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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有企业在每年的4月30号必须要向税务提交的企业上年度的所得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要求进行汇算,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需要加补税金和遭受处罚的问题。所以,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并学会一定的所得税汇算税金技巧,对保障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本研究就所得税汇算现状及其汇算技巧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关键词:所得税 汇算 税金
一、前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经营工作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在出台并且施行后,原本比较混乱和欠缺科学性规定的税收制度得到很好的完善和改进,为推动我国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创作良好的条件。但是,当前我国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研究大多仅限纳税项目的调整,而对汇算税金的处理方面研究内容却非常少,即便有一些相关的研究,但是大多均是从专业上、理论上以及系统上进行分析,没有很好的对所得税汇算税金内容及技巧等方面进行研究,造成很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和申报过程中出现很多失误。所以,笔者认为探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状和所得税汇算税金技巧显得非常必要。
二、所得税税金汇算清缴现状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金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最显著问题是很多应该纳入税金缴纳范畴的项目没有被纳入,造成所得税申报列单与企业实际所得金额严重不符,严重影响企业税务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给企业经济利益造成了较大损害。常见的几种未被纳入缴纳范畴的项目如下分析:
(一)超标准的利息费用
企业的超标准利息费用出现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与非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要低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益率,高出的利息费用就是企业的超标利息费用。二是企业接受一些企业或者个人的债权性投资总额或者比例超过相关标准规定数额产生的利息费用。三是生产或者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一些未预料到的资本化利息费用。
[摘要] 所得税理论上的处理方法在实务中不一定是最合理、最可行的方法,因此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本文通过相关政策研究和实践,总结出不同规模企业年终汇算所得税税金三种处理技巧。
[关键词] 所得税税金 汇算清缴 处理技巧
目前,对所得税汇算会计处理研究主要集中于纳税调整事项,关于所得税汇算税金本身的会计处理,相关的研究比较少,一般也只局限于理论的解释。而实际上,理论方法在现实中往往不是最合理、最可行的方法。本文结合相关政策和实地经验就所得税汇算税金处理总结出几种可行方法,与大家探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200号)(简称新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4个月内,企业依法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一般来说,企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预缴所得税,以税法规定为依据汇算清缴所得税,因此,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额往往与该年度已缴所得税额不一致,这就涉及所得税的账务调整。由于汇算清缴位于次年的1月~4月,此时,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巳结账轧平无余额,故企业不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损益账户调整。再者,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CAS18),新会计准则规定对此差异只能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金进行处理,这给规模层次不一的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增添了更多的困惑。具体应如何做,下面针对不同企业总结三种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小规模企业应在结账前早做筹划
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其业务相对简单且多重复,会计人员对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了然于胸,无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因此,可以在结账之前直接调整应缴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另外,CAS18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推行,力争在不久的时间涵盖我国大中型企业。顾名思义,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中小企业可以继续简化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例如:甲企业所得税率为33%,2007年会计利润总额为110万元,全年计入费用的职工薪酬为70万元,税前可扣除职工薪酬50万元;营业外支出包括税收滞纳金及罚款1万元;投资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企业前三季度已预缴所得税30万元。
企业根据以上资料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10+(70-50)+1-5=126万元,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26×33%=41.58万元。假定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减去已缴所得税30万元,12月份结账前作分录: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税后征收以及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企业能够严格执行所得税法以及按时纳税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专业能力、技术水平以及对于国家政策的把握都有着很高的要求。本文从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于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研究。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问题 对策 研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指对于企业每年度的所得税进行汇总计算、提供材料以及证据,多退少补的一个过程。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既是一项原则性强、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企业高度重视。2007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企业的所得税制度的规范和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企业所得税补充和配套的政策文件等。在这一背景下,要针对这些纷繁复杂的税收法律法规等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税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税务人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的实际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得到广泛的重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性强,汇算清缴工作过于繁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到的政策面非常广,使得汇算清缴工作过于繁杂。我国有着数量众多的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条例》等。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文件过多,导致纳税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研究相关文件,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遗漏和疏忽的地方。例如,以企业广告费用的抵扣为例,关于这方面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有不同的政策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则规定,广告费用不允许预提或者待摊,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中去;国税发(2006)31号文中规定,广告费用扣除限额的技术可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这些政策对于广告费用有着不同的规定,并且政策的变化也非常频繁,使得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面临很大的困难,难以准确的进行汇算清缴工作。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量比较大
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需要处理的内容和事宜非常多,工作量比较大。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的相关财务会计报表、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通知书、税前扣除项目列表、企业所得税减免年审表等众多项目。这些资料需要在每年的4月30号之前整理和报送到税收机关,对于企业来说,工作量非常巨大。另外,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产生的纳税调整问题也造成了企业每年巨大的汇算清缴工作量。
【摘要】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传统所得税汇算清缴方法及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汇算工作应由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来独立完成所得税汇算并由税务部门依据汇算结果进行清缴得改进建议,以期利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改进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为了减少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差别,以宏观调控为目的,以行政手段参与社会产品的重新分配,对企业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开征的一个税种。由于税法和会计政策目标的不同,从而形成对企业会计的收入、费用、利润在确定、确认及计量方法上同税务会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就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现行制度进行探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传统所得税汇算清缴方法
税务会计要求企业依据国家的《 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除(税收征管法》 规定的核定基数征收和合并征收外,所有企业都必须应于年度终了4 个月内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具体所得税汇算清缴而言,传统和一贯的做法是由税务部门和企业来共同完成的。
(一)具体做法
企业财务会计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时间要求安排,依据《 税法》 和《 会计准则》 核算的要求先进行自我汇算清缴;税务部门税务会计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把应纳所得与会计收益的差异做为调整对象,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相关的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并参照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最终确认企业当年应纳所得额(或最终确认当期亏损额基数),并运用适当的税率计算出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且催交征收人库。
(二)存在的不足
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对比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新的税法及条例发生了一些显著变化,这些变化在搞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中要引起纳税人及相关部门人员的高度关注。
关注一:纳税人的变化
根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税法对确定纳税人作了重大改变,即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条件来确定纳税人改为以法人来确定纳税人。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以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确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单位纳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涵盖现行企业所得税中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并有利于与个人所得税相互衔接配合,实现企业所得税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覆盖和调节,规范国家与企业、居民的分配关系,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公平的税收环境,堵塞税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关注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25%的比例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按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20%比例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33%,内资企业年所得税额在3万元、10万元以下的还分别实行18%、27%的优惠税率,对外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地还实行15%或24%的优惠税率,加之较多的减免税优惠,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据有关资料统计,内资企业近几年所得税负担率24%左右, 外资企业负担率14%左右。因此,统一税率,并适当降低税率,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解决名义税率与企业实际税负差距过大问题,是这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重点。
关注三:部分扣除项目的变化
1.应付工资的变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准预扣除,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税务机关监管思路的越来越清晰,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日趋规范,企业管理者,尤其是财务人员,如何从容面对年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而降低税收风险呢?
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一个最重要的税种,由于其计算复杂,税收政策变动频繁,计算基础严重脱离会计处理,加上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规定繁多,企业管理者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准确无误地计算应纳税额是相当困难的,由此每年年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成为企业管理者的难题。
面对税务机关监管思路的越来越清晰,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规范化,企业管理者,尤其是财务人员,如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做好一定的安排,从容地面对每年年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而降低税收风险呢?本文拟就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颁布的国税发[2005]200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修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新颁布的法规对该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给读者一些有益的启发。
新修订法规简析
2005年度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很多重要的涉及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文件,其中除上述提及到的两个文件外,还有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5]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但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影响最大的,笔者认为还是上述提及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对比1998年颁布的旧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主要变化为:
1、 明确了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 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现新、老企业所得税制的有效衔接,现就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承前启后,十分重要。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可以有效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日管漏洞。税务机关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可以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为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打好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新、老税制衔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地要按照依法治税原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税制的衔接工作。
(一)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认真、严格核实税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认真、严格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制,特别要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费用等情况,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税款的足额入库,而且关系到吸引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涉外企业税收基础管理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近期,总局已经实现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衔接并下发了软件升级补丁,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信息中心、税源管理、计划征收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工作安全进行,共同做好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做好申报期间的纳税服务。为了配合各地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方便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总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总局将通过服务器或其他形式下发),从每张申报表的填表目的、口径、栏目逻辑关系和电脑操作作了说明,对每张申报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提示,并强化了申报审核软件的政策提示功能。各地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使人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要通过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更高层次、更为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他们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好年终税款的决算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核实户管情况,夯实征管基础。税源户籍管理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应以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为契机,切实摸清辖区内的正常企业、非正常企业和筹建期企业的真实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管的各类信息,保证户管情况统计的准确性,夯实管理基础,堵塞税收漏洞。除按规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的外,确保其他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四、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数据共享。为进一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轻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总局已组织开发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工作流程(见附件1)。各地应重视数据接口程序的应用,加强工作衔接,认真落实前期各项准备事项,严格按照软件衔接业务流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
五、严格加收滞纳金,确保申报准确率。为制止滞纳金加收的随意性,确保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未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注重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增值利用。各地在受理企业年终所得税申报时,要严把申报数据的录入关和审核关,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的各种逻辑性、常识性错误,并防止垃圾数据进入汇缴系统,注重数据质量,确保20**年度上报汇算清缴数据的完整、准确。此外,总局最近编制下发的《20**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基础数据资料》,是在归集、整理、分析20**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基础上编印而成的,内容丰富、数据翔实,可广泛应用于涉外税收管理各工作环节。各地可充分利用汇算清缴信息资源,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按照一体化工作运转机制的要求,逐步实现汇算清缴、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工作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号)和《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税收法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5月底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