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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安全工作履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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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东:代表履职有章可循有档可查

4月5日上午,浦东新区人大代表张宝忠来到位于沪东新村街道办事处的人大代表之家,参加每月第一个周四举行的接待日活动,7位选民向张代表讲述了社区生活中遇到的烦心事。张代表逐一记录,接待完成后,这次履职历程及收集到的社情民意也图文并茂地载入他的个人履职信息表,成为代表接待档案的一部分。

早在2005年,沪东新村街道就设立了人大代表工作室。去年上半年,人大代表工作室向人大代表联络室转变的过程中,在形成三项联络室工作职责、四项人大代表联络室工作制度,规范联络室自身建设的同时;还制定了代表学习培训、深入基层联系选民、视察调研、议案书面意见讨论、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五项制度,将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如何衡量这些制度的执行效果?今年,代表联络室有针对性地设计了以“学习培训、接待、选民联系、视察调研、述职报告”为主要内容的二十余册联络室工作记录和代表履职档案簿,力求为代表的履职活动留下痕迹。

一套学习培训档案,旨在提升代表综合素质。联络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全年学习培训计划,坚持每月确定学习主题、每季召开学习例会、每年开展学习讲评,通过集中研讨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解决问题与理论培训相结合、新老代表互动与外出考察取经相结合等方式,形成一套多渠道、多元化的学习培训体系,确保每位代表每年参与的学习培训不少于2次。

一套接待档案,旨在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一方面,在各选区设立代表联系箱,收集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掌握社情民意的第一手信息并及时反馈给人大代表;另一方面,填好“一张表格”,即人大代表年度接待表,确定每月第一个周四为代表接待日,并做好接待记录-分类梳理-派送处置-办结归档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回应。

一套选民档案,旨在拉近代表、选民距离。年初,为每位代表明确固定的联系居委、社区单位,要求年内代表联系固定点的居委干部、群众不少于2次,人数不少于10人,并每季度安排一次代表与其他选区的走访互动,保证代表在任期内与所有选区有全面的联系与接触。在此基础上,计划开展“三个一”主题活动,即每位代表在年内提出一条有质量的书面意见、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为百姓办一件实事。

一套视察调研档案,旨在促进代表知情知政。为确保代表能够撰写出有质量的议案和书面意见,代表联络室定期组织代表开展有针对性的视察、调研活动。根据人大代表专业特长,由代表充分讨论商定后,进行分组,确定牵头人及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年内完成至少2篇有质量的调研报告。

一套述职报告档案,旨在展示代表履职风采。按照每位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一次的要求,结合人大代表实际情况如当选代表时间长短、履职实绩等,制订述职计划及实施安排,并注重代表日常履职资料的积累,一方面,为每位代表制作履职PPT,另一方面,利用社区报、政务外网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展示代表风采,加深选民对代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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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路街道:代表联络工作注重夯基础找办法抓规范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各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建设工作,取得了新发展、新突破。其中,江宁路社区(街道)结合工作实际,在发挥联络室总揽作用方面,夯实基础、创新方法、规范运作,通过良好的履职环境、切实的服务保障、扎实的自身建设,不断完善联络室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夯实基础,做好代表履职环境建设工作

多形式增强代表履职能力。今年新补选的代表较多,协助常委会抓好新代表的履职学习,是联络室的重要任务。为此,联络室除安排代表参加静安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外,还逐一与新代表进行沟通,告知代表履职的有关注意事项,组织新老代表座谈交流,让新代表分享履职经验、尽快进入角色。

多渠道激发代表履职热情。联络室主任定期带队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协调解决代表单位与周边环境矛盾等问题,做到社区为代表服务,增强了代表对社区的归属感;加强对代表履职事迹的宣传,利用《家在江宁》杂志、社区报、有线台等平台对代表履职典型事迹应报尽报;积极推进代表述职工作,今年联络室共组织了4场“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会”,有8位代表就“如何当好群众代言人”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使用好代表履职情况信息库,以信息平台记录代表履职痕迹,拓展代表履职反馈渠道,增强代表责任意识。

多方位提升代表履职成效。为确保代表书面意见和各类建议的办理效果,联络室多方位做好支撑。对今年代表提出的51件书面意见和建议一一进行登记,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实时向代表反馈;根据代表意愿,积极搭建平台,约请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代表恳谈,促成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协助代表向群众告知办理结果,进行必要解释或说明。例如,今月7月份,代表提交的“关于在我区试行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实时结算的意见和建议”,被静安区民政局研究采纳,有力推动了全区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实时结算问题的解决,受益面近两千户低保家庭。

创新方法,做好代表闭会期间履职保障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代表专题调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联络室围绕社区集中反映的老龄服务、城区管理等2个热点难点问题,组织26位代表深入实际开展调研。调研期间,联络室牵头成立调研项目领导组和保障组,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分析、方案设计、工委联络、实地视察、专题访谈,问卷调查等相关准备。通过代表的深入调研,形成了内容丰富、对策详尽、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对进一步推动社区服务和管理效能的提升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是努力丰富代表汇集民意渠道。今年组织了75人次市、区人大代表集中深入居民区倾听社情民意;依托居民区人大代表联系点,以季度通报形式,将居民区动态筛选梳理后提供给代表;邀请代表参加街道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12位代表参与街道接待;及时向代表寄送区和街道工作信息资料等,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和发表审议意见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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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障我市住宅电梯使用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是住宅小区重要的共用配套设施,在正式向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之前,由房屋开发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在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单位(含村、居委会)自建的住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自行管理小区的,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委托非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管理人管理小区的,由其管理人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负有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对用户正确使用电梯进行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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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穗府〔〕15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的载体和基础,对街辖范围内的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起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作用。

第三条区政府和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逐条对应,制定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下派任务、指标或签责任状,不能直接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评。

第四条告知是指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在街道办事处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需告诉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行为。告知是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和权利。街道办事处发现问题或接到群众投诉时,应当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告知。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人、告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状况、办理建议、联络方式等。

区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告知时,要记录在案,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程序。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当即回复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其应予告知的具体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对于需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府职能部门。

市政府职能部门接到区政府职能部门告知时,要记录在案,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区政府职能部门。

遇紧急情况时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告知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区、市政府职能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立即办理。所有告知的办理结果,应在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由政府职能部门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协助是指街道办事处对区政府职能部门在街辖内履行职责,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帮助的行为。协助是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但行政责任主体是区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应协商并明确协助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条件。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处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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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电梯与取暖锅炉安全整治方案

各科室、稽查队、检验检测中心、协会:

为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印发《市电梯使用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电梯、取暖锅炉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电梯、取暖锅炉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电梯、取暖锅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和冬季安全取暖,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深化电梯和取暖锅炉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重点解决电梯和取暖锅炉使用单位使用不登记、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和技术档案不规范,电梯维保单位作业文件与记录表册不齐全、记录不规范和不按期维保等问题,推动电梯维保单位对公共场所电梯安全服务公开承诺及维保记录上网,切实提高电梯和取暖锅炉的使用安全管理水平,保证电梯和取暖锅炉安全正常运行。

二、整治内容

(一)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内容

1、使用单位主体落实情况:是否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是否认真履行各项安全职责,并认真做好记录、存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到位;安全警示标志和乘客注意事项是否明示到位。

2、维保单位主体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规则》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检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维保质量控制程序与维保作业文件以及作业记录表册;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控制程序和作业文件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公共场所电梯是否已实行安全服务公开承诺及维保记录是否上网;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职责是否认真落实并做好记录、存档;配备的电梯机械维修、电气维修项目的作业人员是否与维护保养的电梯数量相匹配并做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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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严肃追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负责人,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时,职责界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施有效救援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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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目标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目标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政府统一领导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机构技术把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有效降低事故起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1.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单位)主体责任包括:

(1)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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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有效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下列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失职、渎职领导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签订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属公司(以下统称履约单位);

(二)未签有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

(三)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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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下列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失职、渎职领导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签订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属公司(以下统称履约单位);

(二)未签有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

(三)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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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教职工岗位安全职责应坚持的原则

不少教职工认为,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领导和班主任的事,与己无关,平时只要把业务工作做好即可,没必要操这份闲心。为何有这种心态呢?主要因为学校没有依法建立责任追究制,教职工的过错责任,学校代替承担了。按照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如果是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那么首先就由学校领导代表学校向受害学生进行赔偿,然后对具有过错行为的教职工进行追责。然而,现实中学校往往忽略了这一点,所以形成了一些教职工的认识误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对教职工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全校上下形成安全职责人人有,安全工作人人抓的良好局面,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在具体实施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谁不履行课堂监管义务谁负责原则

每位任课教师都承担着一定的教育教学任务,都有学校规定的课程和课时,教师无论是讲授课本知识还是辅导自习,都是课堂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履行安全职责和义务方面应做到“五要”和“六不”。“五要”:1.要清点和登记缺课学生,并将学生缺课情况及时报告班主任;2.要在课堂随时留心观察学生的各种异常表现,如,情绪激动的、攀爬窗台的、玩弄刀具火种等危险用具用品的、突发急病的等,一旦发现问题,尽力予以制止或救助,并及时向班主任和学校有关领导报告,同时通知学生家长;3.体育课、实验课、信息技术课、社会实践课、劳动课的教师,要在课前深入教室或活动场地排查安全隐患,查看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用电线路等是否完好无损,有无不安全因素,并对学生提出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以及应遵守的纪律;4.要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教学,指导学生规范操作或活动,对学生操作或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指导到位;5.要加强教学用具和实验药品管理。“六不”:1.不迟到早退;2.不无故旷课;3.不中途离开教学场地;4.不随意拖堂;5.不允许学生随便离开上课场地;6.未经学校批准不到校外教学。

二、谁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谁负责原则

每个学生都是公民中的一员,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和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对未成年人而言,更应得到重点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现实中学校教师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出现,从而引发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接连不断,教师在伤害学生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也许有的教师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学生,但是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不能被认可的,尤其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当今社会,家长是不能容忍的。

三、谁组织学生活动谁负责原则

学校少先队、班级、团委、政教处、教导处等机构,因工作需要,经常组织学生在校内开展一些有益的活动,但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书面申请报告要写明组织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活动目的、时间、期限、地点、规模,形式和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需乘车的还须向随行车辆司机索要有关安全资质证件,落实有关部门配合人员。组织者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详细制定活动方案,合理分析和预见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做到安全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安全职责到位、后勤服务到位、安全措施到位。活动前,组织者要对参加活动的所有人员进行必要的纪律和安全教育,使其树立安全意识,全面了解安全知识,必要时可组织一次应急逃生演练,同时对活动场地及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组织者要将活动起始和结束时间、地点等情况提前告知家长,以便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和按时接送学生上下学。活动必须严格按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主题、扩大规模和变更时间、场地。活动中,有关人员要在现场全程指导和监管,规范学生活动程序,严防突发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意外,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学校不能以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的名义安排学生到校外从事商业性活动,否则一旦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谁值班巡查谁负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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