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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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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税收优惠是各国常用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它具有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给企业提供宽松发展空间等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单纯强调优惠而忽略了整体投资环境,减免期限不科学,优惠手段单一等。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税收优惠存在问题之后,提出了改进的原则和对策。

税收优惠是指税收国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政策法规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结果的税收负担措施。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改变了三种税收关系。一是税收优惠导致了双方财产利益的增减变化,即国家将部分税款根据有关的税法(或税收政策)的规定返还给受惠方(纳税人)。二是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受惠方可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但国家为其提供的服务并未因此减少,这些费用便转移到其他纳税人身上,增加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三是税收优惠使受惠方得到了经济援助,在受惠方资金实力、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员工素质等方面并不一定高于一般企业的情况下,竞争力得到加强。

具体而言,税收优惠在实现税收调控功能中的作用体现为:

第一,税收减免措施,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条第三款对设在特定区域内的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大大缓解了高科技企业资金困难,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调整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即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提倡靠市场调节经济,但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企业对产业结构的调整的反应始终表现的比较迟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对需要下大力、急需发展的产业予以税收优惠,而对限制的行业不予以优惠或者实施高税负,就可以给所有市场行为主体一个比较明确的产业信号,从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动,实现产业结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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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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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宗旨就是贸易自由化,加入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全方位接轨,各种限制逐步打破,法治更加成熟、完善,更多的外资将会涌入中国。但是,作为外商投资“指挥棒”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在吸引外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是由于相关的优惠政策自制定以来,已经近十年未作调整,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背景下,重新审视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相应调整,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目标不清晰,产业导向过于简单化,外资投向不尽合理。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目标明确,能正确引导资金流向,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等等,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有依有据。在开放之初,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目标是吸引外资,现在已由吸引外资量的要求升华到合理利用外资质的要求,中心是促进我国经济的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而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一刀切”的优惠政策,从而在不同的风险与技术投入下,不同行业承担同样税负,使产业导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导外资流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若不适时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入WTO后,外资的进一步涌入只会加剧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的矛盾,并产生新的矛盾,难以实现利用加入WTO后的大好形势加速发展经济的目标。

2.优惠手段单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外商的偷税逃税。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对来自这些国家投资者的减免优惠,就转化为投资者母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国反而因这些税收优惠而大大降低我国税收优惠的效益与质量。二是减免税优惠过多,诱使外商千方百计钻税法漏洞,延长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缺乏统一性。具体表现为外商享受“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内资企业以照顾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则以鼓励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二者的差异矛盾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与进口关税两方面: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同为33%,但由于税收优惠的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不足1

0%,而内资企业为28%;在进口关税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国关税算术平均水平为23%,而外资企业的关税税率按其所占关税收入占应征货物价值比例计算不足5%。这些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长此以往必将危及民族工业的生存与发展。加入WTO后外资将进一步涌入,客观上要求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内外资企业与地区之间的统一,而且WTO成员国之间的无歧视性待

遇也要求我国在对待优惠对象上实行无差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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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运用

比如说,近年在开发西部经济的宏观政策影响下,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如A企业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市场都在华东一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为了获取税收优惠政策而贸然迁徙企业,就会造成税务筹划成本大于所获利益,得不偿失;如B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在西部某省,产品销售市场在华东,这就需要B企业结合该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力资源、能源供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筹划,选择最佳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如C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在西部某省,而产品也主要在西部市场销售,劳动力素质也能达到C企业的生产要求,则C企业投资西部地区,获取西部税收优惠政策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因此,在以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筛选不同的优惠政策所能带来的预期效益,综合考虑税务筹划成本因素,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进行分析比较,择优采纳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些企业在某一时期可能同时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就需要通过严谨的比较分析,综合平衡,择优采纳,以取得税后利益最大化。因为,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特定的税种、产品或区域而制订的,同时企业通常都会需要缴纳多种税款,而这些税种之间又往往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比如,节约了流转税的支出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因此,评价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经济利益,必须通过实施该项税务筹划后所产生的税后总收益或优惠期内产生的税后总收益的现值等经济指标来进行考察。

二、充分考虑税务筹划成本因素和潜在风险

任何经济行为都会产生成本,税务筹划也不例外。在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活动中,税务筹划的成本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二种。

直接成本是指为满足某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对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进行改变而发生的经济资源的消耗和税务筹划活动中的费用。如为了获得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把工厂搬迁到西部某省,其间所发生的直接支出和停产损失等可用货币量化的费用。

间接成本主要是指在满足某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后出现的不可货币量化的费用。如为了获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政策的要求吸收一定比例的下岗工人,假设这些工人不具备本企业的劳动技能而需要逐步适应,期间出现的劳动生产率下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情况即形成了实施筹划过程中的间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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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论文

近年来,各地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自行其是,一些政策完全超越了地方的应有权限和尺度范畴。税收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各地在招商中争夺胜利的暗器。为了吸引外资,在优惠政策的制订上,各地是花招百出。许多地方早已突破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底线,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已经在一些地方暗地里执行。一些地方甚至承诺给予十免十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做得貌似合法:先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征收到后,根据原先的协议,以财政奖励或补贴的名义返还给企业。这是各地对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的一种普遍的做法。而另一种更为隐蔽的做法是,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有的地区越权擅自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的地区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标准掌握不严、审批程序不规范、后续管理不到位,客观上导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和执行尺度不统一,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积极作用。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三令五申,不断清查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种竞争行为并没有因此而收敛。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隐患是很多的。不仅让招商行为陷入恶性竞争的循环中,而且也给国家税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即使是在长三角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税收优惠造成的财政负担也是比较沉重。外表企业林立,但地方财政拮据,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的流失是其重要的原因。另外,也在某种程度上给引进外资制造了不少障碍。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在一些特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商企业实施了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主要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的是15%,有的是24%,这是中央政府允许的优惠政策。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自行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出台所谓的“土政策”,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自己确定的一些土政策,是违法的,从国家政策讲历来是反对的,是不允许的,也很难兑现。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外商需要的是一个透明的、规范的、统一的税收政策。而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缺乏稳定性、透明度的问题,比如,政策条文零散、割裂;立法层次不高,部分优惠政策呈现行政化的趋势等,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清理已经势在必行。

但是,事实上,要想堵住各地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口难度极大。早在1993年我国酝酿税制改革前,中央便已经出台了严禁各地擅自减免税收的措施,把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政府手里。但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滥减免税收的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止,一些地方政府从扶持本地企业和吸引外资的角度出发,仍在出台减免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上做得貌似合法,这些操作手法比较难以查处。而利用税法的不严密性钻空子,出台一些事实性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更加难以查处。政府已经认识到在减免税中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地方越层减免,中央地方衔接不平衡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对税收体制的变革来从根本上根除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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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政策优惠

内容提要:中小企业作为一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国政府都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其中税收政策就是一项重要内容。而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应借新一轮税制改革和调整之机,进一步予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纳税服务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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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我国税收优惠的现状及问题;各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借鉴分析;完善我国税收优惠的方案选择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税收优惠实施的现状分析、税收优惠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区域性优惠、产业性优惠、税收优惠操作形式的多样化、依投资规模制定区别优惠、对内资与外资实行同等优惠但要保护本国产业等,具体资料请见:

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高峰期。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为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扩大吸引外资,优化外商投资质量、结构,完善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使之既满足效率与公平、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原则,又能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率,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借鉴国外经验,改善我国的优惠政策。

一、我国税收优惠的现状及问题

(一)税收优惠实施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为了大规模地吸引外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适时、分阶段地提出了不同的税收政策目标,经历了鼓励特定地区投资──鼓励向基础设施投资──鼓励向技术密集型项目投资的过程,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1)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从无到有,且成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截至1997年底,全国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0.49万户,其中已开业者近15万户,合同利用外资金额5211.66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218.73亿美元,近5年来,我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金额最多、增长速度最快、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受资国;(2)带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使我国在电子计算机、通信、家电、汽车、电梯、农药等行业缩短了与发达国家先进技术水平的差距,刺激了一些工业迅速更新换代;(3)外企的成长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现代化企业提供了良好示范;(4)催化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5)增加了财政收人。

(二)税收优惠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十几年前相比,我国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十几年不变的税收优惠模式也日渐显露其弊端。主要是:

1.侧重东部沿海的“区域”优惠,不利于鼓励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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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资源综合利用:不同税种优惠政策有区别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利用粉煤灰、尾矿、三剩物等废弃资源的生产企业的扶持和激励。其中,增值税优惠包括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为减计收入总额。纳税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由于不了解优惠资格认定程序、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等,导致不能充分享受合法权益,甚至面临补税风险。本文建议纳税人从以下五方面入手,防范税收风险,保护合法权益。

一、初次认定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分清优惠类型,做好享受优惠准备工作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增值税优惠属于报批类,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类。

按照正常流程,纳税人先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然后凭认定证书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认定证书往往滞后,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存在时间差。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一般按照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开始日,将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到税务机关申请日期间未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补退税款。但如果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货物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就不会补退此期间该货物已纳增值税。

例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利用废旧轮胎生产胶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1月~2011年12月。该企业在2010年底取得认定证书后,即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因此,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税收优惠开始时间是2011年1月,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发现,该企业已将免征增值税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已征增值税不退税。该纳税人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享受到全部税收优惠。

为防范缩短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风险,建议纳税人:1.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证书时应同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政策时,也可以请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与发证部门沟通信息,提请其及时审批发证,减少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的时间差。2.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在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就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要求核算,免征增值税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提前办理重检手续。

二、分清不同税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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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摘要:我国给予高校的税收优惠来源广泛、级别不同、优惠期各异。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高校的经济行为相联系进行分析,既可以避免税收优惠的遗漏,也符合财务管理分析的规律。本文将高校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按收入、个人、行为划分的方式,囊括了几乎所有的高校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校处理相关税务工作提供了新的视角。

关键词:高校 税收优惠 科学分类

我国为鼓励高等教育的发展,在不同时期给予高校多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享受的这些政策优惠的所属期间不同、批准文件下达的部门复杂、优惠条件各异。以往的研究仅按税种进行分类阐述,不符合实际工作的需求,高校财务管理人员无法将所有税收优惠充分利用。因此,根据高校工作实际情况,将税收优惠按照与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与个人相关税收优惠、与行为相关的税收优惠分为三大类进行分析,更符合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需要。

一、 高校税收优惠研究的意义

(一) 消除税收认识误区

一直以来,高校对纳税有一个传统的认识误区,认为“税不进校”,高校不是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无需交纳税款。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高校收入分为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两部分。不征税收入专指高校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这部分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解释为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除此以外的各项收入均为应税收入,其中根据国家财政及税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享有免税待遇,但区别于不征税收入,是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二)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高校财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高校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组成,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外界环境的变化,为弥补教学科研经费以及基建资金的不足,多渠道筹集已经成为高校财务的重要研究内容。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减轻了税费负担,同时避免了漏税引起的罚款,更重要的是维护了高校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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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效应

[摘要]在全面回顾和分析国内外税收优惠政策对FDI引资效应的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可以看出FDI的流动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鉴于我国税收政策对FDI的效应正在不断弱化,我国应及时推进两税合一。一味片面夸大其作用将严重阻碍内外税制的统一步伐。

[关键词]FDI,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弱化

关于何种因素决定FDI的流动,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在FDI的投资区位决策中扮演何种角色,国内外的研究颇多。主流经济学观点认为,影响FDI流动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因素包括:政治和经济的稳定、规范的商业和法律制度、良好的基础设施、高效的政府管理体制、充足的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力资源、自由的利润汇回机制、充分的争端解决机制等。不仅同一因素对不同类型FDI流动影响的大小不同,不同因素对同一类型FDI流动的影响也不同。税收政策作为东道国体制和法律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仅是影响FDI流动的诸多因素之一。早在1978年,Root和Ahmed利用41个发展中国家1966~1970年的数据进行计量分析。他们依据年度人均FDI的流入量,把这些国家分为没有吸引力的、具有适度吸引力的和高度吸引力的国家三类。44个变量被选择当作潜在的重要影响因子,以鉴别这三类国家组。在6个和政策相关的影响因子中,三个与税收水平相关。其中,公司税率被证明是鉴别三类国家组的有效影响因子,然而,税收激励法规和税收宽免没有被证实是有效的影响因子。Agodo对在20个非洲国家拥有46项制造业投资的33家美国公司进行了计量分析。回归结果也同样表明,税收优惠并不是影响FDI流动的决定因素。尽管这一时期的多数文献,运用总量数据来评价年度FDI流动变化和一系列的因素之间的相关性,包括与外国投资所能获得的税后回报率变化之间的关系,FDI的变化可能和被忽略的变量之间有重要的相关性,比如,贸易和金融自由化等。但随后的一些计量分析大多得出基本相同的结论,即税收政策对FDI流动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宜过分扩大,至少与政治稳定性、劳动力的成本和可获得性、基础设施等其他因素比较起来是有限的。税收政策在弥补一个国家投资环境中的各种负面因素影响时,是一种微弱的激励工具。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给企业提供了税收激励措施,以吸引投资到那些欠发达的、成本更高的和没有吸引力的地区,但是收效甚微,没有多少可持续的FDI流入。这种现象强烈地说明了,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流行的财政激励政策,在弥补基础薄弱的投资环境方面是没有充分效率的。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对FDI的吸引作用,国内学者最新的研究结论大体分为三类。孙俊以中国为研究对象对FDI的区位选择因素进行了初步的计量分析。他发现,政策优惠一直是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动力,而且政策效应不仅没有随着时间减弱,并且呈现空间上从沿海到内地、从东向西逐步推进的激励竞争的战略特点,各地区吸引FDI的政策激励是不平衡的。李宗卉、鲁明泓在回顾总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以城市(镇)为单位,建立了经验分析模型,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FDI吸引方面的作用也较为显著。而江心英认为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会受到各个国家不同的税制以及各种不同类型的投资动机和跨国公司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到底是否显著不能一概而论。著名经济学家钟伟等在《国际资本的流入结构和政府间FDI的激励竞争》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国际资本的流入构成与引资国政府FDI激励政策的相关性并不明显,一国的政府治理效率可能更为重要。他们认为,一国政府若希望改善其国际资本的流入结构,应关注政府间FDI内流的激励竞争的底线和相互协调,同时应对本国经济特质及政府治理效率予以足够关注。一个高效率的政府在吸引FDI上具有相当强的竞争力,规则调整和法律条文没有显示出设想中的积极作用,这也许不能说明政府在吸引FDI上无所作为,但至少说明了各经济体之间的模仿效应导致引资国之间在激励政策上越来越相似,效能锐减。1990年以后,各国对FDI采用自由化的政策甚至竞争吸引FDI,事实上确实是降低了单个国家的政策效率。其后,各国的外资激励政策及其相互竞争不是吸收FDI的充分条件,决定FDI流向的还有引资国的吸收能力。引资国自身特质相关的一些吸收因素与FDI的流动有着强相关关系,较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包括:增长率(表征一国的经济前景)、开放程度(表征一国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教育水平(表征一国的人力资本情况)、国家风险(表征一国政治风险、经济成绩、债务水平、金融市场的综合指标)、透明性指标(表征一国政府激励政策的可信度和可维持程度),这些指标表现良好的国家,能够吸引较多的FDI,国际资本流入构成中FDI的比例相对也就比较高。结果在存在政府间就FDI的激励竞争时,单个国家的激励政策和规制变革并不足以使该经济体在吸收FDI方面取得优势,政府效率较高的经济体才会拥有较高FDI比例的国际资本流入构成。

FDI的激励竞争有时候不但不会提高反而会降低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在一项对过去15年以来30个国家183个FDI项目的评估中,一项新的研究发现,有25%~45%的项目对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具有净负面影响。这项不受欢迎而且出人意料的发现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FDI常常伴随着扭曲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国产化要求、贸易保护、金融优惠、补贴、减免税、指令性合资要求和技术许可协议,以及本土资本和本土企业相对于外国资本的歧视性待遇。结果表明,虽然FDI激励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FDI进入,但是从整个社会看,政策带来的损失常常大于收益。显然,政府就FDI流入产生激励竞争和规制变革时,应该关注这些FDI自由化政策的实际效果,通常激励竞争是昂贵、歧义和危险的,政府应在区域内政府间和本国内各级政府之间的激励政策协调方面采取更积极的姿态。

迄今为止,中国国际资本的流入总量与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FDI的流入规模日趋扩大。但这些FDI的流入是得益于政府的激励政策和规制变革,还是得益于中国经济宏观基础的稳健或政府治理效率的提高,钟伟认为尚缺乏有说服力的经验研究。至于中国内部各级政府之间为争夺FDI的激励政策的实际绩效,以及激励竞争到底从中国整体角度抑或从地方区域角度带来了福利增进还是损失,也同样缺乏翔实的经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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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细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4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认定和办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认定

㈠省新闻出版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每年讲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综合科技类报纸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并将有关综合科技类报纸的增值税退付申请批复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㈡省新闻出版部门对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科技音像制品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审核退付手续,并将有关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付申请批复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㈢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前。

二、科普基地的认定

㈠申请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科普基地,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第2点所规定的条件。

㈡符合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单位,须经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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