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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案例范文精选

土地管理法案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真空预压法软土地基处理技术;施工;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软土是指的是含水量高、孔隙大、压缩性高、承载力低的土。本文结合某工程大型石堤基础运用真空预压法并配合塑料排水板进行软土地基进行处理的施工过程,进行了技术要点、质量控制和施工效果的探讨。

工程的大体概况

某建筑工程因西侧有一河涌,因此,主体结构在施工之前要在河涌边上进行堤坝施工。堤坝的施工工程分为5个施工段落,每段长为50m,结构形式为直立重力式石砌推土墙,墙外浇防波堤板,挡墙基础垫层为干砌石块,厚1.3m。对于垫层下的淤泥软基,采用真空预压法配合插入式塑料排水板进行淤泥质土的排水结构处理。

(1)工程的地质状况

工程的岩土层由人工填土层、海陆交互层、冲击层、残积层和花岗岩基岩组成,其中海陆交互层含有上下两层淤泥层,在两个淤泥之间为粘土层、粉砂~砾砂层,这是真空预压主要进行的土层。

(2)选用合适的软基处理方法

由于淤泥的强度低、压缩性高,因此要采用塑料排水法进行软基的处理,排水的底部要穿过淤泥层,呈梅花形布置,板的距离是1m。根据勘测,堤坝的局部含有巨大的透水层,但是具置不明,因此选用真空预压法,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观测,对预压前后的定点钻探的土样进行物理力学指标的对比,以此保证达到淤泥固结度的50%设计要求。

二、加固的原理方法和进行的质量控制

(1)真空预压法进行加固的原理

真空作用下进行的土体固结是指总的应力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孔隙的压力和增长有效的应力。真空预压在抽气前,薄膜内外承受一个大气压,在抽气后,由于土层部分、砂垫层和塑料排水板间的压力差,因此发生渗流,使孔隙中的水通过塑料排水板进入砂垫层,再通过埋设滤管流出塑料膜外。此时渗流结束,土体完成固结。

(2)、施工步骤

进行软土地基处理之前,首先对河涌进行截流,并且在进行施工的位置进行围堰处理。

(3)铺砂垫层

对砂垫层进行施工也很重要,铺设之前首先应该将基底的浮土和杂物进行清除,并采用分层铺设,每层的厚度大约0.15m,下层约0.3m。摊铺后进行洒水压实,然后用平板式振捣器进行振捣压实。粗粒料不能出现分离现象,注意控制每层砂垫层的厚度。同时应该加强基坑内的排水,防止砂垫层进水流失。

(4)塑料排水管的打设

塑料排水管作为渗流水的通道,因此打设的施工质量是真空预压法能否成功的关键。

【1】施工的工序

机具的就位;将塑料排水管通过导管从下端穿出;将塑料排水板与桩尖连接对准桩位;打设桩管并插入塑料排水管;拔管;剪短塑料排水板。

【2】施工组织

塑料排水板采用梅花形布置,排距为1.0m,设计插入深度10~14m。

【3】施工的技术要点

采用套管法进行打设,钢导管压入地基之前,需要先将塑料板放入导管,板端加设管靴,这样管靴和塑料板随之压入土中,在地面进行塑料板的切断。

(5)真空预压的施工

【1】施工工序

埋设观测的设备、进行真空分布惯的铺设;摊铺上层的砂垫层;铺设塑料薄膜,进行四周密封;接通真空泵抽取真空;进行沉降和真空度观测;进行效果检验。

【2】施工组织

根据实际现场的施工情况,将需要处理的区段划分为单元块,每一单元块在完成插板以后布设真空水平分布的排水滤管,要选用塑料管,进行管身穿孔,用尼龙布作为外包滤布。接着摊铺上层的砂垫层,以此防止排水板暴露在外的老化。用真空泵采用串联方式连接单元块,在抽真空期间要每天对真空度和地面的沉降量进行观测,保证预压的效果。

(6)施工的要点

【1】在每个单元块四周开挖0.8~0.9m,底部宽度0.2~0.5m。

【2】在厚度0.2m的砂垫层中埋设真空分布管,真空的分布管采用鱼骨形的摆设,通过出膜管道将主管道和外部的真空泵相连接。

【3】管的上部铺设0.1m~0.2m厚的砂层,使上下砂层的总体厚度不小于0.5m。

【4】在砂垫层上铺设两层聚氯乙烯的薄膜进行封闭,四周用粘土压在封闭沟里,为了达到延缓薄膜老化和保证密封的性能,在薄膜上要覆盖水,密封沟的围堰也封闭覆水。

【5】通过真空的射流泵进行 抽真空,并使真空度稳定在0.08兆帕,并且连续维持到设计所需的固结度。

【6】每天进行真空度和地面沉降量进行观测,以便及时发现异常采取处理的措施。

(7)质量控制

【1】施工现场堆放的塑料排水板要覆盖起来,防止暴露在空气中老化。

【2】插入的过程导轨要保持垂直,钢制导管不能弯曲,确保排水板透水套没有被撕破和污染,以及保持底部锚牢固可靠,避免拔出套管将芯板带出。

【3】塑料排水板留出的孔外面的长度按照要求控制,便于与砂垫层进行贯通,将其保护好,防止机械、车辆进出的时候受损影响排水效果。

【4】塑料排水板的搭接要采用滤套内部平接的方法,芯板的对扣要凹凸对齐,搭接长度保持200mm以上,滤套包裹,要可靠地固定。

【5】施 工过程中要防止泥工杂物进入套管内,一旦发现必须及时清除。

【6】砂垫层材料要采用洁净的中粗砂,含沙量小于5%,并且彻底去除其中的植物和杂质。

【7】砂垫层摊铺后要适量的洒水,并且分层进行压实。

【8】边界的薄膜部分要埋入密封沟,并且用粘土堆砌的土堰压实,防止加固区的透水透气影响施工的真空效果。

【9】要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检测的记录。

三、地基的处理效果

针对本工程,抽真空的施工工期大约在1个月,因此要在每个施工的单元块设置5个地表的沉降观测点,在薄膜下和泵上设置真空度的观测表各一个。在第2~5段,经过6天抽真空的施工,真空度维持在0.068~0.070兆帕以上。经过抽真空的处理,观测点最大沉降量为318mm,最小为286mm,要经过计算土地的固结度达到67%,才能 满足设计要求。

要注意的是抽真空过程中,第一段的14d沉降量偏小,仅为30mm,单独进行封闭抽真空发现真空度仅为0.03兆帕,因此分析判断真空预压在这个单元不成功。分析这个原因,可能是该单元积砂层厚度过大,建筑的透水性大,因此不利于抽真空的施工。

结语:

采用真空预压法处理软土地基,与堆砌法相比具有很大的应用的优点,并且能够缩短工期和节约材料用量,同时减少了运输量,节省了能源。整个施工过程中,没有噪声、没有污染、没有振动,设备和施工工艺简便,因此适于大面积使用。但是当遇到地基存在较厚的透水层时,并有水源补充时,采用真空预压法便暴露触缺陷。因此,在软土地基不含透水层或采用有效的封闭阻水进行阻断地下水的措施时,真空预压法软土地基处理技术是值得推广的一项施工技术。

参考文献:

土地管理法案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本土化 案例教学 工商管理专业 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1C-0088-03

案例教学法一直以来都被誉为培养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经典教学方法,成为提升学习者的工商管理实践能力最便捷、最有效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哈佛大学的MBA案例教学模式不仅推动了中国的MBA教育与教学,还进一步延伸应用至工商管理本科专业、高职高专专业,甚至拓展到中等专业教育层次,成为我国各院校培养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通行的、经典的“标准化”教学法。

在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及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创新和完善适用于不同专业类型和专业层次的案例教学法,已成为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通过本土化案例教学法实现案例教学的分类化和分层化,创新因人施教、因材施教和因地施教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模式,提高案例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提升工商管理类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本土化案例教学的改革与实践

(一)传统案例教学的局限与缺陷

在传统的MBA案例教学中,不乏精彩纷呈、经典优秀的案例。“高、大、精、深、宽”的系列化案例不仅为MBA学员、企业中高层管理者以及企业职业经理人提供了系统化、专业化和优质化的实践教学资源,还为案例教学参与者预设了极富挑战性的互动空间和创新创业平台。其案例教学的目标和任务并不在管理案例活动或结论本身,而是通过案例分析,探究社会经济、企业文化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探索成功企业家的精神、文化与特质,这种开放性的案例教学模式具有极强的挑战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对社会阅历丰富、知识面宽广、管理经验老道的企业家们来说,有着很强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体现了案例教学中因人施教、因材施教的思想和理念。

而在应用型本科、高职高专甚至中职中专教育中照搬照套MBA案例教学法,并把这种案例教学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通行模式和方法,这显然有失偏颇。对缺乏社会历练、企业实践和管理经验匮乏的在校学生而言,那些定位于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和职业经理人的MBA案例让校园里的普通学生无所适从和难以适应。学习借鉴MBA案例教学理念和方法,结合我国企业不同的地域特征和企业文化,把工商管理类专业案例教学定位于培养企业基层管理人员,立足于企业基层管理岗位,探索“接地气”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是实现工商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改进和完善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本土化案例教学的改革与思考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诸多文件中,多次提及“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并把“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等列入人才培养的创新模式范畴。无疑,案例教学法是实现学思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实施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和参与式教学的有效载体。但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不能照搬照套国外的案例教学模式,而是要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实施更接地气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方法。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进MBA案例教学法。本土化案例教学开发经历了从仿制化向本土化发展的过程。2001年,为推进本土化案例研究,中国管理科学院科技进步研究所组织全国50所高校200多名专家,编制了100个反映我国新兴企业的教学案例,出版了中国首部案例本土化教材《中国企业管理科学案例库教程》,并入选当年高校工商管理教学通用教材。

基于对本土化案例的理论概念、定义边界等方面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加之参与本土化案例教学项目的高校多属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因此,我国的本土化案例教学的目标和任务更多地定位于培养学术研究型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人才培养层次也定位于中高端工商管理岗位。与其说是“本土化”,不如称其为MBA案例教学的“国产化”,即把美国MBA工商管理案例教学引入国内,继续瞄准高端目标,培养我国中高端工商管理人才和职业经理人才。这种所谓的本土化管理案例教学模式同样难以满足大多数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难以彰显本土化案例教学的优势和特色。

(三)广西本土化案例教学的改革与实践

1.本土化案例教学改革。真正的本土化案例教学应立足于地方性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案例,把人才培养定位于中小微企业的基层管理岗位,培养面向基层的应用型创新创业技术技能人才。因此,案例教学中的企业更应该是那些与案例教学参与者学习、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朝夕相处的地方性企业。由于学习研讨的案例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关联性和亲和性,因此本土化案例教学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体验性。特别是案例企业与案例教学的参与者存在多方面的关联,可以不断激发案例教学参与者的学习兴趣和研讨热情,实现学思结合的教育教学模式,形成“对身边的事有启发、对熟悉的事感兴趣、对关注的事想讨论、对本土的企业想帮忙”的情景式、亲和性案例教学模式。

此外,本土化案例教学还可以借助“天时地利人和”的资源优势,实现“边学习、边实践、边体验”的渗透式、参与性案例教学模式,并对案例企业进行连续的、不间断的学习、观察、体验和研讨。

2.本土化案例教学实践。多年来,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承担了广西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培训、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教学任务。为提高经营管理培训质量,加强培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分别于2002年、2008年、2013年主编出版了三部广西本土企业经营管理案例教材,收集了包括南南铝业、柳州两面针、玉柴股份、利客隆超市、明阳生化、柳工股份等150多家广西本土企业案例,提出了“广西人学广西案例、了解广西行情和企情”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法”。

在本土化案例教学中,学员们一边宣讲自己企业的经营管理案例,一边学习、比较自己企业与同学企业的案例。在案例教学组织方面,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在课堂上学,还深入案例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边看边学、边学边做。学员们不仅在培训期间学习研讨案例,还关注案例教学的事前背景调研、事中情景再现、事后案例追踪等环节。尤其是在培训结束后,学员们仍然关注案例教学的后续情况。通过对案例持续的、不间断的跟踪观察分析,达到了反馈案例教学成果、验证本土化案例教学效果的目的。这不仅提高了案例教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还极大地提高了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拓展了案例教学的广度和深度。

通过本土化案例教学的实施,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实现了案例教学与企业管理实践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和相得益彰的教学效果。本土化案例教学改革为提升广西本土化企业管理案例质量和水平夯实了坚实的软硬件基础。通过案例教学活动还直接帮助企业改进和完善了自身管理,提高了案例教学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本土化案例教学无论在岗位培训还是学历教育环节,均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本土化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库建设滞后,企业参与度不高,教学案例质量有待提升

在案例库建设方面,由于企业参与度低,无论是案例的数量还是质量,均难以满足深层次本土化案例教学的目标和要求。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在实施本土化案例教学法中,虽然搜集、整理、完善、编辑和出版的案例达到150多个,但对于数量众多的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中小微企业而言,案例库中的案例资源数量相对较少、行业分布不均匀、缺乏系统性和代表性。在案例质量方面,由于案例编写教师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实践,编写的案例不同程度存在“虚、大、假、空”的情况。

(二)案例教学专业师资匮乏,案例实践教学效果有待提升

案例教学与普通的课堂理论教学有很大区别。前者强调实践性、互动性和启发性,而后者强调理论性、单向性和知识性。传统教学以讲为主,往往采取“填鸭式”的教育教学模式。而案例教学以学为主,往往采取“启发性”教育教学模式。由于教师缺乏企业实践阅历与经验,在实施案例教学中,简单机械地从“阅读案例”到“分析案例”,而不是系统生动地从“感受案例”到“剖析案例”。案例教学成为另一种形式的“课堂理论教学”,失去了其“实践性”的属性,案例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效果难以保证。

(三)案例教学组织涣散,学生缺乏热情,教学互动性差

学生就本土企业经营管理案例进行思考讨论、观摩评析、互动参与是本土化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和灵魂。但学生仅凭教师对案例单调平淡的书面陈述,很难激发对企业案例的兴趣和关注。此外,学生对案例缺乏直观感性认知,也难以在短期内融入案例的情景当中。因此,简单粗暴式的案例教学难以提高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对案例教学缺乏热情,对案例涉及的人和事,涉及的理论知识、方法技能和组织内容等缺乏事前的预判和考量。因此,在进行案例互动讨论时,要么是无话可说,要么是说不中要点,言之无物,教学互动性达不到教学目标和要求。

(四)教学手段方法简单,案例教学载体单调,教学活动缺乏生动性

如何将企业生动鲜活的经营管理案例展现出来,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多媒体展示和互联网传播变得越来越普遍和深入人心,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途径和手段不再是简单的声音和文字形式,而更多是通过互联网途径,借助视频、音频、动画、图片等立体化传播手段获得更加生动化、立体化和形象化的体验和感受。而在现阶段的案例教学中,多数教师仍然采取通过“看文字、读案例”的单一模式,很难赢得学生的共鸣。鲜活生动的案例变成机械枯燥的说教,案例教学成为另一种形式的课堂理论教学,失去了实践教学原有的教学魅力和实践优势。

三、创新本土化案例教学模式的途径与措施

(一)创新基于校企协同育人背景的本土化企业案例库项目建设

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是实现高校转型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途径和手段。而校企合作共建本土化企业案例库,共同推进本土化案例教学创新与改革,是企业总结创新管理模式和经验,培养应用技能型人才的有效合作模式。案例库建立与案例教学实施,不仅是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实践教学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人才培养和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因此,可以把这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案例库项目建设作为校企合作机制建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在本土化案例库项目建设的同时,校企合作双方可以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难点问题、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通过创新基于校企协同育人背景的本土化企业案例库项目建设,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难题,不断提升高校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丰富深化案例教学的广度、深度和精度,提高本土化案例教学质量和水平,实现本土化案例校企合作项目的良性循环和梯度发展。

(二)提高本土化案例教学能力和水平,打造高水平案例教学团队

要提高案例教学质量和水平,教师是关键。要做好案例教学工作,首先是要深入企业,全面系统地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不断挖掘企业的经营管理特色和亮点、管理活动的难点和重点。其次,根据企业特色和亮点,确定企业案例编写的主题和线索,搜集整理本土化案例教材相关的各类数据和素材,并让承担案例教学的教师参与本土化案例的调研编写工作。第三,根据企业实践和本土化案例库建设,让任课教师讲授自己亲自调研、亲自编写的本土化企业案例,增强案例教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第四,为增强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和针对性,还可以通过企业观摩学习、案例企业的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延伸案例教学的内涵和外延。第五,通过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本土化案例教学模式,提高教师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平,打造高水平案例教学团队。

(三)丰富本土化案例展示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对案例教学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广度、深度是衡量本土化案例教学是否成功的标准。要提高学生对本土化案例教学的关注度,教学案例展示的手段载体、方式方法非常关键。传统的文字阅览、案例导读等方式很难激发学生的共鸣。要采取多媒体技术,通过网络化传播途径、立体化教学方式和情景化案例手段,全面生动还原案例中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生动场景。包括通过案例背景材料、案例音视频、相关新闻报道、图像动画、企业现场观摩、企业家对话、岗位实习实训等方式,活灵活现地展示案例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最大程度激发学生对本土化案例教学的兴趣,提高学生对本土化案例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此外,案例教学除传统的课堂教学外,还可以借助微课、慕课以及翻转课堂等新的教学方式,创新案例教学的组织方式及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场所不仅仅局限于课堂,还可以通过QQ群、微信关注、好友圈等现代社交媒体平台拓展延伸本土化案例教学的内涵和外延,并邀请本土化案例企业中高层管理者作为案例教学的参与者,共同参与案例教学的创新与实践。

总之,借助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方法,构建仿真性、情景化案例场景,最大程度吸引学生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提高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把本土化案例教学由单纯的事中案例讲授环节,拓展延伸到案例活动的事前调研环节和事后分析追踪环节,实现全程化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益和效率。

(四)以增强学生实践能力为目的,提高本土化案例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土化案例教学是培养工商管理类专业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教学手段。案例教学的目的不是对事件的简单回顾和叙述,而是要通过本土化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尤其是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能力。

通过对案例的调研,首先要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学会发现问题,找出问题的症结和关键。学生可以在提供的案例素材中找问题,可以借助互联网找问题,还可以到企业实地调研发现问题。带着问题学习,带着问题参与教学,是本土化案例教学的特色和关键。其次,要学会分析问题,发现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客观辩证地看待问题。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手段和方法,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精准的确认与衡量。最后是要掌握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案例角色扮演、场景模拟、小组讨论、工作座谈以及方案策划等多种方式提高学生的组织、宣传、沟通、协调、社交、表达、写作及创新创业能力。不断创新完善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核心目标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机制和模式。

(五)加强本土案例教学的企业文化建设,创新案例教学的内涵和特色

本土化案例教学离不开本土化企业,由于各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不同,不同地域的商业文化特征、企业文化背景以及企业家精神等也各不相同。企业案例教学表面上说的是事,但实质上反映的是企业的文化和企业家的精神。因此,本土化案例教学离不开不同商业文化背景下各地域企业家的文化与传承。在中国的商业文明中,涌现了包括赋予浓厚地域特色的“晋商”“徽商”“浙商”“豫商”“粤商”等不同特色的商业文化与商业模式。

因此,要积极推进广西本土化企业工商管理案例教学的创新与改革,不断探索挖掘、总结分析和凝练打磨广西企业经营管理特色和广西企业家精神,不断总结提炼完善本土化企业文化,弘扬传承“桂商”文化精神。通过基于“桂商”文化为引领的广西本土化案例教学改革与实践,在“广西人学广西案例、了解广西行情和企情”的基础上,增加“弘扬传承桂商文化”的新内涵,拓展本土化案例教学的外延,凝练广西本土化案例教学的特色,不断提升本土化企业案例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夏旭晖,廖晓明,陈建付. 工商管理案例本土化开发的困局和出路[J].企业导报,2010(12)

【基金项目】2016年广西高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广西高等教育创优计划“本土化工商管理类专业协同育人平台”(桂教高教[2016]6号)

土地管理法案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商企业管理 本土化 应用 案例

一、本土化应用型案例的界定

本土化案例是与国际化案例相对应的概念。国际化案例要求立足国际、放眼全球,利用国际上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教学内容,以求达到示范性的作用,多数用来验证管理理论。而本土化案例则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选用学校所在地区或相邻地区的有代表性的企业实际案例,可通过书面介绍、实地参观等达到教学效果。应用型案例针对传统案例而言,更多的选用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案例,能够指导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

二、本土化应用型案例在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1)本土化应用型案例更符合高职学生培养目标。以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以服务东莞、珠三角地区及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现代工商企业管理基本理论,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企业中基层管理能力,面向中小企业,培养能胜任企业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客户服务第一线工作,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管理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高素质技能人才。虽然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教师们在教学中经常使用案例教学,但案例教学的方式大多停留在以案例说明理论的层面,不能真正指导学生掌握所需技能。另外,由于地理阻隔、文化差异等原因,往往使学生对“洋案例”背景理解不到位,学生常常会有“隔靴搔痒”的感觉。而本土化能满足高职培养人才的区域化定位要求;应用型案例的形式能满足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培养要求。

(2)以本土企业为背景的案例,更能引发学生的兴趣。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的生源80%来源于东莞,取材于东莞本土企业的真实案例,更能引起学生兴趣。根据我们一线教师的课堂经验,目前管理类案例中80%都是国内外大企业的案例,而多为老旧的案例,多学科教学同时使用,使得学生上课的兴趣下降,课堂精神流失率在50%以上。而身边发生的事情往往更能引起学生兴趣,身边的企业案例也能引发学生探索的本能。由于东莞本地生源对东莞本土企业的了解,本土化案例可由师生共建、逐步完善,学生高度参与案例的发展性建设,也加深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与信心。

(3)本土化应用型案例将更好的衔接学生实训环节,服务工学结合模式。本土化应用型案例取材于本土,展现了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区域环境影响下企业的变迁。真实的企业案例将更好的服务于学生的调研、认知实习、顶岗实习等实训环节。例如,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地处全国制造业中心东莞,著名企业众多,案例素材非常丰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可深度与企业合作,选择有地方产业特色的企业建立长期校企合作关系,可更好的衔接学生实训环节,服务工学结合模式。

(4)立足区域本土企业,加深学生对企业了解,服务学生就业。高职院校学生本土学生较多,大部分学生都会选择本土就业,而招聘会上的信息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对企业的了解。而案例集里面大量的本土优秀企业,势必将成为学生了解企业的一个渠道,会引发学生深入关注企业发展,为理性的就业选择作出服务。

三、依托本土化应用型案例创立立体案例教学法

(1)立体化案例呈现方式。传统的案例多是以文字方式作为呈现方式,案例教学法也多因为企业背景问题而采用室内教学。而由于案例的本土化,使得学生有机会接触企业,因此企业本身的方方面面都可作为文字型案例的补充。例如,企业文化方面的案例,用文字表达总是不到位,如若学生在企业中,亲身看到企业标识、感受企业氛围,将使学生有深刻的体会。

(2)立体化的教学模式。本土化应用型案例教学可采用教师、企业、学生三方参与的教学模式。本土化应用性案例可通过本地案例分析,案例企业调研、案例企业认知实习、以案例企业为背景的模拟管理实训来实现立体案例教学法。由于本土化的便利性,可请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到课堂中为学生做专题讲座,让学生感觉到案例的实实在在,而不是空洞的、遥远的,从而产生教学共振共鸣,以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3)师生共建案例模式。本土化应用型案例的建设不在单一的由老师建设,学生可参与到案例资料的搜集、整理,企业跟踪调查等环节。亲身参与案例的建立可使学生在头绪纷繁的事例中发现问题、判断是非做出正确决策,从而提高学生分析综合应用决策和应变的能力,培养学生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非培养出解释问题的理论高手。教师就要相应地实现从传统教学中的主讲人到组织引导者,是课堂的组织者引导者,应始终发挥主导作用。

四、总结

虽然本土化应用型案例有很多优点,但是并不是适合所有层次的学生。本科生固然要求学生站在一定高度审势问题,国际化的案例有利于更好的理解管理理论。而对于高职院校层次的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学生来说,本土化应用型确是非常适用的,也是目前教学过程中所欠缺的。我有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产业特色明显,推行本土化案例教学是有先天优势的,有推行本土化案例教学的肥沃土壤。因此,建立本土化应用型案例是一项值得推广的做法。

参考文献:

[1]何志毅,孙梦.中国工商管理案例教学现状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05,(8).

[2]罗建文,夏学文,邱剑.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案例本土化的建议[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9).

[3]李树林.中国案例本土化道路[J].管理科学文摘,2001,(10).

土地管理法案例范文第4篇

本文提出案例教学是培养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实现校企协同育人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创新完善本土化案例教学模式,推进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和参与式教学,是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基层工商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本土化;案例教学;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

案例教学法一直以来都被誉为培养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经典教学方法,成为提升学习者的工商管理实践能力最便捷、最有效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哈佛大学的MBA案例教学模式不仅推动了中国的MBA教育与教学,还进一步延伸应用至工商管理本科专业、高职高专专业,甚至拓展到中等专业教育层次,成为我国各院校培养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通行的、经典的“标准化”教学法。在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及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创新和完善适用于不同专业类型和专业层次的案例教学法,已成为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通过本土化案例教学法实现案例教学的分类化和分层化,创新因人施教、因材施教和因地施教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模式,提高案例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提升工商管理类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本土化案例教学的改革与实践

(一)传统案例教学的局限与缺陷

在传统的MBA案例教学中,不乏精彩纷呈、经典优秀的案例。“高、大、精、深、宽”的系列化案例不仅为MBA学员、企业中高层管理者以及企业职业经理人提供了系统化、专业化和优质化的实践教学资源,还为案例教学参与者预设了极富挑战性的互动空间和创新创业平台。其案例教学的目标和任务并不在管理案例活动或结论本身,而是通过案例分析,探究社会经济、企业文化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探索成功企业家的精神、文化与特质,这种开放性的案例教学模式具有极强的挑战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对社会阅历丰富、知识面宽广、管理经验老道的企业家们来说,有着很强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体现了案例教学中因人施教、因材施教的思想和理念。而在应用型本科、高职高专甚至中职中专教育中照搬照套MBA案例教学法,并把这种案例教学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通行模式和方法,这显然有失偏颇。对缺乏社会历练、企业实践和管理经验匮乏的在校学生而言,那些定位于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和职业经理人的MBA案例让校园里的普通学生无所适从和难以适应。学习借鉴MBA案例教学理念和方法,结合我国企业不同的地域特征和企业文化,把工商管理类专业案例教学定位于培养企业基层管理人员,立足于企业基层管理岗位,探索“接地气”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是实现工商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改进和完善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本土化案例教学的改革与思考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诸多文件中,多次提及“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并把“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等列入人才培养的创新模式范畴。无疑,案例教学法是实现学思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实施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和参与式教学的有效载体。但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不能照搬照套国外的案例教学模式,而是要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实施更接地气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方法。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进MBA案例教学法。本土化案例教学开发经历了从仿制化向本土化发展的过程。2001年,为推进本土化案例研究,中国管理科学院科技进步研究所组织全国50所高校200多名专家,编制了100个反映我国新兴企业的教学案例,出版了中国首部案例本土化教材《中国企业管理科学案例库教程》,并入选当年高校工商管理教学通用教材。基于对本土化案例的理论概念、定义边界等方面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加之参与本土化案例教学项目的高校多属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因此,我国的本土化案例教学的目标和任务更多地定位于培养学术研究型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人才培养层次也定位于中高端工商管理岗位。与其说是“本土化”,不如称其为MBA案例教学的“国产化”,即把美国MBA工商管理案例教学引入国内,继续瞄准高端目标,培养我国中高端工商管理人才和职业经理人才。这种所谓的本土化管理案例教学模式同样难以满足大多数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难以彰显本土化案例教学的优势和特色。

(三)广西本土化案例教学的改革与实践

1.本土化案例教学改革。真正的本土化案例教学应立足于地方性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案例,把人才培养定位于中小微企业的基层管理岗位,培养面向基层的应用型创新创业技术技能人才。因此,案例教学中的企业更应该是那些与案例教学参与者学习、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朝夕相处的地方性企业。由于学习研讨的案例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关联性和亲和性,因此本土化案例教学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体验性。特别是案例企业与案例教学的参与者存在多方面的关联,可以不断激发案例教学参与者的学习兴趣和研讨热情,实现学思结合的教育教学模式,形成“对身边的事有启发、对熟悉的事感兴趣、对关注的事想讨论、对本土的企业想帮忙”的情景式、亲和性案例教学模式。此外,本土化案例教学还可以借助“天时地利人和”的资源优势,实现“边学习、边实践、边体验”的渗透式、参与性案例教学模式,并对案例企业进行连续的、不间断的学习、观察、体验和研讨。

2.本土化案例教学实践。多年来,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承担了广西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培训、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教学任务。为提高经营管理培训质量,加强培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分别于2002年、2008年、2013年主编出版了三部广西本土企业经营管理案例教材,收集了包括南南铝业、柳州两面针、玉柴股份、利客隆超市、明阳生化、柳工股份等150多家广西本土企业案例,提出了“广西人学广西案例、了解广西行情和企情”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法”。在本土化案例教学中,学员们一边宣讲自己企业的经营管理案例,一边学习、比较自己企业与同学企业的案例。在案例教学组织方面,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在课堂上学,还深入案例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边看边学、边学边做。学员们不仅在培训期间学习研讨案例,还关注案例教学的事前背景调研、事中情景再现、事后案例追踪等环节。尤其是在培训结束后,学员们仍然关注案例教学的后续情况。通过对案例持续的、不间断的跟踪观察分析,达到了反馈案例教学成果、验证本土化案例教学效果的目的。这不仅提高了案例教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还极大地提高了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拓展了案例教学的广度和深度。通过本土化案例教学的实施,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实现了案例教学与企业管理实践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和相得益彰的教学效果。本土化案例教学改革为提升广西本土化企业管理案例质量和水平夯实了坚实的软硬件基础。通过案例教学活动还直接帮助企业改进和完善了自身管理,提高了案例教学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本土化案例教学无论在岗位培训还是学历教育环节,均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本土化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库建设滞后,企业参与度不高,教学案例质量有待提升

在案例库建设方面,由于企业参与度低,无论是案例的数量还是质量,均难以满足深层次本土化案例教学的目标和要求。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在实施本土化案例教学法中,虽然搜集、整理、完善、编辑和出版的案例达到150多个,但对于数量众多的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中小微企业而言,案例库中的案例资源数量相对较少、行业分布不均匀、缺乏系统性和代表性。在案例质量方面,由于案例编写教师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实践,编写的案例不同程度存在“虚、大、假、空”的情况。

(二)案例教学专业师资匮乏,案例实践教学效果有待提升

案例教学与普通的课堂理论教学有很大区别。前者强调实践性、互动性和启发性,而后者强调理论性、单向性和知识性。传统教学以讲为主,往往采取“填鸭式”的教育教学模式。而案例教学以学为主,往往采取“启发性”教育教学模式。由于教师缺乏企业实践阅历与经验,在实施案例教学中,简单机械地从“阅读案例”到“分析案例”,而不是系统生动地从“感受案例”到“剖析案例”。案例教学成为另一种形式的“课堂理论教学”,失去了其“实践性”的属性,案例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效果难以保证。

(三)案例教学组织涣散,学生缺乏热情,教学互动性差

学生就本土企业经营管理案例进行思考讨论、观摩评析、互动参与是本土化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和灵魂。但学生仅凭教师对案例单调平淡的书面陈述,很难激发对企业案例的兴趣和关注。此外,学生对案例缺乏直观感性认知,也难以在短期内融入案例的情景当中。因此,简单粗暴式的案例教学难以提高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对案例教学缺乏热情,对案例涉及的人和事,涉及的理论知识、方法技能和组织内容等缺乏事前的预判和考量。因此,在进行案例互动讨论时,要么是无话可说,要么是说不中要点,言之无物,教学互动性达不到教学目标和要求。

(四)教学手段方法简单,案例教学载体单调,教学活动缺乏生动性

如何将企业生动鲜活的经营管理案例展现出来,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多媒体展示和互联网传播变得越来越普遍和深入人心,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途径和手段不再是简单的声音和文字形式,而更多是通过互联网途径,借助视频、音频、动画、图片等立体化传播手段获得更加生动化、立体化和形象化的体验和感受。而在现阶段的案例教学中,多数教师仍然采取通过“看文字、读案例”的单一模式,很难赢得学生的共鸣。鲜活生动的案例变成机械枯燥的说教,案例教学成为另一种形式的课堂理论教学,失去了实践教学原有的教学魅力和实践优势。

三、创新本土化案例教学模式的途径与措施

(一)创新基于校企协同育人背景的本土化企业案例库项目建设

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是实现高校转型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途径和手段。而校企合作共建本土化企业案例库,共同推进本土化案例教学创新与改革,是企业总结创新管理模式和经验,培养应用技能型人才的有效合作模式。案例库建立与案例教学实施,不仅是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实践教学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人才培养和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因此,可以把这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案例库项目建设作为校企合作机制建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在本土化案例库项目建设的同时,校企合作双方可以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难点问题、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通过创新基于校企协同育人背景的本土化企业案例库项目建设,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难题,不断提升高校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丰富深化案例教学的广度、深度和精度,提高本土化案例教学质量和水平,实现本土化案例校企合作项目的良性循环和梯度发展。

(二)提高本土化案例教学能力和水平,打造高水平案例教学团队

要提高案例教学质量和水平,教师是关键。要做好案例教学工作,首先是要深入企业,全面系统地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不断挖掘企业的经营管理特色和亮点、管理活动的难点和重点。其次,根据企业特色和亮点,确定企业案例编写的主题和线索,搜集整理本土化案例教材相关的各类数据和素材,并让承担案例教学的教师参与本土化案例的调研编写工作。第三,根据企业实践和本土化案例库建设,让任课教师讲授自己亲自调研、亲自编写的本土化企业案例,增强案例教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第四,为增强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和针对性,还可以通过企业观摩学习、案例企业的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延伸案例教学的内涵和外延。第五,通过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本土化案例教学模式,提高教师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平,打造高水平案例教学团队。

(三)丰富本土化案例展示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对案例教学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广度、深度是衡量本土化案例教学是否成功的标准。要提高学生对本土化案例教学的关注度,教学案例展示的手段载体、方式方法非常关键。传统的文字阅览、案例导读等方式很难激发学生的共鸣。要采取多媒体技术,通过网络化传播途径、立体化教学方式和情景化案例手段,全面生动还原案例中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生动场景。包括通过案例背景材料、案例音视频、相关新闻报道、图像动画、企业现场观摩、企业家对话、岗位实习实训等方式,活灵活现地展示案例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最大程度激发学生对本土化案例教学的兴趣,提高学生对本土化案例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此外,案例教学除传统的课堂教学外,还可以借助微课、慕课以及翻转课堂等新的教学方式,创新案例教学的组织方式及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场所不仅仅局限于课堂,还可以通过QQ群、微信关注、好友圈等现代社交媒体平台拓展延伸本土化案例教学的内涵和外延,并邀请本土化案例企业中高层管理者作为案例教学的参与者,共同参与案例教学的创新与实践。总之,借助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方法,构建仿真性、情景化案例场景,最大程度吸引学生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提高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把本土化案例教学由单纯的事中案例讲授环节,拓展延伸到案例活动的事前调研环节和事后分析追踪环节,实现全程化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益和效率。

(四)以增强学生实践能力为目的,提高本土化案例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土化案例教学是培养工商管理类专业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教学手段。案例教学的目的不是对事件的简单回顾和叙述,而是要通过本土化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尤其是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能力。通过对案例的调研,首先要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学会发现问题,找出问题的症结和关键。学生可以在提供的案例素材中找问题,可以借助互联网找问题,还可以到企业实地调研发现问题。带着问题学习,带着问题参与教学,是本土化案例教学的特色和关键。其次,要学会分析问题,发现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客观辩证地看待问题。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手段和方法,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精准的确认与衡量。最后是要掌握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案例角色扮演、场景模拟、小组讨论、工作座谈以及方案策划等多种方式提高学生的组织、宣传、沟通、协调、社交、表达、写作及创新创业能力。不断创新完善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核心目标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机制和模式。

(五)加强本土案例教学的企业文化建设,创新案例教学的内涵和特色

本土化案例教学离不开本土化企业,由于各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不同,不同地域的商业文化特征、企业文化背景以及企业家精神等也各不相同。企业案例教学表面上说的是事,但实质上反映的是企业的文化和企业家的精神。因此,本土化案例教学离不开不同商业文化背景下各地域企业家的文化与传承。在中国的商业文明中,涌现了包括赋予浓厚地域特色的“晋商”“徽商”“浙商”“豫商”“粤商”等不同特色的商业文化与商业模式。因此,要积极推进广西本土化企业工商管理案例教学的创新与改革,不断探索挖掘、总结分析和凝练打磨广西企业经营管理特色和广西企业家精神,不断总结提炼完善本土化企业文化,弘扬传承“桂商”文化精神。通过基于“桂商”文化为引领的广西本土化案例教学改革与实践,在“广西人学广西案例、了解广西行情和企情”的基础上,增加“弘扬传承桂商文化”的新内涵,拓展本土化案例教学的外延,凝练广西本土化案例教学的特色,不断提升本土化企业案例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作者:冯俊萍 单位: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参考文献】

[1]夏旭晖,廖晓明,陈建付.工商管理案例本土化开发的困局和出路[J].企业导报,2010(12)

土地管理法案例范文第5篇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土地管理法案例范文第6篇

案例教学在旅游管理专业中的应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他还可以促进企业发展,传播企业思想。当前我国各高校的旅游管理专业,基本都采用了案例教学法,其案例普遍具有国际化的特征,据笔者发现,在旅游管理中采用国际化的案例教学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国际化的案例教学思想和技巧与中国的国情水土不服。由于国际化的教学案例的教学背景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着很大的差距,一些学生也对案例所在国家的背景缺乏实际了解。其次,向学生提供丰富的背景资料是进行案例教学,鼓励学生进行讨论的客观要求,可是教师可以获取的国际化教学案例背景的方法和能力有限,因此,可以获得的相关背景资料有限,这也从客观上违背了采用案例教学,鼓励学生讨论的目的,降低了教学质量。再次,当前的案例教学方法缺乏时代性,国外的教学案例从写出,到引入我国需要跨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教学案例的背景环境已发生很大的改变,教学案例的时效性、实用性等已大大降低。最后,在旅游管理专业中大量使用国际案例不利于学生对我国相关企业的了解,由于学生毕业以后,大部分都会在国内工作,因此,这也不利于学生各种职业素质的培养,不利于本土化企业的发展。

2、本土化案例教学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2.1有利于培养本土化人才。尽管当前我国的旅游企业都在向国际化转型,但是旅游企业需要最多的仍然是对本地有较多了解的旅游人才。若教师在教学中大量采用本土化的教材,这不仅能够将我国近年来旅游行业高速发展的成果纳入案例库,还可以增加学生对本土文化企业的了解,只有丰富了在教学中大量使用本土化的教材,才能提高国际化案例的学习效果。同时由于本土化的案例的背景资料较多,教师也较容易搜集,所以有利于学生围绕案例展开讨论,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水平。

2.2丰富案例库,推动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将我国旅游业近年来取得了重大发展,形成了许多典型的案例,为了充分的学习其中成功的经验,总结失败的教训,建立案例库是一个良好的方法,发展案例教学本土化的基础是实现教学案例的本土化,这需要相关专家、学者站在各种立场来采写、评论。提炼其中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总结失败的教训。这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更多的智力因素。同时将案例库中的案例以有偿使用的方式推向全球,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美誉度。

2.3本土化教学的含义。本土化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教学案例都是本土化的,其原材料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符合我国当下的发展形式。通过对本土化案例的探讨,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国际化的教学案例。同时也有利于为本土企业培养具有更强本土认知的又具有国际视野的旅游管理人才。同时本土化教学有利于自身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各种本土化教学案例质量的提升。

3、推动本土化案例在旅游管理专业中的应用

3.1建立本土化的旅游管理资源库。要想让旅游管理专业的老师能够在教学中使用本土化的案例,首先必须得有相应的本土化案例才行,所以,应首先加大案例库的建设力度,借鉴国际上先进国家的管理学科教育案例库的编写经验,将我国近年来形成的一些旅游管理案例资源进行集中管理,以便于信息共享和交流。同时可以采取一定的商业运作,比如有偿使用案例库中的案例,将经营所得用于案例库的维护和新案例的采写,促进案例库的正常生长,使得案例库时常有新鲜的血液注入,以保持案例的时代性和使用性。

3.2推动高校教师深入旅游企业进行案例采写。当前各旅游专业的学生使用的教学案例大都是比较老旧的一些教学案例,这主要跟案例库的采写缺乏专门的人员和组织有关,旅游管理的案例采写需要采写人员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职业技巧,作为旅游专业的教师,在此有着天然的优势,因此,各旅游企业好政府教育部门等,应充分知道条件,让教师深入企业内部,采写各种教学案例。这不仅有利于对我国近年来形成的旅游管理发展经验的有效利用,还可以有效提高案例库资源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3.3培训教师对本土化教案在教学中的应用。教师在授课当中采用本土化的案例进行教学,是实现本土化案例价值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的是教师能够在教学中使用本土化教学案例,必须对教师进行培训,以提高教师在教学中使用本土案例的方法和技巧,明白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本土化教学案例的意义,标准,明确在使用教学案例时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本土化案例的过程,其实也是个人知识水平和综合能力的展示过程。作为案例资源库的维护机构也可以采用商业化的方法,参与到教师的培训中来,以进一步发挥本土化案例的作用。

土地管理法案例范文第7篇

【关键词】本土化;案例教学;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

案例教学法一直以来都被誉为培养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经典教学方法,成为提升学习者的工商管理实践能力最便捷、最有效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哈佛大学的MBA案例教学模式不仅推动了中国的MBA教育与教学,还进一步延伸应用至工商管理本科专业、高职高专专业,甚至拓展到中等专业教育层次,成为我国各院校培养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通行的、经典的“标准化”教学法。在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及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创新和完善适用于不同专业类型和专业层次的案例教学法,已成为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通过本土化案例教学法实现案例教学的分类化和分层化,创新因人施教、因材施教和因地施教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模式,提高案例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提升工商管理类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本土化案例教学的改革与实践

(一)传统案例教学的局限与缺陷

在传统的MBA案例教学中,不乏精彩纷呈、经典优秀的案例。“高、大、精、深、宽”的系列化案例不仅为MBA学员、企业中高层管理者以及企业职业经理人提供了系统化、专业化和优质化的实践教学资源,还为案例教学参与者预设了极富挑战性的互动空间和创新创业平台。其案例教学的目标和任务并不在管理案例活动或结论本身,而是通过案例分析,探究社会经济、企业文化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探索成功企业家的精神、文化与特质,这种开放性的案例教学模式具有极强的挑战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对社会阅历丰富、知识面宽广、管理经验老道的企业家们来说,有着很强的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体现了案例教学中因人施教、因材施教的思想和理念。而在应用型本科、高职高专甚至中职中专教育中照搬照套MBA案例教学法,并把这种案例教学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通行模式和方法,这显然有失偏颇。对缺乏社会历练、企业实践和管理经验匮乏的在校学生而言,那些定位于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和职业经理人的MBA案例让校园里的普通学生无所适从和难以适应。学习借鉴MBA案例教学理念和方法,结合我国企业不同的地域特征和企业文化,把工商管理类专业案例教学定位于培养企业基层管理人员,立足于企业基层管理岗位,探索“接地气”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是实现工商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改进和完善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本土化案例教学的改革与思考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诸多文件中,多次提及“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并把“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等列入人才培养的创新模式范畴。无疑,案例教学法是实现学思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实施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和参与式教学的有效载体。但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不能照搬照套国外的案例教学模式,而是要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实施更接地气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方法。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进MBA案例教学法。本土化案例教学开发经历了从仿制化向本土化发展的过程。2001年,为推进本土化案例研究,中国管理科学院科技进步研究所组织全国50所高校200多名专家,编制了100个反映我国新兴企业的教学案例,出版了中国首部案例本土化教材《中国企业管理科学案例库教程》,并入选当年高校工商管理教学通用教材。基于对本土化案例的理论概念、定义边界等方面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加之参与本土化案例教学项目的高校多属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因此,我国的本土化案例教学的目标和任务更多地定位于培养学术研究型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人才培养层次也定位于中高端工商管理岗位。与其说是“本土化”,不如称其为MBA案例教学的“国产化”,即把美国MBA工商管理案例教学引入国内,继续瞄准高端目标,培养我国中高端工商管理人才和职业经理人才。这种所谓的本土化管理案例教学模式同样难以满足大多数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难以彰显本土化案例教学的优势和特色。

(三)广西本土化案例教学的改革与实践

1.本土化案例教学改革。真正的本土化案例教学应立足于地方性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案例,把人才培养定位于中小微企业的基层管理岗位,培养面向基层的应用型创新创业技术技能人才。因此,案例教学中的企业更应该是那些与案例教学参与者学习、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朝夕相处的地方性企业。由于学习研讨的案例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关联性和亲和性,因此本土化案例教学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体验性。特别是案例企业与案例教学的参与者存在多方面的关联,可以不断激发案例教学参与者的学习兴趣和研讨热情,实现学思结合的教育教学模式,形成“对身边的事有启发、对熟悉的事感兴趣、对关注的事想讨论、对本土的企业想帮忙”的情景式、亲和性案例教学模式。此外,本土化案例教学还可以借助“天时地利人和”的资源优势,实现“边学习、边实践、边体验”的渗透式、参与性案例教学模式,并对案例企业进行连续的、不间断的学习、观察、体验和研讨。2.本土化案例教学实践。多年来,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承担了广西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培训、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教学任务。为提高经营管理培训质量,加强培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分别于2002年、2008年、2013年主编出版了三部广西本土企业经营管理案例教材,收集了包括南南铝业、柳州两面针、玉柴股份、利客隆超市、明阳生化、柳工股份等150多家广西本土企业案例,提出了“广西人学广西案例、了解广西行情和企情”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法”。在本土化案例教学中,学员们一边宣讲自己企业的经营管理案例,一边学习、比较自己企业与同学企业的案例。在案例教学组织方面,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在课堂上学,还深入案例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边看边学、边学边做。学员们不仅在培训期间学习研讨案例,还关注案例教学的事前背景调研、事中情景再现、事后案例追踪等环节。尤其是在培训结束后,学员们仍然关注案例教学的后续情况。通过对案例持续的、不间断的跟踪观察分析,达到了反馈案例教学成果、验证本土化案例教学效果的目的。这不仅提高了案例教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还极大地提高了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拓展了案例教学的广度和深度。通过本土化案例教学的实施,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实现了案例教学与企业管理实践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和相得益彰的教学效果。本土化案例教学改革为提升广西本土化企业管理案例质量和水平夯实了坚实的软硬件基础。通过案例教学活动还直接帮助企业改进和完善了自身管理,提高了案例教学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本土化案例教学无论在岗位培训还是学历教育环节,均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本土化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库建设滞后,企业参与度不高,教学案例质量有待提升

在案例库建设方面,由于企业参与度低,无论是案例的数量还是质量,均难以满足深层次本土化案例教学的目标和要求。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在实施本土化案例教学法中,虽然搜集、整理、完善、编辑和出版的案例达到150多个,但对于数量众多的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中小微企业而言,案例库中的案例资源数量相对较少、行业分布不均匀、缺乏系统性和代表性。在案例质量方面,由于案例编写教师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实践,编写的案例不同程度存在“虚、大、假、空”的情况。

(二)案例教学专业师资匮乏,案例实践教学效果有待提升

案例教学与普通的课堂理论教学有很大区别。前者强调实践性、互动性和启发性,而后者强调理论性、单向性和知识性。传统教学以讲为主,往往采取“填鸭式”的教育教学模式。而案例教学以学为主,往往采取“启发性”教育教学模式。由于教师缺乏企业实践阅历与经验,在实施案例教学中,简单机械地从“阅读案例”到“分析案例”,而不是系统生动地从“感受案例”到“剖析案例”。案例教学成为另一种形式的“课堂理论教学”,失去了其“实践性”的属性,案例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效果难以保证。

(三)案例教学组织涣散,学生缺乏热情,教学互动性差

学生就本土企业经营管理案例进行思考讨论、观摩评析、互动参与是本土化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和灵魂。但学生仅凭教师对案例单调平淡的书面陈述,很难激发对企业案例的兴趣和关注。此外,学生对案例缺乏直观感性认知,也难以在短期内融入案例的情景当中。因此,简单粗暴式的案例教学难以提高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对案例教学缺乏热情,对案例涉及的人和事,涉及的理论知识、方法技能和组织内容等缺乏事前的预判和考量。因此,在进行案例互动讨论时,要么是无话可说,要么是说不中要点,言之无物,教学互动性达不到教学目标和要求。

(四)教学手段方法简单,案例教学载体单调,教学活动缺乏生动性

如何将企业生动鲜活的经营管理案例展现出来,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多媒体展示和互联网传播变得越来越普遍和深入人心,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途径和手段不再是简单的声音和文字形式,而更多是通过互联网途径,借助视频、音频、动画、图片等立体化传播手段获得更加生动化、立体化和形象化的体验和感受。而在现阶段的案例教学中,多数教师仍然采取通过“看文字、读案例”的单一模式,很难赢得学生的共鸣。鲜活生动的案例变成机械枯燥的说教,案例教学成为另一种形式的课堂理论教学,失去了实践教学原有的教学魅力和实践优势。

三、创新本土化案例教学模式的途径与措施

(一)创新基于校企协同育人背景的本土化企业案例库项目建设

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是实现高校转型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途径和手段。而校企合作共建本土化企业案例库,共同推进本土化案例教学创新与改革,是企业总结创新管理模式和经验,培养应用技能型人才的有效合作模式。案例库建立与案例教学实施,不仅是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实践教学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人才培养和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因此,可以把这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案例库项目建设作为校企合作机制建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在本土化案例库项目建设的同时,校企合作双方可以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难点问题、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通过创新基于校企协同育人背景的本土化企业案例库项目建设,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难题,不断提升高校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丰富深化案例教学的广度、深度和精度,提高本土化案例教学质量和水平,实现本土化案例校企合作项目的良性循环和梯度发展。

(二)提高本土化案例教学能力和水平,打造高水平案例教学团队

要提高案例教学质量和水平,教师是关键。要做好案例教学工作,首先是要深入企业,全面系统地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不断挖掘企业的经营管理特色和亮点、管理活动的难点和重点。其次,根据企业特色和亮点,确定企业案例编写的主题和线索,搜集整理本土化案例教材相关的各类数据和素材,并让承担案例教学的教师参与本土化案例的调研编写工作。第三,根据企业实践和本土化案例库建设,让任课教师讲授自己亲自调研、亲自编写的本土化企业案例,增强案例教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第四,为增强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和针对性,还可以通过企业观摩学习、案例企业的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延伸案例教学的内涵和外延。第五,通过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本土化案例教学模式,提高教师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平,打造高水平案例教学团队。

(三)丰富本土化案例展示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对案例教学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广度、深度是衡量本土化案例教学是否成功的标准。要提高学生对本土化案例教学的关注度,教学案例展示的手段载体、方式方法非常关键。传统的文字阅览、案例导读等方式很难激发学生的共鸣。要采取多媒体技术,通过网络化传播途径、立体化教学方式和情景化案例手段,全面生动还原案例中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生动场景。包括通过案例背景材料、案例音视频、相关新闻报道、图像动画、企业现场观摩、企业家对话、岗位实习实训等方式,活灵活现地展示案例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最大程度激发学生对本土化案例教学的兴趣,提高学生对本土化案例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此外,案例教学除传统的课堂教学外,还可以借助微课、慕课以及翻转课堂等新的教学方式,创新案例教学的组织方式及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场所不仅仅局限于课堂,还可以通过QQ群、微信关注、好友圈等现代社交媒体平台拓展延伸本土化案例教学的内涵和外延,并邀请本土化案例企业中高层管理者作为案例教学的参与者,共同参与案例教学的创新与实践。总之,借助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方法,构建仿真性、情景化案例场景,最大程度吸引学生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提高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把本土化案例教学由单纯的事中案例讲授环节,拓展延伸到案例活动的事前调研环节和事后分析追踪环节,实现全程化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益和效率。

(四)以增强学生实践能力为目的,提高本土化案例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土化案例教学是培养工商管理类专业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教学手段。案例教学的目的不是对事件的简单回顾和叙述,而是要通过本土化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尤其是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能力。通过对案例的调研,首先要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学会发现问题,找出问题的症结和关键。学生可以在提供的案例素材中找问题,可以借助互联网找问题,还可以到企业实地调研发现问题。带着问题学习,带着问题参与教学,是本土化案例教学的特色和关键。其次,要学会分析问题,发现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客观辩证地看待问题。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手段和方法,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精准的确认与衡量。最后是要掌握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案例角色扮演、场景模拟、小组讨论、工作座谈以及方案策划等多种方式提高学生的组织、宣传、沟通、协调、社交、表达、写作及创新创业能力。不断创新完善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核心目标的本土化案例教学机制和模式。

(五)加强本土案例教学的企业文化建设,创新案例教学的内涵和特色

本土化案例教学离不开本土化企业,由于各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不同,不同地域的商业文化特征、企业文化背景以及企业家精神等也各不相同。企业案例教学表面上说的是事,但实质上反映的是企业的文化和企业家的精神。因此,本土化案例教学离不开不同商业文化背景下各地域企业家的文化与传承。在中国的商业文明中,涌现了包括赋予浓厚地域特色的“晋商”“徽商”“浙商”“豫商”“粤商”等不同特色的商业文化与商业模式。因此,要积极推进广西本土化企业工商管理案例教学的创新与改革,不断探索挖掘、总结分析和凝练打磨广西企业经营管理特色和广西企业家精神,不断总结提炼完善本土化企业文化,弘扬传承“桂商”文化精神。通过基于“桂商”文化为引领的广西本土化案例教学改革与实践,在“广西人学广西案例、了解广西行情和企情”的基础上,增加“弘扬传承桂商文化”的新内涵,拓展本土化案例教学的外延,凝练广西本土化案例教学的特色,不断提升本土化企业案例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土地管理法案例范文第8篇

国土面积仅占全国的1/50,而土壤流失总量却占到了全国的1/5!作为全国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之一,陕西省的水土流失现象十分严重。为此,陕西省结合现阶段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制定了《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个7章58条的《条例》,囊括了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与上位法相比,因其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了相关内容,更符合陕西省的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对进一步推进陕西省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有分析说,该《条例》具有4个突出亮点――

第一,强化了政府和部门的水土保持责任。《条例》规定了政府和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二,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条例》进一步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围和效力,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第三,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手段。《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定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以及相关的备案和报告制度,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具体规定;落实了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夯实监督管理责任,避免了职责不清、监管缺失的问题。

第四,强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条例》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和计征方式。

有评论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陕西省社会各界对依法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强烈要求,有利于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标志着陕西省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有了更为锐利的法律武器,使陕西省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强化了规划的重要性

《条例》比上位法增加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业园区、水电梯级开发、旅游景区等方面的规划”,而且由“征求意见”明确为“征得同意”。

《条例》规定:“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严格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扩大了适用范围

《条例》对上位法的适用范围、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进行了扩展,将适用范围规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方案编报范围明确为“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明确了宣传教育任务

从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角度出发,《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性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自此,新闻媒体开展水土保持公益性宣传成为法定义务,中、小学校必须开展水土保持基本知识教育,这将对陕西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明确了治理规定

《条例》明确了退耕还林(草)、封山禁牧及坡地的开发利用和防治要求;明确了淤地坝、沟道造地等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条例》规定: “水土流失治理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植物措施、工程措施与水土保持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农民增收致富相结合的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实现了城镇水保的突破

《条例》明确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使城镇水土保持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可有效地控制城镇建设、改造过程中扬沙、排水管道淤积等问题,合理处置建筑垃圾和弃土(渣),防治水土流失,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条例》规定:“城镇水土保持以生态措施为主,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明确了设施管护责任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及保护范围,并依其附着的土地权属鉴定所有权;规定了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处罚办法。同时,根据所有权的不同类型,规定了相应的管护方式,明确了管护责任。

明确了生态补偿制度

《条例》明确了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充分体现了上位法将水土保持补偿定位为功能补偿的含义。

《条例》规定:“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金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可以从用水受益地区收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金,用于江河源头区、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扶持绿色农业和产业发展。对因退耕还林(草)、封山禁牧、减施或者不施化肥农药而减少收入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偿。”

强化了监测工作

《条例》确立了由省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管理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和监测评价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监测成果质量进行评价认定;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

明确了监管职责

《条例》授权省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履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下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察和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土地管理法案例范文第9篇

关键词: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 行政程序; 依法处理

2016年xxx等3人以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作为为由,对该厅提起了行政诉讼,称其于2015年向被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查处申请,请求国土资源部门对某市某区某煤矿非法占地、非法采矿及涉及的村委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于2015年9月将案件以书面形式转送xxx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将此件转送xxx区国土资源分局。2015年10月,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对xxx等人反映xxx非法占地、采矿、毁林行为的答复》,认定xxx不存在非法占地采矿行为,并将答复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国土资源厅对该申请的处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申请人要求国土资源厅对xxx市xxx煤矿非法占地、采矿、毁林行为进行检查的申请不予履行监察、查处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对xxx市xxx区xxx煤矿非法占地、采矿、毁林行为进行检查、查处的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行使的职权,法律、行政法规未授权的职权,行政机关无权实施。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土地违法监察适用属地管辖。被告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原告的申请转送xxx国土资源局查办,履行了对下级监督职责。因此,原告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负有法定的土地监察职责。上诉人收到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后,错误地适用《条例》定性为事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根据《土地监察暂行规定》,要求被上诉人直接履行土地监察职责,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和认定,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国土资源厅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应由属地管辖机关管辖,且属地机关做出了书面的答复,被上诉人不存在不作为情形,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审法院认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人查处申请后,将案件转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其进行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将此件转交国土分局,国土分局作出了答复,国土资源厅将案件转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并且监督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了答复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行政不作为,驳回了上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国土资源厅认为其将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转送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符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了行政职责。而申请人认为其申请系根据《土地监察暂行规定》要求国土资源厅直接履行土地监察的法定职责,而国土资源厅却错误地将其申请适用《条例》定性为事项,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虽然法院判决支持了国土资源厅的理由,但案件中反映出来的程序问题,也就是行政程序和程序问题,值得深入解析。

1. 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行使,履行行政职责

按照一般的理解,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领域或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所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1. 完成行政工作中法定任务的义务,以实现行政职能和公共利益。具体包括①执行法律的义务②行使法定权利的义务。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政主体必须行使相应权力,才能使得法律规范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得以具体实现。③履行特定法定职责的义务。

2. 遵守法律而不违规的义务。具体包括:符合法定权限、范围而不越权,符合法定职权目的与动机而不;遵守法定程序而不违反。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和结果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依职权或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所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力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履行行政职责的主要方式。

国土资源部门具有广泛的行政权力与行政职责。在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的行政权力和职责是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7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些规定表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力与职责。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违法采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办理。这些规定表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对违法采矿进行查处的权力和职责。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规定:“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T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第七条规定:“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

综合以上法律和规章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一般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具有管辖权,包括省级在内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具有管辖权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但可将除法律规定以外的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

2. 行使行政权力应遵守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以及当事人参与行政活动的空间与时间表现形式。它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行政行为时应遵守的一定程序,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正确、公正地运行,提高行政效率,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增进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信赖的一种制度。

行政法律实施过程就是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统一的过程。行政相对人只有通过法定的行政程序,才能使他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变成他真实享有的权益;行政权力也只有通过法定行政程序,才能行使到每个公民、法人身上。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行政程序。

《xxx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示范文本》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在立案审核环节规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文本中有《举报案件登记表》,设置了举报人、被举报人等栏目。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

(1)举报发现。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案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违法线索处置。对于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检查的,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检查。

(3)核查结果处置。核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提交检查报告,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建议。

(4)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予以撤案。

以上规定清晰地规定了举报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方式等。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实名举报、投诉涉嫌违法行为不立案或撤销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说明理由并记录送达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不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虽然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未规定是否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告知举报人,但从云南省、国家工商总局等地方级行业的规定看,作出不予立案并告知当事人是通行做法。而且,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相对人权益看,无论按照行政程序的公开原则,还是参与原则,行政相对人享有获得通知权,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3.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事项的范围,第二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投诉、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该款规定了不属于事项的投诉请求的范围。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依照法定职责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意见,并送达人。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向作出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由其作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处理事项的终结意见。除了作出处理意见外,办理事项的行政机关还可通过化解方式,即由人作出诉求已化解,不再承诺、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属于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事项转送书》,直接送由管辖权的下级国土资源部门。

本案中,国土资源厅按照《条例》将举报事项转送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又转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土分局作出了答复,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非法占地和采矿行为。举报人未申请复查和复核,区国土分局答复意见为终结性处理意见。

4. 结论

本案中,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分局按照程序对举报人的查处申请进行了处理,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做出了认定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如果按照查处违法的有关程序规定,则应作出不予立案退回申请的决定,到底哪种方式是正确的?

显然关键在于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分局对查处申请的处理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履行行政职责,还是作出处理行为。如属于前者则应适用行政程序作出行政决定,对其处理不服的应当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属于后者则应适用程序,对其解决决定不服的,应提出复查复核。

按照前文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负有登记举报事项,调查核实违法举报信息,根据违法事实是否存在等要素分别作出立案决定或不立案退回申请决定的行政职责。履行这些职责的方式就是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作出立案或不立案退回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作出退回申请不立案的决定或作出立案决定是积极的行政行为;不予回复申请是不履行行政职责所作出的消极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类似情形可提讼。

本案中,国土资源厅混淆了行政行为和行为的区别及其应分别适用的行政法律程序和程序,导致国土资源部门错误地对违法举报适用程序进行了处理,未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构成了不作为。举报人的行为是请求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其认为存在的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举报人如对不立案退回申请不服,显然可以使用前述《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且,如果国土资源部门对举报人的请求置之不理、拒不回复,举报人显然可以以国土资源部门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论从处理举报问题的法定行政程序、还是对行政程序的法定救济途径看,对举报人的查处申请应适用行政程序,作出行政行为。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适用程序,也就不是行为。

本案中,举报人的请求属于投诉,而对这类投诉又有前文所述法定行政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对其处理不应适用程序,该行为不是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转送、处理举报人的请求,是以程序替代法定行政程序,已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行政途径,行政复议途径和行政诉讼途径的救济,只能通过途径救济,实际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法院判决也是错误的。

综上,区别举报国土资源违法的请求属于事项还是履行行政职责申请,关键在于对其处理是否有法定行政程序以及作出的处理结果是否可能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是则应适用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程序,反之则应适用程序。

土地管理法案例范文第10篇

一、纯商业拆迁是否适用本条例?

根据“征房条例”规定,本条例规定是只针对公共利益,相对于旧条例,缩小了适用范围,因为旧条例是允许商业拆迁的。另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就是说,自2009年开始非公共利益政府不能决定拆除。

二、补偿范围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

这个在旧条例中没有规定,只有个批复,是《国务院法制办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1月24日,国法秘函〔2002〕15号)规定,“一、关于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应当适用原土地管理法和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二、关于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补偿因素纳入补偿范畴,不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北京市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补偿。三、关于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今后,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这个批复的意见,现行的一般做法是“地随房走,地不计价”。但我们认为,这明显与物权法土地法相矛盾。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目前我国也有地方对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比如,重庆市采取的做法就是适当补偿原则。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国土房管发〔2003〕113号)“因城市建设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等)和投入等因素考虑补偿。”那么具体对土地使用的补偿标准如何计算?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根据法律原理,我们认为法治政府必须建立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理利益。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土地增值利益属于用益物权人应当取得的收益,因此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收回时(征收决定生效时)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计算并退还。有了这样的认识后,一个更为复杂的补偿问题实际上也解决了,就是“房地分家”的补偿问题。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图省事经常毛地出让,结果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尚未补偿,土地使用权已几易其主,政府征收时出现房主之外,地权另有其人的情况。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已经大量涌现,但目前尚无具体且明确的先例可循。那么,我们认为前述方法可以作为解决办法的参考。

三、“城中村”改造适用何种程序?

所谓“城中村”是指已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区范围,农业用地通过征用所剩余很少或者已经没有,但以住宅用地仍为集体所有性质土地为特征,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已经或者即将转变为居民身份,滞后于时展游离于现代城市体制管理之外的村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城中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从广义上说,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城中村在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成都市五城区内尚有待改造的“城中村”12个,计划在2012年前基本完成。

“城中村”改造的程序我们认为应分两步走,即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再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本次征房条例将旧城改造(有的地方称三项改造,即城中村、棚户区、危旧房)造视为公共利益。目前,我国还没有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统一法律,但有些省市的做法也值得借鉴。已知的大约有三种模式,第一种叫征地法,即先按程序将土地转为国有,再按国有土地房屋来进行征收,也是我们主张的模式;第二种参照法,参照城市拆迁进行补偿,这种模式有司法解释的依据,最高法院2005行他字第5号批复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然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考拆迁条例规定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补偿(实际上城市已无安置可言),参照法成本稍少,我们成都市农村建设用地流转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第三种叫协商法,即互相商量补偿,“按平算数”。

四、房地产管理工作中市辖区政府的责任及作用?

在房地产管理中我们听到最多的就是市县政府,基本上没有听到说过区政府,这次征房条例也是如此。部分学者们的观点认为应该包括区级政府,理由是如果仅限市县政府,则民族自治地区的盟、旗则不搞拆迁了。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外行使相关管理职能的只能是市县政府。理由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1国土函字第71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答复》(1993年4月1日)两次文件均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而且按照政府设置的规定,区级政府原则上不单独设立规划管理部门,征地条例也明确是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我们成都市的做法是在征地征房活动中依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78号令)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88号令)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参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明确规定,区级政府基本上是配合义务,从政府组织法来说并无不妥之处,但所有对外文件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五、征房条例实施后原88号令的废止问题?

由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88号令)系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根据《立法法》“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规定,前述条例连同88号令均不再适用。

六、征地与征房的区别与联系?

如果说有联系,那么房地合一就是其中最重要的联系,因为至今科技再发达也不能建造空中楼阁。所以,房产和地产我们通称房地产,这也是我们有时混淆征地与征房的原因之所在。征地与征房在国外区别不大,几乎世界所有国家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房地事实上也是合一的,只有我国法律制度上实行房地合一,但城市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房屋产权所有权人只有使用权且实行多头管理。因此,在中国征地与征房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

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征地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房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征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征房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四是补偿范围不同。征地一般补偿有4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费(含建筑与青苗等)、菜地基金。征房实质补偿只有其中一项,即地上费,细化为房屋及地上建筑物补偿,过渡费补偿,营业损失补偿。一句话,征地既补“砖头”(土地及建筑),也补“人头”(人员安置),而征房只补“砖头”。

征房的程序为:

(一)公布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公布修正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风险评估,必要时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五)处理无证建筑。

(六)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七)组织调查登记,公告调查结果。

(八)给予补偿。

(九)对违约者提讼。

(十)对“钉子户”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的程序为:

(一)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五)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九)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七、“村转居”后集体土地是否自动转为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