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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范文精选

土地流转范文第1篇

“政府推动、市场主导,规划先行、结合社保”,浙江东部沿海城市慈溪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土地流转之路,由此实现了规模经营,农村土地的命运也由大量抛荒转到被争先承包。

中介搭桥

慈溪的土地流转工作起步较早,1989年就制定了土地流转专门文件。随着慈溪经济的发展,大量农业劳动力流向工商业,许多耕地被抛荒。1999年,《关于鼓励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积极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意见》出台,一项关于“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措施推动了慈溪土地流转的跨越。

2002年,慈溪市20个镇、街道全部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289个拥有承包土地的村全部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站,基本形成了自下而上、覆盖全市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民可以就近与村服务站签订流转合同,他们不用负责土地承包结果,只需按合同规定按时领取土地流转费。村土地服务站负责将手中的土地集中进行公开招标,承包大户省去了挨家挨户谈判的麻烦。若流转范围超出本村,亦有相应的乡镇服务中心负责流转服务。

信息对称公开、一切按照合同办事,纠纷减少,土地流转效率提高。据慈溪市统计数字,仅2002年,慈溪新增流转土地达到6万多亩,放量到上一年的6.5倍。至今,慈溪每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均在1.5万亩以上。

项目带动

作为一个人多地少的南方小城,慈溪市的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6亩,而且分布较散,如何整合土地资源,形成大面积可承包的土地?慈溪市政府部门支出两招。

第一招,政府整理土地项目带动土地流转。优先选择已经打破地域界限的区域,规划建立土地整理、土地综合开发、土地围垦等项目,并配以各种基础设施,提升土地质量,形成大面积可以规模经营的优质土地;第二招,以产业化项目拉动土地流转。通过发展产业化项目,慈溪的农业产业链得以延长,大量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规模性承包土地的需求越来越旺盛。

在实际操作中,慈溪将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项目建设结合起来。产业规划中限定某一区域是某种作物的产区,区域内的项目必须按照该作物的种植要求来进行开发。项目开发验收完毕,该区域还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所限定的用途。

据慈溪市统计数据,慈溪现有10亩规模经营以上的土地31.6万亩,100亩经营规模以上的超过12万亩,正在流转的31.4万亩土地中,通过项目开发促成的占一半以上。

创新模式

中介服务和项目带动已经成为慈溪土地流转常用的方式,但是,慈溪从来没有停止探索的脚步。目前,慈溪的土地流转出现了三种典型的新办法。

第一是推行土地股份制合作,增加农民收入和经营积极性;再者实行“四统一”型规模经营,通过统一布局、供种、管理、销售的方式进行标准化生产,不流转亦能实现规模经营;第三尝试季节性土地流转,针对水稻主产区季节性抛荒的现象,在农闲时由规模经营大户集中种植一季小麦或早稻,种完后仍还给农户种植水稻,第二年再集中经营。

目前,慈溪正鼓励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场主以资金、技术等分别入股合作社,流转土地实行统一经营。除了土地流转费用和保险费,农民还能在避免经营风险的基础上按期领取分红。

关于土地股份合作,慈溪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2007年9月,龙山镇山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通过公开招标,合作社统一将508亩耕地承包给了林洪水稻农场,由该农场实行集约化经营;逍林镇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则又有所不同:合作社对涉及到10个村海涂地进行股权设置,600多亩土地分成11股,由逍林镇和10个村各确定1股。

政策配套

不论土地流转以何方式呈现,慈溪市政府都积极关注农民和土地承包大户的利益,给双方以优惠和支持。

随着慈溪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对于土地收入预期增高,适逢土地流转合同大量到期,农民对于土地流出更加慎重。如何让农民放心流出攥在手心的土地?慈溪市实行了“承包地流转换保障”的政策,对二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委托镇、村流转服务组织的并有书面承诺的农户,市财政给予每年每亩100元的养老保险补贴。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承包权属关系不变,劳动力安置等优惠政策也不会受到影响。

土地流转范文第2篇

(一)遵循三大原则,尊重农民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1、“稳制活田,三权分离”的原则:即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者使用权的三权分离,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只有明确土地承包权对农民的法律意义,才能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

2、“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依法签定合同;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承包费用和相关费用以及履行应尽的义务。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不论采用哪种流转形式,都应该尊重农民的选择和意愿。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坚持有偿流转,实行必要的、双方协商而定的合理经济补偿。

3、“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不论是从我国农业应对加入WTO后的挑战,还是从有利于发展地区经济而言,或是有利于促进城镇化发展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流转都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因此,应充分认识其“牵一而发十”的高度关联性,充分发挥好其蕴涵的潜力。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是农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必须根据客观条件“量体裁衣”,不能盲目进行、拔苗助长,否则势必事与愿违,带来不良后果。

(二)进一步探索和加强土地流转制度建设,促进农村土地机制创新。

1、完善法律条文,促进土地流转。法律应明却规定所有权归属及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权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使用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利益分配、土地流转的管理、土地纠纷的处理等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加以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从而达到集约利用、规模经营的目的,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的进行。

2、大力培养农村土地市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首先,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范围内流转,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第二、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而完善中介服务组织是农地市场化的关键。第三,建立调节机制,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以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现象。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可加强土地转让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实现有序管理。

3、有效发挥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市场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特点,尤其是我国农村的土地市场还很落后。因此,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逐渐形成城乡地政一体化的管理。二是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群众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因此,要抓好土地流转,必须“以人为本”,千方百计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4、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第一,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城市工业和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十分有限。而且,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经营环境不稳定,兼业农民非农产业收入不稳定性使他们难以彻底离开土地。因而,土地使用权流转将难以实行。因此,应切实加快乡镇城市化进程,依靠科技进步,积极主动地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得以合理转移。第二,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采取灵活多样的各种可行性方式,更能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5、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的同时,要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广大农民仍然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作为获取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生老病死的保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开土地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进程也将严重受阻,因而,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风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

土地流转范文第3篇

一、土地流转的动因

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适应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高效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土地流转是劳动力转移后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我市二、三产业迅速发展,小城镇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带动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让不少农民从土地上“抽身”出来,离农从工、离农经商、离农进城,出现了“有田无人种、能人无田种”的新情况。据统计,目前,我市55.45万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业的劳动力为46.57万人,占总劳动力的80.2%。土地流转,解决了外出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其在获得劳务收入的同时,又获得土地租金收入。

土地流转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必然要求。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成本高、效益低、抗风险能力差、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土地分割太碎、规模小、不规则,造成了不少耕地的浪费。同时,由于多数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在家务农的以老弱、妇女为主,出现了土地闲置、粗耕的现象,从而严重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阻碍了农业结构调整,束缚了农村经济发展。实行土地适度流转,将分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能人大户、龙头企业集聚,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道路,有利于节约耕种成本、实行集约耕作、提高土地产出效益,还有利于增加土地面积、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据统计,我市通过土地适度流转规模经营后,复垦边、渠,减少田埂,增加的土地面积占流转面积的3%到10%。

土地流转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条件。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既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路径。规模经营,前提之一是土地要相对集聚。近年来,我市高效规模农业迅速发展,高效种植面积达34.6万亩,占耕地面积的27%,其中,连片150亩以上项目50个,面积1.99万亩,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

二、土地流转的特点

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科学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土地流转从农民相互间的自发流转向政府和市场引导并重的自主流转转变,流转的目的由减负向增收为主转变,流转的面积由零星、分散向规模、连片转变,流转的对象由农户之间向农业企业、工商企业、科技人员、专业大户、合作社等为主转变,呈现出“形式多样化、流转规模化、运作规范化、效益最大化”的特点。

入股为主,土地流转形式多样。我市根据产业特点、地理条件、二三产业发展程度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情况,探索出五种流转模式,累计流转土地4.44万亩。其中出租2.7万亩,入股1.2万亩,转包3481.83亩,转让1329.1亩,互换532.07亩。近年来,由于粮食价格呈恢复性上涨,加之农业税取消和实行种粮补贴,土地的固定收益有所增加,早期邻里、亲友之间通过转包、代耕的形式,无偿或只象征性收取一定收益的转包和转让等形式逐渐减少,新增流转面积主要以出租、八股为主。2006年7月,我市在姚王镇红星村试点,成立了第一家土地股份合作社,71户农户以60亩承包地入股,连片发展花卉苗木。随后,土地股份合作社这一流转模式在全市推广。2008年4月,姚王镇桑木村以村为单位,将1 8个村民小组的898户、2463亩十地全部入社,委托合作社统一经营,农民在按股权享受每亩1000元保底收入基础上,参与二次分红。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社,让农民和经营者结成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既有效满足了经营者的用地需求,又切实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收益权利,所以已成为我市土地流转的主要趋势。目前,全市共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35个,八股农户5894户,吸纳农村劳动力1780人,农民在合作社打工收入达42.67万元。

严格管理,土地流转规范有序。搞好土地流转,离不开政府的正确引导、规范管理。我市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项原则,做到不下达流转任务,不强迫农民意愿,不限定流转时间,不限定流转模式,把土地流转真正纳入市场化、规范化的轨道。强化服务指导,组建了由市委农工办、各乡镇农经部门、村委会构成的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进行面对面的指导服务;严格把好流转审批、协议签订、手续完善、租金到位等“四关”;成立了由农工办、法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仲裁委员会,聘请8名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农经人员担任仲裁员,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规范流转手续,做到“三个统一”,统一合同文本格式和编号、统一鉴证确认、统一建立台账。

调节利益,土地流转长期稳定。注重合理调节流转双方利益,实现经营者和农民的长久双赢,保障土地流转的长期稳定。一是合理制定流转价格。土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综合考虑土地亩均产出效益、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地力恢复成本等多种因素。如果价格太低,农民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不愿流转,价格太高,成本加大,经营者利益受损。只有确定合理价位,使双方从流转中受益,才能建立长期稳定的流转关系。我市根据市场行情,努力寻找流转双方的心理承受价位,制定了年租金东部450元/亩、中部600元/亩、西部800元/亩的片区指导价。二是合理确定流转期限。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经营者需要流转时间长一点,可以长远规划、持续投资,提高规模效益。而农户对土地升值有较大的预期,不希望流转时间过长。我市在坚持流转期限不超过法定承包期的同时,一般以3年为一个流转周期,超过3年的,综合考虑土地收益的变化因素和经营者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3年后适当提高租金标准,形成流转收益的递增机制。三是合理分配补贴收益。为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成片流转,各乡镇一般将国家、省、市一系列惠农补贴及省、市流转奖励资金补贴给农户,并将土地流转中溢出土地面积的收益归农民所有。

三、加快土地流转的几点思考

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和益。农民是流出主体,土地流转必须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利益。要帮助农民防范流转风险,对经营者资质、信用、经营实力、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估,流转收入直接缴至“双代管中心”,到期打卡发放i要求业主交纳保证金或抵押物品,避免农民遭遇风险。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探索土地承包权置换城镇社保,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

土地流转范文第4篇

解放思想,提高认识重点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需要长期稳定,这是属于“集体所有、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问题;而农民承包地流转,向种田能手和现代农业经营者集中,则是土地市场化,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益和规模问题。农民承包土地流转不是对农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搞活承包地,充分发挥承包地的使用效益和资产效益。它是新形势下农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发展。在农民承包地流转时,原定的几十年土地家庭承包权维持不变,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在转让期满之后,可以续订,也可以收回耕作,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动有利于农业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符合广大农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的高效流转。

制定方针,明确原则推进农村土地合理流转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稳定农村土地政策、提高农地资源配置效率、以及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其中正确执行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是土地合理流转的前提条件,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是土地流转的中心任务,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则是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这三者其实都离不开“以农民为本”的原则。主要原则应有:(1)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农村土地流转是有价值的,要根据土地收益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然后进入市场流通,制止那种无偿甚至倒贴的不合理行为。同时,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2)自愿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应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流转,要制止那种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强迫农民出让承包地的非法行为。(3)效率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先进科技的应用和农业效益的提高,不为流转而流转。(4)合法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一是要遵循国家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二是要与时俱进,抓紧制定一批与农村土地市场化发展相适应的新的法律法规,使农村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轨道。

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中介组织等多方面的利益,流转必须按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土地流转关系确立后,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合同要经过有关部门的鉴证。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对于土地流转的形式,要坚持多样化,土地流转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发育,土地的远期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土地流转时间过长,难以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实行土地流转委托管理,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的资源优势,实现土地有序流转的有效途径。有条件的乡(镇)、村,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土地托管中心”、“土地代管站”、“托田所”等机构,从事介绍流转对象、帮助审查接包方资格、提供有关业务咨询等。中介组织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定期公开对外可开发土地资源的信息,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在双方协商一致前提下,中介组织帮助办理流转手续;同时为承租者提供信贷、技术、物资等服务;妥善处理土地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土地流转与农业结构调整实行双赢。

切实维护非农建设征地中农民的合法利益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不仅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还具有不断增值的资产功能。对非农建设征地,要区别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用地方式。对国家公益性建设用地,可采取征用的办法,但征地补偿款不应层层截留,大部分应归农民。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宜再采取征用和“一次性买断”的做法,使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广大农民仍然把土地作为安身保命的基本生活资料,作为获取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生老病死的保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土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进程也将严重受阻。因而,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版权所有

土地流转范文第5篇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土地制度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长期以来,我过的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即生产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曾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当时农村的一项创举。但随之也产生了一些矛盾与问题,近年来尤为突出。农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许多大宗农产品缺乏竞争力,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难以体现规模效益,搞活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三农”问题中的关键性环节。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解析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合理流动,才能提高使用效益,也只有合理流动才能真正体现土地生产要素的性质,所以土地流转是必然的趋势。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首先,农村土地流转的首要前提就是要明晰所有权归属,这也是这次立法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明确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界定土地使用主体的权利范围,使土地流转在法律上得到保障。产权就是社会全体或社会某一部分人或某个人拥有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如果产权不明晰,市场机制就无法正常运作。在现实生活中,因产权主体不明、权利不全,造成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收益流失;或因承包权不稳定、使用权不完全,致使土地流转困难等问题,都与产权关系不明晰关联很大[1].为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土地私有或干脆收归国有[2],但无论从中国的或是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这一变动将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一旦农民失去土地,得不到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进而酿成难以解决的社会危机。在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多数农民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我国的土地流转,流转的只能是使用权,不能是所有权。诚然,这并不表明目前的体制是没有缺陷的,但我个人认为就中国的国情和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来看,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对其加以完善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积极稳妥地向前发展[3].《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审议稿)中继续沿用这一制度是较为合理的,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农村土地流转还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保持农业用地性质不变。土地是极其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耕地面积极其有限,13亿多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对于流转后的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决不能挪作它用,否则就有违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上升到生态保护的高度上,只有把经济利益与长远的生态利益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遗憾的是,审议稿中却忽略了这一点,这无疑不利于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我认为物权立法中一定要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可以把它规定为土地经营着的义务或者是发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撤销事由[4].土地承包在实践中称为“责任田”,责任田意味着承包人对土地利用上的权利与相应义务和责任绑在一起。很显然,审议稿在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中针对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存在欠缺。

二、农村土地流转现存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加速的态势。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反映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江浙一带以及一些农业较发达的地区,土地流转的面积逐步扩大,流转形式不断丰富,它有效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推动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了农业投入,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但是由于思想意识落后、家庭联产承包生产模式自身的流弊及缺乏健全的市场机制和有效的管理机构,加上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地貌复杂,东西部农业发展差距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流转仍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土地流转身份上的限制。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一般限于特定的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这次审议稿与之前的《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此观点上是保持一致的。审议稿第55条第2款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作为例外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种受让主体身份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封闭性,从而土地承包权无法按照市场方式自由转让,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障碍。关于此点,学术界普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集体组织成员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具有团体内部分配的性质,因此它的转让对象通常以本集体成员为限。这种限制,实际上起着保护集体土地公有公用的作用;可以保护集体成员的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防止出现大范围的土地产权流动以及随之而来的大范围的人口流动[5].另一种观点认为,有偿设立的农地使用权可以自由转让,法律应明确规定农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并不得以特约禁止[6].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的利用不能再局限于追求以一味的公平目标,而应转向以效率为中心。目前我国农村中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生产能力各异,如果仍旧停留在原有的生产格局,各地差异将越来越大,这与共同富裕的目标相悖。同时,这种格局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集体组织间在土地利用上的余缺调节,这不仅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产生不利影响,也会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很可能局限在一个个孤立的小范围内,以至培育出十分零散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是不相协调的。

第二,土地流转条件上的限制。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来讲,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其转让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审议稿第132条)。有学者将此归纳为“债权的流转方式”[7].既然已经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性质,就应赋予承包经营人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是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与承包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一道构成了市场经济情况下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承包农户是流转的主体,土地流转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流转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农民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有自,这样才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则,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开放性。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流转权的现象较多,正是因为这种对农户自主决策的限制使有些所谓集体组织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以所谓“反租倒包”等花样,以低价强行“租用”农户承包地,在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或者随意调整承包地,分出所谓“口粮田”、“机动田”,变相剥夺农户土地。再者,如果说经济体制下这种限制情有可原的话,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加之农村土地稀缺性问题的突显,这种静态的财产占有形式已经逐渐暴露出其弊端。如当前农村的普遍现象是外出人口增多,那么这一部分人原来所承包的土地将无法由他们自己亲自经营,如果不转让给其他农户经营的话,势必造成资源的浪费。而如果这些土地一律由农村集体组织来重新统一安排的话,成本非常大。加之现行法律又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权流转上设置了多重障碍,所以必须加以完善[7].

第三,土地价值实现上的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权已有原来注重于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的具体权利,演变为注重于收取代价或获取融资的价值权[8].农村土地承包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应当具有相应的融资功能,这一点在有关学者提出的农地他物权体系中已有包括[9].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准设立抵押权(《担保法》第34条所列可得抵押的各项权利中无农村土地承包权},审议稿中也并未将抵押设定权加以明确规定。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善的产权,土地收益权不完整、不清晰,难以形成土地融资市场,抑制了农地的价值担保功能,限制了土地承包权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农业结构调整忽然规模经营、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村消费市场的扩展等问题,都与农民的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农民缺少资金及可靠的融资渠道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也必将制约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是有价值的,其物权性质已为学界所认同[10].既为物权,权利人享有处分权,则之为抵押纯属自然。当然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毕竟与国家的农业政策息息相关,因此,建议在稳定承包权30年不变的基础上,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不改变土地的农用目的的情况下,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融资的方式,使农民较为方便地获得急需的启动资金,发展农业或农村二三产业,以次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三、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土地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但是从新的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来看,离开了土地流转,土地的潜能发挥就受到了极大束缚。长期形成的土地平均拥有、所有权经营权机械统一的模式明显不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打破这一沉闷局面,就必须让土地流转活跃起来。

(一)遵循三大原则,尊重农民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目前,不少地方对土地法规、土地政策的理解还存在片面性。有些基层干部则认为,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对土地有全权支配,往往强化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而侵犯了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所以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三大原则:

1、“稳制活田,三权分离”的原则:即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实行农村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者使用权的三权分离,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审议稿第130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的长期归属,改变了以往仅政策性的提法,为农民拥有的这项独立的经济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只有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对农民的法律意义,才能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

2、“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依法签定合同;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承包费用和相关费用以及履行应尽的义务。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不论采用哪种流转形式,都应该尊重农民的选择和意愿。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坚持有偿流转,实行必要的、双方协商而定的合理经济补偿。

3、“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不论是从我国农业应对加入WTO后的挑战,还是从有利于发展地区经济而言,或是有利于促进城镇化发展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流转都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因此,应充分认识其“牵一而发十”的高度关联性,充分发挥好其蕴涵的潜力。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是农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必须根据客观条件“量体裁衣”,不能盲目进行、拔苗助长,否则势必事与愿违,带来不良后果。

(二)进一步探索和加强土地流转制度建设,促进农村土地机制创新。

1、完善法律条文,促进土地流转。法律应明却规定所有权归属及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权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使用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利益分配、土地流转的管理、土地纠纷的处理等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加以规定;修改《担保法》中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得流转的规定;指定土地流转格式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1].由于各地农业经济发展参差不齐,所以地方立法可以超前,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的条例或办法之类的,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从而达到集约利用、规模经营的目的。对暂不具备立法条件的地方也应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的进行。

2、大力培养农村土地市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首先,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范围内流转,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第二、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而完善中介服务组织是农地市场化的关键。第三,建立调节机制,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以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现象。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可加强土地转让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实现有序管理。

3、有效发挥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市场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特点,尤其是我国农村的土地市场还很落后。因此,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逐渐形成城乡地政一体化的管理。二是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与民争利。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群众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因此,要抓好土地流转,必须“以人为本”,千方百计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4、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第一,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城市工业和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十分有限。而且,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经营环境不稳定,兼业农民非农产业收入不稳定性使他们难以彻底离开土地。因而,土地使用权流转将难以实行。因此,应切实加快乡镇城市化进程,依靠科技进步,积极主动地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得以合理转移。第二,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审议稿第131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可见立法者并没有穷举土地流转的形式,农户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我国农村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不尽相同。采取灵活多样的各种可行性方式,更能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版权所有

土地流转范文第6篇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看到了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商机。

带着钱,有了土地就能赚钱吗?其实不然。土地流转并非仅是一纸合约,投资者还需要考虑政策、经营模式、土地流转风险等一系列问题。 政策既是利好,也是红线

2014年11月下旬,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第一次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所有制前提下,促使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格局。虽然这项政策为农地流转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权利保障,但也同样画出了不可逾越的三条红线,以引导农村土地健康流转。

首先,不能强制流转农民的土地。也就是说,土地的承包权始终归农民所有,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都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在现实中,类似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对外集中招商经营,都属于违背政策的行为。投资者在与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合作进行大范围土地流转时,需要审慎甄别,不能做违背政策和有损农民利益的事。

其次,对资本下乡划定了经营范围,即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工商资本在选择经营项目时要注重发掘小农户做不了的、附加值高的,在政策规定的框架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最后,要以用途管制为抓手,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比如,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一些商业资本为了寻求高回报,打各种球,以农业之名占用农用土地,却用于各种名义的生态大棚、休闲旅游等非农开发。这些项目或许能获得短期收益,但从长远来看,政策一旦严查,便难以持续发展。

虽然政策的利好让规模化的土地流转成为了可能,但为了能够长期可持续发展,在进行农地流转时,投资者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寻找土地流转经营的商机。 左手抓产品,右手抓模式

当前,农村的土地流转主要包括“三块地”,即农民的承包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由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和农村宅基地抵押、担保等政策仍在试点中,所以我们重点关注农民承包地的流转和经营。 通过土地流转进行规模经营的投资者,应设计相应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

根据调研发现,通过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并实现盈利的有效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特色农产品种植+订单”模式;二是大宗粮食作物种植“产加消”一体化模式。

模式一:“特色农产品种植+订单”模式

经营者在流转的土地上从事绿色、有机作物种植,并将产品细化为不同的品质,以应对消费者多元化的需求。在销售方面,他们采取订单农业的模式,依照订单组织生产。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这也为特色农产品的销售提供了一个新兴渠道,如黑龙江长富俊龙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长富俊龙利用黑龙江地区得天独厚的黑土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有机农作物种植。他们主要采取农户自愿,带地入社,参与分红的方式,将农户的土地集中起来,实现规模经营。所有生产出来的谷物由合作社进行制粒、研磨、分级和色选,这也是特色农产品加工增值的重要环节。完成之后,产品按照订单销售至全国三十多个大、中型城市及各大超市。从2001年至今,长富俊龙的谷物已达到年销售量5 000吨,产值6 000万元。

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首先,它有效解决了农户和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其次,合作社以有机食品为目标市场,通过种植有机谷物,打开了销售市场;第三,合作社配套的谷物加工设备,有效实现了产品附加值的提升。

模式二:大宗粮食作物种植“产加消”一体化

众所周知,小规模的粮食种植难以获得超额利润。在东北,平均一亩地生产玉米(脱水干粮)1000斤,按照2015年的玉米临储价格1元/斤计算,一亩地的销售收入为1000元。如果不计入土地成本(租金),农户的玉米生产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每斤为0.75~0.8元。也就是说,以0.75元/斤的玉米生产成本计算,种植一亩玉米的利润只有250元。

这还是按照土地为农户自有,不需要付地租的情况下计算。如果农户将土地流转出去,每亩地还会增加500元左右的地租。所以,小规模流转土地进行大宗粮食生产非常难获益。

如果希望实现大宗粮食作物的盈利经营,则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在集中连片的土地上实现统一播种、配方施肥、定量撒药和机械化的种植与收获。这样才能降低亩均种植的投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吉林省公主岭万欣农机专业合作社,就是大宗粮食作物种植“产+消”一体化模式的典型代表。所谓“产+消”,是指该主体集粮食的生产、加工和消费为一体。

万欣农机将农业的生产、深加工、畜禽养殖的饲料消费结合在一起,在产业链上构成了一个闭合的回环。在产业链运转过程中,他们还会产生用以增值的副产品,如作物秸秆。合作社可以按230元/吨的价格,将玉米秸秆卖给生物电厂,作为发电原料。而合作社饲养的240头母牛的动物粪,便可作为有机肥,投入到作物种植中。

在与农户的对接上,合作社还会为农户提供土地托管服务,即在生产期统一组织采购生产资料,为农户提供农机化服务,在收获期以每斤高于市场价1分钱的价格收购农户的粮食。这种模式主要依靠降低农资投入成本来获取利润。

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它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农户的粮食,一方面很好地保障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能实现粮食销售价格波动时的风险共担。这种利益链接机制可以将经营者和农户利益统一起来,促进土地流转和集中连片经营。

此外,为了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应对种植环节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等风险,合作社还通过延长产业链,将农业生产、加工、饲养、销售结合在一起,各环节相互衔接,使成本最小化,将风险内部化,大大提高了农业产业的抗风险能力。

在生产要素,特别是土地要素配置不断活跃的今天,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无论是“特色农产品+订单”,还是经营者的纵向一体化,都可以实现成功创业。但我们也要注意到,这两种模式之所以成功的前提条件,是在投资者和农户利益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将风险防范进行到底

如今,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成为许多农业淘金者的目标,但也要懂得防范其中的风险。

风险有哪些?

1.政策风险

目前,土地制度改革为土地流转提供了必要的政策条件,但不顾经济规律,盲目流转土地往往造成经营者土地规模过大,反而导致亩均生产成本上升,最终使得经营难以为继。比如,2008年,在当地政府的动员下,亳州市韭菜产销协会会长仪大彪分两次流转600亩土地进行韭菜生产。头两年经营还良好,后来受天灾和市场供求的影响,生产遭遇了困境。仪大彪第一时间向政府求助,但政府承诺的扶助资金、种地直补和良种补贴都没有到位。在耗尽积蓄财产后,最终只能以失败告终。

在主粮生产中,政府有相应的最低收购价和临储政策,但政策的变动往往会造成土地流转主体的解体。从2015年到2016年初,东北地区的玉米临储价格突然下跌,以及后来政府取消玉米临储政策的巨大变动,使得流转土地进行玉米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都遭受到了巨大损失。特别是以高于政策调整后的土地租金与农户签订长期土地流转合同的新型经营主体,他们往往不堪土地租金下降的压力,纷纷毁约,导致原有的规模经营解体,土地流转失败。

2.信息风险

这主要指土地流转者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包括雇佣农民务工时存在的监督困难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一些企业开始利用互联网建立土地流转的服务平台,如土流网、聚土网、来买地网等。

作为中介机构,土地流转平台的建立可以更好地为土地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信息沟通的渠道,极大地提高信息传递和交流的效率,改变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但当前此类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上,多为山林地、集体经营性用地、建设用地的转让,却少有农户自有土地的直接流转信息,不少农地流转都是二次转包。而服务平台的交易中往往采用固定租金模式,相比分成租金,这种种模式不利于分担农业生产中的风险。而且服务平台中土地信息的虚假和重复现象也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由于缺少相应的激励相融机制,以固定工资雇佣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可能会造成出工不出力等问题。而作为雇佣者的经营主体却难以监督分散的劳动力个体,这就造成了投资者的生产成本提高,经营难以持续。2009年,重庆永川区的万亩“粮王”破产正是由于土地流转规模过大,雇佣当地劳动力不仅工资高且难以监管,最终导致其水稻生产农资投入成本过高,经营失败。

3.市场风险

在农地流转中,土地租金的变动是影响规模经营者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租金往往与土地产值息息相关。由于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大,如果完全通过固定租金给付,容易使经营者和农户利益难以协调。如农产品价格高时,经营者受益,但农户获得的租金就相对较低,农户有违约的激励;当农产品价格低时,生产亏损,经营者无法偿付较高的租金,也同样存在违约的动机。

因此,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如何通过设计风险分担机制,合理控制土地租金水平,形成经营者和农户的利益协调机制,是规模经营者需要创新探讨的问题。

4.自然风险

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很大,严重的旱涝灾害可能会使一季的生产功亏一篑。投资者在土地流转中,还应该注重流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原有的土地经营方式,做好应对水旱灾害的相应准备。而且严重的动植物疫病也可能对农业生产造成减产、减收,甚至绝产的影响。因此在土地流转前,经营者不能只关心土地流转的价格,还需要对当地的土地质量、生态环境做出全面的考察,以及对流转区的经济、社会、环境条件做详细评估。 该如何防范

土地流转是农村资产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机会与风险共存的环境里,投资者该如何在机制设计上更好地规避风险?经营者可能需要在适度规模经营、农民利益链接、市场风险分担和土地环境评估等方面下功夫。

首先,土地流转不是越多越好,要考虑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研究机构利用国家统计局2004-2012年的农村住户数据计算得出,家庭农场的最优土地规模区间为131~135亩,种粮大户的最优粮食播种面积区间为234~236亩。这意味着,当前动辄成千上万亩进行土地流转的项目,带有相当大的盲目性。

作为个体投资者,你需要理性考虑农场的经营规模,避免在地方政府或其他主体的鼓动下盲目流转土地。

其次,在土地流转中,投资者要做到自身利益与农户利益协调一致。

投资者要设计一种机制,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都要使投资者的利益和农户的利益相协调,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激励相容,保障两个利益主体长期持久的合作。长富俊龙和万欣合作社之所以能够成功,与他们较好地处理农民、土地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不无关系。二者的共同特点都是没有直接与农户结算土地租金,没有使经营者的生产与农户截然分开,而是依旧将土地视为农民的财产,为农民提供分红收益。这就使得经营者和农民成为利益一致的共同体,也实现了经营者与农民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第三,通过土地流转进行规模经营的投资者,还应设计相应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

针对雇佣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容易产生出工不出力的道德风险问题,投资者可以设计一定的激励机制。如万欣合作社,采取以高于市场价1分钱的价格收购农户的玉米,就极大地提高了农户的积极性。虽然在收购价上让利于农民,但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代种、代收的服务,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所以在种植环节依然有利可图。

为了能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投资者还可以采取延长产业链的方式,将某一环节的风险通过整个链条的运转予以缓冲;运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开拓销售市场,采取电商、订单生产等来降低市场风险。

土地流转范文第7篇

1搭建流转平台

魏城镇魏于村村民魏成海,2005年承包了本村2.7公顷耕地,收益颇丰。2009年在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帮助下,他又在大磨乡连枣林村和院堡乡岳庄村各承包6.7公顷(约100亩)土地,年纯收入达20余万元。“要不是在大屏幕上看到信息,这13.3公顷(200亩)地没准找不到呢。”魏成海高兴地说。

魏成海说的大屏幕指的是县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大厅的大型显示屏。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该县分别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平台。县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用于收集、全县土地承包和流转的基本情况,为规模流转提供合同签订、纠纷仲裁等服务。22个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及时流转信息等。县土地流转办公室和22个乡镇(街道办)全部实现了微机联网。村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站则建立了土地流转信息栏,反映农户的意向。

在建设三级有形市场的基础上,该县制作了土地流转流程图,严格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秩序。

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农村土地顺利流转。截至2010年底,该县已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3.8万份,土地流转面积达6400公顷,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10.3%。

2实行分类指导

在流转过程中,该县针对农村不同情况,灵活采用互换、转包、出租、转让等流转形式,实施分类指导。

在魏县一些乡镇,有一些沙滩地、荒地、边远次地,一家一户耕种效益较低,对此,县里积极引导鼓励农户出租给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示范园区。

沙口集乡岗上村有20公顷窑坑地,处于半撂荒状态。车往镇前仓口村杨海峰了解到此信息后有意承包。于是,县乡服务中心帮助他召开了流转户大会,取得了多数群众的支持,很快与第一批流转户签订了流转合同。杨海峰与河南兴农公司合作,种植了20公顷繁种棉,当年净获利30万元。

在种养大户的带动下,该县已建立各类农业示范园区106个。

对新农村建设节约出来的土地,该县进行统一复耕,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实行招标发包,发展种植、养殖和加工业,帮助农民增收致富。该县野湖拐乡蔡小庄村建成新农村后,旧村全部复耕,新增土地40余公顷,承包给大户搞蔬菜大棚,每年增加集体收入60余万元,促进了集体财富积累。

3出台优惠政策

土地流转范文第8篇

农地流转是一个经久不衰的改革话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物权法上的集体所有权,一直坚持“集体”之名,但到底集体是什么,众说纷纭,结果导致实践中的所有人缺位,集体土地出租或被征收,收入没有惠及农民,反而引发层出不穷的。集体所有权模糊不清的根本原因是集体本身的模糊性。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从合作社到,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苏联式的集体制度。而苏联的集体制度则有着深刻欧洲传统。社会主义思想中的“集体”观念实际上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古老的村社、采邑或札德鲁加(家族公社)制度。斯大林时期实行农业集体化,发展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使农业生产的共有方式以新的形式出现。俄罗斯学者认为,布尔什维克为了抵制土地私有制,建立了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实际上使村社制度以另外的形式得以恢复,并将这种生产方式扩大到工业企业。

近来,有学者依据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本土资源对集体制度尝试进行阐释和改造,主张以传统乡土社会中的农村自治体为现在的集体所有制探寻一条出路。如费孝通先生认为:“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简言之,即所谓:“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而秦晖先生在考察了长沙走马楼吴简等文物资料的基础上认为,即使是在大族势力强盛,中央集权相对较弱的时代,在帝国官府之下,乡村社会依然不是宗族的社会,而是编户齐民的吏民社会。于是,我们的乡村社会真实传统看来该是:“国权归大族,宗族不下县,县下唯编户,户失则国危。”

在现代计划经济之下,我国的集体制度不是建立在村社自治的基础之上的,而恰恰是承续了传统中国吏民社会的传统。作为集体前身的这个现象与其说是“集体主义”,不如说是“国家主义”的产物,是由国家一手建立起来的贯彻国家意志的工具,即一种新型的“齐户编民”。周其仁先生曾指出这种经济并不是什么“集体经济”,国家控制的程度并不比控制国营工厂差,区别在于国家控制了工厂,国家是承担了这种控制的后果的。而则不同,它是“国家控制,但由农民承担控制后果”的经济。

土地流转范文第9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流”出特色;“转”出活力

河北省隆化县章吉营乡属传统的农业的大乡,农民收入主要以种植大田玉米及外出打工收入为主。自2014年2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乡党委、政府通过走村入户、调查研究,在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核心,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以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为平台,大力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着力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使土地流转“流”出了特色,“转”出了活力。目前,全乡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流转土地1500亩,涉及9个村户,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社25个,带动农户500户,户均增收1000元。

1 土地流转的主要做法

1.1 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强宣传引导

农村土地流转虽是一种市场行为,但离不开政府的引导

与服务。一是加大政策宣传。为充分调动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该乡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充分利用会议、广播、黑板报、横幅、标语等不同形式,多渠道、多层面宣传土地流转有关政策,让土地流转的政策家喻户晓,让农民认清开展土地流转的好处。二是对比算帐引导。耐心帮助农民算清两个帐。对于出让方来讲,土地流转出去每年都有稳定的流转收益,旱涝保收,零风险;另外还能到种植区打工,得到不低的务工收入。对承租方来讲,通过流转土地连片规模经营,效益是种植粮食的几倍,怎么算都不吃亏。通过两头算帐,双方在利益上达成一致,能够实现双赢,得到了农户和承租户的认可。三是干部带头引领。发动村干部做典型、当标杆,领着群众干,做给群众看。目前,各村村干部都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带头建起了大棚,种植草莓、木耳、蔬菜、中草药、甜玉米等,较好地发挥了村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了土地流转升温加速。四是严格把握政策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模和农民群众意愿,在促进土地流转中切实转变观念、加强引导、注重管理、创新服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搞强迫命令等违反农户意愿的硬性流转。五是强化科技服务。依托“农广校”和“阳光工程”,加强流转大户的农业适用技术培训和指导,共开展各类农业科技培训30场次、3000余人次,印发资料1万余份,提高了规模大户的生产技术水平,培育了一大批“职业农民”,让他们持证上岗。同时开展农技人员“三个一”活动,采用一对一的技术指导方式,对新流转大户全程跟踪服务。六是矛盾纠纷调处得力。及时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流转程序、合同不规范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引导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流转程序,从而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受让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规范形式,创新模式,促进土地流转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按照“政府引导,大户投资,产业化开发”的思路,大力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土地流转,促进流转主体多元化。一是引导农业企业建基地。如2010年,通过土地流转,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在韩吉营村建设了占地面积达1000余亩的蓝莓园,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龙头企业为主体,基地建设为依托,农户参与为基础的标准化发展格局。二是引导大户和合作社开展规模经营。如隆化县柏利兴果蔬合作社和隆化县一源万果蔬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在韩吉营和柏子沟两个村建设了450亩的草莓基地,既增加了经济效益,又带动了群众增收致富。

1.3 强化保障,夯实基础,推动土地流转

章吉营乡在抓好土地流转工作的同时,坚持以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客商,以优良的态度为客户服务。乡党委、政府通过积极争取项目,在乡域公路沿线各村实施河北省新增一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3000亩,现代农业田间工程3500亩,确保各村土地实现路通、水通、电通。这些基础设施建设的到位,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增加了对外招商引资的筹码。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得天独厚的地域条件、广阔的设施农业发展空间,成为外商投资创业的不二选择。

2 土地流转取得的成效

2.1 推动了设施农业的发展,形成了产业板块

章吉营乡在土地流转中,注重发展规模设施农业产业区,形成产业板块。占地1000亩的蓝莓是河北省唯一蓝莓种植基地,现已产果销售,同时围绕蓝莓这一主导产业又新投资建设占地20亩的蓝莓酒厂和酒庄,极大地带动了整个产业的发展;占地450亩的草莓基地建设也如火如荼的施工中,年产草莓水果1225吨,可供应全国草莓鲜果市场,并计划与县内食品公司筹划新建草莓罐头和果酱生产线,届时集草莓育苗、鲜果采摘及果品深加工为一体的项目,将有效带动乡域乃至全县设施农业的发展;占地100亩的万亩园黑木耳和蔬菜种植基地也已开始生产,利用本地特有的山林资源和劳动力市场,以合作社+农户+公司的模式,又新发展本地群众发展庭院经济300亩,群众以自有柴山为主体入股,生产菌棒,在自家院子里种植黑木耳,合作社负责技术指导,公司负责运输外销,一环扣一环,节节生利,群众受益,产业做长,板块做强。

2.2 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主导产业特色突出

在主导产业的培育上,重点发展丽海蓝莓、一源万草莓、万亩园黑木耳等龙头企业,重点把蓝莓、草莓、黑木耳、蔬菜、中草药等产业做大做强。通过基地带动周边农户,全乡设施蔬菜、水果、中草药、大榛子已达到3000亩。

2.3 保障了农民权益,增加了农民收入

一方面土地流出农户的流转费明显增加,农户的流转费涨到了每亩1000元,最高的已上升到每亩1200元。另一方面,通过调整结构发展设施农业,新增就业岗位800个,亩均增收1.5万元以上,人均增收6500元以上。

3 土地流转的几点体会

3.1 提高认识,是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思想基础

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大力宣传本乡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增收的典型和土地流转的趋势、好处,要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会,提高“以地生财”的意识。

3.2 强化领导,是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保障

组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土地政策的宣传、培训、指导、流转手续的规范、合同的签订和登记等工作。

土地流转范文第10篇

1.创新服务机制,促进土地流转

一是以社区服务推动土地流转。社区成立了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选调组织协调能力强、有蔬菜经营技术的社区干部专门主抓土地流转工作,同时,严明职责,积极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先后以层层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展开宣传。营造了浓厚的政策氛围。社区通过干部带头,联组包户、走访群众、鼓励居民流转土地。并积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土地流转工作有序开展;二是以产业协会指导流转土地经营。在社区的指导下,成立了蔬菜专业协会,吸收协会成员100多余人,协会定期组织成员开展技术交流和帮贫扶困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居民纷纷自愿加入协会,协会成员数量不断壮大。协会的指导作用为流转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了支持。三是以经济大户带动流转土地经营。社区对土地统一租赁,对社会公开广泛招标经营人才,涌现出了宋文华、郑安军等10多个经济大户,成功创建了具有一定规模的草霉、花卉、礼品西瓜基地。经济大户宋文华通过草莓与礼品西瓜轮作,亩平年收入达3万多元,在社区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社区积极发挥土地流转大户的典型示范作用,以大户带动促发展,吸引居民自觉开展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

2.创新服务措施,促进土地流转

一是强化基础设施投入。首先是搞好硬件设施。该社区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先后向市县上级部门积极争取资金400多万元,为蔬菜基地新修硬化公路3.5公里。修建完善了蔬菜基地灌溉、大棚等系列设施;其次,积极提供技术服务,社区聘请技术专家,在群众中免费培训指导,免费为居民提供良种育苗等措施,另外,积极联系信用部门,为居民提供资金支持,为有创业志向、有经营技术的大户解决资金困难。二是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社区鼓励居民依托城区优势,向物流配送、家政服务、餐饮服务转移,积极开拓创新服务行业,社区共转移劳动力700多人,每年劳务经济收入达1500多万元。社区通过转移劳动力,增加土地流转面积达500多亩。三是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力度。社区认真开展工商业者养老保险和贫困人口的低保、医保工作,确保劳动力转移群体安心创业。对社区60岁以上且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认真为他们算好账,搞好土地流转,并积极采取社会保障措施,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放心流转土地。

3.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土地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