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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管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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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财政税收论文

一、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经验与启示

(一)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研究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策略出发,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职责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需要和监督内部体系紧密联系,确保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创新,为财政税收的监督体系形成创造良好的条件。从监督职责角度看,需要对各种监督模式进行系统性分析,按照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积极稳妥的推进各项策略不断实现。比如澳大利亚通过对内部各个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积极稳妥的进行行政管理模式创新,从多方面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通过对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分析,保证各个监督管理模式能够融合在一起,形成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为财政税收监督控制优化营造良好的氛围。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监督专员、公共会计、财政监督模式等方面出发,确保各个财政监督管理机构能够符合创新管理的要求,积极稳妥的推进创新模式建设,为创新指导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运行情况出发,积极稳妥的进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确保监督创新与指导模式能够优化,积极稳妥的实现财政税收的再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督模式优化,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经验模式研究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监督机制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监督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财政监督模式创新,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完善立法程序,通过对财政监督的管理方法优化,积极稳妥的实现经验模式创新,提高财政税收的财政监督法律规范化水平。比如美国在财政税收立法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非常完善,需要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财政税收监督优化管理的过程中要从预算编制管理的思路出发,通过有效的专项监督、日常监督、个案监督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保证财政税收能够在日常经济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财政税收监督权力要在综合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创新优化,实现对财政税收的专项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创新管理水平。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措施保证财政监督权力的有效平衡,保证财政税收在监督权力实施的过程中形成完善的程序,积极稳妥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财政税收资源配置能够符合综合性财政管理的要求。

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一)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提高到立法层次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从立法层次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财政税收的立法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综合性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属于行为范畴,必须要从行为管理的总体战略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立法机制建设,为财政税收综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的立法管理必须要从内部监督色彩控制出发,确保财政税收资金预算能够符合资源配置管理的要求,推动财政税收的全面性控制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入手,积极稳妥的实现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监督,保证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与执行管理能够符合监督机制的要求,确保财政税收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创新。财政税收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科学合理的编制财政税收预算。通过对财政税收的立法层次分析,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内部有效性监督管理,为财政税收监督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立法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执行模式出发,对各种制约模式进行综合性分析,确保各种监督平衡机制能够全面的实现,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确保各种模式能够得到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优化监督管理水平。财政税收内部控制模式优化的过程中要把各种监督模式结合在一起,形成有效的财政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效率模式建设出发,确保各种监督效率能够顺利实现。财政税收事前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问题进行分析和修正,通过有效的事后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确保各种监督主体和客体能够符合经济活动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多层次控制管理思路出发,确保财政、税收、审计等工作能够符合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实现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各种监督能够全面协作协调处理,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可以有效的推动财政税收管理,确保财政税收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为财政税收相互促进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在健全各项机制的过程中,需要从制度模式管理的总体思路出发,推动各项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模式创新,实现财政税收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相互促进,为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财政税收监督机制要明确各个主体职责财政税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个主体进行分析,保证各个职责能够有效的运行,推动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为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监督网络活动进行分析,保证各种职责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优化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主体职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主体责任进行分析,确保财政税收能够有效的管理控制,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控制管理效率。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从不同的预算模式出发,实现对财政税收的管理模式优化,财政税收管理必须要从财政管理的战略思路出发,实现对财政税收多方位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管理问题解决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预算监督管理必须要从政府综合职责出发,推动财政税收创新型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

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策略出发,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职责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需要和监督内部体系紧密联系,确保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创新,为财政税收的监督体系形成创造良好的条件。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监督机制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监督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财政监督模式创新,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完善立法程序,通过对财政监督的管理方法优化,积极稳妥的实现经验模式创新,提高财政税收的财政监督法律规范化水平。

作者:杨丽单位: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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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税收监管

摘要:21世纪是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社会,传统的商业活动其经营体制也随之有了深化改革,电子商务或网络交易也日益频繁,传统的税收监管制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必然要求税收监管制度要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要求,怎样完善信息化时代的税收监管制度,是现代社会发展面临的可课题,另一方面经济体制的信息化建设也为税收监管注入了新的管理手段。

关键词:信息化时代 税收监管 体制改革

现代信息化的发展依托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传统的经济体制从过去的单一、粗放型发展为现在的高度集中与网络密集化运作模式。经济活动的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一些新型的借助网络信息化而兴起的商业实体越来越多,其经营模式与传统体制正发生着质的变化,而税收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新经济体制的产生和繁荣必然的会对传统的税收监管制度产生冲击。可以说,信息化的经济体制对税收监管是一把双刃剑,怎样堵住信息化带来的税收监管缺口,缓解两者之间产生的新矛盾,而又能借助现代信息化发展带来的管理上的便利性,促进税收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是现代税收监管体制思索的新课题,只有在两者之间做的有机的结合,才能保障我国经济体制发展的长治久安。

一、 信息化时代为税收监管带来的新挑战

(一)纳税主体的变化

税收监管的有序执行,必须首先确认监管的对象,即纳税主体。纳税主体的区分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方式。然而在信息时代,各种新型的经营主体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如阿里巴巴、淘宝、易趣等)便可以开展商业活动,这就使得这类的经营活动的负责方不需要通过工商部门进行相关的注册登记,在税务上很难有相应的监管政策对其进行专门的管制。新型支付方式的产生,如网上刷卡消费、网银支付、支付宝交易、网上金融、网上中介等越来越多,这就与传统意义上的纳税主体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规范方式产生了冲突,形成一个难以实时监控的灰色区域。不仅企业、个人的国籍和归属地难以确定,就连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都越来越模糊,这就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越来越多的商业交易行为很难明确判定究竟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企业的活动。所以纳税人难以确定,这是网络经济带给税收政策的困惑之一。

(二)税收稽查难度增大

现代信息化网络经济活动也对税收稽查带来各种困扰,经济体负责人信息的无法确定性对税收监管的对象难以确认,加上各种跨国贸易、国内贸易、其他形式的B2B、B2C、C2C在支付方式上有各自的保密和独立操作系统。税务部分应该采取怎样的征管方式不得明确。尽管现在网络商业运营机构有自己设立的身份核实系统,但是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并没有税收监管部分的实际介入。电子商务大多是采用无纸化的交易系统,很多个人和机构都没有自己的独立的会计系统,电子票据存在着极大的不真实性与随意性,票据上的虚拟化不仅使得税收征管与稽查无处下手,更使得税务管理人员无法对其进行稽查和举证,难以追究和区分违法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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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监管体系

目前,税务机关如何促进税收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更好地促进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建立完善税收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外部税收预警信息,建立新型的税收监控管理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堵塞征管漏洞

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建立起覆盖面广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形成全方位协税护税的格局。一是建立覆盖式的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的广度;二是要建立起立体化的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的深度;三是借助信息化实施税源监控。

二、建立税收预警提醒机制

税收预警提醒就是指对可能出现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预先告警和提醒,促使他们自觉依法办理涉税事宜,减少或避免可能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或其它不必要损失的工作制度。其中包括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提醒和对税负异常企业的提醒。

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提醒,是基层税务机关应主动与工商部门联系,提前介入到工商执照的办理程序中去,提醒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在营业执照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税负异常企业的提醒,是运用计算机系统,对纳税人近几个年度内实际税收负担率进行对比分析,将同行业平均负担率进行对比,对税负偏低企业及各个年度税负波动较大的企业进行善意提醒。要求有关企业自我分析税负异常的原因,对自查出的问题,基层税务机关视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三、建立健全涉税案件举报机制和税收处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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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监督思考

一、建立制约有效的税务系统管理监督体系

建立制约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是税务机关规范执法、落实责任的主要手段,是提高征管效率与质量的重要途径。因此,首先要在税务管理中引入现代信息技术,以预防为主,实行全过程控制。其次要在明确管理目标、职责和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建立并完善税收执法和税收行政两个责任制,实现有效的“两权监督”。第三要使技术手段、管理手段和征管程序协调一致,力求税务管理体制和征管程序设置合理,并辅以机构和人事制度配套改革,更新征管模式,规范业务操作规程,科学设置岗位和标准化职责。第四是税务部门内部组织设计应更具弹性和适应性,建立一种具有高灵敏和回应力的税务行政组织,形成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公共服务导向,减少管理层次和环节,改变税务机构内部集权结构,优化和改进决策程序。第五是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塑造公仆形象,加快由控制导向型的税务管理到服务导向型的税务管理转变,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的角色转变。通过建立税法宣传、税法公示、税法咨询、税法查询的办税服务计算机系统,使纳税人能了解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全面提升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水平。

二、建立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

征管质量考核是以计算机应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为基础的。应该结合税收征管模式、税制模式和经济现状,不断完善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科学设置指标和评估口径,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考核的自动化。一要大力推广税收征管实用软件。目前正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的ctais大型征管信息软件,已经能够自动生成征管质量考核结果,极大地提高了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自动化水平,从而保证了考核结果的真实性、透明性和准确性。二要建立考核机构,明确考核责任人员,制定考核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引入激励机制,把考核结果与单位、个人利益挂起钩来,一级考一级,一级监督一级,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报表的自动传递和自动检测。三要建立省级税务机关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系统内上报的考核结果,严格组织抽查和核对检查,发现数据不符,有虚假行为的,要严格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运转协调的税源监控网络管理体系

加快税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应该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为主体的税源监控体系。一要建立重点税源户的分类管理体系,力求税源资料由计算机自动完成,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重复收集信息,并实现纳税人申报方式多元化。二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加快在服务业、出租汽车业、建筑业推行、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使计价(计程)、发票打印、语音提示、计税、控税、存储、限期申报缴税融于一体。三是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实现进出口报关、外汇结算等信息的交流,与“金关”工程衔接,通过全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重点控制涉及进出口税收的信息,遏制不法分子利用假出口、假报关单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打击偷骗税行为。与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实现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全国企事业单位机构统一编码、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单位许可证系统的信息交流,从源头控制漏征漏管,追踪失散户,防止利用假停歇业等手段偷税。与公安部门实现人员户籍和流动情况交流,对纳税企业主要经营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解,并为查处“非正常户”提供线索。实行地税、国税联网,交流相关税种数据电文申报缴纳和其他经营状况指标情况,与银行、保险、建设、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交通部门交流纳税人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房屋出租等信息,掌握纳税人经营、资产、租金状况,为稽核评税、反避税、稽查选案、税收保全和查处“非正常户”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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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筑业税收监管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农民对居住环境期望值越来越高,省委提出的文明生态村建设更给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我市多数村庄进行了整体规划,新建房屋的农户越来越多,不成规模的个体建筑队比比皆是,这同时也给建筑税收征管带来了一些问题。对照这个问题笔者进行了调查,现分析如下:

一、农村零散建筑业的现状

农村建房户大都是利用农闲时节进行房屋的新建和翻新,从事房屋新建和翻盖的建筑施工队也都是季节性的,没有固定的人员组织,基本上是由一人牵头,临时承揽、临时组织、干完分钱,揽活再组织的形式。农村零散建筑业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农民建房时间的不确定性。农民在建房前,必须先向乡镇的土地管理所申请批准宅基地,然后才可以建房,但批了宅基地后,有当时就盖房的,也有

三、五年不盖,直到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时,才开始施工建房,在施工前也不用和任何单位打招呼,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农民建房情况。

论文百事通

(二)农村建筑施工队不成规模。由于农民建房比较零散,基本都是个人建房,投资规模小,不需要大型的建筑工具,大部分的建筑施工队都只具有最基本的施工工具,其中一些还是建筑施工人员自己的,属于有工程就集中在一起干,没有工程就散伙,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工人的工资由承揽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实行日工资或包工,没有工程时就各自务农,不再发放工资。

(三)建房户投资的灵活性。农民修建房屋的计划性很差,往往在建房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喜好不断地调整设计和投资额,或者实际投资远远大于计划数,或者由于资金的不足其实际投资额小于计划数,出现很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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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征收监管责任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摘要: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角度阐述了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思考了非税收入现状和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思路。

关键词:加强 非税收入 征缴 流失 管理

1 非税收入的概述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未列举的或新增的非税收入等等。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人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研究非税收入的管理对于保护国家,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2 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2.1 我国非税收入主体涵盖太过广泛 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多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管,但就地方政府而言,除税收财政之外还有交通、工商、城管、卫生、质检、安检教育系统等等。多各部门、单位都是非税征收的主体,这就形成了执法主体多元化、分散化。分散、多元,有利于保障非税收入的总量,但是也有很多弊端。

2.1.1 易造成非税收人的流失。这种流失不是说该收的收不上来,也不是说该收的没有收,而是表现在支出失控,监督失灵,收上来之后没有归入财政。由于主体面宽,涉及到方方面面,人事复杂,程序繁琐,非税收入征缴之后的管理权和监督权也很难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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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税收入监管 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摘 要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分析研究了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 非税收入 监管 提高 水平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各方面认识不足,加之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不够明确,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滞后等原因,政府非税收入还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运行效率偏低等问题。

(一)非税收入总体规模仍然偏大,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仍然偏高

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应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地方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偏高。前几年,个别地方非税收入甚至超过税收收入,税费关系尚未完全理顺。

(二)非税收入征管机制不完善,非税收入征管随意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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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征收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万元以下(含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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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非税收缴监管意见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政办[]2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收缴管理的意义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产品的主要收入来源。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理顺收缴流程,提升征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必要性,积极研究解决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我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收缴管理的原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县财政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和执收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清理规范后的非税收入项目梳理分类,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和办法。对非税收入项目库、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与执行、入库与减免全过程,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在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的前提下,切实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水平和管理效率。

(二)便民高效原则。各执收单位要积极改进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尤其是涉及审批环节较多的事项,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收缴环节,方便缴费人缴款。

(三)公开透明原则;各执收部门要在显著位置明确标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将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期限等信息、以简洁醒目的形式予以公开,方便缴费人办理缴费事项,最大限度地为缴费人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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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私房税收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私有经营性房屋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效,确保公平税负、稳定税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有经营性房屋包括自营私房和出租私房。自营私房是指个人将场地、房屋、门面及其设施用于本人加工、生产经营;出租私房是指个人将场地、房屋、门面及其设施租赁给他人使用。

第三条私房自营和私房出租所缴纳的地方各税,简称为私房税收。私房税收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本办法缴纳私房税收的纳税人简称为私房税收纳税人。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为私房税收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私房税收由县县城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管理所负责管辖,县内其他乡镇的私房税收由各地方税务管理分局管辖。

第五条私房税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出租人与所出租的房产不在同一地的(以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为确定原则),由承租人或者使用人代缴。

出租人与承租人如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私房税收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为私房税收纳税人。

私房税收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税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使用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房产税及相关税费。承租人(使用人)缴纳的税费可以抵顶出租人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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