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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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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责任制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需要,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促进了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是否规范也备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如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强化内外管理,促进税收工作的依法、公正、廉洁和高效,始终是我们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几年来,国税系统不断加强依法治税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1+3”工作方针把依法治税作为灵魂,标志着依法治税工作的极端重要性。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并印发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税务系统执法责任制的统一、规范起到了及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综合治理”的方针,普遍建立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和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基本上达到了总局所要求的“让每个税收执法人员包括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都能明白自己是做什么的,应当怎么做,做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要求。笔者认为,在具体贯彻落实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正视。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总体上呈现上级要求高且越来越具体而基层落实情况不容乐观的问题。自从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方略以后,各级税务机关都把依法行政、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税务机关的中心工作来抓,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要求,走全面依法治税之路。但不少税务干部仍然认为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只是应景之作,难以长期坚持下去,特别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搞评议考核更是自己人给自己人“下套子”、上“紧箍咒”,制定的各项执法规程将基层税务人员的手脚捆死了。错误片面的认识导致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检查,责任追究雷声大雨点小,特别是经济追究方面,搞平衡、吃大锅饭现象普遍存在;考核评议过程流于形式,向外界发个问卷就算评议、以征管七率考核代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主要还依靠手工进行,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考核追究的寥寥无几。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压抑,执法效率受到影响。

(二)基层税务人员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不严格、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是税务管理环节涉税事项审核管理不够细致,有的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把关不严,少数纳税户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仍然予以保留。二是稽查工作程序不完备的现象比较突出,有些案件担心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查处因而未按规定移送;在稽查取证时,证据不足、资料不全;在处罚告知时,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有的未发告知书,有的将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稽查审理流于形式,稽查文书使用不当等。三是《征管法》实施贯彻力度还不到位,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没有充分应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其依法缴纳;有的对新税收征管法关于撤销权、代位权以及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或欠税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于其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条款学习理解不够深刻,执行中不知道如何行使以上权利等等。

(三)现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征管改革缺乏衔接协调。由于征管改革逐步深化,部分执法岗位及其职责跟不上征管改革的变化。征收、管理、稽查三者之间始终存在着理不清的关系。同时,办税场所的频繁变更,使得人员、执法业务变化很快,执法责任制还没贯彻又得重新修改。税收征管改革后的机构设置,给“税务机关”的定义及执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带来困惑,如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分局、税务所,而征管改革后,税务所大部分已被撤消,许多地区将全职能的税务分局改为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局等,此类分局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法律未予明确(稽查局除外),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诉讼案件时,对此也解释不一,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思想上的混乱和基层税务机关执法上的顾虑。二是征管改革所倡导的电话申报、网上申报方式等,在税收征管法上并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迫于某种利益驱动和非法定因素,所有的税务机关都在默认一种口头上的电子申报率必须达到95%以上的说法,而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上门申报,其他的申报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批准的前提就是必须纳税人提出申请,否则不可能产生此种法律关系。三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管理,而税收的现代化管理离不开税收的社会化管理和信息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税务机关信息采集的渠道必须向与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有关的工商、金融、海关乃至于企业等各个部门延伸,而对此,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设置相应的规范,由此而产生的行政行为,既导致了执法上的不规范,也缺乏法律的规范约束和指导,必然影响到税收征管改革的效果。

二、基层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几点想法

针对几年来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系统的反思,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试图找出一些规律性的启示,以切实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高效,推动税收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税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完整性。笔者认为,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必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

(一)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增强执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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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既是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和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坚实保障。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在现阶段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和作用,认识到它是依法治税的客观必然要求,是深入促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可以迫使税务人员认真执行执法程序,增强执法责任意识,各自明确责任,解决目前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调动广大税务人员学习税收法规、掌握执法技能的自觉性和税收执法的严格性。

一、建立完善的岗责体系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核心

一是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将执法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做到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执法目标。做到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实现岗位之间的高效协调运转,杜绝因为职责不清的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在岗位设置方面,要以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与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相适应,达到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目的。做到必须充分考虑税收执法的工作量、税收执法人员的数量等相关因素,结合现行征管机构设置的实际,对执法岗位进行适当取舍、细化,对岗位职责进行相应精简、合并。二是明确、细化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规程,包括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要注意各个岗位间的有机衔接,保证行政执法机制高效运行。对每个工作规程作到全面、无缝连接。规程合计组成规程的总体。三是在征管机构设置上要减少管理层次,减少执法主体数量,减少涉税事项审批环节,全面推行专业化分工管理。对现有的工作规程进行优化、整和,提高效率。

二、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强化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和监控,强化考核

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积极推行税收征管统一软件及各类执法监控追究软件,将所有涉税事宜纳入计算机监控,要根据依法治税的内在规律,按照信息采集、审核、加工、应用的要求,通过信息预警、监控、协调等系统的建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和质量,实现信息化对税收执法的自动监控和自动考核。从而实现由“人管人”向依靠“制度管人”、借助“机器管人”的根本转变,增加执法的透明度。

明晰每一个工作岗位人员的职责、权力范围、承担的责任,并使这种责任不可转移或逃避。执法监控软件要实时监督执法人员,提供预警功能,软件的岗位设置要全面,追究到位,真正实现制度管人。减少人为随意性,监测到最原始的信息点,以便进行追究。

建立严密的考核体系。考核方法科学,标准合理,对各岗位的执法情况按相关法规要求作出及时评价,责任追究制定办法,真正使得追究落到实处。

三、尽快制定内部行政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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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局关于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为依据,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方针,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依托CTAIS系统技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执法效率、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依照上述指导思想,推行执法责任制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设置,合法履职”的原则;

二是“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

三是“各司其职,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是“全程监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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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税务局的税收执法责任制

摘要:本文作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税务法规开始着手,重点对地方税务局在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分析,同时又提出了一些提高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有效措施,希望今后地方税务局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能够顺利的发展下去。

关键词: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问题;有效措施

1前言

总体来说,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指的是各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特点与要求,合理界定税收执法岗位以及税收的工作流程,考核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另外,对有执法过错行为的人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可以说,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地方税收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如今,我国地方税务局在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重点对地方税务局在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分析,同时又提出了一些提高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有效措施。

2当前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2.1税收执法责任制不够完善

最初,税收执法责任制在设计上就有很大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责、权、利不能配套使用,在管理制度中缺乏所必须的责、权、利之间的关系。第二,职能分工不明确,部门、机构和职能都有缺失,推行执法责任制并没有完全被建立起来。第三,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责任制相互脱节。可以说,税收执法责任制自运行以来,没有建立起税收执法行为约束机制的主要原因是在建立推行执法责任制时,并没有在征管过程中的执法体制上努力过。首先,缺少科学的岗责体系。岗位体系的缺少不能准确的划分岗位,从而也不能明确岗位的执法责任;其次,缺少完善的考核体系。在实际生活中,人工考核不可能完全避免其主观性,那么这样一来,便会直接影响监督的客观性。

2.2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流程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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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的调研

税收执法责任制由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考核评议、过错追究四部分组成。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评议考核是手段,过错责任追究是保障,四者有机结合,彼此衔接,相互渗透,共同组成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机整体。从今年6月起,营山县地税局按照南充市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狠抓关键,突出特色。在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中,营山县地税局坚持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主线,突出了“五个结合”,构筑了“五大体系”。

一、具体做法

(一)以“五个结合”引领税收执法责任制有效运行。

在坚持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主题的前提下,把试点工作与ISO9001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信息化管理以及税收“两权”监督制约机制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始终贯穿于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各个环节中。以ISO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实现过程监控管理;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载体,实现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以税收法制员制度为手段,实现执法关口前移管理;以税收信息化管理为平台,实现税收专业化、流程化管理;以“两权”监督制约机制为依托,实现执法公正、公开管理。既为税收执法责任制夯实了各项基础,又为税收执法责任制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强保障。

(二)以“五大体系”构筑税收执法责任制重要内容。

1、建立岗责体系,解决由谁执法的问题。一是坚持法制要求原则。岗位设置考虑便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运行和内部配合,以具体的对外执法业务、与执法业务相关的审批等管理业务为主。二是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根据县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现状,本着分类设事、因事设岗、岗责结合、职责不交叉的原则,对现有的税收征管业务进行了整理和合理归并。三是坚持制约效率的原则。既考虑征收、管理、稽查、法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又兼顾工作的实际,对工作性质类似的若干税收业务归并到一个岗位完成。同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项管理环节要求,将每一项税收业务的工作环节,分配到若干个岗位协作完成,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四是坚持优化服务的原则。即以优化纳税服务为立足点,使纳税人的所有正当需求和申请事项,尽量由一个岗位办理,文书的传递尽量在税务机关内部完成。五是坚持遵从实际的原则。岗位设置要与具体实际工作联系紧密,一个岗位能完成多项事务的合并设置岗位,允许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与执法人员层层签了税收执法责任书,从而解决了谁执法的问题。

2、建立职权体系,解决每个岗位拥有什么权力的问题。我们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不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执法权,进行了认真分解、整理,归纳为10项权力,即: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复议权、税务行政诉讼应诉权、税务行政赔偿权、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权,并且结合岗位及职责的设置,赋予了每个岗位相应的权力。职权体系建立后,县局强化了对稽查处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了稽查效果。今年已检查业户30户,查补税款121.5万元,罚款19.7万元,加收滞纳金3.2万元,处罚面达100%。县局将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扩至为8人,充实了部分业务骨干,严格按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运行,今年共审理案件9起,结案9起,审理认定应补税款31.25万元,罚款及滞纳金17.09万元。通过建立权责体系,每个执法岗位明确了执法干什么,拥有什么权力,责任有多大,从而有效地克服了的问题。

3、建立规程体系,解决如何执法的问题。一是明确执法权限。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将10项税收执法权,按照权力运行轨迹,在各岗位间进行了合理划分。二是整合工作规程。按照市局蓝本,结合我局实际对23个岗位90个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专门出台了工作规程整合实施意见。根据每个岗位的职责,按照税收业务的先后顺序,对工作流程涉及的方法、步骤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三是规范税务文书。税务文书是行使税收执法权的载体。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类表、证、单、书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归纳整理了110种常用税务文书,纳入ISO质量记录管理,并将税务文书在各执法环节中予以明确。通过建立工作规程体系,不仅有效避免了执法随意性的问题,而且杜绝了执法过程中的扯皮现象,提高了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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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经验材料

我局现有干部职工172人,管辖16个乡镇和1个开发区,辖区面积1712平方公里,纳税人3400多户,年税收任务1.0445亿元。由于干部较多,税源分散,曾一度出现有事无人做、有责无人负的状况,罚做事的于心不忍,责任追究起来又发生连锁反应,难以处罚到位,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和办税服务质量的提高。为此,我局紧紧抓住“规范执法”这一中心工作,于20__年7月,请示上级同意后从税政法规科分离出一个考核办,作为非常设机构,专门负责税收执法流程以及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方面的考核,这是我局对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初步探索,涉及的考核项目虽然不多,但解决了业务流转不畅、职责不分的关键问题。20__年7月,由于规范机构设置,取消了考核办,但我局自行开发的岗责电子考核系统通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后正式投入运行,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开始了从人工考核向电子考核的过渡。20__年元月,国家税务总局研发的《税收执法信息管理考核系统》在我市试点,按照上级要求,我局增设了一个非常设机构—考核办,由党组纪检组副组长任考核办主任。借试点工作成立了核办的东风,把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两块结合在考核办,全面运行两大系统,完成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两大块全部实行电子考核的信息化进程,两大块互为补充,基本涵盖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各个方面。在具体考核上实行两级负责制,县局考核科室,科室考核到个人,我们概括为:两块两级,立体考核。经过这三个阶段的不断摸索和完善,我局税收执法管理与考核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3年来共对763人次干部职工进行岗位责任追究,涉及岗责考核项目30多项次,扣932分,经济惩戒31806.29元,其中领导负连带责任追究的有80人次,经济惩戒3120元。批评教育230人次,责令书面检查160人次,通报批评50人次。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完善一套制度,树立“责任本位”的执法意识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规范执法的保障,而建立一套健全完整的制度又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保障。过去我们习惯躺在已有的制度上睡懒觉,不能走在形势发展的前面及时地补充和完善,等问题发生后再用制度来填补空缺,补了又出,出了又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常常是“问题看得见,处罚无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及相关规定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对照,一岗一责,一规一程摸准熟透,根据这一蓝本,我们建立了《双峰县国税局岗责考核管理办法》、《双峰县国税局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监控及奖惩办法》、《双峰县国税局征管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管理考核与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双峰县国税局抽查考核制度》等23个制度,形成了一套岗责考核体系新机制,内容囊括了税收执法、日管、税务稽查和行政效能、工作纪律、服务要求等,按照“凡事有岗、一人兼岗、一岗多人”的原则,将税收执法岗位进行量化,按照现行机构设置,对每个科室对应的工作内容进行评估,确定每一岗位常规工作量,对岗位分工进行优化,使岗位职责与工作量基本均衡,然后明晰每个岗位的职责,对工作要求、违规依据、处罚标准一一列表,并全部载入岗责考核系统中。全局共分解岗位285个,岗位职责1595条,有效地解决了职能不明、责任淡化、相互推诿、制约不力等问题,强化了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防止了权力出格、滥用等情况。

为更好地落实责任,我们重新调整,规范税收业务流程,按税收业务种类制定了41个税收管理工作流程图,突出加强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各流程节点之间的业务流转、工作衔接和责任落实。每项工作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使行政权力的内部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

制度建了,职责清了,处罚明了,但部分干部的不满情绪也随之产生了。事多罚多,事少罚少的矛盾也凸显出来了。于是,我们按照“事多利多,事少利少”的原则,根据干部从事工作的技术含量高低、承担责任大小和劳动强度差异等统一制订岗责考核系数,共分为六档,即最低档为1.0,依次为1.1、1.2、1.3、1.4,最高档为1.5。统一的岗责考核津贴与考核系数之积即为干部的岗责考核津贴。

权力与利益的分解和均衡,让干部的“责任本位”执法意识大大增强。

二、应用两大系统,实现“齿轮链条”的良性传动

今年元月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在娄底试点的契机,我局将以前开发的《岗责考核系统》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剔除了一些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重复考核的项目,增加了一些两大块都缺省的项目,更名为“行政效能管理系统”。税收执法依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依托行政效能管理系统,两大系统互相呼应,使税收执法不因行政效能而影响,行政效能不因税收执法而延误。两大块齿轮与链条紧密配合,一链连一链,一轮带一轮,链轮互动,做到了制度、机构、岗位、人员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全方位、全过程监控、考核、追究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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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再认识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需要,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促进了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是否规范也备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如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强化内外管理,促进税收工作的依法、公正、廉洁和高效,始终是我们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几年来,国税系统不断加强依法治税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1+3”工作方针把依法治税作为灵魂,标志着依法治税工作的极端重要性。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并印发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税务系统执法责任制的统一、规范起到了及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综合治理”的方针,普遍建立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和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基本上达到了总局所要求的“让每个税收执法人员包括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都能明白自己是做什么的,应当怎么做,做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要求。笔者认为,在具体贯彻落实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正视。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总体上呈现上级要求高且越来越具体而基层落实情况不容乐观的问题。自从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方略以后,各级税务机关都把依法行政、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税务机关的中心工作来抓,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要求,走全面依法治税之路。但不少税务干部仍然认为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只是应景之作,难以长期坚持下去,特别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搞评议考核更是自己人给自己人“下套子”、上“紧箍咒”,制定的各项执法规程将基层税务人员的手脚捆死了。错误片面的认识导致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检查,责任追究雷声大雨点小,特别是经济追究方面,搞平衡、吃大锅饭现象普遍存在;考核评议过程流于形式,向外界发个问卷就算评议、以征管七率考核代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追究主要还依靠手工进行,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考核追究的寥寥无几。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压抑,执法效率受到影响。

(二)基层税务人员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不严格、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是税务管理环节涉税事项审核管理不够细致,有的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把关不严,少数纳税户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仍然予以保留。二是稽查工作程序不完备的现象比较突出,有些案件担心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查处因而未按规定移送;在稽查取证时,证据不足、资料不全;在处罚告知时,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有的未发告知书,有的将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稽查审理流于形式,稽查文书使用不当等。三是《征管法》实施贯彻力度还不到位,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没有充分应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其依法缴纳;有的对新税收征管法关于撤销权、代位权以及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或欠税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于其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条款学习理解不够深刻,执行中不知道如何行使以上权利等等。

(三)现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征管改革缺乏衔接协调。由于征管改革逐步深化,部分执法岗位及其职责跟不上征管改革的变化。征收、管理、稽查三者之间始终存在着理不清的关系。同时,办税场所的频繁变更,使得人员、执法业务变化很快,执法责任制还没贯彻又得重新修改。税收征管改革后的机构设置,给“税务机关”的定义及执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带来困惑,如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分局、税务所,而征管改革后,税务所大部分已被撤消,许多地区将全职能的税务分局改为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局等,此类分局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法律未予明确(稽查局除外),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诉讼案件时,对此也解释不一,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思想上的混乱和基层税务机关执法上的顾虑。二是征管改革所倡导的电话申报、网上申报方式等,在税收征管法上并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迫于某种利益驱动和非法定因素,所有的税务机关都在默认一种口头上的电子申报率必须达到95%以上的说法,而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上门申报,其他的申报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批准的前提就是必须纳税人提出申请,否则不可能产生此种法律关系。三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管理,而税收的现代化管理离不开税收的社会化管理和信息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税务机关信息采集的渠道必须向与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有关的工商、金融、海关乃至于企业等各个部门延伸,而对此,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设置相应的规范,由此而产生的行政行为,既导致了执法上的不规范,也缺乏法律的规范约束和指导,必然影响到税收征管改革的效果。

二、基层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几点想法

针对几年来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系统的反思,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试图找出一些规律性的启示,以切实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高效,推动税收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税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完整性。笔者认为,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必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

(一)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增强执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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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税收执法责任制

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纠错机制,已经在地税部门推行了几年。从几年的实践来看,成效显著。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不仅促使各级执法机关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领导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实现了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不仅严格规范了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促使执法人员增强了责任意识,严格了依法办事,而且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纠正执法中的随意性,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服务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制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执法相对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在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制约、保障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一、执法环境不同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开展情况还不尽如人意,还存在一些不足或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部门整体上存在思想认识不足,少数领导重视不够

当前,执法部门对执法责任制的整体思想认识还不足,少数领导重视还不够。领导重视,是确保执法责任制深入实施的关键。仍有个别执法部门特别是这些部门的领导在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想起来重要,讲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的现象,甚至有的将实行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抓得不主动,搪塞应付,制度贯彻的运动化、口号化和功利色彩明显。背离实事求是的原则,盲目创新形式,好大喜功,不求实际。

2、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学习宣传不到位

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搞好执法责任制的基础,部分机关及干部由于业务不熟,“怕打官司”,不敢从严执法,由于对程序法的了解、掌握和运用水平不熟练,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对地税机关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因怕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故在税收执法中心存顾虑、缩手缩脚,导致税收执法不到位;在法律的学习和宣传方面,有的浅尝辄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有的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满足于布置,但对学习的成效如何,干部群众对所学法律法规是否真正做到了熟知和运用,却很少有人去管;在法律的宣传方面,不注意做深化的文章,缺乏针对性、经常性,收效甚微,导致普法工作出现了“中间热两头冷”的现象,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3、执法不严,存在着随意性较大的现象

执法必严,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中心环节。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或者视而不见,或者处理过宽,或者变通处理,或者执法不彻底。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淡薄,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有些部门不配合、不支持执法,甚至阻挠执法,有的对执法责任制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意执行就不执行,想怎样执行就怎样执行,领导怎样说就怎样执行。如应公示的不公示;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不持证、不亮证;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执法人员粗暴甚至野蛮执法的行为不时被媒体曝光;执法责任制要求各级执法人员忠实于法律,严格执法,但往往因某些部门和领导的干预,出现"执人情法"现象等;这些都导致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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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税务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局关于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为依据,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方针,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依托CTAIS系统技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执法效率、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依照上述指导思想,推行执法责任制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设置,合法履职”的原则;

二是“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

三是“各司其职,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是“全程监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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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税收执法责任制不单单是项内部制度,从法律意义上讲,它是当前情况下监督征税机关权力、保障纳税人权益的中坚力量。面对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必要从法律角度思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法理意义,研究现在推行的难度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执法责任制;法律意义;法律问题;完善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法律意义

(一)从税法原则来看,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保障纳说人权利的必要措施

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税收的宪法原则,又称依宪治税原则。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其核心一是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限制;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遵循宪法原则集中体现在对征税主体权力的科学设置和对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两个层面上。

传统的税收定义认为,税收是国家依据其政治权力,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要摒弃传统对税收权利关系上把税收法律关系当作税务行政关系的简单描述,以及认为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由于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区别而处于非对等地位的错误观念,只能依照税法中的宪法原则对纳税人权利进行最根本的保护。

而权利问题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因此,只有以完善的税收法治为前提,改革税收执法、健全税收司法,才可以从根本上保障纳税人应有的权利。而税收执法责任制则是从实际的意义上遵循了税法原则,健全了法制体系。只有建立完善了执法责任制,才可以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进行监督,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二)从防范执法风险角度来看,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务机关健康运转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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