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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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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市场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赣府发[2000]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出租、但应当适用《国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房地产转让、出租除外。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前条所称的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市场中进行。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是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市、县(市)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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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应、交易、土地储备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产、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坚持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建立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和土地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信息制度、供地条件与结果公示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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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定义)

*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汇集和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交易事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承办机构)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是*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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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政与土地市场管理探讨

一、引言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是一切生产的基础,土地财政管理是地方政府凭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行为。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经济现象,通过加强土地财政相关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推动我国财政体制以及土地制度的完善,所以加强当前土地财政管理,则显得意义重大。而为了确保土地市场的有序运行,则开展土地市场管理则显得意义重大。

二、土地财政及土地市场管理现状分析

1.土地财政现状

土地财政收入作为我国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近些年来,土地财政收入的总额不断增加,其占我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提高。但是我国的土地财政收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只是将土地占用面的考虑在内,而忽略了土地所处地段对土地价值的影响,这与我国目前的市场发展情况不相符合。其次,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虽然考虑到了土地增值的因素,但是我国的许多投资者对土地增值税反应敏感,导致地方政府担心辖区内整个投资环境受到影响。由于房地产业以及建筑业的产业链比较长,再加上与这两个行业相关的各行各业的税收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财政收入,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性。

2.土地市场管理现状

首先,政府对于一级市场的垄断会产生一些弊端,第一,这样会限制土地出售的数量,土地价格和因此而急速上升,从而增加了成本投入。第二,这会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政绩而,滋生腐败。第三,一些农民会失去土地集体所有权。其次,政府对土地市场监管力度不够,这会引起土地市场混乱。再者,不规范的土地制度给政府的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我国所制定的土地制度有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征用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中不合理的地方会为地方政府不遵守市场规则提供更多的借口,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在《土地征用法》中又有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这会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以国家的名义来征收农民土地而再以发展经济的名义来出让土地,最终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三、加强土地财政及土地市场管理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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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与土地市场管理的思考

【摘 要】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自从实行房改政策以来,国家一直坚持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和调控,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法规。但在实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十几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房价上涨过快、投资过热等问题一直比较严重,其中土地市场管理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土地市场管理的思考。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管理;市场监管

一、土地市场管理对房地产调控的影响

我国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以来,一直都伴随着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变革与调整,这是因为土地政策始终都是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走向的最关键因素,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供求关系、供给结构以及房产价格等方面,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走向。

1、影响供求关系

在房地产市场上,土地始终是房地产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无论是土地供应的总量,还是土地供应的布局,都会对房地产市场整体或局部的供求关系产生十分明显的影响。例如,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对土地规划的调整,能够对房地产市场上的土地供应量进行控制,可以实现对房地产市场供应量和投资量的调节,进而对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对土地供应节奏的调整,影响供求关系中新增房地产的供应速度和上市节奏。

2、影响市场供给结构

在政府的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管理政策中,经常通过对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整来实现对房地产市场供给结构的调整,进而达到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等目的。例如,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使得保障性住房的入市量在不断增加,商品房的供给速度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放缓。因此,房地产市场上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近年来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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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土地市场的管理创新:土地储备制度

【摘 要】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土地市场的一项管理创新,对于加强土地使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土地储备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在总结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完善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土地储备制度;城市土地;土地市场

所谓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征用、收购、置换和到期回收等方式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把土地集中起来,并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进行土地整理,然后进行储备,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将储备的土地有计划投入市场的制度。[1]

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代表的是我国城市土地制度革新的方向,是我国城市土地利用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有人将其誉为我国解放后第二次土地管理革命。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土地市场的一项管理创新,对于政府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1 我国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是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变过程中的革新,其建立有相应的历史以及制度原因。1987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所谓三无制度,城市中大量的土地被长期闲置,这一制度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否认了城市土地的商品属性。 1995年以后,我国政府开始鼓励企业自行盘活自己使用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但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这些企业可以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转让土地的方法,使自己成为土地供应者,最后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存量土地多头供应的情况大量出现。

1996年我国在上海市成立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1997年杭州土地储备制度开始启动,2001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2]

2 土地储备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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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府发[2*0]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出租、但应当适用《国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房地产转让、出租除外。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前条所称的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市场中进行。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是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市、县(市)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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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加强城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土地是政府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为盘活经营好城市土地,加强城区土地市场的管理,使城市土地流通合理、操作规范,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15号)和赣府发[20*]2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宜春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现宏观调控土地职能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按照“一级垄断、二级管活”的原则,依法对城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即城市建设用地一律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或征用后按年度用地计划实行统一供地,实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处置土地。

(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的需要,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到乡(街)、村(居委会)、组或农户征地。

(三)为保证城市房地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进一步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对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其年度控制指标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计委、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拟定,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产业用地特别是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倾斜、鼓励政策。

(四)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用地,必须列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可按照宜府发[20*]8号文件规定予以优惠。

(五)取消城市居民零星批地建房,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所有城市居民、单位职工住房应分别通过“安居房”、“商品房”等形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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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等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负责土地交易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是本市市区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本市市区土地交易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

第五条市土地交易市场是向社会提供土地交易和登记、土地信息查询等中介业务综合服务性的市区唯一场所。

第六条市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土地交易中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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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

【摘要】通过分析土地市场各类业务,研究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体系,提出了建立全流程、全口径监管思路。加强土地动态监测,完善监管系统,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土地管理动态监测应用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2-0441-02

伴随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土地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土地市场因其与社会经济生活息息相关,更是成为社会大众的热点话题。同时,如何满足建设用地需求也是土地管理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些问题都和土地市场管理相关,需要通过加强土地市场的监测与监管来解决。国土资源部将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列入了2009年的重点工作,要求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中建设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实现对土地供应、市场交易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监测和监管。

一、动态监测系统建设的目标

以国土资源业务网和互联网为基础,建设全国统一的部省市县四级部署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实现土地收购储备数据、建设用地供应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市场交易数据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的编辑、动态报送和接收、数据同步、查询统计、历史数据导人和系统定制等功能,实现系统与其它系统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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