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论司法鉴定资质延续许可制度的完善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只需在许可证和执业证期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即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则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这意味着审批机关必须在三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虽然三十日看似足够,但实践中审批时间非常紧张"因为,在严格条件、严格把关的情形下,延续许可实际上相当于重新审批一家新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仅要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做出实质上的评估和判断,甚至需要进行实地考查乃至组织相关专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考试和考核"因此,如果不及时对受理、审查、考核、上报等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把握,很容易导致决定超期或者在到期之前无法作出最终决定"在本案中,两次补充材料时间占用了一定的时间,直至许可证到期前两日,申请材料才准备齐备,这使得审批机关审核时限非常有限,工作十分被动"。虽然28年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中规定:试点期满后,试点地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审核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使其与资质认定或认可的能力范围相对应"同时规定:至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满,对仍达不到要求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注销或者不予延续登记"但是,该通知未明确审核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一级项目还是二级项目"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一级项目上分为: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精神病、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等等,而每个一级业务范围内又可细分至二级项目"例如,法医病理又可细分为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鉴定等等"因此,如果某机构只通过了法医病理的死亡原因项目的资质认定或认可,其他法医病理二级项目没有通过,审批机关无从把握是否对其二级项目进行限定"前述案例中,审批机关即遇到了类似障碍"此外,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能力分类表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中有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和鉴定项目名称存在相互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这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综合适用上述规定时无法对业务范围和鉴定项目名称进行统一"再者,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中,对于必备一词的含义未予明确"例如,鉴定机构以租赁或通过与其他实验室合作形式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必备的要求,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审批机关在依据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审查待延续和新申请机构的仪器设备时会都遇到一定的困难"。对于行政许可注销一般分为依申请注销和依职权注销两种"在本案中,对于申请延续机构声像资料和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项目的注销,审批机关适用的是依申请注销"然而,实践中鉴定机构到期未申请延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登记的,原负责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规定,审批机关在此情形下,应启动依职权注销程序"然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依职权注销的启动日期、注销程序、送达方式等问题予以明确,所以在审批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也面临着无程序可依的困境"。

我们建议将原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改为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三十日延长至六十日,这样的时限是比较合适的"。建议进一步统一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能力分类表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有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和鉴定项目名称"在此基础上,明确审批机关在开展延续审批工作时,应按照该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审核范围,建议至少应细化至二级项目"与此同时,应当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中,仪器设备必备的含义,尤其应明确以租赁和合作形式存在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必备要求"。建议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期满后未申请延续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许可证期满前及时作出且送达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以一定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不知司法鉴定许可证已到期而继续办理鉴定业务的情况发生"。入延续审批条件科技化、专业化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突出特点"随着科技进步和行业不断发展,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对于提升司法鉴定业务素质和能力,确保司法鉴定质量尤为重要"司法部于27年专门出台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用以规范司法鉴定人员的教育培训"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司法鉴定人处理不够明确"这也导致了很多司法鉴定人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够积极"因此,我们建议在司法鉴定人资质延续审批中,加人对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例如: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累计两年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其执业证不予延续"这样才能为司法鉴定人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本文作者:马志云许文琼工作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全文阅读

交通局二手车辆流通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2号)、省经贸委《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苏经贸商〔2005〕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二手车经营主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规范管理

(一)注册登记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管理。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根据二手车交易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在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

全文阅读

法院审判中的司法鉴定思考

司法技术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不仅其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司法技术鉴定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

北安市法院对司法技术鉴定工作高度重视,逐步发展和创新与审判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以“审鉴分离、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因审鉴不分,审判和执行人员直接委托司法鉴定而产生的执法不公,以及随意委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诉讼成本增加、超审限和当事人累诉等现象。笔者从四个方面探析当前做好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一、建立了规范的案件收办结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流程,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统一立案、统一编号、统一办理的“三统一”的工作程序,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从立案、办理到归档的整个流程做出了详细规定,实现了这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现在,该院凡涉及到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的案件,必须由办案人持当事人申请、委托事项登记表及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所必需的有关材料到立案大厅办理立案登记。立案庭在立案大厅设专人负责办理立案审查登记,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登记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立案实行统一编号。技术室统一办理审计、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对立案庭移交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案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签收,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立案庭进行补充。技术室对签收的案件,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进行办理。自实行“三统一”工作程序以来,该院从未出现过一起因为工作程序不当而导致当事人上诉、上访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了顺畅的信息交流机制。在审判执行人员、双方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之间建立顺畅的信息交流平台,既对法院审判或执行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向受委托中介机构作充分说明,又对中介机构委托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审判执行人员或当事人进行反馈,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或执行,特别是对受委托机构的鉴定期限、收费、现场勘验等问题加强监督,实现案件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既确保审判、执行部门需要委托的案件及时委托,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大对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委托工作质量。同时针对目前需鉴定的案件数量大,法官普遍不具备司法鉴定专业知识的情况,该院与各个方面的司法鉴定专家面对面共同探讨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探索下一步工作的新思路,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效果。

三、严谨细致地做好各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区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在鉴定机构的选定、督办、送达等工作中,完善工作制度,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该院根据类别分别建立了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列入名册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把鉴定机构的资质状况证明附在名册后,以备当事人查询。在确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机构时,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规定,首先由当事人从名册中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技术室从名册中随机选择。为提高工作效率,该院对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分别限定了完成期限,要求技术室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督办,确保其限期完成,如果司法鉴定机构无故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技术室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承担责任。同时该院将对外委托司法技术鉴定材料单独立卷并纳入卷宗评查。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和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要将相关材料及时装订入卷,由档案室集中保存。为此,该院借鉴诉讼卷宗的装订方法,专门设计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卷宗,并制定了相关卷宗装订规则。技术室对每起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进行单独立卷,每月将已结案件卷宗报审监庭评查,审监庭按照政研室通报的结案数和技术室报送的结案卷宗认真做好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案件的卷宗评查工作。案卷评查情况每月一通报。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卷宗实行档案化管理的做法,受到了上级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全文阅读

区政办司法鉴定机构考核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年11月7日起至12月20日,对我区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资质情况。

1、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规定条件。

2、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性能状况。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其性能是否满足鉴定需要。

3、能力验证情况。是否按照省厅部署,积极参加并通过能力验证。

4、教育培训情况。是否按照《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实施意见》和《年全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参训率多少。

全文阅读

浅谈如何加强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管理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再一次为我们提供了改善法律环境新的平台和深入开展制度创新的良好契机,更为我们提升公司登记工作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与原《公司法》比较,对公司非货币出资比例进行了缩小,而对非货币财产的范围则进一步延展。随着经济发展环境优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有更多的人着眼投资办公司,扩规模,增效益,而鉴于资金数额有限,更多的人将出资重点放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今年以来,我局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92家,其中37家为货币和非货币财产共同出资。作为注册登记人员,如何在日常注册登记工作中加强公司非货币出资行为管理,笔者谈一些浅显看法。

一、界定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适用范围,履行好市场主体准入职责

(一)不能够作为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界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同时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此条规定了不能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类型,同时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可作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而将工业产权列入知识产权,扩大了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在县一级公司注册登记机关,非货币财产出资则主要涉及实物(如房屋、车辆、机械设备、存货等)与土地使用权出资。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新《公司法》实施初期,笔者在对从事非货币财产出资注册登记公司时曾不解过,以公司实物出资部分为房屋、机械设备为例,机械设备作为股东出资,经全体股东同意,由股东将机械设备交付公司并对其进行确认,则机械设备则可作为公司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而房屋是需登记过户的固定资产,公司未设立,建设部门是不可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发给其《房屋所有权证》的,而《条例》中所指“证明文件”是否可凭建设部门出具的一纸证明作为公司财产凭据进行评估?经反复思索与探讨,明确了只有在设立登记前能够转移财产权的非货币出资或者说无需登记过户,只需交付确认的非货币财产才具备首期出资或一次性缴付的条件。财产权转移只能在公司设立后方可实现的则适用于分期认缴资本(非首期出资)。

二、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监管

一是在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加强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管理。注册登记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形式审查,掌握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的适用、比例等。同时必须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时,采取形式审查与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实地核实公司非货币财产与评估报告是否一致,防止公司股东借用他人非货币财产或虚报非货币财产欺骗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构成虚假出资。

二是加强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出资行为。要加强巡查力度,加强对公司行为监管,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同时,对2005年下半年以来按原《公司法》登记注册的非货币财产或部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要按照原《公司法》的要求办理过户备案手续,对超过6个月未办理过户备案而又没有以货币进行非货币财产置换的,要按虚假出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是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的监督管理。首先,要确定从事非货币财产评估、验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评估、验资机构。第二,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和评估机构的监管。要核实评估报告中所列评估项目与公司实有财产是否一致。如近期一养殖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笔者一行对其进行实地核实,发现其构筑物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实有构筑物,究其原因,评估机构将办公室与鸡舍、猪舍及其他小构筑物一同评估,而办公室是应作为应登记过户的建筑物,不能作为首次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于是鉴于评估机构存在过失,对评估机构的行为责令改正,要求公司以符合规定的出资方式予以出资,取得主体资格。第三,对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要依据《公司法》第208条进行查处。

全文阅读

司法局行政处罚规章制度

一、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处罚;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认错态度消极,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抗调查,产生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可以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人,或者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可以处七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情节严重,产生严重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全文阅读

商品房预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探讨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滞后且不完善,政府规制监管又缺少主动性,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建议最高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完善相关条款,加大非法预售中开发商的责任承担,明确面积测量失误的开发商连带责任;加强政府补充规制,建立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担保机制,建立统一登记制度;加强政府主动监管,加强对非法预售的有效监管,将预售款进行专户监管。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非法预售 公摊面积 监管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本课题组用一年多的时间,对河北省主要地区的商品房预售市场做了调查。社会调查发现,商品房预售市场中消费者权益严重受到侵害,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高院应出台司法解释完善相关条款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加大非法预售中开发商的责任承担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7条规定,采取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有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仅指在非法预售商品房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全部,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预售商品房活动获得的利益,而罚款的数额仅限定为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并且行政处罚机关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罚款数额,不能有任何超越。课题组认为,最高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完善相关条款,提高罚款的数额百分比,或增加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遏制开发商诱发道德风险。

(二)明确面积测量失误的开发商连带责任

全文阅读

工商部门如何避免实施受欺诈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

受欺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相对人欺诈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目前对工商部门来说,“欺诈”主要表现为两类。其一是对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欺诈”,如申请人故意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凭伪造的申请材料变更工商登记:其二是对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欺诈,如生产厂家故意出具认定为假冒商品的虚假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投诉“串货”行为。工商部门如果实施了受欺诈行政行为,就可能承担司法审查败诉,行政行为被撤销甚至行政赔偿的法律后果。笔者拟对工商部门如何避免登记过程中的“欺诈”和利用工商职权打串货的“欺诈”而引起的法律风险提出以下观点。

一、如何避免登记中实施受欺诈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

工商部门的依申请行政行为也可以称为被动性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商事登记行为。商事登记审查可以分为三种:第一是形式审查,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调查核实;第二是实质审查,登记机关不仅对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对申请事项予以调查核实,保证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第三是折中审查,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尤其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予登记。

近来,申请人故意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凭伪造的申请材料变更工商登记引发诉讼的案件不断增多。应该说登记机关只要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就没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尽到法定审查义务是工商部门避免“欺诈”带来不利后果的有效手段。

多年以来,有关工商登记应坚持形式审查原则还是实质审查原则。一直是注册登记上争论不休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第31条明确了工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故此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的实际工作过程中执行了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申请人须知”等格式文本,明确告知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在形式审查的观点越来越被行政机关所接受的同时,实践中司法审查败诉的案例f31再次提出了法定审查义务是什么的疑问。

笔者认为,由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合理理由而要求相对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相对人可以拒绝,因此登记部门一般情况下的法定审查义务只是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具体来说,首先,登记机关应按照《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等为标准确认审清材料是否齐全。其次,对采取委托办理的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载明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及双方签字的书面委托书,核对实际办理人身份、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原件等。最后,在审查过程别是对涉及变更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以及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等重大事项的登记申请。坚持审慎审查原则。审慎审查原则是指以一般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判断能力和职权权限为标准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的原则。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仍不能发现虚假、伪造的事实,则属于登记机关不应当或不可能发现,登记机关没有责任。如果登记机关应当发现涉嫌虚假、伪造的事实,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发现或虽已发现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则登记机关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申请登记的相对人是否是故意欺诈,不能阻却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那么登记机关尽到了上述审查义务,没有过错而实施的受欺诈行政行为是否会被司法审查撤销呢?答案是肯定的。此时行政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应当视为一种司法恢复手段,而不是登记机关承担违法责任。民法中将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合同法》也将合同无效和撤销规定在合同效力部分,由此可见确认无效或撤销并非承担违法责任的方式。虽然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并非都是故意欺诈,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即使申请人是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过错,都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有履行了上述审查义务,在审查过程中坚持审慎审查原则,才能避免实施受欺诈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

全文阅读

股份制改造服务合同

编号(_________)股改字第(_________)号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是根据_________市政府【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和_________市工商局【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依法从事国有、集体性企业股权转让挂牌交易、鉴证,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见证以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机构。

第一条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句和表述在本协议中应按如下解释:

全文阅读

公司规范化办公程序的若干管理规定

规范化办公程序的若干管理规定

一、 文书处理程序:

目 的:为进一步加强和健全企业综合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程序,以保持企业的档案材料完整齐全,能更好的维护企业利益,反映企业的历史面貌,记录企业的业绩文秘资源网,为企业开拓经营提供服务。

参考文件: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经济档案管理办法》(××字[XX]第111号)

附 件:《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档案补充修改制度》

《档案借阅及档案材料复印制度》

《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