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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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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农业保险论文

一、相关理论依据

1.相关理论明确城镇化将以何种方式影响

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对今后政策的制定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城镇化将从以下3个方面来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

(1)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会使得原先破碎分散的土地逐步集中,进而使未来的农业向规模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农村的土地流转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完善农业保险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必须进行发展模式和服务等创新。樊帆则认为,在农业发展新时期,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关系密切。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广阔舞台。汤鹏主则主张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协同发展。在当今制度下,土地流转制度必然改变农业的发展方式。因此,土地流转后形成的规模农业生产主体都将无一例外地迫切需要农业保险。

(2)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即农业的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必然对农业保险提出新的要求。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保险存在相互作用机制,农业产业化会通过加强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组织两方面来提高农业需求、降低道德风险。唐瑾认为,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发展,要求构建相应的农业保险体系。石晓军和郭金龙认为,农业产业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农产品生产与食品加工制造业的产业化和农业的本地产业化,因此,政府有动力推动特色农业的全面保险。农业的产业化是一种必然,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3)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人力资本意识的逐步唤醒,就是人们对生活品质提出更多的要求。这里指的是“人力资本意识对保险需求的直接影响是认识到要对不确定的人力资本价值进行保障,而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全面的风险保障意识的唤醒。”这种意识的唤醒进而对于农业保险有着更多的需求。综上所述,笔者将城镇化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划分为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人力资本的唤醒三个方面的影响。为此,笔者搜集相关数据,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各省农业保险需求即各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因变量,来衡量这3个方面在现阶段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

2.模型构建根据上述理论分析

可得到以下假说:假设1:土地的集中,农民的收入更多的从工资性收入转向于经营性收入。土地流转意愿越强,使得土地的集中趋势越高,进而使土地用于大型的生产。土地流转意愿越高,农业保险需求越高。假说2:生活环境的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向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转变。第三产业的发展促使农村劳动力更多地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催生出多元化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假设3:公共教育的普及,对于现有的生活,人们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会促进农业保险需求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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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完善论文

【论文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对解决“三农”问题将产生积极影响。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流转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也取得了一些好的成效,但同时在各地也存在不少独特的问题。本文在剖析湖北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流转的方式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土地流转的合理建议。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建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家庭承包制也显露出其缺陷,农户缺乏稳定的土地产权,土地分包到千家万户,导致土地的细碎化,客观上阻碍了土地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等的发展。所以,在稳定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机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其客观和现实的意义。

1湖北省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湖北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情况看,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好的县(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广大农民尤其是乡村领导干部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缺乏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由于思想认识缺乏,导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步子缓慢,范围较小,覆盖面不宽。

1.2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导致“有市无序”和“有地无市”共存虽然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做出许多规定,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私下交易仍频繁发生。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现阶段湖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还未发育成熟,进一步说就是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没有规范的交易市场,也就不能将需要流转的集体土地进行合理的引导,从而形成一种“有市无序”的现象[2]。

1.3由于湖北省农村的二、三产业不发达,没有给农民提供足够的土地流转空间,经营土地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尽管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逐年增多,劳务输出人数逐年增加,但其中绝大多数为临时性,无经济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盲目转移,就可能造成耕地撂荒的问题出现,就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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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社会学论文

一土地流转的影响机制分析

国家、市场机制、地方性制度(地方家族主义、权力网络)是许多学者用来分析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发展与变迁的主要解释框架,而这3个因素也构成了土地产权“镶嵌”的社会背景,从根本上影响着土地流转的进行。

1国家要素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由国家主导的制度创设

1949年以来,由于国家在组织领导土地运动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把自己的意志注入了农民私有产权之中,这种“路径相关”,就使得国家可以依其意志调整产权,建立符合其意识形态的集体产权制度。当然,国家的引入非常容易导致农民所有权的残缺,其实质是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控制权,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表达。从国家创设的法律分析,《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央2001年18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也明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国家并未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宪法中依旧保留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拥有比所有权人更大的控制权,这使得农村土地权利拥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稳定,从而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国家要素的另一体现是国家科层体系对地方政府的影响。现有的政治体系使地方政府有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上级任务的政治压力,地方政府会想方设法实施土地流转的政策与任务。但是,中央政府和政策决策过程的稳定制度安排从来就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区别。一个基本的观察是,中国的国家政权不是铁板一块,中国改革时期的政治逻辑表现在政府各部门间多种利益间的平衡、妥协和达成一致,体现了一种渐进而不是跳跃式的改革道路。因此,国家政策的决定和推行是在各个部门间的相互作用和制约下实现的。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当国家与地方政府目标并不一致时,地方政府可以凭借其国家人角色,假借国家政策,使其偏离国家目标。比如国家希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利用集约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而有的地方政府把这一目标形式主义化,缺乏为民增收的考虑,甚至侵犯农民权益。

2地方性制度进行清晰的产权界定

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这是当前土地流转政策的愿景。而事实上,制度经济学产权观念源自于西方个体主义传统,与我国乡村社会建立在地方化的家族主义、村落共同体意识上的产权观念并不一致。我国乡村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建立在亲缘、地缘基础上的社会,家族主义传统至今发挥影响,缺乏个体主义存在的空间。Schurmann指出,在这样的家族主义传统下,中国人在宗族观念下的土地观念,比如家财共有制、先买权的设定、典权的设定、找价、回赎权等等,都使土地无法私有化和自由转让,只有生产价值而没有经济价值。此外,传统社会中对于田底、田面权的分割、永典权的设定,与制度学派的产权观念明显大异其趣。因此,当产权制度移入我国时,就会受到传统主义的制约。此外,由于法律对集体产权主体的模糊设定,使土地的经营权基本上表现为社区成员权资格的获得。所谓成员权,即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由于成员权的存在,每当一个新的合法成员进入村庄时,他都有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权利,而每当一个成员离开村庄时,其他人享有将其土地平分的权利。而什么样的个体拥有成员权资格,又深受家族主义、社区派性等因素的影响。如蒋省三等观察的一些现象:一是已弃耕的外出务工人员认为自己拥有本地户口,理所当然有权重新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小城镇落户者,其认为虽然户口不在村,但是祖辈住在村里,主要家族都在村里,有权回村要求承包地。再比如出嫁、嫁入的女人,也存在着土地的纷争。这些现象反映了成员权的灵活性,同时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障碍。由于社区成员资格的派性,阻碍了有受让意愿的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真正作为交易的财产进入市场而自由转让,因此,这种转让不是市场机制下真正意义的资源流动。另外,乡村权力网络也影响土地流转。集体化时代以来形成的路径依赖,使发挥原来大队功能的村委会和村干部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言人,拥有比农民更大的土地控制权。当然,由于其介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角色,村委会(大队)干部角色也表现出复杂性,既有道德层面,又利用这种权力获得好处。一些地区的土地流转中引发的,就是村委会在收回承包地过程中,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此外,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一法律形式,给予村集体类似于土地所有者的法人地位,而这种权利又天然的集中于干部手中,这也使干部有了主导土地流转行为的最合理支持,当干部向营利型经纪人的方向转变时,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干部伤害农户土地利益的事件。

3市场机制经济学认为

西方自由主义范式通常被认为是解决制度失效的灵丹妙药。在这种范式中,经济行为与政治、法律等领域分离,商品也仅仅是个人的财产,不用牵涉到任何的亲属或依附性群体。这些观念对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土地进入市场,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匿名的关系。而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土地往往具有不可让渡性,体现更多的是社会关系与社区意识。比如,Freedman强调土地作为中国宗族的存在与延续的经济价值,为了保证宗族团结,往往设置族田、公田,增加共有财产,避免土地流出社区,降低宗族的实力。Schurmann则认为,我国传统社会强调孝顺,鼓励祖先崇拜来加强祖产与家族之间的关系,确保土地在近亲的范围内延续下去,共同避免了土地私有制度的兴起,以及大家族的解体。也因为如此,土地也具有了社会意义。无论是经济意义的强调,还是社会意义的强调,乡村社会对土地交易的慎重与过度市场化的限制是其共同点。当然,将土地保留在社区内部,也是道义经济的体现。集体化以来,土地所有权留在集体,按人口均分经营权,其实质是防止土地兼并,同样具有规避风险的意义。而这一考虑,当然也会内在地限制土地市场的形成,对于土地规模经营往往产生负面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还受到地区特征的影响。由于各地市场传统、地理区位与社会结构各不一致,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在东部地区,因其商业传统及市场中心的地位,土地流转市场也较为发达;而在一些远离经济中心,社区主义传统强势的地区,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土地流转就会受到制约,比如乡村地方非正式的限制会影响市场机制的功能,通过村干部推动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宗族选择交易对象,通过“找价”传统寻求增值收益的合理性等等。这一点从农村土地流转调查课题组对江苏南通石港与江西贑中高滕镇的调查比较中就能看出。石港地处经济发达的江南,有悠久的市场传统,土地市场发育完善,土地流转出村落的情况较多,竞价激烈,合同效力很大,往往可以达每公顷15000元的年价。而地处赣中偏僻的高滕镇,宗族意识较强,土地流转往往在村内实现,如果要进行大规模的流转,只能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来推动,签订的合同也有熟人社会的特点,价格体现的市场意义不大,最高每年每公顷3750元,在土地增值时,承包者往往会抛开合同,要求涨价。通过对这3种社会性因素的分析来探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所涉及的产权逻辑:(1)具有物权特征的土地经营权的历史性。土地经营权能够作为流转的主体,是国家意识形态性与法律设计的后果,具有历史性与社会性,国家(政府)可以剥夺;(2)权利主体的模糊性。国家法律并未清晰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具体构成,这给予地方性非正式制度解释的空间;(3)权利分割的多元性。法律明确规定农户的经营权,但是并未明晰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这种模糊性使利益相关者如何分割收益权、控制权、让渡权,要依赖社会性制度;(4)权利实现的双重性。国家是权利实现的重要手段,通过颁布法律来实现权利的保护,社会关系与社区意识对实现权利的保护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让渡权利的多样性,以及价格机制的多样性。市场是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但是地方渠道也可以实现土地的流转,要根据所处区位、经济传统、地方社会形态来看待不同的让渡方式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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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加速的态势,如何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切实有效维护农民的利益,是农村工作中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试通过分析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土地流转利益机制

有效的土地制度,必须是能够反映并适应客观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能够正常运转,具有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利益和功能,对土地的合理利用、经营以及管理方面,具有激励功能的土地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是健康的,但由于土地流转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的问题

第一,总体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不大,范围较小,与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土地流转面积约占农民承包地的3%-7%。农村大多数劳动力外出务工,并没有放弃农业生产和土地的承包权,出现“有人无田种,有田无人种”的现象。

第二,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一是流转随意性大,效益不高。大多数流转是农民私下协商交易,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二是村干部随意流转土地,不尊重农民意愿。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的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三是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不规范。由于行政干预过多,补偿不到位,农民所得甚少,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不畅。农村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匾乏,信息不灵,致使一些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难以形成有效流转,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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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粮食土地流转论文

一、农村土地流转热成因分析

(一)部分农村实情需要从我国农民收入的来源构成及其比例来进行分析。从表1、表2中可以看出:1990—2012年农业家庭经营性收入从原来的518.55元增加到3533.37元,工资性收入从138.8元增加到3447.46元,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从28.96元增加到935.75元。从增长量来看,农民收入的增长2005年前主要依靠家庭经营收入的增长,而2005年之后则工资性收入的增长量大幅度提高,到2012年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民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几乎持平。从农民收入构成比例来看,从1990—2012年农业家庭经营收入从75.56%下降到44.63%,而工资性收入却从20.22%增长到43.55%,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从4.22%增长到11.82%。这些变化说明: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不需要像过去一样完全依赖经营土地提高收入,外出务工等方式也可以大幅度提高收入。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河南省部分农村出现了一些农业从业者锐减、农村土地被撂荒、粮食产量降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农村实情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因素。

(二)市场推动—工商资本下乡市场是一把看不到的手,在土地流转与农业开发巨大升值潜力的驱动下,工商资本“上山下乡”。与以往响应政府支持乡村建设不同,这是工商资本的主动出击。大到像联想这样的世界500强企业,小到有盈余的普通市民都在行动。在“褚橙柳桃潘苹果”等农产品的成功营销之下,又加上社会舆论的引导,工商资本不断下乡投资土地与农业,并呈现增长之势。当工商资本对农村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时,这必然会引起土地流转的热潮。

(三)地方政府推进近期以来,土地流转快速发展,这和地方政府的推进密切相关。第一,地方政府是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者。中央和省级的行政系统颁布命令与任务,具体的执行要依靠市、县、乡(镇)。第二,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对政策的解读会有加减。土地流转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在发展现代农业方面,还是在建设政绩层面,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一个值得大力支持的工程。这也不难猜测到今天农村土地流转热的局面。

(四)学术界的肯定态度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城乡差距的一步步扩大,三农问题不断加剧以及国际环境的复杂变化,我国农业发展虽然总体稳定增长,但是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多年来,学术界不断有学者提出向国外发达国家学习,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尤其是在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之下,促进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已成为了学术界的主流。

二、结语

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粮食问题更涉及到13亿中国人民的基本生活,二者事关河南省发展全局。长远来看,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阶段来看,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尤其是在河南省这样的粮食主产区,须稳妥地推进,不可急近功利。

作者:陈高威化红丹李丹单位: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岭南师范学院人文学院河南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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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土地流转论文

一、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障碍

(一)土地流转融资担保存在法律障碍,贷款抵押品变现难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担保法》第37条第二款和《物权法》第183条第二款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抵押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成为担保物,加之房屋、林地、农地等不动产登记则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别负责确权登记,带来土地确权登记管理的混乱,造成土地流转使用权和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缺乏法律保障,金融机构难以掌控贷款风险,制约贷款发放。另外,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必须保证其农业生产用途不变,保证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加之缺乏专门的价值评估机构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价值评估,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无法作价,也就无法实现交易,导致其理论上存在的担保和抵押功能无法充分实现,进而导致农民融资困难。在动产质押方面,实践证明也难以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问题,因农业生产周期较长且受气候、市场价格波动等偶发因素的影响较大,农业生产面临很强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使金融机构因质押的债权变现难度极大而不愿对土地流转贷款。

(二)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缺失,流转纠纷增多受制于自身条件,大部分农民无法对其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也无法签订科学合理的流转合同,因此需要借助相关的中介机构来完成以上工作。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固定的交易场所,参与土地流转的非官方中介机构缺乏,土地流转仅仅依靠镇乡、街道组织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来服务。服务中心受人员和机构的限制,无法在村一级设立相应机构,对土地流转供需信息掌握有限,其土地流转中介作用无法充分发挥,致使土地供求双方消息受阻。社会性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缺失,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在发放土地流转贷款时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的放贷。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增加,土地流转纠纷越来越多,增大土地流入业主风险,形成不良贷款的概率增大,阻碍金融机构放贷。土地流转纠纷不断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流转缺乏规范。土地流转主要是自发性流转,多是口头协定或不规范流转合同,合同签订缺少政府的有效引导和法律援助,加大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风险。二是中途毁约。土地流转期限一般较长,在流转后国家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惠农政策不断出台,使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不断提高,部分农民为获取更高的收益,要求提前收回流转的土地,引起土地流转纷争。

(三)金融与财政的协调机制不完善1.财政支农资金多头管理,用途单一,无法与信贷资金协调。财政支农资金总量不断加大,但投向农村的渠道过于分散,导致每个渠道的资金数量不足,无法产生带动和引领作用。加之财政资金用途管制严格,限定于扶贫、基础设施等各种专项投入方面,无法统筹使用。造成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各行其是,政策兼容、资金互动方面协调配合不够,因而无法支持金融机构农村土地流转贷款。2.现行财政贴息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缺乏对金融机构的补贴和引导。财政对贷款利息的补贴是建立在涉农企业或农户获得贷款的基础之上的,而绝大多数农户无法获得贷款,贷款贴息政策无法落实。另外,财政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等贷款供应方放贷的激励措施,也没有专门就金融机构土地流转贷款建立利息补贴机制和不良贷款分担机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扶持和引导不足,导致财政支农资金对农村金融机构投入资金的缺乏。3.财政补贴不足,农业保险缺位。依靠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减少了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稳定了农民收入。但总体看,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起步晚,财政补贴不足,覆盖面小,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极其有限,同时由于保费收入少,保险公司积极性也不高,导致农业保险处于“供需双冷”的尴尬局面。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使农业生产风险无法分摊,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放贷的风险也无法预知和控制,回收贷款的不确定性增加,阻碍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贷款。

(四)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产品自身的缺陷表面上,我国农村有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组织,金融体系比较健全。但实际上,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入,大型商业银行基本撤出了农村,政策性金融一般不直接与农户发生业务关系,合作性金融组织成为农村最主要的金融组织,而近年的改制也让其完成了金融业务的“非农化”,导致农村一直处于资金净流出状态,对土地流转贷款支持不足。在信贷产品方面,农村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的业务是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农业贷款品种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而联保贷款可以看作是信用贷款的衍生品种,其实质是“人保”,在额度、期限、规模、模式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土地流转的资金需求。金融体系和金融产品的不足极大地阻碍了金融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

二、对策

(一)完善农村融资担保和抵押物处置的法律制度1.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阻碍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抵押的规定进行修订,消除法律障碍,扩大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如允许业主用经济林木、农业生产和管理用房以及保险受偿权作为抵押品贷款。可以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进行修改,单独用一章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系统、明确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条件、范围、方式、程序、中介服务、利益分配、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2.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抵押等制度。将土地和其它不动产登记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地位。按照市场需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土地评估体系和标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金融机构根据评估报告来确定土地的抵押价值。

(二)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1.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加快硬件设施建设,构建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为土地流转供需双方提供自由交易的平台,开展信息收集与,降低交易双方成本;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对土地流转资格及价格、流转合同及鉴证、复耕风险抵押金等土地流转前期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土地流转后续履约的跟踪、对交易双方进行诚信评价与公示等土地流转后期工作的监督管理。2.构建面向农民、涉农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公益性金融服务平台。平台可由农业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开展金融信贷指导、建立电子流转档案、信用评级、价值评估等工作。3.大力发展非官方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逐步形成以社会中介为服务主体的土地流转机制,以解决官方中介组织机构和人员不足、信息不充分的问题,有利于政府在土地流管理中真正起到“裁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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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土地流转论文

一、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状况的原因分析

1.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不强。导致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不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土地依然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广大农民对国家土地承包和流转政策理解不够,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后可能会丧失土地经营权,失去生活依靠,甚至宁愿土地抛荒也不愿流转出。二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虽然目前国家在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新农保政策和合作医疗政策也在积极全面展开,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民的参保意愿并不强,根据2011年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调研课题组的统计,辽宁省各类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口仅为146.8万人,占全部农村人口的7%左右,而且即使参保,就目前的标准,参保农民每年获得的养老保险金也不到千元,还不足以达到养老的保障水平。三是辽宁省农民外出务工积极性不高。目前参与土地流转积极性较高的农户大多是长年外出务工的家庭,这些家庭无力顾及自家土地的种植,与其荒芜不如流转出去获得一定的收益。从辽宁省情况来看,农民外出务工的人数不多,2013年常年外出务工人口为289万,占全省全部农村劳动人口的22%。外出务工人口仅占全国农民外出务工人口的1.4%,大多数农村人口仍然以经营承包土地为生。四是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往往处于劣势,流转收益不高,打击了流转积极性。

2.广大农民采取转包作为流转的主要方式的原因。一是转包主要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耕种。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确保参与流转的农民仍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承包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相互比较了解。另外很大一部分外出务工的农户由于担心外出务工不稳定,考虑到能够随时回来恢复耕种承包土地,也愿意短期性流转,所以大都选择转包方式。二是目前广大农民对其他流转方式,尤其是土地入股等方式存在疑虑,担心会导致丧失土地,尤其是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往往要求土地流转期限比较长,加剧了流转农民的顾虑。

3.广大农户成为主要受让主体的原因。一是如前所述,目前广大农民主要采取转包的方式流转土地,而转包的受让主体通常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包法》的规定,农民以转包方式流转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二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发展初期阶段,无论是发展数量还是发展规模都比较小。2013年,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27789个,入社农户约为125万户,入社农户仅占全省农户的15%左右,大大低于全国的28.5%平均水平。而且大多数合作社在管理制度方面很不完善,导致农民参与合作积极性不高。2013年,全省专业合作社中被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管理的合作社只有1855个,仅占全部合作社总数的6.7%左右。三是农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限制,更多的是参与离城镇较近的土地流转,而远离城镇的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

4.导致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一是广大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时,通常只有口头协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流转处于无序、随意状态,即使签订了合同,其内容也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且大部分流转合同没有通过职能部门鉴证和备案。二是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和流转比例,村组集体往往靠行政命令干预农民土地流转,损害了农民利益,造成纠纷增加。2012年,辽宁省流转土地纠纷中,农户与村组集体的纠纷发生660起,2013年增加到961起,这也打击和动摇了农民流转的积极性。

5.导致粮食生产耕地流转不高的原因。一是粮食作物生产的经济收益不高,虽然国家近年来加大了对粮食种植的鼓励扶持政策力度,但粮食作物与果蔬等经济作物相比,经济效益仍然处于劣势。因此参与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多以经营经济作物的生产为主,不愿受让粮食作物的耕地,尤其是一些能人大户,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市场能力,大多从事一些经济作物的生产,他们受让流转的土地也主要从事经济作物的生产。另外目前合作社所从事的行业中,种植也占比重也不多。2013年辽宁省从事粮食生产的合作社为3839个,仅占全部合作社的13.8%。二是不少地方土地流转后“非粮化”倾向明显,改变了农业用途。根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流转的土地中,30%到80%的土地流转后用于种植水果、花卉,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这种情况不仅辽宁存在,其他省份也存在,根据山东省农业厅数据显示,2013年全省土地流转规模达1808万亩,占到全省耕地的19.56%,土地流转“非粮化”现象比较普遍,土地流转前粮食的种植比例是70%以上,流转后下降到30%左右。

二、进一步推动辽宁省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新农保、新农合以及农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参保范围。同时要增加财政支持力度,逐渐提高养老金水平,降低农民对土地养老的依赖度。建立完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增强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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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中社保体现与标准研究论文

摘要:土地保障是农村传统的保障方式。目前我国农村还不具备建立全面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农民社会保障还不能完全脱离土地保障,土地保障仍然是中国转型时期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因此,需要针对失地农民、农民工和农村务农人口三大群体,将土地流转与土地保障功能延续联合构架,通过土地流转获利补偿类型的划分与范围计算的重新设计,实现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在土地流转过程的延续。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保障功能;土地流转

Abstract:Thesocialsecurityfunctionofrurallandisexistedinthetraditionalwayoftheruralsocialsecurity.Foralongtime,itholdstheimportantstatusintheruralsocialsecurity.Whileruralsocialeconomydeveloping,thesecurityfunctionoflandisweakening.Atpresent,forshortageofrealisticfoundationofestablishingthecomprehensivesocialsecurity,sotheruralsocialsecuritycannotcompletelybeseparatedfromland.ItisneedforChina’sdevelopmentandstablizationtoresearchthedurationofthesecurityfunctionofland.Theauthorinthisarticleexploredthesynergyofthesecurityfunctionoflandwithlandtransaction,discussedthewayandmethodtocontinuethesecurityfunctionoflandforthreekindsoffarmersincludingfarmerswholostland,farmerswhoworkinfactoriesandfarmerswhostillstayatfarming.

Keywords:ruralland;securityfunctionofland;landtransaction

从理论上讲,土地是一项重要的生产要素,依据市场信号进行最优配置而参与生产经营,体现的是生产功能;而农民的生存、就业、养老等保障问题是依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社会保障由社会来承担,农民的生产和社会保障是相互独立的[1]。但在我国特殊国情和制度背景下,土地体现的不仅是生产功能,而且还充当着农民可以长期赖以生存的保障功能,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位的情况下,以土地为核心的家庭保障承担着农民的全部保障项目。可以说土地是一种综合性保障载体,它包含最低生活保障功能、养老保障功能、医疗保障功能、失业保障功能等城市人口所具有的基本保障项目。土地作为一种综合性保障载体,其功能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存续.但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土地流转成为必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如何体现与存续成为一大难题。本文从土地保障功能的观念认同、在流转中存续的必要性与农村土地流转中分类型补偿及补偿标准的范围设计与计算方式研究作出积极的探索。

一、目前土地保障功能存在的问题

郭阳旭:农村土地流转中社保功能体现与补偿标准计算研究1.失地农民原土地的保障功能得不到延续,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城市化进程

农民失地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产物,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但在我国现有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体制之下,农民失去土地后,难以进入城镇社保,再加上征地补偿标准太低,安置不到位,使依附在原土地上的保障功能不能得到延续,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障,从而面临着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城市化的进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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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产权社会学论文

1一个分析框架:“嵌入性”的产权社会学

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来说,国内外的“产权”研究,吸收了经济社会学和经济人类学家强调经济行为的“嵌入性”观点,这一观点认为经济现象必须嵌入于社会、政治、文化整体加以考虑,受到社会的制约。由此观点出发,产权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涵盖着法律、国家、经济、政治等领域的社会现象,受到非正式的社会领域的影响。我国学者的研究也指出,产权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表达,强调产权被社会、文化因素界定的可能。对于产权的内涵,制度学派认为产权是一束权利,其中包含3种产权面向:控制权、收益权、处分权。完整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转移性的特性。从社会学嵌入性视角出发进行修正,认为产权有5个维度:第一,产权的客体,有形之物或无形之物成为财产的社会性,比如人成为财产,知识成为财产的历史性;第二,产权的主体,自然人还是公司,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男性还是女性,在不同的时代也有不同的规定;第三,财产的控制,比如不同社会对于土地的权利各不相同,有的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有的拥有使用权,一些权利的获得需要不同的资格;第四,权利的保障,是通过国家的法律还是通过地方非正式传统规范等;第五,让渡方式,是通过市场还是亲属继承;产权的继承,是由长子还是次子、男性还是女性等等。上述5个维度都是一定历史、国家、法律、政治环境下所形成的。以知识产权为例,我国传统社会人们认为,智力成果来自于上天的恩赐,可以随意使用。我国没有知识产权传统与此密切相关,并导致人们随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与之相反的是,西方社会随着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开始将专利作为产权来加以保护,可见,对某物或某项权利的产权制度,要结合一定社会文化进行分析。这些分析给予我们深刻启发,产权本质上存在着被社会要素所制约的可能。基于此,本文提出在土地流转中应该引入“嵌入性”框架,考虑土地流转中所涉各种社会性的影响机制。

2土地流转的影响机制分析

国家、市场机制、地方性制度(地方家族主义、权力网络)是许多学者用来分析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发展与变迁的主要解释框架,而这3个因素也构成了土地产权“镶嵌”的社会背景,从根本上影响着土地流转的进行。

2.1国家要素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由国家主导的制度创设,1949年以来,由于国家在组织领导土地运动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把自己的意志注入了农民私有产权之中,这种“路径相关”,就使得国家可以依其意志调整产权,建立符合其意识形态的集体产权制度。当然,国家的引入非常容易导致农民所有权的残缺,其实质是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控制权,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表达。从国家创设的法律分析,《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央2001年18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也明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国家并未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宪法中依旧保留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拥有比所有权人更大的控制权,这使得农村土地权利拥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稳定,从而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国家要素的另一体现是国家科层体系对地方政府的影响。现有的政治体系使地方政府有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上级任务的政治压力,地方政府会想方设法实施土地流转的政策与任务。但是,中央政府和政策决策过程的稳定制度安排从来就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区别。一个基本的观察是,中国的国家政权不是铁板一块,中国改革时期的政治逻辑表现在政府各部门间多种利益间的平衡、妥协和达成一致,体现了一种渐进而不是跳跃式的改革道路。因此,国家政策的决定和推行是在各个部门间的相互作用和制约下实现的。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当国家与地方政府目标并不一致时,地方政府可以凭借其国家人角色,假借国家政策,使其偏离国家目标。比如国家希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利用集约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而有的地方政府把这一目标形式主义化,缺乏为民增收的考虑,甚至侵犯农民权益。

2.2地方性制度

进行清晰的产权界定,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这是当前土地流转政策的愿景。而事实上,制度经济学产权观念源自于西方个体主义传统,与我国乡村社会建立在地方化的家族主义、村落共同体意识上的产权观念并不一致。我国乡村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建立在亲缘、地缘基础上的社会,家族主义传统至今发挥影响,缺乏个体主义存在的空间。Schurmann指出,在这样的家族主义传统下,中国人在宗族观念下的土地观念,比如家财共有制、先买权的设定、典权的设定、找价、回赎权等等,都使土地无法私有化和自由转让,只有生产价值而没有经济价值。此外,传统社会中对于田底、田面权的分割、永典权的设定,与制度学派的产权观念明显大异其趣。因此,当产权制度移入我国时,就会受到传统主义的制约。此外,由于法律对集体产权主体的模糊设定,使土地的经营权基本上表现为社区成员权资格的获得。所谓成员权,即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由于成员权的存在,每当一个新的合法成员进入村庄时,他都有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权利,而每当一个成员离开村庄时,其他人享有将其土地平分的权利。而什么样的个体拥有成员权资格,又深受家族主义、社区派性等因素的影响。如蒋省三等观察的一些现象:一是已弃耕的外出务工人员认为自己拥有本地户口,理所当然有权重新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小城镇落户者,其认为虽然户口不在村,但是祖辈住在村里,主要家族都在村里,有权回村要求承包地。再比如出嫁、嫁入的女人,也存在着土地的纷争。这些现象反映了成员权的灵活性,同时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障碍。由于社区成员资格的派性,阻碍了有受让意愿的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真正作为交易的财产进入市场而自由转让,因此,这种转让不是市场机制下真正意义的资源流动。另外,乡村权力网络也影响土地流转。集体化时代以来形成的路径依赖,使发挥原来大队功能的村委会和村干部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言人,拥有比农民更大的土地控制权。当然,由于其介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角色,村委会(大队)干部角色也表现出复杂性,既有道德层面,又利用这种权力获得好处。一些地区的土地流转中引发的,就是村委会在收回承包地过程中,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此外,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一法律形式,给予村集体类似于土地所有者的法人地位,而这种权利又天然的集中于干部手中,这也使干部有了主导土地流转行为的最合理支持,当干部向营利型经纪人的方向转变时,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干部伤害农户土地利益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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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论文

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一重要的物权变动行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及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对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推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特征的基础上,揭示了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所面临的制度缺陷及现实问题,对如何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的核心是土地问题,没有良好的土地制度的支撑,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构建我国良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以此来促进农村土地要素在法律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极不完善,加上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我国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研究,纷纷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提出各自的看法和建议,有力促进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权利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较为新生的社会现象,进入人们研究的视野的时间不是很长,也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农村土地权利流转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未形成深入系统的学术专著,其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有待加强。本人在借鉴和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求对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有所裨益。由于本人的学识有限,错误纰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指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及特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立法上仍未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理解不一。有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1];还有人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指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与交易”。笔者认为,所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得以确定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自愿将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这一定义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种用益物权变动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在立法上应将其界定为一种物权,这是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础。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有力明证,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来看,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这也完全符合物权的特点。此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操作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用益物权的变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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