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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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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成本税务风险论文

一、中国银行投资地的选择对降低税务成本的作用

1.选择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作为投资地。对于跨国经营集团而言,境外子公司通过股息红利的方式将经营所得汇回境内母公司,以实现跨国经营的目的。当境外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境外子公司的居住国有征税权,母公司要向子公司居住国税务机关缴纳预提所得税,这时预提所得税成为母公司的一项重要的税收成本。但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往往针对股息的预提税给予优惠税率,因此税收协定对于降低企业的预提税至关重要。中国银行的12家海外子公司中有10家海外公司的所在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①。如果中国与子公司居住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那么母公司应按子公司居住国的相关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通常是10%);如果中国与子公司居住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那么母公司按优惠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通常不高于7%)。

2.选择有税收优惠的国家作为投资地。有些国家为了吸引外资,给予投资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如果商业银行在这些地方投资,就可以大大降低税务成本。中国银行在卢森堡设立子公司,并通过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在布鲁塞尔、鹿特丹、斯德哥尔摩、波兰设立分行。卢森堡的税率并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还有地方政府商业税、净资产税等税种。但是,卢森堡是一个税收优惠比较多的国家,对于投资、开展新业务、投资基金、金融参与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等,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例如,卢森堡允许商业银行扣除未来贷款损失准备金、抵押担保准备等。通过这一系列准备金的扣除,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并不高。

3.结合分支机构形式合理选择投资地一般讲投资地有三类:一是纯国际避税地,这类避税地通常的有效税率为零。二是只实施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例如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这类国家或地区只对来源于本国(或本地区)的所得征税,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三是有大量税收优惠的国家。这类国家通常正税,而且税率一般不低,却提供大量税收优惠,例如上文提到的卢森堡,还有英国、爱尔兰、加拿大等。我国税法规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居民身份是有别于其他行业的,基于这一特殊之处,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结合其分支机构的形式合理选择投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第二条,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这样,如 果商业银行打算在境外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那么就应该选择第一类或第二类投资地。因为如果在第三类投资地(有大量税收优惠的国家)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不仅不能享受该国的税收优惠,而且由于第三类投资地往往税率较高而使企业面临高昂的税收成本。在第一类或第二类投资地设立分行或代表处则不同,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有效税率较低或只实施地域管辖权的特点降低其税务成本。假设中国银行把分行设在新加坡,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取得一笔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那么根据抵免制度,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向新加坡缴纳20%的所得税,向中国缴纳5%的所得税,整体税负为25%。但如果中国银行把分行设在卢森堡,卢森堡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取得一笔来源于卢森堡的收入,其税负为30%,即便不需要再向中国补税,其整体税负仍为30%,高于在新加坡成立分行时所需要承担的税负。如果商业银行打算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那么第三类投资地是一个良好的选择,因为大量的税收优惠足以使实际税负降低。中国银行的12家海外子公司中有4家是设立在第三类投资地,分别是英国、爱尔兰、卢森堡、加拿大,没有一家海外子公司落户于第一或第二类投资地。然而中国银行在新加坡、巴拿马、巴林、开曼等第一或第二类投资地设有中国银行的分行或代表处。可见,根据分支机构的形式选择合理的投资地对节约税收成本十分重要。

二、相应的税务风险分析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有大量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作为投资地,以降低税务成本,然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税务风险,主要是由于违反东道国的国内税法、违反相关税收协定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如前文所述,商业银行可以把投资目的地设立在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利用优惠税率降低股息预提税。也可以在一些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将境外经营所得以股息的方式汇至特殊目的公司,以利用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该注意协定上的受益所有人条款,特别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以滥用税收协定的方式从而达到降低预提税的做法往往具有重大的税务风险。近年来为防止纳税人通过组织架构滥用税收协定,我国新增的税收协定大多数规定:只有当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时才能享受协定上的优惠税率。目前,我国与捷克、芬兰、巴巴多斯、比利时、新加坡等国家的税收协定上均有关于受益所有人的条款。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正受到国际上广泛的关注,例如在国际财政协会2006年年会加拿大分会上,加拿大国内税收局(CRA)建议:如果协定优惠所得收受人在缔约国并未设有办公地址、无职工、无业务活动或无实质性资产,且必须把收到的优惠所得转汇另一管辖区的第三方时,不得享受协定优惠税率。这是针对利用组织架构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对外投资前,必须了解收入来源国的国内税法是否对“受益所有人”做出规定,避免错误的组织架构增加税务风险。另外,虽然在低税国或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降低税务成本,但是股息一旦汇回母公司仍然要缴税。因此,如果子公司所在国是一个低税国,那么企业选择不分配股利,将利润留在海外的子公司是有利的,但是却有可能触及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又称CFC税制。在我国,所谓的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具体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简单说就是:由我国居民企业设立的,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针对CFC税制,本文认为商业银行应该注意两点:第一,我国以实际税负作为避税地的判定标准,某些避税地虽然是名义上的高税国但由于有大量的税收优惠,企业实际税负也可能低于12.5%。第二,我国对避税地的判定原则性相对较强,在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等国际避税地设立子公司的企业往往成为税务机关的稽点对象,一旦企业的实际而非名义税负低于12.5%并且不作利润分配就极容易触犯受控外国公司条款。跨国银行应当熟知这些反避税的条款,在考虑利用不同国家的税制降低税费支出的同时要控制税务风险,否则同样会增加税收成本。

三、建议

(一)熟知拟投资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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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论文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1.国家税务法律的不健全

目前,国家颁布的税务法律还不健全,税务法律的有关内容还存在瑕疵。在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范下,企业制定符合本企业特点的财务制度和税务处理制度,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有关的国家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有关企业税务风险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该文件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文件的内容很呆板,实际操作性不强,该文件给出了具体的税务风险管理的原则和岗位职责,也包括具体的监督和改进机制以及信息管理的内容。但是每一个企业的行业性质、经营特点、企业规模不一样,在笼统的制度规定下,进行实际的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是不可行的。

2.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力度不强

在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控制中,还有一些企业没有组建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没有具体的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的人员开展工作,税务风险的管理更是无从谈起。当真正发生税务纠纷事件时,企业的领导者不知道从哪里可以发现税务风险,更别说找到税务风险发生的原因和如何降低风险,这也给税务风险的善后工作制造了困难。目前,税务风险的控制主要是定性的指标,可信度不强,说服力较弱,因此,应该建立一个系统的全面的税务风险控制的定量指标。目前,企业还不存在反映企业全面税务信息的报表,企业相关的税务信息大都是在财务报表中找到,财务报表中一般会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和所得税费用等会计科目,但是这些会计信息的反映一般比较笼统,不具体不详细,不能达到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建立完善的税务量化指标,从而加强对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3.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目前,我国的税务风险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晚,大多是借鉴国外的研究经验,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风险管理控制的理论研究还很不成熟,税务风险管理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随着税务风险案例的不断涌现,现在的企业管理层已经注意到税务风险管理控制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有些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上已经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但是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在缺乏拥有税务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尤其是在税务筹划和风险控制方面。另外,有的企业设置了税务风险管理的专门的岗位,但是这些职位的岗位要求很高,有的企业招聘不到具备专业资格的人才,从而出现这些职位形同虚设的现象。

二、企业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控制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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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论文:税务风险评估方式思索

本文作者:罗威 单位: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税务风险评估可以从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指某一税务风险导致企业损失的可能性,而影响程度则是指税务风险的发生将给企业带来多大的损失。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越大,税务风险就越高。可以用概率或者频率来衡量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即是否经常给企业造成损失。例如:某项销售业务导致企业在一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概率为20%,就可以认为这项销售业务每五年就会造成一次损失。影响程度是指发生的损失有多大,以及税务风险的严重性。COSO报告中指出,管理者对发生可能性低且潜在影响小的风险一般毋庸多虑,而对发生的可能性高且潜在影响重大的税务风险则需要相当关注,介于这两种极端情况之间的则一般需要仔细判断。因此,对企业来说,一项损失不大但是经常发生的税务风险,比一项损失较大但不经常发生的税务风险具有更大的威胁性。最大的税务风险是那种经常发生并且损失巨大的税务风险,即发生概率最高同时影响程度也最大的税务风险。

参照COSO对企业风险评估的要求,企业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来评估税务风险。根据各种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的评估,将已经识别出来的税务风险进行排序,从而为确定重点和优先控制的税务风险提供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采用定性方法还是定量方法,其本身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有些税务风险评估能够采用定量的方法,有些税务风险评估则只能采用定性的方法。因此,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在进行税务风险评估过程中,将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相结合。另外,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时,应当由税务风险管理员或财务部门委派专人,组成税务风险专业评估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进行评估,以确保税务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一)定性评估法

定性评估是指直接对某种税务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以及可能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进行文字描述,是一种比较简单实用的风险评估方法。一般来说,这种方法用于评估无法或不要求量化的税务风险。当对某种税务风险进行评估时,由于所需的数据无法取得、数据不充分或者获取和评估数据的成本效益性比较低,企业可以采用定性评估的方法。用此种方法评估的税务风险通常是企业外部的税务风险,包括税法变化、税收征管带来的税收风险。较为常用的定性评估方法有小组讨论、专家咨询、问卷调查以及标杆评估等,这里重点介绍小组讨论和问卷调查两种方法。定性评估一般是用文字进行描述,对税务风险发生可能性的评估结果一般有“不太可能”、“略有可能”、“比较可能”、“非常可能”、“几乎确定的”等情况。对税务风险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结果等级,可以按照税务风险的性质划分为“不重要”、“次要”、“中等”、“严重”、“很严重”。定性评估法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参与税务风险评估者的知识、判断能力、对潜在税务风险的了解程度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的熟悉程度等。

1.小组讨论

小组讨论可以集合管理层、普通员工和行业税务专家的知识和经验。一般来说,小组讨论由税务风险管理员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发起,针对某项业务所涉及的税务风险来组织小组讨论。小组讨论可以集中利用每个参与人员的知识和经验来评估潜在的税务风险。

2.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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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控论文:税务风险管控措施研讨

本文作者:肖远菊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财政与税收学院

淡薄的依法纳税意识是企业内部产生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生产经营中,企业均以税后净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财务目标,因此在税收领域促成了企业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的动机,主动地违背涉税法律法规,企图通过违法行为来降低税负的,最终遭受相应惩罚。另一方面,在处理税款征纳关系的过程中,有些企业企图通过一味讨好和迁就税务机关而放弃税法赋予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当企业和机关税务人员对某些税收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时,为了不得罪主管税务机关而甘愿顺从个别税务人员,导致其多缴税款或留下隐患。

企业税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就不能较好把握税法的立法精神,在对某些方面条款的理解和运用上就会出现偏差,即使主观上并无偷逃税款的意图,但仍会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的上升。另外,由于企业税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晓程度较低,尤其是对税收政策的变动情况没有及时更新,则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因为违背新税法而少缴税或因为没有用好用足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多缴税。例如,税务人员在作税收筹划方案时,筛选出的方案就可能并不是最优方案。

企业外部的原因

1.税法自身不明确且多变

税法自身具有不明确和多变的特性是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外部原因。不明确性并不是我国税法的特性,而是世界各国税法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对某些模糊、不明确或易产生歧义的税法条款进行理解时,纳税人可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而采用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从字面意思分析来看,纳税人并未违背税收法律法规,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责关系并不完全对等,法律明确规定“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这就使得对于这些不明确的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的解释与税务机关的解释不一致,那么纳税人将只有听从税务机关的处理,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税收法律法规变化过快。有时一条规定刚出台,马上又补充附加条款,甚至朝令夕改,而新出台政策信息又未及时传达到企业,导致企业沿用旧规定,或面对频繁变动的税收规定无所适从,这也导致了企业税务风险的产生。

2.不规范的市场环境

单个企业不可能独立开展业务,必然要与供应商、销售商等上、下游企业发生往来联系,这样各行业各企业就互相交织形成了一个社会关系环境即企业赖以生存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在涉税方面的规范与否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务风险的大小。但是目前看来,整个市场上不开发票、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不索取发票等现象层出不穷,有些企业甚至为了挫败竞争对手与税务机关勾结以偷逃税款。这些进行非规范操作的市场主体行为必然连带影响并加大其他相关企业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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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论文: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建构

本文作者:何卫荣 单位: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由于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税务风险管理控制体系,经济业务涉及的税务风险由财务部门事后处理。企业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甚至刑法处罚,败坏了企业社会声誉,带来税务风险是必然的。遇到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稽查时,往往是财务在单打独斗。

影响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外部环境因素分析

(1)税收执法环境不均衡导致。由于国家地域广阔,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受地方经济利益的驱使,各地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和执法尺度不尽相同。

(2)税务机关受人力所限、精力有限,税务检查、稽查只能采用抽查的方式,使企业往往抱有侥幸心理。税务机关在其管理范围内,受所管纳税企业户数多的限制,没有过多的精力对每户企业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只能采用重点抽查的方式。因此,企业主观上就不自觉地放松了对税务风险的管控。当企业遇到纳税检查时,往往靠拉关系,有时的确解了一时之忧,但难解一世之虑。

如何建立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体系

税收是企业一项必不可少的费用,它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至关重要。业内人士也常常将纳税风险比作是甩不掉的影子和定时炸弹。但对于如何进行科学有效的防范,鲜有企业有着足够的思路、方法,更缺乏系统的防范理念。

1.制定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税务风险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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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控论文:科研院所税务风险的管控思考

本文作者:陈月旺 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

科研项目作为免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月末需转出,如不区分科研项目支出还是经营支出,则会产生很大的税务风险。例1:一家科研院所,2010年5月购进了一批材料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其中:某科研项目领用4万元材料,经营项目领用6万元。当月将材料进项税额1.7万元进行了抵扣。月末未做进项税转出。2011年1月当地的税务机关在核查时,发现了某科研项目领用4万元材料,应进项税转出0.68万元,做出如下惩罚决定:该科研院所补交0.68万元的增值税,并处以0.34万元的罚款和相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在实际操作别要注意区分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在例1中,某科研项目领用的4万元材料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应该抵扣,在月末应做进项税转出0.68万元(4×0.17)。如果未做转出,税务机关可按已抵扣而未转出进项税额最低百分之五十进行罚款,并按税款额每天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科研院所每年的水电费是一笔很大的支出,由于对每个项目不会单独计量用电用水量,通常会将水电费等费用按项目工时或直接材料等的比例分摊进入各个项目,也包含免税科研项目和缴纳营业税的非应税项目,在分摊水电费的同时,应将免税的科研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分摊的水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单从核算上看都没问题,但税务检查时常常出现争议,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会出现补缴税款和罚款情况。

在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时,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近年来,国家对科研院所的固定资产投资较多,科研院所在组织实施这些投资项目时,要注意这些问题,避免出现多抵扣少纳税的现象。

科研院所一般研发能力强,技术力量雄厚,经常会出现设备自己研发、自己制造、自己使用的现象。对于自制设备财务处理通常是按项目在科研成本中归集核算,待设备完成验收后,按照科研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减少该设备科研成本发生金额和修购基金科目金额,同时按自制设备的成本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在纳税申报时,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新形势下科研院所承担了大量市场化研究和生产任务,由于科研院所产品具有研究创新的特点,项目研制周期往往比较长,产品交付验收后,在合同款没有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为控制经营风险,存在大量预收账款挂账现象,不按税法规定及时确认营业收入,不能按规定时点申报纳税,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

对于上述存在而常常忽视的增值税税务风险,根据科研院所的业务特点,对免税项目进项税转出的税务风险的管理,科研院所需要从科研项目源头上开始重视。随着国家科研体制发生变化,科研项目除政府拨款外需科研单位自筹部分资金完成,所以上报科研项目预算时要进行税务策划,尽量将涉及进项税转出购进货物等在自筹资金中开支,不涉及进项税转出的费用在科研拨款中开支。在下达科研项目任务计划时,分为国拨和自筹项目分别下达并分别核算,每月按在国拨经费中购进货物支出金额为依据,计算当月进项税转出金额。对免税和非应税项目中的水电费开支进项税额转出,依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根据此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按月及时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对自制设备的税务风险控制,科研院所在自制设备完成验收后,要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同时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特别要做好自制设备价格认定,自制设备计税价格最好征得税务机关的意见,税务机关同意后,按同类设备的价格来计算增值税,及时缴税。对预收账款的税务风险要积极进行防范,严格执行有关应税行为的时间规定,按照合同进展情况,履行纳税义务,将预收账款及时确认为营业收入,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专项说明,待合同款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开具发票,避免重复纳税。

个人所得税税务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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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公司税务风险控制探讨论文

摘要:税务风险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从企业战略的制定到具体经营决策的实施,无不需要考虑到税务风险。而由于税务风险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很难从根本上消灭。只能通过采取各类制度和手段对其评估、防范和控制。本文从税务风险的成因入手,结合当前集团公司的现状,就如何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集团公司、税务风险、防范、控制

一、前言

税务风险是每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必然需要面对的,无论公司规模如何、从事何种行业,其经营过程中都会面临税务风险。而集团公司由于其规模较大,分支机构较多,有时候甚至跨多个地域和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其税务风险的来源就更为复杂。并且由于集团公司在财务体系上的联系性,一旦某一分支机构发生税务问题,就会波及整个集团,从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因此,做好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防控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将针对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现状展开风险,以期能够对集团企业的税务风险规避和控制工作有所裨益。

二、集团公司税务风险成因分析

所谓税务风险,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或者少纳税。这种情况通常会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没有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而导致企业多缴税款,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集团企业来讲,其中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必须要避免的,而后一种情况则可以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有效防控,而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必须首先明确当前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的成因,以便对症下药,做到有的放矢。从税务风险的成因来看,大体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个方面,而内外部原因又是由多种要素综合构成的。

1、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的内部原因

(1)缺乏系统有效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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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监督分析论文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的进程,社会主义税收事业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界关注税收的程度在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也随之不断提高,他们对税收政策的掌握能力也在不断增强,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时刻在接受着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因此,税务干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在执行税收政策、执法程序还是在公开办税、优化服务等方面,都要在法制、公平、文明、效率上下功夫,稍有不慎,就要承担相应的执法风险。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承办的一些涉税案件中应当让我们清楚地意识到,税收执法风险,已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不可避免的一个话题。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防范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

所谓执法风险,就是具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税务机关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关键部门,已越来越成为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对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的老毛病,就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小到经济损失,大到触犯刑律。

二、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

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就在于保障税收执法部门有一个安全的税收执法环境,起到稳定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目的,从而促进税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税法的尊严。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的意义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如果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今天这个受到纪律处分,明天那个受到法律制裁,将严重影响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因此,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

二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降低执法风险,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果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执法风险,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因此,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也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良好形象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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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论文

一、发电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

1.税务基础工作需提高

目前部分发电企业无专职税务管理人员,兼职人员税务知识较少,不能按照税法要求计算、缴纳各项税款。发票的开具、使用无专人负责和使用登记,收到发票无审核。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管理流程不规范,存在超范围抵扣的风险。财务人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未进行辨识,对确实不应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行认证,认证后未立即做进项税转出。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未全部做进项税转出。如购买餐饮设施用于职工食堂,购买节日物品用于员工个人而进行了进项税抵扣。

2.税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发电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对税务管理的理解有限、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企业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相当部分的企业未建立税务管理制度或已建立税务管理制度,但内控制度建设滞后,制度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需要,治标不能治本;内部控制建设缺乏系统性,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容易出现管理上的盲区,结果是内部控制再多最后只是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的作用。

二、发电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会计核算工作

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准则的要求如实反映公司的经济业务,建立《财务工作管理标准》,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会计核算方面继续保持精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质量继续稳步提高,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持。会计核算标准化。结合公司业务特点编制《财务工作管理标准》,对核算中具体操作步骤、摘要的表述、会计凭证的附件、报销业务的发票等进行了统一要求,实现会计核算的标准化。统一和细化会计科目体系,为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根据业务内容细化到部门、机组、项目等,满足预算管理、作业成本管理及其他经营管理的需要。健全财务内部稽核制度:建立“稽核凭证—发现问题—反馈问题—整改完善”的闭环控制程序,对于在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月度稽核报告,提示风险,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提高了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推动整体会计基础核算水平的提高。以会计核算“零差错”为目标,遵循准则,夯实基础,提高会计核算规范化程度。加强发票管理,严把发票关,特别是针对跨期发票、定额发票的规范性管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确保及时准确完成报表的编制上报,为股东方及各利益相关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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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税务风险论文

一、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现状研究

对于企业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研究,国内相对于国外而言还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对于这方面的问题,国外学者研究的较为全面。而我国学者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仅在某方面达成了共识,例如在降低企业税务风险所要重视的自身控制方面,认为原因是内外因素共同促使的,既由于纳税人的因素,同时也由于税收行政以及立法方面的因素。对于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方面,部分学者认为要建立并且完善企业的税务风险以及控制体系,从而确保控制水平的提高,保障企业能够进行顺利的发展。还有学者则认为要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在内部控制方面建立一个预警体系,并且要在各个分析流程以及方法上进行综合性的运用,结合内外影响因素,利用各方面能够加以运用的资源对其进行税务风险评价,在税务风险的监控方面实现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审阅和合理策划,从而实现零风险的目标。到目前为止,我国在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研究还没有达到完善程度。企业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还处在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并且有很多的企业对于这一领域的认识都不充分。根据对当前我国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主要在认识方面、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的建设方面和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实践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二、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原则分析

企业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根据这一内容可以对其原则进行研究分析。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相关原则可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的原则进行制定,下面主要对这些原则进行分析。首先就是牵制和授权的相关原则。企业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要求就是要能够在机构设置以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对兼顾企业的运营效率。为了能够在公平以及公正方面得到充分的体现,要求内部控制的监督部门要以独立的形式存在。在这一组织过程中任何人都是受约束的,都是在内部控制之下的,而这一原则就是为了能够在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进行设计的时候在多个部门的基础上进行,并且部门之间是起到制约作用。而授权原则就是要在企业进行一些规章和手续的操作过程中,在相关的业务性质以及岗位的要求方面能够给予相关的任务以及职责的权限。在一定规定的基础上来对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人员实现权利以及责任等方面的统一,从而把责任人的权利以及义务得到有机的结合。另外就是全面合规的原则。企业的各层次以及过程当中要能够使得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得到全面的贯彻及实施。企业各个层次的人员都要在企业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范围之内进行,而在过程上要能够从计划以及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以控制,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在税务风险上得以有效降低并控制,从而对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在对其控制体系设计的时候要充分的考虑到法律以及相关的法规,否则将会在企业的损失方面带来很大的隐患。

三、M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M企业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问题分析。该企业成立于1997年,其总部是位于沿海A省的N市,主要是以超市和百货零售作为主营业务,对一些中小城镇的连锁企业进行服务,在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之后,该企业的连锁店已经在各市得到遍及,已经向周边省份进行战略转入,现在该公司正全力准备上市。该企业集团虽然已经在内部控制的体系建设上有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所涉及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还很欠缺。该企业集团在税务事项的处理方面虽然能够在大体上依照相关的税法规定来处理,但是在整个的税务管理以及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上意识比较淡薄,大局观念得不到很好的把握,在税务问题上不能有充分的重视,处理较为被动,并且在有关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应对的链条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制度建设。具体的问题笔者进行了如下归纳。一方面是在税务的岗位设置方面不健全,该企业及其子公司在专门的税务岗位方面都没有进行人员设置,并且相关负责税务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安排,这一岗位主要是通过会计岗位的人员进行兼顾,例如报表会计负责申报企业所得税,成本会计负责申报营业税等。另一方面,岗位的轮换比较频繁,交接工作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对于上岗的人员没有进行相关的培训。

四、完善M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问题的应对策略

1.关于企业的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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