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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制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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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优惠投资激励

摘要:发展中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一般均广泛制订并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在分析税收优惠的各类政策工具及对投资激励的作用的墓础上,探讨影响政策实施效果的有关问题,从当展中国家激励投资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汲取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税收优惠;税收制度;国际间投资税收抵免;投资激励

一、政策工具简述

1.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是发展中国家采用最为广泛的鼓励投资的政策工具。研究结果表明,由于优惠税率这一激励措施不能随着投资额的变化而改变,因此,使用优惠税率在提供投资激励方面并不是最有效的工具。发展中国家实施的优惠税率政策,一般不允许新企业将创业期间的亏损结转到以后的会计年度用以扣除应税额,而只能以企业的税后利润冲减,这也使得优惠税率措施相对无效。

免税期是优惠税率政策的一种特殊形式。发展中国家经常使用公司所得税免税期这一税收激励手段来促进资本投资。一个国家免税期的最常见方式是,在目标行业从事经营的新公司在其正式经营的一定年度内可以完全或者部分免除公司所得税,免税期以后则按适用的所得税率全额纳税。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外,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也在某些行业采用免税期政策。从新设企业的角度看,免税期并不像人们最初想象的那样宽松,只有当企业可以将折旧延期到免税期之后时,有效税率方能为零。

2.投资税收抵免与扣除。在投资税收抵免的情况下,某些被鼓励投资的行业的公司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或研究与开发、资本存量或就业新增部分的支出,在其应纳税额中按一定比例扣除。从国际实践看,对特定活动的税收予以抵免即提供直接补贴的政策工具比降低税率更为有效。

投资扣除即企业在缴纳公司所得税时从应所得中扣除,其效应和税收抵免相类似。投资扣除发展效应的力度取决于操作形式,即扣除额能否直接返还或结转冲销。对于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等高风险活动的企业或正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来说,提供直接补贴的力度越大,激励效果会更高。对于境内的外国子公司,东道国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税收抵免和扣除的积极政策效应是否被外国税收抵免的税制安排所抵消。譬如,对来自某些母国的子公司的投资起不到激励作用;或在某种程度上导致部分税收收入流入外国财政部门。

3.投资成本的快速摊销。最为常见的方式为固定资产的快速折旧,以及无形投资(如研究与开发支出、勘探费用、广告费用等)允许作为费用列支。其他如融资成本(利息)等在有些国家亦允许加速扣除。有些国家把选择性折旧扣除与免税期结合起来,如巴西政府规定对批准的项目在第一年允许5O%或100%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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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制度投资激励

摘要:发展中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一般均广泛制订并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在分析税收优惠的各类政策工具及对投资激励的作用的墓础上,探讨影响政策实施效果的有关问题,从当展中国家激励投资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汲取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税收优惠;税收制度;国际间投资税收抵免;投资激励

一、政策工具简述

1.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是发展中国家采用最为广泛的鼓励投资的政策工具。研究结果表明,由于优惠税率这一激励措施不能随着投资额的变化而改变,因此,使用优惠税率在提供投资激励方面并不是最有效的工具。发展中国家实施的优惠税率政策,一般不允许新企业将创业期间的亏损结转到以后的会计年度用以扣除应税额,而只能以企业的税后利润冲减,这也使得优惠税率措施相对无效。

免税期是优惠税率政策的一种特殊形式。发展中国家经常使用公司所得税免税期这一税收激励手段来促进资本投资。一个国家免税期的最常见方式是,在目标行业从事经营的新公司在其正式经营的一定年度内可以完全或者部分免除公司所得税,免税期以后则按适用的所得税率全额纳税。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外,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也在某些行业采用免税期政策。从新设企业的角度看,免税期并不像人们最初想象的那样宽松,只有当企业可以将折旧延期到免税期之后时,有效税率方能为零。

2.投资税收抵免与扣除。在投资税收抵免的情况下,某些被鼓励投资的行业的公司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或研究与开发、资本存量或就业新增部分的支出,在其应纳税额中按一定比例扣除。从国际实践看,对特定活动的税收予以抵免即提供直接补贴的政策工具比降低税率更为有效。

投资扣除即企业在缴纳公司所得税时从应所得中扣除,其效应和税收抵免相类似。投资扣除发展效应的力度取决于操作形式,即扣除额能否直接返还或结转冲销。对于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等高风险活动的企业或正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来说,提供直接补贴的力度越大,激励效果会更高。对于境内的外国子公司,东道国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税收抵免和扣除的积极政策效应是否被外国税收抵免的税制安排所抵消。譬如,对来自某些母国的子公司的投资起不到激励作用;或在某种程度上导致部分税收收入流入外国财政部门。

3.投资成本的快速摊销。最为常见的方式为固定资产的快速折旧,以及无形投资(如研究与开发支出、勘探费用、广告费用等)允许作为费用列支。其他如融资成本(利息)等在有些国家亦允许加速扣除。有些国家把选择性折旧扣除与免税期结合起来,如巴西政府规定对批准的项目在第一年允许5O%或100%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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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背景下的税收优惠制度分析

摘要:税收是国家用来宏观调控经济,达到国家规定目标的主要实施办法,但是现在税收的种类繁杂,各种优惠内容和方式繁杂,人们不得不怀疑它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同时是否真正采取了合法合理的措施,这样不仅仅破坏了税收公平的原则,其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也是长期性的。

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收优惠;制度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73-01

前言

税收公平是指国家在进行征税的时候需要考虑纳税人的税负是否符合其负担能力,国家应使两者相适应并且要使得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保持相对均衡的状态。政府在革新纳税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税收公平的原则。虽然此原则是在纳税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循的关键性税法原则,要求政府必须认定和信奉它,但是税收不可能完全实现以公平的方式收入分配,总有一些受限的情况。

一、税收公平概念分析

当代社会的税收公平的涵义是多种多样的:第一,关于税收涉及到的规范对象,税收公平的考察对象包含征税人和纳税人间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纳税人内部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关系,还涵盖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以及地方上的不同等级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情况。第二,税收公平涉及到的领域范围有政治,经济和社会三方面。税收在政治方面实现公平主要是说征税人,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对税收进行公平合理的监督和管理;税收在经济方面的公平指的是运用课税制度来保证各类的经济活动能够比较公平的展开,同时能比较公平自由的分配各类要素和收入;税收的社会公平指的是通过运用课税制实现社会的不断发展,主要包含人们接受教育的情况,就业情况公平与否,社保效益公平与否。第三,税收公平与否需要考虑其价值的高低,主要包含形式上和实质性的公平。第四,税收是否公平还要通过考察其起点,规则,结果和补偿等过程是否公平。第五,在代内和代际两方面等的时间层面来考察税收公平,情况。为了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和自然必须做到和谐相处,在设计税收制度的时候只有全面考虑到生态系统和保护自然资源等问题才能实现代际公平。第六要从空间层面来考察税收是否公平,既要考虑到国内税收水平,还应顾及国际的税收水平。

二、税收优惠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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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式支出视角下税收优惠制度分析

一、税式支出理念概述

税收制度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国家出于特定时期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对不同征税对象、不同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进行倾斜性配置,从而实现对特定产业或主体的扶持与激励,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税收优惠制度应运而生。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税收优惠作为税收制度的内容,却并不具有财政收入的属性,相反,它给予相关纳税主体的税收减免实际上造成了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从国家财政的角度出发,可以将税收优惠视为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由此,税收优惠可以理解为以税的形式所表现的国家财政支出的一种,或称税式支出。

(一)税式支出概念的界定

税式支出的概念是在税收优惠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英国学者认为税收制度中的许多减免措施“实际上相当于用公共的货币提供津贴”,这一发现为税收优惠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1967年,哈佛大学教授Stanley给出了税式支出的基本定义:在税制结构正常部分之外,凡不以取得收入为目的而是放弃一些收入的各种减免税优惠的特殊条款即为税式支出。Stanley关于税式支出的相关理论对以后各国学者关于税式支出的研究有着重要影响。之后美国、德国、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各国逐渐在国内开展税式支出制度构建实践,各国学者对税式支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学者认为,税式支出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通过税收制度发生的政府支出;有人认为税式支出是对主要税收准则概念的特殊偏离;还有学者认为税式支出是不属于某税的基本结构的税收放弃。

(二)税式支出概念的内涵分析

尽管国内外学者对税式支出的概念表述各不相同,但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这些观点其实存在很多共识。首先,税式支出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其结果是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基准税制是税收制度的标准条款。税收制度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税收制度实施所必需的结构条款,例如税基、税率、纳税主体、纳税期限等,也即基准税制;另一部分就是税收中的各种特殊优惠,与正规税制结构相背离,表现为对税收收入的放弃,也即税式支出。其次,税式支出具有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税式支出表现为税收收入的减少,但并非所有减少税收收入的行为都是税式支出,税式支出对税收收入的减少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的。税式支出的目的就是鼓励特定的经济行为或对特定的纳税主体给予扶持,并通过对特定行业的税收减免或减轻相关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的方式实现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最后,税式支出是一项特殊的财政支出。税式支出是从国家财政支出的角度规范税收优惠的制度体系,是税收优惠制度与国家财政支出制度交叉的部分。通过对各种定义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税式支出是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目标,在税收制度中规定一系列与基准税制相背离的条款,从而给予特定纳税主体或纳税项目税收优惠的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

二、税式支出的效益分析

(一)税式支出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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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解析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一)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的所得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实行减免税。

(三)加计扣除包括: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的加速折旧;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四)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实行20%、10%的低税率优惠。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变化

(一)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原企业所得税法为了解决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问题,确立了以“地区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优惠体系: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侧重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特区等特殊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和鼓励外商向生产型行业项目投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地区差距的逐渐缩小,《企业所得税法》重新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新的优惠体系,新税法把优惠落实到了产业政策上,注重产业结构导向,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新税法将地区优惠由东向西的转向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扶弱济贫”的调控手段,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以减免税为主的直接优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其也存在明显的弊端,体现的是事后调节,只能使有盈利的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并且,优惠形式单一,这必然影响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转变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新税法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以及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体现的是事前调节,使优惠范围更广、形式更多样及目标更明确。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的使用,最终与世界先进国家接轨,形成了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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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

摘 要: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势力的限制,其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因此,在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4-0218-02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并在近几年来迅速发展,为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虽然我国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很多政策仅限于制定层面,缺乏可操作性,效果并不明显。在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仍属于“弱势群体”,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足或者不能有力实施等,所以无法吸引优秀人才。在市场经济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和税收优惠的联系

(一)税收优惠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增加税收收入

根据著名的“拉弗曲线”,国家税收收入并不会一直随着税率的提高而增加,当税率超过某点是,税收总额不仅不会增加,反而开始减少。这是因为税率的提高会打击企业的积极性,导致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管理而使利润减少甚至亏损,使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导致税收税后的下降;另一方面,税率过高在打击企业积极性的同时,还会使得企业为了少缴税而偷税漏税,这会导致税收收入的下降。

(二)税收优惠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动力,增加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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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税收优惠制度探索

一、创业风险投资领域专门推行税收优惠的财政投资学思考

传统的融资方式仅仅是为资产雄厚、风险可控的大中型企业提供贷款。而创业风险投资主要为财力薄弱、风险不明朗的小型技术型潜力企业提供风险资金,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获得被投资企业的一定控制管理权,为经营管理能力薄弱的企业提供财务风险控制管理等资本增值服务,让创新技术型小企业发展壮大以期获得高额投资回报。创业风险投资在转变产业结构、解决中小创新型的民营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中起了关键作用。专门税收优惠制度的推行,促使创投企业为创新技术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与增值服务,而被投资的创新企业则为风险资金提供了投资空间和投资对象。税收优惠则让风险投资获得更高投资回报,积累更多投资成本,进行下一轮更大规模的风险投资(见图3)。

二、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各国的创业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立法现状

美国是创业风险投资的创始国,用经济政策和法律规范来间接调节潜在投资者的风险投资与预期收益比,以诱导潜在投资者的预期投资理性。相继颁布有《经济复兴税法》、《税收改革法》、《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3]。日本一直对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纳税及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两条线政策。大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税额扣除也较多。中小企业在加速折旧、延长亏损的结转年限、降低税率等方面优惠多。韩国颁布《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印度通过建立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税收优惠的政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高新技术行业的蓬勃发展。如《科研开发税务条例》,对所有技术引进项目征收研发税,并将其中的40%用于对创业基金的补贴,对长期股权投资所得及红利所得全部免税。

(二)各国在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税收优惠方面的比较

1.对创业风险投资领域进行税收优惠立法层次高美国除了联邦专门颁布的促进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各个州也有自己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立法。如阿肯色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各自颁布的《创业投资法》;英国的《创业投资信托法案》和《公司创业投资法案》;日本著名的《天使投资税制》;新加坡的《创业投资激励计划》和印度的《创业投资公司税收减免条例》[4]等都是专门针对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的税收优惠立法,从法律上保证了创业风险投资参与者的税收和义务,稳定了该领域的税收法律关系。2.税收优惠措施力度大、形式灵活印度给予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基金全部税收豁免,巴基斯坦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长达7年的所得税免税期;澳大利亚为了吸引来自发达国家的专注于创业投资的养老基金,对创业投资的养老基金的资本利得税给予豁免。为了让更多的资本形式进入创投领域,荷兰对投资于成长期内的中小公司的投资主体给予8年的资本利得免税期。若出现投资失败,损失资金可以从投资主体的所得税中进行抵免。美国为了鼓励遗产和赠与财产进入创投领域,也规定了这类资本进入创立初期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3.创新创投领域人才的薪酬回报模式和个人所得税收优惠美国为了培养该行业的高级管理人才,采取股票期权鼓励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结合的方式,降低了创投人才的税赋,提高了创投管理人才的回报。延缓纳税环节,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时暂不征税,课税期限被推迟到股票出售之时。目前美国85%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都推行了股票期权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其他发达国家纷纷效仿[5]。4.税收优惠覆盖广,避免重复征税在税制优惠选择上,各国较为一致,逐渐形成了以股息、利息、红利等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流转税为主,以印花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为辅的优惠税种结构。给予创业投资全方位的税收优惠。优惠对象覆盖了整个创业投资产业,包括创业投资的各个参与主体,既对创业企业进行优惠,也对创业投资者、创业投资公司乃至创业投资人才进行优惠,包括对被投资企业的前期投入,到中期扩展成熟,再到后期资本退出,各环节都有相应的直接和间接优惠措施。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各国通常做法是以有限合伙形式组建创业投资机构[6],如美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法人型企业,而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法人地位,只能对各个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要对投资者和投资机构征收双重所得税。

三、我国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税收优惠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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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制度安排的理论依据探讨

摘要:不管从传统经济增长理论的角度,还是新增长理论的角度,税收优惠都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而且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这一制度安排还有可能会发挥巨大的作用。在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今天,税收优惠这一税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工具也许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有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

关 键 词:税收;优惠;理论依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6-0036-04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采用税收优惠制度的原因也各有不同,但无非是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方面的政策目标。在经济上,大多为了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相匹配,如运用税收优惠手段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等;社会原因包括强调社会公平的实现,照顾低收入阶层的纳税能力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获取收入的机会或提高其获取收入的能力,从而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稳定等等;从政治角度看,一项税收优惠制度一旦由立法机构通过,就会对不同利益集团的税收负担带来变化并常被认为是政治家对特定团体或阶层的利益保护。但是,从理论上讲,税收优惠为什么存在并发挥有效作用有其特定的理论依据。

一、对市场失灵的矫正

所谓市场失灵,就是指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经济资源没有得到有效配置的一系列情况。现实市场经济在其运行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界的共识,而市场失灵的原因经常又是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垄断、收入分配不公等现象所引起的。税收优惠作为政府税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政策工具,对于市场失灵问题的矫正作用是其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理论渊源。

在经济学理论中,通常运用社会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阐述税收优惠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合理限度。税收优惠的必要性在于:它可以通过弥补私人边际成本的方式使经济活动满足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这一效率条件,从而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生产外在效应所产生的更广泛利益。这些利益包括规模经济、科技进步、先进管理经验的获取、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以及环境条件的改善等诸多方面。而且,从经济增长的动态发展趋势看,对市场失灵的矫正还可以带来降低成本、扩展本国产业的比较优势等长远动态经济利益。其作用机理为,当处于自由市场机制安排下从事某项活动的边际私人成本小于其边际社会效益时,生产者不可能在“无形之手”引导下去谋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面对这种市场失灵,就需要“有形之手”的介入,实行补贴安排或税收优惠,矫正市场失灵,实现在社会福利最大化条件下的有效供给。下面以外部性为例具体分析其作用机制。

如图1所示,MC1代表某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的商品R的边际私人成本,MB1代表R的边际私人收益,MB2代表R的边际社会收益。MB2与MB1之差为MEB,代表边际社会收益与边际私人收益之差,即边际外部收益。开始时市场均衡点在B点,均衡数量为Q1,但是市场有效率的均衡数量应该在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社会收益相等的Q2上。由于社会个体对具有正外部性的商品R的价格低于社会价格,社会个体对R商品收益最大化的需求量Q1小于达到社会均衡有效率的需求量Q2,因此产生了超额负担,即效率损失为三角形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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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创业优惠政策大多为原则性的宏观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在经营、融资和税收等关系到大学生创业的关键问题上,创业的大学生们并没有享受到真正的优惠。大学生创业的税收政策能否带来积极效果,关键取决于对其优惠的力度以及范围大小。但是,现存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范围过小,仅仅适用于经济发达地区和省会城市,同时,优惠税种有限,税收政策减免的税种仅为一些所得税和地方税。首先,所得税属于收益税,在自主创业之初大学生的劳动力成本较高,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激励不大;其次,我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实行分税的财政管理体制,减免地方税收来促进大学生创业,暗示着支出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使地方财政尤其是相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压力加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贯彻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积极性。当前,我国针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通常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通知的形式独立下达的,在实际应用中往往不够规范,不得不再次下达补充通知,对政策内容进行细化。而且由于各个政策间的交叉重叠,适用上的重复甚至于矛盾也在所难免。总而言之,没有一个总的纲领性的法律统领所造成的司法冗杂,导致最终降低司法效率。

近年来,国家多次号召为大学生自主创业铺平道路,其他有关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扶持的政策也陆续出台。可大学生的普遍感觉是,他们的创业生存环境仍未宽松。其根本原因便在于落实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都可享受大学生创业的相关财税扶持政策。但是从产业特点来看,这些政策并没有结合大学生创业的区域结构和相关的产业特点。以重庆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为例,其着重于大型企业和资金密集型产业。却没能体现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特点,如对技术密集型的中小企业、第三产业等在政策优惠中没有予以突出,只不过是给予通常的优惠。虽然中央和地方都相继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但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比例仍然较低。笔者在重庆23所高校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500份调查问卷。其中有效问卷420份。调查结果显示:其中完全不了解当前政府创业政策的占62.0%,稍有了解的占37.0%,非常了解的仅占1.0%。不仅如此,很多听闻相关政策的大学生并未深入了解政策,把优惠政策束之高阁,而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便是宣传不到位。

创业政策的执行障碍多。首先,在政策的执行方面,存在着“政出多门、文件‘打架’”的现象。其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政府消极应对上级文件,从而使中央政策无法落到实处。最后,政策缺乏连贯性和稳定性。有的优惠政策在短暂地执行后即告停止,有的优惠政策却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实行区别对待。正因大学生创业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着种种问题,从而使得优惠政策并未落到实处,使得大学生没有享受到实质性的优惠。

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域外考察

1.英国。英国对大学生提供的创业税收优惠的力度很大。而且国家对于未来不可限量的高层劳动力所花费的时间、精力之多,可以想见其相关政策的完整度和科学性。英国对大学生的创业指导实行“跟踪式”服务,由同一名指导人员向同一名创业者提供指导,根据创业进程不断在技能培训等方面加以完善。并且政府提供高额创业资金,拨款建立英国科学创业中心来管理和实施创业教育,并在房屋租赁、贷款、法律咨询等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充分的优惠和支持。

2.美国。美国通过立法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先后颁布了《青年就业与示范教育计划法》、《就业培训合作法》、《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等法律,建立了创业教育指导的法律规范体系。并且大大加强财政资金投入,降低相关税收、税率,减轻大学生创业的压力。不仅如此,美国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不断发展的贸易,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减少失业,激励创业。为了提倡大学生积极投入创业的行列,美国提供了丰厚的资金补助和优惠措施。

3.日本。向来以“博采众长”著称的日本,也在吸收西方发达国家政策优点的基础上,发扬自身优势,制定出一系列别具特色的大学生创业的扶持制度。日本政府1998年制定了《大学技术移转促进法》,扩大高校等学术机构的自,使其能够通过技术转移或兴办企业等形式参加创业,促进高校学术向产业技术转移。并为大学生提供无担保人,无保证金的融资服务,使得大学生在创业之初获得更好的福利与优惠。

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对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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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税收优惠制度调整想法

中国现阶段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方面,但主要表现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同时还在某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也存在优惠政策。

1.增值税2011年10月31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做了如下修改:将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改为(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将(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改为(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将(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改为(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营业税2011年10月31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做了如下修改:将(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改为(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将(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改为(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个重大的举措,它的施行也是充满争议的。是否既能有效的增进企业的发展环境,又不损害国家税收,是该政策在具体实施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3.企业所得税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这一条其实对原有优惠政策没有做出调整,只是将延续期加长了,目前是告诉中小企业,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会一直持续。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2011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011年11月14日,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其实这些摆在明面上的行政收费并不是很多,政府估计忽略了一些隐性收费,那个才是大头,如何有效杜绝非法收费问题的确是政府应该考虑的一大难题。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效果分析

在众多利好的优惠政策制定下,这些优惠政策能否会使中小企业的状态有所改善成为人们关心的重点。但这些优惠政策的力度也被众多专家学者,以及一些企业家所质疑。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增值税的负担其实是在消费者身上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可以以进项税抵扣的,但抵扣的关键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础的。而在上海部分行业试点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做法,看似将增加最低为6%的税率,与原先5%的营业税相比,能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中小企业的各种零星购买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不能抵扣成本,增值税率又比营业税率高1个百分点,没准一些企业还会因此而增加税负。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抵扣,但仅限于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这样的规定已与形势脱节。时下中小企业如能幸运地得到贷款,其利息必定远远高于基准利率,应当按贷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抵扣。所以,政策的调整因根据事实来制定,如果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话,其调整的意义将被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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