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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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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论文

我国民法将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违法行为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主要由公民和法人等民事主体实施,侵权人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也可能和一般民事侵权人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共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产生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诉讼形式、审判方式和归责原则,现行民事、行政及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上的“盲点”。因此,对这一进行和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诉讼形式的争议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甲从1998年开始在一鱼塘养鱼。2002年某县建设局规划了一条排水管道通往该鱼塘,某通过该管道将超标污水排向鱼塘,鱼大量死亡。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建设局的规划行为违法,并要求建设局和企业共同赔偿其损失。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建设局违法规划排污管道和企业超标排放污水是原告主张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两个原因。问题是本案到底采取什么诉讼形式进行审理,存在很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甲的案件性质是行政诉讼,甲建设局要求确认规划行为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要求建设局赔偿属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而甲企业要求赔偿则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不能在行政案件中予以解决。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只能审理建设局规划排污管道是否违法并查明该违法行为在甲遭受的损失中所起的作用,从而判决建设局赔偿即可。至于甲对企业的民事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将两种赔偿请求置于同一民事案件中一并审理。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行政赔偿也是从民事赔偿中分化而来,而且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同一民事案件中对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一并审理并无不可。

这两种观点都存在着明显的问题。第一种观点的问题是:其一,由于甲的赔偿请求是一个完整的诉讼标的,它由行政赔偿请求和民事赔偿请求共同构成,而且这两项赔偿请求合并裁判的必要性很高。不允许单就一项赔偿请求审理裁判后,对剩余的部分进行补充裁判。也就是说,这里的行政赔偿请求和民事赔偿请求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行政案件中只审理甲的行政赔偿请求,而将民事赔偿请求另案处理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原则。其二,由于企业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过错,人民法院如果在行政案件中不审查企业的过错,判决由建设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建设局则有失公平;如果审查企业的过错,判决建设局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留下民事赔偿请求在民事案件中审理,又会导致行政案件间接处理了民事案件应当审理的问题,使接下来的民事诉讼失去意义。因此,将甲的行政赔偿请求和民事赔偿请求割裂开来进行审理的做法行不通。

第二种观点的问题是:第一,本案甲的性质首先是行政诉讼,其次才是民事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将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归结为一个民事诉讼的话,显然是自行处分了甲的诉讼权利,这违背了当事人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则。第二,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为民事责任,但该规定毕竟是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表明国家立法机关已经将行政赔偿责任从民事赔偿责任中分立出来,行政赔偿责任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民事责任。而且《行政诉讼法》也专门对行政赔偿诉讼作出了规定,这也说明行政赔偿诉讼本身就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不能还把它归入民事诉讼的范畴。第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如果行政行为没有被确认违法,则根本谈不上行政赔偿诉讼。但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划分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无法审查。人民法院如果在民事案件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并对行政赔偿请求进行裁判的话,一则超越了民事诉讼的审判范围;二则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同时适用存在重大差别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诉讼形式,在一系列问题的处理上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冲突。

那么,对这类案件应适用怎样的诉讼形式呢?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类案件可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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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企业制度财务并购行为研讨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企业并购的行为分析;企业并购的动因分析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不同企业制度下企业并购行为比较、业主制企业的并购行为分析、业主制企业产权的高度收敛及其由此所决定的利益协调和行为目标的高度一致性、业主制企业产权的高度收敛性又使得对经营者的选择缺乏弹性、合伙制企业的并购行为分析、公司制企业的并购行为分析、企业扩张的行为分析、企业扩张所反映的就是资本扩张、企业扩张的不同表现形式都归结为资本扩张、资本的本性驱动企业扩张、企业内部扩张的实现最终带来企业的外部扩张等。具体请详见。

[内容摘要]企业并购是一项非常活跃的财务活动,不同企业制度下企业并购行为是各不相同的,无论是业主制、合伙制还是公司制企业都有不同的并购行为目的,而企业扩张的实质就是资本扩张,主要实现形式就是企业间的并购,企业并购的动因主要包括效率解释、信息理论、问题和市场力量四个方面。

[关键词]并购行为动因分析

企业财务管理中最引人注目、最富有争议的论题莫过于公司的并购(M&A)活动了。企业并购作为企业的一种自主经济行为,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内在的要求。为了深入探究企业并购的动因,需从企业发展的内在本质入手,从不同企业制度下企业并购行为比较、企业扩张等角度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理论溯源,然后再对有关企业并购动因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企业并购的行为分析

(一)不同企业制度下企业并购行为比较

1、业主制企业的并购行为分析。业主制企业是企业发展的历史起点,它的存在是以传统的手工技术和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形态为基础的。由于单个企业主的资本总量是有限的,所以最初的企业起始规模也是有限的,表现为要素投入不足,从而使企业处在要素报酬递增阶段。要使生产要素组合产生出最大限度的劳动效率,企业必须增加要素投入,换言之,企业必须扩大规模。而扩大规模的最直接表现就是生产要素数量的增加,而生产要素数量的增加则需要货币资本的投入。企业只有积累和募集了更多的货币资本,才能获得占有和使用更大数量的各类生产要素的权力。从产权制度和运行机制两方面来看,业主制企业表现出如下特征:(1)产权高度一体化,即所有权与经营权是一致的,或者说产权是高度收敛的;(2)企业对市场价格的反映是非常灵敏的,即随行就市的机制非常灵活;(3)其行为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4)企业所有者自负盈亏,且负无限责任。

业主制企业及其运行的上述特征,一方面展示了它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又暴露了它的局限性,即其对生产力的推动是保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业主制企业制度功能的这种两面性反映在企业并购强度上,则表现为一个复杂、矛盾的诸多条件的相互整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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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合同修改行为无效分析论文

一、案例简介

2000年6月27日,周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粤B.J6101小汽车的车辆保险投保手续。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等,承保行驶区域为广东省境内,承保期来源:()限从2000年6月29日至2001年6月28日,保险费合计9220元。投保当天,深圳分公司向周某出具了车辆保险单。同时,向周某开具了保险费收款发票,载明收到周某交纳的保险费9220元(但周某当时实际并未交纳此笔保险费)。2001年5月4日,周某及其家人驾驶的粤B.J6101小汽车在广西钟山县不幸发生车祸,坐在车内的周某的儿子(以下简称周子)脑部严重受挫及多处骨折,至今一直昏迷不醒。2001年5月8日,深圳分公司出具一份以周某为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保险批单”,载明:经周某申请,深圳分公司同意周某与该公司签订的上述保险合同项下的加保中国境内险,时间自2001年4月30日起至2001年6月29日止,并加收保费184.4元;乘客座位险保额由10万元更改为50万元,加收保费320元;共加收保费504.4元。此外,该批单副本另注:因被保险人申请批改前,已发生交通事故,故本批单内容能否履行须经上级公司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出具批单当天,周某向深圳分公司交纳了保险合同项下的保费及批单要求增收的保费。2001年5月10日,深圳分公司派出的车险定损和医疗核损等一行人到达广西钟山医院,协同广西钟山交警和医院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善后事宜。在此期间,深圳分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粤B.J6101小汽车进行了车险核损,于2001年5月11日出具了“车辆保险勘查报告”及“保险肇事车辆定损修理合同”。5月17日,在深圳分公司的协助下,周子被从事发地转回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周某也随同回来。在周子治疗期间,深圳分公司于2001年5月23日向周某支付了保险预赔款9万元,2001年12月29日又向周某支付了赔款人民币66536元。上述二笔赔款,深圳分公司均向周某出具了赔款通知书,赔款通知书载明的保单号与周某和深圳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保单号一致。此后,深圳分公司未再向周某支付赔款。周某遂提讼,请求判令深圳分公司按保单和批单所列明款项支付其子周子的后续治疗费34万元。另查,周某原为深圳分公司职员。根据周某的申请,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委员会对周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于2003年11月19日出具鉴定报告,认定周子的损伤属一级伤残。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情况来源:()

广东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经原告申请,作出了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同意加保中国境内险及变更部分保险金额的批单,这应视为原告与被告对此达成了协议。此协议的达成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在广东省境外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了“车辆保险勘查”及“保险肇事车辆定损”,对被保险人进行了部分理赔。这表明被告实际上也确认了与原告达成的有关加保中国境内险及增加相应保险金额的约定,将原告发生的上述交通事故列入了保险责任事故的范畴。据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有关“粤B.J6101小汽车中国境内险”的保险关系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对原告及被保险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由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因事故发生造成一级伤残,其发生的治疗、护理费用将超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50万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50万元赔付应予以准许。被告应将尚未赔付给原告的保险金34万元继续支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第2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某赔付保险金34万元。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0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深圳分公司不服,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书面批单之前,原保险合同尚未变更;上诉人于2001年5月8日即在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无效;上诉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进行了车辆保险勘查及保险肇事车辆定损以及向被上诉人支付16万元补助金的行为并不表明上诉人对向被上诉人出具批单的确认,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16万元补助金视为上诉人就被上诉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的行为是错误的”等理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广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在其提出投保“乘客座位险”申请、上诉人作出保险承诺前,其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依《保险法》上诉人不可能对其进行保险。而上诉人仍愿意对被上诉人作出赔付,其已不是依保险行为而为的赔偿,而是基于被上诉人是其员工,基于照顾的考虑而为的补偿。上诉人“内部工作签报”及“会议记录”尽管未向被上诉人明示,但却反映其不愿给被上诉人50万元,而愿意在20万元范围内对被上诉人予以照顾的意思表示。考虑到上诉人该行为具有困难救助的性质,且已向被上诉人给付了156536元,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还需向被上诉人给付43464元。一审判决对该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43464元;三、驳回上诉人、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20元,由上诉人负担7610元,被上诉人负担7610元。

三、本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在本案中,周某与被告之间就粤B.J6101小汽车的车辆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已经变更是最具争议的问题,而这无疑涉及保险合同法领域的基本知识及原则。来源:()

(一)周某与被告之间车辆保险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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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论文

论文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而现实中,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如何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进行比较准确的界定就成了当务之急。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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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行为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论文

一、用人单位的借调行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法律分析

(一)调在形式上看不违反法律的直接规定

但其实质不合法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法定义务而终止与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不与本单位的临时用工确立劳动关系,而要求该部分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确立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后,再行签订借调合同将劳动者借用,笔者认为该借调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7款、《合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该借调合同无效。

(二)用人单位主观过错

明显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利用借调行为规避劳动合同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减轻、避免、推卸因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规避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其过错明显,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也违背了《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三)借出单位借出员工

在劳动关系上表现为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非经协商不得变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系违约。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流于形式,劳动合同关系有其名无其实。而用人单位往往要求与借出单位、劳动者签订三方的借调合同,从而达到证明劳动者已与借出单位协商一致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目的。

(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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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论文

摘要: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文章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为此,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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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论证理论下社会文化论文

一、当代论证研究的语用学转向

20世纪50年代,经由图尔敏、佩雷尔曼等理论先驱的工作,形式逻辑论证理论受到反思与批判,亚氏论辩术和修辞学研究传统重新得到复兴。同时,得益于当代西方哲学语用学转向的影响,论证中的言语行为、语用功能等要素得到关注,从而使得论证研究中的语用和实践维度得以彰显。由此,当代论证理论才逐渐发展和兴盛起来,并完成了研究范式上的语用学转向:从对论证中命题结构的“形式化分析”,转向对论证行为和活动做“语用的探究”。一方面,在理论对象的界定上,当代论证研究完成了一个从“静态化、抽象化和命题序列式”的论证理解,到重回实践情境中对论证做“动态性、言语行为式和活动性”解读的概念变革。与前一种论证界定相关联,论证研究主要以论证性语篇或文本为对象,发展其解释、分析和评估的理论。而与后一种论证界定相关联,论证研究则关注日常生活中具体的论证行为,探讨论证实践展开的特定条件、形式和过程。另一方面,在研究视角上,当代论证研究突破了既往仅对论证做“规范性(prescriptive)”考察的理论局限,进而开启了“描述性(descriptive)”探究的全新视角。概览当代论证研究中的诸种系统化理论,都是力图先对论证的形态、模式、结构、程序等进行客观地认识和描述,进而在此基础上建构新的论证分析方法和评估规范。与此相应,论证活动中不同的语用要素得到了系统关注(如语用功能、言语行为、言语互动等),论证实践的不同理论侧面得到了更全面的探究(如论证的解释、建构、批评与改进;论证主体的参与意图、认知状态和行为方式;论证展开的程序、阶段与调控规则等)。

显然,正是在研究范式上的语用转换,为当代论证研究开拓了广阔的理论论域。但严格而言,当代论证理论的发展既得益于语用研究进路的开启,也同时受制于这一特定理论进路的局限。简言之,语用的理论视角拘囿于论证所发生的特定语言环境,以其中发生的论证性言语活动为对象,并将之概括为一种特殊语境中的言语交际类型。因而,其论证研究仅注重探讨论证作为一种言语行为与交际互动所呈现的特定性质,并致力于提供以实现某种语用功能为旨归的分析方法与规范理论。

然而,论证并不只是展现着某些语用特征的言语交际活动,它还是一种由作为特殊社会文化角色的论证者,依其文化认知和社会互动的特定方式,共同参与和建构的社会文化实践形态。与之相应,论证中所涉及的话语并非仅具有单一的、认知性的命题意义,其理解与解释都将呈现着更为复杂和丰富的社会文化含义;同时,论证中的语言行为和互动模式也并非仅遵循语用规范的约束,而是必然会承载着、并受制于社会关系、文化背景的特定影响。进而,在主体对于论证实践的认知态度、参与论证活动的行为方式、以及对于论证效力与规范的理解与遵从等诸多方面,也都将展现出文化价值、社会关系、信念体系、习俗惯例等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因此,当代论证研究的发展,完全可能、也很有必要突破当前语用进路,从而导向更广泛和深入的社会文化维度研究。

二、论证研究的概念革新

纵览论证研究的发展历史,其每一步拓展都是以对论证概念的全新解读作为理论先导和前提条件。传统逻辑将论证理解为一种“前提—结论”结构的命题集合,数学化的现代逻辑更是将之抽象为一种具有推演关系的语句序列,这些方式将论证界定为具有某种特定形式性质的抽象实体,进而奠定了抽象化、形式化论证研究的概念基础。而正是通过摒弃“结构化”和“命题序列式”的论证理解,并从“语用功能”“言语行为”的角度对之加以重新界定①,当代论证理论才开启了其全面复兴与发展。因而,社会文化维度的论证研究,无疑也要求突破既有的语用论证理解方式,发展一种全新的论证概念界定。

与此相应,鞠实儿从“说理”这一普遍的社会交往活动入手,提出了“广义论证”的概念,并阐发了论证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实践形态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依其分析,说理活动的本质在于“从属于一个或多个文化群体的若干主体,在某个语境下、以某种方式通过语言进行交流,其目的是促使活动的参与者采取某种立场”②。更具体而言,说理活动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首先,由于其参与者隶属于特定文化群体,因而说理活动将展现出该群体的社会文化特性。其次,说理活动的参与者都具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即通过该活动来辩护或反驳某一特定观点,以改变他人对之的认知态度或接受程度。第三,其参与者都通过语言手段来进行交流和互动,其中包括自然语言、肢体语言、视觉图像语言和具有象征意义的其他事物。第四,由于说理活动在特定文化群体和社会语境中实时发生,因而它受到该社会文化情境中相应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属于该文化群体所共同接受的社会生活准则,它们确保了说理活动能够有序进行,以及其中的言说方式和最终结果能为其参与者所认同。第五,说理活动中不同参与主体依其文化隶属关系,遵循特定社会规则,逐次展开相互之间的语言表达与回应,因而它具有一个“博弈结构(game-structure)”。

为了能够更严格地刻画上述直观描述的说理活动,“广义论证”(GeneralArgumentation)的概念被发展出来:“在给定的文化中,主体依据语境采用规则进行的语言博弈,旨在从前提出发促使参与主体拒绝或接受某个结论。其中,主体隶属于文化群体和相应的社会,语言包括自然语言、肢体语言、图像语言和其它符号”③。以此概念为参照,可以发现,抽象化、形式化的论证界定局限于论证内部的命题关系,而完全忽略了全部语境与社会文化要素。当代语用论证概念尽管彰显了语用因素的重要性,但却将社会文化背景作为常量,因而仅刻画了某一特定社会文化群体的论证活动。而广义论证的概念则明确揭示出参与者的社会文化隶属关系对于论证实践的影响,并且将社会文化因素引为变量,从而将论证研究的对象和内容扩展到不同社会文化传统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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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方向本科毕业论文指导

在高等院校中,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成为其获得学士学位所必须通过的最后一关。在大多数以学分制为教育模式的院校里,本科论文所占学分比例相当高。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普通的必修课程每学期为四个学分,一学年为八个学分,而毕业论文一项就占了八个学分,相当于一门必修课一整学年的学分总数。这足以体现出其在本科培养方案中的重要性。

毕业论文的写作水平,不仅仅能够体现出一个学生四年学业当中所学所思所得,其总体水平更代表着一个学校教学质量的高低和对学生能力培养的重视与否。然而,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代,我们不得不正视一个问题,即作为检阅本科生毕业成绩最后一环的毕业论文质量却持续走低。文科类毕业论文尤其如此。仅就笔者所在的文学院毕业论文现状而言,汉语言文学及相关专业学生在写作能力上有很强的优势,但一谈及论文撰写多数同学表现出明显的迷茫。很多学生对论文缺乏基本的认知能力,面对毕业论文时只能手足无措;更有一些学生投机取巧,东拼西凑甚或全文抄袭草草交稿了事。纵观笔者所在学院近几年的学生毕业论文选题、写作的总体情况,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学生进行全方面的专业指导,使之在写作论文时能够了解学术规范,确立合适选题,提高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篇论文着重从如何写作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方向论文这一角度入手,根据现有的学生论文状况,分析其选题角度、撰写方法等存在的诸种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期对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选题方法

从2008年至2012年,文学院各届毕业生选择外国文学方向作为毕业论文选题的比率由4.2%至9.1%不等。其中最低数据为2012届学生,汉语言文学与对外汉语两个方向共377人,选择写作外国文学方向论文的仅有16人。最高数据为2010届学生,同样的两个专业共284人,选择写作外国文学方向论文的有26人。单从数据来看,外国文学方向受学生关注较少,遭遇冷门。从指导学生论文以及平日上课跟学生交流时得到的信息反馈来看,造成此类情形的最大原因在于,学生认为外国文学的论文难度大,材料相比(中国)古代文学和现当代文学而言较少,甚至需要部分外文资料,为了避免麻烦,选择研究国内文学更为方便。但这也会造成另外一个窘境,即每年类似张爱玲研究、沈从文研究、李白研究、杜甫研究的论文数量极大,甚至同一指导老师手下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不约而同地选择大致相同的论题,因而造成撞车现象。如果能有更多同学对诸如外国文学、文艺理论方向感兴趣的话,这种撞车现象多少会有所减少。

当然,在选择以外国文学方向为论文研究对象的学生论文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笔者在对目前所能掌握的五年内文学院毕业论文进行了仔细调查后,将从如何选题这个角度探讨毕业论文的写作。

选题是否成功直接决定一篇论文是否具有写作价值,是写作论文的整个过程中最为艰难和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好的选题才能造就好的论文,而在现有的汇总资料里,我们发现,学生在选题上往往较为保守,没有足够的分析能力去发现问题,因此造成了毕业论文选题过于陈旧,有些甚至没有任何写作价值和认识意义。笔者从学生论文中抽取了有代表性的题目,列举见下表:

表1:陈旧的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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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文论选本篇目刍议

内容摘要:受课程设置和教学学时的限制,郭绍虞、王文生《中国历代文论选》(一卷本)、霍松林《古代文论名篇详注》、张少康《中国历代文论精选》、黄霖、蒋凡《中国历代文论选新编》(精选本)都有选篇偏多之嫌。在综合比较辨析四大家选文的基础上,元典教学教材按时代先后顺序拟选先秦迄近代文论44篇。

关键词:中国文论 元典教学 教材编定

“中国历代文论选”系列是元典教学教材的成功案例。但是受课程设置和教学学时的限制,其篇幅一般不宜过于冗长。也就是说,关于元典教学教材的编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选材。检索中国历代文论选本体例,我们发现,作为元典教材,郭绍虞、王文生《中国历代文论选》(一卷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2001年新1版,后文简称郭编)、霍松林《古代文论名篇详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后文简称霍编)、张少康《中国历代文论精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后文简称张编)、黄霖,蒋凡《中国历代文论选新编》(精选本,上海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后文简称黄编)较有代表性。这里,我们暂以四大家为例,略加比较分析。

首先,从选材的总体数量上看,郭编66篇,霍编56篇,张编64篇,黄编73篇,总数都有偏多之嫌。当前全国高等学校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生的中国古代文论(或中国文学批评史)课程有的是必修课,有的是选修课。一般而言,必修课程,大多48个学时,3学分;或32个学时,2学分;而选修课程,则大多32个学时,2 学分。在有限的30、40学时中,讲授60、70篇元典,任务相当艰巨。根据当前高校课程设置与课时安排的实际情况,宜适当缩小总体数量。

其次,从选材的时间跨度上看,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唐代、宋金元、明代、清代文论,郭编、霍编、张编、黄编都有遴选。关于近代文论,除霍编外,郭编、张编、黄编都有所选。与鸦片战争以前的古代文论相较,近代文论虽有鲜明的中西交汇特色,但仍可作为中国古代文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作为中国古代文论整体,近代文论宜选入。

第三,从选材的体裁样式上看,诗论、文论历来为学者所注意,固然应该作为重点精选,但词、小说、戏剧、民歌等方面的理论也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关于民歌,除张编外,郭编、霍编、黄编都有所选。民歌理论在明代文论中具有特殊的意义。从明中期以来,李梦阳、何景明、李卓吾、袁宏道、冯梦龙、凌鞒醯炔唤鱿舶民歌,而且发表了不少关于民歌的看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明代文论的特点。因此在为明代文论选材时,民歌理论不宜忽视。

最后,从选材的具体篇目上看,郭编、霍编、张编、黄编则根据各自的喜好,各有侧重。概而言之,郭、霍、黄三家主要以文论名著或名篇为中心进行选择,而张编则偏重于以文论家为中心进行选取。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四大家具体选材之不同,我们来一一比照。

关于先秦文论,除《论语》(选录)四家没有异议外,其他都有分歧。简表如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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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文学和世界文学方向本科毕业论文指导

毕业论文的写作水平,不仅仅能够体现出一个学生四年学业当中所学所思所得,其总体水平更代表着一个学校教学质量的高低和对学生能力培养的重视与否。然而,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代,我们不得不正视一个问题,即作为检阅本科生毕业成绩最后一环的毕业论文质量却持续走低。文科类毕业论文尤其如此。仅就笔者所在的文学院毕业论文现状而言,汉语言文学及相关专业学生在写作能力上有很强的优势,但一谈及论文撰写多数同学表现出明显的迷茫。很多学生对论文缺乏基本的认知能力,面对毕业论文时只能手足无措;更有一些学生投机取巧,东拼西凑甚或全文抄袭草草交稿了事。纵观笔者所在学院近几年的学生毕业论文选题、写作的总体情况,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学生进行全方面的专业指导,使之在写作论文时能够了解学术规范,确立合适选题,提高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篇论文着重从如何写作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方向论文这一角度入手,根据现有的学生论文状况,分析其选题角度、撰写方法等存在的诸种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期对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选题方法

从2008年至2012年,文学院各届毕业生选择外国文学方向作为毕业论文选题的比率由4.2%至9.1%不等。其中最低数据为2012届学生,汉语言文学与对外汉语两个方向共377人,选择写作外国文学方向论文的仅有16人。最高数据为2010届学生,同样的两个专业共284人,选择写作外国文学方向论文的有26人。单从数据来看,外国文学方向受学生关注较少,遭遇冷门。从指导学生论文以及平日上课跟学生交流时得到的信息反馈来看,造成此类情形的最大原因在于,学生认为外国文学的论文难度大,材料相比(中国)古代文学和现当代文学而言较少,甚至需要部分外文资料,为了避免麻烦,选择研究国内文学更为方便。但这也会造成另外一个窘境,即每年类似张爱玲研究、沈从文研究、李白研究、杜甫研究的论文数量极大,甚至同一指导老师手下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不约而同地选择大致相同的论题,因而造成撞车现象。如果能有更多同学对诸如外国文学、文艺理论方向感兴趣的话,这种撞车现象多少会有所减少。

当然,在选择以外国文学方向为论文研究对象的学生论文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笔者在对目前所能掌握的五年内文学院毕业论文进行了仔细调查后,将从如何选题这个角度探讨毕业论文的写作。

选题是否成功直接决定一篇论文是否具有写作价值,是写作论文的整个过程中最为艰难和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好的选题才能造就好的论文,而在现有的汇总资料里,我们发现,学生在选题上往往较为保守,没有足够的分析能力去发现问题,因此造成了毕业论文选题过于陈旧,有些甚至没有任何写作价值和认识意义。笔者从学生论文中抽取了有代表性的题目,列举见下表:

表1:陈旧的论题

A1 2008届 《简·爱》中的女权思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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