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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履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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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审查”在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的运用

4月20日上午,海淀法院在本院第17法庭审理原告王王立堂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向原告书面告知查处结果,中国法院网全程直播了案件的庭审过程。长期以来,笔者一直在思考如何运用“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这起不履行法定职责典型案例的审理正好可以圆了自己以逆向审查原理分析行政不作为案件审理的梦。因此,对这次网络直播笔者给予了特别关注,随着庭审的开始、推进和结束,脑海里逆向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开阔和丰满起来。

一、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情的回放

王立堂诉称:2006年4月,原告在《保定晚报》上看到郭德纲所做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广告,出于对名人的信任,便先后在保定购买了两盒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但服用后没有效果。随后,原告发现该广告多处违法,同时在2006年4月份《广告监测报告》中,被告早已确定该广告冒用其它产品的相关批号和审批范围,属违法广告。2006年11月9日,原告发现当日的《京华时报》第A17版又刊登了《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简介》及《排油20斤可靠吗?郭德纲开口给证实!》的违法广告。于是,同年11月18日,原告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被告发出《履责申请》,要求被告对《京华时报》、郭德纲及该广告人刊登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并要求被告将查处结果告知原告。但被告一直对原告的履责申请未给予任何答复,而《京华时报》、郭德纲及广告人的违法行为依旧在持续。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如上所请法定职责。

二、逆向审查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

为了有针对性地分析北京工商被诉不作为案的庭审,我们先将“逆向行政审判方式”逆向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基本规程予以公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逆向审查主要分为申请结果审查、法律依据审查和事实证据审查等三大步骤。随着三大步骤的逆向渐进,被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否存在、现状如何和应否予以支持势必水落石出。

(一)审查申请结果。

原告向被告业已提出履职申请是审查被告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的前提与是否合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之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因此,进入法庭审查阶段,审查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了履职申请,由原告举证证明特殊情况外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便首当其冲。原告提出的申请事实表现为系列申请结果,法庭应当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如下申请结果:1、原告何时向被告提出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2、被告何时收到原告所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3、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哪些具体的“法定职责”,4、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与理由。然后转由被告质证。经审查,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如果原告举证不能,而被告不予认可,那么法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

(二)审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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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受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

(五)其他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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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门履职尽责自查报告

现就学校和各部门学期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日常安排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勤政廉政等,履职尽责自查报告根据教育局关于开展履行岗位职责规范从政行为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我校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的基础上,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履职尽责自查报告

根据教育局关于开展履行岗位职责 规范从政行为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我校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的基础上,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二、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

为了认真抓好第二阶段的工作,我校成立了由姚校长为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对照五个方面的自查要求,带头自查,带头征求意见,落实责任,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先从领导班子成员查起,然后到每一位教职工,分层分级组织进行。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逐项逐条展开自查,找出差距广泛听取意见,真诚采纳意见和建议。

1、行政班子说职责

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重点自查做的不足的方面并提出整改措施。随后,讨论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对职责范围进行了局部调整。会上,大家还一致认为,作为组织者、管理者,必须从传统办学观念中解放出来,增强创新意识,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

2、班主任说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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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执协调配合的几点思考

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衔接不够紧密,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之所以得不到根本解决,除了机制方面外,关键还在于审判人员思想认识方面。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引导、督促审判人员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做好审执兼顾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审判人员素质培养,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案件审判、执行的流程管理机制。要把审执兼顾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年底考核法官、庭长的重要内容,逐步培养审判人员的审执兼顾意识。

二是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要求说理透彻,判决主文内容明确,杜绝使用模糊术语或抽象、模棱两可的文字,有给付内容的,要明确利息的计算依据和起止日期。调解达成协议不能当场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避免出现空调、假调现象,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庭长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法律文书的核稿工作,不能简单地一签了事。

三是找准审判和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切入点,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审判人员必须要关注执行工作,注意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内在衔接,尽量消除执行不能的隐患。具体地说,在审判、执行立案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树立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对很难执行或不能执行的“行为”,一般不要采取判决形式,采用和解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或者变通为金钱给付的形式结案;经调解能当庭履行的案件,应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避免当事人反悔、法院判决后再进入执行程序;审理阶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财产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可先予执行,确保判决的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后,要报执行机构备案,判决生效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执行机构处理。

四是完善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评查、审查制度,确保案件质量,保证执行依据的正确性。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仍然负有审查职能,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呈报主管院长并经审委会讨论提起再审,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五是建立奖惩机制,提高审判人员兼顾执行工作的积极性。对在立案阶段、审理阶段采取有效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立案庭统一登记,适当予以奖励;对调解结案自动履行的,也应适当奖励。相反,对因保全不及时或保全错误、判决、调解不明或判决错误等造成执行不能或当事人上访的,要追究承办人的相应责任。

六是加强信息化管理流通,实现审执之间的互动配合。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人员应制作该案综合信息表,详细记载当事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和调查到的财产状况,对于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还应专门作相应介绍,避免执行时引发意外事件,信息表应交执行机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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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摘要: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笔者撰写此文浅述意见,旨在与同仁商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怎样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愚以为,行政机关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则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他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产生实际意义上的影响。所以根据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并作为裁判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完善法律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本文重点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何进行审查展开论述,从其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入手,查其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是否显失公正,以及是否拖延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要求法院运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加以衡量,最终作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护,撤销或变更的裁判,以之彰显我国步入法制轨道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的实际上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54条规定,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超越职权、以及拖延履行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属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判决撤销或变更或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一、对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审查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切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查清事实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也就意味着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违反了该项原则,故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人民法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之一。

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人民法院应通过审查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只能在法庭上,通过审查被告举出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来判断被告是否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只是核实被告举出的证据能否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审查原告与被告争议的事实,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去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调查取证。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进行调查核实证据工作:1、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伪有疑问的;2、被告提交的证据与原告提交证据不一致,不经调查判断不出真伪的;3、原告或第三人提供了否定被告证据的线索,原告或第三人没有能力取得的。需要提出的是,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被提供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另外,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和案件中涉及被扣押、查封实物等问题的,人民法院均应到实地勘测、检查、核查被告或其他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原告或第三人有权向法庭提交证据,因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负举证责任,所以法庭不能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或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同,则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据此,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法庭调查是法院查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法定形式。即:由被告向法庭举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的每一个证据,并说明每个证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关系,然后由原告、第三人进行辩认及对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进行询问,而后对每个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辩论。原告、第三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然后由被告质让。此外,法庭也应将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质证。凡是未经质证的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合议庭应当对当事人在法庭上质证过的每一个证据,根据质证的情况对其真伪和效力进行认证,根据认证有效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最后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问题作出判断。

二、对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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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个孩子都生活在爱的阳光下

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专家指出,不论是儿童保护还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留守儿童都是我国难以回避的重点人群。意见明确并强化有关各方责任,力争让每个孩子生活在爱的阳光下。

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制度。但在当前我国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农民工的频繁流动导致很多留守儿童处于缺乏父母关爱甚至有效监护的状态。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即使父母外出务工,也不能逃避这种法律责任。”佟丽华说,父母外出务工前要对子女进行妥善安置,《意见》具体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家照料;三是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同时,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意见》明确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仅是提供吃穿住行保障孩子生存,还要承担管理、照顾、保护、教育等职责,所以意见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基层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强化监护监督职责和评估帮扶职责

以往很多留守儿童的案件,事发以后经媒体广泛报道社会才知晓,无法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早期对困境或问题家庭进行干预。佟丽华认为,《意见》强化了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监护监督职责。如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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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大代表事迹材料

“2014年1月我荣幸当选__市四届人大代表, 回顾一年来的履职历程,深感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和职务,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这是__市四届人大代表__在向__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时开篇的一席话。一年来,他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警察,

一名为民代言的人大代表,以实际行动履行着人大代表和人民警察的双重职责。

作为一名初任代表,__深知查办案件自己是行家里手,但如何履行好人大代表的职责,还是个“门外汉”。于是,他意识到学习对于提升履职的重要性,积极参加市、县两级组织的初任代表培训,掌握人大议事规则和履职程序,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为履职打下了良好基础。担任代表以来,先后参加市、县人大组织的视察活动3次、调研活动4次、听证会1次,同时利用各种机会,深入了解民情、民意,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收集群众意见。每逢人代会之前,__便选择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集中一段时间专门调研,提高建言献策水平,不当“旁听”和“挂名”代表。比如,2014年1月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他参加审议市政府工作报告时,围绕平安__建设,提出“改进和加强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建议”。此建议得到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了多项措施。比如,注重加强基层派出所建设;开展较大规模的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侵财类犯罪打击力度;探索“一村一警”警务模式创新;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农村社会治安状况有所好转。据统计,2014年全市共立各类刑事案件13990起同比下降16.1%,群众满意度逐步提高。

打击城乡侵财性案件是公安干警的天职,通过调查走访了解,__认为,警力普遍不足、农村青壮年劳力减少、打更巡逻难以组织等因素,导致流窜犯案时有发生,尤其是冬季时节显得尤为严重。他始终考虑如何去破解,筑牢农村社会治安“安全网”。他结合本职工作,跑遍了全县所有治安监控视频卡点,实地了解监控视频设置、使用情况,与派出所、刑警、交警等一线执法民警交流,就监控视频卡点的科学设置、使用管理等听取意见,与部分基层群众及兄弟县区同行就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问题进行交流探讨。通过充分调研,在2015年1月召开的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进一步提交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建议”,

鉴于当前农村在“人防”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考虑加强设施投入,希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尽快向乡村主干道路延伸,将视频监控“村村通”列入民生工程,在农村治安复杂区域或者重要路口设立监控探头,提高“技防”能力建设,增加案件的侦破率,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__在平时勤于研究,主动选择事关全局发展、社会稳定的问题走访调查,并形成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材料。比如,__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悠久,地下文物丰富,各类文物由于其不可复制的特性和其特殊的历史价值,难免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目标,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迫在眉睫。2014年4月初,他会同县文物局同志深入全县19个重点乡镇,采取实地踏勘、座谈等方式,调查了解文物保护情况。结合多年从事打击文物犯罪的经验和体会,撰写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调研报告,被《__人大信息--代表之声》第5期采用。6月,结合《禁毒法》执法检查,撰写《对__禁毒工作的几点思考》的调研文章。

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者,__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面对犯罪分子的侵扰,他们的酸甜苦辣,时时触动着他的心扉。结合走访基层群众和代表,听民情、纳民意、加大打击犯罪便纳入自己刑警的工作主要职责。近年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社会反映强烈。__在深入案发地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亲属、当地群众、乡村干部、医疗卫生工作者就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控、治疗等方面进行沟通和交流。当前,精神疾病治疗周期长,费用高,农村不少家庭经济条件无力承担,就任其病情发展;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具有突发性、失控等特点;家庭、社会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还不够到位……对此,他积极通过代表之声等途径向上呼吁,重视解决此类问题。他撰写《关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违法犯罪的几点思考》,被__省人大常委会《上报省委信息》2015年第2期采用,为上级决策提供了有益参考。据悉,2014年__侦破各类刑事案件833起,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488人,为群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这其中饱含着__等一线侦破技术骨干的一份汗水,由于工作突出,他当年被评为“全县平安建设”先进个人。

面对荣誉,__表示将继续践行好双重诺言,他说:“我是一名人大代表、一名人民卫士,职责告诉我,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我有义务向人民群众宣讲法律知识,在坚持重点打击特定类型犯罪的同时,又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创建和谐社会尽一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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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失职儿童的监护权转移研究

摘 要: 监护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基础性制度,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的综合反映。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因规范内容缺漏较多,加上操作实施力度弱,缺乏有效的程序机制,在面对社会发展而催生的监护缺失等若干新问题时往往无法回应,因监护失职而导致儿童受侵害的事情屡见不鲜。

关键词:监护失职 儿童 监护权转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0-0334-01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观念上,儿童问题一直被视为“家事”而非“国事”。众所周知,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都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四川稻城县一名8岁的猪圈女孩事件,2013年南京饿死事件,2003年成都青白江李思怡饿死事件等唤醒了儿童监护权转移的条文。2014年12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对监护失职儿童的监护权的转移起了指导作用,但目前对监护失职儿童监护权的转移还有一定困难,在操作中仍存在种种困难。

二、文献综述

我国儿童监护权及其监护权转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 53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该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该法第 43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视为是对监护权强制转移制度的确定,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公权的保障措施,我国的未成年人在受到监护人的侵害、或遗弃或监护人由于客观原因失去监护能力时,无法取得真正的监护的事例比比皆是,使得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时显得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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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中立超脱与司法官员的“豁免权”

一、故事是这样发生的

1999年8月2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3月15日,南京一家媒体在头版刊登了《“红脸”法官李春海》的专访,南京秦淮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庭庭长李春海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说:“我认为王海是一个假冒消费者,王海现象的实质是‘知假购假,购假索赔’……”王海认为李春海的言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向法院状告李,该案于8月19日上午在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上午10时50分,法官当庭宣判,法庭认为被告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驳回王海的诉讼请求。

又据10月15日《民主与法制画报》(第9版)载:王海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此案引发全国50多家媒体的关注;南京市中中院刘法官和另一家区院的郝法官二人对此案明确提出“法官享有豁免权”。该报刊载朱荣康的文章《王海状告法官引出新话题——本案被诉法官是否享有“豁免权”》,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刘法官和郝法官关于“法官享有豁免权”观点的具体内容。

中心意思是说:法制的核心在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给予法官相应的职业保障和人身保障,以树立法官的权威,法官随意成为被告,说明了我国法制的不完善;要确保法官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内在和外在的自由,才能使法官不受任何意志的干涉而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通过维护法官的权威进而维护法制的权威,如果法官动不动就因一些琐事而被当事者告上法庭,并被舆论热炒,法官的权威将无从谈起;李春海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了他对审判过程中的一些法学问题的看法,以此宣传法制在我国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应当属于法庭之外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合理言行,故李春海法官应当对其言论拥有豁免权。

二、关于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的制度和理论背景

先不讨论法官豁免权的有无,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到司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官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所以,有必要看看制度与法理是如何对待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的。

宪法和司法组织法规定: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2年宪法第126、131条,1983年修正的两院组织法有完全相同的规定);法官法与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审判案件、履行检察职责,享有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1995年法官法第8条、检察官法第9条规定)。

宪法和法律的前述规定筑就了共和国法制中一个重要制度:司法权力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官员依法独立办案,不受法外干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威的制度保证,没有独立的司法,法律的权威将无法落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这一原则的侵蚀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明显的表现就是司法决定(如判决)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的执行(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就有数十万件判决未能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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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异常情况管治方案

第一条为了强化学生异常情况管理,加强学生在校期间安全问题防范,防止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校园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普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以下统称学校)的学生异常情况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异常情况管理按照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遵循规律、联防共建的方针,坚持以学生安全为中心,以学校、家长、学生为抓手,以《市中学生异常情况联系手册》为主要载体,实行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各履其职、各担其咎和跟踪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生异常及相关情况主要包括:

(一)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吸毒、私藏凶器、贵重物品被盗等治安事件;

(二)经常迟到、旷课、晚归、夜不归宿、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破坏公物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三)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特异体质,急重病,传染性疾病,突发发热发烧、全身乏力、头痛头晕等身体疾病及异常;

(四)早恋、失恋,追星失控,有厌学、轻生倾向,离家离校出走及失踪,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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