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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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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摘要:税收征收管理模式是税收管理制度确定的基本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一系列变革过程,在1996年确定了新的征管模式,新的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完善的方面.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目前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过程.从总体上说,正在逐步从传统走向规范化、现代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1994年新税制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体现税收管理中公平、科学、规范、严密、高效原则,我国在近年确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的要求,并与新税制相配套,但在实践中仍暴露出某些不尽完善的方面,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一、对现行征管模式的总体评价

1.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的积极效应。

现行的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这在实践中明确了税收征管工作程序.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从宏观上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征税程序和纳税申报管理上更加科学、简便和规范.

计算机网络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使税收征管工作从繁琐中解脱出来,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申报、征收和稽查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建立办税服务厅采取集中征收的办法,增加稽查人员的比例,设置专门稽查机构,这些措施都大大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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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税收征收管理通告

为加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居民及财产收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市云溪区城镇范围及长炼、岳化两厂内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及时向主管地税部门如实提供房屋出租情况,并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所得税。

二、征收标准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

(三)如出租房屋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不能提供有效租金收入凭据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税法规定核定纳税人的租金收入,并依法计征地方各税及附加。

(四)对实行查帐征收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出租的房屋,按相关政策规定征收地方各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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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税收管理的建议

忽视对核定征收经营者财产税的征管。有的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权人以过亿的房产、数千平米的场地(不含房屋面积)租赁给使用人,而要交税的金额却只有几十万元;不少个体工商户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土地价值有数千万元,而没有对财产要交的税进行申报。

片面采用核定征收对纳税户产生了不良影响。大多数采用核定征收的企业建账时能简则简,应付了事:支出以白条入账或根本不入账、应收应付款挂帐用以套现现象严重、以个人支出挤占成本或以虚拟成本入账变相分红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等等;部份企业因实际利润高故意造成财务核算不全,达到核定征收方式,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而基层税务部门对此往往束手无策。

核定征收税收的目的是为了督促纳税人提高账务核算水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其征收方式应该是经营者成长阶段过渡性的管理方式,而不应导致经营者认为“有利可图”,不愿意加强账务核算管理和申请查账征收的行为。

核定征收也是为了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源流失的办法,决不能蜕变为基层税务工作者简单的解决征管问题的管理方法。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加强纳税服务,逐步提高查账征收的比重。要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中心的作用,帮助建账能力较差的企业建账建制,加强财务核算,改善财务管理。在税务机关内部考核的指标上,要把逐步减少核定征收的比例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应以查账征收为主要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

二是规范核定征收程序,慎搞一刀切。对经过纳税服务而又在短期内仍确实不能建账建制的企业,建议在确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之前,税务机关必须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只有确实不能查账征收的,由检查人员提出理由和证据,经审核确认后,方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结合征管评查工作,对经营者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核定征收其当年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必要时从高核定征收;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在下一年度转为查账征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查账征收的方式过渡,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达到税负公平。

三是纳税服务与税务行政管理并举,推进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财会业务素质,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财务与办税人员必须具备基本资质,企业才能按查帐征收方式认定;征管中发现财务人员在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弄虚作假以达到偷税目的的,税务机关可建议会计资格主管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

四是完善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建议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增加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便于国地税共同开展,公平税负,促进经营者建账建制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达到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实现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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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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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意见

近年来,随着物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我县交通运输业发展迅速,机动车数量和运输业务剧增,车辆税收呈逐年上升态势,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燃油税政策的推行,原来委托交通稽征部门代征车辆税收的征管模式已无法执行。为规范车辆运输业市场的税收秩序,防止国家税收流失,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车辆税收清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地税局),人员从县地税局抽调3人,相关部门各抽调1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所有车辆及车辆税收实施监控、清收和督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对车辆税收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税务机关对应税车辆的控管能力和执法威慑力,解决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实现车辆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强化车辆税收管理部门的协税护税意识,形成车辆税收征管的严密网络和强大合力。

二、掌握税源,强化措施。在摸清车辆税源分布、建立税源管理底册的基础上,坚持“管理、宣传、稽查、督查”齐头并进。一是建立“年(季)审把关,先税后审(检)”制度。县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农机部门要把完税作为车辆年(季)检的前置条件和环节,从源头上防止税款流失。二是强化宣传。《县之声》报、县电视台要广泛宣传车辆税收的征收标准、征管办法、发票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营造车辆税收征管工作的良好氛围。三是强化稽查,专罚。定期汇总相关信息,对纳税人实施告知、提醒服务,加强跟踪监控,确定管理重点,严罚。四是强化监管,兑现奖惩。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相关部门严格进行考核考评,兑现奖惩。

三、整合力量,强化征管。将全县车辆分为正常车辆、“三无”车辆、农用车、摩托车、其他车辆五大类,并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征管。一是对有牌照、证件、缴费正常的各类车辆,采取自行申报缴纳和交通、保险公司扣缴。二是对小四轮、拖拉机等农用车辆,以县交通运管部门、农机局为主建立代征网点。三是对摩托车、“三无”、其他车辆,一方面以交警为主加大对应税车辆的上路检查,另一方面由交警、交通运管、保险公司联合把关,实行上牌、交保险、年审(检)先纳税制度。四是对长期在边远山区、乡村公路上营运的“三无”车辆和未税摩托车,由乡镇负责做好代征工作(由县政府下达代征任务)。五是对县财政拨款单位,实行对各单位登记造册,统一扣缴。

四、明确职责,通力协作。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财政、国税、地税、工商、交通、公安、交警、农机、保险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在严格执行“先税后审(检)”的同时,工商部门要提供车辆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农机部门要提供农用车辆的数量、吨位等信息;交通运管部门要提供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审(验)证的信息,并在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季审验时严格把关;交警部门要提供车辆上牌、过户、核销等环节的信息,在年审(检)时严格把关;地税、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车辆、虚假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的打击力度,形成全县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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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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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法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行为,新的《征管法》也将加强税收征管放在了首要的地位,征管体系的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实践中出现一些非本质问题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如果没有一点问题才是不正常现象。我们只有在征管改革中不断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早日实现改革目标。探索出一条由繁到简,提高征管效率的新路。

一、新征管模式在运行过程中,诸多因素的影响,产生的主要问题是:

(一)稽查各环节缺乏综合协调,影响整体功能发挥。1、稽查各环节缺乏综合协调。征管改革将稽查业务分为“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制约,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但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各环节间协调不力,相互扯皮,互不通气,各自为政,缺乏一个协调制度和一个有效的协调机构。2、对个体稽视不够。调查表明,对个体户的稽查虽是月月查天天查,但在大部分的稽查过程中对案源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较低,影响了稽查效果;二是投入个体稽查的人员整体素质不够,影响对个体稽查的广度和深度。3、稽查效率低。这里既有稽查管理、稽查内容不规范方面的因素,又有稽查责任心、稽查技术水平等原因,更有纳税户偷税手法隐蔽等问题。

(二)是集中征收以后,随着税务人员和办税地点的相对集中和部分中心税务所、征收点的撤销或合并,对一些零散税源的管理有力不从心和鞭长莫及之感,出现了不少漏管户,尤其是偏街小巷和农牧区、集贸市场零散个体商户的管理力量削弱。二是对于已纳入税源管理的户数,仍然责任不明,底数不清。三是重点税源分析比较浮浅被动,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从税务机关对税源变化情况的掌握来看,对于一些经济指标,既没有运用微机实现数据共享,又没有精力深入企业收集。靠纳税人自行编报,有的资料重复收集,有些收集不到,况且企业提供的数据可信度也值得质疑。四是由于对税源掌握了解的深度不够,分析不透,预测性不强,加大了稽查难度,增加了选案的盲目性,弱化了日常税收管理。

(三)新表、证、文书设计繁杂,在实际操作使用过程中问题较多。一是栏目设计与征管实际不吻合无法操作。二是某些文书传递手续设计繁琐,不便于开展工作。如个体工商户定税要经过层层审批,个体工商户仅仅会因为定额审定委员会的延迟召开等好几个月。

(四)是对表、证、单以及税务文书使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基层税务人员文字表述能力差,不能准确运用规范性语言填写文书。2、对政策、法规、条例的实质把握不好,尤其是稽查文书对案件的定性,难以用准确的法规语言表述清楚。3、部分涉税文书中缺份、少页、漏项、编号混乱。4、对文书的审批权限界限不清,有该审批的不审批,不该审批乱审批现象。5、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

上述问题表现是:一是选案不准确,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案源资料不完整。二是结案率低。受稽查效率低、稽查力度不够和人情因素影响,达不到预期效果。三是未申报户数占应纳税户数比例较大,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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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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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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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事项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和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区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建筑安装及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合伙建房)都是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纳税义务人。

二、负有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各镇(办)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协调,支持地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加强征管,征收税款。

四、与建筑安装及房地产有关的国土、规划、城建、房产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地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五、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相关税收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六、地税机关必须大力加强日管,对地税人员导致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地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选准重点区域,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组织开展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要重点检查无资质建筑安装及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缴纳情况,确保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税负公平。有关镇(办)应协助配合,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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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方案

为进一步摸清我市重点税源家底,掌握重点税源的真实情况,争取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合理制定年度的财政收入预算计划,确保实现财政收入增长目标,决定对全市重点税源情况进行调查,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通过调查摸清我市重点税源情况,科学分析税源结构,认真查找组织收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针对性地破解收入难题,防止税源“跑、冒、滴、漏”,挖掘税源潜力,规范征收管理秩序,为实现我市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促进经济发展夯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税源调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重点税源调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工信委主任、市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李宝山、金山工业基地主任、市财政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任由同志担任。

三、调查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1.时间:年12月1日至年12月20日。

2.范围:(1)重点企业税源(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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