,导致消费者难以从直观上了解商品的性能和质量,从而在选购上处于不利地位。"③势单力薄的消费者对信息的判断能力相对于专业化、技术化的经营者是不对称的;②承担的风险不对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在消费关系中承担的是经济性的经济风险,而进行"生活消费"的消费者除了承担经济风险外还要承担人身损害的生存风险,两者是不对称的。

(二)我国消费者协会畸形的法律地位

我国法律对消费者协会的定位和职能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中,消费者协会在我国法律上被界定为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但是在实践中,消费者协会的人员、组织结构、经费来源却体现着一种浓厚的行政性质,梁慧星教授认为:"中国的消费者协会不同于一般民间团体,是由各级政府发起成立的半官方的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和经费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备和提供,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属于'官办的社会团体'。"④消费者协会的这种行政依赖性决定了法律对其7项职能的规定在现实中大打折扣,现实中消费者协会往往与企业间存在各种撇不清的关系,这种非独立性也导致其无法真正代表消费者利益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形成对抗,不能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作用。

(三)行政部门的职责不清和行政调解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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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研究

摘要: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逐渐成为人们所普遍关注和关心的社会问题。本文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发,运用因子分析法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消费者维权影响因素、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提出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各个相关主体包括卖家、第三方平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自身的合理化建议,形成具有可操作性和推广意义的经验,以帮助实现网络经济市场健康、和谐、快速地成长。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因子分析;维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5(c)-065-02

据商务部报告显示,2014年度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8万亿元,网络交易额达到2586亿元,网络购物用户达到1亿。电子商务提供的新的消费模式和消费环境正对经济繁荣起着巨大作用。而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拉动消费者需求的前置性工作,也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本文时刻以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分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消费者维权影响因素、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趋势,从而提出了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各个相关主体包括卖家、第三方平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自身的建议,以使我国网络经济市场能够健康、和谐、快速的成长。

1调查问卷编制

本次调查的内容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况,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侵权现象易发环节、消费者对未来的展望和建议三个方面进行深入调查。为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提供合理化建议。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50份,回收问卷435份,回收率为79.09%。其中,回收问卷中有效问卷为378份,有效率为86.90%。实际样本数大于估算样本数,调查的样本容量合理。本次调查首先采用Excel表格对数据进行初步统计,及描述性分析。然后用spss19.0软件对数据进行推断性分析。在推断性分析时我们运用了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

2调查数据

被调查人员对问卷中由专家评分出的18个影响因素根据重要程度打分,采用李克特5分量表计分法。根据所收回调查问卷的打分情况,运用SPSS19.0软件进行KMO测度和Bartlett球形检验。KMO值为0.81,用因子分析能取得较好效果。在此基础上,运用方差极大旋转法和主成分分析法进行因子分析,选取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共有3个,三个因子对变异量的累计解释为73.429%,累计解释率比较合理,说明这三个因子保留了绝大部分的信息,也说明问卷的设计具有一定的有效性。每个因子的α系数都在0.7以上,说明量表有较好的信度。我们分析得出,因子1在卖家夸大宣传、商品虚假打折、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现象、卖家不提供发票、卖家故意延迟退货款、消费者没有得到应有服务、商家价格歧视、支付安全没有保障,方差贡献率达到33.577%,为第一贡献因子,可命名为网购中消费者侵权卖家影响因子;因子2在采取法律途径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维权法律不完善、电商平台不负责、商家制定霸王条款、刷单现象严重,误导消费者、媒体对消费者保护作用太小,它综合了25.899%的信息,为第二贡献因子,可命名为外部环境对消费者维权影响因子;因子3在消费者不主动索取发票、消费者贪小便宜,它综合了13.963%的信息,为第三贡献因子,命名为消费者自身影响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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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消费争议解决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原则性强,存在不便操作的缺陷。在今后的立法完善中,可增加设立消费者警告制度,以利于消费者便捷、高效维权。

关键词:消费者 争议解决 立法完善 警告

我国消法中关于消费争议解决的规定及简评

当今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无论是消费者的实体权利,还是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都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重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从立法条文上看,似乎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路径较多,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和厂商利益的对立,二者地位强弱悬殊大,在消费者遇到缺乏社会责任的商家时,双方很难达成和解。消费者协会作为没有公权力的私人团体,介入消费纠纷的调解因不具有可执行力,也是收效甚微。即使向有关部门申诉,商家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消费者的个体权益仍可能得不到及时保障,仍要诉诸其他途径解决。再则,若提请仲裁,前提必须要商家与消费者订立仲裁协议,需双方合意,这也往往困难重重。因此,在我国解决消费纠纷最终途径仍然是传统的诉讼。不过,诉讼虽然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等优点,但也存在程序复杂、耗费时间、花费多而效率低的不足,出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普通消费者除非万不得己,一般也不情愿通过诉讼维权。尤其是一些小额消费纠纷,即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但考虑到较高的诉讼成本,往往被迫放弃维权。而许多不法商家恰恰抓住消费者的这一心理,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从而容易导致市场混乱。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争议的解决偏重于事后诉讼救济,缺少有力的事先非诉讼防范措施。而事后救济与事先防范相比,事后救济的成本更高、效果更差,有时候损失甚至是无法挽回的。而恰当的事先救济将有可能扼杀经营者的侵害行为,尽可能多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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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农村金融市场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摘 要:近年来,金融商品和服务种类呈现爆发性的增长态势,也频频发生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零收益事件等投资纠纷,金融消费者受害问题日益突显。鉴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性,本文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具体论述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具体措施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做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既有利于规范金融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也有利于培养客户对金融机构的忠诚度。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监管部门相继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出台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意见或实施细则,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奠定了一定基础。但实践发现,在农村金融市场,受体制、机制以及金融法律不健全等因素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果不甚理想,亟待通过完善金融法律、理顺管理体制以及整合多方力量进一步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1.现状分析

1.1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亟需加强。据调查,在农村金融市场,当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直接向侵权金融机构投诉争取协商解决,或向侵权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举报者较多,而采取向消费者协会或行业协会投诉、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和向法院提讼的金融消费者少而又少。这说明金融消费者认为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和向法院提讼程序多、成本高、且把握不大,同时,也反映了农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

1.2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形式多样化。据调查,在农村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被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一是知情权受到侵犯。二是自由选择权受到侵犯。三是金融服务权受到侵犯。

1.3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权工作尚无固定模式。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切实加强了对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明确了办事机构。

2.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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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在消费者协会三届五次理事会上的讲话

各位理事、同志们:

在201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们在这里召开了**县消费者协会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暨“3.15”活动领导组会议,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商讨今后的发展任务,安排部署今年的“3.15”活动。借此机会,我代表县政府,向多年来关心、支持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

社会各界朋友以及辛勤工作在消费维权工作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今天新增选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理事表示热烈的祝贺!

在过去一年里,各级消协的同志们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职尽责,真抓实干,勤奋工作,为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希望同志们再接再厉,年年都有新进步,年年都有新成绩,一年更比一年好。就今后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在“消费与责任”年主题及“3.15”活动上有新提升

“消费与责任”是今 年的年主题,中消协确定这个年主题是贯彻落实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需要,是提高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是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我们要积极谋划,把年主题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重点在“责任”上下功夫,努力推动政府责任,回归企业责任,培养消费者责任,唤起社会各界责任。同时,要按照此次会议部署,相关单位和企业各司其职,扎扎实实开展好今年的“3.15”宣传纪念活动,力求把“3.15”活动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二、努力适应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在社会监督的能力上有新突破

全县上下要着力创新完善消费维权体系,把消费维权工作与服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整体优势,形成大消协的保护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商品的监管,突出抓好食品安全和重点商品的质量、价格监督,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平稳。二是进一步加强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突出重点行业开展维权专项检查、评议,继续以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家电维修、餐饮、旅游、美容、装饰装修等消费者密切关注的领域为重点,在一些服务行业推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禁止“霸王条款”,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进一步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对有关行政单位的查询,召开“企业责任”论坛;组织对消费环境、消费满意度调查,对商业服务开展评议等等,依法开展监督,促进行业自律,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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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在消费者协会理事会讲话

一、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在“消费与责任”年主题及“3.15”活动上有新提升

“消费与责任”是今年的年主题,中消协确定这个年主题是贯彻落实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需要,是提高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是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我们要积极谋划,把年主题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重点在“责任”上下功夫,努力推动政府责任,回归企业责任,培养消费者责任,唤起社会各界责任。同时,要按照此次会议部署,相关单位和企业各司其职,扎扎实实开展好今年的“3.15”宣传纪念活动,力求把“3.15”活动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二、努力适应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在社会监督的能力上有新突破

全县上下要着力创新完善消费维权体系,把消费维权工作与服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整体优势,形成大消协的保护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商品的监管,突出抓好食品安全和重点商品的质量、价格监督,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平稳。二是进一步加强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突出重点行业开展维权专项检查、评议,继续以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家电维修、餐饮、旅游、美容、装饰装修等消费者密切关注的领域为重点,在一些服务行业推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禁止“霸王条款”,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进一步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对有关行政单位的查询,召开“企业责任”论坛;组织对消费环境、消费满意度调查,对商业服务开展评议等等,依法开展监督,促进行业自律,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

三、继续关注农村消费者利益,在“一会两站”建设工作上有新成果

要进一步抓好消协“一会两站”建设,促进消费维维权网络向基层延伸,力争实现“一会两站”在90%以上农村的覆盖率,并发挥良好作用,使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农民消费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有显著提升;进一步抓好农村消费者的投诉工作,使农民的消费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市场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工作,各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督检查,使农村市场环境有明显好转。

同志们,让我们共同担负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水平,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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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在消费者协会上的讲话

各位理事、同志们:

在201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商讨今后的发展任务,安排部署今年的“3.15”活动。借此机会,我代表县政府,向多年来关心、支持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朋友以及辛勤工作在消费维权工作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过去一年里,各级消协的同志们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职尽责,真抓实干,勤奋工作,为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希望再接再厉,年年都有新进步,年年都有新成绩,一年更比一年好。

一、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在“消费与责任”年主题及“3.15”活动上有新提升

“消费与责任”是今年的年主题,中消协确定这个年主题是贯彻落实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需要,是提高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是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我们要积极谋划,把年主题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重点在“责任”上下功夫,努力推动政府责任,回归企业责任,培养消费者责任,唤起社会各界责任。同时,要按照此次会议部署,相关单位和企业各司其职,扎扎实实开展好今年的“3.15”宣传纪念活动,力求把“3.15”活动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二、努力适应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在社会监督的能力上有新突破

全县上下要着力创新完善消费维权体系,把消费维权工作与服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整体优势,形成大消协的保护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商品的监管,突出抓好食品安全和重点商品的质量、价格监督,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平稳。二是进一步加强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突出重点行业开展维权专项检查、评议,继续以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家电维修、餐饮、旅游、美容、装饰装修等消费者密切关注的领域为重点,在一些服务行业推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禁止“霸王条款”,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进一步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对有关行政单位的查询,召开“企业责任”论坛;组织对消费环境、消费满意度调查,对商业服务开展评议等等,依法开展监督,促进行业自律,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

三、继续关注农村消费者利益,在“一会两站”建设工作上有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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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思考

[摘 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特有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基本的特色就是它以对消费者是弱者的认同为视角,构建了在消费生活领域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特殊保护的机制。鉴于我国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不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在阐述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况之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进行剖析,并就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 缺陷 建议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起步较晚。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了更长足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消费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一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如消费者的安全权得不到保障,假酒案、假奶粉之类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便是明证;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应发挥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面对因涉外产品引起消费纠纷时,显得苍白无力,给消费者带来不应有的伤害,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1.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问题

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很大,涵盖了衣、 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各个方面。仅仅把消费者的消费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和服务,对于某些特殊行业中消费者经常受到损失却不能得到公正赔偿的现象关注不多。中国已成功加入WTO,随着外国产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完全寄希望于法律手段或仅仅局限于现有的立法水平和立法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同国际上通行的制度接轨。

2.举证责任及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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