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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与司法公正的分析

本文作者:宋志军任晓燕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河北大学

一、问题之提出

关于司法公正的研究近年来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分析司法公正的内在机理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措施,间或提到公正司法,但少有人论及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两者之间的差别和逻辑关系,在许多情况下两者是被混同抑或等同使用的,对二者进行区分并不是搞文字游戏。笔者认为,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之间无论是从词义还是从二者所处的价值层面以及实现方式和制约因素等方面来看都是有差别的。而公正司法在我国当前形势下较之司法公正具有更优先的价值。本文通过对两者的分析,认为公正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阶梯,是司法首先要实现的目标,因此司法公正应该是法官首要和唯一追求的价值目标,忽视公正司法而去追求司法公正无异于缘木求鱼。正是在这个层面上本文的写作便具有了现实的意义。

二、公正司法与司法公正之词义辨析

就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在众多的论述司法公正的文章和专著中,论及司法公正与公正司法之间关系的很少。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正与正义的原则。0[1]有的学者虽论述的是公正司法,但其实是指司法公正,如有学者指出:/公正司法,,是指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司法人员及其行为而实现的当事者之间的合理关系,,公正司法的实现,依靠,,第一,诉讼程序公正。第二,实体上的公正。第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第四,监督职能的兑现。0[2]有学者着重从公正司法与法官队伍建设的角度进行论述,认为法官是审判权的行使着,被誉为公正的化身。司法实践中法官地位和素质偏低以及监督不力的状况影响着公正司法的实现,必须确立法官独立的地位,科学监督法官行为,强化法官素质,有效地推进法官队伍建设,真正建立一只素质高、业务精、责任感强的跨世纪的法官队伍,为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保证。[3]董皋博士对于公正司法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作了较深入的论述:/公正司法?还是司法公正?这两个概念具有同一性吗?很多情况下人们将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视为同一,其实不然。司法公正是说公正是司法这一过程或行为的结果,公正司法则是说公正的标准或曰目标是司法这一过程或行为。所以,公正司法是程序论,司法公正是结果论,前者强调程序和过程公正,后者重在实体或结果公正。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如何看待这二者的关系及其作用是非常有意义的。0[4]笔者基本赞同以上观点,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应加以区分,但是关于词义辨析和两者关系的论述还有待深化,并应进一步认清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语言学上来讲,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都是合成词(也称为短语),/就是词和词按照一定的方式组合起来的语言单位0[5]。根据短语内部词和词的结构关系,短语可分为12类,其中包括状中短语和主谓短语。/状中短语,由状语和中心语组成,后一部分是中心语,由动词或形容词充当;前一部分是状语,对中心语起修饰作用,状语和中心语之间是修饰和被修饰的关系,状语和中心语有的直接组合,有的用-地.连接。0[5:188]公正司法是状中短语,其中司法一词是动词,指法官审判案件的行为和过程;公正一词是副词,用来修饰/司法0,强调司法这一行为和动态过程的公正。公正司法也可叫做公正地司法,指法官以公正的形象和公正无偏私之心进行司法。司法公正是主谓短语。所谓主谓短语是指/由主语和谓语两部分构成,主语是谓语陈述的对象,谓语是对主语加以陈述,两部分是陈述与被陈述的关系。0[5:188]谓语表明主语的状态和符合的标准。司法公正中的司法一词是名词充当主语,指案件的审判结果或实体,公正是对这一结果或实体的状态和程度的评价和陈述,即案件审判结果是公正的,是符合公正的标准的。通过以上的语言学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正司法指司法过程和行为的公正,即以公正的精神来进行司法活动,是对司法过程的评价;司法公正指结果和实体的公正,即司法的结果或产品是符合公正标准的,是对司法结果的评价。进一步揭示公正司法与司法公正的含义首先要解读公正。什么是公正?公正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凡是有人群且存在利益分配的地方就有公正问题发生,公正于是成为一个永恒的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和法理学命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圈乃至同一时代、同一文化圈内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公正概念和理论。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之形状,并具极不相同的面貌。0[6]公正的本质属性/是指人们之间权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关系,如果人们之间的权利或利益的分配)))分配过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是合理的,则称之为公正;反之,则称之为不公正。也就是说,公正是指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0[7]公正是一种合理状态,其进入到以法官为主体的裁判纠纷的司法领域,则构成司法公正,而司法上的公正只能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当事人基于诉讼所形成的实体权利义务和程序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配0,旨在补救当事人因纠纷产生的利益损失,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回到从前状态,恢复本来固有的公正价值。

从司法意义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公正的内在属性:其一,公正强调社会正义和形式正义;其二,公正的核心是无私、中立;其三,公正侧重法官在对待当事人和使用法律时的具有不偏不倚、公而无私的品质。[8]笔者认为,公正不仅是一个客观的概念,更是一个主观的概念。在司法程序的运作过程中,尽管客观上的结果是公正的,但是如果这种公正没有被公正的评判者意识到,那也充其量只是实现了公正的一半。反过来,如果客观的公正有所缺失或不尽理想,但是如果主观上的公正(感觉受到了公正的对待)获得了满足,那也是可以称之为是公正的了。因为公正本来就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主观上的公正感觉将客观上的不公正给掩盖起来了,公正的目的性已经达到,所以说它是公正的。司法作为法律运行机制中最为重要的实践环节,以实现正义为根本价值,司法公正成为司法首要追求的目标。何谓司法公正?目前尚无定论,中外学者在不同的制度、不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有着不同的结论,见仁见智。目前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从人的理性出发的观点认为,在司法过程中,对公正的追求应高于对法律的规范的遵守;其二,从自然正义的角度出发的正当程序的观点,强调的是程序公正;其三,从裁判结果是否公正的角度来谈论司法公正。认为实际上的公平,也就是使司法结果符合客观实际,达到真实正确的目的。有学者认为对司法公正中的/公正0进行理解时,需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即公正包括主观态度方面的公道正直和客观结果方面的公平正义两重含义。并把司法公正定义为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即坚持法官形象公正),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即坚持程序公正),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权利和义务(即客观实体公正),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即客观历史公正)。[9]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10]另有学者认为,从抽象意义上讲,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包括与司法权运作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从静态到动态均达到合理而有序的状态。0[11]以上观点都试图从自己的角度给司法公正赋予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各有各的缺陷,不能全面概括司法公正的含义。笔者认为,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和案件的处理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通过公正无私的法官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在准确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作出的裁判符合社会正义标准,实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的目的。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有的学者认为司法公正还包括法官的形象公正。[9]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因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不能完全表现司法公正的内涵,形象公正应成为司法公正的一项独立的内容。形象公正有其独立的内容和重要的价值。正如西方的著名法谚: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从程序的角度讲,司法公正是诉讼程序设计公正和程序规则选择运用的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法官形象公正和实体公正三个要素,三者缺一不可,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公正司法的含义有学者认为/公正司法是指司法过程中通过司法人员及其行为而实现的当事者之间的合理关系0,实际上指的是司法的公正结果而不是公正的司法过程。笔者认为公正司法是指司法主体在依法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正无偏的形象为载体,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以人权保障为指向,以公平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权利义务的司法过程或行为。公正司法主要体现主体的主观方面即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以公正无偏私之心公平对待案件各方当事人,严格依法定程序,正确选择、适用实体法于具体个案中的心理态度,坚持法官形象公正和程序公正。古语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0,/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0。意思是说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之人。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说,/一名法官要想得到公正,他最好让争诉双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争论,假如他超越此限,就等于是自卸法官责任改演律师角色。0[12]公正司法的实质是法官以公正的形象和优秀的品格严格遵照程序审理并裁决案件的活动或过程。公正司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官公正的形象和公正地运用诉讼程序导出一个让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体验为公平正义的结果,实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的目的。其中,法官公正的司法形象更应得到彰显。因为,法官的形象公正在法官公正司法过程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公正的司法形象是公正司法的核心。法官的公正形象由司法礼仪、庭审中的言谈举止、修养学识以及司法文书的写作水平等要素构成。但是,法官的形象应该是个什么样子呢?对此,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的人们有不同的答案。在我国,提到公正无私的法官,人们会很自然地想到/铁面无私0的包公。在京剧中,包公的形象脸谱化为黑脸上有一个白色的月牙图案(在额头)。/黑0在京剧脸谱中代表/忠0和/铁面无私0,体现为刚正不阿、公正无私、不惧权贵不压平民的高风亮节。白色的/月牙0图案一种说法是代表包公额头上有一只/天眼0或/阴阳眼0,即白天审阳间不平事,夜里审阴间的不平事,如京剧5探阴山6中包公为查明疑案不顾个人安危下阴曹寻找冤魂柳金蝉。从古到今中国人形成了很深的/清官情结0,在戏剧和影视作品中着力打造清官形象,并把某些历史上的清官神话,希望自己的冤情因遇到清官而得以雪洗。

这当然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审美取向和善良愿望,但从另一个侧面却折射出中国司法的腐败和百姓的无奈,只能在对清官的无限期盼中聊以。在法治化的当今世界,狂树清官形象的影视作品仍然受到老百姓的欢迎,希望在我们的生活中多出几个/包青天0、/海青天0来实现司法公正,这难道不是中国人的悲哀吗?在美国,人们习惯于把法官的终极形象简化为一个蒙着眼睛的正义女神:她右手执一把宝剑,左手持着天平。她之所以蒙着眼睛,是为了表明法官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干扰的;左手中的天平代表像天平一样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平衡,用中国古代的话说就是/平之如水0;右手中的宝剑象征着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威。[13]虽然古今中外对于法官公正形象的标准不一,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法官都应当具有公正无私的优秀品格。笔者认为,立足于现代的司法理念,我国的公正司法应具有以下几个要素:11法官的独立审判。法官独立不仅是作为一种制度,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精神。法官应当以自己的行为和态度向社会、当事人表现出一种独立性,以独立的精神反对和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对于司法的干预,将人类的正义观、公平观化为司法的实际过程。21法官中立。中立是获得当事人信任的根据,也是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灵魂。法官在诉讼中只有以一种中立的态度对待诉讼各方当事人,诉讼各方才确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从而才有可能相信通过这种诉讼程序所形成的判决结果是公正的。法官必须十分重视自己在审判过程中的言行举止,可能一个很小的动作如和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在开庭前表现得很亲热的握手、打招呼等,这样做的后果是使法官偏离了中立的坐标,都可能引起另一方的怀疑,而且这一怀疑是合理的怀疑。即使这个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做到了公正无私,结果是公正的,但是在当事人的心里会产生不公正的感觉和评价,实际上失掉了公正性。因此作为法官,应当在任何一点上,都确保其行为不会有让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怀疑的任何时机。31法官应当表现出较高的学识和能力。从心理上讲人们总是习惯于接受德高望重、富有才智者的论断。因此,法官应当表现出较高的学识和能力。笔者主张应建立法官精英制,法官应当由品质良好、值得信赖、富有智慧的社会精英组成。41法官应当表现出庄重和威严。法官应当通过良好的仪表、文明的举止和各种司法礼仪来体现庄重和威严,法官应当和社会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能混迹于街头巷尾。我国实行的多项司法改革措施其实就体现了这一点。如法官袍、法槌的使用等,给人一种法官的威严感。就像有人说的那样,法官穿着以前的制服,戴着大盖帽,在菜市场和小贩讨价还价的形象,怎么都和法官的形象对不上号。51法官应当表现出高尚的品格。法官应当表现出诚恳、忍耐、廉洁、自信、果断、有礼貌、富有同情心等优良品性。法官应当严格自律,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在处理个人事务时要避免有意披露自己的身份,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不廉洁的形象。常言说得好: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在当前司法腐败日趋严重,向法官行贿的现象有增无减,行贿手段花样翻新的情况下,法官严格自律,表现出正义凛然的形象,妄图行贿的当事人和某些律师就会望而却步,也给法官自己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诱惑,有利于维护公正司法的根基,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

三、公正司法与司法公正之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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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论文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司法公正是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一直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作为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其本质要求就是公平正义。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司法在推进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职能和功效。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发展阶段,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人们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评价标准也变化很快,推进公平正义司法,既要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更要顺应人民群众的一般认识和需要,切实司法为民。会泽县法院将在明确自己工作性质的同时,立足于审判职能,司法为民,为会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可以促使法院进一步审执好涉民生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民生案件,小而言之,关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大而言之,则关乎法院司法公信与权威的树立,其审理不仅仅是一次适用法律的过程,其审判结果往往代表着法院、法官的价值取向和道义立场。从我院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其中有大部分涉及民生问题,特别是人身损害、土地征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案件增长趋势明显。单个民生案件表面看似微小、独立,但由于原告一方大都属弱势群体,民众容易感同身受,社会同情情绪发酵速度快,社会影响倍增效应不容小觑,如果法院久拖不理、不决,则易于失控,易于把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所以,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法官必须要以雕刻司法的心态去认真、慎重对待。同时,法院也要建立起“快速机制”,即在法律程序上要尽力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在接待当事人上要做到快回应、不怠慢,确保以“不迟到的正义”强化对弱者保护,换取民众的信任。

(二)司法公正的要求可以促使法院进一步扩大“调”的工作力度,切实化解群众矛盾纠纷。“调”包括调解和协调两个方面。对于某些类型案件,特别是涉民生案件以及具有群体性特点的案件,由于当事人更关注的是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补救,而非社会行为规则的确立,加之因改革发展而产生的诉求,审判实践中很难以简单的“合法不合法”作出强硬处理,因此,通过做调解工作柔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为当前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上策。而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增设了先行调解制度,并进一步完善规范了调解工作,为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此外,我们还应举全社会之力协调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民生案件时常处于法律和政策之间,仅靠法院一家之力难以实现纠纷解决,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因此,我们要积极寻求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争取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运用发挥好现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新机制。这是妥善处理法院案件的优选策略。

(三)司法公正的要求可以促使法院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切实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也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诉讼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今年我院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以“为民、亲民、便民、利民”为主题,着力打造“诉讼服务中心”平台,实现“一站式”流程服务,使“诉讼服务中心”真正成为法院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展示形象的平台。而相对于城镇而言,农村地域辽阔,人口分散,交通不便,农业[文秘站:]生产季节性强,为实现方便农民群众诉讼的目标,近几年来我院六个法庭坚持巡回办案、开展阳光司法,把法律的阳光送到

田间、地头、老百姓的家中,注重纠纷的“就地解决”。我院在辖区范围内127个村委会挂牌建立了巡回办案点,定期到办案点受理案件、开庭审理案件方便群众诉讼。同时,为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实现诉权,我院在全省率先实行一百元以下诉讼费全免的办法,为那些经济困难群众减、缓、免收诉讼费,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四)司法公正的要求可以促使法院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努力确保司法公正廉洁。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部门,应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全面推进“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首先,要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扩展司法公开的范围,努力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对重大敏感案件要及时组织新闻信息,切实增强审判执行工作透明度;其次,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拓宽沟通渠道,做到善查民意、善应民意、善道民意,并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将法院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最后,要始终坚持从严治院,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法院特点的惩防体系,严格审查把关,强化监管,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四个一律”等有关制度,建立法官与律师及当事人之间的阳光沟通平台,尽力挤压违纪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确保司法公正廉洁,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利益。

(五)司法公正的要求可以促使法院进一步完善涉诉化解机制,努力满足群众合理诉求。无小事,件件系民心。涉诉作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认为是司法人员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公民参与政治、监督法院及法官的一种重要形式。为此,我院始终坚持和巩固院领导、庭领导周值班接访日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表达诉求;要强化责任制,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台账管理,时常牵挂于心,逐案研究,坚持带案下访,向群众深入浅出释法明理,并综合运用依法纠错、司法救济、行政救助、社会帮扶等方法,促进息诉罢访;坚持狠抓涉诉源头治理,进一步深化大调解机制,加大社会矛盾化解力度,通过调解,调顺民心,调出和谐。

(六)司法公正的要求可以促使法院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努力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执行工作涉及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做好执行工作,便是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但纵观各级法院现状,“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此,法院应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下齐抓共管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将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督查范围,使各种支持执行工作的力量形成合力;积极强化执行措施,综合运用执行和解、执行威慑、强制措施、执行救助等手段,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完善违法违纪查处通报、社会信用共享、舆论曝光监督等辅助机制;强化执行工作监督,完善“分段执行、集约管理”机制,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和流程管理,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提高执行效率,让群众期待的正义及时得到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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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铸司法公正

司法的公正必须从个案入手,只有个案才能让民众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个案才能牵动人们对于司法正义的企盼;只有个案公正,才能筑牢社会的整体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每一起个案都传递出公平正义的正能量,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法治成为整个民族的信仰。

司法的公正来源于其专业性和规范化,法官不是普通民众,确保个案公正,就要确保法官队伍具有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法律实践,确保法官拥有渊博的学识、丰富的阅历、冷静的判断、廉洁的品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必须不断提升法官职业化、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水平,在执法活动中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创新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努力完善和落实各项利民、便民、亲民的措施,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热情服务来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对法官的信赖。

司法的公信力不高,已成为我国司法最突出的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抱怨最多的难题。法律并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一纸空文,它是具有着权威性与生命力的。必须让当事人通过自己所参与的司法活动真实地感受法律的生命力。之所以说个案重要,因为个案不仅关涉到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还承载着不同的社会群体对公正的期待。一个案件的判决,相比法院几百万、上千万的案件数量而言,似乎是九牛之一毛,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十分的重要;个案的处理,对于承办法官而言可能只是一次例行的公事,但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却是一辈子的大事。个案处理得好,民众才会心悦诚服地信任司法、信服法官;若处理不公,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巨大伤害,还会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公愤,招致民众的极大反感与敌意,更为重要的是还有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摧毁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以致于贬损司法的权威。任何一个案件不只是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具有标杆、示范、扩展的作用。每一次的裁决,既有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有可能让公平正义更加远离民众,所以法官必须慎之又慎。

让民众感受到个案公正,审判的结果必须符合正义。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评价,最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看法官是否严格执法,法还“算不算数,管不管用”。法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如今中国司法未能真正摆脱权力、利益以及其他社会势力的影响,很多个案审判的背后,直接或间接地蕴含着各种社会势力争夺司法资源、谋求利己裁判的博弈,在这种博弈的影响下,司法审判很容易偏离法律的轨道,甚至出现悖离法律、罔顾事实的裁判。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会放大或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感受。由此,确保个案公正,就是要确保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为准绳,让法官独立办案;而要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必须解决好集体行使审判权与审判行为个别化的矛盾问题,以科学、合理地构建好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裁判谁说了算”“谁能负责”的问题。

离开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标准和原则,法官就不能对自己所办案件负责,只能离正义更远,视法律于不顾,让法律形同虚设;民众就会规避法律,并且感受不到法律存在的价值。所以,让民众感受个案公正实质很简单,就是法官裁判时必须依法、公正、独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尊重审判活动的基本特性和客观规律,正确处理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法理与情理的关系。让作出的裁判,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历史的检验、良心的检验,成为永远翻不了的铁案。

让民众感受到个案公正,必须要求法院对每个案件保持的立场和态度。对一切守法者、守约者、诚信者,法院要给以有力的保护,对一切违法者、违约者、不诚信者,法院要加大制裁与惩罚,别让诚信守法者吃亏受损,让寡信违法者受益获利,要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看到人民法院能主持公道、弘扬正气、惩恶扬善、维护正义。

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久拖不决,延滞于法院多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罚力度。甚至少数法官以拖延裁判的方式迫使权利人放弃某些权益,通过各种暗箱操作的方式来损害当事人利益。这些不仅损伤了法律的规则意义,也损害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要让民众感受个案公正,应该在诉讼中体现出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审判公开和程序参与的内容。中立是程序正义的基础,做不到中立,就无法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就容易偏私,而一旦偏私,裁判结果的不公正也就在所难免;程序具有平等的价值,任何人都得这么办,在这一过程中,不论性别、年龄、出身和职业,不论贵贱贫富,都得按规则办,都得剔除一切非规则的、不平等的人为因素、感情因素,让诉讼各方受到平等对待;司法是阳光透明的审判,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能看见的方式进行,让社会公众看到审判的透明,并以此监督司法;司法的公正,应该是统筹或整合不同的公正观,让裁判具有可接受性。司法不是在封闭中运行的,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公正,那就要求尊重和善待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和意见表达,也就是说,要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要为诉讼提供必须的便利和保障措施。法院要加强对审判行为的实时监控,在程序法规定的框架内,要明确期限要求和节点责任。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更多地由当事人主宰诉讼结果,通过“商谈”的方式而不是武断的方式接近客观、逼近正义。

要让民众感受到个案公正,重要的是的把法理、道理、事理说清、说透。在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水平不高,一些审判行为或裁判的结果,既与法律规定或案件事实不符,也有悖于基本的道德情理,有违于基本的社会经验和生活常识,最终悖离了社会公众对公正的感受与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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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公正

【摘 要】“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一国司法之必要,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文章从司法公正的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来叙述。司法应保持其应有之意,在对司法公正理念的正确理解下,保证司法制度的正确发展,这样才能保证公正有其实现的土壤。

【关键词】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司法是一定的人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完成的活动,而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因此,我们认为,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按照自身职能要求,运用司法权,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时都坚持和体现公平、公正。不仅公平地对待当事人,使当事人的诉求和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同时,也要做出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裁判和决定。

一般来说,学界认为,司法公正主要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一、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对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处理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客观事实,充分兼顾各方的正当利益,使裁判结果有利于社会发展,与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公认的正义标准相一致。实体公正主要表现为:

1.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如果某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先前的案件。不一样,如果司法体系想要得到人们的尊重,那么重要的是后一个案件不仅要与前一个案件实际上不一样,而且两个案件应该看起来也是不一样的。”由于在面对不同的具体案件时,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尽相同。而且不同的法官在裁判这些不同案件时,各自的见解、裁量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会导致不一样的判决结果。因此,要实现实体公正,首要问题就是要做到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

2.所有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应当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一切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这要求法律的直接使用者,即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时,对任何案件的审理在适用实体法时都应当遵循统一的判断标准。切忌对不同的当事人适用不同的裁判标准。如此才能达到法律适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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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起源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总原则,其含义极其广泛。最早出自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论,此后有的学者认为公正即指程序的公正,应公平、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于是认为这一原则应包括三种含义:解决争执者应保持中立,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或陪审团应有公正之心;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应提供信息;各方应知道他方提供的信息,并有机会对之发表自己的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标准也不断提高,所以,美国学者戈尔丁对“自然正义”的基本含义又进行了扩充,认为司法公正原则应包含下列9种司法准则,例如,与自身有关的案件本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者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给予公平的关注等等。

可见,公平正义原则作为司法活动的总原则,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包括了公正的法院、公正的审判程序、公正的法律援助,等等,但最被人们所认可的,司法公正的原则其实主要表示的是审判程序的公正。审判程序是国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所必经的步骤与工作,包括从诉讼的提起一直到最后终审判决等一系列阶段。这一原则就要求在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均能做到公平、正义。正当程序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更是对法律程序必须公正的一种严格要求。

司法公正原则产生和发展于英美法系绝非偶然,除了有深刻的政治和经济背景外,在诉讼文化的发展上,其直接原因有三个:

其一,在刑事诉讼的结构方面,英美法系采取由一般市民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判,当事人双方在他们面前相互提出证据进行辩论,最后的胜负由陪审团判定。陪审团的评议不提示理由只给出结论,其性质就像“神的声音”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威,在这种诉讼结构下,结果是否真正合乎客观真实无从检验,只能由审判程序的正确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公正性。所以,程序的公正与否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其二,英美法系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则。即在无数过去已经审判过的案例中,找出与现在审理的案件相类似的先例,对眼前的案件作出同样的处理,相对于陪审团来说只是对案件的真实与否加以认定。遵循先例原则是关于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原理。由于事实上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所以,在贯彻遵循先例原则时,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尽量要找出有利于己方的先例,并通过辩论说服法官。在这种诉讼结构中,辩论的技术与程序就具有重大意义,审判程序公正就显得十分重要。

其三,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在英美法中衡平法发展的背景,也成为正当程序产生和发展的又一直接原因。衡平法发展的背景在于当事者无法掌握能够适用于自己案件的法律原理,所以,只能提出救济手段,法官能够考虑一切事实情节,作出任何可能认为是合适的决定。可是,在这里保证裁判结果“正确”的仍然是程序。当然,衡平法经过长期的发展,也逐渐形成了实体法原理,但今天的英美法中仍遗留了衡平法自由裁量的传统做法。

从以上三种原因中可以看出,在英美法中,由于其程序起决定意义,所以,“司法公正”即审判程序公正渊源出自于英美法系,是情理之中的。在英美法系中,审判程序是否公正,是裁判公正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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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良知与司法公正

摘要:具有良知的司法人员会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司法人员怀揣法律梦想,心系司法公正是其基本的职业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坚强保障。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法律信仰;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对法律之信仰来源于对国家宪法、法律公正的崇敬,在现今未完全普及法律意识的状态下,每一个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和良知,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如果法律人不信仰法律,不能理智的托起法律天平的公平正义,则会弱化法律的权威,贬损司法公信力。

一、审判权是司法公正的主导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典型的、狭义的司法机关,司法公正则是以审判权为主导的公正,是人民法院裁判时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是否能够达到法律要求的公正尺度,具体指实体上的公正、程序上的公正和裁判公平公正三个方面。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任何事物均不可能单独存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离不开检察机关公诉和监督,以及律师和当事人维护各自权益时碰撞,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会导致司法程序不完整。所以,在人民法院就成为司法公正中必要的组成因素,法官为司法公正中最小的客体,法官是否体现司法公正和代表法律的化身,直接影响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和国家公权利的信赖。所以每个法官能否真正的运用法律解决纷争和惩罚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诉求,不单单需要娴熟的法律,还需要内心深入敬畏法律,信仰法律,用一颗善良心、一颗公道心和社会普遍认知的基本道德标准和起码的做人底线来从事法官的工作,这正所谓法官的良知,也是法律人的基本准则。

法律人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构建良性的司法环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正在群众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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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伦理与司法公正

摘 要: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公民对司法活动寄予了热切的期待,法院成为救济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而法官伦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法官伦理建设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目前,我国法官的整体伦理状况良好,绝大部分法官具备 “法律素质”、”职业素质”、“人文素质”的基本要求,但仍存在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法官提高自身的伦理素质,同时加以外在的制度保障,以促进法官伦理素质的不断完善,居中裁判,实现公正司法。

关键词:法官;司法;伦理;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9-110 -03

一、法官伦理是司法伦理的重要组成

司法伦理,是职业伦理的一种,是关于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规定,是一般伦理范畴及其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司法工作者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司法活动的职业性,必然要求有相应的职业伦理与之配适,以满足该行业对于特定伦理道德规范的要求。

法官伦理,是司法伦理的一种,是专门针对司法人员中的法官的职业道德的规定。一位名人曾说过“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由于法律判决的做出不得不依赖于法官,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1] 因此在从事司法活动中,尤其是进行法律判决的时候,要做到法律判决的合理合法,就有必要提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使他们的司法活动能遵循基本的道德原则。

法官作为法律的守护神,就司法权的最高屏障地位和法治社会中法律至上的角度而言,法官伦理应是各类型职业道德中层位最高、要求最严、义务性最强的。法官代表着社会公正权力,法官的职业道德将直接关系着人们的利益公正。而且法官的职业活动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的结果将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相关利益关系,加之审判结果的广泛社会性,审判的结果还将影响社会中潜在的其他相关利益关系,进而由具体某一个体波及到整个社会整体,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职业道德产生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

二、法官伦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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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与司法公正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它的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要实现这一主题,法官是关键,法官代表着国家行使审判权,如果法官的素质不高将难于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因此,法官判案是否公正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

一、司法不公,主要表现为法官不能平等地对待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不能公正裁判

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以裁判适用的法律即程序法和实体法两类规定,又自然派生出程序法律标准与实体法律标准两个既相互依存,又彼此可分,具有各自独立判断价值尺度的标准。

1、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程序法方面的不公正表现。适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只能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审理案件的过程和方式作出判断。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法且程序正当就是司法公正。否则,即使裁判结果实体上合法,也可能被指为裁判不公。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某些法官在适用程序法律时没有按照严格和正当的标准,对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到平等对待。在适用程序法方面不公正的具体表现有:(1)没有充分保护法律赋予公民行使的诉讼权利义务。如个别案件状副本应该送达的不送达,而是直接开庭,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书面答辩的权利;有些案件送达书副本后,尚未达到法定期间,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就开庭审理,违反了诉讼程序。这样,当事人本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就得不到保护。(2)诉讼证据应该在法庭上质证的而不进行质证,应该由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不由当事人提供,而是由法官代替。这种由法官自行取证、举证和认证充当当事人兼裁判者双重角色的作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再者,为追求客观公正,法官还可能超越诉讼请求范围,自行扩大审查范围并作出裁判。这些都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后果。(3)有的法官图省事对应该送达的判决书而不去送达,只是简单的使用公告方式送达。如某法院审理一起货款纠纷案,法官对被告的判决书就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但公告没有张帖,结果实际上是不送达。这是在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申请执行时,才发现的。这是严重违反程序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的。该案虽然处理结果正确,但违反程序法的规定,也是不公正的。

2、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实体法方面的不公正表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必须并只能根据裁判结果作出判断。由于我国几乎没有一部法律、一个条文对如何处罚被告人或者如何处分当事人权益,规定了绝对明确、具体的标准。因此,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作出的裁判,就是合法的,以法律标准来判断,裁判也就是公正的。但是在适用实体法方面有些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处理,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公正的表现。(1)有些法官引用法律条文时具有片面性。不是全面理解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而是片面地、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随意作出违反立法精神的判决,从而导致裁判不公。例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并非企业职工,应依照《海南省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法官却套用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实体处理不公。(2)对于个别案件的处理,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法可依,但裁判的内容脱离实际,判决内容表述不清,造成裁判文书不能执行,也是实体处理不公的表现。例如有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土地承包金和个别条款不明确的问题。处理该案的法律依据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某法官对该案的判决结果是:原告与被告继续补充完善合同,土地继续由被告承包。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造成案件虽审结了,但无法执行。双方纠纷没有根本解决,实质上也是不公正的。(3)有些法官对个别刑事案件定性不准,罪与非罪分不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从而造成错案。例如杨某某诬告陷害案,一、二审对杨某某均作有罪判决,后经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二审进行再审才宣告杨某某无罪。此外,还有的重刑轻判,该判刑的却宣告无罪,不该适用缓刑的却宣告缓刑等等,反映出法官执法之所以不公,大多是由于法官主观臆断而造成的。

二、司法不公的原因与法官自身的素质有直接关系

法官在执法过程中适用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存在不公,除了司法体制、领导体制、财政体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以外,从主观原因上看,都与法官本身的素质有关。

1、缺乏大局意识,没有把办案同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更好地结合起来。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审判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法官作为执法者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强依法调节各种民事关系,排解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能力,用审判公正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对各种敌对势力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否则,必将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改革开放大局。当前,有些法官办案拖拉,不及时,效率低下,这就是素质不高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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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视角下 正义、公正和公平

摘要:十五大、十六大报告连续提到司法改革,并相继出现了公正、正义和公平三个概念。可见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且公正、正义和公平应该成为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准则。在司法领域,正义就是公正和公平。公正和公平作为正义的两个方面各有侧重。公正强调形式,是对法官和程序的要求;公平强调实质,其对象是诉讼两造。当前的司法改革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也就是要符合公正和公平的具体要求。在公正方面对法官而言是法官独立、法官中立、法官权威和司法约束,对程序而言是重视程序、司法公开、实行对抗制等内容;公平又反映在诉讼双方权利对等、有效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三个方面。这些具体要求是公正和公平的细化,但又将作为抽象原则指导着司法具体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和完善。

关键词:正义 司法改革 公正 公平

abstract: 15th and 16th nccpc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ontinuously referred to judicial reformation, and came up with impartiality, justice and fairness. we can see that judicial reformation is inevitable and impartiality, justice and fairness should be the aims and standards of judicial reformation. in juridical area, justice is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but as two sides of justice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have their own characters. impartiality emphasizes on modal, and is the request to judge and process. fairness stresses on essence and its aims are the concerned. now the judicial reformation must follow some principles. in the other words, we must fit some specific requests of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on impartiality to judge they’re judge independence, judge neutrality, judge authority and judicial restrain, and to process they’re procedure, judicial avowal and antagonism. fairness is reflected by equal right, effectively participate and efficiency. these requests are specifies to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at the same time they serve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judicial reformation that should help design and improve our concrete regime and process.

keywords: justice, judicial reformation, impartiality, fairness

引 言

“我国在建立一种合理的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上面临着十分特殊的困难。这种困难不完全在于从立法上确立一套所谓’现代型’体制,还在于附着于体制之中的具体的、甚至相当细琐的小制度是否也能够得到确立,在于操作这种大体制与小制度的人们的观念是否适应体制与制度的要求。本世纪以来,我们在体制构建方面一直不落人后的,但是抽象的大体制禁不住与之背离的小制度的掣肘和抵消,加之一些配套概念未能确立,于是出现了种种实践上的缺陷,造成了设计者的美好构想不能兑现于制度运作的实际。久而久之,人们便不可避免地对法律制度有效调整社会生活的可能性发生怀疑,甚至对法治或依法治国本身的信念发生动摇。”[1]

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它接连成为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的组成部分。继十五大提出公正,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公平和正义。至此,正义、公正和公平三个概念都正式以党的决议的形式出现,正义、公正和公平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原则。然而,这三个概念又是模糊的,怎样赋予它们科学合理的内涵,以指导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促进我国的社会进步,这是个艰巨紧迫而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任务。可能是笔者孤陋寡闻,迄今尚未见到关于这方面的较为系统的论述,希望以此文填补这种缺憾。故本文将试图在司法的视角下就正义、公正和公平进行探讨,在理清三者之间关系的同时深入地分析它们各自的内涵,研究它们作为抽象的原则如何确保“抽象的大体制”与“具体的、甚至相当细琐的小制度”之间的协调,顺带提及司法改革的重点。

第一章 什么是司法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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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智慧法院”促司法公正

织金法院现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共计30余类,这些系统已整合到数据集成应用中心,逐步实现办案智能化、管理可视化、公开常态化、诉讼便捷化。

2月10日上午,在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块大屏幕上,实时滚动着法院的开庭排期信息。记者注意到,上午9时,该院正在开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审判庭外,记者打开中国庭审公开网,用手机观看了此次庭审直播。

公开直播庭审对织金法院来说,早已成为常态。数据显示,自去年9月28日开通庭审直播以来,织金法院已累计对外公开直播案件51件。

“网络法院”助推司法公开

“网络庭审直播系统的开通,满足了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旁听庭审了解庭审实况的需求,既直观展现法院审判活动,又便于群众对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织金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斌告诉记者。目前,织金法院8个人民法庭和院机关8个审判庭已全部纳入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针对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了庭审现场“上网”外,相关裁判文书也同步“上网”。

在织金法院立案大厅,除了庭审排期大屏幕,还有“贵州法院查询系统”终端、网上自助立案区、“智能排队管理系统”终端等。“在自助立案区,当事人通过法院立案系统输入相关诉求信息即可,系统审查后会及时将立案情况反馈给双方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在法院查询系统终端前,当事人王荣伟正查询他的案件信息,他点击屏幕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后,有关案件的原被告、审判组织、立案日期、开庭日期、裁判文书等信息“跃然屏上”。王荣伟的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终以调解结案,在该终端上,他点击并查看了民事调解书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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