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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转正个人工作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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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筑工程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2

摘 要 在水利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总承包单位将承揽承接的工程项目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地往往不在机构所在地,总承包单位如何对分包工程进行正确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往往使人感到无所适从,本人根据相关税法和会计准则结合多年工作实际经验针对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建筑分包工程 税务处理 会计核算

在水利建筑工程会计实务核算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形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承担着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代扣代缴义务。本文结合案例阐明总承包单位工程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一、分包工程税务处理

税法明确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营业税暂行条例》还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地往往不在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营业税暂行条例》还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在实际操作中,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根据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开具发票,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根据发票金额支付总承包单位全部工程价款并代扣代缴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并提供完税证明。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发生联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将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工程收入进行区分,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代扣代缴税金单独核算区分,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在工程完税证明中应注明分包单位税金。总承包单位应将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提供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将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因分包工程税金已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单位不再对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完税证明和分包协议。如果,建设单位没有代扣代缴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总承包人根据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根据发票金额支付总承包单位全部工程价款,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将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工程收入进行区分,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代扣代缴税金单独申报缴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在工程完税证明中应注明分包单位税金。总承包单位应将完税证明原件提供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将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二、分包工程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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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第1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2009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对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其主要内容:一、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手续前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二、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三、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或平价转让),则可以按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

285号文实施一年半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虽然该文件规定个人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前,应该先在税务机关完税,才能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同工商机关并没有很好的沟通,致使在没有完税之前,工商机关也为股权变更了登记,前置程序执行不是非常理想;二、对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285号文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地税机关执行税法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三、在实践中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越来越大,而个人之间的股权赠送,无论赠送方还是接收方征收个人所得时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以赠送股份为名,实际上暗中支付价款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税收筹划大行其道,也需要在总局层面上进行界定。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12月14日出台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

27号公告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自2010年12月14日后30日执行。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及核定计税依据的一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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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营改增税务风险控制

1“、营改增”的原因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的两个重要税种: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内税,其征收范围是建筑业、服务业等大部分的第三产业;增值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成果,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现的增值额(销项税减进项税)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价外税,其征收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外的第二产业。现今大部分发达的欧美国家都全面征收增值税,而且出口适用零税率,而我国第三产业服务业适用营业税,服务含税出口且无法享受退税的优惠,因此我国的服务业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限制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多样化的发展,商品和服务难以区分,导致征收税种难以界定。此外,由于营业税是就营业收入全额征收的税种,可能导致对第三产业营业收入的重复征税问题,并随着第二、三产业发展互相渗透,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影响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有利于引导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在新形势下,逐步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展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拉开帷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0省市。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的范围已推广至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电信业也纳入营改增范围。2015年将继续推进营改增,力争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由此将带来800万试点纳税人,户数是现在总量的两倍。

3、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现状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一系列的通知、公告,从政策层面破解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问题

主要有2013年12月12日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3年12月18日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6号)、2013年12月30日了《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2014年1月20日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21日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等文件,详细规定了铁路营改增过渡性政策、税率税目、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税款预缴、传递单流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这些规定,从政策层面破解了铁路行业实施“营改增”在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难题,极大程度化解了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所面临的税务征管与稽查风险。

3.2、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营改增”系列办法,使全路同步实施“营改增”有了可操作性的制度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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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结转税收思考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近几年来,加工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从江苏的外贸出口来看,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的比重已超过60%。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问题,也成为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深加工结转的税收处理问题,理论和实践上争论很多,国家尚没有统一的政策。针对这一情况,我们组织了对深加工结转税收处理问题调查研究。

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3年,江苏外贸进出口累计达到1136亿美元,其中,出口591亿美元,进口545亿美元。在从贸易方式来看,2003年,江苏的加工贸易出口达到366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1.87%,其中进料加工30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1.45%,来料加工62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0.42%。今年1—6月,江苏外贸进出口累计达到761亿美元,其中,出口376亿美元,进口385亿美元。在从贸易方式来看,1—6月,加工贸易出口达到243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4%,其中进料加工20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4%,来料加工38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0%。加工贸易在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且,深加工结转所占比重也是很大。江苏2003年—2004年6月从事深加工结转贸易的企业达到1066户,深加工结转销售收入91.47亿美元,深加工结转的环节一般在2—5个环节。对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的统一,已经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管理现状、利弊分析及政策建议

(一)现行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管理情况。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管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1999]35号)有明确规定。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来管理。

1、实行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审批、备案制度。

(1)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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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工程分包涉税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2

摘 要 随着当前施工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发展迅速的建筑企业已经完成了由原来施工任务主要由单位自主完成向分项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小型施工企业转变,随着国家行政机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财务核算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笔者拟结合实际工作,简单探讨下总承包模式下地分包工程会计处理。

关键词 施工企业 工程分包 涉税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业经过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在企业管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着建筑市场开放性程度的提高,以及国外建筑投资商和承包商的进入,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正逐渐与国际接轨,建筑工程分包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也成为了国内大型建筑总承包企业面临现实问题。

一、 工程项目的分包及特征分析

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在承接某一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些非主要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再另行承揽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方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单位,而分包方所承担的相应的项目工程,除原定的总的分包合同以外的分包工程,必须经发包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不同于工程转包。转包(也可称“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以盈利为目的,将工程全部转手他人,自己并不具体履行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应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将其所承包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要履行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并要向发包人负有相应责任。同时,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中对于工程转包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1]。

从以上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工程分包的主要特征包括分包行为必须在承发包合同中事先约定或者经发包方认可;符合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许可的分包工程的行为才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的范围,它与工程转包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工程分包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在施工企业分包过程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所特有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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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私经济税收征管论文

江西省南康市地税局主动适应“个私兴康”的县域经济发展要求,解放思想,创新观念,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主线,以规范个体经济税收管理为抓手,构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加强个私经济地方税收管理办法,打造了征管改革与县域经济协调发展、征管质量与税收收入同步趋升的良好态势。2001年全市共入库个私地方税收2751万元,占地方税收总量的47.3%,2002年1-9月共入库个私地方税收1894万元,同比增收157万元,增长11.6%,占地方税收总量的52.1%,个私地方税收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凸显。一、实现“三个转变”。2001年9月以来,南康市地税局针对个私纳税人占全市纳税人总量95%以上的特点,总揽“唯有规范质量来”的管理理念,积极应对,大胆实践,实现了个私经济税收管理上的“三个转变”,促进了全市地税工作的全面发展。一是管理理念的转变。受税收任务至上以及个私税收高征收成本因素的影响,地税部门重征收、轻管理,重企事业单位税收、轻个私税收思想严重。为此全局摒弃旧思想,转向企事业单位税收与个私税收管理并重,突出把规范个私经济税收管理寓于征管改革的重中之重,用质量统揽规范,做到刚性规范和柔性管理结合,使全局干部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治内就是治外,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思维方式和正确理念。二是征收机制的转变。为了建立运转灵活、规范、高效的征管手段,该局于2001年9月将原乡乡设所时全职能的30个基层分局所,整合集中为5个分局,征管机制实现了“多元化征收、属地化管理、一级化稽查”的转变,个私税收管理也实现了由分散手工征收向集中微机征收、专管员管户向管理员管事制的转变,较好地解决了管理责任淡化和弱化现象。三是管理方式的转变。今年5月,在个私税收已全面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兼顾务实与灵活、法治与效能的原则,该局决定管理方式由全面管理转向分类管理,本着“管住大户、管细中户、管活小户”的思路,做到大户重点税源重点抓,实行行业管理;中户以管为主,实行户籍管理;小户以征为主,实行按季征收,大大节约了人力资源,提高了税收管理质量。二、做到“六个规范”。一年来,南康地税局与时俱进,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走好实施个私税收规范化管理这个棋子,个私纳税人税务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分别由原来的86%、53%、79%上升为98%、96%、93%,税务管理质量的提高,激活了税收工作“一盘棋”。一是规范管理制度。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基础,该局按照依法治税、征管改革、权责平衡的总体要求,融“从严管理、效率管理、科学管理、协作管理”为一体,突出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操作性、创新性”,出台了《南康市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南康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办法》、《南康市地方税收“银税一体化”实施办法》等7项个私经济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个私税收税源管理、税款核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档案管理、税务检查、执法评议、过错追究等9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并编印7500册发至每位纳税人,增强了办法操作的透明度和社会的知晓度,成为全体地税人员和个私纳税人征纳行为的基本规范。二是规范征管规程。征管机制转换上收税执法权后,需要重新分解和规范。该局重新整合征管业务规程,全面清理税收行政审批事项,精简规范了九大类十六项行政事宜,并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细化了税收工作的步骤、方法、标准、时限、责任及文书传递,使每一个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都有章可循、有制度制约,保证了征管规程“流水线”似地运作。尤其是在个私税收税款核定程序上,该局要求地税人员严格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集体评税、定额下达的程序,邀请乡镇、工商、国税、财政等部门和行业代表组成集体评税小组分行业、地段、规模逐户进行税负评定,并制作公告栏张榜公布,否则按每户次管理员扣奖金5元,分局长扣奖金10元,确保了税款核定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三是规范征管档案。资料是征管质量直接真实反映。该局舍得花费,投入资金近10万元,给基层分局添制了资料盒、资料架,实行征管资料“三专一化”管理。“三专”即专门个私税收控管台帐、专职资料管理员、专用税收资料室;“一化”即征管资料管理档案化,由专职资料管理员负责资料的领发、整理、审核、保管,及时督促缺损资料的补正,建立目录台帐、征收台帐,一户一档,分乡镇、路段及管理员序号存放,年终装订成册档案化管理。资料管理员考核系数高套一档(享受副分局长待遇),调动了其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了征管资料档案化水平和税收管理质量的提高。四是规范执法评议。“好的行动纲领,不如实际的行动”。该局自念“紧箍咒”,每月抽调征管、发票、计会、监审等科室业务人员组成执法评议考核小组,“把脉号诊”个私税收税政、票证、征管“十率”情况,征管“十率”:即在国家税务总局征管“七率”的基础上,增加了考核资料管理的“征管资料合格率”;考核文书程序应用的“执法程序规范率”;考核税政政策执行的“执法准确率”,使征管考核更加贯穿税收业务全过程。评议考核结束,该局还将考核结果向全局通报,制作《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整改意见跟踪卡》,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以及整改反馈时间,并拿出人月评370元的奖金与质量挂钩,今年1-7月共扣发征管责任人奖金8674元,体现了干好干坏不一样,确保了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到位。五是规范税收服务。纳税人的需要,就是我们的任务。该局崇尚纳税人利益至上,积极探索多种优化税收服务的途径,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一是推行政务“十公开”,采取制作图表或文字牌匾的形式将地方税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发票领购程序、税务违章处罚、工本费收取标准和依据、纳税人的权力与义务、服务承诺、税务稽查工作规范、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以及税务人员岗位职责等内容悬挂于办税服务厅,让纳税人一进办税厅,就知道如何办税,找谁办税,一目了然,方便快捷;二是与农行、中行、信用社合作,大力推行“银税一体化”申报纳税方式,由纳税人与金融机构签订《代缴税款委托书》,每月从其“税款储蓄专户”中按期扣缴税款视同申报纳税,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轻轻松松地申报纳税。截止7月底,全局采取“银税一体化”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达4500多户,占个私纳税人总量的75%以上。六是规范委托代征。个私税收点多面广、零星分散,单靠地税部门孤军奋战,难以建立全方位的税收监控网络,亟需全社会和职能部门的协作。该局一方面先后建立了营运车辆税收委托稽查征费所代征制度,实行“先税后费”;个人私房交易税收委托房管局、土管局代征制度,实行“先税后证”;车船使用税委托交警代征制度,实行“先税后验”;代开销售发票随征地方税委托国税局代征制度,实行“先税后票”;另一方面严把依法征税、执行税政关;审计严把应收尽收、责任追究关;财政严把超代征基数奖励和漏征税款用行政经费或规费抵补关,保障了委托代征工作规范化运作,全年委托代征个私地方税收约300多万元,最大限度地遏制了零散地方税收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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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影响及完善对策研究

[摘 要]“营改增”双扩围后在降低税负、促进产业分工、增加服务贸易出口等方面对小微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使其成为税改后最大的受益者。肯定税改成效的同时,建议对“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目税率、抵扣范围、纳税人的界定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关键词]营改增;小微企业;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3-0155-03

[作者简介]乔阳(1974-),女,黑龙江佳木斯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税法。

“营改增”试点扩围贯彻“分步”、“有序”的原则,从实施至今已两年多,一直处于稳步推进状态。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即“1+6”个行业开展。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实现地区、行业“双扩围”,全国范围内推开,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范围,行业范围变为“1+7”。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两个生产型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扩围至电信、建筑、房地产和金融保险等行业,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我国积极财政政策重点在于结构性减税,“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第一大税种,两税在计税方法和征税对象上差别较大。

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抵扣,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优点;营业税对每一环节的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商品或劳务流转的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现象越严重。“营改增”就是将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将货物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避免产业链的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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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新政考

转让定价政策的调整变化,直接影响着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战略部署及筹划思路,企业应随时把握局势,谋势而动。

据悉,今后,我国有关的反避税工作已不再局限于单纯以有形资产购销和传统简单制造业作为调点,反避税工作的模式将会有全面的革新。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自2008年度开始实施,中国的反避税工作现已进入全面规范阶段。“今年,将加大对无形资产和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的关注度,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股权的合理作价方式。此外,将特别关注‘走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和受控外国公司管理问题。”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最近在谈及今年的反避税工作重点时如是说。

调点

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关注行业是汽车行业和制药行业。为规范全国的转让定价调查,国税总局将不断加强转让定价的集中统一管理,案件的立案和结案都要层报国税总局审批,以确保执行标准的规范统一,避免出现同类企业在不同地区的调查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并且要加强全国联查(包括行业和集团企业)的力度。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将日益重视“走出去”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的问题。近年来,企业与海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联系日益密切,2008年中国内地从三大避税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和香港吸引的外资,分别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额的23.43%和44.41%。“走出去”的企业对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投资占全国直接对外投资净额的75.61%。虽然内地税务机关并不认为香港属于避税港地区,但从转让定价角度出发,香港的利得税税率明显低于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现状,使内地税务机关对于涉及香港地区的交易安排仍然保持关注。

发展方向

中国税务机关正积极参与国际征管协作和国际联合反避税调查,中国将正式加入“国际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同时也会积极参与OECD专家授课以及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的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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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务机关作风建设促进税务所建设的思考

内容提要:培养税务干部良好的工作作风,不仅对税务所税收工作水平、纳税服务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是精神文明建设和加强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长辛店税务所积极响应我局提出的"内抓管理增素质""外树形象变作风"工作口号,深刻认识到强化地税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结合基层税务所工作现状提出了强化地税机关工作作风的具体手段,并确定了打造让纳税人满意的"品牌税务所"的工作目标

一、加强税务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地税部门是政府发挥服务职能的主要窗口之一,面对方方面面的纳税人要提供高质量的纳税服务,就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做保障。"内抓管理增素质""外树形象变作风""夯实基础抓基层"是我局2005年全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此项要求充分体现了一个机关内在体素质和外在形象的重要性,只有一支具备优良作风、较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这对于发挥税务部门的职能作用也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说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那么地税机关的工作作风则关系到地税机关的整体形象,关系到税收事业的成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地税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地税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政府职能部门,地税事业是党的事业的组成部分,地税作风建设也可以说是党的作风建设的一个侧面,搞好地税机关的作风建设对促进党的作风建设必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对税务干部的必然要求,是精神文明的具体体现。以抓好思想教育主线,切实加强理论学习,特别是要深入学习和实践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全体党员中深入持久的开展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提高全体党员的素质,从而带动整体素质的提高,对于基层税务所的队伍建设和工作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税务机关作风建设要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观

税务机关工作作风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一贯的态度和行为。工作作风不同于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特指机关人员在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作风,它与工作效率有直接联系和重要影响。改革和改进税收工作,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要树立新的纳税服务观念。没有新的税收服务观,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税收工作就有可能不自觉地偏离"三个代表"重要精神。它要求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管理和服务的关系,通过简化办税程序,优化办税手段,不断提高税收服务质量和水平,造福于国家最终造福于人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特征,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税收本质上是一致的。要正确处理好保障国家税收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就要将规范办税、依法服务作为实现二者有机统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端正的服务观念是前提,过硬的服务本领是保障,既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又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的实际效果。通过改进服务,促进税务工作管理规范化、税收征管科学化、税收执法标准化和机关工作制度化,实现新时期地税工作"质"的飞跃。

三、改进税务机关作风应注重职业道德,应着重强化四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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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分包的会计核算研讨

1.建筑工程总分包的法律特征

因为建筑工程在技术和工艺上有着不同的要求,所以,会出现有不同的很多专业的施工单位去分包,甚至会出现分包单位再分包下去的现象。所以,根据承包的业务性质可分为专业施工和综合施工单位两个类别。按照国家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如果在一个建筑工程中,有两个及以上的施工同时在作业,那么建筑单位与施工企业间应该建立总分包协作制和承发包责任制。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会有些违法的转包操作,比如,施工企业在承包了工程项目以后,还没获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就把他所包的所有工程又转包给了他人,或肢解了工程以分包名义再转包出去。较为常见的便是所谓的“项目经理”的工程管理模式,或愿意接受其它施工企业挂靠的方式,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或者挂靠单位签订转包合同,以工程结算价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和税费等款项作为承包标出的金额,工程材料及设备等其余所有的支出全部由项目经理或者挂靠单位来负责。转包和分包的区别就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方参与施工并且自己完成工程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承包方则是不参与到任何工程的。因为转包行为大多不对工程的管理和质量去承担相应责任,《建筑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工程转包现象出现。因此,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分包的行为一定要在总承包合同中事前约定或经过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对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建设单位许可的工程分包属于建筑业正常的经营行为,决定了正确处理分包工程的税务和会计事项的原则和方法。

2.目前关于总分包业务的两种会计处理

当前,施工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将分包工程的会计业务处理分为两种方法:一是把分包的工程收入算进本公司的收入中,按照总包收入来确认主营业务的收入,把支付分包工程结算当成施工的成本,和自建工程进行相同处理;二是将分包工程独立开来,和自身没关系,其收入及支出都是不通过本单位的收入用成本核算的。两种方法相比较,前者可以较好地反映出总承包方的收入及成本,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总承包人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同时,把分包工程的收入算进本单位的收入,能增加税前列支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的抵扣额,以实现合理避税。后者则不能全面的反映出总承包的收入和费用,也实现不了合理避税。

3.对总分包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业务分析

当前,总包单位对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而进行会计处理。实际操作中,对总包单位来说,能不能进行差额纳税,其税金都是一样的。这是因为假如让分包方去交纳营业税及附加,那么总包方对分包方的结算款一定是含税的结算额,就是将分包业务的税金收入给了分包方让分包方去交纳。这一差别只在于谁去交税。肯定不存在分包结算额中没有含税,而分包方在自行纳税后让总包方去差额纳税。

4.结语

综上所述,对总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使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模式。建筑业中分包现象非常常见,做好总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不仅有效正规了相应的程序,也是为整个工程建设打下了其实的基础。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业界在实际操作中不断的总结归纳,以期更好的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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