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国税税收收入

摘要:税收收入弹性反映了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通常认为税收收入弹性应围绕1上下正常波动。本文从总量和结构方面对山东省国税税收收入弹性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分析了导致山东税收成高增长的因素,对于认识税收收入在山东当前形势下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税收弹性经济增长实证分析

一、税收弹性的内涵及意义

税收弹性是指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程度,即税收收入变化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比例关系,其公式为:

ET=(T/T)/(Y/Y)

公式中,ET为税收弹性,T为税收收入总量,T为税收收入增长量,Y为国内生产总值(GDP),Y为GDP的增长量。根据弹性理论,ET=1时,表示税收与经济同步增长;当ET>1时,表明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即经济的发展能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当ET<1,时,表明尽管税收绝对量可能比较大,但税收增长速度慢于经济增长速度,新增GDP中税收集中度下降。在实践中,ET=1的情况并不常见,通常ET的数值总是表现为大于1或者小于1。

税收弹性理论是西方税收学说的一个重要内容,引入税收弹性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强化税收弹性是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在价值规律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的条件下,经济发展必然具有一定的反弹力。而税收的特征之一表现为固定性,税收制度一旦确定,在短期内就不可能有大的经常性的变动。这就要求税制本身具有弹性,能自动增减其收入量,以适应多变的经济发展状况。其次,建立税收弹性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需要。一般来说,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人们对食物、衣服等私人产品的的需求逐渐下降,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就相应增加了政府在交通、通讯以及政府一般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而且社会福利也将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而不断增加。这些压力都要求提高政府支出水平,增加税收收入。弹性税收能够随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而增加,从而为正常的政府支出提供资金,实现其发展目标。第三,有弹性的税收制度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西方经济学将税收看作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自动稳定器。在经济过热时,有弹性的税收制度可以保证在经济增长时税收收入自动增加,从而减少企业和个人手中可支配的货币收入,防止投资和消费基金的膨胀,减少发生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在经济滑坡时,税收收入能自动减少,从而使企业和个人支付增加,刺激经济回升。从这个意义上说,弹性税收具有促进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熨平经济波动的功能。

二、山东国税税收收入弹性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全文阅读

税收收入增长

关键词:我国税收;税收收入;超常增长

一、我国税收收入的高幅增长,实际上是现行税制下可实现税收规模的逐步回归

(一)我国近几年经济增速无法支撑高速增长的税收。

这几年来,我国税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经济增长速度,但经济增长因素对税收增收的影响是适当的,有限的,因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一直比较平缓,没有发生大的突发性变化。1998——2002年,我国的税收收入从8656.6亿元,上升到17003.8亿元,年均增长15.7%,而同期的GDP年均增长7.6%。按照一般经济发展水平,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看,每当GDP增长1个百分点,税收收入增长约0.8——1.2个百分点。如果税收弹性过大,则反映着经济发展的波动幅度较大。若经济效率比较低,效益比较差,税收弹性则低于1.反之,税收收入的弹性系数就要大于1.纵观我国近五年的税收收入弹性系数,每年都达到了富有弹性的水平,特别是从1999年以来,税收收入弹性系数每年都超过了2.5,即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税收收入就增长2.5个百分点以上。这与我国近几年经济一直在通缩状态中运行的现实不相称。受经济通缩的制约,我国的经济运行质量没有明显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改善不快,经济结构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即使由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带来相应的税收收入增长,但增长的幅度不可能如此悬殊。因此,如果仅从近几年经济发展提供的税源增量来看,一般来说无法支持税收收入这种增幅。

(二)税收政策、法规调整因素对增加税源的影响很小。

近几年我国的税制没有进行大的调整,只是作了局部的修改、完善。具有直接的增加税源意义的税收政策就是从2000年开始恢复对个人储蓄利息税的征收,每年增收约250亿——300亿元,除此以外,大部分是减税政策。如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企业的行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屠宰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等。因此,税收政策、法律调整因素,除个别年度对税收收入影响可能比较大外,从整体上看不会造成多大的影响。至于因财政体制调整带来的政策性增收,是我国税收不规范的典型形式。如所得税共享体制的建立,带来的所得税大幅增长等。但不管怎样,它只是起到了加快实现税收收入的作用,而提高税收收入的前提,必须是有可实现的税源。

(三)加强税收征管对提高税收收入增幅有一定的作用,但不可能对税源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分析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因素构成时,有人就把除经济、法律因素之外增长的税收,都归结为加强征管的结果,从而得出了税收增收部分的30%——40%都是由加强征管形成的结论。也就是说,如果年增收1000亿元的话,其中约300亿——400亿元是加强征管形成的。但不管征管因素在税收收入的增长中起多大的作用,它始终只是实现既有的税收,而无法创造新的税收。

全文阅读

国税税收收入弹性实证

摘要:税收收入弹性反映了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通常认为税收收入弹性应围绕1上下正常波动。本文从总量和结构方面对山东省国税税收收入弹性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分析了导致山东税收成高增长的因素,对于认识税收收入在山东当前形势下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税收弹性经济增长实证分析

一、税收弹性的内涵及意义

税收弹性是指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程度,即税收收入变化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比例关系,其公式为:

ET=(T/T)/(Y/Y)

公式中,ET为税收弹性,T为税收收入总量,T为税收收入增长量,Y为国内生产总值(GDP),Y为GDP的增长量。根据弹性理论,ET=1时,表示税收与经济同步增长;当ET>1时,表明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即经济的发展能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当ET<1,时,表明尽管税收绝对量可能比较大,但税收增长速度慢于经济增长速度,新增GDP中税收集中度下降。在实践中,ET=1的情况并不常见,通常ET的数值总是表现为大于1或者小于1。

税收弹性理论是西方税收学说的一个重要内容,引入税收弹性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强化税收弹性是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在价值规律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的条件下,经济发展必然具有一定的反弹力。而税收的特征之一表现为固定性,税收制度一旦确定,在短期内就不可能有大的经常性的变动。这就要求税制本身具有弹性,能自动增减其收入量,以适应多变的经济发展状况。其次,建立税收弹性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需要。一般来说,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人们对食物、衣服等私人产品的的需求逐渐下降,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就相应增加了政府在交通、通讯以及政府一般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而且社会福利也将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而不断增加。这些压力都要求提高政府支出水平,增加税收收入。弹性税收能够随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而增加,从而为正常的政府支出提供资金,实现其发展目标。第三,有弹性的税收制度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西方经济学将税收看作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自动稳定器。在经济过热时,有弹性的税收制度可以保证在经济增长时税收收入自动增加,从而减少企业和个人手中可支配的货币收入,防止投资和消费基金的膨胀,减少发生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在经济滑坡时,税收收入能自动减少,从而使企业和个人支付增加,刺激经济回升。从这个意义上说,弹性税收具有促进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熨平经济波动的功能。

二、山东国税税收收入弹性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全文阅读

会计收入和所得税收入

一、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为“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狭义)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全文阅读

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差异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摘要] 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结果经常不一致,其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二者的服务目的、遵循原则等不同。针对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本文从收入实现确认条件、商品销售收入计量模式差异、视同销售方面对比了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所得税问题上的主要差异,针对商品销售收入计量模式等差异进行分析和调整,并提出几点协调建议。

[关键词] 汇算清缴;会计与税收差异;差异调整

[中图分类号] F230;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07- 0002- 04

1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据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计算全年应补缴、应退还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企业的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为方便计算,企业一般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据以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2 会计准则与税收收入的确认条件差异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CAS 14)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对这些业务要按照视同收入的形式缴纳税金,于是视同销售业务在我国的企业中随之产生,而且这类业务在企业的业务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我国税法也对销售收入做了一些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者的区别是不需要第四个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下举例说明确认条件的差异。

[例1] 2011年5月19日,A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B企业,商品已经发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款分别为1 000 000元、170 000元;商品成本800 000元,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2011年12月31日,B企业因为债务问题,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兑现货款。2012年4月12日,B企业账户解冻,如数支付货款。2011年A企业无法收到货款,因此,A企业会计上就不能确认该笔销售的收入。A企业2011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

全文阅读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摘要】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法下收入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汇算清缴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区分二者的界限,既可以充分保证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也能让国家税收少受损失。文章将从会计与税法的角度探讨二者的差异。

【关键词】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财税处理

税收优惠一般包括收入优惠、扣除优惠、所得优惠、税率优惠和税款优惠。免税收入作为典型的税收优惠。本文主要探讨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一、收入的确定原则

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国税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二、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一)税法规定

全文阅读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

[摘 要] 在税务和会计的相关准则中,对“收入”及其确认的理解各有差异,本文主要分析和探讨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中的“收入”确认上的异同。

[关键词] 税收 收入 会计 确认 比较

一、“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一)税收中的“收入”概念及范围界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收入”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会计“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收入”确认的比较

全文阅读

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协调

摘要:文章分析了会计收入与税收入的差异,提出了协调会计收入和税收收入的措施,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会计收入税收收入差异分析协调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0-176-02

一、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税法的目的是及时地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会计制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进行宏观调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因此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在确认的依据和原则,确认的范围,以及计量标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1 确认的依据和原则不同。会计收入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强调与收入相关风险和报酬是否实际转移,对各种收入的确认,只有在同时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人的实现。如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也规定了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应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正确计价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指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已于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反之,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于本期收付,也不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正确计价原则主要是针对企业发生的一些以货易货等非货币交易、关联企业之间经济往来以及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特殊事项,以防止企业隐匿、转移或少计收入。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该产品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照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或费用来核算。企业的财务人员只有掌握应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才能准确地确认应税收入。税法强调所有权转移或实物转移,证明所有权转移的凭证是已经开具发票或其他能代表所有权转移的确凿证据。

2 确认收入的范围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收入范围,仅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资产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同时还明确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其中免税收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包括各种税收返还。

全文阅读

中国税收收入增长研究

摘 要:税收收入的增长必须要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而目前中国的税收出现了过快增长的情况,本文分析了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联性,认为目前税收收入的过快增长是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引导,由税收征管、税制设计等各个因素共同作用所导致的。税收的过快增长在长期来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税收收入增长需要回归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增长水平上来。最后本文对税收增长正常回归提出了税制改革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过快增长;正常回归

税收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历史时期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税收收入也不是越多越好,税收的规模应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一个国家正常的税收增长应该在什么水平上才是正常健康的,或者说是与经济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财政、社会达到一个和谐点,是一个国家制定科学的税收政策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从1997年起,我国税收收入出现了超常增长。基于这个现状,如何让税收增长回到正常的水平上来,对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无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基于此,本文对税收收入的增长与社会经济的相互作用进行分析,对税收增长的超常情况一一说明,以期求得到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税收收入增长因素分析

(一)税收的影响因素

1、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是税收的基础,只有经济增长了,税收收入才可能增长。经济增长促进税收增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随着一国GDP的总量不断提高,可供分配的“蛋糕”越来越大,即扩大了税源,从而在源头上促进了税收增长。

全文阅读

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分析

收入分配差距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适度的收入差距有利于促进竞争、提高效率。但过大的收入差距则会带来诸如贫困、社会冲突、社会动荡,妨碍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等一系列后果。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悬殊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和阶层之间。据统计,2005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为3.2:1。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西部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1980年是1:1.87。到2000年扩大到1:2.82,到2005年底。我国上海城镇居民家庭每人全年可支配收入达到18645元。是全国最高的地区。而最低的新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只有7990元;1978年我国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工资比是1.38:1。2007年我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收入最高与最低行业之比为4.88:1,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阶层之间,10%的最低收入家庭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不到2%。而10%最高收入家庭财产总额则占40%以上,2000~2005年。城镇居民中10%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的收入之比从4.6倍上升到9.2倍;我国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0.330上升到2000年的0.458,2007年中国居民基尼系数已扩大到0.47,总体基尼系数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如果再将灰色收入的因素考虑进去,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应在0.5以上。

二、我国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的缺陷

收入差距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来调节。这些税种对调节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间接税比重过大。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机制,而且,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制不完善。财产税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税缺位现象严重。由于税收调节不到位。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过高的个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调控,过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不仅如此。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法制建设滞后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少数人获取大量非法收入。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由于我国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机制的构建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和税制的不完善,使得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小,调节效果不佳,使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现行的税制结构不合理,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不够

一般来说。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间接税较之直接税则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而我国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间接税比重过大,2007年流转税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40.8%左右:直接税比重小,2007年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6.2%。特别是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除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外,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个人收入调节体系。这种税制格局虽有利于取得财政收入。但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的作用却相对较小。而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不是主体税种,对调节财富再分配的作用小。现行的累进税率制度也没有起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根据累进税率制度,收入越多,边际税率越高。但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工薪收入。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工薪,而是其他所得。特别是资本所得,从而使累进税率制度没能发挥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税收调节机制的不健全。在客观上导致了一些不合理收入的形成,从而加剧了贫富悬殊。

(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种设置不科学,调节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其他对调控收入分配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严重缺位,特别是对居民个人所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缺乏系统的调节手段。主要表现在财产税制不健全;反映社会公平的税种——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缺位,并未纳入调节体系,无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