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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团支部工作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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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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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委员会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共青团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委员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时代感,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原则,在区局团工委和我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和团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税收工作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切实加强了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同时,也用进取的开拓精神,求实的工作作风,营造出了浓厚的争先创优活动氛围,扎实完成各项本职工作,呈现出了全面发展、蓬勃活跃的良好局面,获得了大家的交口称赞。

光阴荏苒,他们秉承着“责任大于一切”这一理念,在工作中努力践行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实实现着为共青团事业增光添彩的誓言。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留下了深深的足迹,创造出了令人欣羡的业绩。其中市地税局计算机中心、地税局城北分局、区地税局江南分局、区地税局覃塘分局、市地税局西山分局、县地税局城区分局、县地税局丹竹分局都曾在2011年3月获得了广西青年文明号的称号,同年5月,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团委获得了贵港市2010年度“五四红旗团委”、港南区地税局团支部获得了贵港市2010年度“先进团(总)支部”、覃塘区地税局城北分局获得了贵港市“十佳青年文明号”、贵港市地税局团委贵港市捐资助学活动先进集体、李良个人也获得了广西优秀共青团干;2011年6月,平南县地税局稽查局、平南县地税局大安分局均获得了贵港市青年文明号等称号。这些荣誉里,饱浸着他们辛勤耕耘的汗水;喝彩声中,凝聚着他们太多的付出。

一、夯实基础,用责任履行职责

在上级团委的正确领导和公司党政的关心、支持下,他们把“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作为自己的行动宗旨,把奉献与发展相结合,以围绕大局服务,发挥党的助手作用为根本,加强了自身建设,组织了青年参加五四纪念、“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植树、运动会、演讲、敬老爱老等活动;同时,他们也充分发挥了先进示范表率作用,进一步深化了我局青年人的良好形象,引导了广大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持续推进,用行动谱写华章

在工作中,他们戒骄戒躁,精诚团结,勤勉敬业,进一步明确重点工作,落实了目标计划。

(一)加强思想教育,用务实的精神指导人

他们把握时代需求,用正确的理论思想为引导,积极开展了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会议精神等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执行了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他们也以提升青年综合素质为抓手,以内强素质为重点,把不断提高青年职工思想素质,培育良好的思想作风和时代面貌作为队伍建设的基点,积极组织开展了培训班,并通过观看教育电影,用树典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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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资金管理研究

摘要:

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集团进行内部资金集中管理,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关键,也是发挥企业集团融资优势的前提。一般来说,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内部资金管理的模式有三种:内部银行、财务公司和资金结算中心。2016年5月份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如何既使企业获得足够的资金,又减少整个企业集团的融资成本,是大型施工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管理机构需要思考的其中一个问题。本文以中铁大桥局为例,对企业集团对外融资的一种特殊方式——统借统还资金筹集方式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契合当前的纳税环境,为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融资优势、降低融资成本和减少税务风险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

企业集团;资金管理;融资;统借统还

一、中铁大桥局集团统借统还资金管理的现状

中铁大桥局集团的前身是为筹建武汉长江大桥而成立的铁道部大桥工程局,经过60多年的发展,如今成为除了机关本部外,拥有众多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社会事业管理中心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和大多数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集团一样,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大桥局集团发展壮大的一个核心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团公司于2005年在财务部下设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作为资金集中管理的专门机构。在大桥局资金中心开立账户的各子(分)公司和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经相关部门审批,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资金调剂申请。获批准后,资金中心利用集团内部开户单位的沉淀资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为申请人调剂资金余缺。其中,与集团公司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单位,采用统借统还模式进行资金调剂。具体操作程序是:集团公司资金中心根据上级批准的各单位借款额度的总数,向商业银行统一申请借款,收到商业银行发放的统借款后,将统借款分拨到对应的内部各单位账户,每个季末按照银行的统借利率向内部各单位收取利息,并将利息汇总支付给银行。统借款到期前通知各内部单位偿还分拨款和剩余利息,然后统一偿还给银行。目前大桥局集团统借统还资金管理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统借统还资金预算仅仅停留在初级层面,管控力度有限

当前,集团公司已经实行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报表使用者的关注重点更多地放在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整体现金流等,对统借统还资金的使用去向、效果和还款来源关注较少。目前下属单位仅在资金头寸信息月报中填报新增与偿还调剂资金金额,对于资金使用情况和详细的还款计划均未涉及,也就是说资金预算编制没有和实际情况完美结合,仅仅存在于理论或者形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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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稽查问题入手探索大企业税收征管突破口

根据税务稽查部门近年来对大型企业集团的检查,大型企业集团涉税违规问题不少,但与中小企业偷逃税款采取“假账、假报表、假发票”不同,他们一般都经过税收筹划,利用政策和征管上监控的薄弱环节,通过“打球”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避税手法更具隐蔽性。

――汇缴企业及其成员单位利用关联交易,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及税源向低税负地区或有税收优惠地区转移。大型企业一般下设分公司,子公司,其往来购销关系纷繁复杂,内部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影响计税依据。由于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的属地管理原则,税务部门仅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管理,对其他的成员企业或核心企业缺乏了解和掌握,因此也就无从控制部分企业利用关联关系随意进行价格“调控”。

――以内部管理规章替代税收法规,自定收支标准,造成税款流失。一些大型企业在收入确认上不规范,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完全由上级主管部门分配、核定和掌握,随意调整和扩大税前扣除项目。另外,有的大型企业为垄断行业,为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务部门经常在其他费用科目里列支工资性支出,有的采取暗补的方式,即为职工定额报销交通费、电话费、误餐费等。

――不按照规定及时申报企业相关变更事项,不按规定申请批准相关费用列支。企业所属成员单位或分支机构股权结构和投资形式发生变化或出现承包租赁、关停并转等问题时,不能及时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有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数额核销财产损失,有的成员企业上缴核心机构管理费不按规定报批备案。

――资产经营、境外投资收益不申报纳税。大型企业集团投资经营运作大多在集团总部,而下属企业申报缴税大多在属地,属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总部运作情况,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了解外省市纳税企业的情况,评估增值、境外投资收益,经营所得不合并申报,导致税款流失比较严重。

大型企业集团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的原因,也有税务机关的原因。

从企业来看,一些大型企业的税法遵从意识不强,违规操作。比如某稽查局在检查某大型企业时发现,其下属一家单位多年累计工效挂钩结余数亿元不进行纳税调整,就此问题税务部门责成该企业自查,结果发现全系统还有约十几亿元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但这家企业财务部门的解释只是:政策我们清楚,但过去习惯上就是这么处理的。

另外,由于财务专业化分工日益明显,税收计算与会计处理脱节。大多数大型企业的财务部分设了会计处和税务处,其中税务处只负责税款的计算、申报等业务,而税款的计算基础所依据的会计信息、业务流程和系统设置等是由其他的会计处、业务部门以及科技部门掌握的。负责税务业务的部门,其实并不完全了解整个业务流程和系统的设置,并不完全了解各地分支机构缴税的规范程度,导致错缴、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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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资金管理工作思考

摘要: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集团进行内部资金集中管理,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关键,也是发挥企业集团融资优势的前提。一般来说,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内部资金管理的模式有三种:内部银行、财务公司和资金结算中心。2016年5月份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如何既使企业获得足够的资金,又减少整个企业集团的融资成本,是大型施工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管理机构需要思考的其中一个问题。本文以中铁大桥局为例,对企业集团对外融资的一种特殊方式——统借统还资金筹集方式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契合当前的纳税环境,为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融资优势、降低融资成本和减少税务风险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企业集团;资金管理;融资;统借统还

一、中铁大桥局集团统借统还资金管理的现状

中铁大桥局集团的前身是为筹建武汉长江大桥而成立的铁道部大桥工程局,经过60多年的发展,如今成为除了机关本部外,拥有众多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社会事业管理中心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和大多数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集团一样,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大桥局集团发展壮大的一个核心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团公司于2005年在财务部下设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作为资金集中管理的专门机构。在大桥局资金中心开立账户的各子(分)公司和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经相关部门审批,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资金调剂申请。获批准后,资金中心利用集团内部开户单位的沉淀资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为申请人调剂资金余缺。其中,与集团公司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单位,采用统借统还模式进行资金调剂。具体操作程序是:集团公司资金中心根据上级批准的各单位借款额度的总数,向商业银行统一申请借款,收到商业银行发放的统借款后,将统借款分拨到对应的内部各单位账户,每个季末按照银行的统借利率向内部各单位收取利息,并将利息汇总支付给银行。统借款到期前通知各内部单位偿还分拨款和剩余利息,然后统一偿还给银行。

二、目前大桥局集团统借统还资金管理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统借统还资金预算仅仅停留在初级层面,管控力度有限

当前,集团公司已经实行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报表使用者的关注重点更多地放在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整体现金流等,对统借统还资金的使用去向、效果和还款来源关注较少。目前下属单位仅在资金头寸信息月报中填报新增与偿还调剂资金金额,对于资金使用情况和详细的还款计划均未涉及,也就是说资金预算编制没有和实际情况完美结合,仅仅存在于理论或者形式上。

(二)统借统还资金使用情况缺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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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存在问题与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企业经营朝着集团化、多元化、跨地域甚至跨国经营方向不断迈进,大企业集团已成为我国财政和税收收入的重要支柱,对于稳定财政、保障就业、服务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大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多样化,使税收管理服务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不断加大。研究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新模式,降低大企业税收征纳风险,为大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化的税收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已成为各级国税机关的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一、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模式与大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不适应。一是大型企业集团跨地域经营、统一决策、集中核算与现行税收征管属地管理体制下的孤立、分散型管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大企业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跨区域、甚至跨国投资、融资经营能力;一个大企业往往横跨若干行政区划,各个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各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税源情况采取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二是所属税务机关之间信息管理不对称,形成企业总部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管得着的见不着,见得着的管不着”的现象。属地税务机关分别管理大企业的各个部门,其中有独立法人企业,也有各级分支机构,各类企业分别有着不同的管理模式;但是税务机关内部对企业的管理情况沟通不够,对企业的综合信息了解不够,影响了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税收整体的把握和控管。比如,在管理中发现,某大企业驻临清的二级分支机构成本费用方面存在问题,由于所得税汇缴调整职责是在济南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我们只能通过函件的方式通报信息,至于处理结果如何更是无权决定,影响了管理实效。三是税务机关内部层级管理体系与管理任务分配不配比,形成“倒金字塔”管理模式。上级税务机关将管理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基层管理疲于应付,致使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监管乏力甚至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二)纳税服务能力不足,服务手段尚不完善。大企业财务核算较为健全规范,财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准也较高,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因此要求税务机关有着较为高超的管理艺术和服务水平。但是,目前税务机关的管理服务基本上还处于较低层次上,缺少针对大企业的个性化服务问题,虽然开通了“绿色通道”和“税收直通车”等服务项目,也仅仅限于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一般性项目,还没有开展比如税收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纳税筹划等深层次服务项目。

(三)缺少一支适应大企业专业化管理要求的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大型企业出于自身长远发展需要、集团内部的监督和制约等因素影响,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大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要求在人员配备上以业务骨干为主,工作方式上以团队管理为主,团队的知识结构上以懂经营、晓政策、通法律的复合型为主。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国税机关的纳税人是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日常管理以税务分局管理为主,税收管理员是主要的管理力量。而税务机关的业务精英往往集中在省、市等上级部门,与企业缺乏直接的联系;在县级机关各业务骨干也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管理着政策落实和上传下达工作,没有形成“骨干团队管理骨干企业”的局面。干部的知识结构以常规财税知识为主,知识更新较慢、专业深造机会较少。由此在业务创新、团队建设上难以形成骨干队伍,不能形成整体合力,对大企业的复杂涉税业务应对能力不强,管理与服务水平不高。

(四)税收信息化管理与大企业经营方式不相匹配。随着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立了全国性的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但在相关软件中缺少对大企业基本信息、税收结构、经济税源变化等信息资源的全面掌握和有效反馈,对大企业的组织构架、纳税能力、获利能力、可持续发展等情况难以进行正确评价、预测、分析,不能有效开展税收分析、税源监控、专业化管理,客观上造成了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五)大企业税收风险是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来源。大企业通常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点多面广,经营分散,内部组织架构庞大,核算体系复杂,税收政策的执行也很难统一。虽然大企业的财务人员精通财会知识,依法纳税意识较强,但因为经营业务的多样性,致使对税收政策的把握难免不够全面、深入和及时,适用税法不准确、不及时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计:200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各类政策性文件819个,平均每年各类政策性文件200多个。一般税务人员掌握起来已经很不容易,更别说企业财会人员了。一旦掌握不全,理解有误,运用政策出现偏差,不仅对企业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对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带来严峻的考验。

二、大企业管理模式的选择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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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BEPS时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税务风险管理及应对策略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越来越多参与境外BOT、BOO、PPP项目,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容、方法等正在发生变化。BEPS行动计划的落地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调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关键词:税务风险管理;BEPS行动计划;对外承包工程一、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尽管全球经济增长放缓,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在2015年仍然交出了完成营业额1540.7亿美元和新签合同额2100.7亿美元的骄人成绩,分别实现了8.2%和9.5%的增长;尤其新签合同额自1979年以来首次突破了2000亿美元大关。除了整体业务量不断增长、配合“一带一路”重点国别开发势头良好等优势领域业务稳定增长的特点之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注重创新转型,从项目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向上下游延伸,参与投融资、提供建成后的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实现了从单纯的EPC总承包商向BOT、BOO、PPP合作方的角色转变,由此对这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OECD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BEPS)在全球范围内向不合理避税发起的总攻,促使企业的境外税务风险管理内容进一步丰富。二、对外承包工程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变化(一)对外承包工程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可以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来分析对外承包工程税务风险:1.外因:国与国之间税制、税收征管制度的差异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源头。由于税制和税收征管制度在不断发展和调整,进一步加大风险管控的难度:以间接税为例,仅2009-2014年,OECD中有21个国家至少调整过一次增值税率;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对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和燃料的特别消费税进行过调整。2.内因: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精神,从企业自身而言,税务风险可能来源于:(1)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形同虚设,体系设计不合理,总部和境外分支机构职责交叉或缺失;(2)缺乏整体的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不能有效把握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节点;(3)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和措施不能有效运行,应对不力;(4)税务信息管理体系欠缺,信息沟通不畅,总部不能及时掌握项目所在地税制或征管制度的变化情况;(5)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缺乏监督和反馈机制,不能持续有效改进。(二)境外承包工程参与方式的变化引发税务风险的变化随着承包工程企业从单纯的EPC总承包商越来越多参与项目投融资、项目咨询、项目运营管理,企业承担的税务风险也在发生变化:1. BOT、BOO、PPP项目往往要求执行单位必须在当地设立或者与当地法人联合设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以往中资企业根据项目工期长短、工艺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在项目所在地设立临时派出机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子公司(独立法人)的便利条件不复存在。反而,企业要更多考虑当地设立不同性质、不同行业公司的实际税负、两国之间的税收饶让、如何有效利用当地外资、合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等。2.参与BOT、BOO、PPP项目,意味着企业不再单纯获取工程设计、采购、建造总承包的利润,企业需要将更多精力投入到项目所在国对于资本运作和生产运营环节税收规定的研究;资本进入和退出环节的设计可能决定着项目的成败。3.由于企业在项目所在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将产生更多的涉税行为,可能引发更多的税务争议。涉税行为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纳税义务时间和当期纳税金额会发生不同的影响;企业在与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局交涉的过程中,可能遭遇在中国适用的收入成本确认方式当地审计不认可,或者下级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调整在上报到较高层级税务机关时被驳回,要求企业再次调整。由于境外项目管理团队相对精简,类似问题往往耗费分支机构大量人力物力,除了影响项目效益,甚至影响项目进度。(三) BEPS行动方案落地对境外承包工程税务风险的叠加影响以“全球税收公平和平等竞争”为目标的BEPS包容性框架于2016年2月获得G20财政和央行行长会议核准,被视作该行动计划在全球落地的重要里程碑。会议同时号召所有金融中心和辖区在2018年底前落实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全球标准(AEOI)。国家税务总局作为该行动的重要参与者,已于2015年9-10月颁布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该行动计划中文版,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提出新的挑战。1.信息披露成本增加:征求意见稿规定,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国企业还需要在填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填报国别报告表。届时,跨国集团的组织架构、业务描述、无形资产、融资安排和财税状况、价值链分析、对外投资、关联股权转让和关联劳务等都需要在三层文档及国别报告的同期资料体系中详述。2.跨国集团总部统一发声:很多对外承包工程行业跨国集团的特点是境外项目数量多、分布广、分支机构所在国审计由其自行处理;总部对分支机构的税务风险管理不了解、只要分支机构能 “搞定”,总部也不干涉。但是,按照BEPS信息披露的要求,上述资料未来都由集团总部统一。并且随着标准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全球税收通用报告的实施,集团总部不得不亲自出面主持信息披露、税务管理工作,否则任由各分支机构单独报送,AEOI系统将很容易检索出跨国集团内部分支机构之间信息披露的矛盾之处,从而降低信息的可信度。3.受控外国企业(CFC)问题:在投资架构设计中,在税率较低的国家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是一个较为常用的手段。征求意见稿针对中间控股公司的滥用问题编写了第十章“受控外国企业”。税收实践中已使用的“可归属所得”进一步削弱了境外非实质经营的中间控股企业的税收挡板作用。三、后BEPS时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税务风险的控制和应对策略(一)从集团公司层面分析1.税务风险管理纳入企业内控: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的跨国公司要从集团发展总体规划出发,在进行境外投资布局时就把税务风险管理放到决策的风险矩阵中综合分析。境外分支机构税务风险管理要纳入集团整体的内部控制体系。集团总部要承担起税务风险管理研究、组织实施和监督改进的责任。2.有效配置境内外资源:在境外投资谋篇布局的基础上,对于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容易被认定为CFC的中间控股公司要进行压缩,对于具有战略意义、值得保留的子公司务必要尽早“包装”,创造各种机会,增加其对集团价值链的贡献,降低被认定为CFC的风险。3.平衡有形和无形成本:投资回报分析一般偏重于有形成本,因为其关联性强、容易量化、方便比较;然而在上市公司以及BEPS行动计划中三层结构文档体系的信息披露要求下,企业还需要关注披露成本,披露的结果将直接挂钩企业诚信和社会责任。4.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平台:注重集团总部研究成果的推广以及分支机构间成功实践经验的分享。(二)从分支机构和项目层面分析1.强调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税务管理:(1)事前谋划:尽职调查阶段对项目可能涉及的税目、税基、计算方法和征收规定要有全面的了解。合同谈判阶段,如果对当地税制把握不准,对外采用风险转移策略,由业主承担当地流转税;对内注意用好成本分摊协议,避免单独承担税务风险。(2)事中监控:税制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由于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如果是BOT、BOO、PPP项目,加上投资运营期,项目周期历时更久。在项目周期中,要保持对当地税制调整的敏感性,确保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工作机制的有效性。(3)事后反馈:项目完成并移交后,要注意税务清理、确保分支机构注销完成,并总结经验上报集团总部。2.善于获取信息,运用好属地化资源:由于境外分支机构管理团队高效精简经济的特点,税务风险管理要特别注重用好属地化人才。与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征收机构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随着承包工程企业进一步“走出去”和BEPS行动计划全面落地,唯有积极健全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税务风险应对机制方能帮助企业锁定境外项目收益、提升国际竞争力。参考文献:[1]李晓辉.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税务筹划与风险管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2010.[2]张文春.全球性税制变化的趋势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6).(作者单位:上海外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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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汇总与合并纳税管理研究

[摘要]汇总与合并纳税管理是当前一个难点与热点问题。通过对北京市合并纳税情况的专题调研,本文认为,应坚持合并纳税方向,同时本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原则,从专业化管理出发,实行分类管理.完善合并纳税制度.构建立体交叉的“控管”网络体系,提高合并纳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中经评论·北京)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企业集团的日益壮大,汇总与合并纳税(以下简称合并纳税)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提出以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稳步推进合并纳税制度的走向和管理趋势已成为一个亟待明确与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前共管理91家合并纳税企业,占全国180户合并纳税企业的50.6%,2005年汇缴企业所得税760亿元占同期入库企业所得税的90%左右;汇缴营业税69.9亿元,占同期营业税总额的55.49%。由此可见合并纳税管理的重要性,同时对于研究全国的合并纳税管理也具有典型意义。为此,我们组织了台并纳税专题调研经过深入调研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并纳税对税收管理既是挑战也是促进

尽管合并纳税在理论上应该坚持,但在实践中却受到不少非议,其主要原因是合并纳税加大了管理难度。因为合并纳税势必形成生产、经营地与核算、申报地不一致,从而与传统的以属地为基础的税收管理模式不相适应。例如,企业集团一般是跨地区(甚至跨国)经营,涉足的行业比较广,导致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处理规定各不相同并可能造成对同一政策的理解不同。这就需要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管理从而对整个税务管理资源整合、异地税务机关的合作提出了挑战。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变动频繁下级成员企业经常处在变动之中。其税源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巨大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与手段往往紧跟时代潮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些都对传统的税务管理构成了很大的冲击。同时,合并纳税并不是简单的报表数字叠加,合并所得的确定尤其是内部交易的消除以及纳税调整都比较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并纳税的工作量和难度。

但应该看到合并纳税对税收管理也有促进的一面。相对于众多分散的成员企业独立纳税,如果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合作由总机构合并纳税将有助于降低整体征管费用,使税收征管简化降低税收管理的整体成本。同时集中管理可以统一政策的把握与执行减少管理中的摩擦与纠纷从而减轻税收征管的难度。合并纳税还有利于总机构加强对成员企业的纳税监管降低整个集团的纳税风险。此外合并纳税使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程度有所降低,有助于减轻税务机关反避税的工作量。

退而言之,对合并纳税的管理难度还可通过设置限制条件加以缓解。一是限制合并纳税的范围,将其限制在少数特大型、需要扶持的企业集团内:二是限制成员企业范围,将其限制在100%控股的范围内,以避免对少数股东复杂的财务与税务处理:三是实行简易合并纳税即只对盈亏汇总,不剔除内部交易。这些正是我国目前的处理方式,尽管有违公平合并不彻底.但符合税收征管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合并纳税管理效率,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应予以坚持。此外,还可设置一定的准入制度,只有那些具有良好内控机制能有效掌控成员企业核算与纳税情况,并能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企业集团才能实行合并纳税制度。

二、合并纳税管理模式要与集团企业的管理方式与水平相适应

在明确了合并纳税总体方向后,科学地选择其管理模式至关重要。从现实情况看合并纳税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集团企业核算方式与水平的影一响。因此,研究合并纳税管理必须紧扣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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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第10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政策背景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设定框架与原则,但仍存在不少技术和程序问题,使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通知中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处理企业重组业务遇到一定困难。为此,在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2010年第4号公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便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若干问题,管理办法同时针对相关的申报和资料准备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惯例不同,此文件是以“公告”形式的。

明确了若干重要概念的定义与解释

1 通知第一条第(四)项将“资产收购”定义为一家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2 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可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收购,换取另一家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明确,“控股企业”是指由收购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3 管理办法将“重组日”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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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业单位所得税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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