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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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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的司法考试

回顾民国时期司法考试制度,会发现那制度中的分步考试、严格限制考生来源和参加考试次数,值得当今改良司法统一考试制度借鉴

我国如今实行的司法统一考试是为实现精英司法而建立的制度,目的在于选拔英才、淘汰庸人,实现惟良折狱的理想。这种理想需要优良的制度来实现。

目前,司法统一考试制度已经行之十年,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缺陷。通过对比某些法治先进国家经验,可以发现我国当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上存在的可以进一步改良的空间。不过,改良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大可不必舍近求远,要是了解我国民国时期曾经实行的司法考试制度,也不无启发作用。

考试分步进行

我国民国时期司法考试,实行分步进行的方式,大致分为甄录试、初试、再试三步进行考试。

民国四年(1915年)政府《司法官考试令》,就司法官考试条件、科目等作出规定。第二年又颁布《司法官考试令实施细则》。当时考试已分笔试与口试。民国四年《关于司法官考试令第三条甄录规则》也明确规定了甄录试。

民国六年《司法官考试令》规定了甄录试、初试、再试三步考试。甄录试及格者得应初试;初试及格者授以司法官初试及格证书,依学习规则之所定分发各审判厅、检察厅或司法讲习所。学习期满后由监督长官送请再试,再试及格者授以司法官再试及格证书。

初试、再试都分笔试、口试进行。这一做法后来得以延续。民国二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临时政府令第九十九号公布施行的《司法官考试条例》第四条规定,司法官考试分初试、再试次第进行。第五条又规定:“初试及格者授予司法官初试及格证书,依司法官学习规则所定分发学习或入司法官养成所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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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体会一

几年前,我被调入铁西区检察院(现殷都区检察院)。从此,我被一种浓浓的法律氛围包围着、感染着,耳濡目染让自己深深地喜欢上了法律这个专业。2002年我凭着一种冲动参加了首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未通过,2003年通过三个月的备考,又以十几分之差败北;2004年我认真总结失败的原因,狠下功夫,我终以402分的成绩顺利通过。这其中有失败后的沮丧,也有成功后的喜悦。现将自己作为一名非法律本科考生备考司法考试的感想写出来,与各位有志报考的同仁交流磋商,以此共勉。

一、摆正心态,挑战自我,迈出坚实的第一步。

参加司法考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要摆正心态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是要弄清为何参加考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考试目的,但有一点是必须的,就是你报考的目的一定要能给你足够的动力。司法考试被称为中国第一考,离开了对它的追求和对法律事业的热爱,就不可能在考试中取胜。爱因斯坦有句名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歌德也说过:“哪里没有兴趣,哪里就没有记忆”。自己报考就是单纯地因为喜欢法律这个专业。如果不是有考试的压力,你不会感觉到学习它是一件枯燥的事。相反,通过分析现实生活中的一个个小案例,会让你对它产生浓厚的兴趣。

其次是不能有“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常听一些人说:“这次就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而备考的”。这种心态实不可取。自己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时也是这种心态,由于没有认真复习,以至于到考前还不知道商法、经济法为何物。司法考试备考到最后是一件非常枯燥乏味的事,尽管你可能通不过,但是你也必须百倍的付出,去理解那一个个抽象的专业术语,记熟一条条枯燥的条文。对于司法考试,实践证明:付出了你不一定能通过,不付出是绝对通不过的。

再次是不要被失败挫折吓倒。在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中,第一次就能顺利通过的人占极少数,大多数考生都是经过几年的奋战才成功的。屡试不第,难免会产生一些消极的情绪,这对备战司法考试来说是一个致命的弱点。而且在复习的过程中会莫名其妙地出现低潮期,你会厌倦复习,甚至见到书就头脑发胀。这是很正常的,每个人在高强度的复习过程中都会有这种情况。这时要坚持下去,要相信,每一点的付出都会让你有所收获,至少你的知识在不断地积累,这种优势最终会在考场上体现出来。

二、精选教材,适应自我,稳健地走好第二步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无论是一个从未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人还是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对于临场考试前的复习阶段,选择适合自己的复习用书相当重要。因为它能让你的学习进度和效率得到有效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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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验谈

今年终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从年毕业之后参加的律师资格考试开始算,我是“留级”四年才拿到了毕业证书。在我来看,要通过司法考试,复习的方法至关重要。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复习的时候也需要因人而异,找到自己适合的方式。我是一名法学本科毕业生,我主要就从法本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经验。

一、摆正心态。

根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中,因为信心不足或者根本没有打算考过的人占到了以上,司考名师李建伟博士曾经对这一现象有过很精辟的分析。实际上,没有抱着必过的信念,怎么可能会付出全部的努力?觉得自己复习的差不多,模拟练习成绩都在及格线上下,如果运气好就能考过,这样的考生也不在少数。其实,侥幸心理实不足取,每年⒐是人数最多两个分数段,和就是地狱和天堂,真要是仅差那么几分就只能徒唤奈何了。有的考生抱着练兵的目的,说考不考过都无所谓。我想即使是如此最好也还是定下必过的目标,认真准备,即使没有考过也为以后的复习提供准确的参考,毕竟,没有全身心投入而得出的结论会有很大的偏差。

通过司考的人当中,非法本占了很大的比例,而且他们当中许多以前从没有接触过法律可一次考试就通过了,反观我们这些所谓的法本生却没有这么幸运。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难道我们大学四年的系统学习出来的“正规军”还比不过那些土枪土炮武装的“杂牌军”吗?其实,我们只是看到了一些表面现象。法本的考生特别是刚刚毕业第一次参加司考的考生,往往认为考试内容都是以前上学时学习过的,自己的理论基础扎实,不需要费太大的功夫,不自觉的产生轻敌思想。我在第一次参加年律考的时候,就犯了这样的大忌。我当时的复习也算是比较全面,可确确实实始终有一种浮躁的情绪,背法条的时候静不下心,觉得东西太琐碎,虽然翻来覆去看了不少遍,但是背了后面的忘了前面的。加上没有经验,对第四卷的案例分析准备不足,结果以四分之差遗憾落榜。现在想起来,虽然四年当中所有的理论和科目都曾经学习过,期末考试也都考察过,可是基本的知识和概念毕竟还有许多模糊的地方,这些被我们很容易就忽略了。司法考试的考察方式与学校考试有很大的区别,司考注重的是实践,学校教育侧重在理论司考每题都是一个小小的案例学校考试多是名词解释、简答题形式司考考的就是对概念的准确和熟练运用而学校考试要求的是理论深度与宏观的把握法本考生在角色的转换上不如非法本的考生容易在惯常的思维模式影响下导致复习出现偏差所以,踏下心来稍安毋躁按部就班的复习是非常必要的

二、掌握复习方法

复习是件苦差使,应该说没有什么取巧的方法。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杂揉到四张卷子里,复习的工作量是如此之大,通过率又是如此之低,所以不付出比别人更多的努力是不行的。我个人认为,如果是第一次参加司考,除了自己看书作题之外,有必要报一个口碑好,指导性强的辅导班。应试教育是中国教育的通病,但也是屡试不爽的过关良方。有几个举办多年的辅导班,长期研究司考,掌握了很多考生个人无法获得的资源,学员的通过率是很高的。我去年考前三个月上了一个辅导班,感觉针对性很强,尤其他们对考试走向的把握上非常准确,老师的讲课带动了复习,获益颇多。

很多通过司考的人说从何时开始复习为好的答案都不一样,或长或短,我个人认为从考前半年开始动手比较合适。当然,我属于基础比较差,笨鸟先飞的类型,如果连我都能考过,相信大家复习半年一样都没有任何问题。复习并不是都要一股劲,一样的密度,始终保持冲刺的状态既不科学也不现实,保持循序渐进会很有好处,有必要作一个整体性的安排。我从考前半年开始看教材,这种看法时比较仔细、比较认真的看,目的是对每一个知识点进行梳理,力求搞清,每一个基本概念。这时不用高度紧张,只要能保证每天按自己的计划进行就可以。如此用了两个月的时间,把整个教材看了一遍(第一册看了两遍)。期间,找一些历年的真题练习,对自己现有水平有准确的定位。考前三个月上辅导班,在上辅导班的这一个多月里,按照老师的要求复习。在课堂讲解的基础上对一些平时接触少,印象不深刻记忆,同时开始法条的复习。上完辅导班还剩下两个多月的时间,这期间就是大面积的背法条,同时对教材粗线条的反复看,每天作一定的练习题,提高熟练程度。最后要留出考前一个月的时间进行冲刺,这时就大面积的作题,可以完全抛开教材,只留法条。

以上说的是复习时间的安排,在合理分配时间的基础上最重要的就是对复习内容的有效安排了。李建伟博士有句名言“司考是门放弃的艺术”,说得很有道理。每门法在司考中的比重不同,如民法能够占到分左右,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得说法,而像法理、法制史只占到分左右,差距是非常明显的。所以,不要贪多嚼不烂,每个部门法都想看个明白、记个清楚,把大量宝贵的时间花在一些分值较小、又不容易得分的部门法上实在不符合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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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核方式改革

一、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承接的原因 (一)司法考试作为衡量法学教育的一个尺度已深入人心 法律职业具有一体化的特征。法律职业应当是一个同质的价值集团,其培养的路径应当是一致的,接受大致相同的国家法律学历教育,接受大致相同的职业培训,这样有利于形成具有共同语言,共同思维模式和价值观一致的法律职业。[1]然在统一司法考试之前,法官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三考并行,饱受诟病,不利于一体化法学人才的培养和考核录用。司法考试为法学教育提供了大致统一的培养标准,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架设了制度上的桥梁。司法考试施行已有十年,已经成为衡量法学教育的重要尺度。 (二)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发展定位决定了应当注重与司法考试的承接 为地方社会服务的办学定位决定了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教学更应注重与司法考试的承接。一方面,“地方经济发展中对相应的各类人才的迫切需求,要求高等教育为当地的人才培养和智力开发做出贡献”;[2]另一方面,地方院校的发展也有赖于地方社会的支持。目前,地方法律专门人才还是比较缺乏,特别是基层的法律服务人才更是严重匮乏,急需一批受过正规高等教育、法律基础扎实、能安心在地方工作的人才,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大可发挥其特色,有所作为。与名牌高校以及专业性政法院校相比,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无疑都处于劣势,如果一味地效仿重点大学的做法,无异于以卵击石。因此,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必须立足于本地区的具体需要,发挥其应用型的特色。如果说重点大学注重法律学术教育和学术训练,那么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就应该注重法律职业训练,踏踏实实地立足地方,服务地方。注重与司法考试的承接,培养更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生,必将对地方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对学生的及时就业不无裨益。 (三)社会司考培训铺天盖地,不接不行 近几年社会上各种“培训班”铺天盖地,给正规院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特别是对应用型本科院校。为正确应对社会司考培训学校带来的冲击,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在进行法学理论的系统教学的同时必须注重与司法考试的承接。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承接司法考试的具体方法 (一)课堂教学与司考接轨 1、推行案例教学,培养学生法律思维。 传统的课堂教学,更多的是概念法学的阐释,而司法考试则注重案例分析,只不过是通过或选择或简答的题型,考察考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承接司法考试,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多推行案例教学。在讲授法学原理时,向学生提供典型的、最新的案例,采设问方式引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讨论调动学生的兴趣。不过要注意把握时间,司法考试的内容讲得多了,课程的系统性就会受到影响,知识点有可能涵盖不到,特别是诸如民法等理论性较强而体系又十分庞杂的学科。如何应对这种矛盾,考验教师的智慧。 2、有效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工具,提高教学效率。 切忌把多媒体当成电子版书或者娱乐休闲的工具,应有效利用多媒体。在案例教学时,所涉案例涉及的当事人多,案情复杂,在制作课件时,需要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加以采集、整理和加工,使之适合于课堂教学。还可以配以图片、视频和音频资料,使授课形式更加生动活泼。[3]另外可以通过微博、飞信、QQ群就时下热点法律问题进行交流,使学生养成思辩的法律思维。 (二)考核方式改革 1、考试题型应与司法考试接轨。 从题型看,司法考试题由三套客观题(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题)和一套综合分析题(以案例分析为主)组成。作为高校法学教育的考试题型设计上也应参考司法考试题型的设计,无论是期中考试还是期末考试都应如此。而对于传统的名词解释、判断等题型,应尽量减小其比例,甚至取消。选择题实际就是判断题,而且各选项之间又有各种逻辑关系,更能考察学生的逻辑思维;而名词解释侧重死记硬背,实际用处不大。 2、考试难度与司法考试接轨。 高校法学教育考试往往考虑及格率,考试一般难度不大,学生往往很容易通过,这样就必然导致学生的麻痹心理,对他们将来通过司法考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在平时的考核中应当加大考试难度。 3、考试内容的设计上也应与司法考试接轨。 司法考试在很大程度上是将法学理论化为一个个具体的案例,要求考生能够运用相关的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死记硬背的法条少考或不考,简单明了的内容也不考。值得一提的是,现在有很多学校实行题库制,教考分离,这种做法很好。以往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其实很多重点院校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教师在考前划范围,学生也养成了等靠要的不良学风。实行题库制,实现教考分离无疑是解决这个症结的良策。 (三)实践教学 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大多直接走向地方基层工作岗位,因而更应注重实践教学。作为承接司法考试的进一步准备,实践教学意义重大。首先,与当地有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使之成为学生的实践基地,避免实习流于形式。其次,开展诸如“送法进社区”等基层普法活动,进行模拟法庭演练,适时开展法律诊所[4]等实践教学方式,锻炼学生法律思维,增进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为日后就业和职业发展奠定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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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应试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五条应试人员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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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学教学评析

1司法考试碰撞下本校法学教学评价的调查对象

为了更好的了解司法考试碰撞下本校法学教学评价,本着科学务实的态度,笔者于2012年下半年对本校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具体调查对象如下:本校大二、大三、大四共计371人,共发放调查问卷162份,收回调查问卷162份,调查问卷的发放占总人数的43.67%,其中民族学生180人,发放调查问卷66份,占人数的36.67%,汉族学生191人,发放调查问卷96份,占人数的50.26%,可以看出,本次调查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所调查获取的数据是能反映或者说明问题的。

2司法考试碰撞下本校法学教学评价调查的具体问题及情况

司法考试碰撞下本校法学教学评价调查问卷总涉及10个问题,其调查的具体问题及情况汇总如下:(1)当问及对法学专业课教学的质量是否满意时,有26人选择满意,占16.05%,95人选择比较满意,占58.64%,41人选择不太满意,占25.31%;(2)当问及对法学专业课的考试方式是否满意时,有32人选择满意,占19.75%,83人选择比较满意,占51.23%,47人选择不太满意,占29.02%;(3)当问及法学专业课的考试方式应该是什么时(多选),有83人选择闭卷考试,占51.23%,65人选择开卷考试,占40.12%,59人选择提交一篇小论文,占36.42%,108人选择案例分析,占66.67%,55人选择口试,占33.95%,64人选择平时成绩结合考勤情况,占39.51%,77人选择综合考核,占47.53%;(4)当问及在司法考试背景下,关于平时法学实际运用能力考查,是否同意通过课堂辩论、课堂实景角色模拟,参加模拟法庭及社会实践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活动作为平时成绩时,有141人选择同意,占87.04%,21人选择不同意,占12.96%;(5)当问及关于平时表现占总成绩的比例,最佳选择是什么时,74人选择30%,占45.68%,55人选择40%,占33.95%,33人选择50%,占20.37%;(6)当问及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是否同意采用笔试、口试相结合,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来作为本学科的考核方式时,有135人选择同意,占83.33%,27人选择不同意,占16.67%;(7)当问及在司法考试背景下,关于考试内容,要体现全面性,是否同意在考试内容上增加口头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学应用能力、社会道德意识测试内容,使考试内容能体现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全面考查时,有131人选择同意,占80.86%,31人选择不同意,占19.14%;(8)当问及在司法考试背景下,关于考试题型,是否同意笔试以案例分析题为主,重点考查学生的法学应用能力,用口试考查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用模拟法庭考查学生的实际应变能力、各门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及临场发挥能力时,有144人选择同意,占88.89%,18人选择不同意,占11.11%;(9)当问及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是否同意将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笔试成绩、口试成绩、基础知识成绩、实践成绩综合起来进行评价时,有137人选择同意,占84.57%,25人选择不同意,占15.43%;(10)当问及关于期末考试制度的改革,是否同意考试模式和内容可以参照司法考试,不能只限于教材,应该加大与司法考试的仿真度时,有132人选择同意,占81.48%,30人选择不同意,占18.52%。

3司法考试碰撞下学校法学教学评价调查的对策分析

从上述司法考试碰撞下学校法学教学评价调查的具体情况来看,我们不妨从以下方面来做简要分析:第一,整体来说同学们大部分对法学专业课的教学质量和考试方式还是比较满意的,但也有近30%对此不太满意,尤其是汉族毕业班,觉得教学质量没有预期的好,教学内容,教学方法都有待进一步的提高。第二,针对考试方式,大部分的同学都同意案例分析的方式,同意采用笔试、口试相结合,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同意将同学们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笔试成绩、口试成绩、实践成绩等进行综合评价,改变过去基本上由笔试成绩来决定学习成绩,决定一个学生的好坏,以简单的分数论英雄,因此,我们应该增加平时表现占总成绩的比例,增加课堂辩论、课堂实景角色模拟,参加模拟法庭及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平时成绩,对一个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第三,当前考试的内容大都局限于课本知识和老师上课的内容,考试题型主要有选择、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司法考试的题目由于难度较大,作为课程结课考试出题情形不是很多。为了更好的评价一个学生的学习综合能力,应该在考试题型上以案例分析题为主,配合口试考查,模拟法庭考查,重点考查学生的法学应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实际应变能力,各门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及临场发挥能力;在考试内容上增加口头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学应用能力,社会道德意识测试等内容,使考试内容体现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全面考查;同时参照司法考试,不只限于教材,加大与司法考试的仿真度等,以便更好的对一个学生进行全面综合评价。通过调查和分析找出学校当前在法学教学评价方面存在的不足,为此应尽力完善,全面提高同学们的综合能力,努力使学校的法学教学评价与司法考试相适应。

作者:罗云方马召伟黄德霞薛全忠徐勇工作单位: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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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

一、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的阻碍

1.忽视对关联学科的学习和教学

现代法治需要的法律人才不再是只会法条的人才,它需要具有高深法学理论基础上的,具有卓越法律素养、法律智慧和人文精神的优秀法律工作者。要求法律人才能从法律的独特视角,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本身的运用能力,解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和纠纷。但是随着法学学科体系的不断完备和细化,法学学科科目繁多,司法考试通过率的严要求,很多学校将司法考试视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教育被变相为应试教育。导致很多高校会加大法学学科的教学,而忽视其他学科的学习。虽然我国法学本科学生在初级阶段也学习部分素质科目课程,但课程设置与实践脱轨,收效甚微。法学学科是一门包罗万象的学科,除了法学本身以外,相应的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有关知产的部分理工学科,甚至文学类学科、语言交流类学科都应有所涉及。

2.偏重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严重匮乏

在司法考试通过率要求的重压下,我国法学教育往往缺乏实践性教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而法学教育是进入法律领域的基础,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所以法律教育不用只注重理论的教学,教学应为社会服务、为科学服务。单一的理论的教学,会令学生如在雾中,一时找不准出口。而实践性教育则可以为此拨开迷雾。

二、关于对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改革的设想

1.关于对司法考试的改革设想

(1)提高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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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备考学习心得

司法考试备考学习心得

我下决心通过司法考试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为了给正在上小学的孩子树立一个学习的榜样,鼓励他刻苦学习,告诉他什么叫心无杂念的学习,为他实现当科学家的愿望打好基础!当我开始学习时,我与家人打赌,号称"将以400分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有点不谦虚了,但事实就是这样,我和独角兽网校教务的张老师、邢老师提过此事),当时,老婆孩子的回复是"看,牛在天上飞!"但事实证明,我成功了。

我是2014年10月开始着手准备学习的,因为我本科阶段学习的是网络侦察,硕士阶段学习的是行政管理,属于非法本,零基础学员,根据以往应对应试教育的经验,我认为,报一个网校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必经之路。于是,我在互联网上搜索前辈留下的司法考试通关攻略,以及网校教学视频。最终,独角兽网校教学视频的同步字幕,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正是这一小小细节,促使我做出了选择独角兽网校的决定。

下面,我采取流水账的方式,针对各部门法,逐一谈一下我的体会,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独角兽网校多位名师曾提到,得民、刑者得天下,这句话绝对是真理。针对刑法的学习,我要说的是,真的很难,真的不需要背诵。在学习的开始阶段,我们都能够对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犯罪未遂、既遂等概念有一个基本的认知,但对于深邃的刑法理论却无法掌握,尤其是无法掌握各类复杂的学说。因此,在学习过程中,我尽量通过案例来理解刑法概念,着重记忆老师在课件中提到的以及历年真题中的案例,再举一反三,记住了其中蕴含的知识点,反过来,再认真研习知识点,以此加深对刑法理论的理解。还有一点必须要说的是,刑法考试难度超乎寻常,很多人会有眼高手低的感觉,很正常,不要泄气,我们对刑法考试的得分率应该定位在6成以下,不宜期望过高。

针对刑诉,民诉这两大诉讼法,学习方式、方法有类似之处。对于基本知识及诉讼过程,我们理解起来并不难。在复习开始阶段,我们先要掌握刑诉、民诉的基本流程,并利用对比方式进行简单记忆,如刑诉、民诉简易程序的区别与联系等,这样才能不混淆两大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进入备考冲刺阶段,建议各位,选择一份适合个人的讲义,加强背诵,做到在有一定的提示或提纲的基础上,能够背诵整个讲义的90%以上即可。同时建议,根据考试特点与难度,我们心理预期的得分率,刑诉在55%上下,民诉力争在70%以上即可。

针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机关工作经验的同学容易理解些,在复习过程中,我们要在细致上多下功夫,对每个知识点都要认真理解,加以掌握,尤其是独角兽网校辅导老师举的那些例子,提出让你背诵的那些内容,一定要背,认真的背,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公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的学习,将老师讲义中的列表要印在自己的脑海中。从宏观上来讲,没有工作经验的同学对这门课难于理解,但理解了得分转化率就很高,建议心理预期得分率在60%以上。

针对商经法,属于不难理解,但得分转化率较为合算的一个部门法。没有什么特别的学习方式,就是初始阶段加强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重点学习,后期就是一个字"背",知识不难,但后期要认真背。对于考试中经济法出现的那些偏题、怪题,不要担心,大家都不会。实话实说,对于经济法,我考的非常差,27分的试题,我得分应该在10分上下,此部分知识,我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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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的“学术化”

【√】律师考试录取率偏低,使得以第一志愿进入法律系的优秀学生,往往在法律系毕业后,被困在考试的困境里

在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官特考、律师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统称“国家考试”(简称“国考”)。其中司法官特考既是资格考试也是任职考试,司法官除依法遴任的以外,其任用都必须经过司法官考试录取,然后经司法官训练及格,才能分发和任用。近年来,台湾地区对司法官特考和律师考试有不少检讨的声音,对于司法官特考和律师考试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法律人的专业训练制度停留在威权时代思考模式。另外,律师考试通过率偏低,也受到批评。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陈惠馨认为:“律师考试录取率偏低,使得目前在参加大学联考以第一志愿进入法律系的优秀学生,往往在法律系毕业后,每天被困在参加国家考试的困境里,有些学生往往毕业后,三五年的光阴就在准备国家考试的日子中度过。”

不过司法官和律师考试,最受诟病的是过度的学术化。廖元豪曾批评台湾地区司法人员国家考试出题阅卷方式太学术化:“无论实务上有没有用。考生不仅要懂许多法律概念,还要学会分辨不同学派或学者心目中的‘基本概念’。” 这一问题引出的思考是:究竟是要培养研究者还是司法官与律师?

杨智杰对于台湾地区的“国家考试”也有着直率的批评,他曾指出:“既然律师考试是个资格考,题目的设计与考试方式上,应该仅在测试出考生有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即可,而不需要故意刁难学生。可是,目前国考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考试方式与题目设计不宜,使许多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为人民服务的考生,却无法通过律师考试。”这里所谓“考试方式与题目设计不宜”包括考试时如果学生把题目涉及的法条一字不漏写出来通常可以得到较高的分数,于是“逼得考生们必须花费很大的精力在背诵法律条文上”。

更致命的是,题目设计上 “是采申论题的方式而不是考选择题或是非题。就以申论题出题方式而言,或许可以接受,可是在出题老师的运作下,律师考试却变成另一个学术的论坛”。出题老师有两个出题取向,一是有争议问题,希望考生能够写出不同的学说和实务见解;二是自己的独门暗器,即出题人自己的一套论证方式甚至一整套自己发明的专业用语,如果没有上过这位出题人的课也没有从其他渠道了解其“独门暗器”,就无往而不败。

台湾地区司法官特考也是考申论题,同样存在高度学术化的问题。台湾地区司法官训练所林辉煌所长指出:“以国家考试作为取得司法官资格之主要管道,其人才的来源无可避免地局限于在长期钻研于考试科目之法学生,管道过于单一、集中。然而,随着社会进步、专业分工愈形细密,医疗、劳动、经济、金融、科技及智慧财产等专业法律领域,急需兼具专门知识与法律素养的科际整合人才,加入司法官的行列,以因应专业法庭之需求。”

司法官考试取才方式还存在无法准确测试应考人真正的法学素养以及对司法的体认。这一弊端,大陆地区同样存在。好在台湾地区存在的司法官训练制度一直在努力弥补这一缺陷,训练过程注重加强法学基础课程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训练,传授法律应用的方法以及导正习法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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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视角下公司法教学改革

[摘要]

传统公司法“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会对公司法方向人才的要求。文章认为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之下,由于其着重考察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所以公司法的教学也应做出相应的变革,紧紧围绕着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这一教学目标,对公司法中的重点问题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进行精讲,以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求。

[关键词]

司法考试;公司法教学;应用型人才

一、公司法教学改革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司法考试是国家司法部组织的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这些法律职业的一种资格考试,其实质就是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选拔。其考试内容既包括理论法学的知识,又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但其考察重点是考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即应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解决现实生活中案件的能力。司法考试自2001年开考以来,已经举行了15次,为我国法治建设选拔了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开考前几年,是不允许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参加考试的,后由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太乐观以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实现很好地衔接,故在2008年司法部做出决策,允许大四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此为契机,不仅实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也推动了法学教育的变革。公司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公司数量逐年增加,规模日益扩大,在对内对外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所以在司法考试中,对公司法也进行重点考察。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为了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关系,公司法经历了2005年和2014年两次修改,现行公司法律制度是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司法考试对公司法的考察重点非常突出,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经常出现的那些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如股权转让、对内对外担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传统的“满堂灌”、泛泛而谈式的教学方法,根本没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学生不仅应试能力很差,而且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应用能力也很差。基于以上这些原因,对公司法进行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二、公司法教学改革的基本原则

古人云:“万事有利有弊。”允许大四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也一样,它对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是有一定的启迪作用,积极推动实践教学的发展,但其对法学教育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那就是忽视对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所以我们应当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改革的积极作用,但不能矫枉过正,不能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全盘否认,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原因在于,司法考试是侧重于对应用型人才的选拔,而我国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多样化的,还需要研究型人才和在基层从事法律服务的普通法律人才。在此背景下的公司法教学改革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1.坚持在传统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绩相当可观,建立了健全的法学教育体系,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和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并且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为保障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现在进行的公司法教学改革,并不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全盘否认,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在重视基础理论教学的同时也要重视公司法的实践教学,让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担任本课程的教学,这样能更好地把握这门学科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与发展动态。使公司法的教学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院派”向唾手可得、更多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务实派”转变。2.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为改革目标。国家司法考试开考的前几年,对于公司法的考察试题较简单,侧重于对单个法条的考察,而近几年对公司法的考察主要是进行综合考察,有些试题跨章节,有些试题是对整部公司法进行考察,比如说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等,所以要注重提高学生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综合运用能力。现代的公司法律事务不仅涉及法律知识,而且涉及财会和管理方面的知识,邵阳学院在进行公司法教学改革过程中,增设了会计学和财务管理两门财会方面的课程,并鼓励学生既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还要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法教学改革不仅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也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增强学生日后解决公司法律事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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