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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劳务合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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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合同范本

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受聘船员____(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到_____公司______ 轮任_____职工作事宜,双方自愿签劳务合同如下:

第一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a、负责与船东签订劳务外派协议,负责向乙方解释本外派合同,说明工作性质和内容。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

b 负责办理派遣乙方赴外轮工作的有关出国手续。负责办理乙方的外籍证件。办证费用根据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C 对乙方有绝对领导权,有责任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

2、已访义务

A 身体健康,具有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的远洋船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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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合同

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受聘船员____(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到_____公司______ 轮任_____职工作事宜,双方自愿签劳务合同如下:

第一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a、负责与船东签订劳务外派协议,负责向乙方解释本外派合同,说明工作性质和内容。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

b 负责办理派遣乙方赴外轮工作的有关出国手续。负责办理乙方的外籍证件。办证费用根据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C 对乙方有绝对领导权,有责任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

2、已访义务

A 身体健康,具有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的远洋船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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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架工程劳务作业承包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司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项目部实际情况和特点,甲方将分部分项外架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原招标等有关文件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工作范围和内容

1.________住宅楼工程中外架工程。

2.施工人员现场技术,安全质量交底中明确的作业内容。

3.做好落手清工作,拆架后有关材料须整齐、分类堆放在甲方施工人员规定的区域内。必须经甲方施工员签字认可,否则不予结帐。

二、承包单价和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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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架工程劳务作业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司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项目部实际情况和特点,甲方将分部分项外架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原招标等有关文件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工作范围和内容

1.________住宅楼工程中外架工程。

2.施工人员现场技术,安全质量交底中明确的作业内容。

3.做好落手清工作,拆架后有关材料须整齐、分类堆放在甲方施工人员规定的区域内。必须经甲方施工员签字认可,否则不予结帐。

二、承包单价和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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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外包劳务合同

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受聘船员____(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到_____公司______轮任_____职工作事宜,双方自愿签劳务合同如下:

第一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a、负责与船东签订劳务外派协议,负责向乙方解释本外派合同,说明工作性质和内容。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

b负责办理派遣乙方赴外轮工作的有关出国手续。负责办理乙方的外籍证件。办证费用根据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C对乙方有绝对领导权,有责任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

2、已访义务

A身体健康,具有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的远洋船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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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合同样本

****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受聘船员____(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到_____公司______ 轮任_____职工作事宜,双方自愿签劳务合同如下:

第一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a、负责与船东签订劳务外派协议,负责向乙方解释本外派合同,说明工作性质和内容。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

b 负责办理派遣乙方赴外轮工作的有关出国手续。负责办理乙方的外籍证件。办证费用根据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c 对乙方有绝对领导权,有责任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

2、已访义务

a 身体健康,具有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的远洋船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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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外包劳动合同

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受聘船员____(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到_____公司______轮任_____职工作事宜,双方自愿签劳务合同如下:

第一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a、负责与船东签订劳务外派协议,负责向乙方解释本外派合同,说明工作性质和内容。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

b负责办理派遣乙方赴外轮工作的有关出国手续。负责办理乙方的外籍证件。办证费用根据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C对乙方有绝对领导权,有责任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

2、已访义务

A身体健康,具有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的远洋船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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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如何控制劳务分包合同外结算工作理论与实践

【摘 要】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合的同外结算包括:工程量调整、索赔、调价、奖励、总包单位使用分包单位的机械、材料、点工的签单等合同外结算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计量。针对不同的合同外结算项目,总包单位需要掌握相关的理论和知识,并采取对应的措施。

【关键词】合同外结算;理论;实践;特点

1 合同外结算特点

1)重要性 合同外结算相对于总包单位对业主的索赔,具有主动权。是总包单位最容易控制效益流失的部分,可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2)必要性 鉴于合同外结算项目无合同可依,必须通过例外程序完成合同外结算;

3)集中审批 总包单位必须建立合同外结算审核流程,由成本、工程、物资、机械、审计部门共同会签,发挥专业部门优势,有效控制合同外结算不规范行为。

2 合同外结算种类

2.1 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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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假外包、真派遣”用工行为

摘要: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但在中国遭到了滥用。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做出限制后,一些企业转而进行“假外包、真派遣”,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考察外包业务的内容、发包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程度、承包单位的自身能力和行为表现这三个方面来界定是否属于“假外包、真派遣”用工行为。

关键词: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 界定

一、引言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处获得派遣费,并向受派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务外包也称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发包单位)将其内部的某些非核心业务或辅工作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承包单位)完成,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要求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成果承担责任。本文所述的“假外包、真派遣”即“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是指企业名义上将部分业务“外包”出去,但实际上仍然按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则进行用工的行为。

二、“假外包、真派遣”的出现及其危害

劳务派遣本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后就逐渐遭到滥用,大有成为我国一些企业的主要用工形式之势。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估算,2006年前后全国的被派遣劳动者约有2500万人,而在5年之后的2011年,这一数字已经增长到了3700万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各产业工会调查,在国民经济行业的20个门类中,有16个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其中有11个门类中超过20%的被调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1]为了解决这一乱象,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做了严格限制,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获得行政许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明确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替代性工作岗位的含义,加重了对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等。2013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随着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劳务派遣无异于被判了“死缓”,企业再也不能肆无忌惮的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了。但很快这些企业就发现,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都有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劳务外包,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以劳务外包为伪装,进行“假外包、真派遣”,不仅可以规避法律对劳务派遣的种种限制,还能得到比劳务派遣更多的“实惠”:其一,可以规避派遣工比例限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采用“劳务外包”后就不再有比例限制,依然可以像之前一样大量使用“外包工”;其二,可以规避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一旦派遣工受到工伤或患上职业病,企业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如果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企业无需对“外包工”承担任何责任;其三,可以规避同工同酬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换成“劳务外包”便不再受此条款的约束,企业中“外包工”的工资和福利可以“合法的”低于正式工;其四,可以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与“外包工”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自然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总之,一些企业为了延续之前低风险、低成本、低责任的用人方式,同时又不让渡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权,竞相开始“假外包、真派遣”。相应的,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也“换块牌子”成了“劳务外包公司”,工人还是原来的工人,单位还是原来的单位,管理还是原来的管理,一切都与之前的劳务派遣一样,仅仅是与企业所签订的合同的名称从劳务派遣合同改为劳务外包合同,由此便彻底架空了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的各项规定。这不但导致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不增反减、合法权益更加得不到保障,而且使得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用工企业的责任承担机制完全落空,由此也引发了诸多的劳动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准确界定“假外包、真派遣”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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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指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签约实施的承包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所派各类劳务人员受雇有关企业,而非外方雇主。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国家允许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承揽的承包工程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但相关工作应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企业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应由总包商(对外签约单位)自营,或由总包商通过签署分包合同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其项下外派劳务整体分包给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分包商。

第五条总包商不得将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及项下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总包商或分包商须直接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收外派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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