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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一、国家相关政策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并对企业税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定位、工作内容、工作机制、沟通机制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深化征管工作会议,要求利用先进的税收征管理论和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税总发〔2015〕20号),要求在进行税务稽查时,不仅要查处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又要同时查处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以税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紧密结合。2014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013年起,国家持续推进“营改增”政策的执行范围和行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也即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陆续了多个税收政策制度,这些税收法规、制度的实施极大的影响着大型水利水电企业经营发展。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大型水利水电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落实好国家政策?既要按章纳税,减少税收违法风险,又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是摆在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企业现行税务风险管理
大型水利水电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特点,有着不同于一般生产企业的地方。比如:经营业务比较单一,发电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但是成本费用复杂;单位资产价值较大,资产维修维护费资产性和费用性划分复杂;企业位于偏远山区,周边没有完善的社会后勤保障,不为职工提供餐饮、住宿等条件,职工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库区内的荒山、绿化占用大量土地,各种水利设施和地下发电设施占用大量土地;维护当地生态平衡建设支出大;资产建设工期长,每笔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不一致;外币借款汇兑损益的确认也比较复杂等等。目前,大部分大型水利水电企业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研究国家财经、税收政策,拟定财务战略发展规划,管理企业税收风险,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落实。大部分大型水利水电企业通过加强与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沟通,获得对企业涉税业务处理的理解和肯定。部分经营条件较好的企业,还外聘了税务服务中介机构,定期对业务事项进行复核检查。这些管理措施的运用,有效降低了企业税务违法风险。
三、工作中面临的困难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决定了纳税人和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主体资格的不对等,纳税人只能为弱势群体,只有依法按章纳税,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才能维护企业的最大权益。税收法规、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出台,使得企业财务人员在理解、认知、掌握和运用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由于理解偏差而给企业带来税收违法风险。企业每项经营活动,最终都可能会产生纳税行为,业务事项的前期设计和处理,决定了税收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但是财务部门仅仅是企业内设管理部门,大多数时候只能进行事后监督和业务处理,在业务事项的前期并没有参与权,不能影响到其他部门的业务决策。这是企业管理体系形成的,财务部门无力改变这种形式和格局。由于税务服务中介机构的性质和业务方式也决定了其不能及时、全面、深度的介入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也就不能全面、及时提示企业所得面临的税收违法风险。涉税业务办理人员,对相关政策制度掌握不到位,或者责任心不强,造成使用政策错误、应税金额计算错误、延迟纳税等,人为形成税收违法风险。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同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涉税行为的判断和裁定往往存在不同看法,实务中,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也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税收违法风险。上述问题,使得财务部门在进行税收风险管理时往往力不从心,使得国家税收政策不能及时、全面落实到位,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税务违法风险。
四、工作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体制上下功夫,向管理要效益,具体为:一是水利部加强顶层设计。要求水利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性质,结合税收风险状况,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政策,督促企业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体制。二是在水利部层面加强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与协调。对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和其他用地具体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对水利企业征地范围内的荒山荒地的征税问题也进一步明确,使企业有法可依,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有法可循,减少税收征管机关和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以避免因税企双方对法律制度的不同理解而导致企业形成税收违法风险。三是企业要完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和机构。成立企业层面的、跨部门税务风险管理委员会,提高税收风险管理层级,及时识别、分析、评价税收风险,制定和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积极参与企业战略规划,主动对重大经营决策进行税务影响分析,及时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成立专门税收风险管理机构,具体落实税务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和要求。四是充实税收风险管理人员。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工作人员需要具有税务、会计、金融、设计、施工、法律等方面知识。为准确理解、落实国家税收政策,需要充实这些复合性人才,比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会计领军人才、税务领军人才等。五是加快税收风险管理人才培养。目前,大部分大型水利水电企业具备上述要求的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少之又少,需要加大培养力度,建立梯次人次队伍。六是加大税收风险宣传。使企业各层级人员建立税收风险意识,让依法纳税成为自觉行动。
从现行税法体系来看,我国并没有提出完整的税务户籍这个概念,仅仅将税务登记证制度视为税务户籍的管理。
笔者认为,税务户籍就是记录每个纳税户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要纳税信息,并将各类信息负担于纳税户中具体责任人的管理载体。可以建立一个纳税户籍、税务登记证、涉税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人、投资人)身份证三位一体的税务户籍管理体制。
第一,纳税户籍记录一个纳税户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纳税情况。从开始登记、一些基本情况变动直至消亡后的登记造册。在此要对纳税资料进行特别说明:纳税资料应视为只是记录纳税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办理纳税情况的过程,是纳税户籍的信息源。而其产生的年终汇总纳税额与管理分局评估出的违法行为、稽查局检查出的违法行为才是纳税户籍登载的内容。
第二,税务登记证作为可流动的税务户籍证明,同现行税务登记证一样设正本、副本。正本供纳税人经营时亮证使用,悬挂于经营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内容可以基本不变。副本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或办理纳税事项时使用,内容应增加纳税户涉税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和照片,改变副本作用不大的现状,供可查询部门查询身份及涉税情况。
第三,涉税自然人是纳税户涉税信息的负担人。税务机关可以以自然人现有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本号码,终生唯一。税务机关对自然人首次参与到纳税户涉税事宜开始进行登记,并可以以证件的形式进行授予,与副本配合使用。登记人范围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人、投资人等。涉税身份证记录相关涉税人员在某时某地,担任何涉税职务时受到过何种处罚及其在职时按责任分担的违法责任。涉税身份证信息产生后直至该自然人消亡,涉税自然人的所有涉税行为全程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下。
随着税务系统办公信息化的快速发展,金税工程网络已经成功拓展了税收监管面,应该说把税务户籍管理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已经具备了条件。因此,应充分利用金税工程网络资源,并结合金税三期的网络建设,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税务户籍信息化管理系统。根据税务户籍的定义,系统主要记录纳税户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内部重要涉税自然人的组成情况、涉税自然人的违法情况。可以适当考虑记录奖励情况。任何税务机关都可录入、查询纳税户、涉税自然人的涉税违法行为。
在建立了税务户籍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后,使纳税户和涉税自然人的违法行为长期记录在发展的履历中,对其发展必将造成重要的影响。因此,如何减少漏管现象是管理的关键。
第一,变部门联系为约束型。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部门联系都是粗放的建议协作型的。如《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工商机关应提供相关信息,但并没有规定对不提供者将给予何种处理等。所以国家应尽快颁布法律,特别是加快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相应提高税法的位阶,把部门联系从协议型变为约束型。
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是21世纪的第一生产力,比尔盖茨也说过,未来要么是电子商务,要么没有商务。在信息时代无法掌握信息,将成为功能性管理文盲,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最为严峻的课题。毫不客气地说,我们目前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正在堕落为功能性文盲,与大企业集团相比,税务局的税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信息系统之外。大企业集团是依靠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作支撑发展壮大起来的,如果没有信息技术,大企业集团不会发展到今天这样全球化的规模。比如沃尔玛实现了在深圳总部财务核算的体制,它给各个分支机构铺设专线进行信息化管理。大型企业集团都有专门量身定做的管理软件,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的ORCALE软件、神龙汽车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使用的SAP软件、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使用的是QAD软件,东风随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和东风汽车车轮有限公司随州车轮厂分别使用的是用友和EC。这些企业花重金定做管理软件,除了自身发展需要以外,也为规避税收预留了极大空间。既使是用友和EC这样相对简单的管理软件,在税务系统内部,由于管理体制和基层管理人员素质问题,使得能够熟悉操作用友和EC的人员都非常缺乏,而对于相对复杂得多SAP软件和ORCALE软件,能够懂的人更少了。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大企业集团先进的操作软件,复杂的管理系统,将税务管理与企业管理隔成两个世界,从而使税务管理隔山看海,隔雾看花,鞭长莫及,被人牵着鼻子走,失去税收管理主动权,沦落为企业的办事员。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税务局还存着巨大的政策设计缺陷和税收数据管理体制缺陷,我们法律规定要求企业上报的数据非常有限,与当前大企业海量的数据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必须明确界定大企业标准,重新规定大企业上报的数据表格,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此外,大力改革当前税收管理数据高度分离相互封闭的税收管理数据体系,建立综合型的数据分析管理体制,这都是极为迫切的任务。
二是体制不适应问题。当前的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多级行政管理原则、分税种设内部机构原则、国地税分立原则、不分纳税人类别一刀切的税收管理原则,不仅完全不能适应大企业快速发展形势,而且与大企业要求集中管理的呼声是相背离的,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税收征管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来说,也是相背离的。我们了解到湖北电信、湖北人寿等公司都实现了省级财务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报账制单位,所有的会计核算凭证都集中到省公司。沃尔玛湖北公司以及华润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别要求实现税务集中管理与稽查。随着大企业发展状大和对分支机构控制手段增强,总部经济特征明显突出。如果不改革现有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因势而为,顺势而变,我们的税收管理工作将始终是被动的,无论从大企业税收管理角度,还是从提供纳税服务方面,都会与大企业的期望遥远。
三是信任不对接问题。一切的管理与服务问题,最终体为某种关系,这是潜在的核心问题,反映的是思维背后的灵魂平等与利益博弈问题,无论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还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管理职能,最终还是体现为纳税人的信任与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问责问卷调查的实际情况看,企业对我省税务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这不是湖北国税的个案,在全国应该都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对企业的不作为、乱作为、消极作为俯首皆是,从税务管理思想、税务管理体制到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全面体现了中国式的管理思维,写满了中国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对权力的畏惧,或者是蔑视,不会有人真正对这样的管理抱有实在的好感与真正的信心。我们只有彻底改变根深蒂固的不对等的征纳管理思维,建立真正平等与信任的征纳关系,真正尊重企业,建立坦诚沟通关系,信息不对称问题与管理模式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税企信任不对接问题其实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体制管理问题与思维方式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重构大企业税收数据管理体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必须从立法的角度重新规定大企业申报的各项报表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要求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而相应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分别体现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管理条例中。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上报的数据具体体现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这构成了当前税收数据体系的基本框架。问题在于,法定上报的数据与企业实际的海量数据形成了巨大反差,当前大型企业集团组织架构错综复杂,核算体系庞杂,呈现出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家、跨文化、跨阶层、高专业、高科技、高战略、高集中、高筹划和高风险等复杂特征,仅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税收风险管理要求相去甚远,从而全面地影响税收征管质量。随着企业不断发展,企业管理也发生质的改变,欧洲最有影响的商业思想家弗雷德蒙德·马利克(FredmundMalik)指出,对企业的评价已经不再是简单的销售与盈利的评价,而个体表现在六个方面:即市场地位、创新业绩、生产力、人才吸引力、财力和盈利能力。沃尔财务状况综合评价模型,用十项财务指标来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当前我国法定的数据采集模式与企业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大企业集团不仅可以利用我国税制设计和管理体制的巨大缺陷,进行充分的税收筹划,税收调配也达到了随心所欲的地步,在老鼠与猫的游戏中,我国税收管理者扮演的是现实版的被老鼠捉弄得狠狈不堪的猫的角色,基层税务局税收管理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税收管理差距遥远。因此,必须学习美国国内收入局的做法,明确界定大企业的标准,重新规定大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全面改革现有的管理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实现大企业集团数据管理体系的重构,从根本上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不改变这一现状,任何征管模式改革都将无功而返,现代化税收管理目标无法实现。(二)必须实现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电子申报软件的直接自动对接。目前大企业都实现了电子报税,电子申报软件取代纸质报表,提高了数据采集能力。但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申报,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申报是大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的电子申报管理软件直接自动对接,企业每发生一笔业务,开具一张发票,记录一个会计凭证,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都会自动反映和记录,根本不需要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将企业数据经过人工工序录入到税务局的电子申报软件中。从本质上说,当前的电子申报仍然是手工申报的现代版,只不过在手工操作手段上从纸质进化到电子信息系统,企业申报数据调整空间仍然存在,数据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实现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的电子申报软件直接自动对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息管税,这一点并非难以做到。今年五月份我带领湖北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赴四川省考察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时了解到,四川省国税局在税收综合绩效评估工作中使用无锡奇星公司开发的《国税评估软件》和《数据采集软件》,自动获取企业完整的核算账套,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2010年四川省税收征管质量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查补入库税收18.2亿元,很好地说明了获取真实数据并非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信息化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工具。我觉得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开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很好的数据管理与分析工具。(三)必须实现大企业税收数据集约化管理。当前的税收数据管理在法定上报内容和上报途径与方式上尽管存在诸多不足,但如果能够综合利用这些数据,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事实上大企业税收数据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之中,高度分离且相互封闭,形成数据管理的孤岛,难以发挥综合效能。同时,在各层级之间,数据也呈相互封闭状态,以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为例,省局统计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而市州局统计的是年纳税50—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区局则可能将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都包括在内,这样在各个管理层级之间,都有各自统计而其他层级并不知情的企业。此外,统计、商贸、财政、银行、地税、国库、海关等政府各个职能部门都有相关的涉税信息,但是国税部门取得第三方涉税信息渠道不通畅,有时靠部门协调解决不了问题,甚至需要政府主要领导出面才能获取。为了发挥数据的综合管理效能,迫切需要实现大企业税收数据集约化管理,税收征管模式变革必须以此为核心来构建,重新设置内设机构职责与税收管理层级与范围,并建立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畅通渠道。
二是重构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必须突破现有的税收属地管理原则、按税种设内设机构的管理原则、国地税分立原则、多级行政管理原则和不分纳税人类别一刀切的管理原则。我认为三个方面:(一)必须成立正式的专家型智库机构,不仅要实现专业化管理,更要实现专家化管理。美国大企业和国际税务局一线管理人员主要由检查审计人员和专家组成,前者构成了各个工作小组的成员,后者由行业专家、财产价值评估师、国际税收检查员、技术顾问和问题专家组成,其中行业专家又包括计算机审计专家、经济分析师、工程师、雇用税专家、金融产品专家。我们要比照美国的做法,不仅要实现专业化管理,更要实现专家化管理,实施真正意义的上专家管税。而且必须强调的是,要成立正式的智库机构如专家技术局,有正式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人员,是专职人员,而非兼职人员。今年上半年湖北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成立汽车行业工作小组,包括武汉市、十堰市、襄阳市、随州市部分工作人员,由于行业工作小组是一个非正式机构,汽车行业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以兼职身份参与其中,没有工作积极性,岗位上的事务又相当多,汽车行业工作小组徒有形式。事实证明,迈不出机构改革这一步,不成立有正式机构的专家型的智库机构,税务风险管理模式难以真正建立,必然形成内热外冷和上热下冷的尴尬局面。(二)必须实施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不仅要实现行业集中管理,也要实现总部集中管理。借鉴美国“行业+地域”分布的管理措施,将行业范围内的业务进行集中,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比如成立汽车行业管理局、钢铁行业管理局、石油石化行业管理局、烟草行业管理局,提升其管理层级,实施重点管理和直属管理,打破现有管理层级和管理资源配置方式,提高管理效率。构建总部集中管理模式。大企业集团公司管理走的是大区或总部财务集中核算的方式,湖北电信和湖北人寿实现省级财务集中管理,沃尔玛已经实现了在深圳总部集中财务核算。这些企业的分支机构均为报账制单位,相当于生产车间,不具备独立财务核算资质。在这种情况下,抓好总部的管理非常关键,企业在这方面的要求也很强烈,湖北人寿、湖北电信、沃尔玛湖北公司、华润苏果超市公司等相继提出实行税收集中管理和稽查的要求。今年湖北省国税局对省内良品铺子饮食有限公司实施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增值税按照销售比例进行分摊,这是大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向。
三是重构大企业涉税服务理念。主要是:(一)构建有效的税企沟通平台。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型企业非常渴望有一个税企沟通的平台,而且这个平台要有较高的层级。因为,在税收执行与政策理解上存在争议问题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企业不敢较劲,这是中国国情。武汉市铁路局、工行湖北省分行、武汉石化等单位的提出构建有效的税企沟通平台。美国有一个UTP机制,对税企双方出现的不确定事项共同研究与协调,我们也可以建立类似美国UTP的机制,集合各方面的税收专家,协助解决税企争议问题,企业可以通过与高层直接对话,促进双方的理解与信任。(二)真正回应大企业的个性化涉税需求。大企业涉税问题各不相同。武汉石化突出反映税负偏重和企业资金压力过重的问题,全国33家油厂,平均每吨成本220元,武汉石化成本为300元。九江、安庆、荆门三家油厂平均吨位税负为820-860元,武汉石化税负为907元,而按照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考核指标EVA,即经济增加值来考核武汉石化的话,2010年仅有5000万元的增加值,企业实际效益不尽人意,没有体现行业的应用的利润水平。武汉石化常态贷款有9亿元,全年有40亿元的消费税,而消税费是价外税,成品油销售出去后,需要十到十五天回款,而税收是要即时入库,这样武汉石化就要负担800-1000万元左右的利息。武汉石化申请公平税负的同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延时入库手续。武汉铁路局也要求大企业有独立的办税渠道。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要高度重视企业涉税诉求,认真研究其诉求的合理性,提供平台及时回复。
一、税收征管问题
电子商务模型分为企业到企业与企业到客户两类。企业到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从定单开始,开始买卖双方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表格将交易期间的各个过程和阶段联系起来。交易过程包括发送定单、定单处理、发货、收款、开发票、支付、记帐。企业到客户电子商务活动与企业到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有实质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之间.有两种企业到客户模型:(l)零售店;(2)邮购、电话加物和电视购物等。电子商务活动除了具有不益要物理场地、不需要雇员、不盛要现货的优点外还具有减少运输费用、24小时营业、直观展示产品并可适时改变的优点。从营销角度,电子商务的市场是全球化的。企业到企业电子商务活动通常要求买卖双方作为商业实体要建立一种关系。而企业到客户电子商务活动与企业到企业模型相比,买卖双方对方信息了解的要求不同,也不一定包括企业到企业模型的全部交易过程。
要实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获得买卖双方的姓名、网址等信息是最基本的条件。大企业一般都会向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交易用的网址,他们有独立的服务器,自己管理维护网站,网站与企业内部系统(客户管理、存货管理、财务系统等)相连;中、小企业为了节省管理维护费用,可能会向ISP申请寄宿自己的网站或由ISP设计一个链接,链接到自己的网上店面(宜传产品、接受定单等)。因此,要获知买方、卖方是谁,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居住地址是什么,可以考虑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如果交易支付在网上进行,则可从银行获得交易额、帐号、信用卡号等信息。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往往还经过验证管理机构(CertifieationAu-•thorities,CA)以确认在因特网上交易者的真气实身份。CA.或第三方还可能提供其他服务,如密钥(用以加密交易信息)、数字签名(一种电子图章,以表明身份及用于证明在网上交易中做出的行为),因此还可以从CA或第三方获得有用的信息。作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还可以要求企业在税务登记时,提供网址、电子邮件地址等。
除了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外,要进行税收征管,还需要获得记录在定单、合同、发票等表单上的交易信息。通过EDI交换数据的,可在VAN(增值网)上的中介(比如银行)处获得交易信息。交易数据的获取更应该从交易各方财管管理等应用系统中着手。企业及其股东同税务机关一样关心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反对变造、伪造交易记录。企业一般使用第三方设计的软件来进行财务管理,这使记录被不留痕迹地修改变得非常困难。即使是自己开发的软件,企业也不希望交易记录能被轻易地修改。电子数据的修改会在系统中很多地方留下痕迹。有人企图隐藏这样的痕迹,必须获得资源访问权来改变每个记录,甚至纸质记录。税务机关在对电子数据进行稽查时,一方面应要求企业选用的应用系统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其内在的权限控制、操作审计等功能要符合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好的应用系统通常会有日志文件,记录对系统的操作。如果有这样的日志文件,应要求企业保管好,以备将来接受检查。税务机关必须被授预见权力,让企业提供口令或加密数据用的密钥。可请银行有关税务机关协助检查交易的另一方,或请银行等机构协助。另一方面,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相关软件要非常熟悉,以便能有效地实施检查。总会有纳税人不能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但也没有理由相信,电子商务会使这样的纳税人增加。当然,还会发生因纳税人‘不易确定或数量太多,使征管难度加大或成本升高的情况。除此以外,下文的买方情况、支付体系、技术手段也是税收征管要解决的问题。
从卖方着手,纳税人数量会显著减少。但有可能超出我国的税收管辖区。要让卖方对40买方所在国的税务当局承担扣税责任,需要签署一系列的双边或多边协议,要有相应组织从事协调和检查程序,短期内•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只能被认为是一项长期的解决方案。从支付体系人手,即赋予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收代扣税款的责任。但银行只对客户的地址、姓名等基本信息有很好的掌握,不能或较少了解其他交易信息,因而能否有效地行使代扣代收税款责任也存在问题。银行必一须能分清一笔交易是否应该缴税以及应缴什么税,要有尽可能多的银行加人网上支付体系;,如何有效的进行电子现金监管也存在疑问。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我国目前的外汇政策尚能够使网上交易在资金支付环节得到控制。
从技术角度来看,目前,仅凭浏览器和现有的系统软件通过ISP来收集税收征管信息尚不可行,添加其他应用软件或许是可能的。有报道说,美国联邦调查局在ISP的服务器或其他服务器上安装名为“食肉动物”的软件来窃取监控对象的电子邮件,监控被控对象在网上下载了哪些文件。这显然会侵犯个人隐私,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允许声些权力部门这样做。如果这样实施检查,工作量也是惊人的,还要解决哪些信息是征管需要的信息。如果将这样的监控程序安装在企业的服务器上,必须实行政府强制,就像加油站的加油机上强制安装税控机一样。换一种思路,不从监控的角度,而从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角度,设计一种软件安装在企亚的服务器止,当企业梢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马上就能十算出应缴多少税;代扣代缴时,应扣缴多少税。这样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抵触情绪,也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成本。国外已开发出这样的商品软件,可以计算销售税、工薪税、财产税;而且提供这种服务的不是政策,而是企业,是一种商业行为。要使这样的软件开发应用得很成功,税制也必须要确定、简捷。
新的电子商务标准正在出现。因特网开放贸易协议[InternetOpenTradeProtocol(IOTP)j是一种面向企业对客户电子商务的标准,IOTP基于下一代标记语言XMIJ(Ex-tensibleMarkupIJanguage),它容易扩展,新的贸易特征或支付机制能容易地添加到IOTP中,而不破坏任何已有的IOTP,它也独立于开发工具。HTML(HyperTextMarkupLanguage)不太适合处理大量或复杂的数据,例如信用卡交易或税收计算,原因是其内容难于从形式中分离。而XML易于使内容与形式相分离,使用XMI子能定义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数据标记和属性,可将这些标记和属性直接嵌人在WEB页中,这些标记能被其他标记使用,也可被用于其他应用程序中。其结果是XML能使商人、金融机构、客户使用标准WEB浏览器和服务器收发电子文档。IOTP正在发展中,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宜称他们的产品支持XML。随着XWIJ的出现,可望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的收集、新的税收监管软件的设计更容易。
二、基本对策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法律
论文摘要: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伴随电子商务发展而来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对于是否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及如何对其征税等问题,欧美等一些国家已出台了部分专门的法规。而对于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而言,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国内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已试图或正在努力开拓国际市场,而部分国外电子商务企业也已进入国内市场。如何正确、合理地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国际化是我国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欧美发达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早已有所行动,而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新加坡也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做出了尝试。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供的网格接入服务暂不征销售税或使用税;对在网上销售而网下无等同物的商品与服务,如数字化产品及劳务,暂不征税。此外,美国还力推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欧盟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没有美国成熟,主要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印度则于1999年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针对当前各国逐步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制度这一现象,已经参与全球经济运作的中国也应考虑制定有利于我国经济和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以使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及电子商务法规能跟上其它国家的发展步伐。国家也已意识到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势在必行的。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7年6月25日联合的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也指出,相关部门需研究制定包括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在内的多方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本文试图对中国当前的电子商务相关税收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的探索,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中国现行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
2007年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一审判决,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这个简单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我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引起了全社会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特别是税收法规的关注及思考。虽然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也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法。但如果参照传统的税法,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并非无法可依。本文分以下三种电子商务征税对象来考察当前的税收征管办法。
(一)电子商务企业卖家
根据电子媒介是作为传递商品或服务的媒介,还是仅用来处理订单、广告和提供辅助的媒介,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两种。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商品是有形货物的电子订货。交易的商品需要通过传统的渠道,如邮政业的服务和商业快递服务来完成货物运输。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的商品是无形的货物和服务。如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等的电子信息传输和交易。因为间接电子商务只是相当于利用了网络手段来联络和达成交易,而货物的运输有时甚至包括货款的支付仍需通过传统的交易手段来完成。因此,一般认为,对于间接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的税收征管区别不大,进行间接电子商务的企业卖家仍需与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的税收。我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的审判结果也表明,这类电子商务企业卖家须按传统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对于直接电子商务企业卖家是否需和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税收,我国税法还未有明确规定。直接电子商务企业在销售电子软件、电子图书等无形商品时,到底是把它归为销售货物还是归为提供服务也存在着争议。
(二)电子商务个人卖家
摘要:在公司体制下,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系统如何面临新的挑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如何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如何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如何提升企业资金的整体活力,税收筹划成为一种有效的选择途径。本文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对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公司体制;税务管理;税收筹划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成立,使铁路走向市场成为现实,伴随着公司全力推进货运组织改革的同时,我们财务系统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如何适应改革需要,如何适应市场发展,对于我们来讲,都是新的课题。随着我国税务政策的日趋完善,所有企业都希望能在遵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合法地减轻自己的税收,显然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是达到企业经济效益利润最大化目的的根本途径。同时,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则使更多国外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加入原本就相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铁路企业在求生存谋发展的过程中,除了要应对原有的竞争对手,还需要与实力强大的外资企业相抗衡。如此条件下,要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提升企业资金的整体活力,税收筹划成为一种有效的选择途径。但作为一种降低企业税负的管理手段,税收筹划是一把双刃剑,在降低企业税负成本的同时,也有可能使企业陷入税收筹划风险。何为税收筹划风险?企业税收筹划主要特点有哪些?而铁路企业又该如何针对税收筹划的特点对其进行防范与控制呢?以下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对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助于实现企业的各项财务目标,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企业在遵守税法和相关会计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之上,明确企业的业务流程和财务政策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如果企业没能做好税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的话,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到有偷税或漏税现象的话,将会受到严厉的制裁。因此,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了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加强对郊区各县农业税的个体纳税户征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农业税的个体纳税户,包括个体农户和居民户。个体农户一般是指耕种的农田较多,以农业为家庭主业收入,应该参加而没有入社的农户。居民户一般是指耕种的农田较少,不以农业为主要收入的户。
二、个体纳税户的耕地,凡是同生产队的大田比邻或者穿插的,不论土地多少,都应当按照所在地生产队的大田税负征收农业税,并且根据农田的多少和农业收入的高低等不同情况,另外加征税额的一成至五成。对于个别生活困难的纳税户,经过或者镇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不予加成。
三、居民户耕种的少量十边地暂不征税,但是,对于耕种十边地较多。超过当地社员自留地一般标准的,应当征收农业税。
四、农田座落在征收房地产税地区的,可以按照征收房地产税的规定征收房地产税,不征收农业税。但是,对于农田面积较大,周围群众意见较多的纳税户,也可以改征农业税。
五、个体纳税户种植的粮田和棉田,农业税应当征收实物,其他耕地可以征收代金。个别纳税户交纳实物有困难的,经过或者镇人民委员会批准,也可以改征代金。
六、个体纳税户交纳的农业税(包括加成税额和附加),不论交纳实物或者现金,都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剔除或者扣回购货券。但是,对于农产品以自食为主的居民户,可以不予计算剔除或者扣回购货券。
七、个体纳税户应当在国家规定的纳库期限内交纳农业税,逾期交税的应当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以每逾期一天按照应当征税额的千分之五计算。
各区、县劳动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方税务局(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劳动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根据《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作为以承担就业安置任务为主的特殊企业群体,曾为稳定我市城镇就业形势做出过重要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服企业也必须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发展机制。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劳服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有关精神和新形势下劳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劳动局、市体改委、市地税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我市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领导,帮助和指导劳服企业健康有序的开展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把劳服企业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使其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更好的承担就业安置任务。
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应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市政府(1994)14号令〕和劳动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一并执行。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股权设置一般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法人股。股权设置比例由企业自定。但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应占企业总股本的51%以上。在职工个人股比例设置中提倡企业的负责人、生产经营骨干的股权多于一般职工。
三、劳服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须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进行产权界定时,按照市劳动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7)208号〕有关产权界定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执行。资产评估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结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涉及集体、个人及其他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全民所有制性质劳服企业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净资产,在征得出资主体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比照京政办发〔1997〕50号文,鼓励劳服企业职工出资购买转为职工个人股。对因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买断有困难的本企业职工,允许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款的30%。对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还可根据企业要求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并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收取资产占用费。
五、界定为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可折股形成集体共有股,对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进行分配: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现职职工;一部分(约30%-40%)分配给原企业离退休人员;一部分(约20%-30%)作为企业劳动分红。集体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调离本企业的职工不再享有分红权。
摘要:税收管理员制度施行以来,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得以强化,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税工作,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税源控管力度得到进一步提升。然而,在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还存在分类不够细化、管理幅度过大、缺乏奖优惩劣机制等问题。本文结合对吉林省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制度执行的实证分析,就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构想和手段做了一些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税收管理员制度问题构想手段
税收管理员是指税务机关从事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税收行政执法人员。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自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起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以来,税收管理员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得到了强化,“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得到有效缓解,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税源控管力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在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经营形式的多元化、税源管理日趋复杂,以及受传统管理理念、税收管理员素质、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更好地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笔者结合对吉林省国税局2008年度税收征管审计调查的有关情况,就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
一、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
在基层税务部门,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包括了户籍管理、催报催缴、欠税管理、纳税评估、税法宣传、发票管理、金税专票协查、税控装置管理、信息采集等内容,几乎覆盖了除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违章处罚、减免税和税务稽查以外的面向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宜。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增加,使税收管理员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造成税源管理的重点不突出,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调动,影响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以吉林省国税局为例,该局虽然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但由于工作绩效考核尚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基层税务人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转变。
(二)结合税源特点实施分类管理不够深入
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基层税务部门的分类管理不够细化,没有很好地结合辖区纳税户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部分税收管理员的经验特长、专业特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特别是对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会计核算复杂、利润形成隐蔽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专业化、有针对性的重点管理做得还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