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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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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偿使用管理

内容摘要: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有国家取得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

关键词:兵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回收

按照国家、兵团的有关要求,兵团国土资源局始终把“增收节支”作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保证土地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了储备资金。根据国发[2001]15号文件指出:“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有国家取得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国有土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现就针对兵团国有土地使用收益收支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土地收益收支问题通过合理确定土地价格,加强行政划拨土地的管理来解决

首先,应抓好土地出让价格的管理。按照国家规程还应根据土地的具置、形状、容积率、用途、环境和土地供应等因素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由中介机构评估该宗土地的出让底价,通过挂牌方式招标、拍卖、协议出让。这是国有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其次,应加强对土地行政划拨的管理,由于各种原因,土地使用的“双轨制”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存在。为了减少行政划拨中的土地收益流失,一方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严格执行,对行政划拨土地的对象和面积、地段、用途严加控制,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的配置;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行政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通过提高土地使用税,适当缩小土地批租和土地行政划拨之间的使用价格差距,尤其对非经营性用地中的有相对收入的单位,应提高土地使用税。通过一段时间的过度,逐步拉平土地批租和行政划拨间的价格差距,逐步取消土地使用的“双轨制”。

再者,要加强经济使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使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使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力。对经济使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要做出严格规定。对开发商以开发经济使用住房名义,改变用途性质牟取暴力的,应没收非法所得,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四,土地用途改变,必须征得规划和土地部门的同意,并与政府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避免行政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所产生的土地收益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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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财产,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三、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属经营性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储,以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属非经营性用地的,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属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性质办理划拨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和不进行重建的

前提下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经有权政府批准,今后改建提高容积率的,应补交相应土地出让金;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准予改变用途的,属于利用原有房地产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需要重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同等条件下,原土地使用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须先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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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配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为了积极推进本区土地出让工作,加快土地出让资金的周转结算,现对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规定如下:

一、土地出让收入解缴入库

(一)区房地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市财政局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根据缴款通知书及缴款书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二)从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规定解缴入库: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总成交款的85%缴入区级国库,15%缴入市级国库(市、区共同投资储备项目除外);存量地块增值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等纯收益,按五五比例分别进市区两级国库;划拨用地用于支付的各项补偿的土地收入,100%缴入区级国库(具体项目按市有关规定)。

(三)土地受让人结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凭缴款书收据联向房地部门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且未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房地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房地部门与原受让人签订土地补充合同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需要退款的,由原受让人向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地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开具土地出让收入退款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土地出让收入退库申请,财政部门征询上一级(或下一级)财政部门意见后,审核办理退库手续。

二、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使用

根据用地性质、区域及土地储备出让主体的不同对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额度控制、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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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根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前款所称的出让金,包括土地的级差地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控制性规划指标、年限、出让方式等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拟订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

第五条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具有与该地块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

(二)具有该地块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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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土地使用管理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省农垦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农场:

为规范省农垦国有农场(以下称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一)依法推进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作为所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凡有农场的市、县(区)在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时,应当吸收农场负责人参加,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反映农场的用地需求,主要控制指标应当分解落实到农场。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符合所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作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独编制。

二、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二)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各农场应当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一般耕地和新开垦出的耕地凡具备划入基本农田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依法划为基本农田。在具备条件的农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升基本农田管理水平。

(三)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农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与预算由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组织编制并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批准后,由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组织实施。市、县国土资源局对省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协调配合项目的管理。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指标纳入省新增耕地指标数据库,除用于省农垦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外,重点解决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耕地后备资源紧缺的设区的市的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

三、加强农场地籍管理,维护农场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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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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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用地管理与土地的有偿使用

摘要:铁路是我们国家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资产量大、分布面广、点多线长等特点。铁路用地的管理方式也因铁路的这些特点所决定,同时也直接影响了铁路运输的安全与经济效益。本文提出了对铁路用地实行资产化管理,创新管理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管理手段。同时分析了相关土地有偿使用的问题,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铁路用地管理;有偿使用;

中图分类号:X731文献标识码: A

铁路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关系着国计民生,同时,也是一种节约型及友好型的交通运输方式。推进铁路改革,加快推动铁路建设,对促进工业化、城镇化方面非常有益,可带动投资的增长、优化交通动输结构,同时可减少社会的物流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

目前,国家对铁路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政企分开,各司其职。最近这些年,我们国家的铁路发展也取得了不斐的成绩,尤其是高速铁路走在世界先进行列。但是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外的先进管理水平相比,铁路运输管理体系还比较薄弱,动输能力和社会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深化铁路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铁路基本建设,对铁路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创造更好的经济效以益,促进铁路运输经营健康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可为铁路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分析

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及其他用地。

我们上海铁路局杭州地区管辖铁路用地总计1010宗,面积8127公顷。(其中国铁用地670宗,面积4908公顷,合资公司用地340宗,计3219公顷)涉及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等32个市、县和安徽省1个县。铁路用地具有线长点多,分布范围广,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同时,在铁路主线和站场运输设备占用的土地以外,还有一部分非生产性铁路用地可以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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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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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1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取得方式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报批等税费后将该宗土地交付其使用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后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违法占地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而不申请变更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由国土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原土地登记;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应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在出让土地办理设定登记或权属变更登记时,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受让人应出具土地契税等完税证明。

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要按规定实施年检,通过年检逐步换发新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转让房屋所有权而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需报县政府审批。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经土地中介机构评估后,由受让方按市场价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县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按规定将转让所获土地收效益上缴县政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交换、赠与及联营联建、以地入股等),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国土、城建、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证件。

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可以按规划用途转让、出租、抵押,转让的地块发生增值的,转让人应向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为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因单位迁移、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要求政府收回国有划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与被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由县政府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储备。

五、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含企业改制经清算组处置的土地),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县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改变土地用途。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由县政府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收购储备,给予适当、合理补偿,然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出让年度计划,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本文下发之前已自行实施开发的,对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申请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补缴出让金标准按开发时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评估,按市场价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和前期开发成本费及利润后的余额收取。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凡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政府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统一收购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城建、国土、房产、鹿城镇一律不准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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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涉及农村土地使用问题的部分条文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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