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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转正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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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第1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2009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对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其主要内容:一、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手续前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二、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三、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或平价转让),则可以按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

285号文实施一年半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虽然该文件规定个人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前,应该先在税务机关完税,才能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同工商机关并没有很好的沟通,致使在没有完税之前,工商机关也为股权变更了登记,前置程序执行不是非常理想;二、对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285号文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地税机关执行税法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三、在实践中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越来越大,而个人之间的股权赠送,无论赠送方还是接收方征收个人所得时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以赠送股份为名,实际上暗中支付价款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税收筹划大行其道,也需要在总局层面上进行界定。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12月14日出台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

27号公告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自2010年12月14日后30日执行。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及核定计税依据的一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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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服务行业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一点探讨

摘要:建筑服务行业自2016年5月份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建筑服务单位结合自身的特点,从之前的营业税模式改为增值税模式但在增值税会计核算及科目设置上仍然存在一些小问题,笔者主要就境内经营单位涉及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提出一点个人见解。

关键词: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暂估增值税;科目设置

一、对设置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认识

建筑企业为满足会计核算、税务管理、内外部审计、经营管理等的需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在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额抵扣固资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等三级明细科目,不同层级的企业需根据自身的会计核算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明细科目的设置。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可只通过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但在考虑到企业的长期发展或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可能,可设置预缴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便于管理上的需要。

二、会计核算上存在的问题

(一)对增值税涉及的会计科目理解不透彻

会计科目的正确设置是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础,要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就要对会计科目涉及的核算内容理解透彻。然而在日常会计核算中,由于对增值税涉税科目的理解不透彻,导致对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间的相互混用,核算混乱,特别是在正确理解已交税金与预缴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及转出未交增值税与未交增值税的区别上存在较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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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合规筹划

143号文的颁布,表明国家税务机关会采取更有力的方法执行转让定价法规。对在不同税务管辖区都有业务的首席财务官和税务负责人来说,转让定价问题日趋重要。

反避税风暴

随着中国市场的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正把业务如市场营销和研发等功能移入中国发展,因此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数额(包括境内和境外)迅速增加,交易性质愈加复杂。而转让定价则成为很多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便利工具。

基于这一现象愈演愈烈的现状,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反避税行动不断升级。首先于2004年6月国税发[2004]7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强调了以强化结案后跟踪、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判工作、反避税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充实反避税信息数据库和强化大户连查管理等措施的运用对反避税的作用。

2004年10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简称APA),标志着中国税务机关已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打击转移定价的主要手段,不久,中日两国税务当局正式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BAPA),双方正式开始反避税合作。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重点把那些新设立企业和长期亏损但仍能继续经营的企业作为查核的重点。

踏入2005年5月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避税行动最终成为一场“反避税风暴”,而转让定价查核正是其核心。这场风暴正将中国反避税行动程序化和制度化,因此很多跨国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纷纷认为处理好转让定价是他们近期所面临的一个最紧迫课题。那么,如何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合规运作?企业需要采取何种应对措施,从而在关联公司之间举借贷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经济往来中进行整体税收筹划呢?

转让定价法规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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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企业税改漫谈

(1.2.辽宁师范大学会计学系 辽宁大连 116029)

摘要:税收制度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杠杆,是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体现。本文主要以商品劳务税为例,通过与欧美等国家制度的对比及对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最新动向的分析,探讨我国税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商品劳务税;税制结构;改革与完善

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一方面,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税收政策的调节引导投资者的走向,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与欧美等国家在税制方面的对比

由于社会历史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我国税收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新税制运行后几年来看,我国现行阶段的税制结构是一种商品劳务课税(流转税)为主,所得课税为辅的税制结构,商品劳务税总额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在60%以上。而欧美发达国家在过去的近百年里,基本上完成了由商品劳务等间接税为主向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直接税为主的转换,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多在60%—80%之间。

二、我国商品劳务税的现状及改革

增值税作为各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税收收入占到了各税种收入总额的40%左右,因此增值税的转型成为了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2004年9月起,增值税转型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正式铺开,我国的消费型增值税从理论论证走向了实践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全国推广消费型增值税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我国所有行业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化为消费型,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开始了“营改增”的税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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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业税负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摘要:以45家汽车制造行业上市公司2010-2011年财务数据为样本,研究发现汽车制造业的流转税税负分别为0.018、0.0075;所得税税负分别为0.1951、0.2079,且所得税税负变化很异常。对税负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收益率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为正向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存货变动率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是负向的;资产负债率对所得税税负的影响是负向的,企业的规模、固定资产密度、净资产收益率对所得税税负的影响是正向的。

关键词:汽车制造业;流转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12.4

一、引言

汽车制造产业链条长,综合性强,产品复杂性高,几乎波及所有的加工业和服务业,其带动效应大,可给下游相关产业带来2.5倍以上的波及效应,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制造业仍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在激烈的国际竞争背景下,面临着巨大挑战,发展压力很大。此轮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所带来的销售量下降、收益恶化等负面影响,给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当前国际背景下我国汽车制造业的发展,除了需要以战略性眼光进行产业布局调整、技术与产品创新、消费结构转型以及产业链资源整合等一系列战略选择外,也需要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来维持收益水平,应对危机所产生的影响。我国汽车制造业的税负水平是影响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一直倍受我们的关注。如何优化汽车制造业的税负,不仅涉及国家产业政策与税收政策导向,还涉及企业自身的管理策略选择。在既定的税收制度框架下,汽车制造企业的税负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应采取何种途径来降低自身的税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因此,本文将重点分析影响汽车制造业流转税与所得税税负的各种因素,并通过计量工具揭示各影响因素与税负之间的数量关系,从而为企业通过合理的行为选择来实现税负的降低提供思路,进而达到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已有国内外对税负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的规模、投融资决策、经营状况等方面。(1)关于企业规模对税负的影响,很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结论不尽一致。Siegfried(1974)[1]与 Porcano(1986)[2]的研究发现,企业规模和实际税负呈现负相关关系;谭康(2008)[3]得出企业的规模与实际税负呈正相关关系。(2)关于投融资决策对税负的影响,现有研究关注的是净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密度和资产负债率对企业流转税税负和所得税税负的影响。在这方面,娄权(2007)[4]和谭康(2008)[3]都得出净资产收益率与所得税税负正相关;朴姬善(2005)[5]、Grant Richardson(2007)[6]、娄权(2007)[4]得出固定资产密度与所得税税负相关;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导致企业所得税减少,因此,资产负债率与所得税税负存在显著负相关(Stichney ,1982 [7];曹书军,2008 [8])。(3)企业的经营状况对税负的影响,与收入,成本,存货变动率等指标有关,因为它们会对销售额会产生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执行税率对税负有较大的影响,这与某一产业面临税收制度安排密切相关,因为本文分析的是在既定税制下影响汽车制造业税负的因素,因此,对执行税率没有作过多的讨论。

在已有研究中,也有部分文献以汽车行业为样本进行了考察。曾流明(2009)将汽车生产、流转与保有环节纳入分析视野之中,由于不同阶段需要缴纳不同的税费,因此汽车行业税负水平与相关的税费政策有关[9];刘鑫(2009)以2004-2008年汽车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对企业所得税税负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汽车制造业税负与公司规模、公司财务杠杆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而与资本密集度、股权结构没有显著性关系 [10];此外,谭光荣(2010)对影响汽车产业面临的税务风险进行了考察,分析结果表明,增值税转型前后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变化不大;而新所得税实施后,汽车制造企业面临承担较大所得税的风险,这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总资产等因素[11]。

已有研究为本文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从现有研究来看,主要集中在对所得税税负的研究,流转税税负研究并不多,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考察,不仅考察了影响汽车制造业流转税税负的各种因素,更重要的是从数量上揭示了各个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同时,也对影响所得税税负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检验,在有些方面得出了与前期研究不同的结论,如关于企业规模的影响,与刘鑫(2009)的研究结果存在差异。由于目前我国流转税和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在80%以上,因此,主要从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方面反映汽车制造业的税负,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当然,税收之外的政府收费同样也构成企业的负担,基于数据的可获性,未纳入我们的分析当中,也就是说,本文所指的税收负担,是指不考虑各种收费的狭义上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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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结转税收思考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近几年来,加工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从江苏的外贸出口来看,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的比重已超过60%。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问题,也成为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深加工结转的税收处理问题,理论和实践上争论很多,国家尚没有统一的政策。针对这一情况,我们组织了对深加工结转税收处理问题调查研究。

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3年,江苏外贸进出口累计达到1136亿美元,其中,出口591亿美元,进口545亿美元。在从贸易方式来看,2003年,江苏的加工贸易出口达到366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1.87%,其中进料加工30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1.45%,来料加工62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0.42%。今年1—6月,江苏外贸进出口累计达到761亿美元,其中,出口376亿美元,进口385亿美元。在从贸易方式来看,1—6月,加工贸易出口达到243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4%,其中进料加工20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4%,来料加工38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0%。加工贸易在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且,深加工结转所占比重也是很大。江苏2003年—2004年6月从事深加工结转贸易的企业达到1066户,深加工结转销售收入91.47亿美元,深加工结转的环节一般在2—5个环节。对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的统一,已经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管理现状、利弊分析及政策建议

(一)现行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管理情况。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管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1999]35号)有明确规定。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来管理。

1、实行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审批、备案制度。

(1)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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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营改增税务风险控制

1“、营改增”的原因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的两个重要税种: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内税,其征收范围是建筑业、服务业等大部分的第三产业;增值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成果,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现的增值额(销项税减进项税)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外税,其征收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外的第二产业。现今大部分发达的欧美国家都全面征收增值税,而且出口适用零税率,而我国第三产业服务业适用营业税,服务含税出口且无法享受退税的优惠,因此我国的服务业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限制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多样化的发展,商品和服务难以区分,导致征收税种难以界定。此外,由于营业税是就营业收入全额征收的税种,可能导致对第三产业营业收入的重复征税问题,并随着第二、三产业发展互相渗透,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影响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有利于引导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在新形势下,逐步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展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拉开帷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0省市。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的范围已推广至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电信业也纳入营改增范围。2015年将继续推进营改增,力争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由此将带来800万试点纳税人,户数是现在总量的两倍。

3、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现状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一系列的通知、公告,从政策层面破解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问题

主要有2013年12月12日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3年12月18日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6号)、2013年12月30日了《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2014年1月20日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21日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等文件,详细规定了铁路营改增过渡性政策、税率税目、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税款预缴、传递单流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这些规定,从政策层面破解了铁路行业实施“营改增”在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难题,极大程度化解了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所面临的税务征管与稽查风险。

3.2、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营改增”系列办法,使全路同步实施“营改增”有了可操作性的制度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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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实证分析

【摘 要】 随着住房消费市场的快速增长,公众对房地产企业关注度越来越高,政府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尤其是税收监管)也更加规范和严格,房地产企业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涉税风险越来越大。文章以相关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为研究样本,分税种分析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现状,并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揭示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与主要财务指标的相关性。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税务风险; 实证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企业税务风险”这个概念。该指引目的是提高企业税务风险意识,引导大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随着住房消费市场的快速增长,公众对房地产企业关注度越来越高,政府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尤其是税收监管)日益规范和严格。根据《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稽便函[2012]1号),房地产业仍然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房地产业成为唯一一个自2002年起连续多年被列为税务专项稽查的行业。由于政府税收监管力度的增强,且房地产企业涉税事项较多,其税务风险日益增大。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依据风险管理理论与财务分析理论,分税种分析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现状,并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揭示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与主要财务指标的相关性。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界定

澳大利亚的Michael Carmody(2003)认为,企业税务风险一般来源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加强对内部因素的控制,实现合法纳税、避免被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并力图承担最低税负。Donald-T.Nicolaisen(2003)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合理安排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承担最低的税负水平,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同时并不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COSO在《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框架》中,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系统的企业风险管理模式和框架,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监控,这五个部分实际上构成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为企业有效管理税务风险提供制度支持。

国内学者对税务风险也给出了各自的解释。刘蓉(2005)认为税务风险是指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并且这些不确定性主要与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以及税收法规的遵循等相关。税务风险管理就是对这种不确定性的管理。蔡昌(2011)认为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可能导致的未来利益的损失。刘建民、谭光荣(2009)认为税收筹划(税务风险管理)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开展以纳税事项为主的筹划,以获取税收利益。

根据税务风险的基本界定,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涉税活动中面临的一种不确定性而使其涉税行为未能准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最终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包括:房地产企业未完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发现其存在偷逃税的可能性,从而引发补税、罚款的处罚,或者纳税时依据的税法不准确、没有充分运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承担较多的纳税责任,或者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多缴税,即存在税收违法风险和税收负担风险两种形式。

二、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税务风险评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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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账务调整例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漏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规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底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底税额。

[例1]某工业企业上年度6月份售给甲厂A产品400件,单价1250元,售价总额500000元,成本总额320000元(400件×8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厂

500000

借:其他应付款――甲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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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试点上市公司财务绩效的影响

[摘 要] 选用2012-2014年沪深两市A股交通运输业试点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交通运输业试点上市公司财务绩效的相关问题,总体样本回归显示结果表明:营改增流转税率与交通运输业试点上市公司的财务绩效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在流转税率逐年下降的情况下,营改增总体上对企业财务绩效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同时,营改增后,试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占总营业成本比例与公司财务绩效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即生产成本抵扣效应对企业财务绩效起到促进作用。为进一步促进营改增的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应更新现有固定设备提高企业业务技术水平;将企业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其他专营企业;合理定价转移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关键词]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财务绩效;影响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B

一、引言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营业税成为我国地方第一大税种。然而由于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存在“双重”重复征收的弊端。第一,营业税本身存在着重复征税。许多行业提供劳务的同时也会外购其他应税劳务。如果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则已纳税的营业额将会再次征收营业税,产生了重复征收的情况。第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征收。现在,交通运输行业和金融保险业,在购进货物、机器设备时,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相应的税款只能计入成本,作为营业额的组成部分,进而造成重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后果。营业税的“双重”重复征收不仅阻碍了第三产业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试点上市公司财务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研究假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机器设备、器具、运输工具等并且能够使用12个月以上的新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就表示在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之后,其外购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均可以抵减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基于以上分析,相对于营改增之前,提出如下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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