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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流行机制探析

【摘 要】当下网络直播越来越流行,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这场属于网络直播的狂欢盛宴。本文旨在通过了解网络直播流行的现状,从传播学角度分析网络直播流行的原因,了解网络直播流行的必然性。

【关键词】网络直播;流行现状;流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8-0108-02

2016年被称为国内网络直播发展的元年,根据中国投资咨询网的《2016-2020年中国网络直播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显示:国内现在网络直播平台超过200家,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数量达2.35亿,大型直播平台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万[1]。网络直播在一年的时间里快速发展,参与网络直播成为了一场属于全民的网络狂欢。

一、网络直播的流行现状

(一)直播内容愈发多样化。网络直播发展至今,其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网络直播在诸如YY、六间房等网页端进行直播的秀场时代;第二个阶段是诸如虎牙、斗鱼的网络游戏直播和花椒、映客的社交直播快速发展阶段;第三阶段也就是现今所处的随走随播的移动视频时代。在网络直播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网络直播的内容也随之不断丰富。从最开始的网络直播只是单纯的歌舞秀表演,到了现今的歌舞、游戏、新闻、影视、旅游、企业、教育、医疗、科技、财经、时尚、音乐等各种内容入驻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的流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络直播内容的丰富,而网络直播内容的丰富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络直播的流行。

(二)网络直播参与者越来越多。在移动视频设备普及与移动数据大范围覆盖的当下,一个视频拍摄工具加之网络就能进行网络直播,这样低门槛的准入方式,促使大量的W民参与网络直播。加之在大量的社会资本融入网络直播行业后,网络直播行业成为了网络行业食物链最顶端的存在之一,使得人们从中可以创造更多的经济利润,这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网民成为网络直播用户。网络主播可以通过观看用户的打赏获取报酬,这吸引着越来越多的草根人士加入网络直播。而草根主播的直播内容往往“接地气”,交流方式更加生活化,吸引着更多用户观看。

网络直播的用户超过中国网民的50%,这使得网络直播成为明星的“聚气池”。越来越多的娱乐明星、体育明星、企业、新闻媒体等主流人士选择网络直播作为人气聚集与宣传的平台。这些本身在社会具有高人气的主流人士,吸引其粉丝、关注者参与网络直播,对网络直播的发展有一定的反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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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播音员主持人如何适应网络直播环境

绪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直播风头日盛,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直播走入越来越多人的生活中。目前网络直播发展迅速,传媒界也有许多有志之士开始研究直播产业,但就我们现在的研究来看,大部分都立足于观察,没有真实的体验。本人将以自己9个余月的直播经历和3年的于传媒大学学习的播音主持学习经历为基础,深入探讨播音主持专业在新兴网络直播行业中有何有优势。

一、网络直播概况

随着大众传媒预科节目的出现与发展,近年来网络视频直播异常火爆,各个平台各种主播百花齐放,YY直播,花椒直播,映客直播,一直播等各色直播平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成为网络主播们的秀场。互联网演艺经纪平台得到长足的发展,在2010-2011年呈爆发式增长,至今仍有发展空间。而泛娱乐直播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的一个新现象出现,主播表演表演才艺,甚至只需要化好妆坐在那里唠嗑就可以获得丰厚的收益,就像《娱乐至死》中提到的:“赫胥黎担心我们的文化成为充满感官刺激、欲望和无规则游戏的庸俗文化。”泛娱乐化直播就像是歌舞升平一样对人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主播是网络直播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受众来到直播游戏中看到的“门面”,他们一般都拥有姣好的面容,较为吸引人的才艺,以及明确的个人风格。主播质量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平台质量的体现。在网络直播平台主播类型越S富,能够吸引的玩家就越多,满足大家“萝卜白菜各有所爱”的要求。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也与主播个人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二、直播的灵魂――互动

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直播具有实时性,它通过留言和送礼物的方式实时反馈受众的体验。这与传统媒体当中主播有所不同。一般在传统媒体中,播音员主持人只需要预想受众的反应来进行节目内容的策划,在节目中也只有少量的留言互动。在传统媒体中,接收到受众反馈一般要绕一个大圈,才能传递到节目制作人手中。而在网络直播中,播音员主持人不再是独角戏,公屏上随时在进行着真实有效的互动,这其中有许多可以抓取的信息点,这就对主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机应变。在传统广播电视节目中,播音员主持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以镜头为媒介,进行传播,不需要与受众进行过多的互动。而网络直播因它的实时性,也就对播音员主持人的口语表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将内容顺利的进行下去,还要学会摘取公屏上的信息与大家进行良性的互动。

三、播音员主持人如何适应网络直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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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

摘要:网络直播作为一种高互动性视频娱乐,带着机遇和挑战闯入大学生的视野,无形中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学界对大学生价值观以及网络与思政教育相互联系的研究比较深入,但由于网络直播是近两年来才开始蓬勃发展的新兴直播方式,专门研究网络直播的文献资料为数不多,而将网络直播与大学生价值观联系起来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文章从国内学者对价值观、大学生价值观和网络直播的研究三个方面进行了综述,以期为该研究提供相关理论依据。

关键词:价值观;大学生价值观;网络直播;研究综述

一、研究综述的必要性

互联网时代,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方面面的影响,在多种传播媒介中,网络对大学生的作用力和影响力不言而喻,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确立。网络直播是新兴的高互动性视频娱乐。目前我国在线直播的平台发展十分迅猛,平台的数量众多,而且平台的用户数量十分巨大,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直播平台在每天的高峰时段的在线人数甚至达到600万~700万,房间数也能轻松突破4000。网络直播正在成为互联网行业的最新现象级存在。与此同时,笔者作了关于大学生参与网络直播程度的调查。结果表明,参与调查的大学生中,84.3%的人会看网络直播,其中63.2%为偶尔看,而21.1%为经常看,所有人中只有15.8%从来不看网络直播,此外38.2%的人做过网络直播的主播。这些数据表明网络直播与大学生生活联系紧密,它是大学生易于接受和青睐的交流和休闲方式之一。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大学生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些意识形态会对大学生的人生态度、价值观念、审美观念产生潜移默化和深远持久的影响。大学生由于处在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逐步趋于成熟,这一阶段的大学生思维非常活跃,比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如果这一时期他们接触的是优秀的网络直播,会对大学生的成长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会对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因涉世未深,大学生往往不能辩证地、全方位地看待问题,易沉迷于网络直播中夹杂的不良成分,此时若不及时、正确的加以引导,大学生就会受到这些不良成分的消极影响。这就要求学界深入研究网络直播对大学生产生的各种影响,并积极研究对策,通过一些给大学生的针对性的建议来加强对大学生价值观的正面积极的引导。探讨如何发挥我国网络直播自身的优势,以及如何克服网络直播对大学生价值观带来的负面影响,如何从网络直播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价值观教育,无论对中国的网络直播发展,还是对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该研究有利于拓展大学生价值观研究的新领域和新视角,不仅丰富了价值观理论研究的相关内容,而且更丰富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内容。

二、关于价值观的研究成果

我国学者对于价值观的理解大多是从哲学角度进行探讨。在概念问题上,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价值是一事物对主体的积极的意义,即客体对主体的积极的作用。也有人认为价值观是人的一种主观观念,用它来判断事物的善恶、美丑、正确与错误等,它是带有浓厚的感彩的,是判断一种行为正确与否的依据。总体来说,学者们比较认同的价值观定义是人们内心深处真正信仰什么、需求什么,是否觉得做这件事有用亦或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满意的一种主观观念,是判断一种事物或事情是否有积极意义时所持的观点态度总和。

三、关于大学生价值观的研究成果

近年来对大学生价值观的研究文献越来越丰富,价值观的研究也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重点。从中国期刊网统计的数据来看,研究大学生价值观的相关论文已达上千篇。论文大多都对大学生价值观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如何加强对大学生价值观进行正确引导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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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对大学生价值观影响及对策研究综述

摘要:网络直播作为一种高互动性视频娱乐,带着机遇和挑战闯入大学生的视野,无形中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学界对大学生价值观以及网络与思政教育相互联系的研究比较深入,但由于网络直播是近两年来才开始蓬勃发展的新兴直播方式,专门研究网络直播的文献资料为数不多,而将网络直播与大学生价值观联系起来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文章从国内学者对价值观、大学生价值观和网络直播的研究三个方面进行了综述,以期为该研究提供相关理论依据。

关键词:价值观;大学生价值观;网络直播;研究综述

一、研究综述的必要性

互联网时代,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方面面的影响,在多种传播媒介中,网络对大学生的作用力和影响力不言而喻,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确立。网络直播是新兴的高互动性视频娱乐。目前我国在线直播的平台发展十分迅猛,平台的数量众多,而且平台的用户数量十分巨大,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直播平台在每天的高峰时段的在线人数甚至达到600万~700万,房间数也能轻松突破4000。网络直播正在成为互联网行业的最新现象级存在。

与此同时,笔者作了关于大学生参与网络直播程度的调查。结果表明,参与调查的大学生中,84.3%的人会看网络直播,其中63.2%为偶尔看,而21.1%为经常看,所有人中只有15.8%从来不看网络直播,此外38.2%的人做过网络直播的主播。这些数据表明网络直播与大学生生活联系紧密,它是大学生易于接受和青睐的交流和休闲方式之一。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大学生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些意识形态会对大学生的人生态度、价值观念、审美观念产生潜移默化和深远持久的影响。

大学生由于处在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逐步趋于成熟,这一阶段的大学生思维非常活跃,比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如果这一时期他们接触的是优秀的网络直播,会对大学生的成长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会对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因涉世未深,大学生往往不能辩证地、全方位地看待问题,易沉迷于网络直播中夹杂的不良成分,此时若不及时、正确的加以引导,大学生就会受到这些不良成分的消极影响。这就要求学界深入研究网络直播对大学生产生的各种影响,并积极研究对策,通过一些给大学生的针对性的建议来加强对大学生价值观的正面积极的引导。

探讨如何发挥我国网络直播自身的优势,以及如何克服网络直播对大学生价值观带来的负面影响,如何从网络直播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价值观教育,无论对中国的网络直播发展,还是对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该研究有利于拓展大学生价值观研究的新领域和新视角,不仅丰富了价值观理论研究的相关内容,而且更丰富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内容。

二、关于价值观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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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播网络化到网络化广播

媒体作为交流工具,它一直沿着一条方便人们接受信息的轨迹发展。从手势到语言文字,从印刷媒体发展到广播电视,人们从传媒接受信息只需用耳朵听、用眼睛看,这与日常生活中的情形越来越接近。当人们通过网络听到音乐看到影像的时候,互联网结合图文影音信息要素的多媒体时代就到来了。

互联网的及时性、丰富性、全面性、互动性已经将传统媒体各自优势融为一体并形成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方式。互联网的兴起既为广播带来不可避免的冲击,又与传统广播进行多方位的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广播传播稍纵即逝、仅有声音而无图文、不能自由选听节目的缺憾,使广播能吸引更多受众的参与。正是这种优势互补性,为广播以另一种形态发展提供了条件。美国互联网委员会提供的《2001年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表明,至2001年4月,世界上进行网上播出的广播台已超过5000家。

广播网络化雏形

网络广播应该包含广播网络化和网络化广播两个从属概念。网络广播作为传统广播在互联网上进行延伸,可以谓之广播网络化。目前主要形式有直播和点播。直播(Live)是电台实际播出节目的网上传输形式。时效性强,生动实际,用户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信息。1997年底上海电台在国内首次进行互联网上直播广播,长达4小时。点播(On-demandAudio/Video)则将节目根据内容做成一个个片段,用户可以根据标题或分类选择所关心的片段收听。点播可以更合理地满足用户的要求,是目前广泛采用的网上广播形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将“北约袭击我驻南使馆”等重要新闻都制成了精彩的网上回放专题。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直播还是点播,大都只是将传统广播电台的节目搬到网上进行“转播”。就目前的发展状况看,互联网在广播传播中仍属非主导性的,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辅的工具出现。而网络化广播则是借鉴传统广播方式实现互联网多媒体信息的独立制作和传播。它要求从网络发展的角度来看广播,跳出传统广播模式,真正发挥互联网广播优势。这是至今还少有人问津的又十分重要的课题。

可以说,真正意义的网络化广播是以网络直播而非“转播”、全面互动而非“补充”作为最显著的标志。长期以来,网上视音频广播采制和播出一直是新闻网站的弱项。1998年12月,广东电台连续三个晚上网上直播“阿虹的故事”特别节目,在听众中反响极大。热线电话一个晚上有十多个,而电子邮件有近万件。但是这种网上直播和互动只是作为传统广播的一个补充形式,不能称为真正原创的网络直播。

六大特征

回顾上世纪80年代,传统广播传播与受者界限分明。1986年底,珠江经济广播电台开热线电话加主持直播先河,变单向灌输为双向交流,在广播改革史上具重要意义。然而,这种直播主持与热线听众的对话只能是点对点,听众的交流参与面还十分有限。广播与互联网融合后,主持人与网民从原来的双向交流拓展为多向交流,网上广播受众的反馈参与面大大扩展。美国报界巨头《华盛顿邮报》网站采用的实时广播“直播在线”(Live Online),提供各种网上直播讨论节目,由重要新闻人物、娱乐明星、定期邀请的嘉宾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与许多网上的“聊天(室)”不同,它提供的是“理智的。有主持的讨论。”这可以看作网络化广播的雏形。网络化广播具有较为鲜明的特征:

一、网民的第一性。网络广播在新闻制作和节目传播对象上,首先要考虑网络受众的需求,实现网络化广播信息接受的舒适性、第一时间的传播性和文字音频的互动性。目前,已有网络电台利用网上资讯开播网络新闻联播意义上的“新闻听听看”。另外,结合网站频道,开设一些以网络时尚为话题广播节目,如在线游戏、网上视听、美容保健。美食购物、车行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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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网络直播营销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2020年,因受肺炎疫情影响,金融领域掀起了一股网络直播营销风潮。相比普通的商事主体,商业银行在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时,除了要接受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广告等层面法规的多重约束外,还需遵守金融营销宣传的相关规定,面临的法律合规问题更为复杂。本文结合商业银行参与网络直播营销的具体实践,分析网络直播营销的概念、模式、法律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为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网络直播;广告;金融营销宣传

一、商业银行网络直播营销情况概述

(一)网络直播营销的概念。网络直播营销,又称“互联网直播营销”,顾名思义,是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开展的营销活动,应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信息传播媒介和范围,即互联网,信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平台,同时必须面向社会公众。二是表现形式,即直播,结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网信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须是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实时信息的活动。内容不限于视频,音频、图文等亦可,且必须是持续、实时,与传统的录播、平面广告营销相区别。三是商业营销目的,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作为网络直播的主要目标。对商业银行而言,其商业营销目的,原则上应限于其经营许可范围,即“金融营销宣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所述,专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宣传、推广。(二)网络直播营销的参与主体。根据具体分工,网络直播营销的参与主体可分为四类:一是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各类社会营销平台;二是商家,是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主体;三是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时与社会公众直接互动交流,介绍、推销商品或服务(品牌)的自然人,俗称“主播”;四是网络直播营销服务机构,指专为前述三类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策划、运营、经纪、主播培训等服务的商业机构。(三)商业银行网络直播营销的主要模式。商业银行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大致可归纳为两种模式:1.“直播+销售”模式。该模式是指为销售推广金融产品或服务所开展的网络视频直播营销活动,可支持客户在线即时成交下单,俗称“直播带货”。2020年上半年以来,许多商业银行基于电商业务所开展的网络直播卖货活动,虽然形式上与前述“直播带货”并无不同,但因所带之“货”,大多都是电商平台商户经营的非金融商品或服务,未指向金融产品或服务,故不属于本文论述的商业银行网络直播营销行为。2.“直播+宣介”模式。商业银行为扩大品牌影响力、开辟线上获客新途径,在线举办的知识讲座、产品会、财经类论坛等直播活动,本文称之为“直播宣介”。由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此种模式一般不设置线上即时成交环节,也较“直播带货”更为常见。根据营销手段的不同,“直播宣介”可再分为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两种,前者在直播活动中直接嵌入金融产品及服务介绍推广内容;后者则是线上知识讲座、论坛等主题直播,内容广泛,可包括健康、文化、生活、财经以及投资者教育等,主要是为契合客户多方位的需求,提升客户体验,间接起到品牌营销的效果。

二、网络直播营销的法律性质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直播营销”是一类基于互联网向公众持续实时信息的活动,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前者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实行许可制,后者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仅实行备案制。而商业银行参与的“网络直播营销”,虽有商业营销目的,但提供信息的过程一般符合无偿、公开、共享的特性,故应视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二)与互联网直播相关的特定服务。网络直播广泛应用于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或网络视听节目等服务中,故还需进一步分析网络直播营销与前述几类特定直播服务的关系。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商业银行“直播带货”与新闻信息服务并无明显关联,但“直播宣介”中的一些论坛、讲座直播活动,如内容涉及经济等社会公共事务或社会突发事件的评论,则很可能构成新闻信息服务。二是“互联网视听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从上述规定以及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来看,此类服务涵盖的范围极为宽泛,前述两类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均可纳入其中。三是“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将网络表演界定为“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即网络表演首先应当属于“文化产品”,2020年3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也在其官网提示,明确称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综上,商业银行目前参与的直播带货与直播宣介活动,因可归于“金融类”直播的范畴,除非包含文艺表演,不应视为“网络表演”。(三)商业广告。广告有商业与非商业之分,我国《广告法》规范和调整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一般而言,商业广告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商业推广之目的;二是广而告之的形式;三是指向特定的产品、服务(或品牌)。同时,《广告法》并不限定广告所采用的传播媒介和方式。因此,尽管网络直播采用的网络传播媒介和“直播”方式,明显有别于传统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平面或录播广告,但只要满足前述三项构成要件,即构成商业广告。从具体表现形式来看,“直播带货”构成商业广告无疑,但“直播宣介”却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再重点确定直播内容是否涉及金融产品及服务(品牌)的推介宣传,否则不构成商业广告。此外,商业广告既可按行业划分,亦可按照传播媒体分类,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如构成广告,应进一步认定为“互联网广告”,若由商业银行开展,还应划入“金融广告”的范畴。因此,除需遵守《广告法》等基础法律规定外,还要落实互联网广告与金融营销宣传的特殊监管要求。

三、商业银行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

(一)自主开展网络直播营销应具备的法律资质。多数情况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具有“互联网(直播)+行业广告”的双重属性。确定商业银行自主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所需法律资质,也应从这两个维度入手。网络直播服务涉及两类参与主体,一类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即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另一类为“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直播者和用户。根据2018年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联合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网络直播服务的资质要求,主要针对第一类主体。若商业银行在手机银行APP、网上银行等自建平台开展直播营销活动,须根据直播业务性质取得以下资质:一是备案,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同时,应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于直播服务上线3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二是许可,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等业务的,应当分别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许可。在行业及广告监管方面,广告活动需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广告代言人四类主体参与,商业银行以网络直播形式金融广告的,核心角色为“商家”,即从事金融这类特许经营行业的广告主,其资质要求主要体现在所处行业监管层面。商业银行在进行直播带货或直接营销性质的直播宣介时,须重点考虑金融业务相关资质,也就是“金融营销宣传”的合规要求:一是金融业务许可。《通知》第一条提到,“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例如,经营保险业务,必须事前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二是员工从业资格。指定本行员工担任主播时,要特别关注其是否具备必要的从业资质。比如,根据原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销售业务的通知》的规定,“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代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应的岗位资格”等。(二)网络直播营销的合作机制。当前,商业银行若要取得上述与“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相关的全部必要资质,可能还存在一定困难。为防范违规风险,许多银行尝试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直播营销活动,由此引发对第三方机构能否参与商业银行网络直播营销的争论。在分析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合作相关问题时,需把握两个原则:一要坚持监管尺度的统一,确保“同严同宽”。网络直播营销只是将营销活动转移至互联网空间开展,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只要构成金融营销宣传的,不论是否采取网络直播手段,商业银行均需确保营销活动在落实金融监管要求上的一致性。同理,如法律对以传统方式开展的营销活动并无特殊监管要求,原则上就不应再对网络空间的营销活动附加更多限制条件,以免有损公平竞争。二要注意“有的放矢”,避免“一刀切”。要结合网络直播营销的表现形式及特点,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有针对性地规范和引导。具体分析如下:其一,对于能否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网络直播营销,可重点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平台属性和资质。《通知》第一条提到,“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换言之,信息平台、传播媒介一般可接受委托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其他属性的平台,则须以具备金融业务资质为前提。二是营销的金融产品类型,例如实物贵金属这类具备标准化、低风险特征的金融产品,可比照非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商品的要求,适当放宽在第三方平台特别是电商平台进行网络直播营销的限制。但银行理财产品则不然,因《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宣传此类产品,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除外。三是采用的营销模式,前文所述的直播宣介活动,不涉及即时成交环节,在第三方平台的直播,与播放录播或平面广告效果近似,故不应作过多限制。其二,能否选聘非本行员工担任主播?为统一监管尺度,如在进行非网络直播营销时,仅限本行正式员工参与,那么直播时亦应照此执行,此时主播只能是商业银行的正式员工。以上限制多适用于直播带货或直接营销性质的直播宣介活动。其三,能否委托网络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网络直播营销服务机构是市场分工不断精细化、专业化的产物,一概禁止合作并不合理,需重点评估其服务内容是否涉及金融业务资质。比如,技术支持、整体营销策划等服务,或是间接营销性质的直播宣介活动中的其他服务,与传统的广告经营服务无本质差别,不必多加限制。(三)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适用范围。网络直播营销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面向公众开展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在信息传播方式上具备显著的公开性,而金融产品或服务却并非均可以公开推广销售,因此,需要审慎确定网络直播营销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以资产管理产品为例,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后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因此,商业银行在销售或销售私募资管产品时,应避免使用网络直播营销的方式。(四)商业银行参与网络直播营销应履行的法律责任。1.履行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管理责任。网络直播的实时性、互动性,为客户带来了新的娱乐方式和交易上的巨大便利,但也使得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在履行管理职责方面承受更多压力。商业银行在自建平台开展直播营销活动时,要充分认识其作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切实履行平台管理责任,重点包括:(1)建立健全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制度和相关平台规则,坚持制度先行、风险可控。(2)配备与服务模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3)对直播内容尽到必要审核责任,强化直播过程全流程监测。(4)确保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特别是具备即时阻断直播的技术能力等。2.遵守金融广告行为规范。从行业广告的维度观察,商业银行的核心身份是广告主(商家),亦是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经营者,当然成为金融广告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要特别关注广告与金融监管框架下的合规宣传与客户权益保护问题,遵循《通知》规定的金融营销宣传各项行为准则,对标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管理的具体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网络直播营销流程管控措施,严防出现违法违规金融广告。例如,加强员工及合作机构的行为监督,强化直播营销的事前审核把关和过程监测,重视事后管控,实施可回溯管理,建立直播内容记录、保存机制,并提供回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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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消费心理机制质性研究

摘要:网络直播是一种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是一种高互动性视频娱乐,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分享自己的生活带动他人的兴趣。网络直播具有“随走、随看、随播”的特点,逐渐成为了消费符号的领头军,但是消费主义的大举入侵,直播秀场以低俗的表演形式和内容取悦受众,使得功利主义标准横行于泛滥,一些网络主播的消费心理逐渐打折,通过对曝光率无节制地争夺提高身价,增加收入。而受众在网络直播消费的过程中,容易失去独立思考的能力,沉迷于网络营造出来的虚拟世界中;而网络主播也在被过度地消费着,而忽略了对自身安全的保护;网络直播低俗化的娱乐倾向,这些不仅是对受众,也是对自身的不负责任。

关键词:网络直播;网络主播;消费心理;娱乐化

我们的社会处在从“生产型社会”向“消费型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再仅仅满足于商品的功能属性,而是更多的关注商品文化的消费,消费文化就是消费领域中人们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综合,是人们消费生活方面各种创造性活动的升华和结晶。而“网络直播”现象,也正是网络消费文化在大众传媒中的表现之一。

一、“网络直播”现象的出现

随着手机和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信息获取变得更加便利和多元化了。“YY直播间”、“9158直播间”、六间房、“斗鱼TV”等直播平台的出现,各色主播走马灯式的轮番上演各种视频录制节目,网络主播信息的流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舆论和议程的设置。网络直播借助网络主播来引导粉丝的消费文化,网络主播开始有了固定的消费群体,另一方面,其形象的塑造也受到粉丝文化的影响。而在网络主播自身形象建构的过程中,受众的感受和言论起了很大的作用,受众不再是被动的接受网络塑造好的的纯美形象,而是更多的地去挖掘网络主播的“真实性”,并且有了窥探、讨论、八卦,甚至鄙视网络主播的权利,受众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网络主播制造的过程。

二、“网络直播”的动因分析

(一)把文化当作商品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精神消费品,迎合了观众的各种需求心理,网络主播会尽量选择受众没有看过的节目形式来满足受众的好奇心理,其次,网络主播会选择最能吸引受众目光的表演,来进一步抓住观众的眼球。还要能够在节目的过程中,让受众向他们制造各种问题,满足了受众奇乐的感官享受。最后,在网络直播后还会通过后期话题的炒作,来增加节目的可消费性。而这些也都是基于消费社会把文化也当作一种可消费的对象,一旦变成了可消费的对象,便可以通过抓住消费者的心理机制来获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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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播争“名”:是机遇还是泡沫?

如果要给国内互联网行业进行一场梳理的话,网络直播必然是其中较为古老而又步履蹒跚的行业。作为很早就有的互联网形态,自从电脑大面积普及摄像头之后便悄然诞生。在聊天室后期出现的房主视频聊天模式,几乎可以看成秀场直播的雏形,而之后的“平民秀场”,正式让网络直播形成一个独立的产业。

可以将网络直播行业的演进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从1.0-4.0演进。

直播1.0――传统秀场/重度秀场

相对于移动直播(轻度秀场),传统PC端秀场可以称为重度秀场。

目前中国秀场娱乐理论上商业模式有虚拟物品付费、会员费、网络广告、票务及演出经纪及其他。重度秀场里面,用户消费主要用于社交关系消费(用户等级体系,白名单特权等)和道具打赏。

直播2.0――游戏直播&移动直播

这个阶段以英雄联盟、dota等游戏为代表,形成了一种多人同时在线竞技/策略的游戏模式,于是产生了社交需求,学习、提升游戏水平/提高段位的需求,观赏、娱乐、游戏视频本身内容的可观赏性等因素催促了游戏直播平台的诞生。

直播3.0――泛生活“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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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评论的新发展

传媒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评论,包括有“第四媒介”之称的新媒介网络也不例外。作为网络互动的重要特征,评论在互联网上更多的是反映受众对新闻事件的评价,反映着受众的思想行为和价值取向。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新媒介互联网与传统媒介的联合成为可能。传统媒介由比较单一的媒介结构发展成多种媒介的大联合,各种媒介吸引借用其他媒介的优势,网络媒介与传统媒介之间的界限逐渐被打破。传统媒介与网络媒介之间形成了以相互结合为基础,以互动互补为核心的局面。而传统媒介与网络媒介之间的互动,使新闻评论又产生出许多新的形式。

报纸新闻评论与网络新闻评论的互动

报纸媒介与网络媒介整合之后,为新闻评论在网络上开辟了一块新阵地,成为报纸新闻评论的有效补充,而网络新闻评论与报纸新闻评论并不存在优劣之分,而是扬各自优势,避各自短处,互补互动,实现了新闻评论的双声道运行。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报刊电子化与网络报刊化。将传统报刊的新闻评论内容展示于网络媒介,突破报刊媒介发行的地域限制,将传播范围最大化和效果化,让异地、异域的受众通过网络媒介也能了解其内容,形成向外辐射的影响趋势。同时,传统媒介可以从网络中发现新闻评论的议题,对在网络上出现的一些讨论话题、各种言论进行筛选、修正,提炼成可以在报纸上展现的新闻评论。从当前网络媒介的受众群体来看,不如报纸媒介的分布层面那么宽泛,借助报纸媒介的传播能够让精彩的声音得到更多层次的传播。

网络充分利用报刊资源。报纸媒介中新闻报道和评论可以成为网络新闻评论的议题设置的重要来源。以人民网的“观点”频道为例,观点频道中以传统媒介的新闻报道和评论作为资源的栏目就有“报系观点”、“媒介言论”、“观点碰撞”等栏目,其中“观点碰撞”以新闻事件的点击、各方媒介评说链接、编辑留言和网友发表感言为主要框架,通过对热点和焦点新闻事件的抛出,将传统媒介,主要是纸质媒介的评论整合起来,形成一定的评论氛围和互动环境。

报刊与网络的联合行动。在一些重大新闻事件中,报纸媒介与网络媒介联动配合评论,使多种媒介的评论能够相呼应,形成多层次、大范围的言论交流。可以是同系统的纸质媒介和网络媒介之间的联动,也可以是不同系统的纸质媒介和网络媒介之间的合作。传统媒介或网络媒介对其新闻事件的评论价值先作出判断,然后,在各自的媒介上展开评论,不仅在报纸媒介中请专家学者针对新闻事实发表个性化、独到的看法和意见,而且在网络媒介开辟专栏,让专家学者在网络媒介上与受众交流讨论,并且,报纸媒介还可以选取专家学者与网友们精彩的对话刊登。这种多媒介的大范围合作,一方面体现出新闻事件本身新闻价值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媒介之间的评论联动,也容易形成有规模和气势的评论效应。

广播新闻评论与网络新闻评论的互动

报刊是视觉媒介,人们通过视觉来阅读;电视是视听结合的媒介;互联网也是需要视觉感官的媒介。然而,只有广播,诉诸单一的听觉信号,是属于一种非视觉的媒介。广播所具有的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接收实体经济便宜、接收方式简单和内容涵盖丰富等特点,为其扩展受众基础提供了有利条件。面对网络媒介的迅速成长,广播媒介的对应政策同纸质媒介一样,选择了与网络媒介互动和结合,将自身所拥有的音频信息资源优势与网络媒介传播的优势结合起来,以新技术和新手段扩大新的传播领域和范围。广播与网络的结合形式主要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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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视野下的新受众分析

【摘要】受众研究起源于19世纪初媒介工业的需要。从20世纪初以来,受众研究理论经历了多种视野的变迁,从早期的受众被视为无反应只能被动接受信息的魔弹论到大众传播的有限效果论,再到使用与满足理论。新兴传播环境下的受众研究也更强调文化研究的方法。随着传播环境的发展和网络媒体的兴起,E时代下网络受众行为的主动性更为明显,如当下流行的“御宅族”等现象,让受众行为模式的研究更凸显了多样化和差异性的解读。

【关键字】受众 新受众研究 网路传播 御宅族

受众研究作为大众传播中比较固定的角色,经历了多重视野。在面对后工业时代和消费时代的到来,尤其是网络的出现,对受众的界定和行为模式的分析则更为复杂和新颖。

当前中国社会传播语境的一方面是传统媒介传播市场的份额在不断收缩,其话语权威和传播效能在不断降低;另一方面则是新兴媒介(如博客、BBS等)的勃兴与活跃、传播通路的激增、海量信息的堆积以及表达意见的莫衷一是,这便是现阶段传播力量建构所面对的社会语境。在这种社会传播语境下,再由于科技的进步,特别是新媒体的出现,使得当代媒介文化在内容上更加具有极强的“扩张性”。从一元文化向多元文化,从单层次传播到多层次传播,媒介的内容日渐复杂多变,现代传播媒介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各个层次的联系和影响更加紧密。

一、受众研究发展历程

(一)关于受众

受众,简单来说,就是接受信息的人。他既包括大规模信息传播中的群体,即报刊的读者、广播的听众、电视的观众,也包括小范围信息交流的个体。随着网络传播的出现,受众中又加入一个新的成员“网众”。

受众在网络媒介中赋予了新的涵义,无论是信息的者还是接受者,他们首先都是网络媒介的共同使用者。网络受众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团体或国家,即既包括传统传播过程中的传播者,也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受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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