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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精选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第1篇

一、形成及其相对封闭性

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管理对象是国土档案,即国土资源部门在日常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照片、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①。由于档案类型多样,形态差异大,质地多样,管理国土档案存在一定的困难。20世纪90年代,在国家信息化策略推动下,国土规划部门开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数字档案目录,使用计算机进行检索利用等。进入21世纪初,目录数据库已经完成,全文数据库不断增多,形成了大量的国土档案,相关管理部门开始建设国土档案管理系统,并不断进行改造、升级,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国土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近10年来,尤其是在《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引导下,数字档案馆基本建成。如武汉市国土规划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山东省济宁市国土一张图档案管理系统、安徽省安庆市可视化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等结合自身工作职能,称谓“不同的数字档案馆”。目前,全国范围内,国土规划数字管理系统不仅能够满足特定区域内国土资源系统档案管理的实际需求,而且能够满足T级档案信息数据的可靠存储和快速检索,对土地、地质矿产、测绘、综合文书、声像等各大类档案数据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实现了国土档案数、图、文“一体化管理”。②近年来,国土档案管理系统通过与GIS技术的结合,形成了“空间库、目录库、图文库”三库合一的数字档案馆管理模式,不仅将电子公文流程形成的电子档案、档案数字化后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而且具有统一的档案管理平台和档案利用平台,实现了档案利用的电子化、平台化,初步建成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这种数字档案馆,通过与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测绘部门等的结合,形成了一个开放的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应该说,从国土档案到国土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再到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化,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GIS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土规划管理部门不断创新的结果。然而,目前看来,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主要体现在:以管理为主,利用为辅;以系统内部使用为主,公共使用为辅;以土地规划为主,与其他部门的结合有限;以区域内利用为主,全国范围内的整体使用尚未形成。也就是说,数字档案馆的功能集中在工作人员对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主要是单位内部国土规划部门使用,面向社会公众、面向其他管理机构、面向全国衔接的统一平台尚未建立,导致了国土资源规划数字档案馆档案信息的“管理”与“利用”和“输出”与“输入”存在着不平衡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是因为数字档案馆建设的时间不长,其功能的完善需要时间;二是因为从已有的档案管理系统开发成数字档案馆是一个质的飞跃,这在不少单位并没有清晰的概念。因此,需要充分认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开放性,促进其快速成熟。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是“数字档案馆空间范围内的人与其生存的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统一复合体”,“是用生态系统的概念、理论和方法研究数字档案馆的结构、功能和管理运作”③。据此,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是一个由人、国土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地域环境等要素组成的完整统一体。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作为一个有机的生命体,不仅涉及该生态系统的形态结构,而且存在结构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联,以及工作人员与数字档案馆生存环境之间的相互协调,从而实现数字档案馆档案信息的“管理”与“利用”和“输出”与“输入”之间的平衡。

二、开放性是基本体现

档案馆在社会中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个体,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门,它存在于社会之中,受社会的制约,同时也对社会产生作用,具有社会服务性。档案馆不同于档案室,它保管档案的目的不是为某一单位、某一系统小范围服务,而是为社会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它的服务范围大而广,面向社会各个方面,遍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④这是自19世纪40年代至今档案开放的基本结论。数字档案馆的本质是档案馆。数字档案馆是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将原有的馆藏档案数字化,并收集、采集、捕获有价值的数字档案信息资源,通过网络技术建立分布式、跨地域的有序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该系统以数字档案信息资源为基础,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等为平台,以用户需求为根本,提供各种信息服务。⑤国家档案局的《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⑥指出,数字档案馆的四项基本业务功能“收集、管理、保存、利用”,一旦缺乏广泛的、本机构以外的“利用”环节,便不能称为数字档案馆。基于这种认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理应是服务社会大众的档案馆,是大众利用国土资源信息的开放性的窗口。

1.是自然生态系统基本法则

任何一个自然生态系统都是开放的,有输入和输出,而输入的变化总会引起输出的变化。虽然输出并不是立即变化,有时会延迟,但是决不会赶在输入之前。输出是输入的结果,输入是原因和源头,两者呈现一种动态的平衡。⑦信息生态系统中,信息的生产者、传递者、分解者、消费者与外界环境之间的信息交换,构成了一个信息生态循环。⑧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作为人与其生存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统一复合体,与外界环境有着不断的交流,其自身处于不断输入和输出的循环往复之中,通过信息传递和价值转化不断地与外界进行交流,包括机构、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这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基本法则。

2.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范围内“第三次浪潮”的兴起,信息技术对档案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对数字档案馆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驱动作用。近年来,计算机技术、信息处理技术、信息可视化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以及web2.0技术、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为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数字档案馆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集成了众多现代技术的复合系统。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在建设过程中主要依托3S技术、物联网、ArcGIS、WebService等先进技术,这些先进技术在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开发应用,本身就是一个种开放性的体现。同时,这些技术不断更新、升级,早期的国土档案数字化也不断发展成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不仅体现了技术的推动作用,也展示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的开放性。

3.是落实民生政策的必然要求

自2007年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各级政府部门纷纷将民生问题与部门职能相结合,形成了全社会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新局面。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显示了我国在推进政治民主化、打造阳光政府、满足公民信息获取过程中所做出的积极努力,也为进一步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社会价值、实现档案信息共享迈出了坚定步伐。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保存有国计民生的重要档案信息。例如,征地文书、土地调查、土地登记、违法占地处理材料等,详细地记录了土地开发利用过程的基本情况。这些信息不仅是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也是征地、处理纠纷的依据,还是土地科学规划利用的依据。从这个角度看,落实民生,也必须将国土规划档案馆设计成一个开放的生态系统。

三、推进实践应用

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开放性符合数字档案馆本质与时展潮流,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有着广泛的实践应用。

1.应用视角

(1)多目标

不同的使用者,对同一档案信息有不同的使用需求。例如,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的人口信息,可以用作学区规划,也可以用作住房区规划等。档案资源具有多目标的使用特性,从而大幅度地提高了开放国土规划的档案资源的价值。

(2)多内容

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含有丰富的专业化档案信息资源,在开放性的视角下,可以将不同来源、不同载体的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整合。例如,同一主题下不同载体(纸质和声像)档案进行整合,或透过共同的地理坐标系统将各种不同主题的档案资源套叠,以方便对档案信息的深度挖掘,并逐步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3)多途径

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拥有调查、收集、整理的专业档案,是真实、完整、可靠的档案信息资源,为利用土地的不同机构(尤其是政府机构)和个人提供了保障。例如,有关机构进行土地规划、旅游规划、商居土地投入或个人进行土地置换、拆迁补偿等,就可以通过专业数字档案馆的平台进行咨询利用。通过协调“管”与“用”的关系,形成良好的生态平衡。

(4)多范围

公路建设选线、垃圾场选址、工业发展区区位规划等空间选址,均需要利用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支持,再配合专业的数据库,整合专家系统,出台建设规划方案,分析各种方案的优缺点,从而使决策的过程更加科学化。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整合了庞大的国土及规划专业档案信息,通过该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不断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换,有利于未来空间发展。

2.应用重点

(1)与政府部门相结合,实现生态系统的区域开放性

为政府部门规划服务是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基本任务。2014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和住建部在28个市县开展了“多规合一”试点。⑨随之,其他市县甚至一些省级行政区也陆续提出。究其实质,“多规合一”就是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与政府部门结合,不同的政府机构利用数字档案馆平台,消除原有的市县规划下的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问题,以此来提升政府对于土地空间的管控能力,促进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和规划管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开放性应用最早体现在政府规划方面。在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建设以前,由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各种与规划相关的信息无法及时地传送,冲突时有发生。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拥有精准的土地档案信息等资源,通过信息的及时推送,打破了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了国土资源与管理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进而为政府各部门之间搭建起了“桥梁”,形成了节约型的生态系统。

(2)与“智慧城市”相结合,实现生态系统的整体开放性

为“智慧城市”服务是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功能的拓展。近年来,国土档案管理系统通过与GIS技术的结合,形成了空间库、目录库、图文库三库合一的数字档案馆管理模式。例如,陕西省西安市勘察测绘院建立了规划用地档案管理的GIS系统,科学管理大量征地信息和档案资料⑩;安徽省安庆市城建档案馆通过融合城建档案管理规范、著录规范和GIS技术,研制开发了“可视化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山东省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建立的“国土一张图档案管理系统”,实现了国土档案“数、图、文”一体化管理;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设计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初步实现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图文一体化查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市人口激增,交通等问题开始凸显。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为加强城市管理,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了框架和基础。“智慧城市”绝不仅仅是实现城市的智能化,还包括人的智慧参与、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等,具有丰富的内涵。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整体开放性就是与“智慧城市”建设全面结合,充分展现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开放性建设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全面实现档案信息与地理信息、社会信息的融合与共享。例如,与实时路况结合,实现智能交通;与遗产资源结合,实现历史遗产的保护;与旅游资源结合,推动旅游业的发展等。总之,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与不同行业、系统或空间的结合,创建“互联网+”国土规划数字档案的空间,衍生出基于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新平台,从而推动“智慧城市”的发展。

(3)与民生工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系统的全面开放性

为民生服务是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最高境界。例如,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承建的“数字城建档案馆系统”,将科技、文化、医疗、电子商业等领域信息数据库建立互联关系,为丰富传统档案馆馆藏提供线索和可能,并实现资源共享,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从民生角度出发,数字档案馆通过档案信息资源集成系统和档案网站构建档案信息总和服务平台进行数字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能够打破馆际界限和“信息壁垒”,集成各类档案信息资源,协同各数字档案馆间业务处理,实行统一认证、统一浏览和统一检索,为用户提供一体化的档案信息服务,体现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发展的整体趋势。网络环境下,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开放性建设与当前各种互联网应用相结合,如公众常用的地图软件、出行租车软件以及团购软件等,通过开发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移动应用或平台,创建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中的数字档案信息以立体或平面图及文字形式展现在公众面前,方便公众的日常生活,增强国土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在公众生活中的影响,激发国土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活力,实现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全面开放性。

作者:陈胜 张萍 丁玲 单位: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注释:

①林琼.国土档案数字化建设问题与建议[J].中国土地,2015(7).

②李晓燕,范威,陈三梅.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数字档案馆建设设计思路[J].国土资源信息化,2013(3).

③金波,汤黎华,何伟祺.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建构[J].档案学通讯,2010(1).

④朱玉媛.档案学基础[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⑤倪代川,金波.论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功能[J].档案学研究,2013(4).

⑥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EB/OL].⑦蔡晓明.生态系统生态学[M].科学出版社,2000.

⑧蒋录全.信息生态与社会可持续发展[M].图书馆出版社,2003.

⑨“多规合一”:找准方向绘蓝图[EB/OL]

⑩马骏,贾斌.基于GIS的西安市规划用地档案管理系统[J].测绘技术装备,2002(4).

11.安庆市城建档案馆.安庆市可视化城建档案管理系统通过省科技成果鉴定[J].2003(4).

12.李晓燕,范威,陈三梅.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数字档案馆建设设计思路[J].国土资源信息化,2013(03).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第2篇

一、形成及其相对封闭性

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管理对象是国土档案,即国土资源部门在日常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照片、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①。由于档案类型多样,形态差异大,质地多样,管理国土档案存在一定的困难。20世纪90年代,在国家信息化策略推动下,国土规划部门开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数字档案目录,使用计算机进行检索利用等。进入21世纪初,目录数据库已经完成,全文数据库不断增多,形成了大量的国土档案,相关管理部门开始建设国土档案管理系统,并不断进行改造、升级,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国土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近10年来,尤其是在《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引导下,数字档案馆基本建成。如武汉市国土规划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山东省济宁市国土一张图档案管理系统、安徽省安庆市可视化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等结合自身工作职能,称谓“不同的数字档案馆”。目前,全国范围内,国土规划数字管理系统不仅能够满足特定区域内国土资源系统档案管理的实际需求,而且能够满足T级档案信息数据的可靠存储和快速检索,对土地、地质矿产、测绘、综合文书、声像等各大类档案数据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实现了国土档案数、图、文“一体化管理”。②近年来,国土档案管理系统通过与GIS技术的结合,形成了“空间库、目录库、图文库”三库合一的数字档案馆管理模式,不仅将电子公文流程形成的电子档案、档案数字化后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而且具有统一的档案管理平台和档案利用平台,实现了档案利用的电子化、平台化,初步建成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这种数字档案馆,通过与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测绘部门等的结合,形成了一个开放的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

应该说,从国土档案到国土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再到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化,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GIS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土规划管理部门不断创新的结果。然而,目前看来,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主要体现在:以管理为主,利用为辅;以系统内部使用为主,公共使用为辅;以土地规划为主,与其他部门的结合有限;以区域内利用为主,全国范围内的整体使用尚未形成。也就是说,数字档案馆的功能集中在工作人员对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主要是单位内部国土规划部门使用,面向社会公众、面向其他管理机构、面向全国衔接的统一平台尚未建立,导致了国土资源规划数字档案馆档案信息的“管理”与“利用”和“输出”与“输入”存在着不平衡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是因为数字档案馆建设的时间不长,其功能的完善需要时间;二是因为从已有的档案管理系统开发成数字档案馆是一个质的飞跃,这在不少单位并没有清晰的概念。

因此,需要充分认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开放性,促进其快速成熟。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是“数字档案馆空间范围内的人与其生存的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统一复合体”,“是用生态系统的概念、理论和方法研究数字档案馆的结构、功能和管理运作”③。据此,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是一个由人、国土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地域环境等要素组成的完整统一体。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作为一个有机的生命体,不仅涉及该生态系统的形态结构,而且存在结构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联,以及工作人员与数字档案馆生存环境之间的相互协调,从而实现数字档案馆档案信息的“管理”与“利用”和“输出”与“输入”之间的平衡。

二、开放性是基本体现

档案馆在社会中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个体,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门,它存在于社会之中,受社会的制约,同时也对社会产生作用,具有社会服务性。档案馆不同于档案室,它保管档案的目的不是为某一单位、某一系统小范围服务,而是为社会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它的服务范围大而广,面向社会各个方面,遍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④这是自19世纪40年代至今档案开放的基本结论。数字档案馆的本质是档案馆。数字档案馆是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将原有的馆藏档案数字化,并收集、采集、捕获有价值的数字档案信息资源,通过网络技术建立分布式、跨地域的有序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该系统以数字档案信息资源为基础,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等为平台,以用户需求为根本,提供各种信息服务。⑤国家档案局的《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⑥指出,数字档案馆的四项基本业务功能“收集、管理、保存、利用”,一旦缺乏广泛的、本机构以外的“利用”环节,便不能称为数字档案馆。基于这种认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理应是服务社会大众的档案馆,是大众利用国土资源信息的开放性的窗口。

1.是自然生态系统基本法则任何一个自然生态系统都是开放的,有输入和输出,而输入的变化总会引起输出的变化。虽然输出并不是立即变化,有时会延迟,但是决不会赶在输入之前。输出是输入的结果,输入是原因和源头,两者呈现一种动态的平衡。⑦信息生态系统中,信息的生产者、传递者、分解者、消费者与外界环境之间的信息交换,构成了一个信息生态循环。⑧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作为人与其生存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统一复合体,与外界环境有着不断的交流,其自身处于不断输入和输出的循环往复之中,通过信息传递和价值转化不断地与外界进行交流,包括机构、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这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基本法则。

2.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范围内“第三次浪潮”的兴起,信息技术对档案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对数字档案馆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驱动作用。近年来,计算机技术、信息处理技术、信息可视化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以及web2.0技术、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为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数字档案馆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集成了众多现代技术的复合系统。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在建设过程中主要依托3S技术、物联网、ArcGIS、WebService等先进技术,这些先进技术在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开发应用,本身就是一个种开放性的体现。同时,这些技术不断更新、升级,早期的国土档案数字化也不断发展成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不仅体现了技术的推动作用,也展示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的开放性。

3.是落实民生政策的必然要求自2007年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各级政府部门纷纷将民生问题与部门职能相结合,形成了全社会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新局面。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显示了我国在推进政治民主化、打造阳光政府、满足公民信息获取过程中所做出的积极努力,也为进一步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社会价值、实现档案信息共享迈出了坚定步伐。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保存有国计民生的重要档案信息。例如,征地文书、土地调查、土地登记、违法占地处理材料等,详细地记录了土地开发利用过程的基本情况。这些信息不仅是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也是征地、处理纠纷的依据,还是土地科学规划利用的依据。从这个角度看,落实民生,也必须将国土规划档案馆设计成一个开放的生态系统。

三、进实践应用

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开放性符合数字档案馆本质与时展潮流,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有着广泛的实践应用。

1.应用视角

(1)多目标不同的使用者,对同一档案信息有不同的使用需求。例如,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的人口信息,可以用作学区规划,也可以用作住房区规划等。档案资源具有多目标的使用特性,从而大幅度地提高了开放国土规划的档案资源的价值。

(2)多内容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含有丰富的专业化档案信息资源,在开放性的视角下,可以将不同来源、不同载体的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整合。例如,同一主题下不同载体(纸质和声像)档案进行整合,或透过共同的地理坐标系统将各种不同主题的档案资源套叠,以方便对档案信息的深度挖掘,并逐步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3)多途径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拥有调查、收集、整理的专业档案,是真实、完整、可靠的档案信息资源,为利用土地的不同机构(尤其是政府机构)和个人提供了保障。例如,有关机构进行土地规划、旅游规划、商居土地投入或个人进行土地置换、拆迁补偿等,就可以通过专业数字档案馆的平台进行咨询利用。通过协调“管”与“用”的关系,形成良好的生态平衡。(4)多范围公路建设选线、垃圾场选址、工业发展区区位规划等空间选址,均需要利用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支持,再配合专业的数据库,整合专家系统,出台建设规划方案,分析各种方案的优缺点,从而使决策的过程更加科学化。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整合了庞大的国土及规划专业档案信息,通过该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不断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换,有利于未来空间发展。

2.应用重点

(1)与政府部门相结合,实现生态系统的区域开放性为政府部门规划服务是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基本任务。2014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和住建部在28个市县开展了“多规合一”试点。⑨随之,其他市县甚至一些省级行政区也陆续提出。究其实质,“多规合一”就是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与政府部门结合,不同的政府机构利用数字档案馆平台,消除原有的市县规划下的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问题,以此来提升政府对于土地空间的管控能力,促进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和规划管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开放性应用最早体现在政府规划方面。在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建设以前,由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各种与规划相关的信息无法及时地传送,冲突时有发生。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拥有精准的土地档案信息等资源,通过信息的及时推送,打破了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了国土资源与管理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进而为政府各部门之间搭建起了“桥梁”,形成了节约型的生态系统。

(2)与“智慧城市”相结合,实现生态系统的整体开放性为“智慧城市”服务是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功能的拓展。近年来,国土档案管理系统通过与GIS技术的结合,形成了空间库、目录库、图文库三库合一的数字档案馆管理模式。例如,陕西省西安市勘察测绘院建立了规划用地档案管理的GIS系统,科学管理大量征地信息和档案资料⑩;安徽省安庆市城建档案馆通过融合城建档案管理规范、著录规范和GIS技术,研制开发了“可视化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山东省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建立的“国土一张图档案管理系统”,实现了国土档案“数、图、文”一体化管理;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开发设计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初步实现了国土规划数字档案图文一体化查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市人口激增,交通等问题开始凸显。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为加强城市管理,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了框架和基础。“智慧城市”绝不仅仅是实现城市的智能化,还包括人的智慧参与、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等,具有丰富的内涵。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整体开放性就是与“智慧城市”建设全面结合,充分展现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开放性建设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全面实现档案信息与地理信息、社会信息的融合与共享。例如,与实时路况结合,实现智能交通;与遗产资源结合,实现历史遗产的保护;与旅游资源结合,推动旅游业的发展等。总之,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与不同行业、系统或空间的结合,创建“互联网+”国土规划数字档案的空间,衍生出基于国土规划数字档案馆生态系统的新平台,从而推动“智慧城市”的发展。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第3篇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方法;指标体系;技术方法

中图分类号: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引言

当前,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协调土地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建设之间的矛盾,能够促使它们和谐发展。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刚刚起步, 国内还没有形成公认的范例。对土地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能够提高土地规划与管理的科学性,预防有重大缺陷的土地规划方案的实施对自然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的可持续性。在土地利用规划中涉及到环境问题的主要方面有,该地区的土地利用目标与方针;土地的利用结构与分区,农用地的土地利用结构、水源保护区、确定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对土地规划的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识别与预测评价,并能采取降低环境不良影响的方案措施。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在于土地规划方案制定过程中,能够减少规划方案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对其进行改善的一种方法。我国的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处于逐步成熟和完善的过程中,根据相关城市的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案例,通过类比调查、现场勘查和访问以及专家咨询等工作,对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开展、环评要点,以及构建指标体系进行探讨。

二 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识别及分析

由于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主要在规划区域内,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就是对规划区域的现状评价和规划方案的评价。为了能够得以实施,就必须对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识别及分析。在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识别方面,要能够正确认识环境影响的性质、范围。即环境影响具体指人们的各项经济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导致的自然环境的改变和对人类社会的反馈效应。要科学准确的对环境影响进行识别,就要确定哪些因素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提高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计划性,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综合分析工作的可靠性,为减少和预防环境影响不利因素提供有针对性的措施。在进行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识别时候,要根据环境影响因子的权重不同,选择比较重要的影响因子进行评价分析。这些因子主要包括土地规划的目标及方针、土地规划的结构调整方向,以及用地范围的规划与布局, 保护区等其它用地区的划分。在对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土地类型的改变,如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导致的三废污染,严重威胁了自然环境;未利用地转化为其它类型用地会导致土壤侵蚀以及水土流失的加剧;水域面积、水利设施用地面积的增加减少了生物的多样性;交通用地阻碍了动物迁徙、农田被占用,对粮食安全产生威胁。

三 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点

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主要表现在土地占用、土地组织与布局方面对自然环境的林地、水域等环境影响。土地规划的内容包括土地规划的目标和方针、结构调整和土地分区对自然环境有影响。因此,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点就应包括:土地规划的现状及其相应的环境影响分析;土地规划与产业结构、城市建设等的关系分析;土地规划调整方案及相应环境影响分析、预测与评估;通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来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方案。

四 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组织开展

为了能够有效开展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可操作的技术规程,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加强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规范,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开展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示范,逐步完善并推广,加强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对其进行培训,组建专业化的团队。开展此项工作需要得到各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并对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替代方案或环保措施进行协商。其次,要进行土地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并对此进行分析影响范围和程度,制定土地规划的生态环境改善方案和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再次,要学习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的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借鉴环境影响评价的模型与方法。最后,土地环境影响评价要重视公众参与,通过鼓励相关专家与公众的参与,充分考虑到社会各层面的利益与观点,全面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自然环境现状,能够做出更加准确与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公众参与的方式可以随机走访、座谈、听证、发放调查表等形式,更好地推动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

五 构建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

首先,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要选择具有灵敏性、主导性指标,要制定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的原则,如预测性和科学性原则,能够反映自然环境现状及未来变化;综合性和主成分性原则,能够是具有代表意义的、内涵丰富的指标;易于资料搜集和具有可操作性;时间和空间上敏感性原则;动态性原则。其次,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要有层次性,即总目标层、环境目标层以及指标层。最后,确定主要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及其权重,可以利用定性排序确定出主要的评价指标,并利用成对比较法确定指标的相对权重。

六 结论

通过对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与研究,得出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对其评价方法、指标体系以及技术方法等处于发展阶段,根据相关案例的实践经验,为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工作路径。土地规划是对用地宏观结构布局,要将自然生态环境因素纳入考虑。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分为现状评价,通过规划治理环境问题;对规划方案进行评价,选择土地规划对环境影响最小的最优的规划方案。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介入时间为土地规划方案的形成期间,具有前瞻性预测,通过分析土地规划方案的环境影响,来改善土地规划方案。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具有评价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土地规划涵盖了各个建设项目,从规划区的生态环境整体角度对所有建设项目的交叉、累积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实现规划区的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的影响力度比较大,能够对规划区域的规划方案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可以拟定替代方案来消除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在公众参与的程度方面,由于土地规划方案草案具有机密性,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程度受到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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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嘉,高丹,常琳娜.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应用——以黑龙江省大庆市为例[J]. 经济地理. 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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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荀文会,李玉芳. 基于生态服务价值理论的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J].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10.(01)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第5篇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

竭尽全力配合好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我市的土地督察工作,做好督察前资料、数据收集和土地督察地方自查数据系统填报工作,通过本次土地督察工作查找出我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全面提高我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水平,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督察内容

(一)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五)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落实和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情况;

(六)土地税费收支管理情况;

(七)土地执法监管情况;

(八)土地登记情况;

(九)土地抵押融资情况;

(十)国土资源部“1+8”土地组合政策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试点执行情况;

(十一)农村建设用地保障特别是宅基地保障情况;

(十二)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涉及土地行政审批情况;

(十三)其它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三、例行督察前需要我市提前收集的相关材料

2014年土地例行督察,有关部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并由提供部门和业务负责人在提供的纸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签字,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1、2012年以来(截止到土地例行督察起始日,下同),全市(包含乡、镇、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政府工作报告,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请注明项目为国家级重点项目、省级重点项目或市级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情况、资金投入以及用地审批、供应、使用、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

2、2012年以来全市以地融资和融资后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负债情况;

3、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4、新旧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1997-2010年/2006-2020年)文本(大纲)及图件(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要提供);

5、全市新城、新区、各类园区设立批准文件、用地审批资料、机构设立文件、控制规划图件和文本;

6、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台账、省级分解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批准文件及年度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7、2012年以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卷宗、供应土地审批卷宗土地登记卷宗(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抵押登记卷宗)、增减挂钩卷宗,涉及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违法案件处理结案补办用地手续的,必须提供相应的批准、验收、处理文件(包括图件、数据、报告、资金使用、查处违法案件法律文书等),全部卷宗附与之相配套的台账(一并提供电子版台账);

8、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一并提供电子文档),2009年以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展情况材料;

9、基准地价级别图、基准地价价格表、基准地价内涵及使用说明等;

10、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按要求提供全市房地产用地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重点提供保障性住房批准立项情况、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用地供应规划、计划及实施情况、保障性住房计划供应套数和建筑面积及实际实施情况等方面资料;

11、2012年度全国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及工作开展情况;

12、审计部门对本地区的审计成果;

13、土地资源管理系统年度工作总结、土地管理基本概况、典型经验做法材料;

14、根据督察工作开展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所有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收集整理,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提供所需材料,市国土资源局要在2014年3月28日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统一上报至市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完成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2014年“土地例行督察”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土地例行督察办公室,全面负责土地例行督察的全面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李广玉兼任。

五、工作要求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第7篇

2009年末全区户籍总人口66.42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2.42万人;全区GDP为114.73亿元,人均GDP为2.09万元,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432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944元。根据南川区的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特点和产业规划,南川区可划分为三大类区:北部生态农业示范区,主要以大观、兴隆、木凉、河图、黎香湖为核心的20个乡镇;中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主要以东城、南城、西城三个街道为核心的5个乡镇(街道);南部金佛山区,主要以金佛山为中心的金山、头渡、德隆等9个乡镇。南川区的土地利用总体战略目标是在努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统筹土地利用。稳住耕地的基础地位,保住农业生产地位;以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为控制,保障基础设施用地,特别关注城市和工业用地的健康发展。目前,南川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已经接近尾声,鉴于其特色生态旅游区和现代农业发展区的发展目标,本文选取南川区作为研究区域,对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对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验证,对南川区规划期间的生态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研究方法

2.1栅格单元

采用栅格单元作为评价单元,可以把行政区内部各指标在空间上的差异性列入其中,打破了行政界线的限制和约束,使指标具有空间性,能结合GIS把评价结果落实到每一个栅格单元中[9],从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在土地利用类型矢量数据栅格化过程中,通常采用主要类型法、中心点法、重要性法、长度占优法和比例分成法对栅格进行赋值[10],综合比较这几种方法,为了保证栅格内各土地利用类型无面积信息损失,本文采用比例分成法对栅格单元进行赋值。比例分成法最大的特点就是针对每个土地利用类型单独生成一个栅格数据,各栅格数据中每一个格网的值源于该类型要素在本单元中所占的面积比例。

2.2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生态系统服务与生态系统功能的综合[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起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分布格局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土地这个陆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进而影响包括农用地、水体、草地等在内的生态功能,因此对这些用地类型变化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和价值的变化进行核算,可以定量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在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分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类的生态服务价值,将南川区的土地类型整理合并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水体6大类。由于裸地和交通用地的生态价值很小,故本文中不考虑其生态服务价值。参考Costanza[12]、冉圣宏[6]、陈仲新[13]等人对土地利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结果,并根据式(1)进行适当修正,确定南川区各种土地类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单价,并将南川区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为10项。

3数据来源及数据处理

3.1数据来源

本文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南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本轮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的基础数据采用的是2009年南川区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规划年数据采用规划方案确定的2020年土地利用数据。评价选取的数据主要包括基期地类图斑、土地规划地类、基期线状地物等面状和线状矢量数据。

3.2数据处理

3.2.1比例分成法评价模型根据南川区区域特征和区内各土地类型的空间分布特点,在ArcGIS9.3平台中按平面坐标和区域范围建立大小为100m×100m的格网,建立格网单元编号字段,并通过Fieldcalculator计算赋值。采用Overlay空间叠加分析工具,将格网图层与基期地类图斑、土地规划地类分别进行叠加,计算各图斑内各土地利用类型所占的比例。通过属性选择工具输出各土地利用类型的栅格图层,利用格网面积、地类所占比例和该地类单位生态服务价值计算各格网该地类的生态服务价值。最后通过外部表格连接法将各土地利用类型的生态服务价值累加赋值给各格网单元,在此基础上根据生态服务价值对格网图层栅格化,得到基期年和规划年各格网单元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栅格图层。

3.2.2规划前后生态环境状况

分别计算各格网单元规划基期年和规划年的土地利用类型生态服务功能总价值,并据此将生态环境状况分为优、良、一般、将各格网单元规划年与基期年的土地利用类型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相减,并求得其所占基期年值的比例,得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后生态环境状况的变化幅度。

4评价结果与分析

对研究区域基期年和规划方案规划目标年的土地利用类型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了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表明,在土地利用类型数量与结构上,研究区域在规划方案实施后整体的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变好,全区土地利用类型生态服务功能总价值从基期年的101157.13万元上升到规划年的108936.49万元,提高了7.69%(表5),说明该规划方案对南川区建设特色生态旅游区和现代农业发展区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通过相关系数分析得出规划期间各土地利用类型的面积变化值和其生态服务价值变化值的相关系数达到了0.95,说明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对其生态环境状况能够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同时也说明了该规划方案中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对生态环境改善的积极作用。该规划方案中通过生态绿地和防护绿地等生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金佛山水库建设和为建设现代特色生态农业园区进行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大增加了园地、林地、水体等生态用地的规模,生态用地总面积比2009年增加了7790.73hm2,总规模扩大到108756.15hm2,尤其是林地规模的扩大对生态环境状况的改善起了重要作用,其面积增加了12361.12hm2,生态服务价值贡献值增加了6722.87万元。同时,该规划方案中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减少了603.65hm2,通过土地整治,有3136.93hm2的农村居民点得到综合整治,其中规划至耕地1591.22hm2,林地826.62hm2;且新增农村居民点控制在1948.53hm2,新增城镇用地控制在741.65hm2,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012hm2。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模的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占用耕地面积得到合理控制,有效地增加了耕地和林地等生态用地的规模,并很好地促进了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这也很好地促进了全区生态环境状况的改善。

南川区在规划基期年生态环境状况一般的地区占全区面积的44.24%,52.28%的地区生态环境状况低于一般水平,生态环境状况优良的地区仅占全区面积的3.48%。规划目标年生态环境状况低于一般水平的地区下降到45.32%,生态环境状况一般的地区占51.03%,并且生态环境状况优良的地区所占比例上升到3.65%。同时,比较基期年与规划目标年,生态环境状况变化幅度R为正的地区占全区总面积比例高达92.32%,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变好的区域更是达到了13.09%;而生态环境状况变化幅度R为负的地区仅占全区面积的7.68%,只有2.65%的区域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变差,说明该规划方案对全区的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产生了极大的有利影响。从图1—2可知,基期年和规划年南川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均以南部金佛山特色生态旅游区为最佳,北部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次之,中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最差;这主要是因为方案中南川区规划前后生态服务值最大的林地主要分布在南部金佛山区,生态服务价值次之的耕地、园地等主要分布在北部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生态服务功能较低的建设用地则相对集中分布于中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区生态环境状况优良的地区则主要集中在龙岩河、黎香湖水库、肖家沟水库、金佛山、楠竹山、山王坪、黎香湖等主要河流、重大水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城市规划的绿心绿带等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由图3可知,南川区大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在规划期间无明显变化,但明显好转的区域占了很大比例,尤其是在新规划的金佛山水库、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建设的重点区域如金佛山区、城镇和场镇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生态绿地区等体现的最为明显,这主要是由于林地和水体等生态用地的增加给这些地区带来了有利影响;生态环境状况变差的地区主要分布在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等生态用地的地区,尤其是新增的龙岩河、水江、南平等工业园区和南涪铁路、渝湘高速等交通用地周围表现的最为明显。

5结论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第8篇

关键词:线性工程 土地规划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坐标转换

1、概述

线性工程主要是指:铁路、公路、石油与燃气管线等等,它通常跨度比较大,有的途经几个县市,它们的中线统称线路,在进入山区段线路蜿蜒曲折。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成果之一。编制的目的:是将县域内,一定时间为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组织、利用和改造所进行的总体布局.并以科学的地图语言表示出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需附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2、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的入库

打开苍穹土地规划软件,先建立一个空的MDB库,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下的标准格式矢量数据导入MDB库。具体操作如下:打开苍穹规划软件,在“系统设置”菜单下,“标准MDB数据库创建”选好库的存放路径及库的坐标系,点击“创建数据库”。建好空库后,重新打开软件链接数据库:在“规划修编”下,“规划方案管理”,“新增规划方案并设定为当前规划方案”。在“规划修编”下的“专题功能”子菜单下,“导入标准shp成果数据”的对话框:选择“标准格式矢量数据”(文件夹下数据前的行政区代码一定删除),选择方案,数据库级别:乡级,进行导库。

数据导完,在 “系统设置”下,“行政区设置”,导入权属单位代码表,保存-上传-下载。再打开“行政区融合”:行政区融合乡级-乡级融合县级-融合加载数据范围。规划MDB数据库建成。

3、坐标转换

3.1 不同坐标的转换

一条线路的勘测和设计工作,主要是根据国家的计划与自然地理条件,确定线路经济合理的位置。依据我国的工程测量规范规定,建立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该保证长度综合变形不超过2.5cm/km.(相对变形不超过1/40000)。因为这时的长度变形符合精度要求,即在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故这时的变形不予考虑。直接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否则建立适应于该测区的地方独立坐标系. 建立独立坐标系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分带;一是建立抵偿高程面。

3.2 不同比例尺的处理

线路勘测和设计的比例尺一般是1:500,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的比例尺是1:1000,线路勘测和设计的比例尺比规划库的比例尺大。在改扩建的项目(如高速公路)时,设计单位提供的线路,与规划库里的“基期现状地物”里的线路,套和不在一起,这时需要把设计单位提供的线路,测站改正,完全与“基期现状地物”里的线路一致。

4、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编制

4.1模板设置

打开苍穹土地规划软件,链接数据库,进入库里。在“模板管理”工程里的,“乡级行政区”下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xml”1:50000万规划图的各项设置如下:

“注记”右键,新增,添加制图单位及图的坐标系和制图人、审图人,及图的标题。在“子图”右键,新增,子图库,图例就设置好了。

4.2叠图

把线路经过的乡,打上勾,右键“加载行政区数据”,这样比把全县的数据都加载出来,数据量小,操作快。然后,在“添加数据”里把“基期地类图斑”、“基期现状地物”、“土地用途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读取出来。把线路添加进来,在“区域制图”从左到右,画一矩形框,把线路包括进来,然后跳出“区域图件信息”对话框,选择“乡级制图模板”“以绘制矩形范围”“行政区名称”输入,“图件模板”选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制图)”,确定。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制作出来了。

4.3图幅整饰

在“注记编辑”里,把线路经过的行政村名标出来,把线路的起点、终点的经纬度坐标标上,把线路拐点的平面直角坐标在图上标出来及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多少公顷。把图层进行渲染:“基期地类图斑”、“基期现状地物”的渲染字段是“地类名称”符号库是“名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用途区”的渲染字段是“土地用途区类型代码” 符号库是“名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行政区界线的渲染字段是“界线类型”符号库是“基础地理要素”。线路层右键,直接单一符号,渲染成红色。然后图层排序,点文件比如,注记放在最上层,其次是线文件,最后是面文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就做好了。

5、总结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清楚的反应出线路,历经哪些行政单位,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及涉及哪些规划用途。通过对苍穹土地规划软件的应用研究,逐渐掌握苍穹软件应用于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上,编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方法,能够更好更快的为土地利用管理提供服务,有效地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邓良炳.区域规划图的编制 [J]地图,1995(2):25-28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第9篇

案例一:行政机关对外使用公章须慎重

案情简介

1998年,市政府为D公司颁发3010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划拨。D公司以该宗土地抵押给工商银行贷款50万元人民币。市国土局在工商银行提供的格式化抵押申请书上盖章。1999年,市工商局公告吊销D公司营业执照。2001年,市国土局公告声明301060号土地证作废。2002年,区法院就工商银行诉D公司借款纠纷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D公司偿还工商银行5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随后,D公司与工商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愿将301060号土地使用权抵债给工商银行。区法院作出以地抵债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国土局将D公司名下的该宗土地过户给工商银行所有。2005年,工商银行与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07年,C公司委托拍卖公司对D公司债权公开拍卖,Y公司竞得。2008年,区法院作出恢复执行民事裁定书,要求将301060号土地证转户给Y公司。市国土局以该宗土地为划拨土地不能由法院直接裁定过户为由向区法院提出协助执行异议。2009年,Y公司向法院,要求确认市政府为D公司颁发301060号土地使用证违法、市国土局抵押登记行为违法、擅自公告声明土地证作废行为违法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四点,我们来一一分析:

第一,市国土局是否为D公司办理抵押登记?该笔50万元的债权是否为担保债权?

市国土局在工商银行提供的格式化抵押申请书上的盖章不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第2号文第一条、《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应当不能视为对3010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即该50万债权不属于担保债权。

第二,D公司是否具备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主体资格,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D公司具备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主体资格,但其无权处分301060号证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和解协议无效。

第三,市政府的颁证行为及市国土局公告声明土地证作废行为与Y公司的损失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无因果关系。Y公司的损失归根究底是由于D公司擅自处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导致。1999年,市工商局公告吊销D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精神,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不再持续经营时,政府有权收回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市国土局于2001年公告3010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失效。Y公司2007年参与竞拍获得该土地使用权,其自身也有过错,但其此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C公司主张相应权利。

第四,区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将划拨土地裁定过户?

根据〔1997〕国土函字第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第4条、《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407号文件精神可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财产,区法院不能直接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裁定过户,即不能擅自处分国家财产。

思考与探索

市国土局盖章的行为虽不能确认为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妥善,但本案Y公司市国土局并要求赔偿的原因皆是由此而起,且本案若是从行政机关社会公信力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出发的话,则工商银行对D公司享有的担保债权将成立,和解协议将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区法院亦可以直接将划拨土地裁定过户。因此,各市州国土资源局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国土部门属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行为是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因此要求我们在对外加盖行政章时必须慎重稳妥,在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争议。

法眼链接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2号文第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登记,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四、国土函字〔1997〕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第4条规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裁定。”

《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2001年9月12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1〕407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省《关于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强行拍卖民事案件涉及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的紧急请示》(晋国土资发〔2001〕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于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使用单位的财产。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财产,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人民政府支付出让金,或者缴纳有关土地收益。

(点评嘉宾:张强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什么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概 念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

特 征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适用范围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明确,下列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案例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租赁或转让

案件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白某,男。

被告(上诉人):A公司。

第三人:C公司。

1995年,A公司投资成立清洗剂厂,以划拨方式取得某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11月,A公司与白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厂房租给白某,租期为3年,年租金25000元。2007年3月,A公司以131万元的价格将清洗剂厂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C公司,《转让协议》约定:C公司于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131万元转让费付给A公司,A公司应在接到转让费60日内将厂区完整移交给C公司。之后双方在当地人民政府办理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申请,并通过了人民政府批准手续。随后,A公司通知白某有关转让事宜,并要求白某于2007年6月30日前搬走。但白某不服,拒绝搬迁,同时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同时判决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当事人诉辩主张

白某诉讼请求

1.要求判决A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协议》。

2.判决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A公司答辩理由

1.租赁合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系无效合同。

2.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是合法有效的。

A公司上诉请求

1.一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适用法律错误。

2.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租赁合同》无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白某承担。

白某答辩理由

1.《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A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是违反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2.《租赁合同》签订在前,《转让协议》签订在后,《转让协议》影响了《租赁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的先后性原则,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应为无效。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系有效;A公司在租赁期内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签订在前,《转让协议》签订在后,《转让协议》影响了《租赁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的先后性原则,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应为无效。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1.《租赁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和白某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可见,法律将行政审批作为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前置条件。因此A公司与白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未经过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系无效合同。造成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租赁协议》无效,A公司给予白某4万元经济补偿。2.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是合法有效的。限期白某腾退场地及房屋。

法院裁判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及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由上可知,划拨用地是无偿的,一般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划拨用地的无偿性与公益性决定了其审批程序的严格性。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可见,对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而言,其出租行为受到法律限制,为保证国家土地所有权者利益不受损,法律法规将行政审批作为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前置条件。违反此规定,签订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应为无效。二审法院的裁决是合法的。

在此,我们探讨一下本案中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由此可知,司法实践中对未经审批签订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合同无效的观点已经得到认可。本案中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应属合法有效。

土地利用规划案例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学;研究型;教学内容

《土地利用规划学》课程是“土地资源管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目前已有100多所高校在土地资源管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开设本门课程。上世纪80年代以后,许多教育工作者在该课程的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教材建设方面,以前使用的是各校自编教材,1983年由农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土地规划学》全国统编教材。随后,面向21世纪土地资源管理系列教材、高等院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精品课程建设教材、土地科学丛书等都有《土地利用规划学》教材的身影。

由于《土地利用规划学》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在专业课程设置中具有重要地位,各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积极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学》的教学改革和精品课程建设,探讨土地利用规划课程体系的优化与重组,并积极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学》课程建设与土地资源管理人才培养的关系等等,部分学校根据自身厚实的专业背景形成了独特优势,许多高校的《土地利用规划学》成为国家级精品课程,其学科定位、培养目标等为我们提供了有利借鉴。但作为地理科学一级学科下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具有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不同的背景和知识结构,《土地利用规划学》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等不能照搬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模式。因此,根据培养具有特色的创新型和实践型的规划人才的迫切要求,适时优化和组合国土规划的教学内容,构建具有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特色的《土地利用规划学》研究型教学内容框架,并在实践中检验其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为资环专业的高效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 教学内容改革设计思路

《土地利用规划学》的研究型教学思路是以培养具有科学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复合型规划人才为目标,紧密结合学科研究前沿与课程基础理论,开展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内容的优化重组,探讨探究案例式、“亲验式”等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同时结合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研发思维,促进研究型教学模式的形成;探讨“课堂、学校、单位”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及其结合时机、途径,切实提高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规划设计技能,增强学生的工作应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其教学改革设计思路主要体现在:

第一,突破传统的以教师及课本为核心的封闭式教学模式,强调“以教学内容为基础,以技能培训为推动环节,以师生互动、规划高级人才和管理者与学生互动为通道,以实践型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开放式教学模式;

第二,突破传统的以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思想,强调教学、实训、创新思维一体化,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规划人才;

第三,提出“学生进入企业、社会,规划高级人才和管理者进入课堂”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培养机制;提出“课堂、学校、单位”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及实现的时机、途径与措施。

2 理论教学改革内容的筛选

《土地利用规划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庞大,以少而精和避免重复的原则进行了各部分内容的精选,明确和突出授课的内容重点难点,详略得当,减少了与其他课程不必要的重复,并增加新知识点,适当拓宽讲课内容,如增加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期研究工作各专题等内容,介绍新的学术观点如在土地供需预测课程讲述中加强对新方法的运用的论述,加强实践环节和土地利用规划知识的综合运用如将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体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与潜力分析专题研究相结合等,开阔了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提高了综合归纳分析的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章导论:土地、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评价、土地管理的有关概念、内涵等

课堂讨论:土地与土地利用概念?目前我国主要存在的土地利用问题?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土地评价程序;我国5个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课堂讨论:结合生活实例讨论土地评价的程序?

第三章土地规划的数学基础:坐标系、投影、标准分幅等内容的讲解

作业与讨论:请将H-49-84-(45)旧编码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 89-92》新标准进行转化后的编码,并写出过程。

第四章土地利用规划理论与原则:本部分内容安排一次课时间查阅资料,准备课件;然后每个小组负责一个理论的课堂讲授。

第五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概念、性质、目标、任务、编制程序

布置作业,准备下次课讨论: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演变历史?现在正在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章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重点与创新:从宏观层次概述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年)的背景、理念、成果等

课堂讨论:所在家乡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讲座:计划请校外或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一个专家给学生做一个次讲座。

第七章土地利用供需预测:基础数据预测,土地利用现状、潜力分析,土地供给量预测案例;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土地供给平衡分析、土地需求量预测案例;

布置作业并讨论:以武汉市或所在家乡城市为对象,阐述城市建设用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那些途径或措施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粮食安全法进行耕地需求量预测的程序?

第八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土地利用结构概念、土地利用结构空间分析方法、土地利用结构、拟定方法结构与布局调整地要求、步骤,土地利用分区模式、方法及案例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专题及大纲等讲解、展示:实施评价、适宜性评价、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题,潜江、鹤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成果

作业与讨论:根据各专题研究的需要,以家乡所在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某一个专题为研究对象,制定一个资料收集清单及收集方案。

第九章居民点用地规划:居民点和居民点用地,城镇化问题、城镇体系规划,居民点规模及其预测,居民点布局,村镇用地规划

第十章耕地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耕地规划的基本理论方法、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的方法、程序等

第十一章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主要结合基本农田土地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讲解(整体框架、水资源平衡分析、耕作田块规划、土方工程量计算与调配、田间道路配置、排灌工程的设计与布局、规划设计预算编制)

课堂讨论:土地平整、农田水利、道路等的施工工艺分析?

第十二章土地利用规划方法与实施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应用(GIS、LLIS)、土地利用规划论证方法,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

课堂讨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对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许多土地利用问题有什么作用?

3 实践教学改革内容的确定

改革传统的以教师及课本为核心的封闭式教学模式,在实验课引入研究试验学术气氛,由学生提出问题,教师指导学生制定实验研究方案,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试验技能;同时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基本技能如GIS、CAD等的训练,切实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实践教学内容主要结合单位GIS等实验室的条件,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具体操作,其考核结果要求学生根据提供的实验报告格式要求,至少提交2个实验报告和相关成果图件。根据实验课时的限制,针对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特点,拟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践教学内容。

实验一:土地利用规划基数转换

熟练掌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及其编码,将某某县土地现状分类(二调,2009)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过渡期,2005)均转化到土地规划基数分类体系中,并借助ArcGIS将一幅分幅图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空间数据基数转换。

实验二: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题研究

以耕地需求量预测为基础,列举耕地需求量预测所需要的资料清单,并以某某县为例,采用粮食安全法预测规划期间(2010年和2020年)的耕地需求量。再此基础上,撰写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题研究提纲。重点掌握借助Excel实现趋势回归、灰色预测等方法预测人口、各行业用地需求等。

实验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间的关系

学习某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指标分解的数据表,试提出对某某县指标分解需要收集或掌握的资料清单。

实验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编制

以实验一进行了基数转化的分幅现状图为基础,结合野外关于基本农田、预留建设用地等调绘成果,以国土资源部最新颁布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为依据,借助ArcGIS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重点掌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编制要求及编绘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