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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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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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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报告

所谓执法风险,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作为执法部门之一的国家税务机关,在其从事的各个执法环节,都可能产生一定的执法风险。本文试图就税务登记,主要是开业登记管理中的执法风险及其防范,谈谈粗浅的看法。

当前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执法风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巡查监督不力,存在漏管漏征。《征管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虽然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由于社会的法制意识,特别税法意识的薄弱,相当多的人不以为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动性不高,甚至逃避税务管理。因此,作为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应该依法进行巡查监督,发现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要依法及时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漏管漏征户。从笔者掌握的情况看,感到税务干部平时巡查监督的力度不够,漏管漏征户还大量存在。最近,笔者随机调查了城区某一条只有100多米长的路段,就发现有5户未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废旧物资经营户,而且经营规模比较大。尽管这种调查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说明漏管漏征户确实存在,为税收执法留下了隐患。

二、勘查核实不到位,登记内容失实。进行税务登记的目的,主要是规范纳税人的经营行为。这就要求登记内容必须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然而,纳税人出于种种目的,在申报登记时,不按实填写有关内容,甚至严重失实。从最近的税务登记换证情况来看,这种失实,突出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虚假登记。一些人为了使自己的房屋在拆迁时,获得较多的补偿费(营业用房与居住用房拆迁补偿费不一样);或是为了享受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优惠(政府文件规定,下岗职工如再就业,本人可少缴部分养老保险金)等原因,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而实际上并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税务登记证》仅是作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费或享受缴纳养老保险金优惠时的证明而已。二是登记内容不实。一些个体工商业户,出于逃避管理或钻税收政策空子等目的,在申请登记时,有意无意地填写虚假内容,随意增减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金额,随意变化经营范围和经营品种,甚至填写假的经营场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等等。根据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税务人员必须对纳税人申报登记的情况进行实地勘查核实。然而,据笔者了解,由于思想上不重视,或工作繁忙抽不出时间,或勘查时敷衍了事等等,实地勘查核实不到位,致使虚假的登记内容未能被及时发现,对税收政策执行、税款征收等造成影响,留下了执法隐患,进而为税务干部带来一定的执法风险。

三、执法行为简单过当,处罚存在偏颇。《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表述的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而不是“必须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其含义应该是,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处罚款。然而,在具体工作中,不少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常常是不分青红皂白,对这种情况一律简单地“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事实上,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情况比较复杂,除了真正属于主观上不愿或不想办理税务登记的外,还有一些非纳税人主观因素造成的特殊原因。也许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征管法》才表述成“可以”处罚款,以体现实事求是和人性化的立法精神。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如果采取简单过当的做法,既违背了实事求是和人性化的立法精神,也形成了一定的执法隐患。

四、考核指标偏高,导致法律责任不清。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对加强税务登记管理都非常重视,并提出了一系列考核指标。然而,通过实践,笔者感到有些指标要求偏高,脱离工作实际,导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清,甚至产生负面效应。这主要表现在三个“100%”上:一是要求登记率100%。事实上,税务登记是依申请办理,即先由纳税人登记申报再为之办理,这就存在一个是否申请的问题。不可否认,目前社会上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还不是很强,不少纳税人存在相互观望和侥幸逃避的心理,尤其是一些个体工商业户,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主动性很差,有的甚至拒不办理。笔者认为,这些不主动、甚至拒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应由纳税人承担。但是,现行的考核办法却规定,各管辖区内税务登记率必须达到100%,否则,就要对责任人进行扣分。无形中将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转移到税务机关(干部)身上。一些税务干部迫于考核压力,多次上门要求那些不主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前来办理,甚至自己掏钱垫支工本费,替他们办好税务登记后,再送上门。这样做,就留下了执法隐患。二是要求准期登记率100%。在实际工作中,要求百分之百地申请登记都很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要求纳税人百分之百的准期办理登记更不现实。且不说纳税人办证主动性差,事实上,因为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问题,一些纳税人拿到工商营业执照的日期,就已滞后实际发证日期一个多月了。有的税务干部就授意有关纳税人,将《营业执照》上的发证日期进行更改,再以更改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存档,以此反映100%的准期登记率。这种做法对税务干部带来的执法风险显而易见。三是要求处罚率100%。在办理税务登记中,纳税人发生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予以处罚。值得探讨的是,考核指标把超期登记处罚也列入100%的范畴,即要求对凡超期办证者一律予以处罚。超期办理登记问题原因比较复杂,不宜“一律”处罚。如果用100%来要求,势必对基层税务机关(干部)带来压力,乃至产生执法隐患和风险。

由上可见,在税务登记管理方面,确实存在着一定的执法风险。笔者认为,防范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依法登记主动性。近年来,通过大量的税法宣传,广大群众的税法观念有所提高,但实事求是地说,相当多的人,思想上对依法纳税、依法办理涉税事务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少纳税、不纳税的企图,依然顽固地存在。偷税、逃税、乃至骗税、抗税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是很难办到的。所以,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舍得花精力,花成本。要利用各种时机、各种场合,开展宣传活动,努力把宣传活动贯穿于整个税收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在内容上,不仅要宣传依法纳税的意义,还要解释说明办税流程,要形成依法纳税、依法办税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群众不但明白作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应该依法纳税的道理,而且了解办理各种涉税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方法,从根本上提高他们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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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登记管理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

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

(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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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税务登记管理的调查报告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这是现行税法的规定,然而在基层工作中发现税务登记办理环节存在四个问题:

一是无任何经营资料、场所却要求办理税务登记证;二是起征点以下个体户不愿办证;三是来办证税务登记时间滞后,在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时,往往业主将工商执照带到工商部门作废或变更,以逃避税务部门的依法处罚(变更工商执照后税务部门无法进行处罚);四是相同登记地点却要求办理几户税务登记证(同一房号竟然能够办理几个营业执照)。

为了改变当前被动、不利的局面,笔者建议:

一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利用社会有关的资源,为税法宣传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切实提高经营户依法办证的责任意识。

二是加强对税务部门内部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依法办证重要性及意义的认识。坚持普遍登记的原则,建立税源档案,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加强部门配合,共筑防漏墙。一方面,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工商部门联系,互通信息,加强登记资料比对,找出差距,制定措施,加以整改。丰富登记岗位职责内容,以便适应新形势税务登记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做好国、地税税务登记信息资料的沟通、比对,使得国、地税两单位资料互补,相互借鉴,互为完善。

四是加快推进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工商、国税、地税三单位相关信息联网,使有限的登记资源能够共享,互为利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便提高行政效能。

五是强化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增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力量。各有关部门窗口的力量亟待加强,逐步做到对企业、独资、合伙、个体的营业执照的国地登记“一条龙”办理,方便纳税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切实为全民创业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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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思考

税务登记管理是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基础,是税务机关实现税收征管目标的前提条件。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初步建立,税收征管工作开始由粗放式管理逐步转移到程序化、信息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上来。在这个过程中,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些薄弱环节也逐渐浮现出来,其中个体私营经济的税务登记管理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从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的现状入手,深入探讨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的工作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税务登记管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户籍管理。一般包括开业登记管理、变更登记管理、停复业登记管理、注销登记管理、非正常户管理和外出经营报验管理等。个体私营经济的税务登记管理也同样包括这些内容。从目前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开业登记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业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二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正常经营的业户逾期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措施跟不上,按临商户征点税款完事;三是关系户、钉子户长期经营不办证、不缴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主动解决、得过且过;四是偏僻的街道、胡同,偏远的农村村屯总存在着一些无人管理的业户;五是税收管理员包养黑户,谋取私利。

(二)变更登记管理是税务登记管理的一个盲区。个体私营业户原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如改变经营地点、生产经营范围、规模、变更营业执照等,相当一部分业户不能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处罚力度不够。

(三)利用假停业的手段偷逃税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假停业的大量存在是停复业登记管理弊端较多的一个直接反映。一是由于停业检查的时效性强,具有过期无法补查的特点,致使一些个体私营业户存在侥幸心理,查到假停业就交税,查不到假停业就少缴一个月税;二是停复业登记管理的制度存在缺陷。现行征管工作规程规定,定期定额征收户可于每月的10日前办理停业手续,这就让一些业户有机可乘。要是10日来办停业手续,已营业了10天,一个月过去了三分之一。一般停业检查一月一次,大多在15号左右进行,15号左右停业两、三天,一个月的税就省了;三是一些关系户在办停业手续时,大多都与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打过招呼。管理的不管,检查的不查;四是税收管理员在个体私营业户处谋取私利后,帮助个体私营业户办理假停业手续,帮助打通检查关节,蒙骗过关。

(四)假注销是当前税务登记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个新情况。个体私营业户办理假注销手续一般是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可以由明转暗,从税务机关的户籍帐上消失,脱离税务机关的微机控管。由机内户转为机外户,达到长期不缴税的目的;二是可以通过注销再开业的手段达到偷逃至少两个月的税款和降低纳税定额的目的。个体私营业户办理注销手续时,当月纳税信息从微机上删除,次月不用纳税了。次月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时,一般要隔月纳税,这样又少纳一个月的税。注销后,上边要是查得不紧,不知多久才能再办开业登记,这样偷逃的税款就更多了。之所以要使用注销再开业这一手段,是因为个体私营业户的经营状况没有特殊的变化,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无理由上报调减业户的纳税定额。而对新开业户,税收管理员则有权提出核定定额的意见,故通过这一迂回方式,业户的定额可调减下来。

(五)非正常户的数量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大体有三个方面: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登记手续简化,税务登记证滥发,使得一些不法之徒有机可乘。一些人为了套购发票,为了套骗银行贷款,虚拟经营业务,仅凭一张身份证的复印件(无论真假)到税务机关即可办出税务登记证。这些人办出税务登记证后,有的交一笔税款(很少)取得完税凭证后,就可以到银行办理经营贷款。有的再买一本发票购买簿,就可购买发票。然后,这些新开业登记户有的便下落不明,产生了非正常户;二是个体私营业户经营终结前,很少有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自生自息现象较为普遍,又由于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管理滞后(下户时间少,不掌握所辖业户的经营状况),造成注销户的注销手续无法收回。本是注销户,都转为非正常户;三是税收管理员将征收老大难户,滞纳税款征收不上来的户通过“非正常户”的形式,从微机的户籍中转出,进而增加了非正常户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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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20**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对象,确定适当的信息交换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操作方案,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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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的现状与问题探讨

摘 要:税务登记管理又称纳税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法定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税务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此项工作抓得好与坏,直接影响到征管质量和效率。改革开放后,中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对中国税务登记管理的现状及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税务登记管理的若干建议,希望对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税务登记;现状;问题;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023-03

一、税务登记管理现存的问题

税务登记管理是确保税款征收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由于其处于征税工作的源头地位,为之后的税源控制、税款征收等税收工作提供征收、管理、评估等信息,因此这项工作落实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国家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有关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低。中国税法法律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事与愿违,信息交换比对渠道不畅。其主要原因:一是各部门之间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操作;二是各部门之间相互封闭信息,难于实现交换比对,导致漏登、漏管。

2.巡查管理不到位,不登、漏登现象突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业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后才来税务部门办理登记,还有的根本不来办理登记,街道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其违法行为向我所提供线索,我所向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才来办理税务登记。这两种情况的发生很容易导致税款的流失。

3.登记资料审核管理不规范。这主要表现在:税务登记表内容填写不全,登记信息录入缺项;税管员进行实地调查的少,有的借用证件办证经营,有的既无办公场所,也无经营场地;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有的登记台账不全,有的无登记资料专柜,“一户式”电子档案储存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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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务登记管理的调查报告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这是现行税法的规定,然而在基层工作中发现税务登记办理环节存在四个问题 :

一是无任何经营资料、场所却要求办理税务登记证;二是起征点以下个体户不愿办证;三是来办证税务登记时间滞后,在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时,往往业主将工商执照带到工商部门作废或变更,以逃避税务部门的依法处罚(变更工商执照后税务部门无法进行处罚);四是相同登记地点却要求办理几户税务登记证(同一房号竟然能够办理几个营业执照)。

为了改变当前被动、不利的局面,笔者建议:

一是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利用社会有关的资源,为税法宣传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切实提高经营户依法办证的责任意识。

二是 加强对税务部门内部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依法办证重要性及意义的认识。坚持普遍登记的原则,建立税源档案,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 加强部门配合,共筑防漏墙。一方面,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工商部门联系,互通信息,加强登记资料比对,找出差距,制定措施,加以整改。丰富登记岗位职责内容,以便适应新形势税务登记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做好国、地税税务登记信息资料的沟通、比对,使得国、地税两单位资料互补,相互借鉴,互为完善。

四是 加快推进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工商、国税、地税三单位相关信息联网,使有限的登记资源能够共享,互为利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便提高行政效能。

五是 强化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增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力量。各有关部门窗口的力量亟待加强,逐步做到对企业、独资、合伙、个体的营业执照的国地登记“一条龙”办理,方便纳税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切实为全民创业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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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完善税务登记证注销管理的意见

税务登记证可以说是纳税人的“身份证”,是纳税人向外界展示“身份”的重要证件,也是纳税人接受税务管理、承担纳税义务和享受有关纳税权利的证明,在税收征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当前,在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方面存在四项突出问题:一是“自然”注销。有的纳税人当经营失败时,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就一走了之,或在办理注销过程中因税款未缴清或发票未核销等问题后就“自然蒸发”。二是“自动”注销。有的纳税人在经营状况差、经营场所拆迁等原因,不按程序向税务机关报告,就“自主”停业、自动消失,加大了税务机关对税源监控的难度。三是只注销税务登记证,不注销银行账户,并利用这些账户搞不法经营,偷逃税款。四是假注销。即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并不是真不存在,而是通过注销登记,变更纳税名称等手段,成立新的纳税企业,从而达到逃避法律责任、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如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建议:

首先,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协作。国、地税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以及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联系,建立定期通报或联网协作制度,按月及时核对税务登记证的信息情况;国税稽查部门要加强与征管部门的沟通,制定预警机制,以提请其加强对这部分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监控,做到防患未然。要积极与街道、社区、乡镇等协税护税组织配合,及时堵塞税务登记证管理中的漏洞,提高税务登记证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加强对税务登记证的动态监控。征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地域分布特点,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实行划区分片、责任到人的管理方法,确保税务登记证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对纳税人在按程序注销等方面的税法宣传,培养纳税人依法正确使用税务登记证的行为和意识。

再次,加强日常的检查工作。征管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日常检查,一是对消失的、不存在的纳税人,要及时查找原因,确因停业或不经营的,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注销或非正常户认定等;二是对新办企业,要加大企业所得税任务指标考核力度;三是对注销了税务登记但银行账户仍存在的纳税人,要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注销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四是对通过注销登记,变更企业或法人名称等手段成立的新企业,要严格盘点注销企业存货,强化跟踪管理。

最后,加强注销环节税收管理。一方面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对税负异常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证须经稽查程序,另一方面,对纳税人对利用税务登记证进行违法活动的,要坚决予以打击,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为纳税人规范使用税务登记证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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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第一个环节,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又是税务管理中的难点,因此研究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具有重要意义。建议从税收管理、税收政策、建立税收诚信体系等方面,减少个体税收登记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个体户;税务登记;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第一个环节,个体纳税人的管理,又是当前税务管理中一个难点,因此将这两者结合,做好个体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试图通过查找个体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然后就如何加强个体税务登记管理提出一些浅显建议。

一、个体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个体纳税人因为税收总量少、户数众多,再加上个体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在征管实践中,笔者发现在个体登记环节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同一营业执照号码办理多户税务登记。二是伪造、编造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三是同一业主姓名办理多户税务登记。四是同一纳税人名称办理多户税务登记。五是同一生产经营地址办理多户税务登记。六是利用假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七是办理大量临时税务登记。八是频繁注销、新办税务登记。九是认定大量个体非正常户。

二、个体税务登记问题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产生,笔者认为即有国家政策性的因素,也有个体纳税人受利益驱使,为了规避税收政策而采取的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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